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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部分

《政治学》》 ·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 2026-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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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数量上均衡地分配于全体公民。

平民主义者要是依从这样的观念,人们当可相信平等和自由的确将实现于他们的政治体系中。

章三  接着的问题是:怎样能实际导致这样的平等?是否把全体公民估定的财产编成两个相等的区分,俾其中的一方为共有五百份大财产的公民,另一方为共有一千份小财产的公民,两个区分应该都持有相等的政治权力?还是应该用另一种计算制度,例如财产总额编成两个区分以后,即由那五百人和一千人两个区分各选出人数相等的代表,这些代表合在一起办理执政人员的选举并组织公众法庭②?

[这两种制度对于政权的分配都照顾到财产方面。

]试问,依据这样的原则所组成的政体是否最适合于平民政体所持的正义?抑或完全依据数量[照人数计算而不论财产多少]原则才真正合乎正

①这里所说平民各类别中,应取哪一类人民为典型,辞意不明。照下文措辞,符合于卷四章四28—38,所述五种平民的第一种,即农民。章四通论农民、牧人、工商三类平民所建立的平民政体诸形式时,亚氏也对农民城邦特别称许。

②这里两种制度的分别:(一)两个区分所各别选出的人员或职官,在各机构都成为两个对等团体。

(二)

两个区分的代表合成一个团体后再行选举议事和审判人员以及行政官吏,这样,各机构内当选的人们表面上不再有相对立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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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平民主义者答复说,正义在于大多数人的意志。寡头主义者答复说,正义在于大多数财产所有人的意志,政事的裁决应凭资产的数额。两方的答复都违背正义而失却平等的真谛,如果以少数[富有财产的]人们的意志为正义,则某人的财富要是超过其他富室各家财产的总和,就该要求由他一人单独为政了,扩充这种寡头性质的正义观念,势必导向僭政。反之,如果以大多数人的意志为正义,我们前面曾经说过①,这个多数就会施行不义,没收少数富室的财产。

由两方所作关于正义的解释着想,我们现在应该考察“怎样的平等才可取得两方的同意”?两方都主张最高权力应寄托于公民团体中的多数部分。我们接受这个原则(精神)

,但不能不有所修正。组成城邦必有两个部分(阶级)——富室和穷人。

我们当然可以把最高权力归属于两部分(阶级)

的共同意志或两者的大多数人的意志。可是这两方对某一政事也许意见相异,都想作出相反的裁决[倘使遭逢这样分歧的情况,又将奈何?

]。那么,我们就把最高权力归属于既是人数多又兼财产多的这种多数的意志。我们可举出一个实例来说明:假如富有阶级以十计,贫穷阶级以二十计,现在十中的六和二十中的十五意见相反。这里的情况表明富有阶级中的少数和贫穷阶级中的多数意见相合。于是,两方之一[或是6十5这一方或是15十4这一方]要是其所代表的贫富公

①见卷三章十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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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所有的产额胜过对方,就应该获得最后的裁决权力①。

计算的结果自然可能有时两方恰好相等而成为僵局;这样的僵局,在当今两方势均力敌的公民大会和公众法庭中常常可以遭逢。但这不难凭拈阄或其它相似的办法来解决②。

关于平等和正义这些问题,要在理论上弄明白谁所抱有的见解是正确的,这实在很困难。然而这类困难,比之更加困难的劝人遵守正义,那就微不足道了;人们要是其权力足以攫取私利,往往就不惜违反正义。弱者常常渴求平等和正义。强者对于这些便都无所顾虑。

章四 ③ 在平民政体的四个品种中,照我们前篇专著所说

①这里应注意一个要点:当初划分贫富两部分时,须先总计全城邦的各家财产,觅得一个分界线,这一界线所划开的贫富两方人数虽不等,两方的财产总额却正相等。

这里的表决方式先计人数,再算财产数。

这样在裁决任何案件时,人数和财产便都发生投票作用。寡头政体以财产为重,一部分财资不足的人就已经被除外于公职名籍和各个机构。

②《巴克尔英译本》章末长注:这种等产区划的政权分配方式,今未能考知在希腊各城邦中有无实例。雅典在财务方面有凭人数和财产综合分配税课的制度。公元前377年,雅典举办了一次普遍的家产调查;后来将公民及其财产划成一百个“等产区分”

,每年城邦所需款项便平均分配于各个等产区分,按时摊缴(参看《剑桥古代史》卷六74页)。

普鲁士在第一次世界大战(1914—1918年)

前,全邦选举权作三分:(一)财产最多的富人占5%,(二)中产阶能占15%,(三)

其余公民占80%。

三部分人数不等,而选举权(选票计算)

则因财产相等而相等。

这种制度同此节所拟的相符。

③自章二3起至章三末5止,《苏校》作旁涉,加〈 〉。纽曼认为这段除第一句可作为上文的结语外,其余与上文不相承接;但可能是亚氏自己在后来增补了这一章的。

《巴克尔译本》注认为这一段重论正义和平等,分析平民政体的特征和社会基础,实为章四的楔子,并非旁涉。这一章重涉卷四章四30—38、章六2—10所举平民政体各品种,而内容略异,卷四那两章专言形态,这里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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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的,应以最先叙述的第一个品种为最好。这也是各品种中最早的一种。

但我所以把它列于第一,并非因为它创制在先,而是依人民的级类作为次序的。组成城邦的人民以农民为最优良的级类;也应当是第一级类①;如果境内都是以农牧为生的人民,就不难构成一个平民政体。

这类人民的财产都不大,终年忙于耕耘,就没有出席公民大会的闲暇。一家衣食并无余裕,所以终岁辛勤,早晚不舍耒耜;他们习于知足,不贪图他人的财物,不作非分之想;总之,他们乐于田亩之间的作息,参政和服务公共事务既没有实际的收获,他们就不想染指。群众都爱好实利而不重名位(荣誉)。对于古代僭主政体的容忍,可为农民知足的证明,寡头政体倘使对于他们的农事不加扰害,对于他们的收益不去侵掠,他们也是继续容忍的。让他们安于耕耘,他们不久就能自脱于穷乏,或者竟然仓廩充盈,达到小康。这些群众即使有时感到政治地位和权力的需要,如果给予他们以选举行政人员和听取并审查这些行政人员的政绩和财务报告的权利就会感到满足了。实际上,有些例子显示群众对于更小的权利也可能感到满足。譬如在曼底涅亚,群众就没有选举行政人员的权利——这些选举由从全体公民中轮番推定的选举团体进行——但,他们仍赋有议事的权利。这样一个政治体系[虽赋予人民的权利是有限的]仍应认为是平民政体,在曼底涅亚所施行的就是这

①亚氏的观念除卷四的章四章六外,前面已见于卷一的章九至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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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的一种平民政体①。

由于这些情况,在我们前面所涉及的第一种[农业]②平民政体就适于采取这样的安排,让群众获得通常应有的政治地位,一方面全体公民应该一律享有选举行政人员、听取他们的报告而予以审查以及出席公众法庭这三项权利;在另一方面,重要的职司必须由选举拔擢,而被选任者当限于具备某一财产资格的人们。各种职司,凡所负责任愈重,则财产资格应该相应地订得愈高。或者设立另一类条例,使任何职司都无需财产条件,而实际上却只有具备相应才能的人们才能当选。具有这样的制度的城邦该可以有修明的政治——全邦的职司常常委任给最优良的公民,大众对高尚的才德之士本无嫌忌,也乐于他们以民意为依归的行政——;而高尚人士和贵要阶级在这个体系中,既常常担任公职,也就不致于被他人或被比他们低劣的人所统治,他们也尽可引以自慰了③;又由于民众持有审查行政工作的权利,这又保证了执政

①吉耳伯特:《希腊政制典实》卷二126。

2,认为亚氏此节所说曼底涅亚的平民政体为公元前421年前后的情况。

有些人凭这一节举曼底涅亚为古代有代议制的先例,实不确当。曼底涅亚有公民大会,全体公民参加议事。这里所说只是它在任官方面应用了间接选举的方法。

②依《巴克尔英译本》加[农业]。依《纽校》(iv511页注释)

,认为此处所说“第一种平民政体”当指梭伦所制订的政体,下文所说公民的权利、各机构公职的选任方法等都符合于卷二章十二所述的梭伦“祖制”

(参看40—3、15—22等节)。

③希腊人以被低劣的人所统治为深恥,见索福克里:《弗洛克忒底》(Philo-ctetes)456;柏拉图:《普罗塔戈拉篇》338B等,德谟叙尼:《罗得岛人的自由》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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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的一切措施必须遵循法度并合乎正义。人间互相依仗而又互为限制,谁都不得任性行事,这在实际上对各人都属有利。人类倘若由他任性行事,总是难保不施展他内在的恶性①。

事情的有利于任何政体者莫善于责任分明:把政务托付给才德的人,而群众都赋有应具的权力,就尽够限制官吏的任何过错了。

显然,平民政体以这一品种为最优良;理由就在于组成这种政体的[农业]人民具有某些明确的品质。古代盛行的某些法规都力图使人民从事耕作而安于农业——譬如,绝对禁止人家占有逾量的土地,至少是在城区附近或离城市中心若干距离以内,份地都有限额,这种限制就是重农法规的一个例子。在好多城邦中还常常有这样的法规:禁止各家出售其原来配给的份地②;[在埃利斯,]还有一条出于奥克须卢③所手订的禁令,任何人不许以其地产的某一部分作为抵押,进行借贷。

[倘使一个城邦起初没有这类法规而土地已经发生转让和兼并,]类似亚菲底人的一种法规可以用来作为补救,这种法规也可使农民安心耕作,谨守田园。

亚菲底虽壤地狭小,人口众多,却向来全都务农。这是因为他们田产的册籍不把每家的土地作单一的整块估值。各家田产分成若干块,注明册籍;较穷的人家只要能够保持或获得最小的一块,就尽够

①人类内在的恶性,参看卷三章十六30;又柏拉图:《蒂迈欧篇》71D。

②参看卷二章七21。

③不许把家产的某一部分或全部份地抵押,可使任何穷困的人家长期保有他的每一块田地。埃利斯的创制者奥克须卢注意保护小土地所有者,见朴吕波:《史记》iv73。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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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或获得[公民权利的]财产资格①。

[作为平民政体的基础,]次于农业人口者,应以牛羊畜群为生的牧业人口为最优良。牧民的许多情操(性质)都类似农民;而体格尤为健壮;旷野露营的生活习惯使人人都锻炼得特别适于战争。为其它品种的平民政体作基础的它类人民,几乎没有例外地都比农牧为卑下。工匠、商贩和佣工这些市廛群众②,各操贱业以糊口,他们的种种劳作都无可称尚。聚集而徘徊于市区和商场之间,这类人民不同于农家的散处村落,鸡犬相闻,很少互相往来,也不亟亟于社会政治的集合,而他们就乐于并便于参加公民大会③。要是[以农牧业人口为主的]城邦的乡郊离市区辽远④,也有利于建成一种

①亚菲底在撒隆尼加附近,为巴勃尼(Palene)地区小城市。巴勒尼土壤肥沃,特别适于栽培葡萄,所以人民多务农。此节指明亚菲底的公民资格只需有“小额”土地,使小农都能享受公民权利,同时也是奖励农业,使穷户不轻弃田园的一种方法。

②卷四章四17以下所举人民职业类别,本章仅述其五,尚有航海、渔业、桡手等没有再加论述。

③希腊各邦工匠和商贩常常入市售货,佣工入市待雇,而平民也常常徘徊市集,闲游港埠(参看《色奥庞浦残篇》65所述拜占庭平民情况,缪勒:《希腊历史残篇》卷一287)。

《狄奥多洛》i74。

7,说埃及人都孜孜作业,累积物资,而希腊民主各城邦的民众则日聚市场,会议政事,荒废本业。

《朴吕波》卷二十八7。

3,说许多城邦的公民大会会场就设在市集。

德尔斐的公民大会亦称“市场大会”

,见迪坦贝格;《希腊碑志集》第313号,雅典的公民大会在讨论某些问题时也有在市场集合的(参看吉耳伯特:《希腊政制典实》英译本288页)。

④例如城市建于海滨或海岬者,其耕地和牧场往往在内陆,农牧人口的居住区域便离市较远。

依下句解释,亚氏认为开会太多无益政治而有害家业。

《普吕克斯》vi16,说雅典公民大会在举行特殊重要政事的会议时,才召集郊区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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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153

优良的平民政体或共和政体。这样,国内大部分人口就必须定居于郊野的农田之间,市内即使还住有一部分民众,民主性质的政体也可以作这样的规定,凡郊区居民未能入市出席时,就不得举行公民大会。

现在我们已说明了第一种最优良的平民政体应该怎样建立的情形。由这些说明,也显示了其它各品种应该怎样加以建置。它们挨次包揽了比较卑下的阶级(部分)

,因此逐级地偏离[于第一种的典型]①。

把各类人民一律吸收在内的末一个品种,要是没有适当的法度和习俗为之维系,就不易持久,这不是所有城邦都可施行的。这种政体以及其它各种政体所以毁灭的原因业已大体讲过②。

民主派的领袖们在建立一种政体时,总是企图尽可能地增多人数以加强平民势力。

公民资格不仅授给合法子嗣;对双亲只有父系或母系一方为公民的非自由正裔,也一并让他们入籍;在这种平民政体内,这些人物恰好供应了“平民”的数量③。但这只是“平民英雄”们(德谟咯葛)所常常应用的策略。正当的办法不应该如此无限制地增加数量;放宽公民的名籍仅仅在使平民人数能够超过贵要和中等阶级的联合势力,超过这种程度是绝不相宜的。任何较强的平民比例就会扰乱政体的平衡,贵要阶级将因此不安于心而抱憾这

①这一句倘使完全照原文直译,须补足好些简省了的字样方能明白:“[原来]排除在[公民名籍以]外的[各类]民众是逐级而愈卑下的,[包含这些类别的民众的]其它诸政体也就逐级地更为偏离。”

②卷五章二至七22—16。

③参看卷三26;又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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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政 治 学

种平民统治——在息勒尼,这种不安情绪竟然激发了内战(骚乱)

①。人们每每忽视小患,但祸害既然有这样大了,大家必然触目惊心。在建立这种最为极端的平民政体时还有其它一些措施,例如雅典克勒斯叙尼所用以促进平民势力的各种措施,以及息勒尼平民统治创业先辈所采取的各项政策②,也是有益的:新兴(后至)的部族和宗社要使它们依傍于先在的旧族而得以共存;各族特殊的教仪(祭祀)要在公开的场院奉行而[逐渐加以废除或合并]减少一邦内[纷杂]的祠坛③;总之,应该施行种种方法使全体公民解除狭隘的关系和传统的信仰,尽可能地互相混合。又,僭主们所用的一些策略,对于平民政体[的极端形式]也相适应。我们可举出一些实例,如:对于奴隶们的放纵,对于妇女和儿童的放纵④——这种放纵,如果不超越某一阶段,既合于权宜,也

①吉耳伯特:《希腊政制典实》卷二231。

1,认为这一次内战即《狄奥多洛》xiv34所记公元前401年的骚乱。

息勒尼平民当局一时杀死五百富人,其余逃亡富人结队反攻,两方伤亡惨重,其后媾和,尽许富室归还本邦。

②以下所说关于宗教和教仪两项措施,照原文未能分别孰为克勒斯叙尼、孰为息勒尼先辈的政策,亦不能确切地说两地是否同样采取了两项措施。

③吉耳伯特:《希腊政制典实》卷二230,说公元前462年,息勒尼在阿尔基雪劳第四(ArcesilausⅣ)死后改建为平民政体时,可能引进新族新宗。雅典克勒斯叙尼改编坊社,引进新族使同归族相混合事,见《希罗多德》Ⅴ69、亚氏《雅典政制》二十一等书。

希腊人除若干节日祀奉各邦通行的神外,许多氏族各有秘传的鬼神,其祭祀多设于族内首领的家室或私室的坛庙。亚氏此节认为各宗私祀有碍全邦公民的混合。但《雅典政制》章二十一,说克勒斯叙尼改编坊社时曾保证各族照旧奉行其私祀,这与此节所说不尽相符。

④参看卷五章十一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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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353

事属有利。又,默许大家“任情行事,逞意生活”也是同样有效的策略;许多人会拥护这样的政体;克己复礼为人类所难能,群众大多数喜欢没有纪律为之节制的生活。

章五  凡有志于创制这种(极端民主)形式的政体而为之立法的人们[后来]将会知道自己的职责不仅在于创业,怎样维持所创立的政体使不致衰亡,才是真正的要图。一个城邦,在任何品种的政体之下,总可以存在两天或三天[但必须是能够经受时代考验的制度方才实际上可说是一种政体]。

所以,立法家应慎重注意各政体所以保全和倾覆的种种原因①——这一论题我们先前已经研究过了——他们应该根据那些要领尽心创制一个足以持久的基础②。他们应该对于一切破坏因素及早为之预防;他们必须为他们的城邦订定整部习惯(不成文法)或成文法律,垂之后世,在这部法典中,必须特别重视一切为之保全的方法;立法家们,无论其从事

①卷五的政体分类异于卷四卷六“一长(君主)政体”两型(王制与僭制)

,除外于“[立宪]诸政体”。卷四卷六中若干品种的平民和寡头政体,卷五就没有提及。因此有些校勘家心疑卷五是另一单独专篇,是后世编者把它插入五六两卷之内的。但本卷许多章节回顾到卷四卷五的某些章节;这里(37)一句同章二34、章四7语相符,显见卷四卷五实应为卷六的“前篇”。

参看卷五章十1注、本卷章一36注。

②“保全[原政体]的各种方法”见卷五。本卷的论题应为“建置”

,但这一章亚氏又转回到卷五的论题。卷五所叙保全各法,除一般通用的手段外,对各种政体所专用的手段只讲到了一长(君主)制部分,所以亚氏在本卷论述“建置”平民城邦(其中极端平民形式为当代流行的政体)时,又兼及了他们的“保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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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政 治 学

创制的是平民政体或寡头政体,都属相似,必须确信:只想包揽并尽可能地加强有利于自己一方面的势力,并非良好的政策,凡能维护其所创政体于久远的,才可说是良好的政策。

当代的平民英雄们热中于取媚平民群众,往往凭借公众法庭没收私财以济公用①。但真心实意爱护其政体的人们应该纠正这种恶习。他们应该订定一条成例,凡经法庭判决的罚款或被没收的财物完全交给神庙,为祠祭节庆之用,不得转为平民公产或缴入府库。这样,课罚照旧,犯罪的人同样保持警戒,而平民群众既然没有可以作为利己的私图,就不会亟亟于固入人罪了。政治告发宜力求减少;对诬告者应课以巨大的罚金,以防止人们的轻率检举②。

这类控诉平常都施之于贵要阶级,平民党人就不会被人告发;但这不能算作正直的治道,大家所当遵循的政策应该是让所有公民全都效忠于其政府,爱护其政体,即使不能使人人克尽忠爱,至少不要激怒任何人对政府发生敌忾。

极端平民政体一般地施行于人口繁盛的城邦,这种城邦

①(“充公”)原字干从(“平民”)

,词义为“[把私财]平民化”

,即没收私财以济公用。平民城邦的公众法庭因陪审员以平民(贫民)为多,没收富室财产的法案时常提出。例如雅典法,本来对于犯重罪者始判死刑或放逐终身,或罚作奴隶;没收财产则常常联同这些重罪重刑一并决定。但党人凯觎富室财产时往往任意检出危害城邦、不利民众、亵渎神明等模糊而严重的罪状,鼓动法庭,造成判决。参看赫尔是(Herman)

:《希腊掌故》卷二125;索尼逊:《雅典共和国的刑法》(Thonisen,Droit

de

la

Rep。

Ath。)121页。

②雅典成例:政治控案倘使不能获得陪审群众五分之一的票数,则不仅控案不能成立,原检举人须罚款一千特拉赫马,并剥夺以后的检举权(参看迈耶和旭曼:《雅典司法程序》9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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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553

