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部分
《《政治学》》 ·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 2026-07-25
(甲)富人的依据是他们有较大的土地,而土地是有关城邦的共同利益的;又,他们由于富有恒产,也比较能够信守契约②。
(乙)自由氏族和贵族的依据[都为门望]是相接近的。
出身(门望)较高的,作为一个公民,比出身卑微的,地位也较高;尊贵的氏族(血统)在一邦内总是比较受尊敬的。又,优种递传优种;世泽之家的后裔常常见到有良好的品德。
(丙)相似地,品德当然也应该是要求政治权利的正当依据;我们认为正义正好是社会性的品德③[最有益于城邦团体],凡能坚持正义
①本卷章九。
②《修昔底德》vi39,记叙拉古雅典那哥拉斯(Athenagoras)的话说,财物保管应该信托富人。
③卷一。又,《尼伦》卷五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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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常是兼备众德的①。
(丁)但[在财富、出身或品德这些个别的依据外]多数(群众)也有他们要求政治权利的依据:就集体说,他们就比少数(寡头)较强、较富而又较好。
假如这些具有品德、财富、门望而可以提出政治要求的人们组成某一公务集团而聚居于一城之中,这个城邦将由谁来统治?这是一个争执不已的问题,可否有所协议?在我们前面已经叙述的各类政制中②,并未见到争执不已的情况。
那些城邦因执掌主治机构的人们各不相同而性质各别:其一是以最高治权寄托于富户[寡头政体];另一寄托于才德[贵族政体];余者类此,各有偏依。
但这里所提出的问题与此有异,这里发生了性质各别的人们同时要求治权的争执。例如,有德之士,如果为数甚少,却提出了他们的要求。我们该怎样答复他们的要求?鉴于他们人数太少,可否向他们质询:你们这么一些人能够处理全邦的要务么?你们的人数足以构成一个城邦么?还有一种疑难不仅可向有德之士质询,也应该问及其它一切提出政治要求的人们。以财富较多或门望(出身)较高为理由而要求治权归属少数人,这可说同样是不合正义的。如果承认这样的理由,则任何一人要是他的财富超过其余的人,他就当然可以统治他们了;相似地,门望特别高的人也当然要统治门望较低的人们,例如自由人氏族,而这些自由人却正在以自己的出身为依据而要求治权。在[少
①柏拉图:《法律篇》631C,明哲(智)
、节制(礼)
、坚毅(勇)三德结合而成正义(义)。正义兼有其它三德之意,亦见于《亚里士多德残篇》七五。
②本卷章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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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制]贵族政体①中,所依据的才能或善德,论理也相同。
倘使若干贤良(好人)所合成的公民集团中有一人的才德出类拔萃,超乎他人,这些人就应当遵循自己所主张的原则让他一人来统治了。若说多数(群众)因为强于少数就应当取得治权,依照这理论,如果有一人或某一小组的人强于这一多数(群众)
,这人或这小组就必然可以代替那个多数来执政了。
所有这些分析,该可以证明上述各种依据,各方面所凭以要求取得对其它一切人们的统治权利的,没有一个可以作为正当的原则(标准)。
试以人们举品德作依据而要求统治公民团体者为例,或试以人们举财富作依据者为例。群众(多数)就可以和这两者相抗衡,不作个别的比较,而以多数集体同少数人相比较,则无论在品德上或者在财富上,就未必不能占优。这里引到了偶尔曾经涉及的一个疑难。这个疑难是:假如就这个多数集体而言,的确较少数好人[或富人]为更优,则主张尚优原则的立法者,要是他的目的正是想制订最公正的法律,那将怎样取舍呢?他应当为了好人们[或富人们]的利益创制政体,还是为了多数(群众)的利益?我们的答复是:所谓“公正”
,它的真实意义,主要在于“平等”。如果要说“平等的公正”
,这就得以城邦整个利益以及全体公民的共同善业为依据②。
〈公民的一般意义原来是指一
①取义于“好人们”
,译“贤良”或“贵族政体”。贤良多出于世族,故中国一般都译为“贵族政体”。依此节,贤能所重在“才德”不在“门望”。
②参看章七。
“最为正宗”也就是“最为公正”的政体,应该不偏于少数(好人和富户)
,不偏于多数(平民)
,而以全邦公民利益为依归。
《梭伦残篇》5:梭伦自述为雅典创制的本意,务使少数多数各得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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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参加城邦政治生活轮番为统治和被统治的人们。至于就他的特别意义说,则公民在各别的政体中就各有不同;在一个理想政体中,他们就应该是以道德优良的生活为宗旨而既能治理又乐于受治的人们①。
〉[即然已经讨论过“多数”集体地优于“少数”这种情况之后,我们应当再设想另一个相反的境遇。假如现在有一个人——或若干人,而其数只是城邦的一部分,不足以组成城邦的全部体系②——德行巍然,全邦其他的人于个人品德以及所表现的政治才能而论,谁也比不上他或他们,这样的人或若干人就不能被囿于城邦一隅之内;他或他们的德行才能既超越于其它所有的人,如果使他或他们同其余的人享有同等的权利,这对他或他们就不公平了。这样卓异的人物就好像人群中的神祇.法制只应该范围出身和能力相等的众人。
对于这样的人物,就不是律例所能约束的了。他们本身自成其为律例。谁要是企图以法制来笼络这样的人物,可说是愚蠢的,他们尽可以用安蒂叙尼寓言中那一雄狮的语言来作答:当群兽集会,野兔们登台演说,要求兽界群众一律享有平等权利,[雄狮就说,“你可也有爪牙么?”
]③这些情况实际说明了
①本节末两句,似为后增衍文,或原有赘语。
②卷七卷八所拟理想城邦,全邦均为模范公民;这里所说现实城邦当然不会全邦都是好人,破折号内分句为赘语或后增衍文,应删。
③依加梅拉留:《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和经济学译文和疏释》补[ ]内语。
参看韩姆编:《伊索寓言》(Halm,Fabulae
Aesopicae)241;又,巴布留:《寓言》(Bab-rius,Fabulae)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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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民政体各城邦所以要创制“陶片放逐律”的理由①。这些城邦以“平等”为超过一切的无上要义;凭此宗旨,他们对于邦人的特别富有资财,或朋从过多,或其它势力,凡是政治影响足以掀动社会的,就应用这个处分而把他驱逐出境,限令若干年内不得归返本邦。在神话中,阿尔咯舟远航的舟子们遗弃赫拉克利斯的原因也就是这样②。阿尔咯舟因赫拉克利斯神勇胜过全船的舟子,就[吩咐舟子们]不让他留在船上。人们对伯利安德给司拉绪布卢的示意,往常总是嗤为僭术,这样说来,这种指责就未必公正了。从前相传的故事说,僭主司拉绪布卢曾遣人问计于另一邦的僭主伯利安德。伯利安德正站在黍田之间,对使者默不作答,而以手杖击落高而且大的黍穗,直至黍棵四顾齐平而止。
使者不懂他的用意,就这样去回报主人,司拉绪布卢听到了,心里知道伯利安德是
①雅典的“陶片放逐律”创于公元前500年。立法的初衷在于保护平民政体,俾不致因国内产生杰出的政治人物而转变为寡头或僭主统治。
应被放逐的人,公民大会中公民各书其姓名于陶片而投入陶罐中,必须有六千陶片才能通过一件放逐案。放逐期十年,后减为五年(参看《雅典政制》xi)。
《修昔底德》vi73,《狄奥多洛》xi55所记放逐律的作用和目的同亚氏此节相符。
但后世执政党派常假借此律以排斥异己。
叙拉古设有相似的“榄叶放逐律”
,应被放逐者的姓名写在榄叶上;放逐期五年(《狄奥多洛》xi87)。其它城邦,阿尔咯斯(本书卷五)
、米利都和梅加拉(阿里斯多芬;《骑士》855诠疏)也设有放逐律。
②阿波罗尼(Apolonius)
:《诠疏》Ⅰ1290,说,此故事实见于费勒居特(Pherecydes,公元前第五世纪史家)著作(参看缪勒编《希腊历史残篇》Ⅰ8)。阿尔咯神舟能凭船头的浪劈发声作言语,这浪劈为一“神木”
(参看公元前第二世纪雅典作家阿波罗杜罗:《书丛》[Apolodorus]卷一9。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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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劝他芟刈邦内特出的人①。这种政策不仅僭主们常常视为有利于国政而加以实施,寡头和平民政体两者也同样应用这些手段。陶片放逐律就是类似的措施,使才德著称的人远离本土,他们在邦内的势力便日渐消失。强邦对于小城或弱族也会施行同样的虐政,雅典人对于塞莫斯岛人、启沃岛人和累斯博岛人的征伐就可举以为例:雅典的霸权一经巩固,它就不顾盟约,而以强暴加于它的盟邦②。
相似地,当米第亚人、巴比伦人以及其它服属的民族有感于本族前代的光荣,想要奋发的时候,波斯王就一再以武力进行征讨③。
我们这里所讨论的问题,普遍存在于正宗以及变态政体之中:变态诸式的政府为了它们一部分人的利益而必须实行清除,正宗诸式的政府为了公共利益也得应用类似的清除。
这种务求整齐匀称的规律④也可以拿一般学艺来作证。画家在他画布上描绘人像,总不能画上一只特别大的脚,不管这只
①《希罗多德》v92,记米利都僭主司拉绪布卢曾劝告科林斯僭主伯利安德清除邦内雄杰,此节,两人互易了宾主地位。参看卷五。
②塞莫斯岛在公元前440年、累斯博岛的米提利尼城在428年、启沃岛在412年,先后叛离雅典,雅典海军征讨三岛(参看《雅典政制》章24)。但这次战争的起因非由雅典背约。这三岛为雅典重要盟邦,雅典对这三邦尚属有礼。
《纽校》Ⅲ248—9,引《修昔底德》i76、vi76、《狄奥多洛》xi50、70等章节,说此处所言雅典背约加暴于三邦,当指公元前440年以前,雅典尚未同各邦缔结提洛同盟时的事情。
③《希罗多德》卷一183、卷三159,记波斯王国在讨平米第亚巴比伦的叛军后,重惩其族。参看阿里安:《亚历山大长征记》(Arianus,Anabasis
Alex。)
卷三16。
4。
④参看卷五;卷七。又,柏拉图:《理想国》卷四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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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画得怎样美丽,假定失去了匀称,那总是不许可的。船匠不会把一艘船的艄部或其它部分造得特别高大。乐师也不能让他的整个合唱队中有一人引吭特别嘹亮或特别纡徐。看到采取这种清除政策的广泛,可知在君主政体中,一个王室,要是平日施政一般有利于全邦,则虽然有所清除,也未必就因而同邦内人民失和。就对付某些可以引致内讧的显著势力说来,陶片放逐律也有政治理论上的根据,而未可全非。当然,立法者最好是在创制法律的起初就给本邦构成良好的体系,使日后无需再依仗这种补救办法;但为了保持一个政体,使它不致轻易被邦内的某些人所倾覆,那么这仍然是一种不得已而求其次的可取的手段。实际上,各城邦却时常滥用了这种手段,这并不符合立法的本意,也不符合各自政体的原旨;为了党争,他们就不惜一再诉之于“陶片放逐律”
,借以达到排斥异己的偏私目的。
至于在变态政体中,各自维护一偏的立场,排斥异己就事属当然,甚至可说是合法的了——虽然这也明显地不是绝对合乎正义。但在最好的政体中,要是也采用这种政策,那就成为一个严重的疑难了。这里所成为疑难的还不在于那些政治势力特别大,或富于资财,或朋从众多的显要之辈。疑难的要点在于:倘使邦内出现一个善德特著的人,应该怎么办?大家既不能说应该把这样的人驱除而流放他到邦外,可是又不能强使他屈服为臣民。
如果强使这样的人屈服为臣民,这就类于把宙斯神一并纳入人类的政治体系[而强使他同样地轮番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了]。
惟一的解决方式,而且也是顺乎自然的方式,只有让全邦的人服属于这样的统治者: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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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他便成为城邦的终身君王①。
章十四 经过这一番探讨后,这里已可转而论述君主政体[王制]了。一王为治的制度,我们曾经说是正宗政体各类型之一。我们应加考虑的问题是:任何城邦或国家要取得修明的治理,是否以君主政体为适宜,抑或王制实在不如其它型式的政体——或是王制在某些场合虽未必适宜,而在另些场合却又较为适宜。我们预先确定君主政体只有一属或数属(多种)。这不难认明,王制实际上包括若干不同种属,它们为政的方法各不相同。
(一)拉根尼(斯巴达)政体中存在着一种王室。这种王室素称君主政体的真实典型;但斯巴达王没有绝对的治权;他们只在出征时,离开本邦以后,才具有指挥军事的全权。此外则宗教事务的权力也属于王室。所以斯巴达王实际上是一个“统帅职位”
,受任终身,对于军事可以独立自主,发号施令。这种王不操生杀之权——惟〈某些王室②,例如〉史诗时
①章九至十三的主题为政治权利的正当分配,所举两类分配根据:(一)依公民的品质而言为:出身、财富、品德三者;(二)依公民的数量而言为多数、少数和一人三者。第十二、十三两章,在数量这方面,对崇尚“多数”的意思已说得极为周详;照章七所拟程序,这里应该挨次分论正宗政体三个类型。本章末节也承接第七章,专叙君主政体(王制)
,即正宗三型的第一型。[奇+书+网]
下章首两句同章七首句相呼应。
②“某些王室,或”王制的某些品种“
,这一短语未见于阿雷丁诺和季芳尼拉丁译本,贝克尔校本等加衍文括弧。这可能是上两行中“王室”字样的重复误缮于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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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的王,在出征期间,他们可凭权威杀人①。荷马的诗可引以为证:阿伽米农在公民大会中受到攻诘总是隐忍的,但一到战场,他便施行生杀的权力。他就是这么说的:谁想要临阵脱逃,他总逃不了;操持着生杀权,我要把他喂鹰犬②。
这里所述君主政体的各个品种之一就是军事指挥的终身职;这一属王室有两个品种,其一为世袭,另一为公举。
(二)君主政体的另一属,其权力类似僭主(专制)
,常常见于野蛮民族(非希腊民族)各国中。但这一属君主政体也出于成法,列王都是世袭的。因为野蛮民族比希腊民族为富于奴性;亚洲蛮族又比欧洲蛮族为富于奴性,所以他们常常忍受专制统治而不起来叛乱③。
这样,蛮族王制便成为僭政性质的王制;但那里既然遵循成法而世代嗣续,这种君主政体是稳定的。
我们也可以在侍卫方面看到君主政体的分别,这些蛮王的侍卫仍然属于本国的臣民,不同于僭主们常常依仗外邦(雇佣)武士来保护自己。君主,依照国法统治着自愿从属的臣民,所以臣民乐于给他当侍卫。至于僭主既出自篡夺,实在是同人民的意志相违背的,他防备着本邦的人民,就得把自己寄托于外邦的(雇佣)卫士了。
①“凭权威杀人”和“依法律杀人”相对;依艾利斯译本为“依军法杀人”
,但古王在战场可格杀临阵退缩的战士,不经军法审讯手续。
②见《伊利亚特》i391—393。现行《伊利亚特》抄本缺“操持着生杀权”
一分句。
亚氏各书所引荷马诗篇同现存抄本往往有异;鲍尼兹:《索引》以下各页,列有这类异文的详单。
③参看卷七;又,《亚里士多德残篇》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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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已叙述了君主政体的两个种属;还有(三)另一属称为民选总裁(“艾修尼德”)
的型式,屡见于古代希腊各邦。
民选总裁约略相当于公举的僭主。
这种权位异于蛮族君主者,在于位不世袭,其同于蛮族君主者,则在于依法受任。这种统治职位有时及于终身,有时则为期若干年,或以完成某些事业为期。例如,米提利尼人当流亡者们以安蒂米尼得和诗人阿尔喀俄为领袖而率众来攻时,就拥戴毕达库斯为“僭主”
(领袖)
,以统筹守御。阿尔喀俄曾在所作《醉歌》的一章中,发抒了他的遗恨说:嗟此懦城,奉此鄙夫①,诅彼愚众,嚣尔趋附。
这些诗句②确证毕达库斯的临时统治职位是由人民公推的。
这种制度常常显出两方面的性质:既具有专制(独断)
的权力,这就类乎僭政③;又是根据了民意,经过大众的推戴而
①“鄙夫”
,直译是“贱种”
;依《修昔底德》iv
107,毕达库斯这族姓出于色雷基,也许毕达库斯的父母为奴隶出身,所以阿尔喀俄讥他为贱种。狄欧根尼。拉尔修:《学者例传》卷一75,说到毕达库斯任米提利尼总裁有十年之久。
②参看伯格编:《希腊抒情诗人集》《阿尔喀俄残篇》37。阿尔喀俄,米提利尼诗人,盛年约公元前606年;安蒂米尼得为阿尔喀俄兄弟,参看狄欧根尼。
拉尔修:《学者列传》卷二46。
③“艾修尼德”
这名称见于荷马:《奥德赛》vi258者为运动会中裁判员;见于《亚里士多德残篇》四八一者为库梅(Cyme)执政官的通称。这里所述具有特大权力的“民选总裁”制度,米利都古代(《大马士革人尼古拉残篇》54,缪勒编:《希腊历史残篇》i389)和欧卑亚古代(普鲁塔克:《梭伦传》14)都曾有过。
哈里加那苏的狄欧尼修:《罗马掌故》(Dion。
Hal。
,Ant。
Rom。)
v73说,希腊城邦的民选总裁制和罗马的“狄克推多制”
(独裁制)相同,世人往往视为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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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任,这又不能不说是君主政体了。
(四)君主政体的第四属是史诗(英雄)时代的王制:它根据成法,其统治符合于臣民的公意,王位则由父祖遗传于子孙。王室的始祖都由军事技术(战功)起家,或团结一族的人民而创立了城市,或开疆拓土,为公众树立了不朽的勋业;于是大家共戴为君王而且议定了传统的世袭制度。这种王室具有[三项]统治的权位:战时为统帅;祭时为主祭,除另有祭司职掌的宗教事务外,他们主管着氏族的祀典;遇有法律上的争端也由他们作最后的判决。他们断案前,有时先行宣誓,有时不必宣誓①;举行宣誓时,他们就举起他们的王杖。
在古昔,他们执掌着总概一切的永久权力,包括城市、乡郊以及同外邦来往等各种重大事件;后来逐渐改变。他们放弃了某些特权,人民又从而争取了另些法权;王权经历代削弱,迄于今日,大多数王室[已成虚位,]只能主持一邦的传统祭仪而已②。
若干邦内虽说还有真王,也仅仅在出征国外时还保留着军事指挥的权力。
这里已叙述了四个种属的君主政体——第一,史诗时代的古制,王位由人民所公推,而权能限于领军、主祭和裁断法案。第二,蛮族君王出于世袭,虽说凭成法进行统治,但具有专制的权力。第三,所谓民选总裁,只能算是一种公推
①斯巴达两王每月在监察院的监察们前宣誓一次(色诺芬:《拉根尼共和国》xv
7)。不要求诸王先行宣誓而后断案为王权较高的征象。
②王权逐渐削弱的实例,见于本书者,有卷七行的谟洛修王室和26行的斯巴达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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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僭主。
以及第四,斯巴达式的诸王,他们是世袭的统帅,终身握有军事指挥的权力①。
如上所述,君主政体这四式是各不相同的。
(五)
君主政体还有第五属[这和上述四属全不相同],是具有绝对权力的君主②,由他一人代表整个氏族或整个城市,全权统治全体人民的公务;这种形式犹如家长对于家庭的管理。家务管理原来可以说是家庭中的王政,反过来说,这种君主政体也就是一城邦或一民族或若干民族的家务管理③。
章十五 在君主政体的这五个种属之中,我们只须从详研究两个种属——末一式和拉根尼(斯巴达)式。其它三个种属的各王室大都处于这两种属之间,他们所持有的权力,总是比绝对王制(“全权君主”)为小而比斯巴达诸王为广。
[阐明了两端的种属,各个中间的种属便大体可知,]因此,我们这里的论题就可简略地提出这么两个要旨:第一论题[关于斯巴达式君主政体]是终身统帅的职权,无论是世袭或另
①说这一属有世袭和公推两种。本节总结上文,次序同前面不符。
②具有绝对权力的君主即下章所称“全权君主”。
纽曼注本卷所涉及的全权君主当指波斯王室。
③本章君主政体分类的依据为(一)是否依法成立,(二)具有统治全权或没有全权,(三)出自选举或由世袭,(四)终身或临时职位。这四项依据,亚氏未作主次之分,在所列君主政体五个种属中,这些依据参次互见。
“城邦”和“民族”的区别,参看卷五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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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规定有转换的方法①,对于城邦究属有利或无利(适宜或不适宜)。第二论题[关于全权君主]是全邦政务都由一人治理究属有利或无利(适宜或不适宜)。
第一论题实际上属于法制研究,不属于政制研究,因为任何政体中都可能设置常任的将军(统帅)职能。
[不只君主政体才专有这样的职能;]所以我们现在暂置不论②。另一种君主政体[全权君主]却真是一种政制,我们应该对此做一番理论研究,概括地考察一下同它有关的各个疑难。
我们的研究便以这样的设疑开始:由最好的一人或由最好的法律统治哪一方面较为有利③?主张君主政体较为有利的人说,法律只能订立一些通则;当国事演变的时候,法律不会发布适应各种事故的号令。任何技术,要是完全照成文的通则办事,当是愚昧的。在埃及,医师依成法处方,如果到第四日而不见疗效,他就可以改变药剂,只是他倘使在第四日以前急于改变成法,这要由他自己负责。从同样的理由
①说斯巴达王室或由“世袭”或由“选举”。这里,《贝克尔校本》、《纽曼校注本》从作“轮换”
,同“世袭”对举;《苏斯密尔校本》从作“选举”。
“轮换”包括选举或其它人事更替的方式,意义较选举或公推为广。
②以后也没有再论及此题。
③这里所提出的疑问“由最好的一人或由最好的法律统治?”
