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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分

《政治学》》 ·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 2026-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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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政 治 学

法勒亚政制还有一点可议之外,这个政制的种种安排,其目的都在图谋国内的安宁和正常生活;但立法家也应该考虑到邻邦和外国的关系而安排好防御措施①。在缔造一个政府时,必须注意武备,而他在这一方面却完全没有讲到。在财产问题上实际也应该考虑到战时的需要。

各家的经济储备,不仅应该足供每一公民平时在国内的政治活动,还应当有些余裕以应付外敌入侵时的军需。制订各家财产的平均额就应该照顾到这一方面。财产定额不可太小,太小则虽跟一个同等的或类似的城邦作战,也将困于给养[更不必说强敌];但也不能太大,富于资财而武力不足以自卫的城邦特别容易引起邻邦或强敌的觊觎。这里,法勒亚没有作出任何指示;但我们可以设想财产毋宁求其充分,只要不逾越某种程度总是有利的,而定额的标准应该这样计算:这个城邦的财富总额在另一个较强的城邦看来是不值得为了掳掠的目的而和它作战的,可是,如果有和它作战的必要,则他们的财富虽然更少一些也将和它作战。曾经有这么一个历史故事:当[波斯的]奥托茀拉达底引兵围攻亚泰尔奈城的时候,[城中的执政]欧毘卢请[那位波斯将军]计算一下从围城到攻破,需要多久,在这期间他的军队要耗费多少给养。他说“我愿意接受比这笔围攻费用更少的金额,把亚泰尔奈全城完整地奉

①亚氏重视国防和外交问题,参看本卷;卷七章六、章十一。又,《修辞》卷一章四也说到政论家应该熟虑国力,谙于武备,详悉外务,然后对和战问题能够洞察其利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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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于将军“

①。奥托茀拉达底听到这些,稍加思考,就放弃了围城的计划。

所有公民之间财产的平均分配固然有助于国内的安宁,但就在这一方面而论,利益也未必很大。有才能的人对于这种制度将有所抱憾,他们感觉自己应该比一般公民多得一些,却竟然被限制了;实际上,这些人就常常因为胸中不平,以致激起一国的内乱。

人类的恶德就在他那漫无止境的贪心,一时他很满意于获有两个奥布尔的津贴②,到了习以为常时,又希望有更多的津贴了,他就是这样的永不知足。人类的欲望原是无止境的,而许多人正是终生营营,力求填充自己的欲壑。财产的平均分配终于不足以救治这种劣性及其罪恶。惟

①这个故事说明了上文每一国家在富强贫弱的估计上必须使其武备和资产相适应。

亚泰尔奈在小亚细亚西北隅,和贝伽蒙城同为希腊殖民城市中的重镇。

欧毘卢曾统治亚泰尔奈和亚索,至公元前约352年,海尔米亚继为僭主。这个故事大概发生在公元前352年以前。奥托茀拉达底时为吕第亚的波斯总督,以智勇闻于小亚细亚(参看鲍尼兹:《索引》)。

亚里士多德在公元前347年卜居亚索岛上,为海尔米亚宾友,故能熟知亚泰尔奈的掌故。

②这里是在应用雅典“观剧津贴”的故事。依普鲁塔克:《伯利克里传》(Peri-cles,495?—429)

,观剧津贴始于伯利克里时代。伯罗奔尼撒战争之后取消,旋又恢复。依亚氏:《雅典政制》章二十八,说伯利克里死后,雅典民主政治渐趋混乱,粗悍之辈争欲取媚群众,以自植势力。克里奥丰(Cleophon)为平民派领袖,始立观剧津贴,凡公民入场观剧,各可得两个奥布尔,数年后,加里克拉底(Calicrates)又增加为三奥布尔。后来二人都因浪费公帑被判处死刑。

《雅典政制》第四十一章对于出席公民大会津贴也有类似的记载(参看布克:《雅典城邦经济》[Boeckh,Public

Econ。

of

Athens]英译本216页以下)。

奥布尔希腊小银币,值八“铜元”本书中亚氏在言及雅典史迹时往往不举地名,此处即为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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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政 治 学

有训导大家以贪婪为诫,使高尚的人士都能知足,而卑下的众庶虽不免于非分之求,但既无能为力,也就不得不放弃妄想;至于他们分内应得的事物当然应该给予公正的分配,勿使发生怨望。

又,法勒亚对均产所创立的制度本来是不完善的;他所均的仅以地产为限,但人间的资财还有奴隶、牛羊和金钱,以及其它种种所谓动产,人们尽可在这些方面致于富饶。所有这些财物必须一律加以平均分配,或一律给它们规定最高的限额,或全都一任各家自由聚散。显然,法勒亚当初只为小城市立法,他的制度只适用于为数较少的公民团体:在他的那个社会中,工匠都是公共奴隶,在他的公民团体以内完全没有工匠①。但是,如果一个城邦规定工艺一任奴隶去做,这只能限于公共工程这一类事业,在爱庇丹诺曾经有过这种法

① 在工艺未发达的小城邦,工匠人数少,金钱等动产不占重要地位,所以法勒亚只注意到农业和田产的平均分配。

② 希腊各城邦常常以公共奴隶和战俘从事公共建筑及矿冶等,例如:色诺芬:《雅典的收入》(Do

Vectigalibus)章四23,建议劳里翁(Laurium)银矿的奴隶应该由雅典城邦供应并管理,以裕国库收益。狄奥多洛斯《史丛》卷十一章二十五,记西西里各城都用葛洛(Gelon)所俘的里比亚人(Libyans)和迦太基人为奴隶,从事各种公共建筑。关于此节所举管理公共奴隶的两个实例,今未能详悉其内容。所云狄奥芳托,查斐尔说是和德谟叙尼同时代(亦即和亚氏同时代)的雅典政治家(《德谟叙尼及其时代》,Demosthenes

und

Seine

Zeit,卷一11、1等节)。旭曼以为非是(《希腊掌故》,Gr。

Alterth。

,卷一365)。

这一节,亚氏承接上文否定法勒亚把一切工匠列为奴隶的法制,他认为公共工程由奴隶去做,普通工艺可由自由民执业。

大城邦中有份地而兼营工商的公民,其动产以金钱计,也常常相悬殊,如果要平均全邦贫富,则应对田产和动产同样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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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18

令,在雅典,狄奥芳托也曾引用这类措施。

经过这些考究,人们就可判断法勒亚制度的利弊所在而显见它的优缺点了。

章八  没有从政的实际经验而创制出最优良的城邦制度当以米利都人、欧吕丰的儿子希朴达摩为第一人。他博涉各家学说,富于自然智识,而且开创了城市的区划设计方法并为拜里厄斯港完成了整齐的道路设计①。这个人的生平又以怪异著闻于当世,见者望之翘然,或以为矫揉:居常披发垂肩而加盛饰,以粗葛制长袍,厚实温暖,不分冬夏地穿着。他所设计构造的城邦以一万公民为度,分为三个部分(阶级)

:——第一部分为工匠,第二部分为农民,第三部分为武装而卫国的战士。全邦土地也分作三个部分:——一部分划归祠庙,另一部分由城邦公有,第三部分则为私人产业。境内诸神节日的庆祝和祭祀都由第一部分产业供应费用;武备开支出于第二部分;第三部分则分配给农家各户。他认为法律也只有三类,各别适用于三类刑事诉讼——敺辱、伤害、杀

①“米利都人、欧吕丰的儿子希朴达摩”见于史籍的为:《希西溪辞书》称其父名为“欧吕庞”

,福修斯《书录》(Photius

Bibliotheca)称其父名“欧吕康”。狄奥多洛斯:《史丛》xi

10—7,记希朴达摩为琐里伊(Thuri)城殖民者,曾经是该城建立新城的设计者。参看赫尔曼:《米利都人希朴达摩》(C。

F。

HerAman,deHip-podamo

Milesio)。

米利都城在公元前480年已经有按照几何图案建筑的街坊道路。

此节所云拜里厄斯港的道路建设当指伯利克里时代的市政工程,应后于米利都城的市政工程半个世纪。希朴达摩是首先以米利都城的先进经验著书而介绍于雅典的人(《剑桥古史》Cambridge

AncientHist。

v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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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政 治 学

人①。

他还建议设置独一的最高法院,凡其它机构不能审理或判决不当的一切案件都归它处理,照他的设计,要选任若干专职长老来组织这个法院。对于法庭的判决方式他也提出了一个意见,认为审判员们在表决时向陶罐中各投卵石的手续是不妥当的;每一审判员应该各投一块木制法板;他如确认被告有罪,就应把罪状写明在板上,倘使认为完全无罪,就让法板空白,如果他认为被告所犯一部分有罪,一部分无罪,则分别写明哪些应该量刑和哪些应该昭雪的论断。他反对现行的那种手续,指出[在上述那一类边际案件中,]审判官所投的票(卵石)或决定全罪或完全免罪,对于被告都属失当,这样,审判官自己[已违背了受任审判时所作的公平正直的誓言,]实际上犯了伪誓罪。

希朴达摩另外又对有利于邦国的各种创见或发明拟订了给与荣誉奖励的条例。他又建议,凡阵亡将士的子女完全由城邦公款支给其生活教养的费用②,他自己认为这是一个新鲜的倡议,实际上雅典③和其它城邦早已颁行了这种条例。关于行政人员,他认为都应该由上述三部分(阶级)

民众选举,当选的人们分别管理三类公务——一般公众事务、外邦侨民和孤儿事务。

①毕达哥拉斯学派尚“三”

,见《说天》卷一章一。启沃岛诗人伊昂曾受学于数论派,著有《尚三论》,言万物分于三而合于三(见《哈朴克拉底雄字汇》[Harpocration,Lexicon])。希朴达摩和伊昂友好,也就崇习“三”数。下文重视誓言,惮于伪誓,也显见其承袭毕达哥拉斯学派的风尚(参看《狄奥多洛》卷十章九2)。

②若干诠疏家曾指明,希朴达摩所拟政体中的战士阶级原来全部由公家给养,这就无需另外制定以公款给养阵亡者的孤儿这类单独规章。

③参看《修昔底德》卷二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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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朴达摩所拟政治体系中最受人注意的要领就是这些。

这里,第一应受批评的是那个公民的三分法,工匠、农民、战士,既然同样列入公民名籍,他们就应一律参加城邦政治体制;但农民无武装,而工匠则既无武装又无田地,那么他们的参加编配到这种政治体制中,毋宁是成了战士阶级的奴隶。

这两个阶级不可能参加政府的一切机构;将军、内务官吏①以及一切重要职位必然完全由持有武器的阶级担任,但这些以公民名籍参加城邦体系的人们,却不能列入职官名籍,又怎能使他们效忠于这个政体?有人或者说战士照理应该做工农的主人而统治两者;但这必需持有武器者为数甚多,工农才不得不服从其统治。可是,战士阶级倘人数很多,也就用不到另外两阶级来参加这个体系而且分享选举执政人员的权利。又,农民在城邦中,究竟具有什么作用?我们可以承认工匠为每一城邦所需要,他们随处可凭技艺生活,在希朴达摩所拟的城邦中也需要工匠。但他所说的农民就不同;倘使农民以粮食供应战士,那么把他们纳入公民团体以内就理属当然,可是希朴达摩却规定他们各各私有土地而自食其耕耘的收获。还有那用以供养战士阶级的三分之一公共土地也是可疑的:倘使这些土地由负盾的人自己来耕种,则战士将无异于农夫;而那位立法家却把他们分成了两个阶级。

反之,如果在农民和战士两者之外另有耕作这些公共土地的人,那么这个城邦又得有第四部分(阶级)

,这一部分人不列入公民名

①“内务(或保卫)官吏与”[作战]将军“们并举,当指平时警备部队官员(或译?

“警官”)。参看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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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①,对城邦的政治机构完全无份。

另一可能方式是要同一农民既耕耘私有土地又耕耘公共土地。这样一个人就得为两家操作,“内务(或保卫)官吏”与“[作战的]将军”们并举,当指平时警备部队官员(或译“警官”)。参看卷五。

以一份劳动谋两份食用,这是困苦不堪的;而我们的疑问也就回想到原先又何必把土地划分为公私两区?为什么不让农民就所分配的同一块[双份的]土地上从事耕耘而兼供私家和战士(公家)的粮食呢?在所有这些问题上,希朴达摩的思虑是混乱的。

他在司法改良方面所拟的判决手续也未必妥善。他认为对于每一件控诉案,虽然原告人只提出一个简单的罪状,审判员(陪审员)也应该作出分别量罪、等级处罚的断决。这样,他竟然使审判员转变而为仲裁人了。分别量罪和不同处罚只在仲裁法庭中可能进行,那里仲裁员虽然也有若干人,但他们可以合议,经过共同斟酌而后确定某种适当的罪罚;至于在一个公审法庭中,这样的论罪方式是不可能的,大多数城邦的法规都特别注意到在公审法庭上,所有审判人员都不得互通声气②。把那种论罪方式引入公审法庭所引起的纷扰是可以想像的。譬如某一讼案,原告请求处罚被告二十米

①这里亚氏推论应有“不列入公民名籍的另一部分人”

,当即奴隶;希朴达摩的原意也许正是这样。希腊各邦公有田园常常由奴隶耕作。关于祠庙土地由谁耕种,亚氏没有提出疑问。

②古希腊公审法庭的陪审员(“司直员”)为数常常有数百人之多,实际上可称为“投票员”

,他们以投票(卵石或铜骰)数的多少决狱或判定诉讼胜负。当日受审案件都不使陪审员事前知道,进入各人的审判席位后,就不得互相交谈。

其程序详见于《雅典政制》第63—69章的,可为各城邦法庭的一例。

③“米那”作重量论,约近中国一市斤。作货币,一百特拉赫马合一米那,六十米那合一泰论。一银米那约值今四英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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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58

那③,于是审判员们认为被告的确应该赔偿原告所受的损害,但对于偿金数额却各有不同的意见:或断定为十米那——或原告所要求者为数更大而法官所断定者为数更小——另一审判员断定为五米那,又一审判员则断定为四米那。这样,各人对原案各各做了分析和衡量,[法庭的审判员为数既然甚多,]就可能有从全数照偿以至全不赔偿的许多判案。

这又将用什么方法来总决这些不同的判断?另外关于伪誓罪的议论也是不确当的,对原告一个简单而无差别的申请,或可决或否决是不会构成伪誓罪的。审判员不准原告人二十米那的赔偿要求,并不就是判定被告完全没有亏负,他所断定的只是被告所负者实际上并不是二十米那而已。审判员要是知道被告实在从未有亏负二十米那的事情,却仍然责令他作二十米那的赔偿,这样他才犯了伪誓罪。

至于尊敬有所创见以利邦国的人们,听起来,好像是正当的,实际上施行这种政策却未必有好处。这种政策鼓励改革也会惹起反动,于是就可能造成城邦政治的纷扰。

这里,可作进一步的讨论,有些思想家考虑变革的利弊,认为虽有较好的新法是否就应该废弃旧法(祖制)也是可疑的①。在守旧的人看来变革总是有损害的,而且有些建议看上去是为邦国

①这些在政治上趋于保守的思想家不知指谁。阿里斯托克色诺(Aristo-xenus)

:《残篇》19(缪勒编:《希腊历史残篇》卷二278)

,说毕达哥拉斯学派主张保持旧传礼法,不赞成轻率的变革。柏拉图:《法律篇》769D、72A—D、《政治家篇》298E—29E,说法制可与时变革,但须经严格审查,使不致引起纷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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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福利,实际上却目的在于破坏旧章和原来的体制;照这种情况说来,我们就不能赞成希朴达摩的意见了。涉及这类问题,我们当作较详的申说。

各家的想法,对这点很不一致,有时确实可说变革是有益的,在其它各种学术方面已屡经证明因变革而获得进步;例如医疗、体育以及其它种种技术和工艺,现在都已远远脱离往日的陈规了。政治,倘使也作为人类学术中的一门,那么也应该由于变革而有所得益。有些史实也可以作为[以变革为有利]这方面的佐证;古代的习俗常是很简陋而且野蛮:希腊人在古时都刀剑不离其身①,他们娶妇都须用财物互相购买新娘②。

直到现今,有些地方还可以见到古代习俗颇为荒谬的野蛮遗迹:譬如,在库梅③,有一条杀人罪的刑法,只要控告者提出几个本族或近亲作证人,就可判定被告的重罪。人类一般都择善而从,不完全蹈习父亲的故常而专守祖辈的旧制。我们所知道的原始人类,不论其

①《修昔底德》卷一章五章六,说希腊古时各族都佩武器以自卫,无论海上或陆地都互相刼掠。雅典最先进入法治,禁止盗贼,因而民众在平日可以不携刀剑。

②《希罗多德》V6,记色雷基人(Thracians)卖买妇女以成婚配。

③库梅()地名,另见卷五;此处可能是指意大利的库迈(从周伊特译本)。

以人证定杀人罪而不避亲属,见于古希腊城邦的,今所得哥尔汀碑志,记有类似条例(参看比歇勒和齐特耳曼《哥尔汀法律》[und

Zitelman,Das

Recht

von

Gortyn]76—77页)。

日耳曼古俗也有类似习惯。此节已由法制而说及比较原始的礼俗。亚里士多德在政治研究方面,除曾经收集希腊各邦“政制”外,又曾编录野蛮民族的“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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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土生居民”或为“某次灾劫的遗黎”

①,一般都可想像为同当今偶见的愚蠢民族的情况相似,在原始“土人”间所流传的故事的确是蒙昧的。如果一定以守旧安常为贵,这就未免荒唐了。

[原始的许多习俗(不成文规律)必须废改,]而且随后所立的成文规律也不应该一成不变。在政治方面,恰恰同其它学艺相似,不可能每一条通例都能精确而且无遗漏地编写出来:用普遍词汇所叙录的每一成规总不能完全概括人们千差万殊的行为。

[初期的法令律例都是不很周详而又欠明确,必须凭人类无数的个别经验进行日新又日新的变革。

]但明白了法律必须在某些境况、在某些时候加以变革的道理,我们仍旧要注意到另一论点:变革实在是一件应当慎重考虑的大事。人们倘使习惯于轻率的变革,这不是社会的幸福,要是变革所得的利益不大,则法律和政府方面所包含的一些缺点还是姑且让它沿袭的好;一经更张,法律和政府的威信总要一度降落,这样,变革所得的一些利益也许不足以抵偿更张所受的损失。上述政治和其它技艺间的比拟并不完全相符;变革一项法律大不同于变革一门技艺。法律所以

①古希腊对于人类起源有两说,(一)为“土生原人”

,见宾达尔诗《尼米亚节颂》(Pindar,Nemeonicae)

vi1;希西沃图:《作业和时令》108。古哲阿那克西曼德也持此说。欧里庇得剧本《伊昂》(Ion)

482,说伊昂犹坚执“大地为人类之母”的锢说。

(二)柏拉图:《法律篇》676、781、《蒂迈欧篇》22等推想人类已经存在了千万年,今后也将经历千万年而犹存;或竟无始无终,而时兴时衰。亚氏也说世界和人类都是原始而俱在,也将保存于永恒。这同另一种以现世人类“出于某次(前次)灾劫的遗黎”的说法相通。亚氏认为灾劫可能是洪水或大旱(《气象学》卷一章十四)。亚氏这里两存其说;《生殖》卷三章十一并说“土生”

这一说法值得予以研究。但他自己的思想是偏重于“灾刼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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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政 治 学

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而遵守法律的习性须经长期的培养,如果轻易地对这种或那种法制常常作这样或那样的废改,民众守法的习性必然消减,而法律的威信也就跟着削弱了。关于[变法]这个问题还有另一些疑难:即使我们已经承认法律应该实行变革,仍须研究这种变革是否在全部法律和政制上要全面进行或应该局部进行,又变革可以由任何有志革新的人来执行还是只能由某些人来办理。这些论点的抉择都是很重要的,我们暂不详述,留待日后另作适当的评议①。