的公民,要是没有津贴,就难于出席公民大会。如果事先缺乏充分的库藏来支付这种津贴,则负担势必落到贵要阶级身上。于是当局便假手恶劣的法庭实行苛罚或没收私财,并举办财产税等方法,聚敛所需的款项;这些措施在往昔业已引起了许多内讧,由是颠覆了许多平民政体。因此,城邦的库藏并不充裕的,公民大会就不宜时常召集,公众法庭的陪审人数较多的也应尽少开庭①。公众法庭召开的日数倘使有所限制,可以得到两方面的利益。第一,富户不必再顾虑出席津贴的巨大支出——这种顾虑,在规定只有穷公民可领津贴,富户不得同样支给的城邦中特别严重;第二,富人们本来不能长久旷废自己的家业,现在法庭开审既为日无多,就不难抽暇参加,这样每一案件就都可获得较好的审判。反之,要是府库充裕,足够支付津贴,不要让平民英雄们以公费取悦于群众。他们习惯于把任何羡余分配给群众,而群众一经受领这种叙项,他们跟着就要求更多的分配。用这种施济方式帮助穷人,恰如注水于漏卮②。可是,一个真正的民主主义者自当注意到勿使一邦的群众陷入赤贫的困境。贫困导致平民政体的各种缺点。所以,应该有一些措施保证人民维持某种程度的兴旺。这些打算应照顾到所有各个部分(阶级)

,包括原来的小康之家或富室在内;正当的办法是,把羡余积储成大宗的款项,然后以趸数济助贫民。理想的趸数必须是足够

①吉耳伯特:《希腊政制典实》英译本403页,说雅典公众法庭除节日和凶日外,时常开庭。

②赖契和希那得文:《希腊古谚》卷二161:“愚昧的挥霍犹如注水于漏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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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每一穷人购置一块耕地;倘使积储还不充分,也该使所济助的款项可能用以从事商贩或开始务农。如果这样的济助不能对全邦贫民同时发放,可以依部族或其它区分挨次地分批发放。又,富室仍该贡献其资财于城邦,以供贫民参加某些必不可缺席的公民大会的津贴,为酬答富室的这种贡献,同时就豁免他们各种无补于实际的公益捐款①。迦太基政府就因为施行这些性质的政策,一向受到人民的爱护。他们经常从平民群众间抽出一些人遣送到附属城市,让他们在那里得以致富②。

贵族阶级中心存博济、胸襟开朗的人们也可尽力帮助贫民谋生——各人可以分别照顾一组贫民,在这组内的贫民从他那里领取资金来从事某一种行业。就济贫而言,大家可以效法塔兰顿人;那里的富室一般都让贫户利用他们的产业③,因此他们都能得到平民的好感④。又,塔兰顿人把所有的行政机构分成两类——其一,所有人员都由选举任用,另一类都由拈阄充任——这后一类机构平民就可轮流供职,而那些出于选举的执事仍能保证较好的统治和稳定的秩序。要是把每一行政机构的人员分成两类——一类由选举另一类由拈阄任用——也可得到同样的效果。

①卷五章八18及注。

②参看卷二章十一。

③参看卷二章五21—财产应私有而公用。

④参看35—37。塔兰顿人财产济助众人的习俗盖出于其斯巴达移民的祖风。

36—所说救济事业,无论由公共举办或由私人解囊,应使贫民都能因而自立这论旨,在希腊古籍中不易检取实例。

《雅典政制》章四十九,曾记有年老多病者日给两奥布尔的专律;这些措施仅仅以救济为主,缺乏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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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六  这里我们已说明了平民政体应该怎样建置,由这些说明,我们已不难推想,寡头政体应该怎样建置了。凭两种政体的对反性,我们就可设计同各种平民政体相应的各种寡头结构。第一种,各部分势力适当地平衡了的最好的寡头政体[相应于第一种最好的平民政体],是密切地接近于所谓“共和政体”的①。这一类的寡头政体,应具备一高一低两种标准的资产册籍。

在低级册籍中的公民可以充任低级职司;较重要的官员则限于由高级册籍中的公民选任。另一方面,任何人只要有某一定额的财产就让他入籍而取得政治权利;这样使大多数群众参加到政府方面,其势力就可以超过没有政治权利的人们。凡册籍上添入新公民时须注意到他们应该是群众中较好的部分(阶级)。

寡头政体的次一品种的建置约略相同于第一种,而任官的资格则稍稍提高。依此而逐步加强财产条件,我们最后所得的末一种寡头政体便相应于极端平民政体。这一种寡头政体业已成为狭隘的门阀统治,就密切地相近于僭主政体了;这既是最恶劣的一个品种,就时时有倾覆之虞而需要高度提防了。健壮的体格尽可经历霜露。坚固合式的船舰有良好的舵师和水手为之驾驶,虽遇惊涛骇浪也不致于沉没。至于一个

①“由对反姓”

而论政体,最好的寡头政体应对反于最劣的平民政体,但以下跟着举示“最好的寡头政体”和(密切地接近于共和政体的)

“最好的平民政体”两品种,实际不是两个完全的“对反”而只是两个“相应”的政体。第一种(最好的)寡头政体和共和政体之别,参看卷四章五39、章十三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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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政 治 学

病弱的人或一艘构造不良而又驾驶失人的船便受不了轻微的风险。就政体而言恰好也是这样;最恶劣的政体就最不容易防护。平民政体以数量为本——这同凭功能分配权利的体系正好相反;平民政体所赖以保全的因素通常就在于人口众多。

寡头政体显然要从与之相反的因素上寻求其维持的方法,这就在于[以品质为本]建树良好的组织。

章七  有如人民(群众)

的分成四个主要部分——农民、工匠、商贩和佣工,战斗队伍(武力)也分为四种——骑兵、重装步兵、轻装步兵和海军。凡境内川原适宜于骑乒战斗的城邦,可以建成雄强的寡头政体;住在这种地区的居民需要骑兵为之守御,只有饶于资产的富户才能蕃育马匹以供骑乘。

凡境内丘陵适宜于重装步兵队的城邦,倘若组成次一品种的寡头政体也是合乎自然的;披甲持盾的士兵一般毋宁取之于小康之家,而不收录贫民①。轻装部队和海军[都从平民群众中征召入伍,]实际是平民性质的武力;现代各邦,轻装部队和海军要是人数特别多,如遇内讧,他们常能挫败寡头势力。

补救的方法可以依从某些将军所取的编组办法,他们在骑队和重装部队中也配置相当数目的轻装部队。发生内战时,群众所以能战胜富室势力的原因是由于轻装兵利于运动,捷于聚散,他们就依仗其灵活击破了骑队和重武兵的严阵。寡头城邦倘使完全用平民编成轻装部队,就无异为自己预先埋伏了一支敌兵。

[所以,兵役的征召和教练制度应该有所变更。

]兵

①通论社会、军事和政治间相关之处,已见于卷四章三2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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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953

役年龄要分成高低两等,在低役龄期间,富室子弟应[同贫民子弟一样]练习轻武器和轻装活动。这样,当他们到达高役龄期间,实际上也就熟悉了轻装战斗①。

寡头政体可以有多种方法使平民群众在公民团体(统治团体)中获得某种地位。曾经涉及的②一个途径是任何人只要有某一定额的财产就让他登入具有任官资格的册籍。忒拜所施行的方法可列举为另一途径的示例,凡本来属于贱业(工匠和商贩)

,不操手艺若干年后,就可获得参预公务的权利③。

实行于马撒里亚的另一途径,是不管人们当时是否已具备参预公务的资格,就依其才能分别编录于任用的预备名册。

对必须由十足公民充任的最重要的职官,应使负担某些公益义务(捐输)。这样,平民就自然不抱高官显职的奢望,他们看到煊赫一时的重任原来要支付这么多的代价,也就认为无可妒羡了。

这些显官在莅任那一天,还该作丰盛的献祭,在职期间又当奠立一些公共建筑。

人民既于此能同享快乐,又见到他们的城市中满布着酬神的点缀和堂皇的坊塔(建筑)

,自会安心容忍寡头政体的长久统治,而这些贵要人物把自己的钱财作成世代的纪念也应志得意满了。但遍观当今寡头们

①骑兵和重装兵因乘骑和甲胄非贫民所能置办,自然全属富室寡头势力。

倘若寡头方面一部分子弟参加并熟习轻装兵种,则在发生内战时,寡头阵营用三个兵种的联合力量出战,虽然人数较少,也可能制胜平民武力的仅以灵活取捷而究属单薄的轻装部队。

②见上章23—27。本章上段以军事组织论各种寡头体制,似属串插。以下论寡头政体的建置同上章相承接。

③参看卷三章五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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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政 治 学

的作为却并不如此。他们正走着相反的道路;既取盛名,更食厚利①;从尚利观念来下评断,这样的寡头政体只是“渺小的平民政体”而已。

章八  关于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应怎样建置的问题,这里已讲得够多了②。由此我们自然应该进而考虑行政诸职司的安排、数目、性质以及在各种政体中诸职司各自应有的作用(责任)——这个论题,在先前我们曾经涉及③。要是没有某些必不可缺的职司,就不成其为城邦,要是没有某些保证社会安全、协调人民生活的机构,同样也不成其为城邦。

[这是建立城邦的规律之一。

]另一规律是我们先前已规说过的④,小邦应设置较少的职司,大邦即应该较多;因此我们也必须考虑到哪些职司可以合并,哪些就该分别存在。

在必不可缺的诸职司中,第一种负责商市管理。这需要有一职官[“市场监理”

]随时检查商务契约,维持市场秩序。

为了互相供应各人生活所需,卖买成为一切城邦都不可缺少

①叙拉古的阿瑟那哥拉斯(Athenagoras)

(《修昔底德》vi39。

2)和雅典的司拉绪布卢(色诺芬:《希腊史》i4、40)部曾有谴责寡头辈的兼贪名利语。

②依本卷章一14—16,除平民和寡头政体外,还应讨论其它政体的最好建置,但照这一句,其它政体的建置就缺而不论了。

③这一论题先见于卷四章十五。

本章跟前章立论颇不相同。本章所述都根据希腊各城邦的实况,内容较亲切。其中要例如军事和文治职司的分立,对于各机构所支公款设置稽查加以考核,议事会中另设常务人员为之审订或准备议案等大都为当代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通行的制度。所以这一章,承上数章,可说是建立这两种政体(侧重平民政体)的比较详细的规划。

④见卷四章十五34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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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163

的事业;人类要达到经济自足自给的境地,这是最便捷的方式,而自足自给正是人们所由集合而共同组成一个政治体系的主要目的①。

次于第一而与之相关联的另一种必不可缺的职司为监护城区公私财产、维持并修理损坏的建筑和街道、查察田畴、解决民间界务纠纷以及其他类似的业务。

负责这一职司的官员,通常都称为“城市监护”

②;但在人口较繁庶的城邦,这种职司可由数人分任,分别担负一部分专责,譬如一人维护城墙,

①希腊多数城邦市场管理和城区管理分为两种职司,但有时也合并为一个职司。小邦的市场监理是清淡的。大邦如雅典的商务茂盛,人民生活须经工艺产品和农产、国内和国外的繁重贸易为之调剂,商务官员就成为头等重要的职司。

依《雅典政制》五十一,所记“市场监理”雅典城和拜里厄斯港各五人,专司商品检查。又有“衡量监督”()

,亦各五人,专司量器检查。又有“食粮(谷物)监护”

,亦各五人,专管谷物、制粉、面包等卖买的品质和价格。又有“贸易监察”

亦各五人,专司进口粮食的分配等事。以上各人均由拈阄,轮番受任。亚氏在本节所举“市场监理”

(agoranomi)想必是用以代表这类商务官员的通称。关于自给自足为人类组成政治团体的目的,参看卷一章二34。

②这里所举“市场监理”和“城市监护”

(astynomi)两种职司全不相同。

“城市监护”

,依21行所说,主管市政业务(柏拉图:《法律篇》758E、763C等所述略同)

,依25行所言则着重于防卫工作,属于军事或警务。希腊各大城市的防卫责任,照一般史籍,大多属于权力较高的执政官,不属于“城市监护”。依《雅典政制》五十,城市监护官员,雅典和拜里厄斯港各五人,其职司在管理民房建筑式样、下水道、埋葬露尸、检察艺妓等,这些业务同20—21行所言相符。该章于城市职司又记有“庙宇维修”官员十人,这里未言明城市监护官有此业务,下文20,把这一业务归入神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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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政 治 学

另一人管理公共水源,又一人专司港务①。

次于第二面与之相关联的第三种必不可缺的职司,所负的责任和前者相似,但所管的地区则为城外的郊区。这一职司的官员有时称为“乡区监护”

,有时又别称为“林区监护”

②。

在这三种各有专责的官员以外,还有第四种职司所管的业务为征收并保存公共财务收益③;按照规定分配于各个部门。这一职司的官员称为“经征司”或“司库”。

第五种职司办理民间契约和法庭判决的注册事务;一切诉讼和司法预备程序都得在这里先行登记。

在若干城邦中,这一职司,有如城市监护,分成若干部分,但各部门之上仍然设有一人,或若干人合为一个衙署,为之总管。这一职司的官员或称诚信注册司或注册主任,或径称为注册司或其它类

①“公共水源管理”这一官名见于《雅典政制》四十三;雅典城缺乏淡水,这一职务为全城所重视,故由投票选举,任期一年。

“港务管理”这一名称见加吕斯托城(Carystus)

(迪坦贝格:《希腊碑志集》第343号)

,亦见战术家埃尼亚斯:《攻城法》第二十九章12。

“护城官”这一名称见雅典(埃斯契尼:《反克蒂西亚斯》14)

,又见居叙可城(Cyzicus)

(吉耳伯特:《希腊政制典实》卷二33)。

②参看卷七章十二15。

“乡区监护”

在郊区管理碉堡道路和公共建筑等,其职司着重于军事防卫工作。

“林区监护”

这个官名不多见,也许卡尔基半岛殖民各城邦境内多山林,以造船用木材供应地中海各港,因而那些城邦设有这种出林官员。以上三种职司都在其范围以内具有司法权力,如处罚违章人民以罚金或其它惩戒。

③“公共财务收益”包括税课、捐输、公费、罚金、公产收益等各种公款收入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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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363

似的名称①。

于是,次于第五种的职司,实为各职司中既是必不可缺又是最为艰难②的一种业务。这一(第六)职司专事执行已经判决并已登记于册籍中的各种刑罚,他们须替城邦追取应缴的罚金或债款,也须为城邦监守罪犯。因为这些事情深为受罚的人们所憎恶,这就成了可厌的差使;如无重酬,人们便会逃避这类差使,即使勉为其难,他们也未必愿意像法律上所规定那样严厉地执行其任务。可是,每一城邦总少不了这样的职司。人们为求保障自己的权利进行诉讼,如果老是得不到实效,那就徒然了;人们本来无须参加一个不能为人裁断曲直的社会体系,要是虽有裁断而并不执行其判决的社会体系,人们也没有参加的必要。有鉴于这些困难,这种职责就不能完全委托给单独一个机构的人员。各个法庭应各抽出若干人员共同担任执行一切的判决;编造欠缴公款名单而

①照这一节所说的“注册人员”

,当属于司法业务,所以下文34和各个法庭联同叙述。这种官吏散见于史籍者有米咯诺城(Myconos)的奁赠登踪(迪坦贝格:《希腊碑志集》433号、达勒斯忒等:《希勒司法碑志集》[Dareste,Hausoul-lier

and

Reinach,Inscriptions

Jurisdiques

Grecques]第一集48页)

,忒诺斯(Tenos)的房地产卖买和奁赠登记(同上第一集64页)

,启沃岛的债务登记(伪亚氏著作《经济》卷二35)

,耶索(Iasus)的交易数置和价格登记(迪坦贝格:《希腊碑志集》77号)等。

②一词,塞普尔维达、维多利、海因修(Heinsius)

等人拉丁译文均作用moAlestisimus(“最为烦扰”)

,斯达尔德文翻译beschwerlich,义同;兰比诺拉丁译文作dificilimus(“最为艰难”)

,韦尔屯、周伊特等英文翻译most

dificult,取义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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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政 治 学

予以追索的事务也要以类似的方法办理①。

又,各个行政机构也应一律帮助执行业经依法裁断的惩罚。还有,对前任行政人员所课的惩罚尽可把执行的责任留给后任;如果课罚和执行的时日都在同一行政人员的任期以内,那么各机构的课罚可以各由另一机构来执行——例如城市监护们应当执行市场监理们所定的惩罚,而城市监护们所定的惩罚则由另一些机构的人员来执行②。

如果在执行惩罚时,能够减少所引起的憎恨,执行人员就可比较认真地办理。倘使同一机构的人员既决定课罚,又执行这些惩罚,这个机构就会被受罚者加倍地憎恨;倘使一切惩罚都由某一组人专门执行,那么这一组人就必然成为众人的怨府了。若干城邦对于监守囚犯和执行惩罚也由两部分人员分担。

例如,在雅典,典狱为“十一人”的专责③。

由此可知典狱确应分立为一项单独的业务,而后也像为执行惩罚所采取的措施[由各个机构各抽出若干人来共同担任]。

有如执行惩罚,典狱也是每一城邦必不可缺的一种职司;然而这种业务,好人既力求回避,不肯担任,而坏人又不可假托——坏人正需要有人加以监守,当然没法教他监守别人。这样,一邦的监狱如果不能委托给某一部分人员,要

①本节对于这种编录法庭或行政机构判处罚款的名单并执追缴的职司,没有说出名称。这在雅黄称“经征吏”或“执罚员”

(参看赫尔曼:《希腊掌故》卷一432页)。

②希腊各邦的行政和司法机构实际上常常由同一机构课罚并征收罚金。

例如《雅典政制》章八所说元老院、章四十五所说议事会(布利)便是这样的。色诺芬:《拉根尼共和国》vi4所记斯巴达监察院的情况亦然。

③《苏校》认为这一句所举例实际上同上文不合,加〈 〉。雅典的“十一人”

典狱同时执行刑罚,有时偶尔也被差遣征取罚款或没收财产。

参看吉耳伯特:《希腊政制典实》英译本2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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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563

他们终身从事这种受人憎厌的差使,就应该由不同部分挨次派人担任,如果那些城邦曾对及龄公民们①实施[军事和警务的]训练和编组,那么就可以由这些青年中抽取一部分,另一部分由各机构抽取而合组为监狱管理的职司。

这六种职司必须位于前列,它们都是最不可缺少的。挨次而及其它若干职司,也是各城邦所必须具备而其级位则为更高的。

这些职司自然需要丰富的经验和为国效劳的忠忱。

这里,我们首先要举出城防和其它军事等职司。无论战时或平时,都得有人负责守卫城门和城垣,召集一邦的公民,施以战斗教练。有些城邦,在军事方面设立多种职司,分任各项业务,另一些城邦仅有少数军事职司,至于小邦就只要一个职司已可统辖一切了。这些职司的官员通称“将军”或“统帅”

(指挥)

②。倘使邦内有骑兵队、轻装部队、弓箭手队③和海军(舰队)

,各各建立为独立的兵种,有时就由数人分别统率;这些指挥官就分别地称为“海军统帅”

(“舰队司令”)

④、

①“及龄公民”或“年轻公民”在雅典为十七岁的男儿。斯巴达人对于农奴施行惩罚所组织的“讨伐队”

,就以青年为主。

雅典或它邦守备监狱者亦多属才受军事训练的预备队伍。

②统帅(“战争主官”)这个名称较为古老,“将军”这个名称比较通行。

雅典、帕洛斯岛(Paros)

、琉卡(Leucas)等邦两名称常同时存在。参看吉耳伯特:《希腊政制典实》卷二329—330。

③弓箭手队,寻常同掷石手、掷枪手等一样隶属于“轻装部队”

,所以下文只举轻装部队官名,不举弓箭手队官名。原义为“裸体动物”

(无毛羽者)

,用于兵种名称,把它和“甲胄之士”

(重装兵)相对,这些列兵及其乘马皆不披甲胄,故译“轻装部队”。

④“海军统帅”为斯巴达、阿卡亚、罗得岛、阿琵多斯等邦所用名称。雅典海陆军革分设统帅,但两者均称“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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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政 治 学

“骑兵将军‘①和”轻兵将军“

②。从属于这些将领的官员各别称为“舰长”

、“骑兵大队长”

③和“大队长”

;从属于他们之下统率较小的各个部分的官员也各有相应的名称。所有这些编组构成一个军事指挥体系。

军事机构的主要职司就是这些。

一个城邦的好多机构,即使不是全体机构,都须经手巨额的公款。所以,应该设置独立的财务职司,这种职司不问旁的事情,只是专管各机构的收支账目,加以稽核。这一职司的官员各邦名称都不相同,或为“审计”