相同于拉丁成语“Aut
rex
aut
lex“
(王治还是法治)论题。中国旧有“人治还是法治?”亦相似。这个论题先曾屡见于柏拉图的《理想国》和《政治家篇》,《法律篇》亦曾涉及。
柏拉图轻视呆板的法律而主张由哲王治理。
但他的“哲王”
在《理想国》473C、D)中是多数,他立论的重点在明哲(智慧)而不在王权;他的本旨是:尚法不如尚智,尚律不如尚学。亚里士多德本章的结论,不抹杀个人才智的有利作用而稍稍偏重法律(参看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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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论证,很明显,完全按照成文法律统治的政体不会是最优良的政体。但,我们也得注意到一个统治者的心中仍然是存在着通则的。而且[个人的意旨虽说可以有益于城邦],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
法律恰正是全没有感情的;人类的本性(灵魂)便谁都难免有感情。
这里,主张君主政体的人可以接着强调个人的作用;个人虽然不免有感情用事的毛病,然而一旦遭遇通则所不能解决的特殊事例时,还得让个人较好的理智进行较好的审裁。
那么,这就的确应该让最好的(才德最高的)人为立法施令的统治者了,但在这样的一人为治的城邦中,一切政务还得以整部法律为依归,只在法律所不能包括而失其权威的问题上才可让个人运用其理智。法律所未及的问题或法律虽有所涉及而并不周详的问题确实是有的。这时候,既需要运用理智,那么应该求之于最好的一人抑或求之于全体人民?
依我们现行的制度,[凡遇有这样的情况,]人民就集合于公民大会,而尽其议事和审断的职能;人民在这里所审议而裁决的事情都是[法律所未及或未作详密规定的]特殊事例。
集会中任何个人可能都不及那才德最高的一人①。
但城邦原为许多人所合组的团体;许多人出资举办的宴会可以胜过一人独办的酒席;相似地,在许多事例上,群众比任何一人又可能作较好的裁断。又,物多者比较不易腐败。大泽水多则不朽,小池水少则易朽;多数群众也比少数人为不易腐败。
单独一人就容易因愤懑或其它任何相似的感情而失去平衡,
①以下转而涉及人民权利的旧题,重复了章十一的议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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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致损伤了他的判断力;但全体人民总不会同时发怒,同时错断。我们对于上述的集会,当然假定它的出席者都是自由公民,而所议事件都以法律没有周密规定者为限,所作裁决也从未有违背法律的。辩难的人也许要说,这样人数众多的集会,未必真能强使严守这样的范围吧①。
那么我们也可以另行假设一个既是好人又是好公民的群众集团,试问,这个好人集体和那一个好人相比,究竟谁易于腐败?若干好人的集体一定较不易于腐败,这不是已经很明显了么?可是辩难者还可以提出另一个反对的理由,人多了意见纷歧,就易于发生党派之争;一人为治就可以避免内讧②。对于这个理由,我们实在无须另作解答,既然我们所假设的集团都是好人,同那一个好人一样,许多好人在一起,也不致发生内讧。于是,[我们可以总结这一番论证了。
]倘使若干好人所共同组织的政府称为贵族政体,而以一人为治的政府称为君主政体,那么,世间这样多同等贤良的好人要是可以找到,我们宁可采取贵族政体而不采取君主政体了——无论这个一王之治或有侍卫武力或没有侍卫武力为之支持③④。
①公民大会可能逾越法律范围,参看卷四、23等节;包括很多贫民群众的第四种平民政体,其公民大会更易于逾越法度。参看柏拉图:《理想国》701A。
②《希罗多德》i82,君主以一人独断,可免党派纠纷,为大流士(Darius)在政体辩论中所持“君主制优于民主和寡头”等理由之一。
③有没有侍卫武力问题见下文27—40行。
④本章原题为王制是否有利于邦国,论辩至此,两变其归趋:(一)亚氏重申了平民多数的立场;(二)
又表明了少数贤良的立场:这些都反衬出君主政体不适宜于现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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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各邦一般都通行王制,王制(君主政体)所以适于古代,由于那时贤哲稀少,而且各邦都地小人稀。另一理由是古代诸王都曾经对人民积有功德,同时少数具有才德的人也未必对世人全无恩泽,但功德特大的一人首先受到了拥戴。
随后,有同样才德的人增多了,他们不甘心受制于一人,要求共同参加治理,这样就产生了立宪政体。更后,这些贤良渐趋腐败;他们侵占公共财物,据以自肥——这里就滋生了尚富的渊源,而邦国的名位渐渐以财产为根据,由是兴起了寡头(财阀)政体。随后,寡头政体先变为僭政,跟着,僭政又变为平民(民主)政体①。追溯这一系列变迁的原因就全在为政者凭借名位,竞尚贪婪,于是减少了参与统治的团体和人数,增强了平民群众的势力,于是发生变乱,而最后建立了平民政体。现在,各邦的版图既日显扩展,其它类型的政体已经不易存在或重行树立②[君主政体也应该是不适宜的了]。
[回到君主政体和贵族政体的比较研究,这里还得提出两个问题,其一:]即使承认君主政体为城邦最优良的政体,王室的子嗣应处于怎样的地位?王位是否应该属于家族,一登王位,他的后嗣便应相继为王?如果这些子嗣都是庸才,也
①参看卷五章十二:寡头变为僭主政体;僭政变为平民政体;该章所述政体的变迁并无此节所述的一定程序。
②结论说广土众民的各城邦只宜于平民政体,参看卷四。遗憾的是,世事的演变异乎亚氏这一论断:希腊的城邦平民政体在他没世后不久就次第消灭,地中海周围欧亚非三洲间被统治于马其顿亚历山大部属诸将的三分割剧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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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登上王位,就会有害于邦国①。对于这种情况,主张君主政体的人将起而辩护说:老王虽有传位于子嗣的法权,他可以不让庸儿继承。但很难保证王室真会这样行事;传贤而不私其子的善德是不易做到的,我就不敢对人类的本性提出过奢的要求。另一个疑难问题是君王的侍卫武力。是否登上王位的人身边就该有保护他的军队,凡遇到有谁抗命,他可用以压服这些不安稳的分子?倘使没有这种武力,他怎能发号施令,进行统治?即使这个处在至尊地位的君王,绝不怀抱私意,毫无法外行动,他的一切措施全都遵循法律,也得有一支侍卫武力,以保障他执行这些法律。就这类依法为政的君王而论,这个问题也许不难解决。他应该备有一定人数的卫队——其人数要少于全邦民军而多于任何个人所蓄有的武力或若干人所共同操纵的武力。在古代,人民拥立一位所谓“民选总裁”或僭主②时,给他组织的卫队就是这样的。当狄欧尼修向叙拉古人民要求设置卫队时,有一位议员就建议给与这样定数的武力。
章十六[方才说过为政遵循法律、不以私意兴作的君王。
]
①参看章十七如果王室子孙均属贤能,就应该世代继承王位。
②原文(“民选总裁或僭主”)都在宾格,似乎两词同义,有些译本译成“作为僭主的民选总裁”。卷四章十述僭政品种曾说民选总裁作君主政体之一,亦可作僭政之一。
民选总裁同僭主所异者:僭主都由政变或强权自立,不经民选,不遵成法,不定任期(章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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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对那些欢喜凭个人智虑多所作为的君王还得进行一番考察①。所谓“依法为政的君王”
②,如上面曾经说及,本身实际上不能算是政体的一式。
这种王室一般只是一个常任将军,在任何政体——例如一个平民政体或一个贵族政体——之中,都可以设置这样的军事领袖;在内务方面若干政体类型不同的城邦也曾设有权力特高[不逾法律范围]的个人职位:譬如在爱庇丹诺就有这一级的执政官③,又如在奥布斯,也有这样的职位,不过权力较小一些④。但所谓“全权君主”却是政体的一式,在这种政体中,君主用个人的智虑执行全邦一切公务。有些人认为在平等人民所组成的城邦中,以一人高高凌驾于全邦人民之上是不合乎自然的[也是不相宜的],按照这些见解,凡自然而平等的人,既然人人具有同等价值,应当分配给同等权利;所以,对平等的人给予不平等的——或
①上章“人治(王治)还是法治”这个问题的讨论,辩析自至25止。
25行以下,假定了在应该尊重法治的情况下,如法律有所未周而需依仗人治时,提出了另一论旨:应由一人的智虑还是由若干人的智虑来裁决这些案件。亚氏的结论偏向于集团智虑,即君主政体不如贵族政体亦不如平民政体。本章亚氏又回转到“人治和王治还是法治”
的问题,共总结仍趋重于法治。
至下章亚氏表明绝对君主制(全权君主)
,在某种社会中,仍有作用而可以存在。
“人治(王治)或法治”问题的讨论一直延续到第十七章而终止;这一章同时也答复了所提绝对君主制是否有利于城邦的问题,并回顾到第十三章末节所由导向君主政体讨论的伏笔。
②“依法为政的君王”
,或译“有限君王”
,或译“立宪君主”。
③卷五章一。
④爱庇丹诺和奥布斯都是寡头城邦(参看吉耳伯特:《希腊政制典实》,卷二39。
236)。奥布斯内务职权最高的官位为“执政”
(同书卷二41。
1)。
爱庇丹诺,参看卷五注;奥布斯见卷二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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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相反地,对不平等的人给予平等的——名位,有如对体质不等的人们分配给同量的——或对同等的给予不同量的——衣食一样,这在大家想来总是有害(恶劣)的。依此见解所得的结论,名位便应该轮番,同等的人交互做统治者也做被统治者,这才合乎正义。可是,这样的结论就是主张以法律为治了;建立[轮番]制度就是法律。那么,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遵循这种法治的主张,这里还须辨明,即便有时国政仍须依仗某些人的智虑(人治)
,这总得限止这些人们只能在应用法律上运用其智虑,让这种高级权力成为法律监护官①的权力。应该承认邦国必须设置若干职官,必须有人执政,但当大家都具有平等而同样的人格时,要是把全邦的权力寄托于任何一个个人,这总是不合乎正义的。
或者说,对若干事例,法律可能规定得并不周详,无法作断,但遇到这些事例,个人的智虑是否一定能够作出判断,也是未能肯定的。法律训练(教导)执法者根据法意解释并应用一切条例,对于法律所没有周详的地方,让他们遵从法
①“法律监护官”原为雅典政制中职官名称(参看卷四等)
;这里亚氏应用原来字义说明执政人员只应遵守法律,不应君临于法律之上(参看本卷章十一)。
雅典法律监护官共七人,公民大会或议事会开会时坐主席之旁,如有提案或决议违反成法和政制的,监护官即席加以否定。
②本章行以上作为论辩的一方行文,主张法治而诽议全权君主;25行以下,作为亚氏本人的申说行文,所持的宗旨仍旧在法治方面。章末结句总称这些是反对王制的人们的论旨。
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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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的原来精神,公正地加以处理和裁决①。
法律也允许人们根据积累的经验,修订或补充现行各种规章,以求日臻美备②。
谁说应该由法律遂行其统治,这就有如说,惟独神祇和理智③可以行使统治;至于谁说应该让一个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兽欲,虽最好的人们(贤良)也未免有热忱④,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
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祇和理智的体现。
在这里技术的譬喻,前曾说及的⑤[例如医药]并不确切。
①《普吕克斯》vi12,记有雅典陪审员在投票决狱前的誓言说:“有法可据者当依法投票;法律所未详者,当本法意,尽我诚心,作合乎正义的投票。”雅典法意崇尚“高尚公平”。参看赫尔曼:《希腊掌故》卷一134;希克斯:《希腊历史碑志》125号(211页)
,累斯博的埃勒苏城(Eresus)碑文。亚氏此句及下文句造语和立论都根据这类政法誓言(参看《纽校》卷一“诠疏”
273页,卷三,“文义注释”294页)。
②这里所说法制进步也是以雅典情况为根据的。
伯利克里时代曾有法典增修的规定:每年由执政院中后辈六执政为“法典审议委员”
(thesmothetai)
,所拟修订意见或补充规章,提交公民大会。公民大会有所决议后,该法案交由法院中推定若干立法委员,草制正式的新条例。
③以“理智”归属“神祇”为希腊人的习尚;赖契和希那得文合编:《希腊古谚》(Leutsch
und
Schneidewin,Pareom。
Gr。)卷一281:“遵循理智的人,通于神明。”
④参看柏拉图:《理想国》58C—E。柏拉图设喻:一只庞大的由多种禽兽合成一体的怪物、一个稍稍小些的狮像,又一个更小些的人像,三者综合而成人性。故人性善恶混杂,其中具有(一)低级生物的“低劣性情”
,(二)狮性或高级动物的“高贵性情”
,(三)
“包含理智的人性”。这里的“热忱”就指第二项的“狮性”。
⑤见上章;又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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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按照药书擅自处理方剂是轻妄的,病人总以求助于具备医疗技术的医师为宜。
[但医师究竟不同于政治家。
]医师不会对病人有所偏私而丧失理智;他们诊治各个病人,各收一份诊费。在职位上的政治家就不同,他们的许多措施就不能免于爱憎,或竟借以挫折他们的敌派而加惠于他们的友好。
病人要是怀疑医师受贿于他的仇敌而将有所不利于他时,他也尽可查考药书的疗法和方剂。
又,当医师们自身患有疾病,他们常请别的医师为之诊治;体育教师们自己在进行锻炼,也常常求教于别的体育教师。他们惟恐自己受到情绪[不正常]的影响,对自己的疾病作出错误的判断[所以请助于中立而无所偏私的名家]。要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
,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①;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以上我们只说到了成文法律。
]但积习所成的“不成文法”
②比
①参看《尼伦》卷五。
②(“诺谟”)
,字根的意义为“区分”
,由衍生的字干蕃殖有两个系列的词汇。
其一作为地域区分的名词,如牧场,以及乌兽生活的区域,都可称为诺谟。
人类生活的区域,如巴比伦和埃及古代的州郡也有“诺谟”这样的名称。另一用于是非功罪的区分,则成礼法上一系列的名词;本书中,“诺谟”主要是解作“法律”
,而各种“制度”也叫“诺谟”。凡为城邦创立制度的名贤或拟订法律的专家就统称“诺谟赛忒”
(“法制作者”)。古时有些或行或禁的日常事例,经若干世代许多人们仿效流传而成“习俗”
,便是“习惯法”
,也称为“不成文诺谟”
,即未经立法程序而业已通行于世的法律。又,初民祭神的某些仪式有时传布为社会共同遵循的礼节;各族先贤因大众的常情而为之节度,“礼仪”
也可说是古代的生活规范。这些在希腊语,全都说是“诺谟”。
在近代已经高度分化的文字中实际上再没有那么广泛的名词可概括“法律”
、“制度”
、“礼仪”和“习俗”四项内容;但在中国经典时代“礼法”这类字样恰也常常是这四者的浑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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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法”实际上还更有权威,所涉及的事情也更为重要;由此,对于一人之治可以这样推想,这个人的智虑虽然可能比成文法为周详,却未必比所有不成文法还更广博。
[除了不能无所偏私以外,]一人之治还有一个困难,他实际上不能独理万机。他还得任命若干官员,帮助处理各项政务。然而,到后来由这个人继续挑选并任命这些共治的职官,为什么不在当初就把这些官员和这个君王一起安排好呢?
我们还可以重提一些旧论来支持这里的论辩:倘使说一人因为他比众人优良而执掌政权,是合乎正义的,那么两个好人合起来执掌政权就更合乎正义了。古诗有云,“二人同行。”
①
还有阿伽米农的祈祷词,“愿得十士,惠我忠谋。”
②
在我们今日,谁都承认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法律能尽其本旨作出最适当的判决,可是,这里也得设置若干职官——例如法官——,他们在法律所没有周详的事例上,可以作出他们的判决。就因为法律必难完备无遗,于是,从这些缺漏的地方着想,引起了这个严重争执的问题:“应该力求一个[完备的]最好的法律,还是让那最好的一个人来统治?”