章九②  在论及拉栖第蒙(斯巴达)

③和克里特政制——或该说论及任何城邦的政制——时,应该照顾到两个论点:第一,同最好的(模范)政制相比较,它们所有的各种法律究竟是良法还是恶法;第二,各种实际设施同建国时的宗旨是否相符,而不致于违反原先立法的纲领。

一般思想家都承认,在一个政治修明的城邦中,必须大家都有“闲暇”

,不要因为日常生活所需而终身忙碌不已,但要怎样安排才能使大众获

①这些论题,本书中以后未见再说。

②本卷前八章陈述前贤所拟的模范政制,后四章转而评论历史上规模较为完备、治理较为良好的各邦政体。全卷行文都夹叙夹议,目的在究明过去的利弊得失,作为自己拟订理想城邦的张本。

③“拉栖第蒙”为“拉根尼”境内的主城,城市地区亦称“斯巴达”。斯巴达人以勇敢直率著于古代,后世往往以斯巴达人总称拉根尼人。本书在同一章内常常先用“拉栖第蒙”字样,随后则用较简短的拉根尼字样;此例也见于《雅典政制》章十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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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98

得这样的闲暇,却是一个难题。帖撒利亚的卑奈斯太制度就是安排闲暇的一个方式,但那些农奴时常起来反抗其[闲暇的]主人;同样地,(赫卢太)农奴也老是等待着拉根尼(斯巴达)人的衅隙,他们好像是丛莽中的一支伏兵,遇到机会,立即出击(起义)。

可是在克里特,迄今没有发生过这些事情。

克里特不发生(贝里俄季)农奴叛乱的原因也许由于这个岛的邻邦虽然同它互相为敌,各邦却各有自己的农奴,从未在战争中同克里特的农奴们联络,共同攻击克里特人①。

但拉根尼则所有的邻邦——如阿尔咯斯人、麦西尼亚人、阿卡地亚人——都与它为仇,这就成为赫卢太时常叛乱(起义)的根源②。

[帖撒利亚的例子也相类似,]帖撒利亚农奴当初的叛乱(起义)都发生在帖撒利亚遇到边警,即阿卡地亚人、贝尔雷比人、马格尼西亚人入侵的时候。

又,即使邦国并无患难,管理农奴原来也是一件麻烦的事情。制驭农奴们的手段颇难措置:倘使宽厚存心而不加鞭笞,他们就日益恣肆,渐渐会企

①克里特岛农奴称“贝里俄季”

(“边区居民”)

,依《斯特累波》706页,则称“阿福米乌太”。克里特农奴不反叛的原因,参看。

②阿卡地亚为伯罗奔尼撒半岛山岳地区(注)。麦西尼亚久受斯巴达人侵掠,斯巴达农奴以麦西尼亚人为多,两邦成为世仇。阿尔咯斯城为同斯巴达相近的大邦。荷马:《伊利亚特》(ix141)称为“阿卡地亚的阿尔咯斯,以别于帖撒利亚的阿尔咯斯,后一阿尔咯斯,《伊利亚特》(i681)

称为贝拉斯季的阿尔咯斯。

作为地区名,阿尔咯斯泛指伯罗奔尼撒各邦和帖撒利亚各邦。

照此节亚氏语意,似乎说阿尔咯斯等三邦异于克里特的邻邦,都没有农奴,所以可煽动并联络斯巴达农奴,共同攻击斯巴达。但卷五章三涉及阿尔咯斯时,说该邦也有农奴。

阿尔咯斯的“巨姆奈底”

类似“边区居民”

(参看《苏校》二版1518注)。

《希罗多德》vi83,也记有阿尔咯斯奴隶起义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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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政 治 学

图同主人相平等;要是处理得过于严酷,又势必激动怨毒而群起谋害主人。这里已表明了依赖赫卢太(农奴)制度[谋取主治公民们的安逸]的城邦一定不易构成最好的[安稳的]政治组织。

拉栖第蒙政制的另一点应该受到诽议的地方是它对于妇女的纵容;斯巴达妇女的放肆实际违背了他们立法的初衷,并有害于全邦公众的幸福。例如家庭由夫妇两人组合而成,城邦也可以看作是人数几乎相等的男人们和女人们两部分所合成。

所以,在各个政体中,如果妇女的地位未经好好规定,那么半个公民团体就欠缺法度了。斯巴达的实况就是这样。当初制订斯巴达法律的立法家目的在于使全邦公民都能坚毅奋发,他的心愿可说是一半达到了,斯巴达男子的确都具备这样的品性;但他完全疏忽了妇女这一部分,于是她们一直放荡不羁,过着奢侈的生活①。在这种政体中,崇尚财富是必然的结果,尤以那些听信妇女而受其操纵的公民特别显著,凡富于军人气息而好战的种族常常见到这些情况,只有克尔得族②可算是例外,还有些公开承认同性恋爱的民族③,也很少

①欧里庇得剧本《安得洛米达》(Andromeda)575,也指责斯巴达妇女放荡。柏拉图:《理想国》548B,说斯巴达妇女奢侈;但《法律篇》806A,则说斯巴达妇女治家育儿都是能干的。

②古希腊人把克尔得族泛指伊斯得罗河(Istros,今多瑙河)上游的“北方”民族,混言日耳曼等地区的各部落(参看《尼伦》,卷三、《气象》卷一)。日耳曼民族好战,而妇女没有失德的,见《雅典那俄》、《斯特累波》iv199等书。

③不戒于男色的民族,或指野蛮民族,或指克里特人和卡尔基人(《亚氏残篇》九三)

,或本节所说及的忒拜(提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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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19

见到妇女失德的现象。古时的神话家运用才智,把阿雷(战神)

和阿芙洛第忒(爱神)

牵联而为配偶①,其用心极为深长:历史事实已证明一切好战的民族往往好色,无论其为女色或男色。

拉根尼人由于爱好女色,就在他们国势鼎盛的时代,邦内许多权力都落入了妇女手中。执政者被妇女所统治或妇女实际上是在掌握政权,这中间又有什么分别?

结果是一样的。

[妇女的影响发生多方面的效果,]即以勇敢而论,这原是善战民族所应有的气质,在妇女日常生活中则并不需要:在这方面,斯巴达的妇女气曾经消靡了他们固有的丈夫气,从而造成最恶劣的结果。当忒拜人入侵的时候,斯巴达妇女就大大不如它邦的妇女,她们表现得十分慌张,斯巴达男子们受到自己妇女的纷扰比所受敌军的袭击还要严重②。妇女在拉根尼流于放纵,由来已久,这些渊源是可以追溯的。他们同阿尔咯斯人、同麦西尼亚人、同阿卡地亚人先后作战,男子们多年出征。他们本来是健儿,经过一生战斗,在行伍中养成了若干良好(服从)的德性。等到战罢回乡,怀抱着息影

①战神和爱神为偶可参看卢克莱修:《物性论》(Lucretius,de

RerumNatura)卷一31—40。希腊古诗中,如希西沃图:《神谱》93、宾达尔:《璧西亚节颂》(Pythionikae)

iv15、埃斯契卢剧本《反忒拜七英雄》(Aeschylus,Sept。

Theb)

,都两神并举。

②事见色诺芬:《希腊史》(Helenica)卷六章五28;普鲁塔克:《阿偈雪劳传》(Agesilaus)

31。

斯巴达强盛时,战争都在敌国境内进行,妇女没有习见战斗,及忒拜军侵入,遂慌张叫闹,扰乱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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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政 治 学

休闲的愿望,就乐于遵守立法家①的安排。

[但那些家居的妇女们却并没有在国外战争期间培养好同样守法的精神。

]据说莱喀古士也的确曾经想把妇女纳于他的法律的约束之下,但由于她们群起反对,莱喀古士就放弃了这个企图②。

从这些经过中可以见到斯巴达妇女的失德是自取其咎,我们现在所以重提这些经过,只是为了说明一桩事情的是非,并不是想根究这种错误是谁的[历史]责任。

上面已经说明,对于妇女的纵容,不仅直接养成她们的放逸习性而使全邦的政治结构陷于失调,而且又间接培育了贪婪这一恶德。因此我们在这里就须提出拉栖第蒙贫富不均的问题来加以评论。那里,有些人家产甚巨,而另些人则颇为寒酸,从而土地渐渐为少数人所兼并。在这方面斯巴达的法制是有缺点的。立法者规定每一公民所有的土地都不得作任何卖买,这当然不错;但他同时又许可各人凭自己意愿将财产给予或遗传于任何个人——这在长期以后就形成全邦的财产不均,恰好和自由兼并的结果相同。事实上全邦五分之

①本章所说斯巴达“立法家”

(创制者)

,有人说是莱喀古士,有人说是色奥庞波。此处当为莱喀古士。依此,莱喀古士创制斯巴达律(“口传约章”)当在第一次麦西尼亚战争之后,即公元前723年之后。但亚氏说莱喀古士为斯巴达王子嘉里劳的师保,则按照一般编年应该在公元前880年之际(参看普鲁塔克:《莱喀古士传》14)。

②参看柏拉图:《法律篇》780B、78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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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39

二的土地归属于[少数家族和一些]妇女;斯巴达嗣女继承遗产的特别多,而且当地又盛行奁赠的习俗,于是她们成了邦内的大财主。奁赠实际不是良法,最好是不给陪嫁,如果必需要有的话,也应限于少数或某些适当的财物。照斯巴达的法制,一位公民可把继承他产业的女儿嫁给任何或贫或富的男子;倘使在他死前女儿尚未出嫁而遗嘱又未经言明,这个女儿的合法保护人也可以把她嫁给他所选中的任何男子①。

由这种法制所造成的后果是:拉根尼全境原来可以维挤一千五百骑兵和三万重装步兵②,直到近世③,它所有担任战事的公民数已不足一千人了。历史证明了斯巴达财产制度的

①斯巴达制度,父亲可以凭个人意志分配遗产给子女;嫁女也可以凭个人意志为之选婿。因此富家女常被嫁入富家,富家因得奁赠而更富,贫室则不易同富家婚配,或反因陪嫁而更贫。

雅典法规定嗣女的取得遗产者必须在近亲间择配,依长幼亲疏而选婿,不得任意出嫁于无关系的男子。克里特制度,奁赠不得超过遗给诸子各份财产的半数。

斯巴达俗尚盛奁,遂使本家本族常有丧失财产之虞,不利于男子的财产继承。国人遂不重生男而重生女。又,斯巴达律不能支付公共会餐费用者即取消公民资格,男子的穷困者大多因此失籍。亚氏认为这些都是斯巴达户籍中军籍衰减的主要原因(参看《纽校Ⅰ326—330注释)。斯巴达在莱喀古士立法初期全邦共九干户,分地九千份,历两世纪,至公元前六世纪间,份地数还是维持旧谱,以后两世纪兼并渐烈,至公元前第四世纪,亚里士多德时,管有田产的公民-战士,只剩约一千五百户了。

②同上文所说希腊各城邦的面积都不足以给养五千个“闲人”

语不相符合。

③指上文忒拜人入侵时期(公元前369—362年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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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政 治 学

失当①,这个城邦竟然一度战败,不克重振;其衰废的原因就在缺少男子。传说斯巴达往古的列王常常以公民名籍授给外来的人,因此虽然经历长期战争,并不感觉人口的短绌;某一时候的公民数据说确实不少于一万人。

这一记载是否真实,可以不必议论,但这并非良策,如果它要维持这一户口数额,不如设法平衡公民间的财产。可是,斯巴达的立法者,希望族类繁衍,鼓励生育,曾经订有制度,凡已有三子的父亲可免服兵役,要是生有四子,就完全免除城邦的一切负担。鼓励增殖的律令实际上不利于财产的平衡:多子的人家,田地区分得更小,许多公民必然因此日益陷于贫困。

贫富不均问题也牵连到所谓监察会议(监察院)制度的缺点。拉栖第蒙监察官对于城邦重要事务具有决定权力;但他们既然由全体平民中选任,常常有很穷乏的人当选了这个职务,这种人由于急需金钱,就容易开放贿赂之门。这种情

①希腊各史家对于斯巴达的衰落原因持有两说:色诺芬等论斯巴达人违背莱喀古士的旧制,遂趋于贫弱散漫。另一说认为旧制原本有疏失。亚里士多德虽然很尊重莱喀古士,对于他所订财产制度、苛待赫卢太(农奴)和不重视妇女教育数端也认为失当。普鲁塔克:《阿季斯传》(Agis)

5,说斯巴达妇女可以凭父意取得奁赠这事,出于公元前第四世纪的监察爱庇太第(Epitadeus)

,并非莱喀古士旧制。

《莱喀古士传》28,又说虐待农奴的“挞伐队”也不是莱喀古士所创立的,第14章更明言亚氏所论斯巴达妇女失教由于莱喀古士初制疏漏为不实。普鲁洛克的伪书《拉根尼制度》42,论斯巴达衰落由于背弃成法。似乎普鲁塔克已见到当初两类史实和史论,在上述各篇中有意为莱喀古士辩护而解脱亚氏在《政治学》这书中对他所作的非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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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59

形在历史上屡见不鲜;在近世,就安德罗斯岛事件①说,监察院某些监察官由于受贿,竟然参加祸害本邦的阴谋。这个重要机构还有另一种缺点是它的权力过大,可以专断职务,就是国王也不能不仰承其辞色;因为监察院僭取的权力日见重大,城邦原来的政体,并王室在内,渐趋废坏,拉栖第蒙也遂由贵族(勋阀)政治而转成民主(贫民)政治了。但这里还得承认监察制度的确也尽了团结公民团体、维持宪政的作用。平民有了参加城邦重大事件的均等机会,就使大众能够心满意足;这种效果或出于立法的影响或由于事势的变迁,姑且不论,它总是有益于斯巴达政治的。一种政体如果要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必须使全邦各部分(各阶级)的人民都能参加而怀抱着让它存在和延续的意愿②[这种意愿,在斯巴达的各个部分是具备的]:两王满足于这种政体所给予的光荣,勋阀贵族乐意于长老院可以表达各人的意见,各人则可凭其

①安德罗斯岛事外,周伊特解作“有关安德罗斯人的事件”

,纽曼解作“安德罗斯岛事件”。

公元前333年,传闻亚历山大远征军在基利季亚(Cilicia)失利,波斯舰队驶至安德罗斯岛和拉根尼附近的雪弗诺(Siphnos)

,希腊各城邦企图联合起来共同袭击马其顿军队,反对亚历山大的统治,其时据说有斯巴达某些监察官通情波斯而受其贿赂。但在现存希腊史籍中,对于这种推测,没有发见任何确证(参看格洛忒:《希腊史》[Hist。

of

Grece]卷十二157页并注)。

耶格尔:《亚里士多德》(Jaeger,Aristotle)

300页以下,论《政治学》卷二同卷七卷八相似,均未撇清柏拉图的玄想的影响,认为系亚氏中年初离雅典后在亚索岛上所作。依此节及下章所涉史实而言,则应为晚年在雅典所作。

②以人民的“意愿”为政治组织的基础,是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的一个重要原则:任何政体的建立必须得到全体或大多数人的同意,而其稳定则必须取得大多数人的拥护。参看卷四章九、章十二、卷五章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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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政 治 学

才德而受任为长老;对平民大众而论,则人人都有被选为监察的机会,他们既乐意于监察制度,也就乐意于这一政体了①。一切公民都有被选举担任公职的权利,当然是对的,但现行的选举方式是很幼稚的。又,监察官既属平民,却具有决断军政大事的权力,这就不该[像他们现在所作的那样]凭私意随便决定可否,而应凭法律上成文的条规慎重处理一切案件。

又,监察官的生活也不符合斯巴达政体的基本精神,对于他们,一切都很放任。对于其它公民,斯巴达律的生活约束是非常严格的,这又趋于另一极端,致使许多人受不了那些严酷的节制,就秘密地私自寻取肉欲的欢乐。

长老院(长老会议)的组织也有它的缺点,长老们倘使都是端正的人而且锻炼了男子的才德,这种组织当然有益于城邦;但即使竟有这么多的善人一时都来执政,我们也难以确定长老应该[像现行制度那样]成为终身职:才德犹如身体,总是随着年龄而渐渐衰弱的。何况,在实际上,当选为长老的才德未必符合立法者的初意,因此长老院算不上是一个万全的机构了。大家从历史上知道受任为长老的人们在处

①斯巴达在经济上较雅典等城市为落后,工商素不发展,始终以农业为主;全邦由五个农业行政区合成,氏族和王室的势力维持得较大较久。莱喀古士所订的斯巴达政制约略如下:亚季族(Agidae)和欧里滂族(Euripontidae)各有一王,“两王”并世传为祀典的主祭,裁决氏族内部案件,在战时则以其一为军队统帅,出征四方。长老院由两王和二十八个长老组成,主持全邦政务;长老由“公民大会”就各族具有才能之士中选任。

“监察院”监察五人,监督两王和所有军政人员的一切行为,由公民大会在全体公民中选任。公民大会每月集会一次;和战大计等军国重要事务,取决于公民大会。但依卷七创制监察制度者不是莱喀古士,本章19行的立法家应指“色奥庞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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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79

理公务的时候往往有徇私舞弊的事情。所以应该给他们另行设置监督的机构,在斯巴达,这种监察制度现时还是存在的。

监察官有权检查一切行政人员的行为。可是,以这样特殊的权力授给那样的监察官们,看来又是太过分了,而且所订的检查方式,用之于长老们也不尽适当。选举长老的方式也有缺点。复选的手续是幼稚的①;而且每一个愿为长老的人,必须向选举人作一番奔走。

在我们想来,公职只应选拔贤能,不管谁愿意或不愿意担任这种职位。立法者所以当初订立竞选制度的目的应当是鼓励人们发展各自的抱负,使大家都以服公任官为光荣,倘使无所鼓励,有才德的人说不定谁都不愿意投身于众人的事业。

可是,这同时也鼓励了野心(好名)

和贪得(嗜利)的性情,这些又不期而把人们引向种种罪恶了。

关于君主政体的一般问题以及王室对于各城邦究竟有利或有害,将在以后另行论述②。但是,各城邦如果立有君主政体,王位总不宜采取斯巴达现行的世袭方式,每一新王都应

①以“幼稚的”字样称述选举方式已见于。本书内未说明“幼稚”的实况。

依柏拉图:《法律篇》690C、692A,斯巴达监察官的复选用“拈闇”

,柏拉图喻其事类于占卜,凡初选合格,运气好而为神所佑者,便受任这一要职、凡运气不好而不得其闇者,就仍旧做被统治的民众(参看《苏校》二版第324注;又赫尔曼:《希腊掌故》[Herman,Gr。

Antiq]卷一247页)。依普鲁塔克:《吕桑德传》(Lysander)

26,说斯巴达公民大会初选的长老为数多于定额。

初选合格者一一引入大会,群众为之欢呼,监选人凭采声大小,抉择(复选)长老。以“拈闇”和“采声”行“复选”

,大概就是亚氏所说斯巴达“选举制度”中的“幼稚”手续。但伊索格拉底:《泛雅典娜节讲词》(Panathenaicus)154;朴吕波:《史记》vi10所说斯巴达选举手续与此相异(参看《苏校》二版第333注)。

②见卷三,十四、一十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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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政 治 学

该凭他生平的品行,经人民的推戴而后才得继承王位①。

从现行制度上看来,当初立法者也明明知道不能保证各代君王个个都能光明正直[所以订立监察制度时,检查也及于王室];而且斯巴达人对于君王出使(访问)列邦时,竟然会把与之相忤的人们也列入使团中②;一般人对于两王并立的制度也认为是立法者存心利用两大的对峙,借以保持斯巴达政体的平衡。

他们所称为“菲第希亚”的会餐制度,当初的安排也是可以诽议的。这种集会的费用,有如克里特的规定,应由公款来支付;但在拉根尼,不管那里有些公民极为贫困,无力负担会餐费用,却仍旧规定各人应缴的金额。这样就产生了有违会餐本意的结果。会餐原来是平民化的措施,但照那里的规定实行时,这就适得其反;穷人没法参加食堂,可是,依照斯巴达的传统,凡不参加食堂的人们就不能享受一切宪法上的权利了。