,或为“会计”

,或为“稽核”

,或为财务纠察④。

在上述各种职司以外,还有一个超乎其它诸职司之上的职司。

这一职司执掌着全邦所有各项政务,在许多城邦中,各项政务就由他们[向公民大会]动议,并且也由他们取得决议而交付实施。有些城邦,平民群众直接裁断一切政务,那么这些官员就在实际上成为公民大会的领导(主持机构)

;公民们固然握有全邦最高的权力,但必须有人为之召集。这一职司的官员,在有些城邦中,由于他们“预审议案”并主持

①以雅典为例,有骑兵两联队由两骑兵将军统率。每联队各辖十个部族大队。各部族各征编一个大队的兵员和乘骑及甲胄,由一个“大队长”管带。

②轻兵将军为“战斗阵列的指挥官”。雅典的轻兵将军下辖十个部族大队长;各大队的兵员、马匹、装备均由各部族征召编成。

③在多数史书中称“百夫长”

(centurion)

,相当于中国的“连长”。这里承上文程序当为骑兵大队长,如在雅典,亦为“部族大队长”。

④以雅典为例,财务稽核工作由“会计”为主,各部族各选出一人,共十人;“审计”为辅,亦共十人。行政人员任期终了则由会计和审计审查其账目,如有舞弊情事,即诉之于公众法庭;定罪后,勒令偿还十倍于所侵吞的金额。参看《雅典政制》第四十八、五十四章。

“财务纠察”

(synegori)这名称亦见于《雅典政制》章五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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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763

会议,便称为议事预审官;倘使邦内原来以公民大会为主,则这个职司便属于议事会①重要的政治职司大体上就是这样。但这里还须有另外一个部门,专管奉事神明的业务,这些业务需要“祭司”和“庙董”。这类的执事,庙董负有维护和修葺坛庙并管理有关祭祀事项的一切公产。有时,例如在小邦中,所有这部门的业务都属于一个职司②;其它城邦或设置若干职司,除了祭司之外,还有“典祀”

③、“坛庙守护”和“祠产经纪”

④。和这些

①依此节说来,好似凡有公民大会的城邦,议事会议员们就作公民大会的主席团,不另设预审会。

但议事会实际上人数很多,不能全体一同主持公民大会。

以雅典为例,各部族各五十人,十部共五百人,各部族另在五十人中各推定五人,合五十人为参议会(普吕坦尼亚)

,五十人中由拈阄,按月抽出参议员一人轮番为“首席”

,另推九人为“上座”

()。另在五十人中选取一“秘书”

,合十一人为“参议会主席团”。公民大会开会就由这十一人团体主持。大会中,十一人坐于前列,得首先发言。公民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在施行时,举当值的首席姓名及其部族名和秘书联署后公布。他们的餐桌设于参议会大厅,由公费支给。议事会除作公民大会的议案预审工作外,实际上还有其它广泛的职权,详见《雅典政制》二十一、二十二、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五等章。参看章二32注。

②在小邦中,“庙董”们所任庙宇修葺事项由“祭司”们兼办。

③“典祀”这名称见于提洛的阿波罗日神庙(迪坦贝格:《希腊碑志集》367号)

、米咯诺城(《碑志》373号)

、埃琉西城(Eleusis)

(《碑志》13号)。这些城邦的“典祀”为神职,兼管庙产。迪坦贝格:《碑志》34号注13,说明雅典有若干不同业务的“典祀”。

《雅典政制》第五十四章,所记典记共十一人由公民大会拈阄选任。

④“坛庙守护”

这神职,另见于欧里庇得悲剧:《伊菲琪尼亚在陶利斯》(Iphi-genia

Tanr。)

175。

“祠产经纪”这个名称见于雅典者有雅典那庙和其它神庙的经纪,共十人(《雅典政制》三十)

,见于米利都附近,第弟马阿波罗神庙(Apolo

Didy-maeus)者有勃朗沽族(Branchidae)世为该庙经纪(迪坦贝格:《希腊碑志集》170号)

,见于陶利斯的契尔索尼苏(Cherosonesus

Taurica)者称“神务经纪”

(同上252号53)

,见于斯底里斯(Stiris)和耶吕苏(Ialysus)者(同上第294号、357号)

,称“神司经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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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3政 治 学

职司相近而另行分立的,也可有一个管理全邦公祭的职司,这种祭典[不在各坛庙,]而在城中公龛的神火①前举行,因此,各邦都规定这种祭典不属于祭司的职掌。

这一典礼的主祭,有些城邦称为亚尔公(执政)

,另些为巴西琉(王)

②,又另些则为普吕坦尼(参议员)

③。

各邦所有的诸职司可依它们所负的各种责任(作用)加以分类。

[第一类为]有关神明(祭祀)

、军务、财务收入和支出;[第二类为]有关市场、城区、港埠和乡郊;[第三类为]有关法庭、契约注册、执行惩罚、监守囚犯以及查阅、审计、检察各行政机构的账目;[末一类为]有关政务的议事诸职司④。此外,某些城邦,当它繁荣的时代,还特别设置一些

①希腊人各家供奉“司火女神”于室内的家龛。各邦公龛则设于参议会大厅,希腊以城市为邦国,参议会会所类似今之市政厅,亦类于国会大厦。龛前篝火,有贞女看守,永世不使暂熄。

殖民城市的龛火皆由母国取火种,传递到新邦。

希腊人以此为民族生命和城邦活力的象征。参议会大厅为公民大会主席团所在,外国使节莅止,也在这里由“执政”接见并款待;有大功于邦国、死难于战争者的烈属等每逢岁时节庆,得在这大厅会餐。

②巴西琉(酋长或王)

:古代都兼领祭祀和军政,为主祭,亦为统帅。后来平民政体代之而兴,王制很少流行,但在若干平民或寡头城邦,王权虽已削落,仍保留“巴西琉”为某些祭祀的主祭。参看卷三13—18。

③见18注。

④本章起先所述各职司实以轻重为次序,职轻者在前,愈重者愈后。此节总结各职司,以所管业务分类,便异于原来的次序。莎依《纽校》iv566页所作分析,分为四类。祭战列为一类可参看卷三章十四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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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963

从事教化的职司,例如“妇女监护”

、“法律(礼俗)监护”

①、“儿童监护”以及“体育训导”等性质较为闲暇的职司。在这一类中,我们也可以列入经办体育竞赛和戏剧竞赛(狄欧尼修节庆竞赛)

以及其它相似的文化活动(观摩演奏)

等职司②。

这些职司,其中如妇女和儿童监护,在平民城邦是完全不需要的;那里的穷人们没有奴隶,就不得不应用他们的妻子和子女做奴仆所任的杂事③[他们就无暇来听受监护们的教导]。

又,领导选举团体选任最高执政机构官员的职司可分三种:[其一为]“法律监护会”

,[其二为]“议事预审会”

,其三为“议事会”。第一种适宜于贵族政体;第二种适宜于寡头政体;第三种适宜于平民政体。

①从上下两名称揣侧,这里的“法律监护”当为教导成年人遵守礼法的职司,也可译作“礼法训导”。下文7行的“法律监护”应该是跟这一职司相异而跟29所举者名实相同。

②《雅典政制》章六十每部族拈阄选定“竞技委员”各一人,共十人;经过考试后授任,任期四年,在泛雅典娜节主持音乐、体育、跑马竞赛。又第五十六章:“当值执政”

(argon或译“题名执政”)主持狄欧尼修大节的戏剧竞赛,第五十七章:“王执政”则主持狄欧尼修小节的戏剧竞赛。

③《纽校》iv568说好些史论家认为希腊各邦的平民政体实际上大多数是贵族或寡头政体,因为每一公民都至少有一个奴隶。

依此节所述“穷人”

无奴隶,平民政体既然以不畜奴隶的穷人占多数,就不能说他们实质上是少数制政体。

“妇女监护”

这一职司,实际不仅较大较富的城邦如塞莫斯易、叙拉古等曾经设置(参看吉耳伯特:《希腊政制典实》卷二337以下)

,财力较差的如刚勃赖恩(Gambreium)也曾经有这种职司(迪坦贝格,《希腊碑志集》470号)。

“儿童监护”这种职司,在亚氏死亡后比在他生前,各邦也较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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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政 治 学

我们现在对于各种职司几乎都已经作了简明的叙述,但……①

①6—9行说得简略,似为偶尔的札记,尚未成章。

10行开始,只写了一个分句。这一章实际是未完成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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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173

卷(H)七

章一  我们在进行下一论题——最好的(理想的)

政体——的精确研究前,应该先论定人类最崇高的生活的性质①。

人们如果对于这点还不清楚,则对于理想政体的性质也一定不能明了。

[两者既在本源上互相关联,]那么,世界只要不反乎常道,我们就可希望最优良的生活应当寓于各邦在现实情况下所可达到的最优良政体中。所以,我们首先要求取全人类在一切情况之下公认为最所乐愿的某些生活方式;并从而考察公共社会团体所乐愿的生活是否就相同于各个私人所乐愿的生活方式。

①这句与卷三末句重复,参看前注。

卷七卷八的编次问题参看卷四开卷注。

研究政治理想应先考察人类生活,参看卷四章十一1语,“政体原来就是全城邦公民生活的规范”。

布拉斯(《来因博物院院刊》卷三十九480页)

(T。

Blas,Rheinisches

Mus-eum)注意到《政治学》卷八行文较少“希亚托”

(hiatus)

;纽曼检校卷七也较少“希亚托”

(母音冲突)。现世所存当时曾经公开流传的亚氏对话亦然。诸家由此揣测这两卷是亚氏预备在当时问世的,故着笔较严整,取材都为当世所共喻,而说理也取较通俗的方式(《纽校》i“绪论”297—2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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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政 治 学

人类最崇高的生活这个论题,业已详见于院外课程①所授的讲稿;我们认为以前所说大体尚属恰当,现在可以简单地重提几句。我们对于最优良的生活所作的分析,的确谁都不以为误。人们能够有所造诣于优良生活者一定具有三项善因:外物诸善,躯体诸善,灵魂(性灵)诸善②。论者一般都公认惟有幸福(至乐)的人生③才完全具备所有这些事物(诸善)。有些人听到蝇声掠过身边就突然惊惧,有些人偶感饥渴便饕餮纵饮,有些人为了两个铜元④而不惜毁伤他平素最相好的朋友,有些人心志愚昧像小儿或迷惑像疯子⑤:一个人要是没有丝毫勇气、丝毫节制、丝毫正义、丝毫明哲(智慧)

,世人决不称他为有福(快乐)

的人。

这些命题一经提出,

①“院外课程”

,参看31注。培尔奈认为是“非学术性著作”

,即通俗论文,并说在这里,就23—一段的行文造句研究,其所撮取者当出于亚氏早年所作一篇伦理对话(参看培尔奈:《亚里士多德对话》[Bernays,Dialoge

des

A。

]69页)。这一论题及以下的辞旨,亦见于《尼伦》卷一章六、卷十章六。相同的辞旨在下文章十三涉及时,就提示《伦理学》这一著作。此处何以要取材于共通俗讲稿或早年著作而不取材于先已成书的《伦理学》,今已难以确切说明它的原因,参看蔡勒:《希腊哲学》卷二2。

19。

②参看柏拉图《法律篇》卷三697B、卷五743E。

③“幸福的人生”或译“快乐的人生”。

人的财物、体格、德性三者都好,其人就快乐而幸福,依《尼伦》卷一章十一6—8,“快乐”的意义较重于“幸婚”。

本章,这两词作同义词应用,参看本卷章九34—40。

④两个铜元为“四分之一”的奥布尔。希腊币制:八铜元合一个奥布尔(略同于旧中国通用的银角)。六奥布尔合一特拉赫马。

⑤这里所举怯懦、无礼、不义、愚昧四例,说明与希腊四德相对的四失或四妄。

-- 390

政 治 学373

完全可以获得绝大多数人的立即赞同。但如果进一步考究到人生对上项诸善(事物)

各自应有多少而后可说是适如其量,各项善物之间又孰重孰轻,人们对这些命题就会发生不同的意见。有的以为人对于[灵魂]诸善(德性)只需适如其量已经足够,至于财富、资产、权力、名誉以及类此的种种事物则多多益善,没有限度。

对于依据这种思想而行动的人们,可作这样的答复;“请注意事实,事实不难帮助你的明悟而了解问题的真相,灵魂诸善的所以能够形成并保持德性,无所赖于外物。

反之,外物的效益就必有赖于灵魂诸善而始显露。

你也可以看到,人们虽于外物的充裕和人性的完美两者都可获致幸福,两者结合起来也可获致幸福,然而凡德性不足而务求娱乐于外物的人们,不久便知道过多的外物已经无补于人生,终究不如衣食才能维持生活,而虔修品德(情操)和思想(理解)

,其为幸福毕竟更加充实。“除了人生的经历可给这些论旨作出证明以外,我们也不难在思想上求得理解。

外物诸善,有如一切实用工具,[其为量]一定有所限制①。实际上,一切应用的事物[包括外物诸善和躯体诸善],在这里情况完全相同;任何这类事物过了量都对物主有害,至少也一定无益。

[至于灵魂诸善,情况就恰好相反。

]灵魂的各种善德都愈多而愈显见其效益——这里我们的确应该不仅称颂每一善德,还须指明它的实用(效益)。我们可举出一个大家

①参看上文卷一35、下文本卷章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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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政 治 学

所公认的命题;我们如果较量事物之间的优良程度,就能知道每一事物的最好情况(境界)都符合于其所以表现这个最好情况(境界)的本质①。那么灵魂之为物,要是在本质上以及它在人生所表达的境界上,比我们的财产或躯体为更可珍贵,最高尚的灵魂也一定比我们最富饶的财产或最健壮的躯体为更可珍贵。又,[我们还要注意,]所有这些外物[财产和健康]之为善,实际都在成就灵魂的善德,因此一切明哲的人正应该为了灵魂而借助于外物,不要为了外物竟然使自己的灵魂处于屈从的地位。

于是,我们大家可以确认各人所得幸福的分量,恰好应该相等于他的善德和明哲以及他所作善行和所显智慧的分量。

神的本性正该是这一真理的征信。

神是快乐而幸福的;但神之所以为至乐而全福,无所凭于外物诸善,他一切由己,凡所以为乐而道福的诸善已全备于他的本性中了②。这里也可从而阐释幸福(快乐)和幸运之间所应有的分别。人[的成为幸运者]往往由于偶然的机会获得灵魂之外的诸善(财富和健康)

;可是谁都不能完全依赖偶然的机会而成就其正义和敦厚(节制)

[属于灵魂的]诸善[因此而获得幸福]③。

①依《巴克尔英译本》:“甲物最好境界比乙物最好境界符合于甲物的本体比乙物的本体。”或译“情况”或“境界”

,或译“安排”或“趋向”

,其释义见《形上》卷五章十九。

②参看《形上》卷十二章七章九、《欧伦》章七章十二18。

③参看《尼伦》卷一章九7—20、卷七章十四21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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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573

和以上相似的论辩,可以接着导致另一个原则;[社会(团体)幸福的由来固然应该类似个人幸福的由来,那么]凡能成善而邀福的城邦必然是在道德上最为优良的城邦。人如不作善行(义行)终于不能获得善果(达成善业)

①;人如无善德而欠明哲,终于不能行善(行义)

;城邦亦然。一个城邦必须有相同于人们所由称为义士、为达者、为哲人的诸品德②,惟有勇毅、正义和明哲诸善性,才能达成善业[而导致幸福]③。

这些叙述可以作为我们议论的序言。其中有关的辞旨我们不能不在这里预先有所说明,然而这里也无法把所涉及的论点进行详尽的陈述。这是另一门学术的范围。这里,我们只须确立这样一个命题:“人类无论个别而言或合为城邦的集体而言,都应具备善性而又配以那些足以佐成善行善政的必需事物[外物诸善和躯体诸善],从而立身立国以营善德的生

①兼有数义,(一)

(1)义行,(2)善行;(二)由义行或善行以致善果或成善业。在这一节中用这一词来分别表达了这些意义。全节的本旨仍在阐明幸福(快乐)基于善德(灵魂诸善)。

②“称义、称达、称哲”

,同下文勇、义、哲三善德不符。依下文三善德,这里应相符而为:“勇士、义人和达者”。瓦伦:《论亚里士多德著作》“关于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一章”

(Vahlen,Aristotelische“ueber

ein

Capitel

aus

A‘s。

Politik)列举卷一章十三39—2、卷三章十二36—3、卷四章十一6—9,也有这样不相符的措辞。

③上节的命题为“各人的幸福基于各人的善德,人有多少善德就得多少幸福”。这一节的命题为“每一城邦,有如各个个人,有多少善德就得多少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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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政 治 学

活,这才是最优良的生活。“

①这个命题不一定人人全无异议;但我们在这一研究(专篇)中,就不再深入论辩,他们倘使有任何不同的意见,当俟日后另作答复。

章二  这里还留待商量的一个问题是:城邦幸福和个人幸福究属相同还是相异?这个问题可作明确的答复:大家全都认为两者相同②。凡相信个人的幸福(快乐)寄托于财富者,也就相信城邦必需富裕,才有幸福(快乐)。凡认为僭主的生活为高尚(尊荣)于其它众人者也一定以为版图最大人数最多的邦国为最幸福(快乐)的邦国。凡以人们的善德衡量各人的幸福(快乐)者也一定以城邦的善德衡量城邦的幸福(快乐)。

由此引起两个应加考虑的问题。其一为:或者联合其它公民一起参加城邦的各种活动(事业)

,或者像一个侨居的客

①这一节和上文22、33等句都着重于各人或各邦的善行。这里慎重说明,善性须有外物(包括财富和躯体)为之“配备”然后能行善事而成善业。例如家有余资则可作施济以见其仁爱;体魄健壮可以忍耐艰苦以显其勇毅。此义亦见于卷十章八章九。

但《尼伦》卷一章十,又说高尚之士惟其穷乏而失去外物配备时,更见安详,德性的内美当遭际困难时,才能发其光芒。

②上章30—36,说明城邦的道德同于个人的道德,而且城邦和个人都因善德而获致幸福,则实际上已说明两者的幸福亦应相同。

这里用“大家全都认为”

的论断力法,将问题作更切实的肯定。这种辩难措辞相似于上章40,“注意事实”

(或经验)的论断方法。下文的意旨:各家对于幸福(快乐)的观念相异,或以善德为幸福,或以财富为幸福,或以权力为幸福;但各家虽对所以为幸福(快乐)

者各不相同,但对于“城邦幸福必须跟个人幸福相同”则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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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773

人,不与闻一切政治,两者孰为较可取的生活①?其二为:我们可以假定一个城邦的政治活动全体公民一致参加,也可以假定只需要大多数公民参加,依据这样的假定,这个城邦应从哪一种政体为最好的政体,怎样的安排为最好的安排②?

和第一个疑问不同,第二题有关政治思想和学说,恰正属于我们现在这一专篇③所研究的范围,至于那个有关个人善德的第一个疑问则不是目前的主题[只是从属于主题而作附带的讨论]。关于最优良的政体,有一点是大家明白的:这必须是一个能使人人[无论其为专事沉思或重于实践的人]尽

①依据上节,城邦幸福既已确定为和个人幸福相一致,则各个个人理应参加城邦的一切活动。

此节又作为疑问:提出投身政治或隐居独处,孰为可取?

《纽校》(卷一“绪论”

305—308页、卷三文义注释320—322页)说此题系对其前辈和当世一些人的避世思想而发(参看下文27、3518)

,并指出阿里斯底浦、德谟克利特、阿那克萨哥拉,伊索格拉底等都有“独善其身”的思想。阿里斯底浦(Aristipus)说抛弃政治的烦累生活方能过好私人的恬适生活(色诺芬:《回忆录》i1、9)。阿里斯底浦学派称林泉逸居的闲静生活为“晴朗的日子”

(狄欧根尼。拉尔修:《学者列传》i89)。这种“晴朗的日子”恰好就是亚氏的所谓“幸福”。

阿那克萨哥拉(Anaxa-goras)以一克拉左美奈人久居雅典为“侨民”

,及晚岁被迫离雅典,也不回到故国,卒客死于朗伯萨可,终身未参加城邦政治(《修辞》卷二章二十三15)。德谟克利特(Democritus)辞行政官职而就家居(见西塞罗:《演说家》[Cicero,de

Oratore]i15。

56)。伊索格拉底说明自己终生不任官职的意见于《召抵》145、150节。亚氏重实践,认为善性的见于思想不如善德的见于行事,所以把参加政治作为人人的正当生活;在世不论穷达都应“兼善天下”。

②这一节的第二疑问实际是跟着第一疑问引出的。

安排得最好的政体可使人人乐于参加政治,这样,原来为嫌恶僭主苛政或群众喧哗而厌弃政治的人,就不必再回避世务了。

③这一“专篇”即现行这部《政治学》的卷七卷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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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3政 治 学

其所能而得以过着幸福生活的政治组织。但大家虽然对于这一点可以一致,对于另一点的意见就颇有分歧。即使是那些公认为最优良的生活应该基于善德的人们,于此也各执一词;以善德为本的生活应取怎样的方式?参加政治活动而实践世务,还是谢绝一切外物和俗事而独行于所谓静修(沉思)的生活——照有些人的论断,惟有玄想才是一个哲学家的事业?