法律确实不能完备无遗,不能写定一切细节,这些原可留待
①荷马《伊利亚特》x24,“二人同行,必有一人较另一人率先见到有利的途径”
,意思是:二人必较一人的见识为周详而敏捷。
②《伊利亚特》i372,阿伽米家力图攻破普里亚姆(Priamus)王的特洛埃城,说:“愿得十士,惠我忠谋,共奋智勇,克彼坚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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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去审议。主张法治的人并不想抹杀人们的智虑,他们就认为这种审议与其寄托一人,毋宁交给众人。参与公务的全体人们既然都受过法律的训练,都能具有优良的判断,要是说仅仅有两眼、两耳、两手、两足的一人,其视听、其行动一定胜过众人的多眼、多耳、多手足者①,这未免荒谬。实际上,君王都用心罗致自己的朋友和拥护王政的人们担任职官,把他们作为自己的耳目和手足,同他共治邦国。参与君主统治的职官们都是君主的朋友;如果不是朋友,他们的作为就一定不能符合君主的心意,如果是朋友,则应该[跟君主]是同样而平等的人②;君主们既认为朋友们应该同他们共治邦国,则一邦之内所有同样而平等的人们也就应该一样地参与公务。
这些就是不赞成君主政体(王制)的人们所持的主张。
章十七 可是,这些主张也许并不完全正确——只能适用于某些社会,而对于另外一些社会就未必适合。有些社会自然地宜于专制式的统治,[即家主对于奴隶的统治,]另一些宜于君王为治,又另一些则宜于城邦团体的宪政的统治,这些,对于每一类的社会,各从其宜,也各合乎正义。但僭主政体和其它类型的变态统治却对任何一类社会都不适宜,因为这些类型都反乎自然。上述种种已足够证明,凡由同样而平等的分子组成的团体,以一人统治万众的制度就一定不适宜,也一定不合乎正义——无论这种统治原先有法律为依据
①先见于章二。
②参看《尼伦》卷八章六。又,柏拉图:《法律篇》83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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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竟没有法律而以一人的号令为法律,无论这一人为好人而统治好人的城邦或为恶人而统治恶人的城邦,这种制度都属不宜并且不合乎正义;这一人的品德倘使不具有特殊优胜的性质,他就不应该凭一般的长处独擅政权。
这个特殊性质,我们虽前面曾有所涉及①,这里将再为之说明。
〈我们应当先论定什么性质的社会各别地适宜于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的各别类型。适于君主政体的社会应该是那里的民族或种姓自然地有独一无双的英豪,其才德足以当政治领袖而莫可与竞。适于贵族政体的社会应该是那里自然地既有若干政治才德优异的好人而又有乐于以自由人身分受贵族之辈统治的民众。适于城邦宪政(共和制度)的社会应该是那里自然地存在有胜任战争的民众(武士)
,那里在小康阶级之间按照各人的价值分配政治职司,他们在这样的制度中既能统治,也能被统治。
〉②
如果一个家族,或竟是单独一人,才德远出于众人之上,这样,以绝对权力付给这个家族,使成王室,或付给单独一人,使他为王,这就是合乎正义的了。但这不仅仅是正义问题。在建立任何一类政体时——无论其为贵族政体或寡头政体,又或为平民政体——都是各自合乎正义的;根据尚优原则,各种政体虽各异其要求政权的立场,却各有其片面的优胜,以为正义的依据。我们在前面曾提到过另一种观点③[是否切实的问题]。
清除一个才德卓绝的人物,或用陶片放逐律,使经受有限期的流亡,或驱逐邦外,使终身不得还乡,都是
①见章十三。
②128a6行和15行文理相承,夹在中间这一节旁涉,《苏校》作为后人串插,加〈 〉。
《纽校》疑其为错简。
③见章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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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切实的;归纳在各部分交互轮番的体系中,使他也做被统治的人民,同样不一定恰当。整体总是超过部分,这样卓绝的人物,他本身恰恰是一个整体,而其它的人们便类于他的部分。惟一可行的办法就是大家服从他的统治,不同他人轮番,让他无限期地执掌治权。
关于君主政体有哪些不同品种?是否有利于城邦?如果说有利于城邦,应该是哪种城邦,并在什么情况下,才真正有利(合宜)?
我们上述的这些论证可以回答这一系列的三个问题。
章十八 [我们现在可以进而研究怎样才能创建一个良好的政体。
]前已说明政体的正宗类型有三,而其中最优良的政体就该是由最优良的人们为之治理的政体。这一类型的政体的统治者或为一人,或为一宗族,或为若干人,他或他们都具有出众的才德,擅于为政,而且邦内受治的公众都有志于,也都适宜于,人类最崇高的生活。在我们这番研究(这篇专著)的起初①,曾经讲到,在最好的城邦中,善人的品德必然相类于好公民的品德。这就显然,造成一个善人的方法和手段可作为城邦创建一个贵族政体或君主政体典型的方法和手段;凡是可使人们成德达善的教育和习惯的训练也同样可用来教育并训练成一个优良的政治家或一个优良的君王②。
论述了这些要旨,我们接着可以研究最优良的政体,考
①当指本卷章四章五以下各节。解作“这篇专著的起初”
;倘照解作“前编”应指“卷一”
,其内容和本节所说不符。
②本卷第十四章以下五章的主题当为君主政体理论;章十七、十八也涉及了贵族政体理论。
照这样的程序,以下还该有多数制、如平民和共和政体的理论。
但全书对多数制理论虽屡次涉及,却未见这样的专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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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这种政体怎样才能产生,又怎样才能成立?
〈对于这个问题要进行适当的研究,应该[先论定人类最崇高的生活的性质……]①〉
①〈 〉内句重见于卷七开章,这里,原抄本缺[ ]内一分句。编校《政治学》这书诸家有些主张改卷七卷八为卷四卷五(例如《纽曼校注本》)
,他们的主要根据,就在于这个卷三的末句和卷七的开卷语相合,认为古时的抄本原是这样连绵地抄下的。
相反的意见则认为卷三的末章连这末一破句,全是后人撰入的。
这一章以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为最好的政体,同第七第八两卷意义全不相承,那两卷所述的理想政体以公民武士全体为基础,不涉及君主政体,对贵族政体也极少关顾;本章所重的教育论题,在卷七中直至第十三章以下始加叙述,而所叙的教育宗旨为使一般公民都能为良好的被统治者又为良好的统治者,异于本章所说教育一个只为执政、不为臣民的优良君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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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①E章一 一切技艺和学术[实用之学]要是不仅以片断的陈述为满足,而有志于研究整个问题,则每一种专门的技艺和学术就应该把擅长的那一门内所有各方面的事情全部加以考
①卷三列举了政体的六个类型后,末数章已专群君主制而又涉及了贵族政体。卷四、五、六如果承接卷三,则应续详另四类政体。现存抄本的卷四,除说明平民、寡头、共和政体和僭政外,亦述及贵族政体的若干品种;卷五又述君主政体的若干品种。各章对政体分类的依据也不拘守卷三所树立的两项原则:(一)
执掌治权者人数的多少,(二)
为了全体人民还是为了少数人的利益。
卷四至六这三卷的行文程序大体符合于卷四章二的纲领;同前三卷常常见到有些联系,却实际不是一贯相承的。前三卷偏重理论;这三卷专求应用,内容都根据史实,作简捷的论断,不再用“设疑”方法进行反复辩析。从这三卷中大量的史实看来,确实只有曾经收集而编订过一百五十八种城邦政制的人才能如此博学而反约。
亚氏以史实为基础,提供各式政体的类别及其要领,并常常注意到如何创制并维持各式政体的长久存在。
就维持一个既成政体说来,他不但说到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虽在他素不重视的不正常政体如极端民主、极端寡头和僭政也提供了他的意见。
这些可说是实际政治家的参考材料,所以纽曼称它为希腊的《政治家手册》(《纽曼校注本》卷一“《政治学》绪论”第485—494页,卷四“序语”第vi页“亚氏政治学中所涉及的各种政制”)。
圣提莱尔(St。
Hilaire。
B。)
、康格里夫、纽曼等人的校本都将卷七卷八移置卷四、五、六之前。纽曼认为亚氏先写成卷一、二、三;过了一个时期,又作卷七、八;卷四、五、六是已编订过一百五十八种城邦政制后的晚成稿。这个汉译本仍旧保持原抄本的传统编次(参看罗斯:《亚里士多德》W。
D。
Ros,“Aristotle”
,五版,1956年印本,235—6页;周伊特英译本(185年)卷一序文,V页;巴克尔英译本,“绪论”
,xvi-xli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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虑。例如体育这一门就得考虑,(2)
①适合于不同体质的各种不同教练方法;(1)何者才是最合乎理想的教练方法——所谓理想方法就是适宜于具有最良好的体质而又具备最优越的生活条件的人们的最好教练方法;以及(4)何者才是普遍相宜于大多数人体质的教练方法——在这方面,体育教练也得一并给予考虑。此外,(3)还得计及有些人们愿意接受教练,却不想造诣到可以参加体育竞赛的那么高度的技艺,[成人]体育教练和少年竞技教练②又得为这些人们设置某些对他们相宜的较低课程。这里以体育教练为例所说的原则,对医疗或造船或缝衣,以及其它一切技艺,全都相同。
政治(政体)研究[既为各种实用学术的一门,]这一门显然也该力求完备:第一应该考虑,何者为最优良的政体,如果没有外因的妨碍,则最切合于理想的政体要具备并发展哪些素质。第二,政治学术应考虑适合于不同公民团体的各种不同政体。最良好的政体不是一般现存城邦所可实现的,优良的立法家和真实的政治家不应一心想望绝对至善的政体,他还须注意到本邦现实条件而寻求同它相适应的最良好政体。第三,政治学术还该考虑,在某些假设的情况中,应以
①此节对体育研究纲领所拟的程序同下节政治研究方面相应的纲领有些颠倒,译者加数码标记。
②体育或运动教练,少年(儿童)竞技或角力教练:亚氏在这里对举这两种教练,前者当专指“成人”的教练。依柏拉图:《高尔吉亚篇》(Gorgias)
451E、452B、456E等节,“少年体育教师”教导少年作体育活动,以发展儿童的体态和体力,也教导儿童作各种竞技和角力练习。亚氏对儿童体育重视人体的健美并使适应将来自由公民的各种政治和社会活动,并不着重运动竞技。参看本书卷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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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政体为相宜;并研究这种政体怎样才能创制,在构成以后又怎样可使它垂于久远。这里,我们所假想的情况就是那种只能实行较低政体的城邦,这种城邦现在的确没有理想上最良好的政体——那里即使是良好政体的起码条件也是缺乏的——也不可能实行其它现存城邦所能实行的最良好的政体,这就不得不给它设计较低的制度了。此外,第四,政治学术还应懂得最相宜于一般城邦政体的通用形式。政治学方面大多数的作家虽然在理论上各具某些卓见,但等到涉及有关应用(实践)的事项,却往往错误很多。我们不仅应该研究理想的最优良(模范)
政体,也须研究可能实现的政体,而且由此更设想到最适合于一般城邦而又易于实行的政体。世上的政论家可以分为两类:有些人追求最崇高的[理想]制度,那是必须有广大的自然条件作为基础的。另一些人虽然崇尚实际政治,却老是不满自己所处身于其中的本邦的体系,而往往盛称拉根尼①(斯巴达)或其它城邦的良法。有关政体的建议必须以当代的固有体系为张本而加上一些大家所乐于接受并易于实施的改变②。改善一个旧政体就有创制一个新政体那么困难,这恰相似于要人们忘掉一页老课程就有要人们诵习一页新课程那么困难。所以实际政治家就不可自囿于上述的范围,他应该像我们预先所说明的③,帮助任何现存政
①参看卷二。
②柏拉图:《理想国》501A,劝告立法家在立法创制之前,先将版上旧法制抹除干净而后落笔;又,从《政治家篇》296A、《法律篇》684等节看来,他不尊重现实政治。
③参看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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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给予补救或改进]。
因此他必须熟悉政体究竟有多少不同类型,他如果不了解这一点,就无法对现实政治给予什么帮助。我们见到有些人认为平民政体或寡头政体都只有一个品种。这是错误的。我们不可蹈袭这种错误,应该牢记政体每一类属的各个品种,知道了有多少品种还得明白每一品种的政体是怎样构成的①。
具有这些智虑的政治学者也应该懂得并分别最优良的理想法律和适合于每一类政体的法律;法律实际是、也应该是根据政体(宪法)
来制订的,当然不能叫政体来适应法律。
政体可以说是一个城邦的职能组织,由以确定最高统治机构和政权的安排,也由以订立城邦及其全体各分子所企求的目的②。法律不同于政体,它是规章,执政者凭它来掌握他们的权力,并借以监察和处理一切违法失律的人们。
由此可知,凡有志于制订适合各种政体的法律[或为不同政体的城邦修改其现行的法律],就必需先行认识政体的各个类型及其总数。
我们倘使已认识到平民政体或寡头政体各有多种而不止一种,也就会懂得同样的法律就不能全都适应一切平民政体或一切寡头政体。
①例如平民政体有多少品种,可参看卷六章一。
②参看卷三章六政体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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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二 我们在“关于政体研究的初编中”
①,已分清了政体的三个正宗类型: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以及相应的三个变态类型:僭主政体为君主政体的变态,寡头政体为贵族的变态,平民政体为共和的变态。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业已讲过②。研究所谓最优良的政体实际上就是研究所谓“贵族”和“君主”这两种政体③;这两种政体和理想政体一样,都须有必要的条件并以建立社会的善德为宗旨。我们在先前也已说明过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的区别,并说明了君主政体应该建立在何时何地④。所以,余下的论题只是(一)
[在正宗政体方面,]原为多种宪政通称而又用作一种政体的专属名词的所谓“共和政体”以及(二)
[在变态政体方面,]寡头政体、平民政体和僭主政体。
①“关于政体研究的初编”
,当指卷二和卷三;下文所述符合于卷三章七的政体分类。
这样,似乎卷四至六是“政体研究的第二编”。
但卷二所叙述的既为前人所拟的理想政体,接着的后编应该是亚氏自己的理想政体,这也是有些编校者把卷七卷八移接卷三之后的一个理由;可是这种改编又引起其它方面的疑难(参看卷三末和卷四开卷注释)。
依上章本章应开始次第讨论四项政治研究纲领。
但本章却又因政体分类而另外定了一个研究程序。
《纽校》Ⅰ493注2,说“本卷1—4章颇为混乱”。造成这种混乱情况是否由于后人有所窜改或增添,迄无定论。
②卷三章十四一十八。
③这里以“贵族”和“君主”两政体为最优良的政体同卷三章十八节论旨相符。卷七章十四说君主政体在目前已不切实际宜作罢论。卷四如移到卷七、八之后,则这句同句相抵触。
《政治学》这本书中各章节前后不符处较亚氏其他著作为多。
④两种政体的区别见卷三章七、章十五、章十七;王制可在何时何邦建立,见128a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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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政 治 学
[我们倘若注意到正宗政体善德的次序,]就可显见变态政体何者比较恶劣,以及何者最为恶劣。最优良而近乎神圣的正宗类型的变态一定是最恶劣的政体。君主政体或者是仅有虚名而毫无实质,或者是君王具有超越寻常的优良才德。
所以,僭政是最为恶劣的,它同正宗偏反,处在相隔最远的一端;寡头与贵族政体相违背,是次劣的政体;平民政体是三者中最可容忍的变态政体。先进学者之一曾经做过政体的区分①;但他所应用的原则与此不同。按照他的原则,一切政体都可以有良好的也可以有恶劣的种别:譬如寡头政体就有优种和劣种之分;由此说来,对于平民政体的良种就该把它列入优良政体之内,作为其中最低的一个品种,而把它的劣种列入恶劣政体之内,作为其中最高的一个品种,由我们看来,这两政体的任何品种都应列入恶劣政体之内。这里不能说寡头政体有好有坏,只能说某一种更劣于另一种而已②。
但是我们对于政体优劣的评价不必多所赘述。
[这里,应即申述我们正待研究的程序。
]既然说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各有不同的品种,第一,③须分清并列举每一类型政体的诸品种。
第二,④我们应该考察哪种政体——姑且不论理想的政体
①柏拉图:《政治家篇》302E、303A。
③这里所指摘柏拉图政体分类问题,依现存各对话查考,柏氏曾把多数制政体统称为“共和”和“平民(贫民)政体”
“而分别优劣(《政治家篇》301A)
,把少数制分别称为“贵族”和“寡头”而分别优劣,(《政治家篇》301A)
,亚氏分类名称实际与之相同。我们现在查不出柏拉图指明贵族政体为“较好的寡头政体”的篇章。
④见本卷第三至十章。
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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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791
——最受欢迎并最易实施,我们又应该考察在这种一般采用的类型之外,是否还有另一些比较近于贤良性质而又组织得比较好的政体,也一样可为大多数城邦所采用。其次(第三)
,①在政体的其它诸类型中,我们应该考察哪一类适宜于哪一种公民团体。譬如,某一种公民团体宁愿采取平民政体而舍弃寡头,而另一种公民团体则又以寡头比平民政体为相宜。又次(第四)
,②我们应该考虑,人们倘若要建立各种政体,例如平民和寡头政体的各种类型,他应该怎样着手进行。
最后(第五)
,③等我们把这些论旨——简单说明以后,还应该尽力之所及,再研究末一个问题:一般政体是怎样毁灭的,各个政体是怎样毁灭的,怎样才能保全这些政体?它们所由毁灭和保全的原因何在④?