关于海军统帅的问题也曾受到人们的指摘,那些批评是有理由的。因此常常引起内讧。斯巴达原有的两王本来是终

①拉栖第蒙两王出自赫拉克里亚族两大宗支,各以长子世袭王位。依普鲁塔克:《吕桑德传》30,以及《拉根尼嘉言汇录》(Apophthegmata

Lac。)

29E,公元前第五第四世纪间海军统帅吕桑德曾建议改变王位世袭制为凭才德选任制。

亚氏此节和此议相符。

②斯巴达两王或两王之一,在和战之际常受命于公民大会或长老会议,访问外邦,争取与国,或缔结盟约;常例,监察官与之同行。依赫尔曼:《希腊掌故》卷一250解释,两王以将军职统兵出征时,规定两监察同行。所说“与之相忤的人们”当指监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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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99

身的陆军统帅,这里更以海军统帅与之对峙①,这就可以说在两王室之外又另有一王室了。

斯巴达立法创制的初衷本是可疑的,这在柏拉图的《法律篇》中②已经批评到了。整个体系用意都在培养一种品德——战斗的(军人的)品德——以保证在战争中[取得胜利而]树立霸权。所以,只要战争还在继续进行,斯巴达的权威常占优势,但已经取得了胜利,开疆拓土,正要经营新版图时,他们又突然衰弛了③。他们昧于和平时期的生活和性情,不懂得如何应用其闲暇以为长治久安之计,使大家共享升平的欢乐;他们所受的锻炼完全属于军事性质,此外就不具备其它才德了。他们还有另一同等严重的错误。他们确知人生所企求的众善(事物)

④,应该用善德来求得,不能用恶行来掠取。他们以“善德”求取“众善”

(事物)的认识原来是正当的,但他们又相信这些善物(事物)比善德为更加重大,这却是错了。

斯巴达的公共财政也并不良好;邦国常常忙于战事,致使库藏空虚;税课的征收都不能足额。大部分田地都执掌在

①伯罗奔尼撒战争期间,吕桑德为斯巴达海军统帅时,有和王室相对峙的形势(参看卷五)。

②柏拉图:《法律篇》卷一625E、630。

③参看卷七。

此节所举斯巴达人缺乏和平经营的教化和政治才能,成为它衰落的原因,较上文所举人口减少的原因为深切。埃福罗:《世界史》67(缪勒编《希腊历史残篇》卷一254)论忒拜的暴兴速亡,其原因也正相同。

④“人生所企求的众善(事物)”为健美的身体、善良的灵魂以及身外诸善如足以资生和享乐的财富与荣誉。参看卷七—38、《尼伦》卷九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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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政 治 学

斯巴达公民的手中①,但他们谁都不踊跃于国赋的输纳。

斯巴达律所见的后果往往出于立法者的始料:城邦遂日渐陷于贫困而私家则越来越趋于贪婪。

这些就是拉栖第蒙政体的概况,其中重要的缺点都已说到了。

章十  克里特政制和拉栖第蒙相近似;但大体上不如拉栖第蒙政制那么精详,只有其中一二点是可以相比拟的。拉根尼(斯巴达)

律大概出于克里特律,史传确曾有这种记载;任何制度,凡先前的总是比较粗疏,而后起的就可以更加周到。

据说,莱喀古士在辞去嘉里劳王的师保职务后,就出国周游,而在克里特岛居留多年——岛上城市中有一个吕克托城原来是斯巴达人的殖民地,由于这种关系[斯巴达人对于克里特岛往来甚密,而]莱喀古士也来到了这里②到达吕克托的初

① 普鲁塔克:《莱喀古士传》8,莱喀古士所作斯巴达土地区划,九千份属斯巴达公民,三万份属“贝里俄季”

(“边区居民”)。其后因富室兼并,大部分土地落入斯巴达公民之手。

公民所有土地纳赋既少于农奴,国库(仓廩)日益空虚。亚季斯(Agis)执政时重又划分土地,以四千五百份给斯巴达公民,一万五千份给曾经服兵役的贝里俄季(《亚季斯传》8)。

② 克里特岛各城市以希腊杜里族为主,岛上各邦政体大略相同,所以统称“克里特政制”。

《希罗多德》i65,说斯巴达莱喀古士法制得之于克里特岛。

柏拉图:《理想国》54C、574A,统称斯巴达和克里特政体为“勋阀政体”

(timocracy)。朴吕波:《史记》vi45,引色诺芬、埃福罗、加里斯叙尼(Calisthenes)各家旧传,也认为两地法制多相似之处。

《斯特累波》x4。

17(481页)

,引埃福罗:《世界史》,说米诺斯王故都克诺索斯毁于战争后,吕克托和哥尔汀两城代兴。

杜里族到克里特岛拓殖吕克托城约在公元前第十一至十世纪间,其领袖阿尔萨米尼(Althaemenes)采取岛上各旧邦遗制,建立法度,颇为古朴。莱喀古士对吕克托殖民有族谊,于公元前第九世纪间南游克里特,因而深习吕克托和哥尔汀等典章;归国后,所创斯巴达律,实以克里待政制为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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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101

期移民采用了当地居民的政治制度。直到现在,那里的斯巴达人仍旧沿用全部旧法管理岛上的贝里俄季(农奴)

,这种法制据说还是从远古的米诺斯王时代流传下来的。

[提起了米诺斯,也得顺便说明一下,]这个岛的位置特别好,自然的地形具有优异的构造①,好似出于天授,它理应在希腊世界中建为霸国。

克里特雄据大海②,全岛的沿海地带密布着希腊人移殖的城市;向西,离伯罗奔尼撒半岛不远,向东,它就接近亚细亚洲[西南]角上[克尼杜附近]的特里奥滨海岬和罗得岛。这些就是米诺斯王所以能够建立其海上王国的地理基础。他征服了好些邻近的岛屿并向另一些岛屿派遣了拓殖的人众;最后他远征至西西里岛,死于西西里的加米可附近。

克里特的一般体制是可以同拉根尼体制相比拟的。替拉

①克里特岛长二百五十公里,广十二至六十公里,海岸崎岖而多港湾。位置在欧亚非三洲之间,同东地中海各岛和亚洲滨海城市航运特便。岛上耕地、牧场、矿冶错落溪山间,生计富裕。居民的开化和称霸早于希腊半岛。亚氏此节所述克里特岛地理盖出于埃福罗:《世界史》(公元前第四世纪中叶之作)

(参看《斯特累波》x4。

7[476页]和缪勒编《希腊历史残篇》卷一249)。

米诺斯王见于希腊神话。

《修昔底德》卷一4,称米诺斯王为建立希腊海军的第一人,他肃清了海盗,为居克拉得群岛的霸国。依近代考古学家如亚塞尔。伊凡斯(Arthur

Evans)

等的考订,克里特文明和米诺斯王朝的盛世当在纪元前第十五世纪,为奴录制农牧三国,除豆、麦、油、酒、牛、羊等农牧产品外,已有麻毛衣服、彩陶、金银制器皿、四轮牛车、海上货船。用金银铜条为货币。流行线形文字,刻划在粘土片上,烧成陶简。崇拜牡牛。米诺斯王室兼判官、将军和祭司。

②“全海”

,兹译“大海”

,实指东地中海,即爱琴海;希腊人称爱琴海为“希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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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政 治 学

根尼人耕田的赫卢太相当于克里特岛上的“边地住户”

(贝里俄季)

;两邦都有会餐规定,斯巴达古称会餐为“安得赖亚”

,异于现行的名目“菲第希亚”

,而克里特人则迄今仍旧称会餐为“安得赖亚”

——可见拉根尼的会餐制仿自克里特。

又,两邦的政治组织也有相似之处:斯巴达的埃伏尔①类似克里特的所谓“哥斯谟”

,惟一的差别只是埃伏尔共五人,哥斯谟则共十人。

类乎斯巴达长老那样的执政人员,克里特也是有的;后者称为“布利”

(议事人员)

,前者则为“葛罗希”

(长老)。

克里特,古时也像拉根尼那样有一王室;但后来已被废黜,军队归哥斯谟统率。

克里特公民也是全体都要出席公民大会的,但他们的权利限于通过执政人员和哥斯谟业已议定的案件。

克里特的会餐制度胜于拉根尼的制度。在拉根尼,每一公民应缴纳一份会餐费用,倘使缴不出这一份费用,则如前所说,他就被取消公民资格。在克里特,这方面安排得比较有利于平民,凡公地上一切收获和畜产以及贝里俄季(农奴)所缴纳的实物地租,完全储存于公仓,一部分用来支给祀神和各种社会事业,另一部分就拨供会餐,这样,所有男

①卷五说埃伏尔(监察)制度系色奥庞波所建立。照此节文义,当为莱喀古士所采取的克里特旧制。但下文说“哥斯谟”统率军队,则其职权实与斯巴达的埃伏尔相异(参看特里培尔:《斯巴达政制史研究》[Trieber,Forschungen

zur

spartanische

verfasungsgeschichte]90页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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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301

女和儿童全都吃到了公粮①。克里特的会餐制度还创立了许多聪明的俭食办法,为公众节约粮食;那里还有鼓励男女分房居住的规则,使每家不致生育过多的子女,并且放任男子间的同性恋爱——这件事究竟是好是坏,只能留待以后有机会时再来论述。

由上所说,足证克里特人关于会餐的安排比较优越。但在另一事例上却是相反,克里特的哥斯谟比斯巴达的埃伏尔为劣。与埃伏尔相似,哥斯谟的人选[不作正当的资格限制]也是寄托于命运的;然而埃伏尔制度对于整个政治结构的有利作用,哥斯谟制度却是不具备的。在拉根尼,由于每一公民都有作为埃伏尔的被选举权,全邦的人都有获得最高职位的机会,于是大众的意志就会拥护整个政体。

在克里特,则哥斯谟的被选举人限于某几个宗族,并不是大家可以当选的;而长老院(布利)的长老(参议)人选则又限于曾经受任为哥斯谟的人们。克里特长老院组织的可诽议处略同于拉栖第蒙的长老院:生活不受拘束,任则没有限制,一经当选就成为终身职务,这些都是不应有的特权;还有他们往往不依成规而只凭私意决定可否——这就可能引起政治上的争执而造成邦国的祸患。

至于哥斯谟这个组织,民众虽被摈在外,却也未尝对它有所怨望:这并不是说这个组织真是完善之至,

①翁肯:《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讲稿》(Oncken,Die

statslehre

des

Aristo-teles)

2,386页认为此节所说同柏拉图:《法律篇》780E所说克里特和斯巴达会餐,妇女儿童都不参加相异。也许这里的意思是说克里特以公粮拨给各户,其数足供男子参与会餐及共妻女在家的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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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政 治 学

而为大家所满意。哥斯谟的所以异于埃伏尔,是由于在这个机构中没有可借以营私受贿的事情;大家住在一个岛上,外界的引诱是相当隔绝了的。

克里特人用来补救哥斯谟的缺憾的办法是古怪的,这些办法与其说是宪政的法度,毋宁说是门阀的操纵。

在克里特,时常发生一些政治宗派集团——有时是某几个哥斯谟暗中结合,有时是另一些非当权的人物私相联络——起来推翻另一些哥斯谟或整个哥斯谟组织;哥斯谟在任期未满以前也是许可自行辞职的。制裁哥斯谟应有法律规定,不遵循法律的途径而让某些人逞其私意,这总是邦国的祸患。更恶劣的是有些跋扈贵族在受到哥斯谟的裁判而不服时,反尔宣布停止哥斯谟的职权。这些事例显见克里特的体制虽然也包含一些宪政因素,实际上还只是一种“门阀政治”

①。克里特的贵族好私斗,经常分为若干派别,结合朋侪,各聚民众为羽翼而奉戴一人为首领,于是一邦之内就好像有几个王朝,经常互相争吵,不时打起仗来。

实际上这样的邦国终久是要残破的,它的政治机构常在解体之中。当政治解体的城邦到了危难的境地,邻国要是强大有力,就可以入侵。但克里特,如上所说,

①王制(一长政体)经僭越而变坏者称“僭政”

(卷四)

;亚氏认为僭主凭个人意志行事,破坏法纪,这种政体是最恶劣的政体。寡头或勋阀政体(少数制)劣变而至于僭越,则造成“门阀政治”(寡头僭政)。在克里特,少数“权贵”结成“宗派集团”

,常常世代把持国政。极端平民政体(多数制)也可蜕化变质;如果多数人相结合而作违反法度的政治控制,亚氏也认为是僭越。

柏拉图:《法律篇》680A所说系族长(酋长)世代相袭的王权,或译“王朝”

(patriarchal

kingship)

,与本书所取的含义相异。

-- 122

政 治 学501

是一个同强邻相隔离的海岛;在别国[为防止引起外患]就得有禁止外侨入境的律令,这在克里特只要凭它的地理位置和[与邻国间的]距离就足够拒人于千里之外了。克里特的贝里俄季(农奴)常常是安稳的,不同于赫卢太(斯巴达农奴)的时起叛乱,也由于岛国孤悬之故;而且克里特也没有臣属的国外领地①。但外邦军队近年已侵入了这个海岛②,克里特政制的弱点也就暴露于世了。

关于克里特的政制已说得这么多了,现在让我们讲述另一邦的政治体制。

章十一  迦太基的政治体制③大家都认为是一种良好的政

①这一分句的意义不明。

巴克尔英译本83页注释,揣测作者的用意:克里特和邻国作战时,邻邦从未煽动克里特农奴作乱,这因为邻邦也有农奴,所以不采取这样的手段。如果臣邦叛离其宗主国,则不惜采用任何勾结内应的手段;而克里特恰恰又没有臣邦。

②公元前345年法勒可(Phalaecus)曾组织雇佣军队侵入克里特,攻占吕克托城,后在塞屯尼城(Cydonia)被杀。公元前333年,斯巴达王亚季斯第三之弟阿偈雪劳(Agesilaus)又曾攻入克里特,征服全岛。此节所说似指公元前345年事。

③“嘉尔契顿”

,依拉丁名作“迦太基”(Carthago)

,是腓尼基人(Phoenicians)在公元前822年建立的北非洲殖民城市,本称“迦太哈夏”

(Kart-hadshat)

,意思是“新城”。位于乌蒂克海湾(Sinus

Uticensis)

,即今突尼斯海湾,北有乌蒂克沼地,南有突尼斯湖。迦太基至公元前第六世纪渐盛,成为西地中海大港,同西西里争衡海上。公元前第四世纪间,斯巴达和克里特已衰,迦太基方兴,常常同希腊人争夺西西里岛。亚氏把这个非希腊城市列于斯巴达和克里特之后,举为政体修明的三邦之一,颇觉可异。公元前第三第二世纪间,迦太基和罗马人长时期争战,至公元前146年为罗马人所毁。

《斯特累波》833页记迦太基极盛将衰之年,城郊人口多至七十万。参看格洛忒:《希腊史》x542;蒙森:《罗马史》(Momsen,Hist。

of

Rome)Ⅱ24注。罗马人重建的迦太基城至公元698年为阿拉伯人所毁,现在仅存废墟。

-- 123

601政 治 学

制,这个政制在许多方面独异于它邦,但它的要旨,有些恰恰同拉根尼相似。这里我们所叙述的三邦——克里特、拉根尼和迦太基——的政制的确是互有关涉而相通的,比之其它城邦,三者都颇为特别。在迦太基,有许多设施确实是优良的。邦内平民(贫民)人口相当多的迦太基,在政治上却一直是稳定的,这足证他们的制度是修明的:在它的历史上没有值得提起的内讧,也没有发生僭窃的变故。迦太基政制同斯巴达有若干相似之处:在迦太基,“海太利”会餐制度①同斯巴达的“菲第希亚”相似。一百另四人院②的职权则相似于埃伏尔(监察院)

,但不同于埃伏尔之为命运的产物,迦太

①“海太利”与期巴达的菲第希亚并举,当为迦太基的会餐团体。

《雅典那俄》143,引杜西亚达语,说克里特岛吕克托城的“安得赖亚”分配全城公民,以海太利编组,参加公共食桌。斯巴达和克里特会餐制度的本旨是在军事的编组和训练。

“安得赖亚”的意义为“男子(战士)公共食堂”。迦太基的“海太利”用意当亦相似而为军事编组。

“海太利”在政治上应用的字义为“党派”或“政治集团”。

②希腊文献中少见迦太基事迹,本章和卷四章七,对于后世研究迦太基史者很关重要。在拉丁古籍中,李维(T。

Livius,59

B。

C。

—17A。

D。)

:《罗马史》所说迦太基情况比亚氏此章为明晰,但其所见所闻已后于亚氏三个世纪。其它史书更后于李维。本书所涉迦太基事或有疑窴,但今难得早于亚氏或与之同代的史料相对勘(参看《苏斯密尔校本》二版376—398注;《纽曼校注本》Ⅱ401—408页“附录”B)。

“一百零四人院”似即李雄《罗马史》卷三十三46,所说的“法官团”

(Ordo

judicum)

,对于诸王和长老们以及一切职官的所作所为,可加检查并询问,职权类似斯巴达的埃伏尔。查士丁:《马其顿兴亡史》(M。

J。

Justinus,Historiarum

Pbilipicurum)

xix2。

5—6称为“百法官”

(centumjudices)。这个机构创立于公元前第五世纪,其权力逐渐扩张,在迦太基政体中是很重要的。

-- 124

政 治 学701

基这些职官的选任是依据才德(贤能)为标准的——这就较为合适。又,迦太基也有同斯巴达可以相比拟的诸王①和长老②,这里,也以迦太基的规定为优,他们诸王的继承不像斯巴达那样,限于其一宗族而不问才德。迦太基诸王,不是由前王的长子或族内的宗嗣继任,而是从当时各个著名的宗族间,凭才德选任的。诸王执掌重要的职权,如果是些不足道的人物,为害于邦国一定很大——实际上,拉栖第蒙人就曾深受其患了。

在迦太基政制中可诽议为违背宗旨、发生偏差(变态)

的各个事例,在我们这里所述及的各邦中也大都可以见到或会得发生。但一种偏差是迦太基所特有的,它的立国精神原本于贵族政体,或共和(混合)政体③,可是它有时偏向平民政体,有时又偏向寡头政体。就偏向平民政体而言,两王和长

①亚氏所谓迦太基的“诸王”为数实在只有二人,依李维:《罗马史》卷三十7。

5应称“苏费脱”

(Sufetes,“士师”或“执政”)

,李维类比之为罗马的两“执政”。伊索格拉底:《尼古克里》24,“迦太基的内政由寡头统治,战场则由诸王统率”

,这同斯巴达两王制极为相似。

但依亚氏此节,他们都不世袭,在平时亦管内政,这同斯巴达有异。

②李维:《罗马史》卷三十16。

3,说迦太基长老院有“三十长老为领导”

,那么,长老的总数当数倍于斯巴达长老。

③在本书中或泛指一般政体或专指某种“混合”政体,即共和政体。混合政体原来应包含“一长”

、“少数”和“多数”原则的政体。这里以少数原则的“贵族政体”类同于“混合”政体,是“贵族”这一名词的别用。贵族可能出于王室、富户或平民,倘使那些组成少数制的执政人员出于各个阶级而又都是凭才德选任的,这样的政体便既属“尚贤”而又“混合(共和)”的了。但迦太基诸王(“士师”)和将军的职位可以贿卖,则其政体的实质实在有“尚富”偏向(—)

,而趋于“寡头”统治。这样,伊索格拉底就径称它为“寡头政体”

(参看注)。贵族与共和政体皆可称为“混合”政体,其实际分别可参看卷四章八—25、卷五章七—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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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政 治 学