这里,我们可以说,在今世以及上代,一切以善德为尚的诚笃的贤者,他们的生活有两种不同的方式——政治生活和哲学生活。要确定真理究竟属于哪一边,不是容易的;然而这正是一个重要关头,无论其为个人①成为城邦,必需凭其明哲,抉择一条较优胜的行径,由以达成较高尚的志趋(目的)。有些人认为任何邦国都[应该安于内治,]不能以自己的权力干涉邻邦;他们厌恶专制统治②,指斥它为人间最不公正的悖德,而对基于法治的政权也非所乐闻,在他们看来,这种政制虽不能说它违背正义,仍然会妨碍个人的“恬适”

(幸福)

③。另些人的思想与此相反:他们认为世间的实务和邦国的政治正是人生的本分;人如果离世绝俗,就无法实践其善行,[勇毅、节制、正义、明哲]诸善德实际上就包含在社会

①依上文21行“个人”的生活思想已可不提,这里偶尔又同“城邦”的政治集体生活并举。

本章的主题实在是论述城邦较优良的生活并研求与之相符的政体;疑难的要点在于邦国应专心内修(35行)

,还是力图扩张(5行)?

②政治应重内修,厌恶暴力和专制的思想,见于阿那克萨哥拉的,可参看《尼伦》卷十章九13,见于伊索格拉底的,可参看《致[僭主]杰森(Jason)诸子书》11。

③“晴朗的日子”

,译作“恬适”

,参看16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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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973

的公务和城邦的活动中①。

重视世务和政治生活的诸家中,有些人的立论就以此为止境,另些人则更进一步,竟然认为专制和僭政的统治才真是造福人民的政体;而且世上就尽多这样的邦国,以奴役邻邦为自己的宗旨(职志)

,强使制度和法律都要符合这种[扩张的]目的②。

在大多数城邦中,大部分法律的确不过是些芜杂的条例;但我们也得明白其中并非全无归趋,至少也有一个目标,这个目标就是霸业。譬如在拉栖第蒙(斯巴达)和克里特,他们的教育制度和大部分的法律就是依据从事战争这一目的制订的③。相似地,所有强盛而力量足以征伐别国的[非希腊]民族都特别重视武德,斯居泰人、波斯人、色雷基人和克尔得人都是这样④。在这些民族(国家)中,有的就颁行鼓励武

①《纽校》Ⅲ324,相反于阿那克萨哥拉等的内修思想而以人生和政治重在行事者,拟取高尔吉亚为实例(参看柏拉图:《曼诺篇》71E、《大希比阿篇》[Hip。

Maj。

]282B和色诺芬:《长征记》i6、16等)。柏拉图:《理想国》60C,所述普罗塔戈拉(Protagoras)和普罗第可(Prodious)的政治思想也相类似。雅典人政治思想虽好理论,乐于辞辩,而大多崇尚功业,重视实践,可参看《修昔底德》卷二总叙雅典文化及其政治品德的40和41章。

②这里,亚氏在尚世务重实践的思想家中,又分为温和和极端两派。在现实政治中,这种反乎内修而力图向外扩张的政治家是很多的。

《纽校》Ⅲ325,认为这一章提出这个问题以及相应的说明和批评,可能是有感于亚历出大的远征而作(参看亚氏《残篇》六一四18。当时和以前,助长这种政治扩张的学者和作家也是很多的(参看下文章十四5—21)。

③参看卷二2—7、卷七5—16;柏拉图:《法律篇》,卷一626A、63;又普鲁塔克:《莱喀古士传》31、《阿偈雪劳传》33。

④《希罗多德》i167所举好战民族为斯居泰人、波斯人、色雷基人和吕第亚人;这里举及克尔得人(北方民族)

,而不及吕第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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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政 治 学

德的专律;据说迦太基对于士兵,每一次出征就授以一个新的腕环(臂铠)

①以示光荣。又,在马其顿,曾经设置过一条专律,凡尚未杀过一个敌人的男子,腰间只可束络[不得佩带]。

②。斯居泰人的习俗,凡从未杀敌的男子,在某一节日宴庆的传杯仪式中,他就不能参与这种欢饮③。

伊卑里人也是一个好战的民族,在他们那里流行着一种相似的尚武习俗;死者坟墓的周围,绕以尖石(石柱)

,标志他生前的战功,这些尖石的数目就等于他生平所杀敌人的数目④。

各民族间都流行着这类同样是提倡尚武精神的许多传统规矩,有些出于习俗,有些则定为法制。可是,对于一个清明而能时常反省的人看来,作为一个政治家而竟不顾他人的意愿,专心于制服并统治邻邦的策划,这是很可诧异的。这

①依纽曼作“腕环”解,普鲁塔克:《德谟叙尼传》30,所说记明“戴于腕上”

②此律无可查考。

大概腰带上可镶嵌金玉之类以示光荣。

《集锦》(Antholo-gia

Palatina)

xi238,说加巴陀阡人(Capadocians)

官长的服饰,腰际有佩带。

③“传杯”而饮的习俗每见于游牧民族。雅典那俄:《硕学燕语》498,亦有此记载。

④柏拉图:《法律篇》637D,所举非希腊民族的好战者为斯居泰人、波斯人、迦太基人、克尔得人、色雷基人和伊卑里人;对希腊族则举斯巴达和克里特人。

伊卑里人勇敢善战,亦见于《修昔底德》vi90、《狄奥多洛》xiv75。

8。

大马士革的尼古拉:《残篇》121,攸克辛海(黑海)东岸,高加索出麓,名为辛地人的一支斯居泰族,在战友死后祭献时,计其人生平杀敌的人数,上献如数的鱼(缪勒《希腊历史残篇》卷三460)。

有些译本作“石柱”(华表)解,依纽曼(《校本》Ⅲ329页)和杰克逊(Jackson)解(见于《苏校》四版英文注释)作“尖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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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183

种统治实际上是不合法的,一个政治家或立法家怎能设想到非法的事情?掌握了权力就不顾正义,这种不问是非(义或不义)的强迫统治总是非法的。更没有其它的技艺或学术可同这种政治家的本领相比拟。医师或舵师都绝对不应该对于病人或水手运用诱骗或强迫手段。然而,很多人在涉及政治时似乎就相信奴隶主对付奴隶的专制为政治家的真本领;人们对于他人(异族异邦的人)

,往往采取在自己人之间认为不义或不宜的手段而不以为可耻。他们在自己人之间,处理内部事情的权威总要求以正义为依据;逢到自己以外的人们,他们就不谈正义了。这样的行径是荒谬的;世上如果有某些分子具备自由的本性而也有另些天然需要受人统治,那么专制的权力就该限于那本来非自由的部分,决不可把这种权力向任何地方扩张①。谁都不会去猎取人类以供餐桌或用作献祭:狩猎应当追逐那些适于所需的东西,而餐桌或献祭所需者应该是可以宰食的野生动物。设想在与世隔绝的某地,有一个孤处而幸福的城邦②。

这个城邦四境无邻,却流传着优良的礼法,大家过着快乐的岁月。

显然它将构成一个优良的政体,可是,这种政体就绝对不会以战争为宗旨而倾心于征服敌国,按照我们原先的假定,对于这个独立城邦,不存在任何敌国。

从以上这些论证,已经显然可以明白,倘使大家认为武

①参看卷一6—15、卷三37;又,《残篇》八一27。参看伊索格拉底:《腓力》(Philipus)

154,劝告腓力好好对待希腊各邦而扩张马其顿的权威于非希腊(野蛮)民族。

②参看柏拉图:《法律篇》704C关于“幸福岛”的设想。又,参看本卷章十五31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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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政 治 学

功也是一种善德(善业)

①,终究不能把它当作人类超乎一切的主要目的:武功只是用以达到人们主要目的的一些手段。

优良的立法家们对于任何城邦或种族或社会所当为之操心的真正目的必须是大家共同的优良生活以及由此而获致的幸福。

[立法家应该坚持这种不可改变的目的,只]在制订法律的时候,对于某些条例自可各尽其变,以适应不同的环境。一个城邦如接壤于若干邻国②,为之立法的政治家就得熟虑国情,而使其人民预作相应的操练并安排好各种适当的措施,以分别应付每一邻国可能发生的挑衅。但这里所说的一个最好的理想城邦所应具有的目的这个问题,当到以后另行论述③。

章三  现在我们须研究那些同样崇尚善德为人类最优良生活而在实践方面却又为道不同的两派学者的意见④。有些人就厌弃政治,认为独立的自由人生活异于政治家生活,他们常乐于安静,宁愿避世寂处。另一学派则认为最优良的生活寓于政治活动之中;人生一定要有“善行”而后可以获致“幸福”

,而一切“无为”的人们就没有“善行”可言。两派的持论各有其所是,也都有些谬误。前一学派认为一个独立的自由人生活胜过做若干奴隶的主人,这是确实的。管理奴

①武功之为善德,其道在勇毅。

②参看卷二章六20—26、章七19—21。

③本卷章十三、十四。

④上章13—18所提两题中的第一题,“人生应以人世或避静为宜?”的疑问,原已在19—21行申明其属于个人生活思想问题,可以不论,但这个问题实际上仍然含有政治思想在内,所以本章重加辩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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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383

隶——对奴隶实行专制——不能称为光荣;在日常的鄙俗事情上发号施令也未必能表显多么高尚的才德。另一方面,他们把一切权威都看作奴隶主的权威,这就不对了。天赋的自由人和原来是奴隶的人们并不相同,自由人之间的统治和对于奴隶的统治也不相同。但这个论题我们在第一篇论文中已讲得够多了①。这个学派把“无为”看得过高,竟然认为“无为”胜于“有为”

,这是另一个谬误。实践(“有为”)就是幸福,义人和执礼的人所以能够实现其善德,主要就在于他们的行为。

我们方才这一论点也许被人解释为最高的权威就是一切善行中最高的事物,认为权力愈大,所能实践的行为也必愈多而且愈大②。推广这种解释,人们一旦执掌权力,便永远不应该把它让渡给他的邻人了;反之,他还得尽其所能,从邻人那里争取更多的权力。既然人间的至善在于实践(行为)

,而实践有赖于权力,那么,凡是遇到权力关头,就得当仁不让,谁也不要顾及谁:父不必让其子,子不必管其父,朋友也不必互相关顾。

如果说这种解释其中也包含真理,那么,盗贼和暴徒,对他们所作的[罪恶]行为,也未尝不可托辞为

①见卷一的四至七章。

②《修辞》卷一章十二25,记僭主杰森的权力思想,说人应不惜以任何恶劣手段建立自己在一国中的最高权力,必须置身于这一无上的地位才能施展最好的怀抱,成就重大的事业。

参看普鲁塔克:《修善正道》(Praec。

Reip。

Gerend。)

24、《摄生要诀》(De

tueudo

Sanitate

precepta)

2。杰森服膺高尔吉亚的政治思想,另见于鲍桑尼阿斯:《希腊风土记》vi17。

9。高尔吉亚思想的过度推广就发生这述种权位观念;此节似乎在隐指杰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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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政 治 学

怀有某种崇高的目的,所以使用这种手段了。然而,这终究不是事实所能容许的;倘使说他们的设想可以通行,这就不免虚伪了。人们如果想有所作为,则他比受他所作为者必须确有某种程度的优胜,例如丈夫的胜于妻子,父亲的胜于子女,主人的胜于奴隶,其所作为,才能获得尊敬。至于那些从事非法行为的人们[就其所犯的罪恶,已足证明其为低劣于受他所损害的弱者]决不能以日后成就什么样重大的善业来平衡以前的罪孽而消除他们留下的污德。

[这样,我们已可断定以永远把持统治权力为一切善德中的最高事业这种观念,实在是不合理的。

]在一个同样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中,根据平等和一致的原则,实行轮番为治①的制度,确实合乎正义而值得称颂。至于对同等的人却给予不同等的分配,以及在同样的人们间施行不同样的待遇,那些处置总是不合自然的;凡违反自然的都不足称颂。于是,我们可以作出这样一个结论,世上如果出现这样一位人物②,他既然善德优于他人,而且兢兢为善,没有人能够胜过他,只有遭逢这样的人,大家才可永远追随并一致服从他,[不作轮番而]仍然不失其为正义和优美的治道。只有善德是不够的;他还得具备一切足以实践善行的条件和才能③。

倘使我们所持“幸福在于善行”的说法没有谬误,则无论就城邦的集体生活而言,或就人们个别的生活而言,必然

①参看卷三章十六10—20。

②参看卷三。

③参看本卷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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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583

以“有为”

(实践)为最优良的生活。但所说“有为”的生活,并不完全像有些人所设想的,必须牵涉到人间相互的关系。

也不能说人的思想只在指向外物,由此引起他对外物的活动时,才说他正在有所思想。思想要是纯粹为了思想而思想,只自限于它本身而不外向于它物,方才是更高级的思想活动。善行是我们所要求的目的;当然我们应该做出这样或那样表现我们意旨的行为。但就以这些外现的活动为证,也充分确切地表明思想为人们行为的先导。

[思想既然本身也是一种活动(行为)

,那么,在人们专心内修、完全不干预他人时,也是有为的生活实践。

]所以孤处而自愿与世隔绝的城邦也未必无所作为。他们可以在邦内各个部分尽力活动而求其实践;这种城邦所由组成的各个部分之间就存在着许多相互的关系。

就各别的人生而论也是如此。倘使否认内在的活动,那么完全自足于己而不务外求的神和宇宙体系①也将是尚不完美的事物了。

因此,显然可见,就各个人而言为最优良的生活方式,即把全邦作为一个集体,对全邦所有的人民而言也一定是最优良的生活方式。

①亚氏认为只有“一个宇宙”

,在整个宇宙之外没有其它事物存在(《说天》卷一章八)

,所以宇宙没有向外的活动。

“神”为宇宙的原动者,神心以大自我为思想对象,即思想于思想的纯思想(参看《形上》卷十二章七、章九)

,所以只有“内在活动”

,而无“向外活动”。整个宇宙体系详见《形上》卷十二章八。普鲁塔克:《神谶非必应说》(De

defectu

oraculis)24,存录古希腊人有“多宇宙”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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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3政 治 学

章四  以这些绪论为导引,并回想我们前面已经讲述过的其它各家的[理想]政体①,现在可以开始研究这个论题的其余事项。第一,我们应询问,“构成一个理想城邦该有些什么基础(条件)?

一个完美的城邦必须具有同它的性质相适应的配备②。作为城邦基础的条件,我们应当为之设想若干情况,包括可能实现的和纯属理想的情况③。公民群众和土地(境界)就是所谓各种条件中的重要事项。一切工艺家,例如织布匠或造船匠必须具备同他们的工艺相适应的原料;原料准备得愈好,则凭他们的技术所制成的成品也将愈佳。有如其它的制造家那样,政治家和立法家也得有他们所需要的原料,而且这些原料也应该符合他们的要求。一个城邦所需的主要配备为人民;就人民而言,自然应该考虑到数量,也要考虑到品质。次要的配备则为人民所居住的土地(境界)

;这里也同样要考虑到量和质。

大多数人认为一个大邦必然较为幸福。

也许他们是说得对的,但他们对于一个城邦为大为小的实义未必真正了解。他们以数量为标准,凭人口(居民)的多寡来判断邦国的大小;但国势强弱与其以人数来衡量毋宁以他们的能力为凭。

有如人们的各从其业,城邦也得各尽其用;凡显然具有最高能力足以完成其作用的城邦才可算是最伟大的城邦,希朴克拉底所由常从“伟大”见称的正是这样的命意,

①见卷二。

②这里作“配备”解,指物质条件或社会生活基础,参看本卷章一—及注。

理想政体应有理想的社会基础,但照章一—19所说,凭以构成最好政体的条件该是在现实环境中所可获致的最好物质条件。

③参看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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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783

作为一个医师,不是作为一般的人,他比任何体格较他大的人总是更为“伟大”。即使承认人数也可据以估计国势,然而任何偶然的统计还是不足为凭的。我们知道各邦大都居住着很多的奴隶、客民和外侨①。

我们倘使以人口为标准来判断国势,就须把计算的人口限于组成城邦的主要部分各分子。这些分子如果为数特别大,可以作为一个大邦的征象;如果它虽能派遣大批的工匠,却只能编成少数的重装步队,这样的城邦就不得称为大邦②。因为一个繁庶的城邦不一定就是一个伟大的城邦。

又,经验证明,一个极为繁庶的城邦虽未必不可能、却总是很难使人人都能遵守法律(和礼俗)

而维持良好的秩序。

凡以政治修明著称于世的城邦无不对人口有所限制。这种事实,我们也可在理论上给予辩明。法律(和礼俗)就是某种

①古希腊各城邦的客民和外侨多数为工匠,来自埃及和亚洲以及小亚细亚的希腊殖民城邦。凡工商发达的城邦及其港埠,客民尤多。重农的城邦如斯巴达也有客匠。希克斯:《希腊历史碑志》(Hicks,Gr。

Hist。

Inscrip。)

157,记雅典的西顿(Sidon)居留民可以作为例子。

②这里承20行文义将“工匠”除外于公民团体而把他们放到奴隶之列,参看卷三章四—。

加梅拉留:《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和经济学译文和释义》279页,说此句实指阿偈雪劳的故事:阿偈雪劳引斯巴达同盟联军征伐忒拜时,盟国诸将不满意斯巴达为各邦领袖,阿偈雪劳为联军统帅,而斯巴达军人数甚少。阿偈雪劳于是就营地集合全军,令斯巴达军和各邦部队分坐两边。几而传令,凡原属陶工都起立,依次呼冶匠、木工等手艺殆遍,各邦军几乎全部起立,斯巴达军则无一起立者。阿偈雪劳笑问诸将说:“斯巴达军为数并不少于友邦。”

(参看普鲁塔克:《阿偈雪劳传》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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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政 治 学

秩序;普遍良好的秩序基于普遍遵守法律(和礼俗)的习惯。

可是,事物如为数过多,就难以制定秩序。为无定限的事物创制秩序,只有神才可能,神维系着整个宇宙的万物,为数既这样的多,其为积又这样的大,却能使各各依从规律,成就自然的绝美①。这里,我们可以论定最美的城邦,其大小必然有限度,从适合上面所阐释的秩序②。又,[在这一通则之外,]我们还须注意到,有如各别的动物、植物和无生命的工具③那样,城邦的大小也各有它适中的限度④。任何事物倘使过小或过大都将丧失天赋的能力而不克尽其功用。这种事物有时由于性能不良[沦落为低劣的事物],有时便全然丧失其本性。以船为例:一艘只有一指距(约八寸)长或竟有两径(约一里)长⑤的船都不成其为一艘船;即使一艘船的尺寸不至于那样失常,还是可能嫌它大了些或是嫌它小了些,因而不利于航行。邦国亦然。倘若组成一个城邦的分子太少,这在生活上就无法自给自足,而城邦的目的却在自给自足⑥。

①以“秩序”为“美”

,见《形上》卷十三章三。

“美的主要形式为秩序、匀称和明确”

,参看《诗学》章七、《尼伦》卷四章七。

②这里的文义是这样:只有神能为尽多的事物创制秩序;人的能力殊属有限,他虽企求美善,只应自量其能力所及,限定若干人数为一城邦而为之创制并维持其秩序。

③参看卷一章八。

④参看卷五章九—35。又,《尼伦》卷九章十:“十个人不能组成一个城邦,但十万人的聚合也不能算作一个城邦。”

⑤一“指距”

()为伸长姆指和小指间的距离,约当今中国六寸许。一径,或一跑道,当今中国五十五丈,为希腊里程单位。罗马里程八径为一哩。

⑥见卷一章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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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983

个城邦,如果像一个民族国家那样,人口太多了,虽然在物质需要方面的确可以充分自给,但它既难以构成一个真正的立宪政体,也就终于不能成为一个真正的城邦①。

为数有那么多的群众,谁能做他们的将领而加以统率?