章三 政体之所以会分成若干不同类型的原因,在于每一
①本卷章十一。
②本卷章十二。依该章以次所论,此处所说其它型式的政体,应当是共和政体。
③卷五。
④这里重行安排的政治研究项目已略异于第一章所列四项:(甲)
章一各项目之(1)
,理想政体,本章说业已讲过,此后毋需再谈。
(乙)其它项目的次序也有所变更:(子)章一所列之(2)
,本章为第三;(丑)章一所列之(3)
,本章分列第四、第五;(寅)章一之(4)
,符合于本章所列第二项;(卯)章一在四项之外涉及的论题,本章列为第一。本章所举五项,在四、五、六三卷中都有所涉及,但次序和详略又不完全和这里的研究纲领相切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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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1政 治 学
城邦都是由若干不同部分组成的①。
最初,我们就见到每一城邦由若干家庭所组成。其次,这许多家庭分化为若干部分(阶级)
——富有阶级、贫穷阶级和中产阶级,——富人具有重步兵的装备,穷人则没有这种装备。又次,平民从事不同的行业——一部分为农,一部分为商,又一部分为工艺。又次,在邦内著名人物之间,依据财富和家产的大小,还是有区别的;譬如战马只有富饶的人家才能育养,而各家的马匹数就有多有少。在古代,擅长以骑兵制胜的城邦常常为寡头政体,就因为战马畜于富饶的著名家族。这些寡头城邦惯常用骑兵队和邻邦作战,我们可举爱勒特里亚、[欧卑亚岛上的]卡尔基②、梅安徒河上的马格尼西亚③,以及小亚细亚④的
①依章二所列政治研究纲领第一项,本意应该说明各类政体的品种为数有几?但本章所讨论者却为政体何以不一而分化为多样品种?又,政体分化的基础在于城邦组成分子的差异,而关于组成分子的叙述,章三与章四的不同。纽曼认为二、三两章原来都出亚氏手笔,初未曾确定何删何存,遂被后人一并录存(《纽校》卷一“附录A”565—569页、卷三文义注释151页)。巴克尔说,章三起至章四止,为后人所增,或亚氏剩稿,可删(英译本162页章末长注)。
②欧卑亚岛上卡尔基城有牧马家族立寡头政体事,见《斯特累波》47页,亦见于《亚里士多德残篇》五六○。
爱勒特里亚为小亚细亚吕第亚(Lydia)地区滨海城邦。
③“马格尼西亚”城有二,其一在吕第亚,另一在卡里亚(Caria)梅安徒河北。卡里亚的马格尼西亚及其东邻的滨海殖民城邦科洛封,都以擅长育马和骑术著名,见黑海的赫拉克里图:《共和各城邦志》(Heraclid。
Pont。
,De
Rebuspub。)
xi。
《雅典那俄》624引赫拉克里图语,说帖撒利亚盛行育马。
④原文“亚细亚”
,古希腊人所说的亚细亚实指“小亚细亚”。
“其它城邦”
是指科洛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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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991
其它许多城邦为例。在著名人物(贵要阶级)之间,除了财富以外,还有其它(要素)的区别:如门望之别;如才德之别;又如我们在讨论贵族政体时曾分析而列举了一切城邦生活所必须的各要素①,这些要素在著名人物之间也有区别。
这些就是城邦所由组成的各个部分。有时,所有各部分都参加政治体系,有时则或多或少由若干部分参加。
很明显,这样就一定会产生种类不同的若干政体。参加治理的各个部分既有区别,跟着也就有政体的区别。一个政体就是城邦公职的分配制度,公民团体凭这个制度分配公职时,或从受职人员的权能为依据,例如富人或穷人各有其权能,或以所有受职人员之间的某种平等原则为依据,例如富人们和穷人们两者间存在着某种平等原则。所以,依据城邦各个组成部分间的区别和各个优异要素间的区别②而定的公职分配方式有多少种,政体也就有多少种。
有一种流行的观念认为政体只有两种。恰如习俗对于风向只说北风和南风③,把其它的风向看作这两个风向的转变,人们对于政体就专举平民政体或寡头政体④。
以此为准,贵族
①见卷三章十二即正义的品德和军人的习性。
②各个组成部分之别为农、工、商等行业的区分;各个优异要素之别为财富、门望、才德三者的区分。
③希腊常年南北风较多,见《气象》卷二章四。希腊人称从黑海以北寒带来的冷风为“北风”
,严格说来,应为东北风;从地中海上来的湿热风,称为“南风”
,实为西南风。
④古希腊各城邦多数施行平民和寡头政体,见本卷章十一、卷五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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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政 治 学
政体就列入寡头政体之内①,作为它的一个变种,而所谓共和政体则相似地类列于平民政体之内②,好像西风就算作北风的一个转向,东风则算作南风的一个转向。有些思想家认为乐调也的确可分为两种,即所谓杜里调和茀里季调,其它各种乐调则分别编类于这两种正调。关于政体方面这种观念虽颇为时髦,我们仍然认为我们前面曾经述及的分类③较为良好而又切实,照我们的分类,政体当以一种或两种为正体,所有其它政体则为这种最优良的政体的变态,恰如在音乐方面我们可由正调聆取变调;政体的转变而趋向于严厉与威重者[类似杜里变调],属寡头性质,其转变而趋向于缓和且弛散者[类似茀里季变调],则属平民性质④。
章四 平民政体不应像现在有些思想家们⑤那样单纯地认为是多数人主治的政体形式。实际上一切政体[以参与治权的人数而言,]主政者都属多数,虽在寡头政体也是这样。相似地,寡头政体也不能单纯地被认为是少数人主治的政体。
假定一个城邦共有一千三百人,其中一千为富人:倘使这一千人占据了治权,对于那三百个出身贫穷而同他们相等的自由
①参看卷五章七。
②参看本卷章十三。
③指本卷章二。这里所述政体正变分类同卷三章七的三正三变不相符。
④寡头政体主严急,平民政体主宽弛,参看卷五章四的实例。
乐调缓急,参看卷八。严厉而威重的杜里变调为吕第混合调;缓和而弛散的茀里季变调为伊昂慢调。依13—20行,这两种政体为正宗而比喻于音乐的正调。
⑤参看柏拉图:《政治家篇》29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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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102
人完全不分配公职,人们总不能说这是平民政体。又,或者穷人的人数虽少,但势力却较强于为数众多的富户[而占取了治权],倘使强制富人谁都不得参与名位,这也不会有人指称为寡头(财阀)政体。所以,比较合适的论断应该是,凡以自由人执掌治权者为平民政体而以富人执掌治权者为寡头(财阀)
政体①。
世上自由人原来很多而富人常常是为数极少;可是多数自由人的为平民政体,其特征实在出身自由而不在为数之多,少数富人的为寡头政体,其特征实在财富而不在为数之少。不然的话[以数为政体的要素(特征)
],凡以人体高度——据说埃塞俄比亚就有这种制度——或以容貌美丽为任官的标准,都将成为寡头政体;因为体格特高或容貌极美的人在一国之内为数一定不多。但专以贫富为准或专以人数为准来区别平民和寡头政体又是不充分的。我们应该记得平民城邦和寡头城邦中都包含若干部分(要素)
,我们须加上另一些标准来确切地区别这两种政体。譬如,在爱奥尼亚海湾上的阿波罗尼亚和赛拉②,[专以门望为主治者的惟一标准,]以少数自由人统治多数非自由人的城邦,我们总不宜称
①辩论平民和寡头政体的基本区别不在人数多寡而在财富高下,已见卷三章八。此节持论虽多跟前面相同,但结语主张兼顾出身、财富和人数三者,同前面专主财富者稍异。又,下文、卷五、卷六等节涉及平民政体仍旧看做以“多数”为主的统治。
②伊昂尼亚,成译“爱奥尼亚”海湾,在小亚细亚、吕第亚和卡里亚之间。
阿波罗尼亚城有多处同名,故举其地区所在。赛拉在爱奥尼亚海湾西,为斯波拉第群岛中的一岛。这里所称“自由人”和“非自由人”实际上为早期移民后裔和后来移民之别,不是自由人和奴隶之别。这两个城邦的任官资格重世系,必须先行查明其世系为初期移民的子孙才能授予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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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政 治 学
他们的政体为平民政体。在这两邦中,初期移民的后裔门望最高,他们在全城之中虽只寥寥几家,却占尽了一切名位。
对于富人们由于人数比穷人为多而组成的政体,我们也不应称它为寡头政体①。这种政体的例子曾经存在于古代的科洛封,科洛封在吕第亚战争②之前大多数居民都富有财产。
“平民政体”一词的确解应该是自由而贫穷——同时又为多数——的人们所控制的政体;相似地,“寡头政体”一词的确解应该是富有而出身(门望)较高——同时又为少数——的人们所控制的政体。
政体有多种类型的情况及其所以分化的原因已经说明。
这里还得继续解释上述[平民和寡头]两政体之外,为什么还有其它几类政体,并要加以列举而说明它们所以存在的原因。
前面曾经说过③,每一城邦都不止一个部分而是由许多部分所组成这个原则,现在也可引作我们解释的基础④。
以动物研究为喻,我们如果要进行分类,就应该先列举动物所不可或缺的各个部分(器官)。
举例来说,这就得有某些感觉器官;又得有某些进食和消化食物的器官,如口和胃;还得有各种
①依抄本、梵蒂冈旧皮纸残本(Vat。
Pal。)
、《贝克尔校本》,应作“平民[政体]”。依布依逊(Bojesen)
、苏斯密尔、纽曼等校本,则修订为“寡头政体”。
②吕第亚战争指公元前第七世纪上半叶吕第亚僭主巨吉斯(Gyges)
侵犯米利都、攻陷科洛封事,见《希罗多德》i14。科洛封在亚里士多德时骑兵和海军都很强(《斯特累波》643页)。
③章三。
④和下文句相同,都是一段议论的开端,而两段前后不相贯串。似为亚氏在全章写成后另行增补的,或为亚氏尚未成章的片断,由他的门人把它缀辑到这里的,或亚氏讲授与行文时有所旁涉,此段亦为“旁涉”的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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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302
动物所凭以运动的器官。
这里,姑且假定器官就是这么几类,但每类器官却各有若干品种——各种动物各有相异的口、胃、感觉和运动器官。那么,同一种类的动物既然只能各有一种的口或耳,不能具备多种的口或耳,我们倘若把各种器官进行配合,其间可能配合的方式将在到达某一数目时为止;各种器官的不同配合造成各动物间的不同品种,而动物种类的数目当相等于必要的部分(器官)的各种可能配合方式的数目①。
就曾经说及的各政体而言,情况恰正相似。
[各城邦各个必要的部分有多少种配合的方式,就该有多少种类的政体]我们曾屡次说明各城邦都不止一个部分而是由许多部分所组成。其中之一,即所谓农民,他们是生产粮食的阶级。第二部分即所谓工匠阶级,他们从事各种技艺和制造,他们的制品或为日常生活所必需或为优裕和奢华的生活所必需,城市中倘使缺乏这些必需品,就不堪居住了。第三部分可称为市侩阶级,包括所有以卖买为业的商人和小贩在内。第四部分是在田间劳作的农奴(佣工)阶级。第五部分为防御的武士(部族)
,任何城邦如果不愿被侵入者俘作奴隶,则这一部分的重要性应当不比其它四个部分为差。一个奴性的社会怎能称为城邦而无愧?城邦的要义就在独立自主和自给自足,反之,奴隶的本性就不能独立和自足。
①亚氏的动物分类以解剖为主要根据,动物器官各部分均属相同者列于同种同类,各部分有一不同即列于异种;某部分不同而某部分相同,当为异于品种而同于科属。参看《动物志》卷一章六等节,《论动物的构造》卷一章四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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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政 治 学
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可参看[柏拉图的著作]《理想国》①,那里虽然说得极为巧妙,可是并不完备。苏格拉底先说明了一国所最需要的四个部分为织工、农民、鞋匠和建筑工人;然后,在发觉这些人还不能使一个城邦自给自足的时候,又陆续增加其它部分:冶工,饲养那些必要的牲畜的牧人,商人和小贩。这些人配合起来就完成了他所描写的第一城邦——这样的城邦似乎不是以善德为其社会生活的目的而是仅在寻求经济的供应,至于经济供应方面,则又似乎把鞋匠看得同农民一样重要。只是在这个城邦日后版图扩大,同邻邦壤地相接并发生了战争的时候,他才引进那用作防御力量的战士部分。对于组成政治团体的那四个原始部分——或为数若干个部分——总须有人来专管审议和判决他们之间的曲直。如果说灵魂之为动物的一部分比身体更加重要,那么,凡有关城邦精神的部分应该比供应城邦以物质需要的部分尤为重要;所谓类乎动物灵魂的部分,就是城邦的军事(战斗)职能、主持公道的司法职能以及具备政治理智的议事职能。这三种职能由同一组人或不由同一组的人来担任,对于我们当前的论证并不重要。常常看到同样一个人既在田间耕作也在战场持盾而斗。
[也常常有兼任这三种职能的人。
]如果说担任这些职能的人们应该同供应城邦以物质需要的人们一律看作是城邦必不可缺的各个部分之一,那么,这里就应该把他
①柏拉图:《理想国》卷二369B—371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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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502
们列入,至少应该把军事人员①列入[为第五部分]。
第七部分②是以他们的财产资助社会的富人。第八部分是以才能服务社会(担任公职)的行政人员。没有一个政府(治理者)就不成其为城邦;这必须要由具备才能的人,终身或轮番,来担任各种官职,为城邦服务。于是,余下的就只是上面曾经顺便提及的两个部分了——议事部分和审断争讼者之间曲直的[司法]部分。这两部分应该是一切城邦所必需的;议事和审判人员都须具备良好的政治品德,各邦都要建立良好而适当的任用制度。
[这里我们可以说明一个疑难。
]常常见到同一组的人具备其它部分几种不同的能力。
譬如,同是这么一些人,他们可以既是士兵,又做农民,又做工匠;还有同是这么一些人,他们可以参加议事会,也可以参加陪审法庭。大家原来都有些政治才能;谁都以为自己可以担任大多数的职司。然而有一件事情却是办不到的:同一组的人不能既是富人又是穷人。所以富人和穷人这两个阶级,作为城邦的组成部分就别有意义。又,两者之中其一人数少,另一人数多,而且是正相反对的两个部分。于是,他们各凭自己的优势,组织有利于自己这部分的政体。这就是人们所以认
①“重武装(披甲持盾)部队”
,同行政人员相对而言,可译“军事人员”
,同农工阶级相对而言,可译“武士阶级”。
希腊重武装步兵皆为公民,辅助兵种不一定要在公民籍中征召。海军中桡手多募自佣工或奴隶,舰上战斗兵则平日列入步兵队伍。
②上文缺少第六部分,抄本当有“缺漏”。或者认为22行先已提及,39行重复说明的司法审判部分即第六部分。财富阶级为城邦不可或缺的部分,参看狄奥。克利索斯篇姆:《讲词》第38篇130,赖斯克编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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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政 治 学
为政体只有平民和寡头两式的原由。
政体应有多种的情况及其所以分化的原因已经说明。我们现在可以进而说明各政体中的两个类型——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从已经说过的情况看来也显然分化有若干变异的品种①。这些政体因平民(贫民)和著名人物(贵要阶级)的组合成分的变异而发生变异。就平民而言,其中一部分从事农作;第二部分以工艺和制造为业;第三部分为经营卖买的商人;另一(第四)部分是在海上作业的人们,其中有些是海军,有些经商海外,有些从事航海,有些则以渔捞为生。我们可以注意到这里所区分的行业,在许多地方往往某一行业特别兴盛而人数独多;如塔兰顿和拜占庭的渔民,雅典船舰上的桡手,爱琴那和启沃岛上的外海估客以及得内杜斯岛上的航渡水手②,都可举作这样的例。又一(第五)部分是无技
①14—30行这节起句和本章相同,已见上注;全节内容,以平民和贵要阶级为基本区别而分述两者的各个组合部分,和章三的分析要领略同;有些校本把章三加删除括弧〈 〉。
这两章中对城邦组成部分的分析有参差分歧之处,可参看《纽校》Ⅰ “附录A”
565—569页。
本章至章六论述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时,并不认真应用章三章四那些城邦组成部分的诸行业作分析。
②拜占庭自古以捕捞金枪鱼业著名于地中海,参看《斯特累波》320页。
爱琴那岛和启沃岛均多石山,不堪耕植,且海中亦少鱼产,居民多以商贩为业(《斯特累波》376页)。色诺芬:《希腊史》卷五章一23曾涉及“航渡业者”和“渔捞业者”
之别。
对于爱琴海上古代航渡情况现在未能详考。
得内杜斯岛处于希腊斯滂(今鞑靼尼尔海峡)口外,特别利于航运,可为亚欧两洲间或爱琴海各岛和大陆间商旅的枢纽。
雅典久以海军及航业称雄,参看卷二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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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702
艺的劳工(佣工)
①,以及家无积蓄、日以劳作谋生、终岁不得休闲日子的人们;又一(第六)部分是并非双亲都是公民的后裔;还可以有相似性质的其它部分。著名人物(贵要阶级)以财富、出身(门望)
、才德、文化以及类似的各种标准区分为各个部分(流品)。
平民政体的第一个品种是最严格地遵守平等原则的品种。在这种城邦中,法律规定所谓平等,就是穷人不占富人的便宜:两者处于同样的地位,谁都不做对方的主宰②。有些思想家认为自由和平等在平民政体中特别受到重视,我们如果认为他们所设想的是恰当的,那么就应该让所有的人尽可能地一律参加并分配政治权利。因为平民总是占居多数,由多数的意旨裁决一切政事而树立城邦的治权,就必然建成为平民政体。平民政体的另一种是以财产为基础,订定担任公职的资格,但所要求的财产数额是低微的;凡能达到这个数额就具有任官的资格,不及格的不得参与公职。又一(第三)种是,凡出身(族裔)无可指摘的公民都能受任公职,而其治理则完全以法律为依归。又一(第四)种是[不问出身(是否双亲都属自由公民)
,]凡属公民就人人可以受任公职,但其治理仍然完全以法律为依归。又一(第五)种平民政体同上述这一种类似,凡属公民都可受职,但其政事的最后裁断不是决定于法律而是决定于群众,在这种政体中,[依公众
①靠双手佣力为生的“劳工”
()
,见卷三。此处专指贱役而言,跟的佣工“雇工”或“雇农”相同。
②参看卷六章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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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2政 治 学
决议所宣布的]“命令”就可以代替“法律”
①。城邦政治上发生这种情况都是德谟咯葛(“平民领袖”)
②造成的。以法律为依归的平民政体,主持公议的人物都是较高尚的公民,这就不会有“德谟咯葛”。
德谟咯葛只产生在不以法律为最高权威的城邦中。这里,民众成为一位集体的君主;原来只是一个个的普通公民,现在合并为一个团体而掌握了政权,称尊于全邦。荷马的诗说③,“岂善政而出于多门(众主)”
,他所谓“多”是指多数的民众集体地发号施令或指若干执政各自为主,我们这里不能确定。可是,这样的平民,他们为政既不以“法律”为依归,就包含着专制君主的性质。这就会渐
①以“命令”为可以代替或逾越“法律”的第五种平民政体和以法律为依归的第一至第四种恰成相对。雅典民主传统重视法律和成规,参看卷三注。以法律为“普遍通则”
,“命令”为“个别事例”
,参看下文。
②“德谟喀葛”
,本义是“平民领袖”
,其人常常为公民大会中的“演说家”
,汉文旧译为“奸雄”或“民众煽动家”。本书卷二称平民领袖为“鄙俗的”
,卷五又称之为“恶劣的”
,亚氏称德谟咯葛为“民众佞臣”。
《修昔底德》iv21,称克利翁为“群众领袖”
,亦怀恶意。
另外如伊索格拉底:《“召抵”
》(De
Antidosis)
234,把“德谟咯葛”
称伯利克里,则出于尊敬。
阿斯说:《柏拉图著作字汇》(Ast:Lexicon
Platonieum)中无此词。柏拉图称平民领袖为“先进”
(《理想国》vi565B)。先进之为群众领袖都出于坊社世族,或身为将军,或受任执政,负城邦重责,故立言定策,经过慎重考虑。后雅典等城市工商渐盛,城市中智能之士,以其辩才左右公民大会中平民(贫民)的意向而成为一时名人,始有“德谟咯葛”之称;他们多不负军政责任,往往投民众之好而逞其辞锋,以致发生不良影响。至亚里士多德时,这个名称已为世人所轻视,演说家们也讳用此词。
③荷马:《伊利亚特》i204:“岂善政而出于多门,宁一王以为治。”
-- 226
政 治 学902
趋于专制,佞臣一定取得君主的宠幸而成为一时的权要①。
[多数制中的]这种平民政体类似一长制(君主政体)中的僭主政体。两者的情调是一样的,他们都对国内较高尚的公民横施专暴,平民群众的“命令”有如僭主的“诏敕”
,平民领袖(德谟咯葛)就等于、至少类似僭主的佞臣;在这种平民政体中,好像在僭主政体中一样,政权实际上落在宠幸的手里。
“平民领袖”们把一切事情招揽到公民大会,于是用群众的决议发布命令以代替法律的权威。
一旦群众代表了治权,他们就代表了群众的意志;群众既被他们所摆布,他们就站上了左右国政的地位。还有那些批评和指控执政的人们也是同造成这种政体有关系的。他们要求由“人民来作判断”
;于是人民立即接受那些要求,执政人员的威信从此扫地而尽。这样的平民政体实在不能不受到指摘,实际上它不能算是一个政体。凡不能维持法律威信的城邦都不能说它已经建立了任何政体。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执政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通则)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抉择,两者都不该侵犯法律。平民政体原来是各种政体中的一个类型,但这种万事以命令为依据的“特殊”制度显然就不像一个政体,按照平民政体这个名词的任何实义说,这种政体都是同它不相称的。命令永不能成为通则(“普遍”)