老们在一致同意的条件下可以决定任何案件是否提交人民[公民大会]公议,但人民[公民大会]对于他们所未经一致同意提出的案件,却也一样可以进行讨论。又,对于诸王和长老们一致同意而提出的案件,人民在大会中并不专限于听受原案而后予以通过或批准,他们可以作出自己的最后决断,出席大会的人民谁都可以起来反对执政人员提交的议案。公民大会的这些权利在斯巴达和克里特的政体中是没有的。另一方面,也有寡头主义的偏向。五元老团①执掌许多重要的机务,却是(一)用补缺方法选任的;(二)而那些具有最高权力的百[○四]②人恰恰是由这种补缺手续受任的五元老团甄别而后应选的;(三)他们的任期较其它行政人员为长,他们[有谁出缺时就由团内其余的人遴选补缺的人,这样]的权力在其它行政机构历届人员受任以前或任期届满以后都沿续存在。但另一些措施又与此相反而符合于[当初立法者的]尚贤精神:他们的执政人员不支薪给,也不用抽签(拈闇)方法进行复选,还有其它一些类似的章则;他们各个执政机构都可受理各种诉讼案件,不像拉栖第蒙的法制那样由不同的机构分别受理不同类型的讼案③。

我们还须注意到迦太基政体中含有一种重要的趋势,这种趋势是促进寡头倾向的。在迦太基以及一般城市流行着这

①“五元老团”

,今失考,无法详悉其职任。

②此处所说具有最高权力的“百人机构”当即的“百○四人院”。

③这里所举以两邦讼案处理方式的不同,作为辨别政体为尚贤或寡头倾向的依据,意义不很明了。参看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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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901

样的观念,——行政人员的选任不宜单凭才能为标准,还应该兼顾到他们的家产,穷人既不擅长政事,而且也无闲暇来参加公务。如果以财产为凭的选举作为寡头(尚富)主义的标志,而以才德为凭的选举作为尚贤主义的标志,那么迦太基的现行制度,就[同两者都不符合,]几乎好像是两者之外的另一种政体了,它在选任执政人员时兼取两种标准——对于最高职位的两王和将军,尤为显著。这样的安排实际上违背当初重视尚贤精神的本意,可说是立法者的一个错误。立法者应该注意到保证国内才德优胜的人们获有闲暇——无论他们在职或不在职时——不使他们从事于不称其才德的贱业。即便获致闲暇,须赖财产,然而那尚富的暗流竟发展到最高的执政职位,如两王和将军都可贿求,这就颇为失当了。

这样,实际就使富人占了才德之士的上风,而资财既然可使人获取尊荣,全国也必然竞相贪婪(爱钱)。上行下效,凡居高位者的习尚很快就导启众庶的风气;才德要是不能在这个城邦得到最高的崇敬①,这里的贵族政体也就不能长久保持。

又,因财赂获官的人们总要乘机取偿,营私渎职将是自然的后果。诚实的人们在遭遇困乏时,犹不得不投身于取利的行业,如果本质鄙俗而又遭逢囊空家窘的情况,又有谁能保证他不致渎职?所以,谋国的人必须设法使行政工作让那些[才德高尚,]具有政治能力的人们来担任,在一邦之内,对

①卷四章七14说迦太基的贤能政体兼顾“财富”

、“才德”和“平民”

(即“多数”)三要素;即称为“贤能”

,当以“才德”为主。此节和18反复批评它的尚富倾向,因为“才德”在迦太基没有受到应有的崇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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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政 治 学

于那部分比较优良的公民,即使不能予以终身的供养,至少应该让他们在从政期间,得到充分的闲暇而无需再为了自己的衣食操劳。

迦太基流行兼职的习惯,这看来也是一个缺点。每一职务最好是由一个专人负责;立法家应该把这个原则订入法规而使大家共同遵守,一个人不该要他既做笛师又做鞋匠。因此,城市如果相当广大,政治职务就尽可分配给许多人来充任,这是比较合于行政原理和民主(平民)精神的:我们前面曾经论述同一政治团体有关的人们应该尽可能使大家有参政的机会,而职有专司的事业总公做得更好而且更快。在陆军和海军方面,我们可以明显地见到职务广泛分配的利益:在这两种机构中,上下全体都各守其位,各尽所司,每个人既要受命也要授令,既要统治也要服从。

迦太基的政体[虽以尚贤为本,]实际上已趋于寡头性质;但他们常常陆续遣送一部分人民到他们所属的[殖民]城市①,使各有发财致富的机会,这个政策弥补了寡头趋向的缺点,避免了国内的患难,使整个城邦因此得保安定。

然而,这种政策只能凭机会施行,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尔的机会。迦太基的现行法制,并未能消除一切乱源,倘使时运艰困,遭逢边警,平民是会反叛的。

①依《苏校》二版第398注,这里所说“[殖民]城市”应是里比亚地区的农业市镇。

派遣去致富的人们是去做殖民地官员。

依格洛忒《希腊史》x545,则是去做拓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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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11

为世人所盛称的三邦——拉栖第蒙、克里特和迦太基——政制的概要就是这些。

章十二①  关于政体问题留下了记录或著作的人们,有些从未参加过现实政治,以处士或学者终其身;这些先贤的意见,凡属有价值的大部分已经叙述。

另一些人则是立法家,或为本邦或为外邦城市创制立法,他们都曾实际执掌过所在城邦的政务。这些实际立法家[又可分为两类,]有些只为某一城邦拟订法典,另一些则既订法典(律例)

,又兼定政制;例如莱喀古士和梭伦就都完成了两项大业。关于拉栖第蒙的政制,已在前面讲过了。一个学派认为梭伦是一个优良的立法家②:他消除了过分专横的寡头政治,解放贫民,使其免于奴役,并建立了雅典“平民政体的祖制”

,在他所创立的政体中,各个因素都被融合起来而各得其所——“亚留巴古布利”

(元

①首章所举本卷讨论范围,(一)各家理想政制,已见于1—8章,(二)政治修明的各邦现实政体已见于9—11章。本章所述雅典梭伦法,在亚氏当代,已为陈迹,把它归入第二论题范围,未必合适,而且语焉不详,行文条理也同以上数章有异。这些似乎为亚氏所拟另一论题的纲要。关于其它各法家的旧制,都只见鳞爪,亦类似札记。纽曼猜度这一章为亚氏门人辑录的先师一些残笔,附于卷末,非亚氏成稿。

②梭伦以诗才和军功被推为雅典执政并总裁,解除贫民旧怨,重分土地,平衡当时社会势力,改革政制,建立新法,事在公元前594年,详见《雅典政制》章八至十二,以及普鲁塔克:《梭伦传》。柏拉图:《理想国》卷十59E,雅典的梭伦和意大利的嘉隆达斯同被称为“优良的立法家”。

伊索格拉底:《元老院辩》(AreAopagiticus)

16、17、26、27、37等节反复称誉梭伦及其法制,所举优点和此节略同。

这里所说“某一学派”

可能是指伊索格拉底学派。

“平民政体的祖制”

参看注。

-- 129

211政 治 学

老院)

①保全了寡头作用(尚富政治)

,“执政人员的选举规程”着重才德标准(尚贤政治)

,而“公审法庭”则代表大众的意志(民主政治)。

实际上元老院和执政人员选举法为雅典旧制,梭伦只是在他立法时予以因袭;但他规定全体公民都有被选为公众法庭陪审员的机会,这确实是引入了民主精神。

有些批评家所以要责备梭伦也就在这一点上,他们论证梭伦把审判一切案件的权力交给这些由拈阄法②复选出来的公民法官所组成的法庭,实际上就消灭了另外的两个因素。在梭伦以后,这些法庭的权威既日渐增强,历任的执政好像谄媚僭主那样谄媚平民,于是雅典的政体终于转成现世那种“极端民主”

的形式③。

厄斐阿尔忒和伯利克里削减了元老院的职权;伯利克里又颁行了给与陪审员(公民法官)以出席津贴

①雅典约在公元前第八世纪间始有“执政官”

,代替先前部落诸王(酋长)

的权力,于平时发号施令,诸王在出征时仍旧为领军。执政由民选,其初为终身职,后改为十年任期。公元前第七世纪中叶,执政官自一人增至九人:(一)首席执政,(二)司祭执政(即原有的君王)

,(三)军事执政(亦原为君王)

,(四)另六人为司法官,审理民刑讼案。九执政无俸给,由各族勋阀(亦为富室)中选任。

任职期满即转入“元老院”。

元老院有监督并裁判现任执政的权力,设于战神山上,故名亚留巴古布利,即“在战神山上的议事会”。战神山在雅典卫城之西。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指出国家是由氏族制度发展起来的。

他所举最重要的实例,就是雅典城邦(人民出版社版《马克思恩格斯文选》两卷集Ⅱ261—262页)。

②拈阄复选的制度使“平民”不论任何资格,只凭机会,就可当陪审员来投票裁决案件;这些案件却包括贵族富室(“勋阀”和“财阀”)的利益,也有军政人员(“才德”)的被控事项。这样就使资产和才德两要素都向“人数”(即“平民”)低头。参看《雅典政制》章九。

③参看卷四章六18—24、卷五章五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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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31

的制度①;这样每一群众领袖(“平民英雄”)都相继努力抬高了平民势力,直到今天,大家所目见的政体就是沿着这一路径演进的结果②。这些情况确是事实,但史迹的变迁到这样,这不是梭伦当初所能料想到的。在波斯战争的年代,[以

①《雅典政制》章二十七第3—4节:伯利克里初兴时和季蒙(Cimon)

相竞,各自争取平民的拥护。

季蒙富饶,捐输公益,从事社会福利和娱乐都不惜巨资。

同坊社(deme)的任何公民日造其门,各得所需。庄园广袤,不施藩籬,人至游园者,可任意摘果取食至于餍饫。伯利克里家资不足,无法匹敌,遂从渥亚(Oia)

人达蒙尼得(Damonides)计,以公财施给群众,于是订立了陪审员领取津贴的制度。

②普鲁塔克:《梭伦传》19,说及史家多称颂梭伦注意到兼顾贫富,保全祖业,适应变革,深得平衡之义,但也有些作者严责梭伦创立“公审法庭”

,使平民得以僭制执政,凌辱富室,实已压抑财富寡头和才德少数,而放纵平民群众,终以导致后世的极端民主政体。

此处显示亚氏正在为梭伦辩护。

《雅典政制》章四十一第二节:雅典自伊昂(Ion)以四部族建王国后,至色修斯(Thesus)在位时始立宪法,稍减君权。其次有德拉科(Draco)律(公元前第七世纪下叶)

,转为少数制统治。其三,国经内讧,梭伦起而变法(公元前第六世纪上半叶)

,始见民主政体的萌芽。其四为庇雪斯特拉托(Peisistratus)的僭政。其五,克勒斯叙尼(Cleisthenes)等(公元前第五世纪)驱除僭主,恢复民主政体,而且加强了平民权力。其六,波斯战争后元老院主政。其七,阿里斯蒂德斯(Aristides)再倡变革,至厄斐阿尔忒(Ephialtes)罢废元老院,于是“平民领袖”得逞其志。其八,“四百人”为政;其九,继之而民主旧制再度光复。其十,随之而有“三十”寡头暴政,和“十人”寡头暴政。其十一,又恢复民主政体(公元前第五世纪末)

;直至近代(亚氏著书时)

,约七十年间,平民权力重于往昔,实已趋于极端形式。这样,极端民主政体出现于梭伦殁世后二百年,是经八次政变的结果,实在不宜再向梭伦法制追求其错失了。

-- 131

411政 治 学

平民(贫民或佣工)

为水手的]海军树立了雅典的海上霸权①,平民由是感觉到自己在城邦中确实据有重要的地位,鄙俗的平民英雄便利用平民的气概压倒了财富和勋阀贵族的势力。

照梭伦当初立法的本旨,赋予平民的实权是有限度的,他所规定的民权仅仅是选举行政人员并检察那些行政人员有无失职之处;这些都是平民应有的权利,他们倘使没有这些权利,就同非公民的奴隶无异,这就可能转而为城邦政府的仇敌了。

他规定一切职官都须在著名人物(才德)和小康以上的家庭(资产)中选任;必须是“五百斛级”或所谓“双牛级”

(即第三级)或骑士级才有当执政人员的被选举权。第四级,即佣工,是不容许担任任何官职的②。

①雅典陆军由第一、二、三级公民组成,以士族和富室的重装兵为主力;贫民和佣工充杂役或辅助兵种,如掷石手、弓箭手等。海军中桡手尽属第四级贫民或佣工,占全海军中的大多数。

波斯战争自公元前第五世纪初开始,至公元前449年缔结和约,五十年间海军多获胜,故平民地位渐渐见重于邦内。公元前478年结提洛同盟(Delian

League)

,合爱琴海各岛和沿岸各邦的海军同波斯舰队进行决战;雅典舰队多至三百艘,超过它邦各舰队合计的总数。三重桨战舰每艘桡手一百五十人。雅典海军当其盛时人数共四万人,超过陆军甚多。公元前第五世纪雅典人口约十七万,成年公民约四万人。

②麦第姆诺为希腊谷物或油酒等类量器,其容积约当现今十七公升,近于中国的斛。

《雅典政制》章七,记梭伦区分全邦人户为四级:第一级,其资产如田亩收获谷物,或油树林可制油,或葡萄园可酿酒,每年共得五百斛以上者称“五百斛级”。第二级为家财足以装备一骑兵并畜养战马者称“骑士级”

,估计第二级的年收益,当在三百斛以上。第三级为农民之畜有二牛或二马,足供一轭以进行耕作者,相当于二百斛以上的收益,称“双牛级”。

第四级家无恒产,以佣工为生,年收益低于二百斛者,为“佣工级”。

19—21行以财产等级为职官选任的区别,似乎为后人所作注释,说明上文行政职司限于资产阶级的实况,非亚氏原文。参看第尔士《关于〈雅典政制〉的柏林残本》(Diels

die

Berliner

Fragmente

der

des

A。)33页。

-- 132

政 治 学51

[莱喀古士和梭伦而外,]其它立法家①有札琉科斯曾为爱璧随费里的洛克里人制订法律,嘉隆达斯曾为他的本邦加太那,又曾为意大利和西西里的若干卡尔基殖民城市制订法律②。有些人③追溯得更远,并指出奥诺马克里托为最古的立法专家。照他们的记述,奥诺马克里托为洛克里人,本业巫师(先知)

,以其术游于克里特岛,就学习法学于克里特,泰利斯④当时和他同门。后来泰利斯授其学于莱喀古士和札琉科斯,札琉科斯再传则为嘉隆达斯,但所有这些记述,都同各人实际生活着的年代不相符合。

还有科林斯人菲洛劳斯曾为忒拜人创制法律。菲洛劳斯出生于科林斯城的巴沽族,同奥林匹克赛会优胜者狄奥克里相友好,狄奥克里因远避他母亲哈耳琼妮[不正常]的情爱而去国,菲洛劳斯遂同他一起到忒拜,两人竟终老异乡,同

①此处所说“其它立法家”

,依照本章第一节所说,应为两类立法家中只订法律不创政制的一类。但下文卷四、21等节涉及的嘉隆达斯法制,也和城邦政治组织有关。又,普鲁塔克:《奴马传》(Numa)

4,曾经说到札琉科斯是创立政制的法家。

②古希腊各城邦实行嘉隆达斯律的有《狄奥多洛》卷十二11所记琐里伊(Thuri)

,《斯特累波》539页所记加巴杜阡的马石伽(Mazaca)

,《希隆达斯》(Herondas)卷二48所记的科斯岛(Cos)等。

③25行原义为“连贯起来”。

依康格里夫(Congreve)

校本和韦尔屯英译本、培尔奈德文译本,均解为“编成一个法家师传的谱系”。

苏斯密尔校本修正了二版第418注,更指明这一法家师承谱系的编者——所谓“某人”或“有些人”——即详悉克里特历史的埃福罗。

《纽曼校注本》(Ⅲ378页)注释说现世所存埃福罗残篇涉及上述诸法家的,同此节不尽相符。又此节似为零星札记的汇编,不像有系统的文章。

④这里所举克里特的泰利斯,不同于卷一米利都的泰利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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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政 治 学

居殁世。那里的居民至今还向旅客指点他俩的坟墓虽然近在一处,但其一在坟上可望见科林斯境,另一个却见不到故乡的土地。据说他俩是在死亡前就这样安排好了的:狄奥克里为了生平不幸的处境,不愿意自己的魂魄仍然由于科林斯的景象而引起伤感,反之,菲洛劳斯却表示了自己对于故乡的怀念。这就是他们移居忒拜的经过,而菲洛劳斯就因此成了忒拜的立法者。在菲洛劳斯的一些著作中,有关于宗嗣的所谓“继承律”是菲氏法典的一个特色,照他的立法意旨,各家所有份地数和子嗣数总要保持平衡,使世代相续,各人资以营生的产业不致于骤增或剧减①。

嘉隆达斯的法典很少特别值得注意的地方,其中只有对于担任伪证人们②的处分可算是一个特点——他是制订伪证刑法的第一人;但嘉隆达斯法典以精审见称,近世粗疏的法家对他不免有愧色。

〈法勒亚所拟法制的特点为均产,柏拉图所拟法制的特点很多——财产和妇孺的公有;妇女会餐制度;宴饮律,规定在节庆狂欢的日子让清醒的人主持场面,而约束失态的醉人④;还有军事训练的规则要求士兵“双手并用”

(左右肢练

①参看本卷章七。以下所举都是各家立法的特点。

②Ⅰ。

Ⅱ。

抄本为“伪证人”

,阿雷丁诺(L。

Aretinus,1369—14)拉丁译文“falsorumtestium”相符。斯加里葛(Scaliger)

、本脱里(Bentley)

、贝克尔、苏斯密尔等都校作“伪证”。

③依《纽校》加〈 〉,二人非实际立法家,不属本章这一段“若干法律专家的特点”这一论题。

④见柏拉图:《法律篇》卷一640D、卷二671D—67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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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71

成同样的本领)

①〉。

德拉科曾订立若干法律,但这些法律都是在原来的政制下颁行的。除了以课罪从重,处刑严峻著名外,德拉科律没有值得提示的特点。毕达库斯,也像德拉科那样,专订法律,在政制方面并无作为。毕达库斯法典的一个特点是人在醉中犯罪,课刑加重。他见到醉汉闯祸比常人较多,认为要保护公众的安全,对于这种罪行不能宽恕②。

还有一位立法家芮季俄人安德洛达马曾经给色雷基的卡尔基殖民城市③制订法律。他所著的法律,有些是关于杀人罪的条例,有些是关于

①柏拉图:《法律篇》卷七794D。

②德拉科,在梭伦前(公元前621年)为雅典执政,所订法律以严酷闻于后世,虽偷窃蔬果,也可判处死刑,迄今西方俗谚,于严刑峻法都喻之为“德拉科律”。德拉科以前多行“习惯法”

,德拉科颁行法典后,世人方始重视“成文法”。

毕达库斯律也以严峻称,所以此处连类相及。毕达库斯(约公元前651—569年)为希腊七哲之一,累斯博岛的米提利尼(Mytilene)人。累斯博岛盛产葡萄,所以醉汉特别多。毕达库斯给米提利尼城立法时,社会秩序极为混乱,因此用重刑,立严威,除奸盗,绝私斗,终得确保治安。参看《尼伦》普鲁塔克:《七哲会语》(Sept。

sap。

conv。)13。

③芮季俄人安德洛达马,今不可考。依字义说,安德洛达马为“驯人者”。

公元前八至六世纪间希腊半岛各地各族人民移殖四方,称“大移民时代”。

移民路线略分为三:(一)向东北者过赫勒斯滂(Helespont)

,分散于爱琴海北岸、东岸和黑海沿岸。

(二)向西者至意大利和西西里。

(三)向南者至地中海沿岸和埃及息勒尼加(Cyrenaica)等海滨。色雷基地区(爱琴海北岸)移民多来自欧卑亚(Euboea)岛上卡尔基城伊昂(爱奥尼亚)各部族。公元前八至七世纪间他们在这个地区共拓殖了三十二城,后世统称之为“卡尔基[殖民]城市”。行,在意大利和西西里的卡尔基殖民城市,来历相同。芮季俄(Rhegium)在意大利南端:靠近西西里岛(今仍旧名为Regio)