除了具有斯顿笃②那样的嗓音,又谁能给他传令?

所以,当城邦初成立时,其人口的底数只要在一个目的为达成优良生活的政治体制中,大家可以通工易事而能自给,便足够了。

人口逐渐超越当初的底数,这就成为较大的团体,而仍然是一个城邦;但,上面已经说明,这样的增加不能无限地进行。只要环顾实际,我们就不难规定这种限度。一个城邦的活动一部分出于执政人员,一部分出于被统治的人众。

执政人员的职责在于断案决事和发号施令[被统治公民的本分则在选举执政人员]。

一个城邦的公民,为了要解决权利的

①“埃斯诺”的本义为(一)共同生活于一处的若干人众,即宗族,这些人众都出自同一血统,或(二)由若干宗族合成的民族,或(三)这种民族所具备的政治社会体制。在本书中,这个词常常同“城邦”对举或联举,异乎城邦而无确诂,泛指非希腊民族或其政治社会团体;我们或译“民族”

,或译“民族国家”。

综合全书各章节以及其词义的见于其它史籍者,可知在一“埃斯诺”中,人民通婚、通商,经济足以自给,树立共同的礼法,信奉共同的神祇,权力归于君主。

境内或为许多村落,或为若干城市和许多村落。

他们对于外敌作共同一致的攻防。

这种组合是“政治团体”

,也是“战斗团体”

(参看注)。但这样的“民族国家”壤地太大,人口太多或太散漫,所以不能构成像城邦那样的公民们休戚相关、一切共同负责的各种“宪政”。参看卷五章十及注,以“贵族、寡头、平民、共和”四制,不同于“君主政体”

(一长制)的说明。

②斯顿笃,见荷马:《伊利亚特》V785,为一传令员,声若洪钟,他的音响五十倍于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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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政 治 学

纠纷并按照各人的功能分配行政职司,必须互相熟悉各人的品性①。

倘各不相知,则职司的分配和案情的裁断两者都不免有所失误。对于这类重大事件,临时随意处理,总会多出纰漏,但人口倘使确属过多,就显然没法作周到的措置。

又,在人口过多的城邦中,外侨或客民如果混杂在群众之间,便不易查明,这样,他们就不难冒充公民②而混用政治权利。

从这些分析,我们已可清楚地见到一个城邦最适当的人口限度:这该是足以达成自给生活所需要而又是观察所能遍及的最大数额③。关于城邦的大小(人口的多寡)问题,这里

①这里所举司法审判和公职选举两项要政,即认为法官和诉讼当事人、选举人和被选举人必须互相认识这种说法,实际出于小国寡民的古代政治习惯。在近代国家组织中,取义恰好相反。现代司法要求“无私意审判”

,就案情断案,法官不须旁及其人无关案情的一般事项,如果对两造私人情况各有所知,也不得因这些知识而干扰他的审判。现代国家人口均以千百万计,选举人对被选举人,但求能粗知其公共生活和公务才能,对于私人生活及其品性实已无暇深求也不须详悉。

②以雅典为例,由行贿注册或以它故人籍的公民称“冒籍公民”。

各坊社都有冒籍公民,海港附近尤多。伯利克里时(公先前445年)曾经清查户籍,检得伪冒者五千人(普鲁塔克:《伯利克里传》36—37)。德谟叙尼讲演词:《欧毘卢》59,曾经冒籍所费为五个特拉赫马。

③这里,亚氏以“生活自给所需”人数(上文8—9行)为上限,以“观察所能遍及”人数(15—20行)为下限,教人于两限度内寻求适当的数额。

《修昔底德》vi65—66,记公元前411年,寡头为政时期,雅典在籍公民限为五千,相互间已多不相识,或虽相识而不相信赖。

亚氏本文未确言实数,但依所示两限,一邦公民人数不能超过万人;居民都远近相望,里闾相逢,互知其行为、能力、门望、贫富;平时集会可以朝至夕归,战时征召可以朝令夕合(参看注)。这就等于近代国家一个小城市或一乡镇的境界和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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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193

已讲得够多而可以结束了。

章五  相似的论点也可应用到土地(境界)问题上。就土壤的性质说,当然,人人愿意在自己境界内可能种植一切庄稼(农产)

,使大家各得所需,样样都不缺乏,保证全邦高度的自给自足。就国境的大小或土地的面积说,应当以足使它的居民能够过闲暇的生活为度,使一切供应虽然宽裕但仍须节制①。

我们所拟的这种限度是否确当,等到今后在研究财产和致富的一般问题以及财产的执管和利用问题时,另行详述②。

这是一个颇有争执的问题:人们的生活思想往往趋于两极,或自甘俭朴,或流于豪奢③。至于土地的坐落(国境的形势)——虽然某些问题有待于征询军事家的经验④——我们可提供这样的建议:一个城邦的地理环境应该是敌军难于进入而居民却容易外出的。关于人口方面所说“观察所能遍及”的条件,对土地方面也一样合适。凡容易望见的境界也

①参看卷二。

②这个论题,后来不见另详。本书卷一卷二中所曾涉及的“财产私有而公用”的主张可以看作亚氏关于财产问题的基本宗旨。参看卷二章五注。

③生活主“俭”(甘于贫困)的学派是指毕达哥拉斯学派如阿里斯多丰(Aristophon)(见迈恩纳克编:《希腊喜剧残篇汇编》卷三362《阿里斯多丰残篇》)

,犬儒学派如狄欧根尼(见穆拉赫Mulach编:《狄欧根尼残篇》273等)。有些城邦当初的立法家或创制者,如在克里特(本书卷二)

,如在斯巴达(色诺芬:《拉根尼共和国》)

,也是主俭派。生活主“丰”者是阿里斯底浦(Aristipus)

(狄欧根尼。拉尔修:《学者列传》i68、69、84)等。参看缪勒:《希腊历史残篇》Ⅱ276《亚里斯托克色诺残篇》所记毕达哥拉斯学派阿巨太(Archytas)和叙拉古狄欧尼修僭室某宫臣关于“丰俭”的对辩。

④《苏校》对于这个分句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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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政 治 学

一定有利于防守。中心城市的位置,照我们的理想应有海陆方面的通道。

[这里,应当注意到两个要点:]第一个要点是曾经讲到过的,城市为全邦的一个军事中心,四围有警,都能由此派遣赴援的部队。

第二,它也应该是一个商业中心,具有运输的便利,使粮食、建筑用木材以及境内所产可供各种工艺的原料全都易于集散①。

章六  海上交通对于一个内政良好的城邦究属有利抑或有害,是一个意见极为分歧的问题。有些人②坚持说,让出生和成长于外邦礼法中的客民入国,因此增加了邦内的人口,一定不利于自己的良好礼法③;滨海港埠输出输入的货运繁盛,则商旅云集,人口增加势所不免,他们认为这终究有损于内治的安宁④。从另一方面看来,如能避免人口的增加,则海洋对于一邦的城市及其全境无疑是有利的,这不仅对国防有益,也可凭以流通物资,使境内获得充分的供应。为了保障安全

①城市的位置参看卷五章三、本卷章十一—。斯巴达等内陆饶于农产而城市离海稍远。阿尔略斯等城市滨海而群山阻隔,同它的内陆不易交通。有些内地城邦如曼底涅亚远离海洋;另一些岛上城邦管领着隔海陆上的郊区。这些地理环境都不合亚氏所云海陆两便的要求。比较相符的是雅典城的位置。

②可能是指柏拉图,参看《法律篇》卷四704D—705B、949E、952D。

③柏拉图在《法律篇》内说城邦不宜滨海,用意只在避免外邦礼俗的扰乱本邦礼俗,没有说及人口增加的害处。希腊各邦既主自给自足,也就不免有闭关的意思,斯巴达尤甚。莱喀古士曾订立“排外条例”

(xenelasia)

,限止外人入境,以防本邦公民沾染异俗。

④许多希腊城邦受客民影响,其事态显著而竟至造成祸患:阿格里根顿全盛时,客民人数竟超过本邦公民,形成喧宾夺主之势(《狄奥多洛》xi84。

4)

,拜占庭曾为客民所袭破(阿里安:《杂史》i14)。

豪苏里埃:《雅典城市生活》(Hausou-llier,Vie

Municipale

en

Atique)

189页,说拜里厄斯港埠客民的外邦风俗和教仪曾传布于雅典城内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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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393

并便于克敌致胜,一个城邦应该兼筹海防和陆防①。

就攻击来说,如果具备海陆的便利,兼用海陆两种兵力,即使不能两军同时出击,但忽尔由陆地、忽尔由海洋进袭,也[比专用一种部队]易于惩创敌人②。又,为了获得供应,一个城邦应该慎重注意,凡输入的商货一定为本邦所不生产的物品,而输出的商货一定为本邦生产有余的物品。从事贸易当以本邦的利益而不以他人的利益为主。

那些成为国际市集的城邦,其目的都在贪图税收③,要是说一个城邦不宜贪图这种利益,就不该让自己成为一个大商场。留心当代各邦的国情,我们常常见到有些境内及其都邑布置着颇为恰当的港埠,这些港埠离开城区不远,却又另外独立,城港之间则联以墙垣以及其它类似的碉堡,使城区的武力足以捍卫港埠的安全④。

凭这样的安排,显然既可获得港埠的便利,又不难以法律防止其附带的任何不良影响,城邦

①波斯战争中,希腊各邦的终于得以驱除强敌就在兼用海陆两军。叙拉古击败雅典入侵部队也由于两军都能制胜。反之阿格里根顿被迦太基人所围困时,因为没有海军,就没法解围(《狄奥多洛》xi85)。这类史实很多。

②伯罗奔足撒战争中,雅典要是没有强大海军出击,陆战终难拒敌。斯巴达在忒拜入侵时因为没有海军出袭忒拜本土,国境便深受蹂躏。这些都是海军利于攻击的显例。

③伊索格拉底:《泛雅典娜节讲词》42,说雅典的拜里厄斯为各邦商货聚散中心,大有功于希腊。关于国际贸易中税收事项,可参看色诺芬:《雅典的收入》(De

Vect。)

i20、iv,40;雅典输出输入各征税货价的五十分之一:其总额极巨(参看吉耳伯特:《希腊政制典实》350页)。

④此节所说显然以雅典城和拜里厄斯港为实例。拜里厄斯离城区十五里,联有长垣,由雅典军为之戍守。所以雅典城多得各邦物产供应而很少受到外国礼俗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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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政 治 学

可以订立某种规章,分别外来的商旅,限定谁可以入城、谁不得入城从事交易。

城邦具有相当多的舰队能从事海上作战的无疑是特别有利,这不仅足资自卫,在国际关系方面也很重要,舰队可以威慑强邻,在友邦有警时,则能在陆路以外,另外从海上赴援。这种实力的大小,即舰船的多少,要以国情来衡量,并考虑到立国的抱负而后加以制定。城邦如欲积极周旋于列国之间,企图成为一代的领袖,它的海军就必须达到足够称霸的规模①。

由此编集的桡手群众不要增加这个城邦的户口;这类人手当取之于公民团体之外②。

[异乎桡手,]水兵则应该从自由公民阶级中征召来作为舰上的主体,担任战斗、管理和指挥等任务,他们就像陆军(步兵)一样为城邦武力的一个部分。但[桡手不是战斗员,]邦内的农奴和农庄雇工要是极为众多,桡手的召募和补充就不会有困难。我们见到现今若干城邦实际上正是施行这样的政策,例如在[滂都海上的]赫拉克里亚,公民团体为数少于它邦,它却建立了相当大的舰

①忒拜的埃帕米农达(Epaminondas)

对于海军的优胜颇有先见(参看格洛忒:《希腊史》卷十416—419页)。

《狄奥多洛》xi50,说希腊各邦在波斯战争中已认识到,国无舰队而图以陆军称霸者,只能成一“跛霸”。

②斯巴达舰队的桡手为农奴和雇工(色诺芬:《希腊史》vi1。

12)。雅典海军的桡手大部分为贫民,而杂有应募的客民和奴隶(伊索格拉底:《论和平》[De

Pace]48、79,《修昔底德》i143。

3等章节)。雅典的贫民桡手是发展雅典平民政体为极端形式的主要群众,见本书卷五章四及注。

亚氏不赞成极端平民政体,所以警戒海军不宜从公民中的贫户征召桡手,也不宜对曾经担任桡手的奴隶赋予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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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593

队①。

关于土地(境界)

、海港、城市、海洋以及海军,这里已讲得够多面可以结束了。

章七  我们已经讨论过一个城邦凭以决定人口(公民)数量的依据和限度②,现在要进而研究他们的品质,组成城邦的各个分子应该具有怎样的秉赋。我们如果不以希腊的著名城邦为限而兼及那些分布于全部人类所居住的世界中的非希腊民族,对它们进行广泛的考察,那么对于这种秉赋就能有所认识。寒冷地区的人民一般精神充足,富于热忱③,欧罗巴各

①黑海南岸的赫拉克里亚在公元前392—352年间同北岸的博斯普鲁斯的齐梅里人(在今苏联的克里米亚)久战,因而建成了强大舰队(参看格拉忒:《希腊史》卷十二623。

3)。福修斯:《书录》(《贝克尔编校本》)记赫拉克里亚造舰技术著称于古代(至公元前第三世纪初)

,扩大舰型至五排桨和六排桨;最大的一舰为“八排桨”。

近代造船史研究家怀疑如此累迭的桨手和长桨在古代木船中将无法安排。

②见本卷章四—。

③(“修谟斯”)有多种意义;(一)魂魄、生命、呼吸。

(二)强烈的感情,(甲)例如“愤怒”

,《动物的构造》卷二章四说修谟斯是动物“内热”的产物,奥格尔(W。

Ogle)译文作“anger”

,这“怒”字,有似中国《庄子》“草木怒生”之怒,作“奋发”解;(乙)

“精神”

,柏拉图:《理想国》iv435—442,旭雷(Shorey,P。)1930年译本作“high-spirit”(“勇往精神”)。本书用“修谟斯”这词和“情欲”相对照,又和“理智”相对照,兹译“热忱”和“精神”。

《集题》十四“寒冷气候使其地动物肌肉紧密坚实而‘内热’不易发散,故能耐寒”。

《动物的生殖》卷五章三:“寒地动物发肤粗硬,骨骼坚强,属土性,不属水性”。

《动物的构造》:“动物之血浓而多织维者属土性,为胆汁型,‘精神’强悍,‘热忱’奋发”。又—27:“血液稀薄而清净者多水性,较富理解”。但“水性过多,则流于畏怯”。又,《尼伦》卷三章七,说欧罗巴寒地的克尔得人精神(热忱)健旺,无所畏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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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政 治 学

族尤甚,但大都绌于技巧而缺少理解①;他们因此能长久保持其自由而从未培养好治理他人的才德,所以政治方面的功业总是无足称道。亚细亚的人民多擅长机巧,深于理解,但精神卑弱,热忱不足②;因此,他们常常屈从于人而为臣民,甚至沦为奴隶。惟独希腊各种姓,在地理位置上既处于两大陆之间③,其秉性也兼有了两者的品质。他们既具热忱,也有理智;精神健旺,所以能永保自由,对于政治也得到高度的发展;倘使各种姓一旦能统一于一个政体之内,他们就能够治理世上所有其它民族了④。

在希腊和非希腊人之间,这种禀性的区别也可以在希腊各种姓之间见到它的端倪,有些希腊人或偏于热忱或偏于理智,另些却正兼有两种品质。

这些分析说明,一个立法家,对于既赋有理智又赋有精

①“欧罗巴”

(‘)

:依此节,希腊半岛除外于欧洲大陆。依《物理》卷五章一说雅典也是欧罗巴的一部分,则希腊不自外于欧洲。

但普朗特尔(Prantl)校订《物理》中认为该行可能出于伪撰。

②这个词的意思是热忱不足或精神卑弱。

参看希朴克拉底:《空气、水、居处》(De

Aere,Aquis,Locis)

(库恩,编:《希朴克拉底全集》卷一553页)

:亚洲人较欧洲人精神卑弱,性情温和,怯于战斗。

③色诺芬:《雅典的收入》i6,雅典为希腊的中心,亦为世界的中心。

《斯特累波》419页,希腊人以“德尔斐为希腊之脐,亦为人类所居住的全世界之脐”。

以人身为喻,脐在中央。

④这里,亚氏对全希腊统一为一个政体或联结为一个大邦,未作详明的规划。揣彼所拟:当不出两途:其一,有如马其顿王腓力所主持的“科林斯会盟”

(公元前337年)

,各邦公认马其顿为领袖,结成对抗波斯的政治军事同盟,设置“同盟会议”。

另一为各个城邦的自由联合,不先确认谁为盟主。

纽曼(《校本》Ⅲ36)

认为亚氏的本意当从希腊的素习,倾向于自由联合。

但嗣后亚历山大和安第帕得继承腓力所开创的权威,实际上把希腊各邦统一于马其顿势力之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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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793

神的那一种人民,不难引导他们达成善业(善德)。某些人①认为卫国之士应有这样的态度:对于相识者须表示友爱,对于不相识者则都以暴戾相待——这是一种[富于]热忱的态度。热忱,在我们的灵魂中,正是爱情和友谊所由发生的机能;我们要是被素所友好或朋辈轻侮,则比被陌路的人们所亵渎,在精神上感觉到更为激荡,这可以证明爱憎为精神的现象[而无关于理智]。所以,阿基洛沽在埋怨他的友人时,向自己的精神(灵魂)作低沉的控诉:“你竟在你自己友好的家中受到了创伤。”

灵魂的这种机能不仅舒展爱情和友谊,我们所有任何作为的能力,任何自由的情绪,没有不是由此发源的。精神(热忱)这事物总是向外发展而且不可屈服。但,所说人们对于不相识者应该以暴戾相待,殊非良好的教训。人们对于谁都不应该摆出暴戾的态度;实际上,凡胸襟豁达、神志高爽的人,其性情必不致流于残暴——只是,对于罪行和恶人自当另眼相看。至于罪恶,如上面曾经说过,他们如对自己素来熟识的人们犯了罪恶,其引起的反感也将更加强烈。这也

①“某些人”

,指柏拉图。

《理想国》iv435—442、《蒂迈欧篇》69—72等节,柏拉图分灵魂机能为三:理智、精神、欲念。又,《理想国》376,说犬对所识者摇尾以示亲嫟,对不相识者则狂吠以示暴戾,说明爱憎出于知识;当国者应该以知识(哲学)教导其“公民-士兵”

,使能识别敌友。这里,亚氏说爱憎出于精神机能而不由理智,所以订正柏拉图的语病。下文如说爱深怨烈的精神状态,取义实不异于柏拉图《法律篇》717D。—这一段在全章中虽不全属题外,总嫌迂回太远。

②见贝尔克编:《阿契洛古残篇》(Archilochus

Fragm。)6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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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3政 治 学

是理所当然。人们在遭逢这样的事情时,除了实际的损害以外,还痛感有忘恩负义的隐恨。

“兄弟相争,其为悖戾也更严重”

①,这是我们一位诗人的话;另一位诗人也说过,“爱之过深者,及其生憎,则为恨也愈深。”

这些就是我们对一个理想城邦的必要基础所得的结论,关于(1)

公民团体人数的多少及其所应秉赋的品质和(2)

国境的大小及其土壤所应有的性状,都已作了概括的叙述。这些理论上的设想无需像实际的事物那样要求一定程度的精详[所以我们姑从简略]。

章八  有如其它自然组合物,社会体系所赖以存在的必要条件,不同于该体系所由组成的各部分,我们不能把一个城邦或任何成为一个整体的社团所必不可少的各种条件,误认为城邦或这类社团的各个部分③。

完成一个整体的所谓社团一定有某些事物对于所有参加

①依普鲁塔克:《论友爱》(De

Fraterno

Amore)

5,此语出于欧里庇得。

参看挪克编:《欧里庇得剧本残篇》975。

②未能考知作者为谁;见挪克编:《“无名氏”残篇》78。

③组成城邦的各个“部分”