②[而任何真实的政体必须以通则即法律为基础]。
①以群众为僭主,而用佞臣喻“平民领袖”
,参看阿里斯多芳:《骑士》1,130。
②参看《尼伦》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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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政 治 学
这些就是平民政体的各个品种以及它们的界说。
章五 寡头政体也有若干不同品种:其一,受任公职所必需的财产资格订得相当高,因而贫民虽属多数却全被摈斥在外,但其财产达到了这个数额的人们就全都可以分享政治权利①。
第二种是财产资格既高,而且公职的补缺选任只限于具有法定资格的人们——凡公职补缺由全部合格的人们中选任的,表明其政体趋向于贵族;倘若限于具有某种特定资格的范围以内,这就显示它趋向于寡头。第三种是父子相传的世袭制度。第四种类似前一种,也由世袭,而执政者们的权力则更大,个人的意旨竟然凌驾于法律之上。寡头政体[少数制]中的这一品种犹如君主政体[一长制]中的僭政,或平民政体[多数制]中最后述及的那一个品种。这样的寡头政体就成了所谓“权门政治”
②。
这里已叙明了寡头和平民政体的各个品种。可是应该注意,在许多城邦的实际政治生活中,往往凭法制而论,原来不是民主政体,但由于人民的教育和习性,那里却保持着民
①这里所述寡头政体第一品种与卷六章六和章七相符。
以下述及受任执政者在财产资格而外,尚有其它条件,故此处有“但……”分句,申明在财产资格而外别无限制。
②“权门政治”
,依维多利拉丁译文,音译作“第那斯得”
(dynas-tas)。索福克里剧本:《安第戈妮》(Antig。)
609,称宙斯大神为“第那斯忒”
(“[全]能或[全]权之神”)。
作为政体名词,第那斯得重在“权能”
,实行权门统治的城邦,其寡头执政限于少数几个家族,故周伊特英译本作“世袭寡头政体”。
现代政治和历史书籍用“dynasty”来称君主政体中一家世袭的“朝代”同本书字义之为多数语尾者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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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112
主的作风和趋向。反之,有些订立了民主法制的城邦却由于人民的教育和习性,实际上竟趋向于寡头主义的统治。这样的情况,在经历一番革命之后尤为显著。人民的情绪并不是在一夕之间完全改变的;革命胜利的初期,主政者们已占取了敌对者的上风就心满意足,许多事情让它们顺从旧章。于是当革命派掌握了实权的时候,前代的法律还能继续存在。
章六 凭我们前面所说的[平民和贵要阶级各由若干不同部分所组成]①着想,已可充分证明平民和寡头政体必然要分化而导致所有这些变异(品种)
②。两条道路必出其一:或是所有上述的各部分人民全体参加统治,或是其中某些部分可以参加而某些部分不能参加。当农民和家道小康的人们执掌政权时,他们的政府总是倾向法治的。他们在家业上虽然能够营生,却没有多少闲暇可以从政,于是他们乐于让法律树立最高的权威而且将公民大会集会的次数尽量减少,至于其它部分的人民只要达到法定的财产资格也全部容许分享政治权利。政治识别的一个通例是:凡不是容许任何公民一律分享政治权利的应该属于寡头性质,而容许任何公民一律参加的就都属于平民性质③。这里所树立的政体是容许一切具备
①见章四。
②章四章五分析平民和寡头政体的各个品种,以政治结构为主要根据。本章以社会经济成分为主要根据,再作另一个程序的分析。
③两系抄本,这一句都不易明白。
《纽校》,从拉梭:《〈政治学〉若干疑难的疏释》(Rasow,Bemerkungen
Einige
Stelen
der
Politik)和《苏校》,增“都属于平民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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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政 治 学
必要资格的公民全都参加的;只是有些人缺乏资产,不能不忙于生计,因此就没有实际从政的余暇。这是平民政体的各品种之一;形成这种政体的原因就由于上述的[社会经济]情况。平民政体的另一(第二)种以次一项标准、即出身为基础,凡在族裔上(门望)无可指摘的,依法都能享有政治权利,但实际上必需是有余暇的人们才真正出而从政。因为城邦没有公款①[供应公民们,使他们有从政的余暇],这种平民政体也尊重法律为最高权威。第三种凡属自由人出身(血统)
②一律可享政治权利;但由于上面已经说明的原因,这里也不是个个都实际从政;这一种也必然以法律为至上。平民政体的第四种是城邦发展史上最近代的产物,有如现在城邦的人口按照固有的版图说来,业已繁庶得多,财政收入也大有增加;由于[出席公民大会和陪审法庭]可以取得津贴,穷人也能有暇从政,公民全都享有政治权利,群众在数量上就占了优势。获得津贴的平民群众实际上比其它部分的人更多闲暇。他们没有必须照顾的家务或私业;而小康或富人却都有私累,因此常常不能出席公民大会和陪审法庭。由于这些
①“公款”
(税收或其它财政收入)
,这里当指用以支付公民大会出席津贴的任何款项,参看卷六章五。在下文所说的第四种平民政体,以雅典为例,这类公款取之于市场税收、专卖利益或同盟各邦的贡赋(公摊的军政费)。
②所说第三种所说第二种平民政体中的“其族裔(世系)无可指摘的”当指双亲均属本邦自由公民和自由族裔,身体中没有奴隶血缘的人们(《雅典政制》13,“在宗姓(族裔)上纯洁的”意义亦相同)。这里的“自由人”
,不同于较高一级平民政体中的“族裔无可指摘的”
,正如章四所说,“其双亲或有一方非自由人血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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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312
情况,法律渐渐失去了固有的尊严而“贫民群众”遂掌握了这种政体的最高治权。
平民政体就分化有这样多的品种,它们各别的情况和所由发生的原因就是这样。至于寡头政体,其第一个品种是这样的:大多数的公民都有财产,但为数不很巨大,一般的可说是小康之家;凡属小康(有产)之家便一律容许享有政治权利。既然参政的人有这么多,统治的权威就不能由个人操纵,而只有寄托于法律了。这种中产性质的寡头政体完全不同于以个人权力为基础的君主政体;他们所有的财产虽足以应付生计,并不依赖国家的津贴,却也并不能终岁闲适,天天可以处理公务,所以他们都宁愿安于法治,而不要各自逞其个人的私意。当一邦之内有产者人数减少而各家的资产数额却增大了的时候,就发生第二种寡头政体。这样,他们的势力加强,就要求较大较多的政治权利;他们掌握着容许其它部分(阶级)进入公民团体和受任公职的实权。但他们的势力还不足以废弃法律而凭他们这部分人的意志专断行事,所以他们制订了一些有利于他们操纵政权的条例。再进一步就发生第三种寡头政体,这时有产者人数更少而各家的资产则更大,他们的势力也更强了。于是这些寡头统治者就力求操纵一切公职;他们虽然还是依据法律施政,可是,甚至于像公职由父子世袭这样的条例也制订而且颁行了。社会的演变到了末一阶段,就发生最后的一种即第四种寡头政体。相应于统治者们绝大的财产和众多的附从(党羽)
,城邦于是形成为权门政治。权门政治和君主政体极为相似,两者都以个人权力为基础;这里不再是法律至上,而是个人(执政)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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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政 治 学
上了。第四种寡头政体可以同末一种的[极端]平民政体相比拟。
章七 平民和寡头政体之外,还有两个类型尚待陈述①。
其中之一,即通常所称君主政体(王制)
,曾被列举为四型主要(基本)政体——君主政体、寡头政体、平民政体和贵族政体——之一。可是在这四型以外,还应该增添一个第五型。这一型通称立宪政体,或以波里德亚(“共和政体”)作为自己的本名。因为这一型所见较少,一般分析政体类型的著作家往往疏略了;他们都像柏拉图在《理想国》各卷中②所叙述的那样,常常只列举四型。我们这一论文的前编③已讲过贵族政体,在那里引用“贵族政体”这个名词是恰当的。严格地说,只有一种政体可称为贵族(最好)政体,参加这种政体的人们不仅是照这些或那些相对的标准看来可算是些“好人”
,就是以绝对的标准来衡量,他们也的确具备“最好”的道德品质。只有在这些人们组成的政体中,善人才能绝对地等同于好公民;在所有其它的政体中,善德只是按照那种政
①照本卷章二所拟政体研究五项程序,这里前数章已叙明平民和寡头政体的各个品种,完成了第一项研究。但以下四章又叙述了贵族、共和和僭主政体三类型的各个品种。第二项研究延至第十一章方才开始。本章开始,说政体类型只四型,与卷三章七所说三正三变六型相歧。但下文随即补充了共和政体,跟着又提到僭主政体,这样仍旧为六型。
②柏拉图:《理想国》卷八、卷九。
③这里“前编[各卷]”
()
,当和章四所说“关于政体研究的初编”相同,实指本书现行编次的卷二卷三,异于卷三的“前编”
,实指卷一。卷三章七、章十五等节曾涉及贵族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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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512
体中各自的标准,各称其所善而已。但我们还得承认有些品种[虽不够真正贤良(至善)的标准,]的确异于寡头政体和所谓共和政体的,仍应称之为贵族政体。有一种政体,职司的选任不仅以财富为依据,还须以品德为依据。
这样的政体,既同上述两类各有所不同,人们也就称作贵族政体。于此使用这个名词,实际上也未尝不可,在这里,善德总是存在的;有些城邦并未明白规定善德为社会生活的目的,然而就在这些城邦中,我们仍然可找到品德高尚而著有令名的人物。所以,像伽太基那样的政府①,同时注意到财富、才德和平民多数三项因素,是尽可称为贵族政体的;又如拉栖第蒙(斯巴达)那样的政体,同时只兼顾才德和平民多数两项因素而类似贤良主义和平民主义两原则混合了的政体,也未尝不可称之为贵族政体。我们这里就把这两种贵族政体依次列于第一种即最好的贵族政体之后。
〈此外,我们还得附加另一个品种(第三种)
,那是所谓“共和政体”的各变体之一,具有显著的寡头主义倾向的一种政体②。
〉
①和卷二所述不尽符合。
②末句行文含糊,称为“第三”
,亦与上句不符;《苏校》作为衍文。
《纽校》说这句和卷五章七语句相符,不是衍文。如果这样则本章所举贵族政体实分三属四种,(一)以善德为主;(二)
(甲)兼以财富、善德、多数(平民)三者为依据(迦太基式)
,(乙)兼以善德和多数两者为依据(斯巴达式)
;(三)混合政体,如共和的某一品种,对多数这一要素不如财富那样重视,因而显见寡头主义倾向,但善德犹为主要依据,总不失其为贵族政体。二(甲)和三都同共和政体相混淆;汉译本从《苏校》,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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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政 治 学
章八 这里,我还得陈述所谓“波里德亚”
(“共和政体”)
和僭主政体两个类型。共和成为变态政体,虽然它的偏离正宗政体未必超过我们方才所讲到的那几种贵族政体,可是,我们在这里就把它径列于变态政体之内了。它们实际上比正宗政体的最好类型都有所不足,所以被称为变态;照我们这一论文的前章①所说,[共和与贵族政体都列于正宗而]变态是由它们衍生的。在研究政体问题时,我们把僭主政体留到最后讲述,应该说是恰当而合乎自然的,在各类政体中,僭主政体[完全没有法度]就不像一个政体②。
解释了讨论所采取的次序以后,我们就继续研究共和政体。我们业已阐明寡头和平民政体的性能,共和政体的性能也约略地可以认识了。
“波里德亚”
的通义就是混合这两种政体的制度;但在习用时,大家对混合政体的倾向平民主义者称为“共和政体”
,对混合政体的偏重寡头主义者则不称“共和政体”而称贵族政体——理由是[寡头主义虽偏重资产阶级,而]资产阶级的教养和文化却又是贵族政体的才德的本源。又,富人都衣食无忧,不生盗心,都不致因迫于饥寒而犯刑罚;所以他们都被称为“善人”或“贤达”
(贵要阶级)。
贵族政体原来是对那些最好的人给与最崇高的地位,人们由此相应而把寡头政体也看作是[贵族政体这一名词的延伸,]
①当指卷三章七。依该章,各种寡头政体为各种贵族政体相应的衍变;共和政体劣变则为平民政体。
依这里几章,则正宗贵族政体演化而为次级贵族政体,由是递降,最后产生寡头政体。共和既属各种因素混合的政体,衍变时可倾向寡头,也可倾向贵族政体。
②参看本卷章二;又卷五章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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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712
以那些贵族为主的政体。
[贵族政体这个名词,其意义还有另一方面的延伸,大家认为任何守法的政体都可称作贵族政体。
]人们认为政府要是不由最好的公民负责而由较贫穷的阶级作主,那就不会导致法治;相反地,如果既是贤良为政,那就不会乱法。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人民可以服从良法也可以服从恶法。就服从良法而言,还得分别为两类:或乐于服从最好而又可能订立的法律,或宁愿服从绝对良好的法律。
[贵族政体这个名词如果引用到法治的意义上,应该主要是指已经具备较好的法律的城邦。
]贵族政体的主要特征是以才德为受任公职(名位)的依据:才德为贵族政体的特征正如财富为寡头政体的特征、自由人身分为平民政体的特征。至于由多数决议以行政令则是所有这些政体一律相同的。凡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的多数决议无论在寡头、贵族或平民政体,总是最后的裁断,具有最高的权威。在许多城邦中,所谓共和政体这种类型都假借了一个比较好听的名称①。
共和政体的本旨只是混合贫富,兼顾资产阶级和自由出身的人们而已;人们见到其中有富人的地
①好像旁涉贵族政体,实际上却在论证贵族和共和的分别。贵族政体具有守法精神和崇尚才德两优点;因为这两优点往往见于富有资产的人家,凡邦内存在有产者们的政体像混合贫富的共和政体,就常常因此而被混称为“贵族政体”。
依贵族政体即使不以“才德”为惟一根据,也一定以此为主要根据;要是邦内仅仅多少有些法治精神和才德表现,这还不能以贵族相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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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政 治 学
位,就联想到贵族为政[由此用上了贵族政体那种比较好听的名称]。实际上,在混合政体中应有三项同等重要的因素——自由出身、财富和才德。有时,或以门望(贵胄)列为第四要素,这是因为贵胄都出自前代有财有德的后裔,那么它仅仅是那两项要素衍生的产物。所以,我们显然应该用共和政体一词来称呼贫富两要素混合的政体,而用贵族政体一词来称呼三要素混合的政体,这种混合政体虽然没有[专以才德为特征的]第一种真正的贵族政体那么好,总是比其它冒称为贵族的任何品种为良好而又符合贵族的命意。这里我们已说明了君主、平民、寡头政体以外其它类型及其性质;我们也说明了贵族政体同其它政体间的差别,从而也分析了共和政体同贵族政体间的差别——两者的确是相近面容易混淆的。
章九 跟着,我们就可讨论所谓共和政体为什么可以与平民和寡头政体一起存在,这类型的政体应该怎样组织。在讨论怎样组织共和政体的同时,平民和寡头政体的各别性质也须有明确的分析,明确了两类的差异,于是把它们作为信符(一个钱币的两爿①)而合拼起来[这就组成为一个共和政体]。
拼凑或混合这样的政体可遵循三种不同的原则。
第一种原则是同时采取平民和寡头政体的两类法规。以法庭中的陪审席位为例:在寡头政体中,富人倘若不出席作陪审员就要
①[钱币]合爿:古希腊订立商业或其它契约时把一个钱币分成两爿,各执其一,用作信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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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912
受罚,穷人如果出席则并无津贴。反之,在平民政体中,则穷人出席可以取得津贴而富人缺席并不受罚。归并这两种法规可以获得一个中间型式①;这样和合两体而成为中性的方法就是共和政体的本质。这是进行混合可能的原则之一。第二种原则是把两类法规折衷而加以平均。譬如,一种政体对于出席公民大会完全没有财产资格的限制,或者仅仅订立极低的财产数额作为出席的资格,另一种政体则订立了高额财产资格。到了这里,两类法规就都不适用,我们须加以平均而订立一个折衷数额,第三种原则[既不全部兼取两类法规,也不是加以折衷]是在寡头和平民政体中都选择一些因素而加以混和。譬如,就任用行政人员而论,拈阄(抽签)法素来被认为属于平民性质,选举法则属于寡头性质。又,订有财产资格的为属于寡头性质而平民性质的行政官员就完全无财产资格的限制。这里,共和政体或混合式的贵族政体就在两类法制中各取它的一部分——在寡头政体中选择了以选举法作为任官的方式,在平民政体中则不采行财产资格的限制。
这里,我们已经说明了混合的一般方法。凡是一个业经混合平民和寡头主义的政体,人们倘使称它为平民城邦,或者称它为寡头城邦,几乎不可辨明,这必然是混合得很周到了。这样的混合已拼成一个中间体系;两端都可由中间体追
①富人缺席须付罚款,穷人出席可得津贴,则贫富都将出席。这是共和政体使贫富一律到法庭投票而不致于断案偏袒一方的措施。
参看章十三1297a38。
读者须注意古希腊“法庭”异于我们今天所见的由常任法官断案的法庭。他们以出席投票于诉讼两方的陪审员人数的多寡来决定案件的曲直胜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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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政 治 学
寻其痕迹[所以大家有时就两用那原有的名称]。
拉栖第蒙政体可举以为例。因为这个政体具有若干民主精神的特征,许多人认为它是民主的。第一,关于儿童的教养,在斯巴达是贫富相同的,他们以同样的文化标准教育富家和贫户的子弟。
对于青年和成年的教育方针也是一律的。在衣食方面也贫富不相区别:在公共食桌上每人面前摆着一样的食品①,富人所穿的都是穷人也能照样制备的极为朴素的服装。斯巴达民主精神的第二个特征是人民对于邦内两个最高机构分别享有对长老院中长老的选举权和参加监察院作为监察官的被选举权②。反之,另有些人认为斯巴达是寡头政体,指出它有许多寡头性质的因素。例如,执政人员的任用完全不经拈阄,一律凭选举决定;又,死刑或放逐罪仅仅少数几个人有权裁定③;还有其它许多相似的特征。
一个混合得良好的共和政体看来应该是两备平民和寡头因素的,又好像是两都不具备。
共和政体不应凭借外力支持,而要依赖内在均势来求其稳定;至于就内在力量而言,有大多数人维护这种制度还是不够的,一个不良的政体也是可能得到多数人拥护的,只有全邦没有任何一个部分存在看改变现制的意愿,这才算是稳定。
这里,我们已说明了怎样组织一个共和政体以及其它被[混]称为贵族政体[而实际上是混合政体]的方法。
①参看卷二1271a28。
②参看卷二1270b17—29。
③在平民政体中,死刑和放逐由公民大会或公审法庭公决;在寡头政体或称贵族政体的斯巴达,这两种重罪由长老院裁断(参看色诺芬:《拉根尼共和国》x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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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12
章十 我还得陈述剩下的另一个类型,即僭主政体。关于僭主政体,可以讨论的内容不多,但它既是政体的一个类型,我们也须一并加以研究。
[僭主政体为君主政体的变体,而]关于君主政体,我们已在这一论文的前面数章中讲过①。
那里所说的君主政体是按照通常习用的词义和制度立论的,我们考虑了王制是否有利于城邦,怎样的人才可以为君王,从什么地方可以得到君王以及怎样才能建立君主政体。在研究君主政体(王制)时,我们也谈到了两种僭主政体②,因为这两种僭政都保持着法治的精神,它们的性质就类似君主政体,也可以混称为君主政体。这两种是(一)某些野蛮民族(非希腊民族)
中所尊崇的具有绝对权力的专制君主,以及(二)
在古希腊城邦中曾经一度存在的类似君主的所谓民选总裁。这两种僭主(君主)相互间是有所分别的,但两者都可说是半王半僭的制度——其建制既出于民意,其为政也遵循法治,这合于君主政体,这里,统治者的意志具有最高权威,显示出主奴的情调。但,这里,还有第三种僭主政体,那就是大家习见的真正僭政的典型,也正是绝对君主政体(“全权君主”)的反面型式③。当单独一人统驭着全邦所有与之同等或比他良好的人民,施政专以私利为尚,对于人民的公益则毫不顾惜,而且也没有任何人或机构可以限制他个人的权力,这
①卷三章十四至十七。
②卷三章十四1285a16—b3。
③卷三章十四末节、章十六1287a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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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政 治 学
就成为第三种僭主政体。这是暴力的统治;所有世间的自由人当然全都不愿忍受这样的制度①。
僭败为数有三,这里我们已说明了这些品种,也说明了它们之间所以有别的理由。
章十一 现在我们应当考虑对于大多数的人类和城邦,究竟哪种政体和哪种生活方式最为优良这个问题②,这里,我们所说的优良,不是普通人所不能实现的或必须具有特殊天赋并经过特殊教育才能达到的标准,也不是那些认为只有理想的政体才能达到的标准,我们是就大多数人所能实践的生活以及大多数城邦所能接受的政体,进行我们的研究。我们方才讲过的所谓“贵族政体”