,亦为当时卡尔基人所开辟各城市之一。

但随后到南意大利的希腊移民,以杜里族斯巴达人为多,至西西里者则以科林斯人为多。

-- 135

811政 治 学

女子财产继承的规则;安德洛达马的著作也没有值得提示的特点。

关于实际上见到施行的政制和政治理想家所设想的政制——对于这两项论题的研究,我们就在这里结束①。

①政制的见于实施者,在章9—11,政制的仅为各家所设想者在章1—8,这一结句实际应放在章十一末。参看本章开始时所作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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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91

卷()三①D章一  人们要研究“城邦政制”

(波里德亚)这个问题,考察各种政制的实际意义及其属性,就应该首先确定“城邦”

的本质;这样,我们先要问明“什么是‘城邦’(波里)?”现在常常听到人们在争辩城邦的性质:有些人说这是城邦的一种措施;另一些人说这不是城邦的措施,只是那些寡头集团或僭主[城邦统治者]的措施。又,政治家和立法家的一切活动或行为显然全都同城邦有关,而一个政治制度原来是全城邦居民由以分配政治权利的体系。

[所以我们必须先行确定城邦的本质,然后才能理解一切政治活动和政治体系。

]城邦的成为一个组合物就好像许多“部分”的结成为一

①亚氏在第一卷中,在经济发展途径上已论证城邦为家庭和自然村落的逐级组合,包括长幼、男女、主仆以及各业从业人员在内,说明了城邦的社会结构。

本卷1—5章,从政治方面严格解释“城邦为许多公民的组合”

;于是论述公民的性质、资格、品德和类别;这五章为亚氏政论的基础。由性质不同的公民组成性质不同的城邦,6—8章列叙政体的种类,后世称之为“政治形态学”。依据公民的性质、资格和品德(公民的条件,即“义务”)

,树立公民政治“权利”分配的原则,9—13章论辩了这些原则,连同上三章实为亚氏在首五章的基础上所建筑的本体。

14—18章在政体的正宗三类型中单独申论了王制这一类型及其种别。

参看卷四开卷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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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政 治 学

个“全体”

①,我们如果要阐明城邦是什么,还得先行研究“公民”的本质,因为城邦正是若干(许多)公民的组合。于是,我们又该弄明白“什么是‘公民’(波里德②)?”以及谁确实可以被称为一个公民。公民的本质,犹如城邦问题,也

①依《形上》,卷七“全体”的意义,不同于许多无机事物的一个堆垛,应为若干“部分”的一个有机组合;以此论“城邦”

,就应该是:“许多公民各以其不同职能参加而合成的一个有机的独立体系”。

②“波里”这字在荷马史诗中都指堡垒或卫城,同“乡郊”相对。雅典的出巅卫城“阿克罗波里”

,雅典人常常称为“波里”。堡垒周遭的“市区”称“阿斯托”。后世把卫城、市区、乡郊统称为一个“波里”

,综合土地、人民及其政治生活而赋有了“邦”或“国”的意义。拉丁语status、英语state、德语stat、法语字根出于sto-(“站立”)

,这个动词变成名词时的意义是“立场”或“形态”。拉丁语civitas字根出自cio-(“召集”)

,这个动词变成名词时,civis是“受征召者”

,即“公民-战士”

,许多战士集合起来所组成的只能是军队或战斗团体。这些名同,作为政治术语,称为近代邦国,都同渊源相异。汉文在《五经》和《说文》中以“国”为“郊内的都邑”

,“邦”为“封境”

,这同“波里”的字源和文义却相近似;但“波里”的内容又同中国古代和秦汉以后的“邦”

、“国”

,都不相同。

近世以city-state(“城邦”)译“波里”较旧译state为“邦”

“国”比较合适。

本书中由波里衍生几个重要名词:(一)

(“波里德”)

,为属于城邦的人,即“公民”。

(二)

(“波里德亚”)

:(甲)公民和城邦间的关系,(乙)由这种关系形成全邦的“政治生活”

,(丙)把这种关系和生活厘订为全邦的政治制度,即“宪法”

,(丁)有时就径指该邦的“政府”。

(三)

(“波里德俄马”)

:(甲)

“公民团体”

,(乙)较狭隘的“公务团体”

,(丙)有时就和“波里德亚”相同,或为政体或为政府。

从“波里”孳生的词类还有形容字作为名词指“治理城邦的人”

,现在泛称各种国家的治理者,即“政治家”。

亚氏原来专指城邦政治的理论和技术,现在也通用为各种国体的“政治学”。

从以上所举一些示例,略可见到西方近代文和汉文同希腊文脉络有异,不能有同一系列、音义相从的政治名词来一一对译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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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121

常常引起争辩;至今还没有大家公认的定义:可以在民主政体中作为公民的人,在寡头政体中常常被摈于公民名籍之外。

这里,对于因偶然的机会而获得公民称号的人们,例如特许入籍(归化)的公民①,我们姑置不论。一个正式的公民应该不是由于他的住处所在,因而成为当地的公民;侨民和奴隶跟他住处相同[但他们都不得称为公民]。

仅仅有诉讼和请求法律保护这项权利的人也不算是公民;在订有条约的城邦间,外侨也享有这项法权②——虽然许多地方的外侨还须有一位法律保护人代为申请,才能应用这项法权,那么单就这项法权而言,他们还没有充分具备。这些人只有诉讼法权或不完全的诉讼法权,好像未及登籍年龄的儿童③和已过免役年龄的老人那样,作为一个公民,可说是不够充分资格的。以偏称名义把老少当作公民固然未尝不可,但他们总不是全称的公民,或者说儿童是未长成的公民,或者说老人是超龄的公民,随便怎么说都无关重要,总须给他们加上些保留字样。

我们所要说明的公民应该符合严格而全称的名义,没有任何需要补缀的缺憾——例如年龄的不足或超逾,又如曾经被削

①特许入籍(归化)的公民,直译为“制造成的公民”。雅典旧章,外侨入籍为公民者,不得任执政和祭司;这样,依下文所拟公民定义,归化公民还不是“全称公民”。参看德谟叙尼:《论归化公民》(Demosthenes,in

Neaeram)92。

②例如雅典同它的同盟各邦都缔结“侨民互惠公民权利协定”

和商务协定,条约国两方侨民可以各各在侨居国兑换货币,订立契约,取得信贷,进行诉讼。

③雅典儿童十四岁时由坊社登记于“社长保管的册籍”

,至十八岁时为公民(《雅典政制》42)

(吉耳伯特:《希腊[斯巴达和雅典]政制典实》,Gilbert,Gr。

stat-salt,卷一170说,公民年龄自十七岁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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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政 治 学

籍或驱逐出邦的人们;这些人的问题正相类似,虽都可能成为公民或者曾经是公民,然而他们的现状总不合公民条件。

最好是根据这个标准给它下一个定义,全称的公民是“凡得参加司法事务和治权机构的人们”

,应用这种标准,上述那些缺憾就被消除了。统治机构的职务可以凭任期分为二类。一类是有定期的,同一人不能连续担任这种职务,或只能在过了某一时期后,再行担任这种职务。另一类却没有时限,例如公众法庭的审判员(陪审员①)和公民大会的会员。当然,人们可以争辩说,审判员和会员并未参加统治的职务,不能看作治权机构的官吏。但公众法庭和公民大会实际上是城邦最高权力②所寄托的地方,如果说参加这些机构的人并没有治权,这就不免可笑了;我们认为这种争辩,只在文字上寻找毛疵,是不足重视的:这里所欠少的只是审判员和会员两者还缺乏一个共通的名称。为了要求事理的明晰起见,我们姑且称两者为“无定期(无定职)的职司”。这样我们就可以把公民界说为“参加这些职司的人们”。

这个定义,对于一切称为公民的人们,最广涵而切当地说明了他们的政治地位。

[但,这里仍旧还有所疑难。

]公民

①“审判员”

,取义于“正直”

,或译“法官”

;在公众法庭中,这些投票断案的审判员实相当于现在的“陪审员”。公众法庭担任审判者为“庭长”或“审判主席”。柏拉图:《法律篇》767A说,依严格解释,陪审员不是一位官吏,但在他当值那一天,参加投票断案时间内,他的确可算是一位统治人员。

②公民大会为城邦政府的最高权力,另见卷四、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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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321

身分是一个什么类别的事物,这类事物具有品种不同的底层①——其中之一为头等品种,又一为二等,依次而为其它各等;对这类事物(公民)考察其底层方面的关系,并不能找到共通底层,或者只能有微薄的共通底层。

[公民身分的不同底层就是不同的政体,]显然,各类政体不同于品种,其中有些为先于(较优)

,另一些为后于(较逊)

②;凡错误或变态的政体必然后于(逊于)无错误的政体——我们后面将说明所谓变态政体的实际意义③。相应于不同的政体(底层)

,公民也就必然有别。这样,我们[上述的]公民定义,对于民主政体,最为合适;生活在其它政体中的公民虽然也可能同它相符,但不一定完全切合。举例来说,有些城邦不承认平民的政治地位,也没有正规的公民大会,这些城邦仅仅有特别召集的无定期的群众集会④;至于诉讼案件则由行政各部门人员分别处理。譬如在拉栖第蒙,监察院审理有关契约纠纷的案件——他们把这些案件分配给各监察员各别处理⑤,长老院的长老们审理杀人案件,其它的职官又审理其它案件。

迦太基的司法情况也相类似,那里若干专职官员有权审理一

①“底层”

:依鲍尼兹:《索引》、公民所寄托的底层实际上是指城邦的各种“政体”。

“底层”解释参看《形上》等节,“品种有别”。

②“先于”和“后于”的解释见《形上》卷五章十一。

③“变态政体”详见下文。

④《斯特累波》640页,记以弗所城(Ephesus)吕雪马沽所订制度,有“不定期召集的公民大会”。

这类实例在希腊古籍中很少见到。

四百人执政期间,雅典的五千人公民大会也是不定期召集的,但非定制。

⑤斯巴达监察官有司法职权,普鲁塔克:《拉根尼嘉言汇录》中欧吕克拉底达(Eurycratidas)也曾说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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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政 治 学

切案件①。

但我们可以稍加修改,对这些政体仍然维持上述的公民定义。在非平民性质的政体中,担任议事(立法)和审判(司法)的人们,不是那些没有限期而非专任的职司,其职司都有定期而又专任,就是这些有定期的专职人员,全体或某些人员,赋有定期的议事和审判权力,他们所议所审的,则或为某些案件或为一切案件。

从上述这些分析,公民的普遍性质业已阐明,这里可以作成这样的结论:(一)凡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②的人,我们就可说他是那一城邦的公民;(二)

城邦的一般含义就是为了要维持自给生活③而具有足够人数的一个公民集团。

章二  但,依照常例,公民就是父母双方都是公民所生的儿子,单是父亲或母亲为公民,即其子不得称为公民;有时,这种条件还得追溯更远,推及二代、三代或更多世代的祖先④。

这诚然是一个通俗而简易的定义,可是有些人将提出这

①参看卷二章十一。

②统治机构有议事、司法和行政三类职司,参看卷四章十四3;此节和下章只列议事和审判职司,不及行政职司,可参看本卷章十一。

③参看卷一章二。

④下文章五父母双方都是公民,其子为“正宗公民”。

雅典公民条件对于公民身分或宽或严,随政治情况和人口增减而变更,见该章。又,雅典执政和祭司的资格曾规定必须三代两系都是雅典公民(迪坦贝格:《希腊碑志集》第371号,又《亚里士多德残篇》三七四;参看赫尔曼:《希腊掌故》卷一118、149等节)。

拜占庭城原例,公民资格必须父母都是公民,但在城邦财政困难时,曾允许仅出一系的男子,可缴付三十米那而入籍为公民(亚氏伪书:《经济学》卷二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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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521

样的疑问:那上三代或上四代的祖辈怎样成为一个公民的呢?

里昂底尼的高尔吉亚——部分出于讽刺,部分也为了给自己解嘲①——说,“石灰泥浆是由灰泥匠制造的,拉里萨公民是由公民匠(第缪俄古)

②制造的,第缪俄古这行职业(这些职官)就在制造拉里萨公民③。“但问题在实际上是单纯的④,照我们上述的定义,那些[被制成为公民的]人们如果一旦参加城邦政体,享有了政治权利,他们就的确是公民了。

[我们的定义比以血统来论断公民身分较为妥当;]因为“父母双方都是公民,则其子也是公民”这样的话,没法应用到一个城邦的初期居民或创始的人们。

还有,对于由政体的变革而获得政治权利的人们可能提出更大的疑难。譬如,在雅典,克勒斯叙尼在驱逐了僭主们

①高尔吉亚,见柏拉图各对话,《斐德罗篇》、《曼诺篇》等,也见于亚里士多德:《修辞学》卷三章七他是著名修辞学家,以擅长讥讽见称。

希腊古代尊祖宗、重传统,许多城市都对早期居民特加崇敬而轻视外侨或后至的氏族。当时高尔吉亚在拉里萨以非公民的外侨而被轻视,故有此语。

希腊城市以拉里萨为名的有好几处,在帖撒利亚地区的拉里萨城较大,该城为寡头政体。

②“第缪俄古”有三义,(一)平民而做“工匠”的,(二)为人民服务的官吏,例如说“工作人员”

,(三)有所著述的“作家”。此处高尔吉亚用(一)

(二)两个双关命意讥嘲拉里萨民政官吏利用职权,操纵公民册籍为“公民制造匠”。

③各抄本原文“制造拉里萨城邦”

;依阿雷丁诺拉丁译文,应为“制造拉里萨公民”。加梅拉留、周伊特等校订皆从阿雷丁诺译文。

④依高尔吉亚的说法,公民应有凭血统的“自然公民”和凭登籍手续的“法定公民”之别。亚氏对公民身分特别重视政治定义,他认为应该“单纯地”求之于城邦的法制规定,无须另外考究血统或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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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政 治 学

以后,把许多外侨以及外邦居留民中的奴隶编入雅典各部族间。在这些新增的公民方面所引起的疑难,实际上不是某人是否为公民的事实问题,而是这些[事实上已是公民的]人们是否应该使他们成为公民的法制问题。从这个问题又可引起进一步的问题,即凡在道义(成规)上不该为公民的是否可以成为一个真正的公民①这里,亚氏借这一问句,解脱上文所举的疑难而作出了本章的结论:不管,而凡是不合道义

①克勒斯叙尼出身于亚尔克米尼族(Alcmeonidae)

,公元前第六世纪末,他成为雅典平民领袖,驱除庇雪斯特拉托僭族(Peisistratidae)

,受任为执政,事见《雅典政制》章二十及四十一。克勒斯叙尼既执政,在公元前509年变法,把雅典公民由氏族编制改为地区编制,这样,他分散了寡头派所依仗的氏族势力。雅典全境分城区、郊区和海港区三部分,共划为十个“部族”

,每部族各有十个“德谟”

(坊社)。

编属于坊社的居民就称为“德谟忒”。

德谟忒为城邦的基本组成分子;这种坊社则为政治军事单位,公民(包括兵役)的登记就在坊社办理。坊社长由民选。凭这种基础建立的政体,后世就称之为“德谟克拉西”

(平民政体)。克勒斯叙尼一时许可若干外邦人和居留雅典的外邦奴隶入籍于坊社,增厚了平民人数,贵族势力由此相形见绌。恩格斯说,克勒斯叙尼的革命彻底颠复了“氏族制度的最后残余”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112—114页)。

这里,亚氏所提出的问题较所提出的自然公民和法定公民之间的疑难为大。

公民匠(民政官)制造公民还须依据原有的公民入籍或归化条例办理。这里就完全推翻旧法,而另订公民的籍法。照雅典和希腊各邦的传统观念,外邦人不应同本族等量齐观,奴隶不齿于齐民,克勒斯叙尼的变革因而被指责为破毁了成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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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721

的事物是否就作为虚假的事物①?

如今,恰好有些人,依道义说来,不应该受任为官吏,竟然做了官吏,我们也并不因为他们治理不良就说这些人不是官吏。

[就公民说,情况也相似。

]他们既被认为参予城邦统治机构的人们——我们上述的定义就是以具有参加议事和审判的职能的作为公民——那么,在变革后凡是已获得这些法权的人们,实际上就必须称为公民了。

章三  至于他们该不该成为公民,那是另一回事,这同我们以前所述及的范围较大的问题②有密切的关系。说到城邦时,曾经提到一个相似的疑难,某一作为(措施)是否可说这是城邦的作为(措施)。

以一寡头或僭主政体的转变为平民政体为例,有些人在这时就拒不履行公共契约或相类的其它义务,说这些契约不是城邦所订,只是那个僭主的措施③。他们认为某些政制是凭暴力建立起来的,并不以公众利益作为

①是否合乎陈规或道义,凡现实必须承认它是现实;凡已取得法定公民的身分者就得承认他是公民。

参看《尼伦》卷三章六恶法还得承认它是法律。西塞罗:《论法律》(Cicero,de

Legibus)

与之相反,认为恶法就不成其为法律;他不承认恶法所赋予的权利,把它们看作虚假的事物。

②见本卷首章第一节。

③雅典三十僭主执政时曾经从拉栖第蒙得到一笔借款。

以后,民主党人推翻了僭主政体,就在公民大会中提出这笔借款问题,有些人认为这只是那三十僭主们的借款,雅典城邦不负偿还责任。但最后,新政府仍旧如数归还了这笔借款(公元前404年)

(《雅典政制》40)。瑟尔渥尔:《希腊史》(Thirlwal,Hist。

of

Grece)章四235页,说亚氏此节所举疑难,隐隐涉及这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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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政 治 学

建国的目的①。

但这样的争执照样也可施之于平民政体,平民政体也有以暴力创始的,如果说一个寡头政府或僭主政府的作为,可以否认它为城邦的措施,那么这个平民政府的作为也是可以否认的。于是这个问题又引起了另一问题:——我们将依据什么来确定这一城邦为“同一”城邦,或反之而为“别一”城邦?

专从[自然条件,]例如土地(国境)和人民,考察城邦的异同,这是很肤浅的方式。城邦的土地和人民是可以划分的,或划分为两,或作更多的划分,让某些人民住在一个区划之中,而另一些人民则住在另一区划中②。

[这样的区划是否就使一城邦失去它的同一性?

]这种疑难是不足重视的;这里我们应该注意到“波里(城邦)”这一名称是具有多种命意

①德谟叙尼公元前352年讲演词:《反铁谟克拉底》(C。

Timoc。)

76:“平民政体是为了公民的共同利益而建立起来的,它不同于寡头政体,它是凭法律进行治理的。”

②汉文翻译依据维多利的校注,意思是说,邦内住区分划尽可变更而城邦还是那同一城邦。

要是依韦尔屯英译本,说“这一区的居民或迁移至另一区”

,则为邦内部分居民的所在的变动。以曼底涅亚为例:拉栖第蒙人曾强迫分散曼底涅亚人,只许少数居民留住城中,多数都被迁移到乡村(鲍桑尼阿斯:《希腊风土记》[Pau-sanias,Heladus]卷八8—9)。亚氏此节所设的疑难为:经此“迁移”的曼底涅亚人是否已失其原城邦?倘若城邦的定义仅仅为“若干公民或人民的集团”

,则曼底涅亚人仍为同一城邦。

倘若城邦的定义为“住居某地区的若干居民的集团”

,则曼底涅亚人在迁移之后的城邦就已经不同于原来的城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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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921

的①。即使就全部人民居住在整块地区的情况来论述一城邦,问题还是存在的:这个城邦在什么时候或什么条件之下才能确实认为同一城邦。

确定为一个城邦不应该以垣墙作标准。

把伯罗奔尼撒全区建筑一座围城是可能的,[但这样是否就可说伯罗奔尼撒已成为单一的城邦呢②?