为各类或各级公民,参看卷三章一—41等章节。

全体所赖以存在的“必需条件”

,就城邦而言为各种业务。[奇+书+网]

好些业务虽属城邦所必需,但担任这些业务的许多人却不属于城邦本体,例如桡手虽为城邦所必需(若无桡手,城邦的舰队就不能存在,城邦若无海军,本身也就不能存在)

,却不在公民团体之内(参看本卷章六又卷三章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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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993

社团之内的各分子都是相通的,也是相同的。它们对于这些事物的分配可以在数量上是相等的或是不相等的。这种事物或是一种,也可以是好多种,例如粮食,或土地,或类似的任何其它东西[但其中必有某一种为全体的各分子所相通而相同的]①。现在就手段和目的而论,虽各种手段正所以达成目的,而为了目的则应用各种手段,两者之间虽互相关涉而并无共通的东西。例如应用建筑工具来建筑房屋的工人和建筑物之间的关系就是这样:建筑工人和房屋之间没有什么东西是共通的,建筑工人的技术只是手段而房屋则为目的。由此可知,如果说城邦需用财产,[有如房屋有赖于建筑工具以及运用工具的建筑工人,]财产却并不能算作城邦的一个部分。所谓财产,确实[包括无生命的东西,]也包括若干有生命的东西[例如奴隶]。但[其它两件事也是确实的:]城邦只是同等的人们间的社会组织;又,城邦的目的是人类所可能达到的最优良生活[而奴隶们就完全不参予这个目的]。

最优良的善德就是幸福,幸福是善德的实现,也是善德的极致。

但这在生活实践之中,并非人人所可获得;有些人达到了充分的幸福,另些人或仅仅参加优良生活的一小部分或竟然完全无分。这样,其后果是明显的。由人们不同的德性,产生不同种类的城邦,建立若干相异的政体。

由各种不同的途径,

①就会餐团体来说,粮食为众人共同的东西。就土地尚未私有以前的农业社会来说,土地为众人共同之东西(参看卷二章五)。

就城邦而言,这一事物为大家“所可达到的最优良生活”

(下文,36行)

,也就是以道德为基础的“幸福”

(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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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政 治 学

用各种不同的手段追求各自的幸福,于是不同的人民便创立不同的生活方式和不同的政治制度①。

现在我们就该列举“城邦所赖以存在的诸职能(条件)”

,在列举这些职能时,组成城邦的“诸部分”也就一并加以说明。要开列这种清单,我们应当先考虑一个城邦所必需的事物和业务。依据这些考虑,我们可列举:粮食供应为第一要务。

其次为工艺,因为人类的日常生活不能没有许多用具。

第三为武备:为了镇压叛乱,维持境内秩序,同时为了抵御任何外来的侵略,一邦的诸分子必须各备武装。第四为财产(库藏)

,这应有相当丰富的储存,以供平时和战争的需要。

第五——就其品德而言,应该放在第一位——为诸神执役的职事,即所谓祭祀。列为第六而实为城邦最重大的要务,是裁决政事、听断私讼的职能[即议事和司法职能]。每一城邦所必不可缺的事物和业务就是这些。

城邦不是人们偶然的集合。

这个团体,我们曾经说明②,必须在生活上达到自给自足,上述这些事物和业务要是丧失了任何一项,那就不能自给自足了。因此,一个城邦就应该具有完备的组织,才能遂行所有

①《巴克尔英译本》300页章末长注,认为—这一节颇为可疑,依上节的论旨,一个城邦内的某些人们,例如只作为有生命的财产看待的奴隶们,或仅仅赖以供应日用必需品的工匠们,只能算是达成城邦生活的一些手段,都不参加城邦本身的“部分”

(目的)。下节似应对此义作较详细或较明确的说明。但这一节的结论却说不同的人们各各创立了不同的生活方式和政治制度。这样,各类不同的人们就各各成为他们所建政体的一个“部分”。

就本卷的总题为“理想政体”

而言,这一节旁涉各种不同政体,亦属离题。

②见卷二、卷三、卷五邦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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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104

这些职能(要务)。那么,邦内应当有若干农民,从事粮食生产;工匠;武装部队;有产阶级(部分)

;祭司;一个裁决有利于公众的要务并听断私事的团体①。

章九  确定了这些职能以后,还有一点尚待说明。全邦诸分子应该一律参加所有的业务(职能)?——人们同时都从事农作,又从事工艺并及于议事和司法活动也是可能的——抑或上述各种不同的业务应分别由若干人担任?或某些业务应由全体参加而另一些则应分配给不同的各组?于此,每一政体不必作出同样的安排,恰如我们刚才所说②,这尽可能有不同的体系:全体人们参加所有一切业务(职能)

,或不同的人们各任不同的业务(职能)。

政体的所以有别就在于这些相异的安排:在平民政体中,所有的人都参加了一切业务(职能)

,而寡头政体就采取相反的措置。这里,我们所讲的本题为“最优良的(理想)政体”。理想政体应该是城邦凭以实现最大幸福的政体③,这种政体,我们前面曾经说明④,要是没有善行和善业,就不能存在。依据这些原则,组成最优良政体的城邦诸分子便应是绝对正义的人们而不是仅和某些标准

①关于城邦的业务和机能以及与之相符的人民各级类,此节所述理想城邦中的清单,不同于卷四章四所举平民城邦中的类别和次序;和卷四章三所列者亦异。

②依纽曼,这是指上文24—28行,所以译“恰如我们刚才所说”。如果依巴克尔,则认为是指卷四章四一节,可译“有如我们所曾陈说”。

③见本卷章二。

④见本卷章一。

-- 419

204政 治 学

相符①,就自称为正义的人们;这样的城邦就显然不能以从事贱业为生而行动有碍善德的工匠和商贩为公民②。忙于田畴的人们也不能作为理想城邦的公民;[因为他们没有闲暇,而]培育善德从事政治活动,却必须有充分的闲暇③。

另一方面,一个武装部队和一个审议公务并听断私事的团体,两者都关系重大,显然应该是城邦的主要“部分”。现在试问,两者应由各别的人分任?

抑应由相同的一些人兼任?

这个问题显然可有以下两种看法,可作两种答复,其一有如

①“正义”

,含有礼法的意思;寡头政体或平民政体各有不同的正义观念,形成不同的礼法。亚氏认为寡头和平民政体的正义标准都低于理想(模范)政体的正义标准。

②欲达到理想城邦的最大幸福必须公民都具备四种善德;亚氏的意思是说工商和农业劳动者都不能具备四德,所以理想城邦不宜许他们为公民。柏拉图:《法律篇》卷八846,说工匠没有闲暇从政修德,卷十一919,说商贩牟利,多违四德,两都不得入籍于他所拟的次级理想国。

③从政须有“闲暇”

,参看卷二章九、章十一等节。农民所缺少的善德只有“智慧”这一德;其余三德农民未必有逊色。智慧得之于教导和学习,须有闲暇,农民少闲暇,不能免于愚昧。

《形上》卷一章一,说埃及僧侣阶级特多闲暇,所以擅长几何学。

《传道书》(Eclesiasticus)

章二十八24—25,说文士的富于智慧,都是由于闲暇;如终日执犁,则常常和牲畜相对语,怎能有智慧。

“文士”

(scribe)

为犹太宗法吏,和埃及僧侣阶级相近。

《传道书》作于公元前200年间,显见有希腊思想的影响(参看博克斯:《希腊化时代的犹太教》[G。

H。

Box,Judaismin

the

Gr。

Period]162页)

;希腊思想则显见有埃及的影响。

-- 420

政 治 学304

后说,另一则如前说。两种职能需要两种不同的才龄①:议事有赖于成熟的智慧(明哲)

,战争却需要青壮的体力;这样,两者就应由各别的人分任。

从另一方面看来,凡能攻能守、力能胜任战斗的人们,总不能使他们长期自安于从属的地位;因此[武装部队就必须参预议事团体,而]两者应由相同的一些人兼任。我们还须想到执掌着武力的人们也执掌着一个政体的命运。那么,惟一可行的办法就只有把这个理想城邦的军事和议事权力付托给包括两种年龄相同的人们——但两种职能应当挨次地一一付托,不能同时一并地付托。自然挨次给予青壮年以实力,而给予老人以智虑;遵照自然的顺序,把城邦这两种权力分配给年龄高低的两组的人们,最为合宜②。

这既属合宜,也是义所当然:把职权作这样的分配,恰好符合于凭照各人的功能或勋绩而赋予各种权利的原则。

执掌这些权力的人们也应该是有财产的人们。我们这个城邦中的公民[为了要获得修养善德和从事政务的闲暇,]必须家有财产,这个城邦只有他们(有产阶级)才能成为公民。

工匠阶级以及其它不能“制造(生产)”善行(善德)的阶级

①(acme“顶点”)

,对人生而论,是“壮盛期”

;这里亚氏兼作生理和心理分析,所以译为“才龄”。

《修辞》卷二章二十二至二十四,依年龄分人生为稚年、中年、老年三期,性情才力因年龄而变迁。中年期内三十至二十五岁为人生体力最强的岁月,适于战争,四十九岁前后为老年期中智力最旺的岁月。中年期兼有青春和迟暮的长处而免于两者的缺憾,是最属有为的时期。

本书本卷章十六32—35说,人生智力旺于五十岁。柏拉图(《理想国》460E)认为人生“智力和体力的才龄(旺期)”都在三十至三十五岁之间。

②各个公民在青壮时为士兵,五十岁后议事参政或出庭听讼,则其国兼有强盛的武力和老成练达的政府,所以说合宜。合宜又合义为亚氏习用语。

-- 421

404政 治 学

都不能列入这个城邦的名籍中①。

依据理想城邦的原则,显然会导致这样的结论:幸福(快乐)基于善德,在一个城邦的诸分子中,倘使只有一部分具备善德,就不能称为幸福之邦,必须全体公民全都快乐的城邦才能达到真正幸福的境界②。

又,考虑到田畴的劳作应该归属于奴隶或非希腊种姓的农奴(贝里俄季)

③,我们认为产权确实应该归于公民。

我们上面所列举担任城邦要务的六个类别,其中只有祭司(神职)这一类别(阶级)还待说明。这类职司的规格颇为明显,农工阶级都不得受任神职。

照我们方才讲过的计划,公民应分为两组——少壮的军事组和老年的议事组。这种虔敬的职司就应该由高年组中老迈的人们担任,他们年近迟暮,倦于津梁,恰好在这里觅得了安息并寄托其后世的思念。现在,我们对于构成城邦的各个部分及其必需的条件,论述业已周详。

农民、工匠和一般佣工都为城邦赖以生存的条件;至于其组成部分则包含武装部队以及议事和听断的团体。这些

①柏拉图在《理想国》卷四419—421,规定卫国之士(军人和官员)不应有财产;而农民(卷三464C)则可各有其田亩(参看本书卷二)。这里,亚氏恰好相反,土地应该属于公民,军政人员都是“有产阶级”。

②这一句也是在批评柏拉图。

亚氏认为财产有助于人生的善德善行,柏拉图剥夺了卫国之士的财产而以之给予农民,则邦内可得快乐而称幸福者将为农民而非卫国之士(参看本书卷二章五—)

;这样的城邦不是幸福之邦。

又,照上文的论辩,如果将工匠等“不能制造善行的人们(阶级)”包括在城邦名籍之中,则一部分军政公民具有善德,另部分工农公民不备善德,也就不能说全邦为一个幸福之邦(参看卷二—24)。

③抄本:“或非希腊种姓或贝里俄季”

(或野蛮民族或附庸民族)。

依苏斯密尔校订删去或字,译为“非希腊种姓的农奴(贝里俄季)”

,这与下文章十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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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504

都是独立的要务,但其间分工的方式是不同的,有些人终身专任一业,有些人因年龄增高而转换其它职司①。

章十  邦国应区别为若干阶级(类别)而战斗阶级要同农作阶级划分开来,这种政治理论(思想)并不新奇也不能说是近代的发明。直至今日埃及仍然存在着阶级区别,克里特亦然:据说在埃及,这种习俗创始于色苏斯特里的法制,而在克里特则创始于米诺斯王时代②。会餐(公共食堂)制度也早已流行于古代,在克里特,就始见于米诺斯王在位的时期③;但追溯得更远些,则南意大利又先于克里特。这些地区

①叙述至此,章八所举六个“类别”或“阶级”

:武装部队(战士阶级)

、裁断人员(政法阶级)和神职人员(祭司阶级)

,这三类的分别只在年龄——少壮、高年、老迈——而实际上归并到第四类别的有产阶级。

余下农民和工匠(技艺)

两阶级就不属于城邦政治团体而只是为城邦经济服务的从属阶级。

农民和各业工匠都是终身职业。这样,在亚氏的理想城邦中,有产者三类,凭年龄大小挨次分工于军、政、祭三项职能。

“无产者”二类,终身从事生产各业。

②钱德勒(Chandler)认为—25“据说在埃及……早得多”出于伪撰。

布依逊认为—25“会餐制度……早得多”系后人撰增。纽曼认为这一段显然于是亚氏手笔。

③这里举出色苏斯特里王和米诺斯王,用以证明两地进入农业社会年代的早晚。米诺斯王参看卷二章十注,其生世约当公元前第十五世纪;两王先后的考订参看下文注。

依《狄奥多洛》i94。

4,色苏斯特里为埃及古史上第三个立法垂制的名王。

《迪开亚沽(Decaearchus)残篇》7,(缪勒编:《希腊历史残篇》卷二235)说,埃及各种工艺都出于世传,冶工之子世为冶工,石匠之子世为石匠,可为色苏斯特里律的一例。伊索格拉底《比塞里斯》(Busiris)

15说,战士和工农不同级的规定出于埃及古王比塞里斯法制;依《狄奥多洛》,这种法制为色苏斯特里所创制。

-- 423

604政 治 学

的史家记载①,奥诺羯利亚曾有一位名叫“意大卢”的王,奥诺羯利亚人后来就从这位国王的名字而改称为“意大利人”

,而且那个在斯居勒季和拉梅托两海湾间——由海滨一湾走到另一湾,只有半天里程——这一线以南,欧罗巴洲伸出的长岬②,也因此而取名为“意大利”了。根据这种记载,意大卢引导奥诺羯利亚这个游牧民族,转变成务农的人户,他创制了若干法律③,另外又建立了世上最早的公共食堂④。那个会餐制度以及他所订的法律的某些部分迄今仍旧流传于他的某些族裔之中。上述这一界线的西北,直至替里尼亚,住居着奥布人,即古代所称渥逊尼人,现在这个旧名仍然沿用于当

①依下文所述,此节当出于叙拉古史家安底俄古,参看缪勒《希腊历史残篇》卷一181—182《安底俄古残篇》(Antiochus

Fragm。)

3—6。这里所举的地区包括卷二章十二所记南意大利爱璧隋费里的洛克里城在内,洛克里本为古立法家渊源所在,此节又说会餐制度也首创于这一地区。

②这里所说拉梅托海湾,即今南意大利欧茀米亚海湾(Sinus

Eufemia)

,其海滨古有拉梅底尼城(Lametini)

,现有一小河仍称拉梅托(Lameto)

(参看《希腊和罗马地理辞典》[Dict。

of

Gr。

and

Rom。

Geography]《拉梅底尼》条)。

依《安底俄古残篇》6,这海湾名那璧底诺,两湾之间的土腰长一百六十斯丹第(约六十里)。希腊人以三百二十斯丹第为一日程,故此节称“半日程”。这一海岬实际上是在意大利这一靴形半岛的脚趾部分。

③这类传说有似中国伏羲神农的故事。

普鲁塔克著作中所述西方古代农业社会史迹略异:“埃及古王奥雪里斯教民稼穑,为之立法”(《伊雪斯和奥雪里斯》[De

Iside

et

Osiride]13)。又,“意大利古初人民皆犷野而无理,约诺王导之耕植,为之治理,而后生活有序,四境平安”(《罗马研究》[Quaest。

Rom]22)。

④“会餐”一词由“谷物”

()一词而来,原义为“公谷”即“公仓”制度。

同堂合食,始于古初各族由游牧生活转成耕稼定居的时候。

-- 424

政 治 学704

地①;其东北,向耶比季亚和爱奥尼亚海湾,在所谓西里底斯地区,住居着裔出奥诺羯利亚族的琼尼人②。这样,会餐制度是肇端于南意大利的。上述的另一制度,即阶级(品级)制度,则起源于埃及③:色苏斯特里的王于埃及,要比米诺斯的王于克里特早得多④。

[就像这两种制度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各别地为人们所发明而流传那样,]我们尽可相信其它许多

①这里当指拉丁地区的康帕尼亚(Campania)和卢加尼亚(Lucania)。亚氏把拉丁地区称为奥布地区(Opica)亦见于《残篇》五六七。依《安底俄古残篇》8(缪勒编:《希腊历史残篇》卷一183)康帕尼亚为奥布人、即古所称渥逊尼人所居。依《希罗多德》i167,卢加尼亚称爱里亚(Elea)

,为奥诺羯利亚人所居,不属于奥布人地区。

②这里所述与《安底俄古残篇》6相符,该残篇出于《斯特累波》255页。

③《希罗多德》i164,说埃及人分若干“品级”(或译“阶级”或译“族籍”)

;i165,说埃及战士不许为工匠(未言明不许为农耕)。

《狄奥多洛》i73所列埃及各品级为僧侣、诸王、战士、牧人、耕者和工匠。柏拉图:《蒂迈欧篇》24B,曾提及埃及战士和牧人、猎户、耕者有区别。

普鲁塔克:《莱喀古士传》4,说莱喀古士曾游埃及,为斯巴达规定战士和它阶级相分离,是以埃及古制为根据的。伊索格拉底:《比塞里斯》17,也说斯巴达阶级分别和其它制度大都仿自埃及,但本书卷二章十说斯巴达法制出于克里特。

④近代考古家伊凡斯以“米诺斯”王这个传奇名字概括克里特古文化,自公元前300年至1200年间十八个世纪,若以克里特古文化兴盛期为米诺斯王生世时代,约当公元前第十五世纪前后。

色苏斯特里为埃及王时,依《希罗多德》i102等章节,在特罗亚战争时期(公元前第十二至八世纪间)。依《迪开亚沽残篇》7(缪勒编:《希腊历史残篇》卷二235)

,色苏斯特里继奥罗王(Orus)之后,王于埃及,死于希腊第一次奥林匹克竞技大会2936年之前。奥林匹克始创于公元前76年,则色苏斯特里应为公元前第三十八世纪的埃及法老,早于米诺斯时代二十余世纪。近代埃及史家考订色苏斯特里为埃及第十二朝三王之末王,生世约在公元前20—1788年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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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4政 治 学

制度也大部分是这样的。人类在历史过程中自有许多机会——实际可说是无定数的机会——一再创始各种制度①。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可凭以设想,“需要”

本身就是各种迫切的发明的教师②:而人类社会既因这些发明具备了日常生活的基础,跟着也自然会继续努力创造许多事物来装点生活,使它臻于优雅。这个普遍原则,我们认为对于政治制度以及其它各个方面应该一律适用。埃及的历史往往证明了一切政治制度的源远流长。

世人都知道埃及人为最古老的民族③;自远古迄今,他们世世代代保有其法制和政体。

[他们的史实足以做我们的借助。

]我们应该取鉴于古人业已做过而且表白于后世的一切事物或典章,由此用心探求前贤所尚未想到或施行的各端,庶几可以弥补他们的缺失④⑤。

上面已经说明,在我们的理想(模范)城邦中,土地应

①参看卷二;又《形上》卷十二;《说天》卷一章三。柏拉图:《法律篇》卷三676,专就政体的创制而论,先已有相似论调:世上业已有万千城邦历经存亡,在此万千城邦中,当已有多少种类的政体或创或废,或传或不传,或盛或衰,或有所增修或有所简减。

②人类的创造或发明能力一定首先见于急需的事物,这个理论最先见于德谟克里特(参看公元前第一世纪伊璧鸠鲁派学者菲洛德谟:《音乐》[de

Musica]iv36,肯姆克[Kempke]编校本108页)

,参看卷八章五 注。

③参看《希罗多德》i2、柏拉图:《法律篇》i656—657。又,亚氏著作《气象》卷一章十四。

④《纽校》(Ⅰ“附录”