,其向善的一端都非大多数城邦所能望及,而其趋向于另一端的,便同所谓共和政体密切相近,这在实际上只能作为共和政体而不应称为贵族政体。
[所以贵族政体对于我们现在的论题便不相适合。
]有一些含义可以引来论定我们现在所研究的整个问题。倘使我们认为《伦理
①希腊各邦的僭政初兴于公元前第七世纪。僭主大都出身贵胄,利用平民群众以摧毁氏族长老的领导,篡夺王权,独揽统治。其时奴隶生产渐盛,氏族经济衰退,僭主们以奴隶发展农工业,也促进了平民势力。公元前第六第五世纪间许多僭主政权相继为寡头和平民势力所推翻。至公元前第四世纪,各邦都因战争频繁,中产之家荒落,自由公民日益困苦,都无力自备武装,以全邦“公民-战上”为本的共和或平民政体也渐趋衰微,富豪逐以私资养战士而有“雇佣军队”。
这些豪强或佣军将领在城邦有内讧或外患时,往往乘机窃取国政,于是僭政复盛。
②本章所论为章二末节所列研究程序的第二项(1289b15—17)。照卷四章三1290a6—11,政体为城邦安排公职的方式;照卷三章九1280a38—1281a10,则政体关涉到全邦人民的生活方式;本章所论的政体兼及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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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32
学》中①所说的确属真实——(一)真正的幸福生活是免于烦累②的善德善行,而(二)善德就在行于中庸——则[适宜于大多数人的]最好的生活方式就应该是行于中庸,行于每个人都能达到的中庸③。又,跟城邦[公民团体中每一公民的]生活方式相同的善恶标准也适用于政体;政体原来就是公民[团体和个人]生活的规范。在一切城邦中,所有公民可以分为三个部分(阶级)
④——极富、极贫和两者之同的中产阶级。现在,大家既然已公认节制和中庸常常是最好的品德,那么人生所赋有的善德就完全应当以[毋过毋不及的]中间境界为最佳。处在这种境界的人们最能顺从理性。趋向这一端或那一端——过美、过强、过贵、过富或太丑、太弱、太贱、太穷——的人们都是不愿顺从理性的引导的。第一类人们常常逞强放肆,致犯重罪,第二类则往往懒散无赖,易犯小罪:大多数的视患就起源于放肆和无赖。中产阶级的人们还有一个长处,他们很少野心,在军事和文治机构中⑤,要是有了野心的人,对于城邦常会酿成大害。又,人们倘使赋有
①参看《尼伦》卷一1098a16、卷七1153b10、卷十117a12。
②所谓“免于烦累”
()
,是说一个人具有足够的生活资料,既无物质困乏之虞,亦无财富之累;又身体强健而无疾病之累。
③亚氏的所谓“中庸”是一般品德和各别品德都没有过无不及;例如人在遭逢危险时,或表示狂妄,或显露懦怯,都不是中庸,惟有勇毅才合于中庸。
④章七至九从政治结构方面论共和政体,本章由社会成分论共和政体。这与章四章五从政治结构论寡头和平民政体,章六则由社会成分立论,行文程序相似。
⑤季芳尼:《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诠疏》(Comm。
in
Pol。
op。
A)和《苏校》,认为此短语是后人的边注,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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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政 治 学
过多的善业或物资——如体力、财富、朋从以及其它相类的种种——就不愿也不能受人统治。这种缺点在他们幼年时的家庭生活中已经可以见到;在奢纵的环境中长养起来①,不知道纪律为何物,他们在讲堂内和操场上也从没有养成循规蹈矩的品性。另一方面,那些缺乏善业和物资的人们则又太卑贱而自甘暴弃。于是,我们在这一端所有的人都仅知服从而不堪为政,就全像是一群奴隶;而在另一端,所有的人却又只愿发号施令,不肯接受任何权威的统治,就全像是一伙主人。这样的一个城邦就不是自由人的城邦而是主人和奴隶所合成的城邦了;这里一方暴露着藐视的姿态,另一方则怀抱看妒恨的心理。一个政治团体应有的友谊和交情这里就见不到了。然而世上倘若没有友谊,就不成其为社会;如今仇恨代替了友谊,人们就是行走也不愿取同一条道路[更不必再说要结成社会团体了]。一个城邦作为一个社会(团体)而存在,总应该尽可能由相等而同样的人们所组成[由是既属同邦,更加互相友好];这里,中产阶级就比任何其它阶级(部分)较适合于这种组成了②。据我们看来,就一个城邦各种成分的自然配合③说,惟有以中产阶级为基础才能组成最好的政体。
中产阶级(小康之家)
比任何其它阶级都较为稳定。
他们既不像穷人那样希图他人的财物,他们的资产也不像富人
①参看卷五1310a2。
②普鲁塔克:《七哲会语》xi说,在最好的平民城邦中,公民无大富,亦无赤贫。
③参看2—3行。
-- 242
政 治 学52
那么多得足以引起穷人的凱视。
既不对别人抱有任何阴谋,也不会自相残害,他们过着无所忧惧的平安生活。我们相信福季里特的祈祷文①实在出于至诚:“无过不及,庸言致祥,生息斯邦,乐此中行。”
于是,很明显,最好的政治团体必须由中产阶级执掌政权;凡邦内中产阶级强大,足以抗衡其它两个部分而有余,或至少要比任何其它单独一个部分为强大——那么中产阶级在邦内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它两个相对立的部分(阶级)
就谁都不能主治政权——这就可能组成优良的政体。所以公民们都有充分的资产,能够过小康的生活,实在是一个城邦的无上幸福。如其不然,有些人家财巨万,另些人则贫无立锥,结果就会各趋极端,不是成为绝对的平民政体,就是成为单纯的寡头政体;更进一步,由最鲁莽的平民政治或最强项的寡头政治,竟至一变而成为僭政。僭政常常出于两种极端政体,至于中产阶级所执掌而行于中道或近乎中道的政权就很少发生这样的演变。随后,我们在讨论到政体的演变(革命)时当说明中庸之道有助于政治安定的原因②。
这是很明显的,[对大多数的城邦而言,]最好是把政体保持在中间形式。
惟有中间形式的政体可以免除党派之争;凡邦内中产阶级强大的,公民之间就少党派而无内讧。大邦一
①福季里特(Phocylides)的祈祷文见伯格编:《希腊抒情诗人集》,“福季里特残篇”
,12。福季里特,公元前第第六世纪诗人,雅颂作家。
②似指卷五1308a18—24等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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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政 治 学
般是党派较少,就因为大邦内中产公民较多。反之,小邦的人户常常分成两个部分(阶级)
,全体或几乎是全体非穷即富,中间阶级就不存在或少得微不足道。凡是平民政体中存在着较多的中产阶级,分享较大的政权,显示着中间的性格,就比寡头政体较为安定而持久①。凡是平民政体中没有中产阶级,穷人为数特多,占了绝对的优势,内乱就很快会发生,邦国也就不久归于毁灭。这也可作为中产阶级实属优胜的一个例证:最好的立法家都出身于中产家庭(中等公民)。梭伦是其中之一,他自己的诗篇明白说他的家道小康②;还有莱喀古士,他就不是一个王族,有人说他裔出王族③,实属不确;还有嘉隆达斯以及其它大多数的立法家也都同样是属于中产阶级(中等公民)。
由以上所作的这些说明,我们也可推想到世间为什么[共和政体很少出现,而]大多数政体或是平民或是寡头的原因。第一,在大多数的城邦中,中产阶级一般是人数不多的;
①参看卷五1302a8、1307a16。
②梭伦出身于中产家庭,参看《雅典政制》v,普鲁塔克:《梭伦传》1、14。
伯格辑“梭伦残篇”15,自己说“家非巨富”。
③普鲁塔克:《莱喀古士传》3、《梭伦传》16,说莱喀古士是斯巴达王族;《克里奥米尼传》(Cleomenes)10,则说“莱喀古士身非君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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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72
有产者们和平民群众①两个对立部分,其中任何一方倘若占了优势,他们就压迫中产阶级,把政治制度拖向他们自己所主张的方向,或者树立平民政体,或者建成寡头政体。第二,平民群众和财富阶级之间时时发生党争;不管取得胜利的是谁,那占了上风的一方总不肯以公共利益和平等原则为依归来组织中间形式的政体,他们把政治特权看作党争胜利的果实,抢占到自己的手中后,就各自宁愿偏向平民主义或寡头主义而独行其是。第三,应归咎于希腊两个称霸的大邦[雅典和斯巴达二②。
两邦都坚持自己的政体:一个往往指使它所领导的各邦组织平民政体,另一则就其势力所及而树立寡头政体;两邦都只顾本邦的便利而忽视各个属邦的公益。由于这三个原因,中间性质的混合形式政体就永远不能成立,或至多只能在少数城邦中偶尔成立。
自古以来,处于[希腊]领
①“德谟”
,本义为“乡村”或“坊社”
;其第二义为“平民[群众]”
,即坊社居民。本书所用这个词的第二义时有小异:此处(1296a25)与“有产者们”相对,当为“无产者”。
197a11等与“饶于资产的富人”
,1304b1等与“富室”相对,当为“薄于资产”的“贫民”。
1274a12等与“高尚人士”相对,卷六卷七常常与“贵族(显贵之士)”相对,当为“平民”。
1305b3,“平民”亦别于“重装兵”
,当为第四级民众,但通常,重装兵亦为坊社居民。
1291b18,“平民”这词包括艺工和商人,而1278a24说“艺工”往往致富,则“德谟”也并不完全是“贫民”。
“德谟”有时亦作“群众”解。
1290b17,德谟为“自由而贫穷,同时又为邦内多数的人们”。
②参看卷五章七1307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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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政 治 学
袖地位的人士中,只有一人①曾经听从忠告而乐于让各邦组织这样的政体。至于现在,各邦积习已深,大家谁也不再注意到平等公正的体制,只是凭借势力所及,发挥着统治的权威,一旦失败,就俯首听命于战胜它的敌国了。
经过这些论述,[对于大多数城邦]应以什么作为最好的政体卫及它所以成为最好政体的原因,大家都可明白了。最好的政体既已肯定,对于其它各政体——包括我们前面曾经叙述的②平民和寡头政体的各个不同品种,——就不难按照它们各自的品质或高或低,价值或大或小,而一一安排其为先为后的次序。依通例说,不问各邦的特殊情况怎样,凡是和最好政体愈接近的品种自然比较良好③,凡离中庸之道[亦即最好形式]愈远的品种也一定是恶劣的政体。这里我们需要大家注意到“特殊情况”这一点,因为有些政体的真正价
①各家校注或译注大多揣测这“一人”当指雅典在纪元前411年间党争中的温和派领袖色拉米尼(Theramenes)
,他倡议以政权归于五千重装兵(公民-战士)而建成平民和寡头之间的混合温和政体。重武装必须小康之家才能制备,也必须小康之家较多闲暇可进行重装兵训练。参加公民大会者限于重装兵,则政权基础就在中产阶级。
《修昔底德》vi97,曾称这种政体为寡头和平民主义的合流。
但色拉米尼只能称“雅典领袖”
,这里所云通常指称“希腊领袖”
,这同色拉米尼地位不符。巴克尔译本164页,章末长注另拟这“一人”为安第帕得(Antipa-ter)
,亚氏在雅典吕克昂学院授徒著书时安第帕得为马其顿摄政,总督希腊各邦军政,可能听受亚氏劝告而主张共和(混合)政体。但安第帕得促使雅典削减公民人数、限其名籍为九千人、建立中间式政体一事见于公元前321年,时亚氏已卒。故以此指安第帕得,也不尽符合史实。
②见本卷1289a8—b13、1291b15—1292b10、1292b2—1293a10。
③例如卷六章六、1320b21,说寡头政体的第一种与共和政体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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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92
值虽确实较高,但某些城邦因顾及它们内部的情况,却不宜采用,而以施行另一种政体较为合适。这样的事例也常常可以见到①。
章十二 现在依照前述的研究程序②,我们当考虑哪一类和哪一种政体适宜于哪一邦和哪些人民的问题。为了解答这个论题,我们必须确立一条适用于一切政体的公理:一邦之内,愿意维持其政体的部分必须强于反对这一政体的部分③。
这里,我们还该注意到组成每一城邦的因素,有质也有量。
所谓“质”是指自由身分、财富、文化(教育)和门望(贵胄)
;所谓“量”是指人数的多少。组成城邦的一个部分优于质而另一部分则优于量。譬如门望较低于贵胄的部分,于数而论,却胜过了贵胄,穷人的数目也可以胜过富户;但一部分胜于量的可能还抵偿不了另一部分质的所胜。质和量之间应当加以平衡。
[于此,我们可提出三条成例:](一)倘穷人为数众多,在量这方面的优势实际超越了另部分人在质方面的优势,这里自然就得建立一个平民政体;至于在民主政体中应该选取哪一个品种,这就得按照各该邦平民势力所以优胜的各别情况而定。
举例说,要是该邦平民群众以农民为主,
①例如下章1296b32—34,依照假定的各别情况,各邦应采取和自己相适应的寡头品种,并不必须采取第一种寡头政体。
②见章二1289b18。
③色诺芬:《希腊史》卷二3、19、20、42、4,说此理出于色拉米尼。参看本书卷五1309b16、卷六1320b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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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政 治 学
那么它就该建立第一种[农人]①平民政体;要是群众以工匠和佣工为主,那么它将为末一种②[极端]平民政体;第一和末一种之间的各品种也同样凭群众的成分来抉择。
(二)
倘使富户和贵族阶级在质方面的优势足以抵偿自己在量方面的劣势面有余,这就会产生寡头政体;至于在寡头政体中应采取哪一个品种,这也相似地应按照各该邦寡头部分所以为优胜的各别程度而定。——③顺便讲起,立法者应经常注意到,在它所创制的任何政体中,该使中产阶级能够参加在内。如果他所订的是寡头体系,他应将中产阶级的利益纳入他的法制中;如果是平民体系,他也应该在他的民主法制中顾及中产家庭。
(三)倘使中产阶级的人数超过其它两个部分,或仅仅超过两者之一,就可能建立一个持久的共和政体。这里,富人联合贫民来反对中产阶级的事情是不会发生的;贫富既积不相容,谁也不肯做对方的臣属;他们要是想在“共和政体”以外,另外创立一类更能顾全贫富两方利益的政体,这必然是徒劳的。两方也不会愿意作出轮番为政的安排;他们总是互不信任对方的。要取得两方最大的信任,必须有一个中性的仲裁,而在中间地位的人恰好正是这样一个仲裁者。
共和政体中的各个因素倘使混合得愈好愈平衡,这个政体就会存在得愈久。可是,那些有志于建立贵族政体的人们,在这
①见本卷章六1292b24—30。
②章六1292b41—1293a6。
③《苏校》从比歇勒尔(Buecheler)
,认为本节34—38行和下文1297a6—b1应移置于章九内1294b14之前,又,1297b1—28应移置于1294b40以下,归并到“共和政体”论题中。
《纽校》从韦尔屯,认为这些不是错简,不必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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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132
方面竟然也往往失错。他们[忽视了平衡的重要性,]不仅给与有产阶级以过多的实权,而且还[用虚假的利益]欺蒙平民。
一时的伪善徒然招致日后的灾祸;富人[以这类诡计]遂行侵凌的企图,其为患于国政远远超过平民的争吵。
章十三 在政体上,[寡头主义者]用虚假的利益以欺蒙平民的共有五种方法。这五种方法分别应用于(1)公民大会;(2)行政职司;(3)法庭;(4)武装;(5)体育训练。
(1)关于公民大会,全体公民都许参加;但缺席罚款只行使于富户,或对富户缺席所罚特重。
(2)关于行政职司,凡具备了财产资格的人就不许他们凭誓言①谢绝任命,但穷人则可以辞不就任。
(3)关于法庭的陪审职务,富户缺席,照例必须受罚;但穷人缺席的不罚;或采取另一种方法,富户的处罚从重,穷人从轻——嘉隆达斯律就有这样的规定。有些城邦,对于出席公民大会和法庭,另外订有规定。
凡是要出席的须专注册,已经登记入册而又缺席,则处罚很重。这种规定的本意是在用重罚来使人们多所顾虑,不敢轻意注册,结果他们就不能出席公民大会和法庭了。
(4)
关于武器装备和(5)
体育训练,也有类似的措施。许可穷人不置备任何武器,但富户要是家无装备,便须受罚。穷人如果不参加体育锻炼,不罚,富户不参加则受罚;于是富人因害怕受罚,全都受过体育(军事)教练,穷人则因无所强制而失去这种教练。
①这里假定“共和政体”或混合式贵族政体中的行政人员不支薪给,誓言应当是说:“本人家资不足或身体衰弱,难以担任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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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政 治 学
这些都是寡头主义立法家所应用的方法;平民政体方面也有与此相应而恰好相反的措施。穷人出席公民大会和法庭可领公款津贴;富户倘若缺席即不受处罚①。
我们要是想对两方进行公平的混合,就该兼取两种措施:对于穷人的出席者给予津贴,对于富户的缺席者则课以罚款。这样,两方就都会参加政治集会;反之,则一个政体就只能专属于某一方了。
“共和政体”
(或混合城邦)的公民团体的确应限于具备重武装的人们[亦即须有财产资格]。但关于这项资格,要想制订一个适用于一切城邦的财产数额是不可能的。我们必须考查各邦的实际情况,然后分别订定一个最高数额,这个数额应该不多不少而符合于这样的原则:一邦大多数的人户都尽够合乎这一资格而可以取得政治权利,被这项资格所限制而摒弃于公民团体以外者则仅属少数。
对待穷人如果不横施暴虐,或剥夺其生计(财物)
②,即穷人虽不得享有政治权利,他们也可安分守己[不致起而和统治者为难]。
但统治者未必全属温和,遇事都能自制,执掌了权力的人对于下层人民不会常行仁政。于是,穷人有时就可以成为城邦的麻烦,例如在一国遭逢战争的期间,穷人要是无法生活而城邦又不予供给,他们就不愿为国效劳。但如果予以供给,他们也当是乐于出战的。
①有津贴而无罚款的例,曾实行于雅典某些期间的平民政体。
②“穷人”或“贫民阶级”是可以有少数财产的,照卷一1252b12所说乡村穷人可有一条耕牛作为他的财产。
市区穷人有些什么资财不明。
1320b32、1279b9、1271a30所说“极穷的人”
(赤贫)则指完全没有资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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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332
有些政体的公民团体不仅仅是那些现役战士,另外还包含从前曾经服役过的退伍战士①。例如在帖撒利亚南部马里人城邦的政制中,公民名籍内就有这两类公民;但其中,只有现役的战士-公民才得被选任为行政人员。在古希腊,继君主政体之后发生的政体的早期形式中,公民团体实际上完全由战士组成。其始,都是骑士②。军事实力和战阵的重心全部寄托在骑队身上;未经编组而缺乏经验的步兵在战场上不能用以决胜;在尚无步兵战术③的古代,战斗都依仗骑队来进行。可是,当城邦渐渐扩大,步兵(甲士)的力量也跟着增强,于是许多步兵也能加入公民团体。这样的政体,在当初就因[扩大名籍,增多了公民]而被称为平民政体,在我们现在就应该称为“共和政体”了。这是很自然的,古代政体是寡头政体,在远古时期则为君主政体。
人数尚少的时代,国内不会有很多中产人户;如人数更少,生活散漫而又缺乏组织,强者就不难使他们服属,作为主上,而进行他的统治。
[这里,我们对五项预拟的论题已述其三。
](一)我们已说明了为什么政体分化为好多品种,为什么在通常列举的各型式外尚有其它品种——平民政体就不止一种,其它政体也各有好多种别。我们也说明了各品种间的差异以及各个品种所由发生的原因。
(二)我们又说明了,对于大多数的城邦而
①以下凭军事组织的发展论政体的演变,对本章原论题而言可说是旁涉;对政治史而言则这一节颇为重要。
②参看1289b36、卷六1321a8。
③“编组”或“列阵”
,斯达尔(Stahr)1860年德译本作“战术规律”。战术犹中国古称“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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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政 治 学
言,什么是最优良的政体。
(三)对于其它政体而言,我们又说明了哪种政体适合于哪种公民团体①。
章十四 我们现在挨次研究下一个问题[即建立政体的正当方法],于此,我们当叙述其通例,并分别论列各个政体。
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作为构成的基础,一个优良的立法家在创制时必须考虑到每一要素,怎样才能适合于其所构成的政体。倘使三个要素(部分)都有良好的组织,整个政体也将是一个健全的机构。各要素的组织如不相同,则由以合成的政体也不相同。三者之一为有关城邦一般公务的议事机能(部分)
;其二为行政机能部分——行政机能有哪些职司,所主管的是哪些事,以及他们怎样选任,这些问题都须一一论及;其三为审判(司法)机能②。
①原题参看章二1289b12—25并各注。自章三至此,大体上是照预定程序行文的,其间只稍有旁涉(例如本章1297b13—28)和穿插(例如第二论题原在章十一中叙述,而在章八和九研究第一论题、章十二研究第三论题,都重复涉及第二论题)。
②从表面上看来,这里的“三个要素(部分)”似乎相同于近代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机能。实际上,亚氏所述都根据希腊各城邦的政法制度:其“议事机能”有异于现代的“立法权”。公民大会和议事会,虽也有立法权,所议却常常是有关行政和司法审判的案件。卷六1317b32就称议事会(“布利”)为行政机构。
他们的“执政机能”虽各有其行政职司,却不像现今由执掌“行政权”的人员组成为政府而发号施令;公民大会和议事会实际处于行政职司之上。