]巴比伦可说正是这个样子,其它“民族国家”的版图也是这样,一个城邦是难以比拟的。据说,巴比伦曾被敌国浸入,占领了三天之后,还只有一部分人知道境内发生了这样的大事③。但这里所涉及的疆域问题应该以另作论述为宜④。确定城邦疆域的大小以及邦内应该以一个民族为主或可兼容几个民族⑤,这些问题的考虑是政治家的实务。

让我们再从全部人民居法在整块地区的情况来考察一下有关种族的问题,居民一代代的死亡,一代代的生长,一城

①波里诸义为“城市”

,或“地区”

,或“邦国”。作为城市或地区而论,例如雅典城内和郊区的人民相流迁,或雅典城内换上了若干外邦人民,则城市的面貌就大不相同了。但以雅典邦国来说,还是同一邦国。邦国为一政治团体,其同一性不重在土地、人民这类自然条件,而重在它的政治本质。参看下文。

②伯罗奔尼撒半岛上有许多城邦,政体相异,虽以一垣围绕,仍旧不能算作“一个”国家。

③依《希罗多德》i

178,巴比伦城垣周围四百八十斯丹第(约二百华里)

;依《狄奥多洛》i

7,所引克蒂茜亚(Ctesias)的记载,则为三百六十斯丹第。

《希罗多德》i

191。

说敌人已占外城,巴比伦市中心居民还在在宴饮,欢庆节日。

参看本书卷二。

④见卷七。亚氏以国境大小为政治上的“实务”

,这里研究城邦的同一性,纯属政治“理论”

,故两不混述。

⑤这一问题,以下仅在卷五有所涉及,未再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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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政 治 学

邦历经世代,倘若它的种族仍照旧不变,我们是否就说这还是同一城邦?有如流水滔滔,逝者如斯,我们仍旧说这是某泉某河?或从另一方面观察,虽然人民[种族]犹是,有如流泉之犹是,然而城邦却已经变换而不再是那个旧邦了①?

[这里揭示了问题的实质:]城邦本来是一种社会组织,若干公民集合在一个政治团体以内,就成为一个城邦,那么,倘使这里的政治制度发生了变化,已经转变为另一品种的制度,这个城邦也就不再是同一城邦。以戏剧为喻,一班优伶(合唱队)一会儿扮演着悲剧的角色,合唱了一出慷慨凄凉的哀歌,隔一会却又改为喜剧人物而登场,合唱一出轻松愉快的乐曲。优伶虽还是原班的优伶,这两出戏剧总不是同一的戏剧了②。合唱队这一譬喻,对于其它一切团体,以及一切组合事物都是适用的;凡组合的方式(体制)相异的,就成为不同的组合物。同样一些音符,或编配为杜里调,或编配为茀吕季调,就成了两种不同的乐调。由此说来,决定城邦的同

①“同”和“别”的释义见《形上》卷五章九。人事方面各种事物的同一性问题常常会引起不同的理解。崇尚变动的人们如爱璧嘉尔谟(Epicharmus)就说人生日日在变化,或肥或瘦,或壮或老,或健或病,前日借债的人在债务到期的日子已非原来的借债人,他并无还债的义务(狄欧根尼。拉尔修:《学者列传》卷三10—11)。

反之,崇尚永恒不变的人们如伊索格拉底:《论和平》(de

Pace)

120,则认为国家是不朽的。亚氏在这方面的论断一般是折衷的。

②希腊悲剧“合唱队”

,二纵列每列五人,和五横排三人;喜剧合唱队,四纵列,每列六人,和六横排,每排四人。这里以演员“组合方式”的不同比喻城邦公民在政治职司组合方面的相异。参看赫尔曼:《希腊掌故》i2—205,缪勒:《希腊舞台掌故》(diegriech。

Buhnenalter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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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131

异的,主要地应当是政制的同异。

[种族的同异不足为准;]无论这个城市还用原名或已另题新名,无论其人民仍然是旧族或已完全换了种姓①,这些都没有关系,凡政制相承而没有变动的,我们就可以说这是同一城邦,凡政制业已更易,我们就说这是另一城邦②。

至于一个城邦既然已经变更了政体,应该或不必承担前政府所遗留的义务,这是另一回事,另一问题③。

章四  同上述论旨[城邦的同一性应该求之于政制]密切相关的下一问题为:善人的品德和良好公民的品德应属相同,

①《修昔底德》vi4、5,记芮季俄的阿那克西劳(Anaxilaus)把赞克里(Zancle)的塞莫斯人驱逐后,另行殖民,把地名改为墨塞那(Mesana)。反之,《狄奥多洛》xiv

15,记西西里的狄欧尼修第一,以康帕尼亚人(Campanians)移换了加太那(Catana)的原居民,却并不改变“加太那”原名。又,色诺芬:《希腊史》卷四章四6,说科林多党派相倾轧,一党得势后常常变革旧党的各种措施,甚至把“科林多”城改称“阿尔咯斯”城(事在公元前393年)。

②霍布斯:《利维坦》(T。

Hobes,Leviathan)第21章也认为邦国的同一或延续在于宪法(政体)的是否照旧;倘若政体变更,就不是同一邦国。

③这个问题已在本章首节提出。

这里的章末结语称之为“另一问题”

,似乎仍为一个未答复的问题。

可是照本章所论,政体变更,城邦就不再是同一城邦,新成立的平民政府可以不负旧政府的一切契约义务。

但照“公众利益”

一短语看来,旧政府的契约如符合公共利益,则新政府就应该继续承担其义务。这样,实际上本章已解答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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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政 治 学

还是相异①?

但我们在研究这个问题之前,必须先行说明公民品德的一些概念。作为一个团体中的一员,公民[之于城邦]恰恰好像水手[之于船舶]。水手们各有职司,一为划桨(桡手)

,另一为舵工,另一为了望,又一为船上其它职事的名称;[船上既按照各人的才能分配各人的职司,]每一良水手所应有的品德就应当符合他所司的职分而各不相同。但除了最精确地符合于那些专职品德的各别定义外,显然,还须有适合于全船水手共同品德的普遍定义②:各司其事的全船水手实际上齐心合力于一个共同目的,即航行的安全。与此相似,公民们的职司固然各有分别,而保证社会全体的安全恰好是大家一致的目的。现在这个社会已经组成为一个政治体系,那么,公民既各为他所属政治体系中的一员,他的品德就应该符合这个政治体系。

倘使政体有几个不同的种类,即公民的品德也得有几个不同的种类,所以好公民不必统归于一种至善③的品德。

但善人却是统归于一种至善的品德的。

于是,很明显,作为一个好公民,不必人人具备一个善人所应

①《修昔底德》卷二章四十二2—4,记伯利克里:《国殇葬词》说:“执盾矛以卫坛火,凡矢忠城邦、效命疆场的都是‘善人’。”这样,公民的善德即人类的善德。

善德为一为多?

本来是柏拉图所作苏格拉底各对话的论题之一,《普罗塔戈拉篇》、《曼诺篇》等都说人类的善德似乎分歧而实际是一致的。

《纽校》Ⅲ154—155页,说此章亚氏订正苏格拉底的说法,主张善德不必一致,善人和良好公民的品德有异,不同政体中的公民品德又各异。参看《尼伦》卷五。

②这里的,依鲍尼兹:《索引》作“定义”解。“各别定义”和“普遍定义”

,可参看《索引》。

③“至善(完备)的品德”相符于卷四章七所说合乎“绝对标准”的最好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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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331

有的品德。

我们如果不从一般政体而从最良好的理想政体去探讨这个问题,也可得到相同的结论。倘使一个城邦不可能完全由善人组成,而每一公民又各自希望他能好好的克尽职分,要是不同的职分须有不同的善德,那么所有公民的职分和品德既不是完全相同,好公民的品德就不能全都符合善人的品德。

所有的公民都应该有好公民的品德,只有这样,城邦才能成为最优良的城邦;但我们如果不另加规定,要求这个理想城邦中的好公民也必须个个都是善人,则所有的好公民总是不可能而且也无须全都具备善人的品德①。

又,城邦是由不同的分子构成的。有如生物由灵魂和身体组成,或如灵魂由理性和情欲组成,或如家庭由夫妇组成,〈庄园〉②由主奴组成,城邦也是由不相类似的分子组成的,——其中不仅包容有上述的夫妇主奴等人,还有其它各不相同的分子[例如官吏、士兵等]。在一个合唱队中,领队(乐师)和随从演员(歌者)

的品德总是各不相同,城邦亦然,全体公民既为各种职分相别的组成分子,他们的品德就不能是单纯的同一品德。

这里已说明了好公民的品德和善人的品德并不全然相同。但两者是否可能局部相同。

[全体公民不必都是善人,其

①卷七章十三说最优良(模范)的城邦中所有公民都是善人。

②依培尔奈德文译本,“产业”或“庄园”作为衍交加〈 〉。

《纽校》则认为不一定是衍文。

③悲剧合唱队登场时,左纵列面向观众,右纵列转向舞台。左纵列中第三人为“领队”

,第二第四人称“比邻”

,兹译“随从演员”

(参看赫尔曼:《希腊掌故》卷三章二206页、缪勒:《希腊舞台掌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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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政 治 学

中的统治者和政治家是否应为善人?

]我们当说到一个优良的执政就称他为善人,称他为明哲端谨的人,又说作为一个政治家,他应该明哲端谨①。

还有些人竟认为统治者的教育从小就应该同其它公民采取不同的方式;大家也的确见到王室的诸子都曾经受到骑术和战术的特殊训练。例如,欧里庇得[剧本中,一位君王为他的儿子们的教育吩咐]说:“我毋需那些琐碎的机巧,但愿能受到治国的要道。”

这样他明示了统治者的训练应该不同于一般公民的教育。由以上这些论证,可知统治者的品德有别于一般被统治公民的品德。

那么,以统治者来说,其品德就相同于善人③的品德;好公民和善人的品德虽不是所有的公民全然相同,在[作为统治者]这一部分特殊的公民,就的确相同。熟知统治者(出令而指挥的人)

和被统治的臣民(受命而服从的人)

两者品德的差别,所以[费雷城的]杰森说:“除了当上僭主而

①或译“明哲”或译“端谨”

,这里兼取两义作“明哲端谨”。政治需要“明哲端谨”

,另见《尼伦》卷六章八。

②这两行诗句见挪克编《欧里庇得剧本残篇》16,剧本名《爱俄卢》(Aeolus)

,即此处所举国王的名字。斯笃培俄:《采花集》(Stobaeus,Florilegium)

xlv

23,引及这残句比此处为详,可借以知道爱俄卢所说治国要道为战术,所嫌弃的那些“机巧”是指当时希腊一般教育课程中的音乐、修辞、辩证等。

③“善人”

,希腊所称这种善人,类似“完人”

,具有多方面的优良品德——崇高的理想和审美观念,并表现具有德操的日常生活,战时则其义勇足以临阵,和平则其理智适于安闲。本书“善人”和“最好的人”

(贤良)常常相混用。参看卷七章十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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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531

外,他就只能是一个饥民“

,作为一个庶人,他就缺乏一般公民生活的才能(品德)。

同上述的意见相反,人们又往往盛称兼擅两者的公民,即既能指挥而行令又能受命而服从的人常常为举世所敬重。这里专于统治而类同善人的品德和既擅统治又擅被统治的好公民的品德终究不能等量齐观。认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为类不同,就应熟习各不相同的才识,而公民兼为统治者和被治者,就应熟习两方面的才识,这两种互相抵触的意见,我们的论辩应[分析出其间乖违的实质而]指出明确的观念①。就统治而说,一个方式是主奴之间的统治;在这一方式中所涉及的大都为劳役,统治者只要懂得怎样利用被统治者的能力,无须亲自习知操作那些劳役的方法②;有关这些劳役的事务和知识一般都是鄙俗的(带有奴性的)。

带有奴性的劳役有若干类别,服劳的人也有若干类别。

[有一部分专由奴隶担任,]还有一部分由佣工们(“用手的人”)担任;这些人,照他们的名称所显示,就是靠双手做工而谋生;技工或匠师也属于这一部分。在古代,在某些城邦中,这些劳动的人是不能参加政治的,直至出现了极端民主政体,他们才获得城邦公民权利。这些被统治者作为奴隶或佣工所从事的鄙俗行业,善人或政治家或好公民,作为统治者(奴隶主或雇主)

,是无需加

①《纽校》Ⅲ164:亚氏把统治分成两个方式:(一)主人统治非自由人、即奴隶,(二)自由人统治自由人,即公民统治公民。在第一方式的专制统治中,统治者不必知道被统治者的才能。在第二方式中,公民互为统治和被统治,就应该兼习指挥和服从的品德。

②参看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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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政 治 学

以研习的①,——偶尔他们为了自己的事情而操作一些贱役,应当视为例外,这时候的劳务不是在主奴或主雇关系上操作的②。

但在主奴关系的统治以外,另有一类自由人对自由人之间的统治,被统治者和统治者的出身相同。这类治理的方式就是我们所谓城邦政治家的治理体系(宪政)

;在这类体系中,统治者就须先行研习受命和服从的品德——恰恰好像人们如果要担任骑兵统领就须先在某一统领之下服役,如果要担任步兵将军就须先在某一将军之下服役,或者说得更明白些,他须先去当百人队长(中队长)以至联队长③各级的部属。这的确是句名言:“不经偏裨,不成良将”

(“惟有起于民间,才能擅长治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品德虽属相异,但好公民必须修习这两方面的才识,他应该懂得作为统治者,怎样治理自由的人们,而作为自由人之一又须知道怎样接受他人的统治——这就是一个好公民的品德。

[现在再回到我们原来的问题,一个好公民的品德是否和一个善人的品德相同,]一个善人,有如一个好公民,应当需要统治和被统治两方面的才识。如果在自由城邦中,温厚

①参看卷八。

②5行句的译法是根据塞普尔维达和培尔奈译文(《纽校》Ⅲ168)的。如依维多利、韦尔屯、周伊特等译文,则为:“主人只可偶尔为自己的事情操作贱役,苟常常从事贱役,便将失去主仆身分的区别。”亚氏认为贱役有奴性!久习鄙事,养成奴性,非自由人所宜(参看卷八章二)。

③“百人队”

,相当于现今的中队。

“联队”由邦内各部族征召组成,人数或多或少,相当于现今的联队(团)或旅;每一部族集若干中队编成一个联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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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731

(节制)和正义,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说来,各自需要有不同的性质,那么,一个善人的品德——例如正义——就不止一种而兼有两种性质:其一,他用于作为统治者[而表现其为主人的正义],另一用于作为从属而又自由的被统治者的时候[表现为从属的正义]①。

我们可以细察男子和妇女间[同样的品德,如]温厚(节制)和勇毅②,就显然有不同的性质[这些差异类似作为统治者和作为被统治者之间品德的差异]。

一个男子的勇毅倘使仅仅及到一个妇女的勇毅,人们就会说这个男子为懦夫;反之,如果一个利口的③女子虽然比一个善男人的说话未必更多,就可能被讥为有伤谦德。在家务管理中,夫妇的功能也是相异的,一方的责任在获得财物,另一方即在保持这些财物[这些差异也类似一国中主从之间功能的差异]。

明哲(端谨)

是善德中唯一为专属于统治者的德行,其它德行[节制、正义和勇毅]主从两方就应该同样具备[虽然两方所具备的程度,可以有所不同]。

“明哲”是统治者所应专备的品德,被统治者所应专备的品德则为“信从”

(“识真”)。被统治者可比作制笛者;统治者则为笛师,他用

①谓善人,无论为统治者,为君王,或为被统治者,为人民,必统归于一种至善的品德。这里将品德分离为两种性质或两种程度。

②古希腊公民四德:(一)

“节制”或温厚,相符于中国《论语》,“克己复礼”。

(二)

“正义”

,(公平正直)。

(三)

“勇毅”谓其人有“丈夫气”。

(四)

“端谨”或“明哲”。参看柏拉图:《理想国》卷四428、43;《法律篇》卷一631。男女的勇毅有不同,已见于卷一。

③“谦德”

()和“节制”相符,同节制相反的德行是“放纵”

,校勘家每疑“利口”一词有误。阿雷丁诺译文作“失态”或“虚妄”

,《苏校》据以改订原文为“放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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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政 治 学

制笛者所制的笛演奏。

经过这些论证,关于善人和好公民的品德为同为异的问题——或[更精确些说]在哪一种命意上为同,哪一种命意上为异的问题——大概已可够明白了①。

章五  关于公民身分还有一个问题应该加以考虑。是否必须参加统治职能的人方才确实可以称为真正的公民,或者工匠也可以归入公民之列?如果不担任官职②的工匠也能归入公民之列,那么在这个城邦中将有某些公民不具备好公民[既能被统治也能统治]的品德。反之,工匠如果不能称为公民,他们将怎样置身于城邦?他们既不是外邦人(旅客)

,也不是侨居者(居留民)

,他们将属于哪一部分(阶级)?这的确是个疑难;但工匠的无所归属未必是荒谬的,奴隶和解脱奴籍的“自由人”也无所归属[既不列入公民册籍,也不是

①本章的论证取“设疑求解”

方法,行文脉络颇难追踪。

历代各国译本,往往互有出入。全章可分两部分:(一)

16—37,对照一切型式的城邦,论“善人和好公民的品德是否相同”

,其结论为两者不同。

城邦有好有坏,为类不同,恶劣城邦所需要的公民并非善人。

(二)同一论题,却专举理想城邦而言。

这部分又分为两段落:(甲)

作为通例,在理想城邦中好公民的品德不必完全相同于善人的品德。

(乙)

在理想的自由人组成为最优良的理想城邦时,两者完全相同;好公民作为政治家(官吏)和善人相同而具有明哲端谨的品德,在作为被统治的自由公民,又和售人相同而具有其它的一般品德。在这一例上,每一公民都具备善人诸德,当其政治地位轮番转换时,他所表现的品德也随之作相应的转换(参看章五;《纽校》Ⅲ154—173页;巴克尔英译本107页章末长注)。

②原先亚氏所拟公民身分应参加议事和审判机能,即“无定职司”

(章一)。

这用接续公民品德的辩难,又将公民身分提高为应当参予有定职司,即行政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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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931

外邦人和外侨]。

实际上,我们不能把维持城邦生存的所有人们,全都列入公民名籍。同样地,儿童[虽近似公民]总是同成人之为公民,含义有所不同。成年人是全称公民,儿童既未发育,要是也称为公民,就只是在含义上有所保留的虚拟公民①。古代,有些城邦中工匠阶级完全是奴隶和外邦人,沿袭到现在,那里的工匠们仍旧多数是奴隶和客民②。

最优良的城邦型式应当是不把工匠作为公民的。在容许工匠入籍的城邦中,就不可能每一公民都具备既能被统治也能统治的良好品德,仅仅一部分不担任鄙俗的贱业的人们才具备这些好公民的品德。担任这些为维持城邦生存所必需的贱业者有二类——奴隶为私人服劳役,工匠和佣工(手艺人和苦力)则为社会服劳③。

我们根据这些叙述再作进一步的研究,工匠和佣工的地位就可明白;实际上,如果领会了我们前面的一些议论,这一问题也尽可不必详细说明了。

政体有好多种类,公民也就有好多种类;不担任官职的被统治公民,其种类更多。在某种政体中,工匠和佣工都是公民;在另一些政体中,他们却不得为公民。譬如那种号称

①参看章一。

②希腊古代,尚武各邦如斯巴达,工匠全属奴隶(色诺芬:《经济学》卷四章三)。

重商的航业国如科林多,工匠地位较佳,不严格拒绝于公民团体之外。

雅典在梭伦改制时,许多奴隶因“免逋令”

(seisaiktheia)而得赎身为自由人,以工艺和佣力来糊口(普鲁塔克:《梭伦传》24)

;以后雅典航业和海军的强大就得力于这些技工和佣工(《狄奥多洛》xi

43。

3)。雅典技工多客籍,见柏拉图:《法律篇》848A,德谟叙尼:《欧毘卢》(Eubulid)31。

③本节将全城邦人民分成两部分,一为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另一为有益于城邦经济生活,虽为城邦所必需而不必享有政治权利的人们,参看卷七章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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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政 治 学

“贵族政体”的城邦,其中职位都凭功勋和品德来分配,以手艺和苦力为生的人们既无缘完成他们的品德,就不可能成为这种城邦的公民。在寡头(财阀)政体中,情况又相异。这里各种官职订有很高的家产条件;于是佣工就永远不能成为公民,而艺匠常能致富,就有时可以获得公民资格。

可是,在忒拜订有这样一个条例:凡是曾经从商的人,必须经过十年不到市场作卖买行为,才能担任公职①。同这些精神相反,另有许多政体就放宽公民身分以至客民也不难入籍。例如有些平民政府竟容许只有生母为公民的男子(半客民)入籍;还有些城邦,对于私生子也援用这种条例。但公民资格开放得这样宽,大抵由于邦内缺少正宗的公民,不得不行一时权宜的政策。

这种在人数短少时的暂行法规,到了人口增殖以后,自然就渐次废除:起先限制生父或生母的一方为奴隶者不适用这种条例;继而生母虽为本籍,如生父为客籍者也不得列为公民②;最后,公民身分又限于父母两方都必须是本国公民所生的儿女了。

这里,我们已说明了公民有几个种类而凡是能够参与城

①参看卷六。古希腊手工艺人大都由自己拿了制品出售于市场,此处所说到市场的人就是指技工或手工作坊的主人,也就是匠师。

②“外侨子女”常称“半客民”的是指本邦人和外邦人的混血子嗣。混血子嗣的等假分别为:(一)本国公民和客籍自由民或富贵家族所生的子嗣,(甲)生父为本国公民,生母为客籍,(乙)生父为客籍,生母为本邦公民的女儿。

(二)本国公民和居留民或外来奴隶的子嗣,(甲)

生父为本国公民,生母为奴隶,(乙)

生父为奴隶,生母为自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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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141

邦官职和光荣(名位)

①的公民是最尊贵的种类。所以荷马有句诗说:“视我非类兮褫我光荣”

②;凡是不得给予邦内的名位的人就好像是一些外邦的居留民。

把某些人摈除于城邦官职之外,[未必全无理由,但]有些统治者却运用隐蔽的方式,以欺蒙国内的居民③。

关于善人和好公民的品德是否相同也可由以上的论证得到结论:(一)在有些城邦中善人和好公民的品德两者相同,在另一些,即两者有别。

(二)在前一类的城邦中并不是所有的好公民全都是善人,只有其中单独或共同领导——正在领导或才德足以领导——并执行公务的人们、即政治家们,方才必须既为好公民而又是善人④。

章六  确定了公民的性质以后,我们接着就应当研究政体这个主题⑤。政体只有一种类型,还是有好几种?