E、Ⅲ注释382—383页)认为本章上半—非亚氏原作,可能是初期漫步学派在他自己所用《政治学》抄本上所作注释。作注者认为原文对战士和农民两品级必须划分的理由尚欠充分,故为之补缀,说明这已是旧邦如埃及等行之已久的制度,我们尽可仿行,不必疑虑了。

《巴克尔英译本》306页注,说这一段虽同上下文似不相衔接,说意大利人文地理语,尤属赘疣,但25—35行数句的思绪及笔触绝似亚氏。

⑤亚氏认为事物的发明或制度的创建,各民族在各时代各地区时作“复演”

;两代两处隔绝的民族可各创成同样的事物或制度。

近代种族学家则多主“扩散”说;一新事物或新制度只在某一时代由某一民族创始,而后传布于他处,流行于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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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904

归属于执兵器以卫国境并参加政治的人们(阶级)。

耕作者为什么必须有别于这些人们(阶级)也已加以阐释。关于国境的大小以及土壤的性质也已讲过了①。现在我们应该进而研究土地的分配,并论定农业要怎样安排以及农民阶级是怎样的性质。

[土地分配应注意到问题的两个方面:]一方面,土地不宜像有些作家所主张的那样归于公有,虽然这也该像朋友之间的财物那样,互通有无而济公用②。另一方面,全体公民必须生计有着而不致欠缺衣食。一般公认为治理修明的城邦都以设置公共食堂(会餐制度)为有益,随后我们当另行说明我们所以赞成这个制度的原因③。每一公民都应有参预会餐的权利;但穷人既须维持一家的食口,常常没法支付会餐的份钱[所以,有些人就认为公共食堂应该由公款办理]。

公众祭祀(宗教仪式)的费用也应该由城邦的收益[或公众的捐献]支给。

经过这些考虑,我们建议,城邦全境应划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公产,另一部分为私产,属于各个公民。两部分还须再各各划分为两份。公产以一份供应祭祀(宗教)

,以另一份供应公共食堂的用度。私产地亩应有一份配置在边疆,一份配置在近郊——每一公民要在两处各受领一块份地,这样,他

①上章39和此节39同为上文的总结。如果肯定本章上半为伪撰,这两个结语应删其一;《苏校》主删b36—39行,《纽校》说应删a34—39行。

②参看卷二章五。

③设置公共食堂可以作为财产公用的实例,所以此处联带述及,但本书下文和上文并没有专章详论会餐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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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政 治 学

们无论在远处或在近处,大家都利害相同了。这种措置①既可满足平等和正义的要求,又在遭逢边警、遇到敌患时,全邦公民必可因此而作较坚强的团结。

要是不作这样的安排,则有些公民[其产业远离边疆者,]便轻忽邻邦的挑衅,另些公民[其产业恰在边疆者,]又往往戒心过重,甚至委曲求全而损及本邦的尊严②。

所以有些城邦订定专律,在审议本邦和邻邦的边务或衅隙时,禁止边区公民参加;他们认为边区公民,由于本身的利害,可能发挥不正确的意见,以影响公众对于(边务)战争问题的决断。

我们根据上述理由而建议的土地分配方式就是这样。至于耕作这些土地的人们(阶级)

,如果按照理想,由我们自行选择,则以奴隶最为相宜,但奴隶不要专由一个种姓获取③,也不可向性情强悍(具有自由精神)的种姓罗致。这样谨慎的选择可以求得劳力的供应而免于暴动(反抗)的危险。倘使不能如愿地获得奴隶,而思取足于次一可用的等级,那么

①卷二章五曾批评柏拉图在《法律地》(v745)中所拟的这种措施。本书卷七卷八取法于《法律篇》者,尚有其它多种措施,参看巴克尔:《希腊政治理论》(Gr。

Political

Theory)380—382页。

②边区田庄在战争中受害常常比较酷烈,其实例见于第二次麦西尼亚战争中,拉根尼和麦西尼亚间的边区埃伊拉(Eira)地方(《鲍桑尼亚斯》iv18。

1)。

科林斯战争中,科林斯和西基雄间的边地也尽行荒废(公元前393—392年)

(格洛忒:《希腊史》卷九455页)。伯罗奔尼撒战争初期雅典盟军方面,亚嘉奈人(Acharnians)

因战事多在他们境内进行,被蹂躏特甚,主张迅速出击(公元前431年)

(《修昔底德》i21)可作为边区居民对于战争的情绪和观念不同于远离边区的居民的佐证(参看《康格里夫校本》注)。

③参看柏拉图:《法律篇》卷六77C—D、卷七806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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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114

就以非希腊种姓的农奴(贝里俄季)

①为佳,这里也应注意到,不要使用性情强悍的种姓。耕作的人手,凡用于私家的,完全属于各份产业的主人;凡用于耕作公地的,即归城邦管有。

凡服役于农业的奴隶应该怎样待遇,以及对于服劳有功的奴隶们为什么应该给予自由作为报偿,这些问题我们将在后面另行说明②。

章十一  我们这个邦的城市,如前面已经说明,应尽量按环境所许可,建为联系陆地和海洋的中心,也是生境的中心。

就城市本身的内部设计而言,我们的理想应着眼于四个要点。

第一,最关紧要的是应该顾及健康(卫生)。城市的阳坡东向者常得东风的嘘拂,这最合于健康;其次,如果北有屏蔽,(其坡南向)可以挡住北风,宜于冬季。应加注意的其它两点为城市要安排好便于政治和军事的活动。就军事活动说,应该使居民易于外出而敌人难以侵入或进行围困。

如属可能,也要让市内有溪流和足够的井泉,以供水源,要是情况下能完

①贝里俄季为非希腊种姓的农奴,另外如黑海南岸赫拉克里亚城邦内的马里安第族农奴也可作为非希腊种姓农奴的实例。

农奴为“半奴隶”

,异于奴隶,参看卷二注。

②下文未见亚氏重论此题。参看《经济》卷一章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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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政 治 学

全一如所愿,则应采取近代建造大蓄水池的办法①,以积储雨水,有了这种容量巨大的蓄水池,则虽然久战被围,全城同四郊隔绝多时,市民也可不致苦渴。

如欲保证居民的健康,不仅应慎于候风相地,为他们勘定优于摄生的“居处(位置)”

,使获得充分的日照和空气,还须供应良好的饮水。这是一件绝不可轻忽的事情。

[地、水、风、火]各元素中,凡应用得最多最繁的一定对我们身体的健康关系最为重大:而“水”

和“风(气)”两者恰好就有这样的性质②。因此,凡经慎重规划而建置的城市,如果所有溪流或井泉,或清或浊,不尽相同,就须订立章程,分别饮水和用水[不使互相沾污,也不让人

①许多缺水的古希腊城市,例如亚历山大城(普尔:《埃及城市》[Stuart

Pole,Cities

of

Egypt]181页)

,克尼杜城(《希腊和罗马地理辞典》“克尼杜”条)

,推罗的岛区(马斯伯乐:《东方民族古代史》[Maspero,Hist。

Anciene

des

Peuples

de

L‘orient]192页)等,多设水池或水槽以积存雨水。达耳马戚亚(Dalmatia)和各岛无溪涧,无水泉,居民终年以所蓄雨水供应用(杰克逊:《达耳马戚亚》[T。

G。

Jackson,Dalm。

,Ⅰ]241页)。雅典市区四泉,只一泉可饮;但附郭多清溪,亚里士多德时,雅典已建有水槽,自市外引溪水入市内。

塞莫斯岛亦有长距离引水建筑(见《希罗多德》i60)。此节亚氏只言水池,不言引水设备,因水槽易被敌军切断之故。

古希腊人对公众的饮水及用水十分注意。

近代考古家挖掘希腊化时代的一个希腊人城市旧址时,在一条街坊的地段就掘出了并行的十一支金属水管(白雷斯德特;《古代》[Breasted,Ancient

Times]第二十一章)。

②亚氏以人民健康观点为城市选择位置,这是由于他早年所受的医学教育。

希朴克拉底:《空气、水和居处(位置)

》一短篇素著名于世,此节要旨盖本于希氏。

-- 430

政 治 学314

们浪费]①。

关于城市的设防,各种政体不宜作同样的规划。单独一个筑于高地的卫城[只]适合于寡头政体和君主(一长)政体;平原的防御工事适于平民政体;两者对于贵族政体的城邦就都不相宜,这种政体要有若干同它的地形相符的堡垒②。

私人住房的布置,如果按照希朴达摩的新设计③,[拟定方正的街衢后,]让备户鳞次栉比,建造整齐的房屋,自然有益于观瞻而且便利于平时的活动。可是,就战时的保卫而论,我们的要求又恰好相反:古代街巷的参错曲折常使入侵的敌兵无法找到内窜的途径,而闯进城中的陌生人也难以找到他的出路。所以,应该兼取两者的长处:仿照农民栽培葡萄的“[斜畦]密垅”

④,这样就可能制订出对平时和战时两方面都相宜的里巷方案。另一种可以施行的办法是在全市中划出一

①希腊半岛处于亚热带,平均温度17℃,雨量少。某些地区患旱。夏季溪涧多涸。古希腊人开辟农田,须先营水池和灌溉渠道。人人重视饮水;送别友人时常祝“一路平安并得清泉”。

两邦缔交定约,辄记明“双方都不得阻断对方的水源”。所以亚氏这一章也特别重视水泉。

②各种政体的城市设防规划应该各不相同的理由,未见说明。希腊各邦城市,如曼底涅亚和梅加洛浦里都建筑在平原上(布尔西安:《希腊地理》[Bursian,Geog。

von

Grichenland]卷二209、24)

,都是平民城邦。斯巴达(《朴吕波》v2。

1)

、迦大基(梅尔察:《迦太基史》卷二165)和爱璧隋费里的洛克里城(李维:《罗马史》卷二十九6。

14)市区都有高地,各置堡垒。

③贺尔姆:《希腊史》(Holm,Griech。

Gesch。)卷二324页,说公元前第五世纪以前,有些希腊城市已有直线通衢和直角交互街道。希朴达摩不能作为城市设计的最初专家,但因他给许多著名城市从事设计,所以世人以首功归属于他。

④葡萄园栽植葡萄五棵为一簇,如骰子上的“五”

(quincunx)其畦垅都斜向。希腊古园艺家认为这种畦式既美观而又利于培育操作。

-- 431

414政 治 学

部分区域来进行整齐的设计[留着其余部分用作有利于巷战的规划]。这样,就既顾及了安全,也不至丧失市容的美观①。

关于以垣墙为保卫城市的设施,[颇有争议。

]有的人说以好斗称于世上的邦国就无需筑城②。这种议论实际上是业已过了时(陈腐)的话(奇策)——大家既然已经目睹那些以此自鸣的人们受到事实的打击,就更不必高谈了③。

倘使交战的两邦大体相似,而敌军只人数稍占优势,那么躲在墙垣内托庇于土石的军队自然不会受人尊敬。如果遭遇这样的情况——这种情况实际上常常可以遭遇——进攻的敌军具有不是少数或少数超人的勇敢所能抵抗的优势,那么,一个城邦要想死于惨败、屈服和毁灭,则最好的军事措置仍然是设备

①《纽校》Ⅲ396,分析全章句读所说“四个要点”

:应为:(一)健康;(二)适于政治生活;(三)利于攻防;(四)美观。亚氏原稿未经推敲和修整,所以第四点草率未详,而且未表明这是城市工程设计四点中的一点。行原文为“其余各点”

,依纽曼解释,译作“其它两点”。

②普鲁塔克:《拉根尼嘉言汇录》,“阿偈雪劳”30:“有人问阿偈雪劳,斯巴达为什么没有城垣?

回答说:斯巴达不依木石以为固,而恃共居民的勇德。“柏拉图:《法律篇》vi78D—779B,说应该像斯巴达人的恃其勇德,逐敌人于国境之外;与其天天使士兵筑壕设堑,毋宁使他们勤于巡哨,认真警戒。如果认为金城汤池足以藏身其中,高枕而无忧,其人民终将消磨勇气,卒至怯懦无用。

③此语盖指斯巴达在忒拜的埃帕米农达引军入侵时(公元前369年)

,大败受辱一事。

雅典在公元前338—326年间莱喀古士以平民党领袖主政,颇有兴革,亚氏著此书时,莱喀古士正在重建雅典和拜里厄斯港间的长垣。亚氏对于莱喀古士的各种措施多寄以同情,筑城也是其中的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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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514

最坚固的垣墙壕堞;当今石炮(重砮)以及攻城的其它机械①次第创制而且能作高度准确的投射,城防正应是当务之急了。

要求一个城市完全不设防这种观念,充其极致,就得把一切高地据点都夷为平地,让敌人随意入侵。其用意恰好类似要求人家不得砌治围墙,以免住户因此而成为懦夫。我们也须懂得,一个城市倘若设有城垣,它可以主动于[攻守的]选择——把有垣当作无垣[它尽可出击]或以此垣为依凭[它也可坚守]——但一个城市倘若全无城垣,那么市内的人众,如逢寇敌,除了立即应战外便别无它途了。要是明白这些分析而确认城垣的有益于防务,即市邑不仅应该筑城,还得经常修建雉堞,力求其宏壮美观而又适于御敌,足以抵挡近代发明的各种攻城机械。蓄意攻伐的人们常常企图创造新法新器,以达到破阵陷邑、获取胜利的目的;凡从事防守的一方,除了采取业已流行的一些设施外,也应殚精竭虑,寻求防御的新法新器。从事攻掠的人们,碰上一个守备完固、无隙可

①西西里和迦太基战争时,迦太基人用“攻城撞槌”破坏墙垒。西西里狄欧尼修前主创“石炮”

(掷石器)以远击撞槌(见《狄奥多洛》xiv14。

50)。其它攻城机械如“云梯”

、“游动塔桥”

,也见于这次长期战争中。嗣后,马其顿腓力用西西里法多制攻城机械、大有助于克敌制胜(参看德罗伊曾:《希腊战争掌故》[Droysen,Gr。

Kriegsalterth。

]209、211页)。莱喀古士修整雅典城港长垣时,有鉴于此,不仅改旧有砖堞为石堞,并筑“城壕”

以拒“撞槌”

等。

雅典公元前334—326年间筑城情况见埃斯契尼:《反克蒂西丰》27、31(参看德罗伊曾:《希腊战争掌故》237页)。

亚里士多德时代,希腊人研究攻防机械甚勤。

《朴吕波》X4,曾说到战术家埃尼亚斯(Aeneas)著有《攻城法》专书。现在还能从断篇残章中见到埃尼亚斯这一著作的鳞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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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政 治 学

乘的地区,实际上就不想去轻试其锋锐了。

章十二  我们如果假定公民们应分配到各个会餐组织(公共食堂)而城垣在某些适当的时期又应设置卫所和碉堡,那就自然会想到这样的措置:有些食堂应该安排在各个卫所。

这是会餐制度和其它机构相配合的一端[还可以有另一些配合]。

执掌要务的行政人员的食堂可以设置在某些便利的适中地区,和公众朝礼的神庙联系在一起——但曾经有法律规定或德尔斐(阿波罗)神谶昭示的①那些应该独立而隔离世务的祠祀,自属例外。

这个地区要处于众目可以远瞩的位置,让遐迩的人们仰瞻其庄严而崇敬这一善德所由寄托的圣地,这样的地区自然要在全城的高坡,据有俯瞰四方的形胜。在这个位置以下,应该留有一片公共广场,其性质和作用犹如帖撒利亚人所命名为“自由”的那一广场。这里除经行政人员所召集的人以外,凡商人、工匠、农夫或其它类此的人们,一概不许入内,这个广场中要是设置老年人游息和健身的场所当然更好。体育锻炼应该像公共食堂那样,以年龄为准,分成若干组而做好各别的安排;如果按照这样的方针建立各处健身房,老年人就可以和官员们一起[在广场]游息,有些行政人员却也应该分别[到各卫所附近的健身房]和青年们

①参看柏拉图:《法律篇》v738B—D、vi78C、vi848D—E。柏拉图所拟的城市设计:全市据高地,市场在城中,四周立若干神庙,神庙也是防御要塞。政府机构和法庭设在神庙附近。外国无需城垣。居民房屋应有统一设计,外围各户的房屋彼此相联结,以便在战时成为防御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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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714

一起作体育活动。

在有官员临场时,青年们就能比较庄重些,而自由人们常易流于放荡的一些情绪也因此有所戒惧,而慎自收敛①。大家从事卖买的市场应该设在和公共广场相远隔的地方②,市场须选择适于商业的良好位置,使从海外进口的货物以及由内陆汇聚的商品两都便于贸迁。

城邦的首要人员③包括执政和祭司。

[我们已讲到了执政们的会餐安排,]关于祭司(神职)们的会餐编组,也像其它人们的各各附属于其所管领的职司,当然以设于祠庙房屋内为相宜。处理契约、诉讼,法庭传唤以及类于这些事项的公务机构,还有那些管理商业广场和城市公共建筑的所谓“商

①此语指希腊当时青壮年间同性恋爱的陋习,在竞技和游息场中,要是没有警戒,这种陋习便易于滋长;参看卷二注。

“健身房”

(或“体育场”)供人游息和练习竞技,附设有公共浴室。其主要作用在军事教练。亚里士多德时代,雅典健身房多设在城外。忒拜在城内和郊区都有。斯巴达和埃里斯则在城内(色诺芬:《希腊史》v2。

25、30)。柏拉图:《法律篇》804C,主张健身房设在城内。色诺芬:《居鲁士的幼年教育》i2。

4,对于他所虚拟的波斯国,为老人、中年、青年和儿童各别设置体育场。

②“广场”

,“赶赴广场”即“卖买”

,所以“广场”亦作“市场”解。雅典的“广场”分两部,南部为政治集会之所,北部为商贩互市之处(参看贺尔姆:《希腊史》卷二309页)。帖撒利亚人使官员和公民的集会及游息隔离于商贩。这里的就只是“广场”

,不作市场。

斯巴达人政治集会和市场也分在两处。

下文称市场为“商业广场”

()

(和上文“自由广场”相对照)依原词义为“必需品广场”。

③原文“公民群众”

,依《纽校》,(Ⅲ,校勘注释112页)

,改为“首要人员”

(或“领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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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政 治 学

场监理“和”城市监护“们①的位置应该都安排在公众聚集的地区附近。

这自然以交换生活所需的市场范围内最为适当。

按照我们的规划,设在较高地区的公共广场就专供优閒的游息,而商业广场则成为大家日常生活熙来攘往的活动中心。

我们这里所说的一般体制,在郊区也大致可以通行。那里也有各种行政机构——那些官员有时称为“林区监护”

,有时称为“乡区监护”

——他们也各各与其业别相呼应,各各设置卫所和食堂②。乡村四郊也得散布若干祠庙,有些供奉诸神,另些

①9行所举城邦职官名称及其职司,见卷六章八—16;15行所举见—30。

这里,行文似回顾到卷六这一章;这一点为近代校勘家主张保持旧有卷次,不把四、五、六卷移在七、八卷后的一个佐证。

②依照本章的规划,群神供奉于城内的高坡,城邦政府也设在这里;年龄较高的执政们以及耆耄的祭司们的食桌也设在这里:这是全邦军政的重心。稍低处为公民政治集合的广场,老年人公余修养及游憩也在这里。市场设在交通运输便利的坡下或海滨;次级行政人员的机构及其食堂安排在市场附近,工商和公民们为卖买日用必需品而廩集于此,这是人民生活的中心。亚氏在这章内未言明法庭应设在何处。一般青年则分别编组而生活于城垣各段和四郊的卫所,他们的体育场和食堂均设在卫所。

雅典公民自十八岁至六十岁都列于军籍,遇有战事即分别召集(《雅典政制》五十三)。公元前338年嘉罗涅亚(chaeronea)一役被马其顿腓力所败后,雅典对十八至二十岁青年的军事训练特别勤奋。故亚氏这一章反映着他的时代生活,对卫所和青年军事训练说得较为详明(参看《纽校》Ⅲ412,《巴克尔译本》384页“附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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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914

祀事城邦的英烈①。

但详述这些规划的细节并加以说明,恐怕徒费光阴。关于这些,不难倡作高论,可是要把这些高论付诸实施,这就很不容易了。我们尽可祈愿,然而怎样可偿宿愿,却得等待命运②。所以,我们目前对于这些细节不必再多讲了。