1275a26等注曾经说明希腊城邦由公民陪审员公决曲直的群众法庭异于现代由常任法官治狱断案的法庭,其“审判机能”也异于近世国家中的“司法权”。读者必须凭古希腊的典章制度和政法情况来理解本书中的政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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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532
议事机能具有最高权力;对于(1)和平与战争以及结盟与解盟事项,(2)制订法律,(3)司法方面有关死刑、放逐和没收的案件,(4)行政人员的选任以及任期终了时对于他们的政绩的审查①,这些都由议事机能作最后裁决。
这个机能可以有三种不同的安排;第一,把一切事项(案件)交给全体公民审议;加以裁决;第二,把一切事项交给某些公民——这可以把一切案件的审议权力归属于一个政务机构或若干政务机构的联合组织或把各别案件的审议权力分别归属于不同的政务机构——第三,把某些事项交给全体公民审议,而另一些事项则交给某些公民审议。
第一种安排,一切事项悉由全体公民审议是平民主义的特征:平民就乐于有这样的均等机会。这里有若干途径可以作出这样的安排。第一,全体公民可以轮番而不同时集合来进行议事。米利都的特勒克里②宪法(政体)就订有这样的议事制度。另外有些城邦施行这种制度的变体,例如,那里由各个不同职司的政务机构联合③而共同议事,公民则依部族为别,并依最小的区分单位,挨次推定人员轮番参加政务
①参看卷三章十一1282a23—33。
②立法家特勒克里仅见于此书,不见于其它希腊古籍,其生平不可考。
③“行政职司的联合(或合议)机构”
()这名称屡见于碑志者(迪坦贝格:《希腊碑志集》132、134)
,考其时代都在亚历山大死后;另见于朴吕波:《史记》(iv
4。
2、xvi
1。
4)者,亦在晚季。亚里士多德生前那些城邦已有这种近于议会政治中的内阁组织者现在不易考明。迈恩纳克编:《希腊喜剧残篇汇编》iv625,证明米利都在特勒克里以后确曾有此组织。
-- 253
632政 治 学
机构,直至全体轮遍一周为止①。
这种全体公民分批轮番议事制度,在集会时所议的事项只限于制订法律,讨论有关政制事项,听取行政人员的报告。第二个途径是让全体公民同时会集于一堂,全体公民大会所议的事项则为选任和审查执政人员,通过法律,讨论有关和战的大事。其它事项[如有关死刑、放逐和没收各案件]则任令各有关的行政机构人员分别审议;但这些行政人员或由选举或由抽签任命,却是全体公民都有机会担任的。第三个途径是公民的集会专门审议两项大事,即执政的选任和审查战争、结盟等对外政策;至于其它事项则留待各个行政人员加以处理,这些行政人员应该对他所执掌的业务具有经验和知识,但其任用应尽可能是公开的,使大众都有受任的机会②。第四个途径是一切事项悉由全体公民集会审议,各个行政机构的人员只能对一切政事预先有所研究而提供他们的意见,完全没有任何裁决的权力。
这就是现代“极端平民政体”
所采取的途径,这种政体,正如我们前面曾经说明,实际可以比拟为寡头式中
①一时所会集的议事公民只限于当番的行政人员,但因各机构行政人员是由各部族、各个区分单位的公民轮流充任,所以经过一定周期,全体公民都可一度成为议事兼行政人员。
②行政人员由“抽签”或“拈阄”抉择,则全体公民,凡参加抽签的人,人人机会相等。由“选举”来抉择则较有才能或较为著名的人可以得到较大的受任机会。平民主义的特征是抽签(参看卷六1317b21)。以雅典为例,除了将军和其它要职外,一般行政人员都以抽签轮番担任为常法。但各人受职以前须经“考验”
,在任职期间须行“信任投票”
,任职期终须经“政绩审查”。所以雅典行政人员也一定由具有才能和资产者才能实际受任。
参看维诺格拉多夫:《历代法理》卷二140—1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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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732
的“权门政治”和君主式中的“僭主政治”
①。
安排议事机能的上述这些途径都是根据平民主义进行的。实现第二种安排,即一切事项交给某些公民审议的寡头主义安排也有若干途径。第一个途径是规定所有参加议事机构的议员必须具备相当而不高的财产资格,这样,可以参与议事的公民人数就够多了;这里还规定议事团体应遵循成法,凡法律禁止更张的事项,他们都不得要求变革。凡具备某一财产数额的人才能享有议事权利本来是寡头主义的特征,但这里,如果数额订得较低,就有共和政体的趋向。实现这种安排的第二个途径是参加议事机构的议员只限于若干选定的人,凡具有某一财产资格的人还不能一律参加;但这里也像上面一种方式那样,仍旧规定所有当选为参加议事的议员都应恪守成法。这一途径就偏向于寡头性质了。另一途径是参加议事机能的人们要由他们互选补缺,或由父子相传世袭承继,而且他们的权力还可超越法律。议事机能出于这样的安排,就必然成为寡头[权门]性质的政体②。
又,[第三种安排既]由某些人审议某些事项而不议其它事项,[则其它事项理应留待全体公民来审议]。例如有关战争与和平以及审查执政人员必须由全体公民大会进行审议;但此外各项政事就归执政人员处理,而这些执政人员则由选
①参看1292a17—21、b7—10、1293a32—34。
②抄本为“寡头性质的政体”
,顾莱(Corae)校订本(1821年)
、苏斯密尔校订本等作“寡头权门性质的政体”
;韦尔屯英译本校作“最狭隘的寡头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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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政 治 学
举①产生。具有这种安排的政体是一种贵族政体。另一途径是某些事项交给由选举产生的人员审议,另一些则交给由拈阄产生的人员审议——拈阄可分为两法,全体参加拈阄,或只许曾经审查合格的候选人参加拈阄。又一途径是一切事项都须交给由一部分经选举产生和另一部分由拈阄产生的人员混合组成的议事机构审议。这些途径的安排,一部分倾向于贵族性质的共和政体,一部分是共和政体的本式。
这些就是议事机构的各种不同方式,各方式都各自相应于不同的政体。每一种政体就在我们这里所说的诸方式中各取其一来组成它的议事团体。
就目前世上流行的极端平民政体、即执掌最高权力的平民甚至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这种政体而言,为这种政体的利益着想,可以采取这样的方针:应用寡头政体所实施于法庭(审判)集会的方法来改进议事机构的品质。寡头主义者用罚款方法强迫他们所希望参加法庭为陪审的人们(富人)
一齐出席;平民主义者与之相反,采用给予津贴的方法促使他们所希望的人们(穷人)一齐出席。平民政体对议事的公民集会尽可采用那种强迫出席的方法。让平民混合于著名人物(贵要阶级)
,亦即著名人物混合于平民阶级;大家共同议事则所得结果一定比较恰当而周到。
这也是对平民政体有益的:一个城邦的各部分应该各以相等的人数参加议事机构,各部
①从白朗迪斯(Brandis)校订,以下删去“或拈阄”
:执政者由“选举”产生符合于下文贵族致体,要是由“拈阄”则下文应另有“平民政体”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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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932
分的代表①的产生则可凭借选举方法,也可采取抽签方法。
这也有益于平民政体;如果平民人数远远超过具有政治经验的著名人物,则公民大会的出席津贴便不应支付给全体公民,只应给予和著名人物人数相等的平民,使两部分的人数得到平衡,这里可以用抽签方法来淘汰那些超过了与著名人物数目相等以外的公民②。
为寡头政体着想,可以采取这样的方策:用互选法从平民群众中举出若干人参加议事团体;或者仿照有些城邦现存的成例,建立一种名为“议事预审会”或“法律监护会”
③的组织,凡交付公民团体的议案都先经这个组织的审议。依后一方策,广大平民群众可享有议事权利,但他们已不能对现行政体的一切成规有所扰害了。有益于寡头政体的又一方策是规定公民投票只限于通过执政机构提交的案件,或至少要规定其决议和执政者的措施不相抵触;或使全体公民在集会中的发言以咨询性质的为限,而行政人员的团体却在实际上
①“各部分[选出]的代表”
,所代表的部分(一)可以是各个部族,(二)
也可以是贵要阶级和平民阶级两个部分。依上文,这里是指后一类的区分。希腊城邦的公民大会都由全体公民参加议事,这里以及卷六章三1318a1—18,提及的代表制度为古代政治史上重要材料(参看《剑桥古代史》[Cambridge
Ancient
History],卷六73页)。
②平民倘使占极大优势而贵要阶级又不愿屈从平民,便会引起扰乱,所以亚氏以谋得两方势力平衡为要图。参看章十一1296a16、卷六章四1319b1、卷七章四1326a31。
③议事预审会另见下文129b30和卷六章八132b16。
又,1323a6以议事预审会为寡头政体的组织,“法律监护会”
为贵族政体的组织,不同于此节以两者同属寡头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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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政 治 学
担任着议事机能。倘使所采取的为末一方策,即在实施这种方策时,要应用相反于共和政体所习用的方法:让平民群众的最高权力限于否决各个案件;至于他们所可决的事项或任何倡议则仍须轻由执政机构加以审核。共和政体所习用的方法恰正与此相反。少数[执政人员]掌握着否决权,而没有可决权,他们有什么倡议,不能径自施行,必须交由多数[平民群众]裁决。
关于城邦政体的最高要素,即议事机能①,我们的结论就是这些。
章十五 接着,我们就该研究[行政机能这一要素所寄托的]执政人员和机构。在各种政体中,这个部分也像议事部分那样,可以有若干种不同安排。凡行政机构的(1)数目、(2)职司以及(3)任期②都有各种差异。任期,在有些城邦中为六个月;有些城邦则较短;另一些为一年;又另一些则更长。我们不仅应该对任期的久暂一一比较其得失,还应当考察执政任期的通例究竟以终身职或若干年的长期服务为相宜,还是以较短的任期为相宜;如果说以较短任期为相宜,朗又须考察同一个人可否继续速任,还是各人只许受任一次。
另
①以议事机能为政体最高权力所寄托的论点已见卷二章六1264b3—35、卷三章十一、1282a23—29。
②关于行政机构的研究,上章1298a1—3举三题,本章此节举四题,增“任期”一题。但此题在本章只1294a34—b10间稍示端倪;卷五章八1308a13—17略一涉及;卷六章八重论行政机构时亦未详“任期”这一论题(参看《苏校》二版1343法;《纽校》Ⅰ514—7、Ⅲ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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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142
一点有所差异而应该研究的是(4)任用行政人员的方法;这里有三个要考察的问题——谁可以有被选举权(谁可以受任)
;由谁来选举;选举怎样施行。我们须先行说明每一问题有哪几种办法,然后凭以论定每一种政体所采用的行政机构应该怎样组成。
可是,所谓“行政机构”实际上包括哪些人员,我们很难订定。一个政治团体需要许多不同的官吏。我们当然不能把一切经由选举或拈阄产生而供职的人员全都称为“行政人员”。第一,例如祭司,他们的职责就异于行政人员。其它,例如剧团经理①和传达员也不能算是行政人员。被选举为出国的外交使节亦然。一般公职可分为三类。
(一)行政人员各各在某种职司范围以内,负责指挥并管理全体公民——例如一位将军在战场就指挥全体公民所组成的军队,或一部分公民——例如妇女或儿童监护官各自指导他所管的妇孺。
(二)
经济人员,可以粮食管理员(谷物会计官)
②为例,也是由选举产生的,许多城邦设置这种官吏负责分配公民的食粮。
(三)属吏或皂隶接受差遣,从事公务,在较富庶的城邦,这
①剧团经理即“合唱队领导”
,由各部族逐年轮番选举族内各富室中著名人物担任,节日戏剧表演费用甚巨,就由这些领导人捐输或筹集(参看《雅典政制》章五十六)。
②“谷物会计官”
,依《普吕克斯》vi
18,列于粮宫或仓宫之内,似为各邦常设官吏。
雅典在公元前330—326年间连年荒歉,曾设这种官吏以分配进口谷物;当时他们的职权极为重要。本书著作年代可能正在这时期,则这一名称当指雅典的这一种临时要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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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政 治 学
些杂役就由公共奴隶担任。所有这些官吏中,只是那些在一定范围以内具有审议、裁决和指导责任(指挥权力)的职司,才可称为行政人员,在这里,指挥权力尤为重要,这必然是属于执政。但这些只是在文字上的辩析,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什么疑难。这些名称及其含义都从未有人因为发生纠纷而提请法庭审断,这只是在进行研究工作时顺便加以考察而已。
对于一切政体,尤其是诸小邦的政体说来,分别行政机构的种类和数目,指出何者为维持城邦存在所必不可少,何者虽然并非必不可少,却在组成优良城邦上具有某些价值,这些问题都颇为重要。在大邦中,对于每项业务可能都要设置一个适当的职司。
大邦的公民众多,需要若干人从事公职,这是不难轮到的;有些职司每人一生不过轮到一次,另一些职司虽一生不止一次,也得经过很长期间才会重又轮到;人选既然没有困难,则各项业务各设专职,就比较一职兼理几项业务为合宜,享有专属,当然料理得较为妥贴。反之,在小邦中,多种业务不能不由少数职司、少数人员来兼理。邦内公民不多,就没法使许多人同时出任公职;即使一时都来服务,又谁来相继?小邦有时也需要设置和大邦相同的各种机构,规定相同的职司和任期。但大邦的每一职司终年忙于他们所管的业务,小邦则须隔好久才遇到一件事情。所以小邦尽可让它们的官吏兼任若干职司。他们不会由于职司划分不清而引起纠葛;凡人户稀少的国家总不免要把各种职司当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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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342
“炙钎-灯柱”
①。
但我们须先阐明若干问题,然后才能有所论定。要知道一个官员能兼管多少职司,第一须确切明白这一国内究竟要哪几种职司,以及哪几种职司虽非绝对必要,却也应该予以设置。第二,我们还得注意到,哪些事情应在各处就地设置职官,哪些事情则应由一个集中的职司管辖全境②。
譬如维持秩序(治安)就是一例:这里可以发生这样的问题:应否在这一市集设置一个市场管理员③,在另一市集则另任一人,或全境各处市集完全由一人来维持秩序。第三,我们又须考虑这样的问题:职司的配置应以所司业务为依据,或以所管理的人们的类别为依据;例如以维持秩序来说,凡有关秩序的事项完全由一个职司(一人)来维持,还是对于儿童或妇女各个类别的人们配置分别的管理人员。第四,我们还须考虑到政体的区别。这里的问题是:在一切政体之中,行政制度悉属相同,还是各别的政体就得设置各别的行政机构。无论
①“灸纤-灯柱”
这一复合词亦见于《雅典那俄》70C,这是既可用以炙肉,又可竖立起来、上置灯盏的两用工具。参看卷一章二“德尔斐小刀”注。希腊当时这类两用或数用的工具相当普遍。亚氏《论动物的构造》卷四章六683a22述及动物如蜂类以口器摄食,以尾刺防御,器官各作“专用”
,喻为不同于人类的“兼用”工具。
②希腊各邦都境地狭小,一般史籍都不提及中央政府和地区管辖的层级制度。从这一节看来,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间相关的观念,那时已经见到端倪。
③“市场管理员”或“市集委员”
,参看卷六章八1321b14等节。
《雅典政制》章五十一:市场管理员由拈阄委任,雅典城和拜里厄斯(Piraeus)港各五人,专司商品检查等事。这里所谓“维持秩序”或涉及另一种职司,或市场管理员亦兼负治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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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政 治 学
它是平民、寡头、贵族或君主政体,其行政机构悉属相同,所异者只在其人员的来历不同,例如贵族政体的行政人员出于文化人士,寡头政体的出于财富阶级,平民政体的出干自由人(平民)
,各由不同或不相类似的阶级中所选拔的公民来担任,还是跟着政体的差异,行政机构同行政人员一样,也得各各有所不同,还是在某些方面可以适用同样的机构而在另些方面必须有所变更。例如,对于某些政体,某一行政机构应该有强大的权力;而对于另些政体,则应该削弱其权力。
有些行政机构确实只是某一类的政体所独有,譬如议事预审会就可举为一例。这种机构不适合于平民政体,平民政体应随采取议事会那种平民性的组织。如果使公民议员时常集会,他们将荒废本业,所以由某一机构预先审查议案,确属有利于群众。但这种预审团体要是只限于少数人参加,它就成为寡头操纵的组织;议事预审会总是人数较少的,所以它总是寡头性质的。在具有议事会和议事预审会两种组织的城邦中,议事会是民主性质的,而议事预审会则用以节制平民势力,可是,在采取极端型式的平民政体中,公民大会包揽了邦内一切政事,甚至连议事会也等于虚设①。
出席公民大会可以领取高额津贴的城邦就常常见到这样的情况:人们因
①议事会在雅典共有议员五百人,由全体公民抽签轮番担任,为公民大会预先准备议案,仍然是平民性质的机构。议事预审会的人数既少,其议员只限于具有某种资格的人,由选举产生,实际上成为节制公民大会的组织,所以亚氏看作寡头压制平民势力的药剂。雅典在公元前413年出征西西里之役以后一年间,曾设置预审会,旋即废弃。
出席公民大会有了津贴以后,议事会就失去了作用,另见卷六1317b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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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542
此不必照顾家务(本业)
,尽可随时集会,裁决一切政事。监护妇女和儿童的职官以及其它类似的监护官员①,对于贵族政体,比对于平民政体较为适宜,平民的妻子的行为是不可能予以管理的;对于寡头政体,这些职司也不会发挥作用,那里的统治阶级的妻子习于奢纵的生活,又是不受教导的。
关于这些问题已说得够多了。我们现在要对于行政人员的任用进行详尽的研究。
这里,造成任用方式上种种差别的,可列举三项因素,(一)负责选任的人员,(二)受任的人员,(三)任用的手续。这三项因素各可有三种变异。
(一)负责选任的人们可以是(A)全体公民或(B)只是部分公民。
(二)能够被选任的人可以是(1)全体公民或(2)只是部分公民——至于该是哪一个部分则由财产资格、或出身(门望)
、或才能、或其它某种资格来决定。譬如在梅加拉,就只有从放逐中归国、曾经同平民派斗争的流亡人士可以被选任为执政②。
(三)任用的手续(α)可以出于选举,或(β)出于拈阄。此外,上述各项的两个途径都可两合而成为第三个途径,这样,在(一)项,可以是(C)
,一邦中某些机构的行政人员由全体公民进行选任而另一些机构则由部分公民来选任;在(二)项,可以是(3)
,一邦中对某些行政人员,全体公民都能被选,而另一些官员则只有某一部分的公民可以被选;在(三)项,可以是,(γ)一邦中某些官员由选举法产生,另一些则由拈阄法产生。
①依卷六章八132b37,“其它类似官员”当指“体育训导”。
②参看卷五1302b30;又,1304b34—39及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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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政 治 学
这些项目所作的变异都可衍生四种方案①。在基本上按全体负责选任的制度进行安排时,可以组成这些方案:(子)
从全体公民中应用选举法选取行政人员(A1α)
,_(丑)或由全体公民中应用拈阄法产生(A1β)
——以上两者从全体中选拔时可以或把人民分别为部族、选区(坊社)和宗社来进行选拔,直至各个分区全都轮到为止,或不作分区选拔,每次都完全从全体公民中进行选拔——;(寅)
从部分公民中应用选举法(A2α)
,或(卯)从部分公民中应用拈阄法进行选拔(A2β)
;但这也可能(辰、巳)在同一邦中,某部分官员由这一方法产生,而另部分则由另一方法产生(A1γ)。相似地,在基本上经由部分公民负责选任的制度进行安排时,可以组成这些方案,(午)
从全体公民中应用选举法选取行政人员(B1α)
,或(未)应用拈阄法(B1β)
;(申)从部分公民中应用选举法(B2α)
,或(酉)应用拈阄法(B2β)
;但这也可能在同一城邦中,某部分官员由这一方法选拔而另部分则由
①照130a8—22,所举三项各有三种变异,可能制订27种授职方案。
但每项的第三种变异,即“两合”而成的变异,亚氏认为无关重要,拟不复采用,所以说每项可衍生四种方案(22行)
;依此,一共可以制订2×2×2=8种方案。可是23—30行的叙述中,他实际上在“两合”变异内应用了一种变异,于是总共制订了2×2×3=12种方案。
这样,31行所言数目就同22行所说不相符合了;其中四方案是临时添进去的。
列下文,130a31—b5,在“两合”变异中又采用了(3)
,共列举有十五种方案;这里在二十七种中所来提到的共十二种方案:(Ⅰ) ;(Ⅱ) ;(Ⅲ)
C项和1、2、3及所可组合的九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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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742
另一方法产生,即(戍)某些职司从全体公民中应用选举法而另些则应用拈阄法选拔(B1γ)
,或(亥)某些职司从部分公民中凭选举而另些则凭拈阄(B2γ)选拔。这样,我们[择取了两合项目中之一(γ)而]删除了另外两个两合项目(C,3)
,就总共组成为十二个方案。
[这些各别的授职方案各相宜于哪种政体?