如果有好几

①通常译作“荣誉”或“勋业”

;光荣和功勋大都因军政官职取得,故其实际意义包括光荣和官职两事,这和汉文“名位”相符。

②见《伊利亚特》卷九648、卷十四59。

③一般寡头政体的任官资格都明显地规定贫贱的人不得任官(卷五)。

有些寡头和贵族政体实际上目的在于维持少数统治,而所订官格却含糊其词,借以欺蒙国人,使没有自外于政府的思想(详见卷四章十二、十三)。

④此节应为章四结论,在这里是错简,或系后人撰入。

⑤本卷第一章提出了“什么是城邦(波里)”的问题和什么是公民(波里德)的问题;照该章所说“城邦为若干公民的集团(组合)”

,则第1—5章论定了公民的性质,跟着也就解答了城邦的问题。

6—8章继而叙述由“公民团体”所构成的“政体”

,即“公民集团的政治制度”。参看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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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政 治 学

种,是否应当明白确定它们的数目而列举其类型,并分述各类型的差别何在?

政体(宪法)为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的组织。城邦不论是哪种类型,它的最高治权一定寄托于“公民团体”

,公民团体实际上就是城邦制度。例如平民政体的治权寄托于平民(德谟)

①,而寡头政体的治权则寄托于少数;治权所在的团体,两者既有这样的差别,我们就举以为两种政体的差别——其它各种类型的政体我们也凭同样的理由加以区分。

让我们先行研究城邦所由存在的目的,而后及于人类和人类各种社会所接受的各种统治。关于第一个论旨我们在前篇内“有关家务管理和主奴体系”的卷章中②已经涉及,“人类自然地应该是趋向于城市生活的动物”

(“人在本性上应该

①“德谟”

:(一)原义为同“城市”相对的“乡郊”。克勒叙尼斯重编阿提卡公民时(公元前509年)分城郊地区为一百个“德谟”

,嗣后遂为城乡通用名称(“坊社”)。

(二)该词用于人民,原指散居郊区的庶民,相对于城居的王族或贵族;自后坊社既为城乡共同的区划,“德谟忒”也成为一般公民(坊社居民)的通称。由“德谟”衍生的“德谟克拉西”

(平民政体)本为一雅典词,雅典词随后多为希腊人所通习,久而流传为世界各国公用的名词。

②“《关于家务管理和主奴体系》(专制统治)前编各卷”符合于现存《政治学》抄本的卷(A)一。下行所引文句即见于卷一章二。卷一末章末节所举“《关于各种政体》(自由公民统治制度)各卷”当指现存抄本卷二至八(B—)。

这样,“前编”为家政,“另编”为国政。或称前编为“伦理性政治学”

,另编为“技术性政治学”。但亚氏所说“各卷”

,就专论家务部分而言,今仅见一卷,我们实难从卷二卷八间再检取有关主奴体系的卷章。或试于卷二至八,以理论和实际为纲,区分为前后编,但仔细考察这七卷行文往往错杂理论和现实政治,殊难得适当分界。或试以政体类型区分君主政体和宪政各型为前后编,这也不可能。所以近代译本常把“前编各卷”含混地解作《政治学》这书的“初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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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341

是一个政治动物“)。

人类虽在生活上用不着互相依赖的时候,也有乐于社会共同生活的自然性情;为了共同利益,当然能够合群,[各以其本分参加一个政治团体,]各如其本分而享有优良的生活。

就我们各个个人说来以及就社会全体说来,主要的目的就在于谋取优良的生活。

但人类仅仅为了求得生存,就已有合群而组成并维持政治团体的必要了①;世间的苦难如果不太重,生存的实际也许早已包含了一些良好的因素。

这是一个明显的现象,许多人忍受着无量忧患,总不肯舍弃自己的生存,以此为证,可知人世虽单纯地为生存而生存,其中也未必完全没有幸福的日子和天然的乐趣。

关于通常所说的各种统治,大家不难辨别;我们在公开课程所授的各篇②中,曾对统治的各个种类屡屡加以说明。

主人对于奴仆的统治就是其中的一个种类;这里自由主人和天然奴隶两者的结合的确可以互利,但主人执掌统治权力时,总是尽多地注意着自己的利益,即使有时也考虑到奴隶的利益,那是因为奴隶如果死灭,主人的利益也就跟着消失了。就我们所谓家务管理说,家长对于妻子和子女以及一般家属的统治是第二个种类;这种统治主要是为了被统治者的利益,同时也为了统治和被统治两方面的利益。这里的情况,有如医

①20—26行说明政治团体,即城邦组织的目的有三:(一)

单纯地为人类的生存——军事和经济生活。

(二)

进一步为满足人类乐于群居的自然性情——经济和社会生活。

(三)再进一步,以政治机构协调各人的功能,导致人类的优良生活——道德生活。

②在吕克昂学院中所讲授的有(院内)深密课程和(院外)公开课程之别,参看《欧伦》卷一;格洛忒:《亚里士多德》卷一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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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政 治 学

药、体育锻炼及其它各种非政治的技术,他们都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操持其技术,如果说技术家们也曾经因此而自己获得利益,那只能说是附带的。体育教师未尝不可偶尔随同自己所教的生徒一起操练,有如航船的舵师原来也可以当一名水手。体育教师或舵师主要地总是致力于他所统领的全班生徒或全船水手的利益;但当教师偶或作为生徒之一面本身仍旧还是一位教师,或舵师作为众水手之一时,他附带着也获得全班或全船的利益。

这个譬喻也可适用于第三种类的统治——即城邦宪政统治。当一个城邦依据平等原即,由相同身分的人组成政治体系时,公民(城邦组成分子)们自然认为他们大家应该轮流执掌治理的职司[治理的职司主要是致力于被统治者的利益,所以这些义务应该由大众轮流分担,而统治者作为公民团体中的一员,也附带地获得共同的利益]。

这原来是一个合乎自然的制度,当初,人们各自设想,在我担当这种义务的时期,既然照顾到他人的利益,那么轮着他人执政时期,也一定会照顾到我的利益①。如今,情况已不是这样。动心于当官所得的便宜以及从管理公共财物中所获的残余或侵蚀,人们就希冀久据要津。这类公职人员好像被病魔所缠,必须求救于官司[一旦失官,便憔悴不堪];总之,看到这些人争权干禄的狂热,不能不想起这些情况实际是病态。由此所可导致的结论是明显的:依绝对公正的原则来评断,凡照顾到公共利益的各种政体就都是正当或正宗的政体;而那些只照顾统治者

①参看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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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541

们的利益的政体就都是错误的政体或正宗政体的变态(偏离)。

这类变态政体都是专制的[他们以主人管理其奴仆那种方式施行统治],而城邦却正是自由人所组成的团体。

章七  既然已经说明了这些问题,我们就可挨次研究政体究有几种类型,并考察各种类型的性质。我们首先论述正宗一类的政体;正宗政体说明之后,相应的各种变态政体也就显而易见了。“政体”(波里德亚)这个名词的意义相同于“公务团体”

(波里德俄马)

,而公务团体就是每一城邦“最高治权的执行者”

,最高治权的执行者①则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少数人,又可以是多数人。这样,我们就可以说,这一人或少数人或多数人的统治要是旨在照顾全邦共同的利益,则由他或他们所执掌的公务团体就是正宗政体。反之,如果他或他们所执掌的公务团体只照顾自己一人或少数人或平民群众的私利,那就必然是变态政体②。

在这些偏离了正宗的政体中,一般公民的公共利益既然不受照顾,那么他们也就不必称为“公民”了;如果说他们必须称为“公民”

,那么他们所在的公务团体或政体就应该照顾到全城邦人民的利益。政体

①“主人”

,为具有主权的人物,奴隶以此称其家主,臣民以此称其君主。

“主权”

,在政治方面,指一邦的“最高治权”

,或邦政最后裁决的机构;许多译本引用“sovereignty”这一译名。

sovereign这词源出拉丁supe-ranus(“主上”

,犹中国古时所谓“皇上”)

,流行于中古时期。希腊城邦自君主制以至平民政体,王室或公民大会裁决政事的过程都不同于中国、罗马帝国或欧洲中古诸王的统治方式。和sovereignty指事虽同,情调相异。

②参看《尼伦》卷八章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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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政 治 学

(政府)的以一人为统治者,凡能照顾全邦人民利益的,通常就称为“王制(君主政体)”。凡政体的以少数人,虽不止一人而又不是多数人,为统治者,则称“贵族(贤能)

政体“

——这种政体加上这样的名称或是由于这些统治者都是“贤良”

,或由于这种政体对于城邦及其人民怀抱着“最好的宗旨”。

末了一种,以群众为统治者而能照顾到全邦人民公益的,人们称它为“共和政体”

——这个名称实际上是一般政体的通称,这里却把一个科属名称用作了品种名称①。引用这一名称是有理由的。一人或少数人而为统治者,这些人可能具有特殊才德;等到人数逐渐增加时,当然难于找到这么多各方面的品德都是完善的人,惟有军事性质的品德可以期望于多数的人们,武德特别显著于群众。所以在共和政体中,最高治权操于卫国的战士手中,这里必须是家有武备而又力能持盾的人才能称为公民而享有政治权利②。

相应于上述各类型的变态政体,僭主政体为王制的变态;寡头政体为贵族政体的变态;平民政体为共和政体的变态。

僭主政体以一人为治,凡所设施也以他个人的利益为依归;寡头(少数)政体③以富户的利益为依归;平民政体则以穷人的利益为依归。三者都不照顾城邦全体公民的利益。

①参看卷二注。

②参看卷二章六;本卷章十七;卷四章十三。

③本章,正宗和变态,政体六个类型的分类根据(一)统治者人数的为多或少,(二)施政的目的,为全体公众或为执政部分的人们。

这里所作变态政体的第二第三类型的说明,又引出另一分类根据即,(三)贫富或阶级分别。

要是依阶级分别题名,这里的寡头政体,应该称为“财阀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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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741

章八  关于这些政体的性质,我们必须逐一作比较周详的研究。其中含有某些疑难;我们对于任何一门学术论题进行学术研究时,不能仅仅以现实概况为满足,应当阐明每一个别事例的真相而无所遗漏。方才讲到,僭主政体是一人(君主)统治,依据专制的原则[以主人对待奴隶的方式]处理其城邦的公务;如果有产者们执掌这个政治体制的最高治权,就成为寡头(少数)政体;反之,由无产的贫民(群众)们执掌最高治权,则为平民(多数)政体。这里所举[平民和寡头政体]的定义中就存在着第一个疑难。平民(穷人)政体原先已解释为多数人的统治①;但有时一个城邦中代表最高治权的多数人竟然都是有产者(小康之家)。相似地,寡头(财阀)政体原先已解释为少数人的转治②;但有时一个城邦中穷人少于富户,然而他们却富有才能,竟然掌握了治权。

这样,两者都同方才叙述的定义相违背。让我们合并以上两类定义,以便解除这个疑难——财富联系于少数,而多数则同贫穷结合;于是修订寡头政体的定义为人数较少的富人控制了城邦的治权,相似地修订平民政体的定义为人数甚多的贫民控制着治权;这里又遗留了另一疑难。我们的新定义要是就已经可以包括一切寡头和平民政体,那么上述偶尔可能发生的情况——那些城邦富户数多而穷人数少——,要是其中竟然在某一城邦,富户多数控制了政权,在又一城邦则穷人

①见章七—章八。

②见章七—章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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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政 治 学

少数控制了政权,对于这些政体,我们将怎样取名?这一论辩显示了人数这个因素应该为次要的属性,一般的城邦既然常常是富户少而穷人多,那么上述的特殊例子只是偶然的事件而已:寡头和平民政体的主要分别不在人数的为少为多。

两者在原则上的分别应该为贫富的区别。任何政体,其统治者无论人数多少,如以财富为凭,则一定是寡头(财阀)政体;同样地,如以穷人为主体,则一定是平民政体。

恰好像我们方才所说,世上常常是富户少而穷人多。一个城邦组织内,全部都是自由的公民,而富于资财的人则限于其中的较小部分;其一以自由为标帜,另一则以财富为依据,这些就是寡头和平民两派所各各据以争取统治权力的实际基础①。

章九  其次我们须先确定主张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者各人所持有的原则,并辨明他们各各所包含的正义(法律)

观念②。

寡头和平民派对于正义各有其认识,但他们的认识既不充分,所持的正义就都是不完全的,各人都只看到正义的某些方面。

譬如在平民政体中,“正义”就被认定为[分配政治职司的]

①自章六至八,有关政体分析,可参看《尼伦》卷八章十以下和《修辞》卷一章八以下。

②正义,“正义的观念”

,它们的字根为对于“正直”的道路的“指示”

,可能和拉丁字“手指”

(digitas)或“正直”

(directe)

,出于同一较古的言语。中国俗以“公道”为“正义”

,用意相似。后世法兰西语droit和意大利语drito之为“法律”

,都是源出于拉丁“正直”(directum)这个词,同希腊语相似,兼有“义”和“法”两方面的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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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941

“平等”。这确实是平等,但只限于同等人们之间的平等,不是普及全体的平等。在寡头政体中,却以[政治职司的]“不平等”分配为合乎正义。这确实也是正义,但只限于不平等人们之间而言,也不是普及全体的正义。寡头派和平民派都没有考虑这一因素——是谁(哪些人)可以适用他们所持的原则——所以两派都作出自己的错误判断。各人各照自己的利益进行论断,而大多数的人如果要他们判决有关自身的案件时,实际上就都是不良的判官。正义(法意)对人身有关系;正义的(合法的)分配是以应该付出恰当价值的事物授于相应收受的人——这个要旨我已经在《伦理学》中讲过了①。

[按照这个要旨,合乎正义的职司分配(“政治权利”)

应该考虑到每一受任的人的才德或功绩(“公民义务”)。

]寡头派和平民派两者虽都主张事物的平等,但对于人身的平等这个问题,他们就意见相歧了。发生这种纷歧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方才所说他们都作为自身有关案件的判官,而且做出了错误的论断;另一原因则在双方各别认识的正义观念,实际上都是局限的偏见,却各自认为是绝对而完全的道理。寡头(财阀)派的偏见在“资财”

,他们认为优于(不等)资财者就一切都应优先(不等)

;平民派的偏见在“自由身分”

,他们认为一事相等则万事也都相等。

可是,两方都疏忽了真正的要点[即城邦所由存在的目的]。

如果财产确为人类所由合群并组成团体的目的,则人们分配地邦的职司和荣誉时就应该以他们所贡献的财产为比

①见《尼伦》卷五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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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政 治 学

例;按照这个论据,寡头(财阀)派的理由是充足的——要是投资一米那的人,和那个投资其它九十九米那的人,平等享用一百米那的本利,这才真正是不合正义(不平等)

了。

但是城邦不仅为生活而存在,实在应该为优良的生活而存在①;假如②它的目的只是为了生活(生存)

,那么,奴隶也可能组成奴隶的城邦,野兽或者也可以有野兽的城邦,然而在我们现在所知道的世界中,实际上并没有这类城邦,奴隶和野兽既不具备自由意志,也就不会组织那种旨在真正幸福的团体。

相似地,城邦的目的也不仅为寻取互助以防御一切侵害,也不仅为便利物品交换以促进经济的往来。假如城祁的目的仅仅是这些,那么替里尼人和迦太基人就可并为一邦,其它缔结商务条约的各邦也可作相应的合并。这是确实的,这些邦国订有输入输出的合同,并缔结商务条约,规定[在商业上]互不损害两国人民的利益,保证各自正当的行为;这些邦国之间还有成文的军事互助同盟条约③。但,另一方面,两

①参看卷一章二;本卷章六。

②31行起,直至36行止,原句尽属“假如……”绪句,中国夹入若干括弧子句。结句实际见于……所以句。兹参照各家译文,改变了语句联系词,区分了这一长句。

③希腊古典时代地中海各城市从事矿业和手工业者以铜铁器和陶器交换非洲、意大利、小亚细亚、黑海地区的农产品。粮食的输出入,很多城邦由政府经营,相互间便订立“贸易合同”。

关于两邦间商务人员的一切行为,如发生纠葛,则凭商务条约各款处理。

参看希克斯:《希腊碑志手册》(Hicks,Manual

of

Gr。

Hist。

Inscriptions)第74号碑文。

替里尼人指意大利半岛上拉丁地区北部埃特罗里亚(Etruria)的居民。迦太基和意大利沿海城市贸易定有规约,其详不得而知。

布佐耳特:《希腊史》(Busolt,Gr。

Gesch。)

,卷二753—755页说,公元前535年,曾有迦太基人和埃特罗里亚人的联合舰队驱逐替里尼海中科西嘉(Corsica)岛上的腓尼基殖民,足证两邦曾经订有“军事同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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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151

邦并没有共同设立的商务官员,总理两邦的贸易;反之,两邦仍旧各设自己的职司,管理本邦的业务。两方的条约只限于防止并处分自己的人员[在进行贸易时]发生有害于对方人员的行为,两方对于对方人员的道德品质都不用操心,条约中也无须保证所有参加贸易业务的人们全都不发生有违正义(非法)或其它恶劣行为。可是,凡订有良法而有志于实行善政的城邦就得操心全邦人民生活中的一切善德和恶行。