章十三  [说明了一个理想城邦的土地和人口等条件后,]我们现在应该讲到政体的本题了;这里,我们该阐释一个城邦由于什么以及怎样才能享有幸福生活并制定优良政体的要点。无论在什么地方,人们要取得幸福,必须注意两事:其一为端正其宗旨,使人生一切行为常常不违背其目的。其二为探究一切行为的准则,凭以察识人生将何所规随才易于达到目的。目的和手段,两者可以相应,也可以不相应。有时人们抱有正大的宗旨,但实际上终于没有达成初志。有时一切手段全都成功,人们获致所求,然而考究他所要求的事物,却又颇为鄙薄。

有时,甚至两者都属失当,例如一位医师,他既可错断身体健康的本质,面对于获致他所希求的健康又作谬误的处方。就一切技艺和学术而言,必须兼明两者——既

①参看柏拉图:《法律篇》717B、738B,城邦应有祠庙以供奉诸神和精灵(诸小神)

及英烈;848D,每一乡村都须建置神庙。

亚氏这一章说到英烈而不提诸小神,大概他认为宜罢杂祀。阿提卡地区,乡村多坛龛,见李维:《罗马史》三十一26。

《狄奥多洛》xv53,记希腊人相信所供奉的英雄烈士在城邦有兵祸时,其神灵能上阵助战,杀敌庇民。

②上句中“倡为高论”和“付诸实施”

,下句中祈愿和命运,原文各从脚韵,成为两个句内对仗,译文未能声义并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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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政 治 学

确立它的目的又精通于达到这个目的的手段(作为)

①。全人类的目的显然都在于优良生活或幸福(快乐)。

有些人的行为足以实现他们的目的。另一些人虽然向往,但终于不能达到目的,或由于天赋薄弱,或由于遭际艰难。

[于此]我们应该还能记得,如果要导致优良生活,必须有适当的配备[而各人的家境却随着他的遭际,或裕或窘];至于这种配备的适量则因各人天赋的厚薄而异,凡才德优美的人,对于身外的需求一定轻微,要是天赋不充,便不能不对财物多所借重。又另些人则一开始就弄错了宗旨;他们虽行为卓越,可以有所造诣,但一切才情都投入了谬误的途径。这里,我们所研讨的初意既在寻取最优良的政体,就显然必须阐明幸福的性质。

只有具备了最优良的政体的城邦,才能有最优良的治理;而治理最为优良的城邦,才有获致幸福的最大希望②。

在《伦理学》中,我们已经有所说明——我们在那里所持的论旨是有益(不虚)的——幸福为善行的极致和善德的完全实现,这种实现是出于“本然”而无需任何“假设的”

③。

我所说有待“假设”

,意思是其人其事必须获得相关条件[而

①《纽校》Ⅲ42,说此语在批评柏拉图所拟理想国对于幸福的目的既有所不明,而对于追求幸福的方法也有谬误(例如卫国之士不许有家庭和私产)

,在目的和手段两方都不合理(参看卷二—16—25)。

②亚氏政治思想的重要公式:(一)政体=人民生活方式,最优良的政体=最优良的生活方式。

(二)优良(善德)=幸福(快乐)。合并两公式而言,则最优良的政体=最幸福(快乐)的生活方式。参看卷三章九—、卷七章一至三等章节。

③《尼伦》卷一、卷十各有近似语句,措辞稍异,意义相同。参看本书本卷章八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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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124

后才可成善];所说出于“本然”则必自具备内善,不必外求[而径可成善]。试以正义行为做例子,[如果按照法律的正义]课人罚金,或加以惩戒,诚然是一件善事,但这里必须有罪人恶行作为条件而后执法者才不得不做这件善事——我们宁愿城邦没有罪人,没有恶行,而法官无法施行警戒,无从实现他的正义。

[如果按照功赏的正义,]以荣誉和财物给予他人[如是而以已所善与人为善],这样的为善就不同于惩恶的所以为善;凡由己(出于本然)的善行才是至高的善行。

以刑罚惩治罪恶,就某一意义[例如给人以痛苦]而言,仍旧只是一件可以采取的坏事①;相反[就惩恶的目的在于消除恶行而言],善施恰是可以开创某些善业而成为善德的基础。

[我们也可把这里的论旨另作一些申说:]虽善人都能安于贫病,并善于对待人生其它种种的困乏,然而幸福总是有赖于和这些恰好相反的事物[即衣食、健康和人生所需其它的物质配备]。我们在讨论伦理问题的篇章中②,屡次说明,一个真正善良而快乐的人,其本性的善一定是绝对的善③,当他发扬其内在的善德时,一定能明白昭示其所善具有绝对的价值(品格)。可是,由于[善良而快乐的人们也不能完全没有身外的善]这样的事实,使人们设想到身外之物为导致幸福的原因。这恰好犹如听到了一曲竖琴的佳奏,人们竟忘记了乐

①(“可以采取的坏事”)

,依《施奈德校本》作(“可以施行的坏事”)。

《贝校》、《苏校》都从《施校》。

②见《尼伦》卷三—《欧论》卷七、《道德论》卷二。

③“绝对的善”

,同于“本善”

,参看《命题》卷三和《形上》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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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政 治 学

师的妙手,却赞叹那竖琴的弦索。

从以上的分析,可知城邦必须预设某些要素,而后由立法家的本领提供其它事项。我们希望这个理想城邦在各方面都具有足够的配备——外物的丰啬既寄托于命运,在命运成为主宰的范围以内,我们就只能作虔诚的祈愿。至于城邦的善德却是另一回事:这里我们脱离了命运的管辖,进入人类知识和意志的境界[在这个境界内,立法家就可以应用他的本领了]。一个城邦,一定要参预政事的公民具有善德,才能成为善邦。在我们这个城邦中,全体公民对政治人人有责[所以应该个个都是善人]。那么我们就得认真考虑每一公民怎样才能成为善人。所有公民并不个个为善的城邦,也许可能集体地显示为一善邦。可是,如果个个公民都是善人这就必然更为优胜。全体的善德一定内涵各个个别的善德。

人们所由入德成善者出于三端。这三端为[出生所禀的]天赋,[日后养成的]习惯,及[其内在的]理性①。就天赋而言,我们这个城邦当然不取其它某些动物品种(禽兽)

,而专取人类——对人类,我们又愿取其身体和灵魂具有某些品质的族姓。人类的某些自然品质,起初对于社会是不发生作用的。

积习变更天赋;人生的某些品质,及其长成,日夕熏染,或习于向善,或惯常从恶。人类以外有生命的物类

①“天赋”

、“习惯”

、“理性”为人生入德三端,参看《尼伦》卷十又卷—。

“天赋”

,即“本能”

,为人和动物诞生时所共同具备;人类则在诞生以后因教育的功夫,养成习惯,发展理性而独具才德(参看本书卷八章三《尼伦》卷十)

,所以继此以下,议论转入“教育”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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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324

大多顺应它们的天赋以活动于世界,其中只有少数动物能够在诞世以后稍稍有所习得。人类[除了天赋和习惯外]又有理性的生活;理性实为人类所独有。人类对此三端必须求其相互间的和谐,方才可以乐生遂性。

[而理性尤应是三者中的基调。

]人们既知理性的重要,所以三者之间要是不相和谐,宁可违背天赋和习惯,而依从理性,把理性作为行为的准则。

我们在前面已经论到①,在理想城邦中的公民应有怎样的天赋,方才适合于立法家施展其本领。公民们既都具备那样的素质,其余的种种就完全寄托于立法家所订立的教育方针,公民们可以由习惯的训练,养成一部分才德,另一部分则有赖于[理性方面的]启导②。

章十四  考虑到一切政治组织总是由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两相合成,我们就要论究两者应该终身有别,还是应该混为一体。教育制度须符合上述问题的抉择而制定不同的措施。我们可以想像,在某种情况下,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一经区分,应使终身有别。邦内如果在同级中有超群拔类的人们,他们的体格和智虑几乎像诸神和英雄,那么统治阶级自将与他们的

①本卷章七。

②参看《形上》卷九章五:“一切潜能(才能)

,或如感觉,秉于内涵(天赋)

;或如吹笛,得之实习(习惯)

,或如艺术,得之于研究(理智)。凡由习惯和理智所得的才能必先经操练;非理智潜能之内涵于蕴受者,不假操练而自备。“

亚氏这里有关教育的基本理论,和《尼伦》卷二、《感觉和可感觉物》章一、《动物志》卷九等章节大体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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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政 治 学

臣民判然相异①。但这样的设想,世上终不可遇;我们在实际生活中,迄未见到有如斯居拉克斯②所说印度诸王及其臣民身心两俱显然有别的情况。因此我们应该选取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更番迭代的政体;这种体制确是切合时宜,具有多方面的理由。在同类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中,大家就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凡不合乎正义[违反平等原则]的政体一定难以久长。被统治的人们[既不能获得应有的权利,就]将联合四郊的人们(农奴)共谋革命;而统治集团和这样多的仇敌相比,为数实在太少,就无可与之相竞了。

从另一方面看来,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也必然有某些差异。两者原来有所差异而又共享同等的政治权利:这就是立法家们应该解决的疑难。

关于这些,我们前面已经说到③。

根据自然的安排,我们拟议把全体种属相同的一个公民集团分为两个年龄高低的编组,自然所作青壮和老人的分别恰正符合政体中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分别④。青年们都不会妄自认为才德胜于前辈而不甘受人治理;他们如果明知自己到达适当年岁就要接替统治的职司,就更加不必怨望了。这

①参看卷一、卷三。

②加里亚的加品扬达(Caryanda)人斯居拉克斯曾著《远航配》(Seylax,Periplus)

,述及印度见闻(《希罗多德》iv4)。原书久已失传,今本《远航记》实非原作,其中未见亚氏此节所举事例。这里所说“诸王”

,似即中国玄奘《大唐西域记》中所记印度四种姓(四阶级)中的“刹帝利”。

③见章九。

④参看柏拉图:《法律篇》690A,父子、贵贱、长幼、主仆、强弱为统治五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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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524

样,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在当时而言,固然是编组不同的人们,但就先后而言,两者将是同组的人们。对于他们的教育也是这样:从一个观点看来,两者应当受到相同的教育;从另一个观点看来,就应当相异。谚语就是这样说的,“要明白主政的良规,必先学习服从的道理”

①。

在我们这一专著的前部②曾经说明,统治有两个基本不同的方式:其一以统治者的利益为中心,另一则以被统治者的利益为基础,前者即所谓“专制统治”

(主奴统治)

,后者即所谓“自由人统治”。

[青年们固然应学习自由人统治体制中服从的道理,但他们对某些似乎只宜于主奴统治的规律,也应该熟习遵从。

]有些任务[委给自由人和委给奴隶]虽在执行方面好像没有差异,而实际的目的却迥然不同。若干琐屑而一般视为鄙贱的事情,应该让自由青年们学习执行,他们并不会因担任这些贱役而丧失光荣的身分。一切作为本来没有高卑的区分,这完全凭它们的目的(后果)或好或坏,才能显见那些行为或为光荣或为卑辱。

我们曾经辨明③,好公民和作为统治者的公民们的品德都相同于善人的品德。我们又曾拟定各人先经历被统治而后参预统治机构[所以人人都应具备善人的品德]。那么,立法家就必须保证他的公民们终于个个都要成为善人,并应该熟筹应采取怎样的措置[教育]而后可以取得这样的成绩。又,

①参看卷三。

②见卷三章四、章六但亦见本卷章三。

③见卷三章四、章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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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政 治 学

对于人类最优良的生活,他也应该确立其目的。

人的灵魂具有两个不同部分:其一,为内涵理性;另一,内无理性,而蕴藏着服从理性并为之役使的本能①。

我们称某人为“善”

时,就认为他的灵魂的两个部分都存在着善德。

但人生的目的究应置重点于哪一部分?所有接受我们上述区分的人们,于此都可得到一致的解答。凡较低较劣的事物常常因为有较高较优的事物而得其存在,这在自然世界和人为世界中,全属相同②。就灵魂而言,具有理性的部分是较高较优的部分。

[所以,人生的目的理应在这一部分中寻求。

]但照我们素所研习的说法,[这一部分]③还得再划为二:因为理性有“实践理性”和“玄想理性”之别④,显然,灵魂中那内涵理性的部分也须作相应的区划。灵魂的各个部分和区划既有尊卑之别,则相应于其各部分和区划所表现的操行也一定有优劣之异。人们凡是足以造诣于这三项(全部)操行[即

①卷一章十三,灵魂内分别有“理性”和“无理性”两要素,和本卷章十五相符。此节又另作“内涵理性”

(即“理性本体”)和“服从理性的本能”的分别,同《尼伦》卷一章十三相符。

《尼伦》卷一章十三,说政治家的主旨既在促进人类的善德,而人类善德重于灵魂(心理)方面,则政治家应研明灵魂(心理)之学,有如医学家的主旨在医治人们身体的疾病,就得先研明身体(生理)之学(参看耶格尔:《亚里士多德》354—357页)。

②自然世界中,植物供动物食用,动物供人类食用,见卷一章六—20。

“人为世界”指以人手所制的诸事物而言,认为人类先制低级事物,再用低级事物为原料和工具,进而制造高级事物。

③《苏校》四版依维多利译本增“这一部分,即内涵理性的部分”。

④见《灵魂》卷三章一。参看《尼伦》卷六章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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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724

玄想理性和实践理性所表现的操行以及无理性的本能所表现的操行,]或其中的两项,必须置重点于其中较高较优的一项。

我们谁都力求造诣于各人所能实现的最高最优的宗旨(目的)

①。

全部的人生也有不同的区分——勤劳与闲暇,战争与和平;在人事方面,又有事属必需或仅关实用的作为和达到善业的作为的区分。我们对于人生各个部分及其各项事业的选择,应当依从我们选择灵魂各个部分及其所表现的各种操行时所采取的途径。所以,战争必须只是导致和平的手段②;勤劳只是获得闲暇的手段;凡仅属必需或仅关实用的作为只能是获取善业的手段。政治家在拟订一邦的法制时,必须注意于所有这些要点:[第一,]他必须顾及灵魂的各个部分及其各种操行;而在这个范围以内,务须着重于较高较优的部分,并着重于所企求的目的。

[第二,]他又须顾到人类生活的各个部分及其各项事业而为之分别本末和先后。我们这个城邦的公民们当然要有任劳和作战的能力,但他们必须更擅于闲

①亚氏灵魂分析:(一)

(1)

“不涵理性部分”

,(二)

“内涵理性部分”

,这第二部分又别为二,(2)

“实践理性”

,(3)

“玄想理性”。三者自下而上达,其所表现的品德,亦自低而渐高:由(一)(1)所表现的作为,见其节制(syphrosyne)

,由(二)

(2)见其“周详”

(phronesis,明哲)

,由(二)

(3)见其“智慧”

(sophos)。众人行为或能遍见三德,自当以智慧为最高,或仅见二德,则智慧高于周详,周详高于节制。

②战争的目的在于和平,其义先见于柏拉图:《法律篇》628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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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政 治 学

暇与和平的生活①。他们也的确能够完成必需而实用的事业;但他们必须更擅长于完成种种善业。这些就是在教育制度上所应树立的宗旨,这些宗旨普遍适用于儿童期,以及成年前后仍然需要教导的其它各期②。

在我们今日的希腊,以政体优良著称的各邦,和为之制订政治体系的立法家们,却竟然昧于此理。他们显然不以人生较高的宗旨为建立政体的准则,也不把教育方针引向一切善德。相反地,他们崇尚鄙俗的趋向,力图培养那些可见实效和容易获得近利的各种品性。

当代某些作家怀抱同样意志,也表现着相似的精神。他们称颂拉栖第蒙的法制,佩服立法家们以战争和克敌致胜为整个政治体系的目的。这种鄙俗的观念不难凭理论加以指斥,而且现在早已被事实所否定了③。

许多人都倾心于建立专制霸国,统治各族,借以取得物质的

①(一,甲)

“勤劳”和(一,乙)

“战争”相联而与(二,甲)

“闲暇”相对;闲暇则与勤劳相对而联于与战争相对之(二,乙)

“和平”。作为人类生活方式的这两列对论(antithesis)详见于《尼伦》卷十章七以下。人生各事业归结为这四者:“战争”为世上所不能避免,政治对城邦有实益,都当治以“勤劳”

,这些符合于灵魂的实践部分所表现的诸德。学术和玄想为最高善业,必须有赖于“闲暇”和“和平”

,玄想合于灵魂中理性部分所表现的智慧。

②“其它各期”

,依周伊特、纽曼等解作十四至二十一岁的青年期以及二十一岁以上至某岁的成人期。巴克尔解作青年期(十四至二十一岁)中各阶段。人生教育分期,参看下文;亚氏对二十一岁以后成年期间的体育和智德训练未作确切说明。

③参看章十一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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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924

繁荣①。

茜勃隆以及传述拉根尼(斯巴达)

法制的其它各作家②显然都是这样的胸襟,大家都称誉其立法家的才干,训练拉栖第蒙人使他们能够担当危难,终于树立了霸业。现在拉栖第蒙人已丧失了他们的雄图;我们全都可以看到那里并不是一个幸福(快乐)的社会,他们的立法家实际上是不足称颂的。这位立法家的功绩的确是稀奇的;这个城邦的人民世世代代谨守他的教论,始终奉行他的法制,可是他们毕竟遗弃了人类较美善的生活。无论如何,那些倾心于斯巴达法制的人们,对于立法家理应知所抉择的政体类型总是看错了;自由人政体实际上比任何专制统治为较多善德,也就是较为优良的政体。我们还可从另一方面考察,专意训练其邦人以求克敌致胜、役属邻国的方法家,为什么不值得钦佩,这样的城邦为什么不能论为是幸福的;这种[向外扩张的]政策实际孕育着[对于内政的]重大隐患。显然,任何公民,他既然受到以暴力侵凌它国的教导,那么,他如有机会,亦未尝

①“和平或战争?”

,“从事国内文教或力图开拓境外?”

,为自古迄今立国的主题。亚氏这一章虽显指莱喀古士的旧制和斯巴达的好战,收功利于一时,终不能垂于久长,也可能是对于雅典时人的针砭。直至公元前336年,雅典素有和战两派的分野。和平派主张屈从马其顿,削减武备,以公款用于改善人民生活。主战派以德谟叙尼为之表率,则竭力反对马其顿方兴的势力,他们以自由为号召,企图重振雅典的旗鼓,这样就必需提倡尚武精神,教民战斗。

②传述斯巴达法制的作家,除茜勃隆外,可能是指《拉根尼共和国》的作者色诺芬(《苏校》二版911注)。又,克里底亚(Critias)也有关于斯巴达的著作,埃福罗的《世界史》中亦曾涉及斯巴达,但两家之书今不传(《纽校》Ⅱ312页行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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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政 治 学

不可以其暴力强取本邦的政权①。

斯巴达王室鲍桑尼阿斯②虽已位极尊荣,仍还轻举妄动,[竟不惜凭借武备,谋建僭主政体。

]斯巴达人对于鲍桑尼阿斯王的举动,是加以非难的。

[事实上,这恰正是霸道在国内的表现。

]于此,我们已可确切地说,那些颂扬霸道的说法,以及实行霸道的法制[和败策]没有实际好处而违反正理,不应为政治家所崇尚。

各个私人和公众社会的善德③是相同的;立法家就应该以这些善德灌输于公民的思想中。从事战争的训练不应以奴役不该做奴隶的人们为目的。尚武教育的目的应该是这样:第一,保护自己,免得被人所奴役;第二,取得领导的地位,但这种领导绝对不企图树立普遍奴役的体系而只应以维持受领导者的利益为职志;第三,对于自然禀赋原

①对邻邦的专制和对本邦的专制;同为专制;征服列族,建立霸国,和钳制人民、依暴力为治的僭政相通:纽曼认为这种议论在亚氏当代甚为锋利,亦极新鲜(《纽校》Ⅲ46)。

②鲍桑尼阿斯在称“王室”

,同此节所说名位相同。

但此节所谓有谋建专制政体的意图,则和的鲍桑尼阿斯相同,但该节的称号为“波斯战争中的统帅”。

布佐耳特:《希腊史》再版卷一513页注③,说和此节的鲍桑尼阿斯为和吕桑德相对敌的鲍桑尼阿斯王;波斯战争的统帅鲍桑尼阿斯则是柏赖斯达沽王的师保,本来是王子的从兄,有些古籍中往往也误称他为“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