][第一,]各方案中有两类是属于平民性质的:(甲)
经由全体公民负责选任,从全体公民中应用选举法(A1α)或拈阄法(A1β)选拔官员,或(乙)分别官员为两种,兼用选举和拈阄两法(A1γ)。
[第二,]若干方案是适合于共和政体的:其中一类为(甲、乙)经由全体公民负责选任,从全体公民中或凭选举,或凭拈阄,或用两者、(A1α)
,但实施时,不从全体公民中作为一个整体而连续进行,须把全体公民划分为若干选区而后相继进行选拔。另一类为(丙)经由全体公民负责选任,而分别职司为两种,某些从全体公民中,另些从部分公民中选拔任用,至于选拔的手续即可由选举或拈阄或兼用两者(A3α、β、γ)。
(丁)还有一类,只经由一部分公民负责选任,而全体公民则为被选人,但官员则分为两种,各别应用选举和拈阄两法(B1γ)
,这类也可用于共和政体,但以倾向于寡头性质的共和政体为合适。
(戊)
如果经由一部分公民负责选任,让他们从全体公民中选拔某些官员,同时又从部分公民中选拔另一些官员,至于选拔的手续则可全凭选举或全凭拈阄,或兼用两者(B3α、β、γ)
,末一个方案也可用于共和政体,但以倾向于贵族政体性质的共和政体为合适。
[第三,](己)经由部分公民负责,从部分公民中,或凭选举或凭拈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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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政 治 学
或兼用两者,选拔官员(B1α、β、γ)
,这一类方案适宜于寡头政体。
[第四]适合于贵族政体的方案是(庚)经由部分公民,从全体公民中,凭选举法(B1α)
,或经由全体公民,从部分公民中,凭选举法(A2α)选拔官员①。
组织行政机构的各种方案就是这些,这些方案各各适合于各式各样的政体。我们如果想完全了解哪种政体应该采择哪一个方案,并了解那一机构应怎样任用它的人员,还得研究各种行政机构的职权的性质②。所谓“行政机构的职权”是指管理财赋或统率军务这样一类的职权;职权的种类不同,例如一位将军的职权就异于管理市场,检查贸易契约的一位商务官员的职权。
章十六 议事、行政和审判三机能中,现在尚待考虑的就是末一件事了。有关法庭③的诸问题,我们也当应用研究行政机构时所用的办法一一予以论述。这里发生变异的三项为(一)法庭的成员、(二)所受理的案件和(三)司法人员的任用手续。第一项问题为组织法庭的法官(陪审员)从全体
①130a23—b5间原文缺漏甚多并有错误;缺漏大抵起于“行末或行头上下行字样相同”之故;错误大抵由于本节“重复短语”或“重复字样”太多之故。修洛(C。
Thurot)
、斯宾格尔(Spengel)
、苏斯密尔等都曾为之校补。纽曼校补文见校本卷四30页。
②各种行政机构的不同职权(执掌的业务和所负的责任)
,下文未见叙述。
但本章上半,129a5—130a7论述行政机构的种别时却屡有所涉及。
③我们所称法庭,希腊人称为这个名词,不从(“法律”)而从(“正义”)
取义(参看1280a8注)
,直译应为“正义庭院”或“司直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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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942
公民还是从部分公民中遴选。第二项问题是从所处理案件为别,法庭有多少种类。第三项问题是任用司法人员应凭选举还是应凭拈阄(抽签)。
让我们先确定法庭的种类。
它们共有八种①。
其一为审查执政人员的措施和账目的法庭②;其二,听断违犯城邦公共利益的普通案件;其三,专司违犯宪法(政体)案件;其四,处理关于民事和刑事的争执,包括由行政人员或由私人控诉的讼案③;其五,关于私人间契约的纠纷,这类纠纷很多,是时常发生的;其六,杀人案件;其七,外侨案件。杀人案件有几种区别④,各种案件可能在同一法庭审判,也可以组织不同的法庭,分别审判不同性质的杀人案。区别之为(1)预谋杀人;(2)并出于故意的过失杀人;(3)杀人业经招认,而论罪则有不同意见,可以援引不同律例的案件;(4)起先因过失杀人而放逐国外的人,回来后又犯故意杀人罪的案件。审
①关于法庭分类,参看卷二章八,希朴达摩对司法案件所分的三类都属刑事案件。柏拉图:《法律篇》767、957A,法庭分类,别为私人间争讼和危害公共利益两类。此节亚氏所作分类比较重视危害公共利益和危害城邦宪法等政治案件。吉耳伯特:《希腊政制典实》英译本393页,述雅典公众法庭,凡所审断的案件愈重大则陪审员人数愈多,有二百、四百、五百、一千、一千五百、二千和二千五百陪审员之别。
②关于政绩“审查法庭”
,参看《雅典政制》章四十八和五十五。
③查看卷五章四1304a13—17所举一些事例。
④关于杀人案件,分别案情组织不同法庭进行审判,出于雅典习俗。福修斯:《书录》279,引赫拉第俄(Heladius)说法,把杀人案分为四类。
《雅典政制》章五十七和德谟叙尼:《反阿里斯多克拉底》65—77(C。
Aristoer)都举五类,比此节增多一类:被投掷木、石、铁器所杀而未能指证投掷者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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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政 治 学
判末一种案件的法庭可以雅典的“茀里托法庭”为例①,这样性质的案件虽在大邦也是难得遇见的。相似地,受理外侨案件的法庭也有两种:(1)处理客民和客民间的讼案,(2)处理客民和本邦公民间的讼案。最后,第八种法庭裁判私人间细小的契约纠纷,争讼的币额仅为一至五特拉赫马,或者稍大一些的钱债纠纷,这些讼案不须有许多陪审员为之听断。
对于受理小额契约纠纷,以及杀人和外侨案件的末三种法庭,我们无需再作申述;前五种受理有关政治性质案件的法庭则应特加重视,这些案件如果截断失当,往往引起社会内讧和政治骚乱。这里(一)
[倘使全体公民都能被选拔为出席法庭的陪审同,]我们可以构成下列这些方案。
全体公民可以受任为陪审员,(1)审断所有上述各种案件,其选拔手续则或为选举,或为拈阄,或出席陪审某些案件的陪审员凭选举,另些则凭拈阄产生。
或全体公民虽都可以受任为陪审员,但(2)不能审断所有一切案件,而只限于某些案件,各种法庭的组织都由一部分经选举、另一部分经拈阄的陪审员合成。
这样就有四种方案倘只许部分公民而不是全体公民被选拔为陪审员,也可构成同样数目的方案(二和二2)。这里从部分公民中选拔的陪审员(1)可以审断所有上述各种案件,其选拔手续则或为选举,或为拈阄,或兼取两者;或(2)限于审断某些案件,他们就只能出席于某些法庭,其选拔的手续则
①过失杀人罪处刑为放逐一年;归国而尚未办好定居手续以前,又犯故意杀人罪,则在茀里托法庭中审讯,受审者立于船中,法官(陪审员)则坐在岸边进行审判。参看《雅典政制》章五十七;德谟叙尼:《反阿里斯多克拉底》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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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152
一律兼取选举和拈阄,由这两种方法分别选拔的陪审员合组这些法庭。如上所说,后四种方案各可以同前四种相对照①。
此外(三)我们还可把上述两体系的方案混合起来,使某些法庭的成员从全体公民中选拔,而另些法庭的成员则从部分公民中选拔,又另些则既从全体也从部分公民中选拔——这样的法庭就由全体公民中和部分公民中选拔出来的两种陪审员合组而成——;至于陪审员的选拔手续,可以应用选举,或拈阄,或兼用两者。
这里列叙了法庭由以构成的各种可能方案。第一类,从全体公民中选拔陪审员审断所有一切案件的,属于平民性质。
第二类,从部分公民中选拔法庭成员审断一切案件的,属于寡头性质。第三类,某些法庭的成员从全体,另些法庭则从部分公民选拔其成员的,属于贵族和共和性质。
①依《纽曼校注本》增“对照”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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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政 治 学
卷(E)五
章一 对于我们预拟的研究程序业已说明了四项,现在应当考虑余下的末一个论题,即各政体发生变革的一般原因,并说明变革的原因为数有几以及各种变革的性质。我们也须考
① 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以前的著作中,内讧和变革原因只随笔涉及,例如《希罗多德》i80—82,《修昔底德》i82、vi89,《斯特累波》480页所录埃福罗史书的片段。柏拉图在《理想国》、《法律篇》和亚氏在《政治学》这三书中,始作为专题,进行详细研究。
《政治学》五六两卷的行文方式是列举史实来证明通理,极像医学家著作的以各别病案为病理示例的方式(例如希朴克拉底:《常见疾病》:Hip-pocrates,De
Morb,vulgar。)。所以后世往往称卷五为“政治病理学”
,卷六为“政治医疗学”。
卷五所举发生内讧和变革的事例涉及了希腊世界中大多数城邦,而尤详于小亚细亚沿岸及各岛的殖民城邦。希腊半岛本部所举事例则多出于大邦如雅典、梅加拉、科林斯、阿尔咯斯、拉栖第蒙、赫赖亚、埃利斯、忒拜、拉利萨、法尔萨罗等的史实。阿卡亚地区各城、恢复以后的麦西尼亚、梅加洛浦里(Megalopolis)
、亚加尔那(Acarnania)地区、埃陀里(Aetolia)地区、哥季拉(Coreyra)以及克里特岛各城都未提及。
《修昔底德》对哥季拉的变乱叙述很详,本卷完全没有应用这一史料,殊为可异。西西里岛上各城只提及叙拉古;爱琴海各岛只有靠近欧亚大陆者曾加涉及。黑海沿岸城市的史迹完全没有说到。现世所见希罗多德、修昔底德、色诺芬各史家的书中有些符合于亚氏所作政治变革通则的事例,未见于本卷,而亚氏所举事例则往往不见于各史家的书中。
二千余年来,典籍亡失,现在对于亚氏史实的何所取材已不能一一考证。有一部分可能是亚氏亲闻于当代各邦政治家或史家的(参看1304a4、131a36注)
,也可能有些是从各邦到他那里就学的门徒带来的。
卷四章二1289b12—26所预拟五项论题,卷四已说明了四项。本卷所叙符合于第五项论题“诸政体的倾覆原因及其保全方法”
,而以“内讧”和“变革”问题为主,只在章八章九涉及保全的方法。参看卷六开卷注释。
卷五和卷六的编次问题可参看卷六章五1319b38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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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352
虑各个政体所以衰亡的特殊原因,从而研究一个政体要是趋于崩溃而必须有另一个政体代之而起时,将以何者变入到何者最为适当。此外,对怎样保持一般政体或某一政体的稳定的各种政策我们也须有所建议,并给各个城邦分别指出维护其所行政体的最好方法。
作为论辩的基础,我们须先假定在各种政体的创始时,人们都企求符合正义(公道)和①比例(相称)平等的原则——虽有如曾经说明的②,世界上迄今还都未能实践这种原则。
譬如平民政体的建国观念就认为,凡人们有一方面的平等就应该在各方面全都绝对平等;大家既同样而且平等地生为自由人,就要求一切都归于绝对的平等。相似地,寡头政体的建国观念则认为人们要是在某一方面不平等,就应该在任何方面都不平等;那些在财富方面优裕的人们便认为自己在一切方面都是绝对地优胜。从这些观念出发,平民们便以他们所有的平等地位(出身)为依据,进而要求平等地分享一切权利;寡头们便以他们所处的不平等地位,进而要求在其它事物方面也必须逾越他人。两者各自坚持其正义,但所坚持的实际上都不是绝对的正义。于是,这两个派别,在同一城邦中,倘若对于所赋予的政治权利不能符合他们的想望时,就
①“和”字,依斯宾格尔、贝克尔、苏斯密尔校订,应为“即”字。
②见卷三章九1280a7—25、章十二1282b18—30:世人对于比例平等或正义各作偏颇的解释和要求,所以各邦都不能达到真正的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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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政 治 学
各各起而煽动变革①。那些才德卓著而在当代的公民中确属优异的人②起来倡议革新,那是比较合适的,但这些人往往不是最初发难而是最后出场的③。门望(贵胄)既一般被认为是祖辈才德和财富的嗣承,于是,他们凭特殊的门望为依据起来要求超越平等的权利,似乎也能言之成理。
一般说来,这些就是邦国内讧的源泉。
这些情况也可用以说明政体的变革(革命)为什么总是由两个不同的途径演进。
(1)有时骚动就指向现行政体,图谋变更政权的性质——或把平民政体转为寡头政体,或把寡头政体转为平民政体;又或把平民和寡头政体转为共和与贵族政体,或相反地把后者转为前者。
(2)可是,有时,内讧的目的就不在推翻现行政体。发难的党派可以[采取比较温和的路线,](一)维持原来的政体,不问其为何种政体——例如,或为寡头,或为君主政体——让它继续存在,却将行政权力争取到自己这一党派的手中。
(二)
他们也可以促使原来的政体采取新的措施,或变得严厉,或转为弛缓;例如原来是寡头政体的,可使它加重或减轻寡头主义的性质,原来是平民政体的,可使它加重或减轻平民主义的性质,对于其它型式的政体也相似地可作不同程度的改变。
(三)
发难的党
①城邦由内讧而造成政体的“变革”或译“革命”。
“煽动”的意义为煽起骚乱,即“内讧”
,包括引用合法手续和非法手续的政治活动;希腊城邦公民原来可以在公民大会中结党要求改革法制或政体,实际上党派斗争常常超越议会辩论而诉之武力,由是所导残的“变革”就等于“革命”。
②参看卷三1284b28—34。
③参看章四1304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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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552
派也可以不反对整个政体而不满意于其中某些部分,因而要求建立某一行政机构或推翻某一机构,例如在拉栖第蒙(斯巴达)
,据说吕桑德曾力图废弃君主制,而鲍桑尼阿斯王①则力图取消监察院制度。又在爱庇丹诺②,政体曾经局部改变;由一个[民主性质的]议事会代替了部族长老的会议。但爱庇丹诺迄今[仍然不是民主政体]在公民大会举行会议推选某一行政机构的人员时,规定公民团体中惟有官员们③必须出席会议[其它公民则随便出席];又,那里迄今执政官只设一人[异乎他邦由若干执政组成执政院,合议而后施政的制度]也是寡头性质的特征。
所有这些内讧,都常常以“不平等”为发难的原因——虽然在本来不相等的人们之间,倘若依据比例而作相应的不
①“鲍桑尼阿斯王”
见本卷1307a2和卷七13b32及注。
吕桑德,斯巴达将军,主张王位不限于赫拉克里族子嗣,应凭才德在各族中公选,参看普鲁塔克,斯巴达:《吕桑德传》30、《拉根尼嘉言汇录》29E。这里所说“废弃君主制”
,实际上是废弃王位的世袭制度。
②依《修昔底德》卷一24,爱庇丹诺以国内多内乱著称。维护现政体的党派还比较强盛时,反对党派就只能要求局部改革。爱庇丹诺本来是由哥季拉城移民所拓殖,哥季拉以杜里三支族为大族,爱庇丹诺可能也以这三大族为盛,其部族长执掌重要权力(参看吉耳伯特:《希腊改制典实》卷二236)。
爱庇丹诺,在伊利里亚,为爱奥尼亚海湾上港埠,离海滨二十里,离爱俄斯河三里(参看《斯特累波》316页)
;后来称第拉吉恩(Dyrhachium)
,即今阿尔巴尼亚的都拉索(Durazo)。
③选举后任行政人员时强使前任全体出席,公民则听便出席,前任人员可以操纵选举(参看卷四章十三1297a17,寡头主义操纵政权方式)。依斯达尔译文则爱庇丹诺公民大会的议事人员原来就限于公务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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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遇,实际上并不能说这是“不平等”——世袭的君主制所以被视为不平等者只因为[那些嗣王并无卓异的才德,于是才]在与之相等的众人之间显见他据有王位为不平等。内讧总是由要求“平等”的愿望这一根苗生长起来的。所谓平等有两类①,一类为其数相等,另一类为比值相等。
“数量相等”的意义是你所得的相同事物在数目和容量上与他人所得者相等;“比值相等”的意义是根据各人的真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衡称的事物。
举例来说,3多于2者与2多于1者其数相等;但4多于2者与2多于1者,比例相等,两者都是2∶1之比,即所超过者都为一倍②。现在的人们大家都承认[政治权利的分配]应该按照各人的价值为之分配这个原则是合乎绝对的正义(公道)的;可是,[在实践的时候,]恰如我们在前面所说,各人的主张又相分歧了:有些人就因自己有某一方面与人平等而要求一切平等;另些人就凭自己在某一方面有所优胜就要求一切优先。
由于人们各取两种不同的途径,平民和寡头这两个类型的政体就特别流行于世间。门望(贵胄)和才德在各邦都属少数,但群众和财富却遍地都有。没有一个城市可能找到一百个贵胄或富于才德的人,如果说要找一百个富于财物的人则许多城市中尽可足数。然而一个按照寡头主义或平民主义
①参看柏拉图《法律篇》787B;又伊索格拉底:《元老院辩》第21节。
②这里的说明只及于数学比例而止,所说“比值”可按数比来引伸:如以“才德”为例,倘甲的才德大于乙两倍,甲就应该比乙获得两倍大的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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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财富或人数为凭)
,在任何方面要求一律地按绝对平等观念构成的政治体制,实际上不是良好的政体。
史实已经证明:这些政体都不能持久。
因果相循,凡初因有错误的后果必恶;[两者起先都不该专执自己的观念,]正当的途径应该是分别在某些方面以数量平等,而另些方面则以比值平等为原则①。
可是,这里还得承认,两者相衡,平民政体较少发生内讧,比寡头政体较为安全。就内讧而言,寡头政体中,两个部分都可以发难:寡头党派和平民党派间可以因故相斗,寡头党派内部也可以自相倾轧。平民政体就只有平民派和寡头派之间的斗争,平民派内部不致吵闹,至少是没有值得记载的吵闹。
同寡头政体相比,平民政体还有一个优点,就是它比较接近共和政体,而共和政体,以中产阶级为基础,是我们这里所涉及的各政体中最为稳定的类型。
章二 为了要研究引起内讧以致发动政变的种种情形,我们应当先考察它们一般的原因。这可以分为三项;我们对于每一项当分别作简略的叙述并一一加以讨论:(1)怎样的情绪起骚动;(2)发难的人们抱着什么目的;(3)事变和政争常常由于什么机会而爆发。
引起人们要求变革的情绪的主要原因和一般原因,已在前面说过。有些人看到和他们相等的他人占着便宜,心中就
①政治权利的分配应以比值平等为依据,其旨出于柏拉图:《法律篇》757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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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满了不平情绪,企图同样达到平等的境界。另一些人的确有所优越,看到那些不能和自己相比拟的人们却所得相等,甚至反而更多,也就心中激起了不平情绪,企图达到优越(不平等)的境界。——这些情绪也许都有道理,也许都不应该——于是,较低的人们为了求得平等而成为革命家,同等的人们为了取得优越(不平等)也成为革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