所以,要不是徒有虚名,而真正无愧为一“城邦”者,必须以促进善德为目的。不然的话,一个政治团体就无异于一个军事同盟,其间惟一的差别就只在空间上,一个“城邦”内的居民住在同一空间,而另一个“同盟”内的人民则住在互相隔离的两个地区。又,如果不是这样,法律也无异于一些临时的合同——或引用智者(诡辩派)吕哥茀隆的话语,法律只是“人们互不侵害对方权利的[临时]保证”而已——,而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①。

一个城邦的目的是在促进善德,这样的宗旨不难给它作证。这是很明显的;要是梅加拉和科林斯两邦(市)竟然围以一道垣墙,这两邦却还不是一邦。假令两邦(市)的居民更相互通婚,虽然通婚为同邦以内社会生活的征象之一,但仍然不能说它们已合为一邦。即使它们已作成下列安排,仍

①参看卷一章二和本卷章六30。

此节阐明人类合群而组织团体的目的挨次为军事、经济、政治三级(注)

;平民(民主)派所持“自由身分”和寡头派所持“财富”仅仅各自符合于第一第二级目的,不符合人类的高级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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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政 治 学

然不能说它们已经成为一邦:——人们相离虽远而犹能相及,于是订立了在物品交换方面彼此保护、互不损害的规约,作为共同信守的典章。我们可以设想参加这种交换行为的人们,一个是木匠,另一是农民,又一是鞋匠,以及其它一些物品的生产者,人数很多;我们也尽可设想这里的人数竟然多到一万人。可是,假如这些人的结合仅以物品交换以至防卫同盟为止,那么他们的结合仍未能达到一个城邦[政治]组织的阶段①。为什么呢?这不是说,作为同一团体,其中所包含的分子尚缺少延续性②。

在上述的结合中,人们尽可集合到密切相接的一个会场;但他们要是各各保有自己的家庭,好像独治一个城邦那样管理家务,他们所由集合的作用只限于共同防卫某种临时发生的侵害而已。简单说来,即在集合完了以后又像未集合以前一样人人各自进行原来的生活;那么,任何精审的思想家就不会说这种结合是一个城邦(政治体系)。

所以,很明显,一个城邦不只是在同一地区的居留团体,也不只是便利交换并防止互相损害的群众[经济和军事]团体。这些确实是城邦所由存在的必要条件;然而所有这些条

①至此,亚氏应用“尽其可能”

的作证法,给城邦组织的道德目的作证:说明(一)

延续性——人民同在一个地区,可以互相接触;(二)

因通婚而血统混合;(三)

因经济往来而日常生活安排在同一防御体系以内;既挨次叙述了非道德目的的这三种可能的结合形式而指证它们都不得成为城邦政治组织,这就反证了原先的道德主题。

②包含在各分子间的“延续性”为事物“合一”的条件,参看《形上》卷五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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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351

件还不足以构成一个城邦。城邦是若干生活良好的家庭或部族为了追求自足而且至善的生活,才行结合而构成的。

可是,要不是人民共居一处并相互通婚,这样完善的结合就不可能达到。所以各城邦中共同的“社会生活”——婚姻关系、氏族祠坛、宗教仪式、社会文化活动等——是常常可以见到的现象。这些事业都可以促进人间的友谊,而友谊仅仅是社会生活情调的表征。至于一个城邦的作用及其终极目的却是“优良生活”

,而社会生活中的这些活动却只是达到这种目的的一些手段而已。

城邦为若干家庭和[若干家庭所集成的]村坊的结合,由此结合,全城邦可以得到自足而至善的生活,这些就是我们所谓人类真正的美满幸福①。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政治团体的存在并不由于社会生活,而是为了美善的行为。

[我们就应依照这个结论建立“正义”的观念。

]所以,谁对这种团体所贡献的[美善的行为]最多,[按正义即公平的精神,]他既比和他同等为自由人血统(身分)或门第更为尊贵的人们,或比饶于财富的人们,具有较为优越的政治品德,就应该在这个城邦中享受到较大的一份。由此可知,对于政体问题有纷歧意见的两方[平民派和寡头派]所持的“正义”观念都是偏见②。

①参看卷一;《尼伦》卷一。

②本章关于“正义”和“法律”两词的解释,参看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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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政 治 学

章十  关于城邦的最高治权应该寄托于什么(怎样的人们)

,这也是一个疑难:寄托于“群众”

①或“富户”或“高尚人士”或“全邦最好的一人”或“僭主”。

[在这五者之中,]选取任何一项,都会发生不相宜的后果:那些后果怎么会不随之而来呢?倘使穷人占据最高治权,就会凭其多数来瓜分富户的财物——这是否有违正义(非法)?

平民派就会出来回答说:“不,神明鉴临②,这是最高统治机构依据正义(依法)而行的措施。”但,我们跟着可以反问,假如这还不算是极端的不义(非法)

,什么才是不义?全邦中任何多数,无论为小康之家,或为穷苦的人,倘使把少数人的财物共同瓜分,取为己有,这种多数显然是在破坏城邦。可是,善德总不做破坏任何善物的行为,而正义也一定不是为害于城邦的。于是,很显然,这种没收(分赃)的法令是不可能合乎正义的。

[如果说这种法令合乎正义,]僭主的行为也就必然是合乎正义的了;恰恰好像平民多数以强力(较高法权)

胁迫富户,僭

①希腊各城邦除为数甚众的奴隶外,自由公民社会一般可分为少数和多数两层。

(一)

“上层少数”主要为“富户”

(资产阶级)

,另有“贤良人士”和“著名人士”(贵要阶级)或“高尚人士”。(二)

“下层多数”()

,“群众”

,即“平民”

;平民群众内,有些是“穷人”

(贫困阶级)

,还有些是失产失业的“群氓”。所谓“高尚之士”为持平公正的人,能弥补法律的遗漏,排解社会的纠纷,也可列在这两层公民的中间。参看《尼伦》卷五章十;《修辞》卷一章十三、章十五。

②不,神明鉴临,直译为“唉,大神”

,这个随口的誓语,用以加重原句的辞意,保证所言的确实。依鲍尼兹:《索引》,这个口语,全集中仅见于本书此节及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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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551

主们也遵循同样行径胁迫他人。那么,要是由少数富人来执政是否就能合乎正义?如果他们也像别人那样掠夺并没收平民的财物,他们的行为是否可算是合乎正义(合法)?

倘使认为合法,则平民所施于富户的行为也应当同样认为合乎正义了。这是无疑的,所有这些恃强逞暴的行为都是卑鄙而不义的。

[于是,试问]这就应该由[少数]高尚人士(贤良)执政而掌握最高治权么?

但[高尚人士虽不会没收他人的财物,可是]依照这种制度,其它的人们[虽可常常保有产业,却]都不得任职。城邦的职司本来是名位(荣誉)

,少数的一部分人常常占据这些名位,全邦其它的人们便永远被摈于名位之外了。倘若以最好的一人来治理,是否可以胜过其它各种办法呢?

这种制度的性质[比富户和贤良为政,]实际上就更是寡头;邦内不得名位的人自然也就更多了。

有些人看到,把治权寄托于任何“个人”

[或任何一组的人],而个人既难免情感的影响,这就怎么也不能成为良好的政制,于是他建议:这不如寄托于“法律”

①。然而法律本身可以或倾向寡头,

①“人治不于法治”之说,毕达库斯早已主张过(狄奥多洛:《史丛》卷九27。

4,狄欧根尼。拉尔修:《学者列传》卷一77)。柏拉图:《法律篇“713E说,大神不再像在克罗诺(Cronus)时代派遣精灵来保佑现世间的和平和繁荣,人类俗欲得和平与繁荣当求之于法制。亚氏此节说法律仍旧不易解决原来的疑难,并进而辩析柏拉图的法治主张,认为法律有好坏之别,如为恶法,便不能树立城邦的正义,也不能导致和平与繁荣。下文如卷四章四章五,亚氏也崇高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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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政 治 学

或倾向平民;以倾向寡头或倾向平尽的法律为政,又有什么不同于寡头派或平民(民主)派执掌着最高治权?实际上是一样的,上述的后果①还得发生,而我们所拟最高治权寄托于什么的问题,倘若期之于法律,仍然还是一个疑问。

章十一  关于其它的论旨留待往后研究②;这里先行考虑以“群众”为政这一项——似乎把治权寄托于少数好人(贤良)

,毋宁交给多数平民,这里虽存在着一些疑难③,其中也包含某些真理,看来这是比较可取的制度。就多数而论,其中每一个别的人常常是无善足述;但当他们合而为一个集体时,却往往可能超过少数贤良的智能。多人出资举办的宴会可以胜过一人独办的宴会。

相似地,如果许多人[共同议事,]人人贡献一分意见和一分思虑;集合于一个会场的群众就好像一个具有许多手足、许多耳目的异人一样,他还具有许多性格、许多聪明。群众(多数)对于音乐和诗人的作品的批评,常常较[少数专家]更为正确,情况就是这样:有些人欣赏着这一节,另些人则被另一节所感动,全体会合起来,就

①原题见11—13行,后果见14—27行。

②见本卷章十二一十七和卷四、卷六。

③《纽校》Ⅲ214说,这个疑难是指章二的疑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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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751

完全领略了整篇的得失①。品德高尚的好人所以异于众人中的任何个人,就在于他一身集合了许多人的素质;美人的所以异于平常的容貌,艺术作品的所以异于俗制的事物,原因也是这样,——在人的相貌上或作品上,一样一样原来是分散的众美,集合成了一个整体。

[我们目前所称美的恰恰正是这个整体,]你如果把那整个画像拆散开来审视,也许可说他的眼睛还不如某一个常人的眼睛,其它部分又不如另一某人的相应部分。这种集众人的短处可以胜过少数人的优点的原则,可否应用到一切平民政体以及一切人类团体,这里殊难确切断言。

“神明鉴临”

,也许在某些人的团体中②,不可滥用这种原则;要是说这种理论可以作为通例,也可施之于兽类,这就未免荒谬,而某些人的团体又有什么不同于畜群?然而尽管人们提出这些反对意见,我们这个原则应用到某些公众团体总是正确的。

经过这些论证,似乎已可解答前述的“最高治权寄托于

①亚氏对政治和文艺都重视群众集体原则,这是符合雅典风尚的。雅典传统不仅城邦军政事项由公民大会审议,公共建筑计划的选择、音乐演奏或戏剧比赛的评定也由公民投票来裁决。柏拉图在议论政治时,常常引艺术为喻,但其旨相反;他厌闻平民集体,宁从专家意见,曾称公民议事的民主政体为“剧院(观众)政体”(《法律篇》70E—701A)。阿里斯多芬也轻视群众,《骑士》(Equites)752讥嘲公民大会中被平民领袖所牵率的平民们都像是傻瓜。

②这里指平民政体中的艺匠和佣工,这些人在本卷章四做称为奴性行业,而奴隶在卷一章五则被称为近于驯畜。参看《尼伦》卷一章三;柏拉图:《理想国》496C。赫拉克里图(Heraclitus)崇尚少数贤良而鄙薄群众,曾类群众于群兽(拜渥特[Bywater]编《赫拉克里图残篇》Ⅲ)。希腊著名学者对于政治大都崇尚贤良,亚氏从雅典的政治传统,为平民政体的多数原则辩护时,特多曲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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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政 治 学

什么?“这个问题,以及接踵而来的又一问题:”自由人或公民集团中的一般公民,既无则富又无才德,他们在最高治权中能够发展什么本领、发挥什么作用?“

①辩难者可以提出这样一个观点:让这类人参与最高职司,他们既少正义或欠明哲,就难免不犯罪过和错误。但这里也可以从另一观点提出反质:假如不让他们分享一些权利,又会发生严重的危害;如果一个城邦中大群的穷人被摈于公职之外,这就等于在邦内保留着许多敌人。在两难的处境中寻求出路,就让他们参与议事和审判的职能②。

因此,梭伦和其它某些立法家把平民群众作为一个集体,要给予这两种权力:(一)选举执政人员,(二)

在执政人员任期届满时,由他们审查行政的成绩或功过;但按照他们每一个人各自的能力,却是不得受任官职的。当平民群众会集在一起时,他们的感觉和审察是够良好的,这种感觉和审察作用同较高尚一级[行政人员]的职能相配合是有益于城邦的——恰恰好像不纯净的杂粮同细粮混合调煮起来,供给食用,就比少许细粮的营养为充足;至于他们每一个人,倘使分别地有所审察,这总是不够良好的。

但这样安排平民群众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政体内存在着某些困难。第一,人们可从提出这样的意见,对于医疗事件的得失要有所判断,必须询问具有医术能够疗治这类疾病

①上章“最高治权寄托于什么”的问题,辩论至此可说业已解答了:在原拟五项人物中应选定“群众”担任最高统治者,即采取“平民政体”。以下各节继续论究第二问题。

②这样的公民职能见章一。

下句所举梭伦法要旨,(一)

选举符合议事职能,(二)审查行政功过符合审判(司法)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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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951

的人,即医师;对于其它一切行业和技术,也是这样。有如医师的功过应该由医师们集合起来加以审查,其它各业从业者的功过也应该由同业加以审查。所谓医师,为类有三:(一)施行医疗工作的一般医务人员,(二)业有专精,能够担当领导工作的高级医师,(三)还有知道一般医疗技术的[业外]人士——这样的业外人士几乎在每一行业中都是可以找到的;这些人的判断能力并不弱于我们所列举的从业人员和专家①。

[由审查功过]转到次一问题即选举问题时,人们又可提出同样的原则。辩难者可以说,必须是同业的专家才能举出真正的人才。只有精于几何学的人们才能确切地选定一位测量员,只有老于航海的人们才能选定一位舵师;虽然在某些行业、某些技术中有些业外人士也非常擅长识别从业人员技术的精疏,但总不如业内的专家为熟谙。按照这个原则,辩难者认为,无论是选举执政或审查行政功过都不适宜于平民,对于群众就不该使他们执掌最高治权。可是,这些辩难的理由是不充分的。我们前面曾经说起过的[集体异人]论点,实际上可以拿来答复这种质询。假如群众不是很卑贱的(带有奴性的)人们,则就个别而言,他的判断能力不及专家,但当他们集合起来,就可能胜过或至少不比专家们有所逊色。又,在某些技术中,创作者不一定是最好的评判家,当然更不是惟一的评判家。这些技术作品,在没有学

①这里业氏举出并不行医而具有医学知识和医务判断能力的人士,譬喻不执行政事的公民也可具备审查行政工作的能力。

但下文转入另一辩难;直至14—22行始引伸这个譬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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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政 治 学

习过这门技术的人看来,也是可以识别而加以评判的。

例如,一幢房屋就是非建筑者也能懂得的事物:实际上房屋的所有者,即住户,有时竟比建筑师更擅于评判房屋的好坏。相似地,对于一支舵,舵师比一位造船木匠就更擅于鉴别,对于一席菜肴,最适当的评判者不是那位厨师,而是食客。

经过这番论辩,关于平民群众议事和审判权力的责难可说已有了充分的答复。但同这个责难相联系,还可引起另一责难。如今,所赋与素质较低的人们(平民)的审议权力实际上高出于高尚的人们(贤良)所承受的行政职务,这总是荒谬的。选举执政人员,以及在执政人员任满后审查他们的功过,这些都是城邦的大事;可是,我们就见到有些城邦政体把这些大事交给群众团体,在这些城邦中对于这些大事,公民大会就执掌了最高权力。而且,城邦的财政官或将军,或任何高级官吏,家产和年资的条件总是较高,驾御在这些职司之上,担任议事和审判的公民大会。

会员却都是家产微薄的人,又没有年龄的规定。

可是,对于这一责难也可以像答复前一个责难那样予以回答,而重申平民政体在这方面的安排为可取。按照现行制度,权力实际上寄托于公审法庭或议事会①或群众的整体,并没有交付任何个别的一位“群众陪审员”或“议员”或“公民大会的会

①雅典及其它平民政体以“公民大会”

()为选举和议事机构,以“公审法庭”为最高审判机构。这里并举了“议事会”

(布利)。各邦议事会的建制和职权不尽相同。

雅典议事会为提出于公民大会各案件作预审工作,其议事员五百人,由公民中年满三十岁以上者抽签轮流担任。

另如卷六章二所称“布利”

,便属于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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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161

员“

,每一成员只是法庭或议会或大会整体中的一个[不能独立的]部分而已。所以,把公民大会、议事会和法庭所由组成的平民群众的权力置于那些贤良所任的职司之上是适当的,也是合乎正义的(合法的)。所有参加这些审议机构的人们的集体性能原来就大于那些少数贤良所组成的最高[行政]机构,自然也大于他们各人的个别性能。如果完全明白我们这些论旨,上述的责难也就可以平息了。

当我们在讨论第一个疑难时①,曾引伸到这一要旨,最后的裁决权力应该寄托于正式订定的法律。只是所有的规约总不能概括世事的万变②,个人的权力或若干人联合组成的权力,只应在法律有所不及的时候,方才应用它来发号施令,作为补助③。

但怎样的法律才能作为正宗的法律,这个问题仍旧没有辩明;我们前面国经涉及的法律可能有偏向的疑难还是存在。相应于城邦政体的好坏,法律也有好坏,或者是合乎正义或者是不合干正义。这里,只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法律必然是根据政体(宪法)制订的;既然如此,那么符合于正宗政体所制订的法律就一定合乎正义,而符合于变态或乖

①本卷第十章。

②参看《尼伦》卷五。

③雅典政治素重旧典和成规。

公民大会以审议政事为主;如有变更成法的议案须另由司法委员加以审订,才能颁行,实际上公民大会制定新法律的事例是很少的。

有些人利用公民大会通过有违旧典的“政令”

,常被责为僭越。

执政人员如有违背成法的措施,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违制即”诉之于公审法庭。亚氏这里崇尚法治的意旨符合于雅典传统(参看维诺格拉多夫:《历代法理》[VinogradAof,Historical

Jurisprudence]卷二章六2,“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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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政 治 学

戾的政体所制订的法律就不合乎正义。

章十二 ① 世上一切学问(知识)和技术,其终极(目的)

各有一善;政治学术本来是一切学术中最重要的学术,其终极(目的)正是为大家所最重视的善德,也就是人间的至善②。

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

,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

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些事物的“平等”

(均等)观念③。在这方面,这种世俗之见恰好和我们在伦理学上作哲学研究时所得的结论相同④。

简而言之,正义包含两个因素——事物和应该接受事物的人;大家认为相等的人就该配给到相等的事物。可是,这里引起这样的问题,所谓“相等”和“不相等”

,它们所等和所不等者究为何物?

这个问题中所包含的疑难应在政治学上从事明智(哲学)的考察。有些人可能主张,城邦的职司[和荣誉]应该按照尚优原则,分别高低(不平等地)

分配于任何方面有所优胜的公民——即使在其它方面,他们同别人无异,如果他们有一点长处,这一优点就该受到尊重,而权利的分配就应该符合他们各别优点的大小。可是

①章九至十一以不同论点考察城邦中公民义务和权利分配的问题,也就是公民和他所应承受的事物(名位)之间,如何能达到公平的问题。正义的要旨和法律的实质就在于使人人和物物的关系各得其平。

第十一章的辩论显然已承认平民“群众”应有最高政治权利;第十二章改变了论辩的途径,平民的自由身分不再是政治上特别重要的条件而“财富”和“品德”也各有它的地位了。

②参看卷一章一《尼伦》卷一。

③参看本卷章九;《尼伦》卷五章三。

④亚氏认为“世俗之见”为大家共同的观念,其中存在着真理,但应加以分析、修正并提高(参看《尼伦》卷十章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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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361

人们倘遵循这种原则,谁的相貌较好或谁的身体较高,他就都可以要求一份较大的政治权利了。这种理由不是显然有错误么?我们可用其它各门学术上的比拟来说明这个错误。现在有一队笛师,要是吹笛的本领大家相等,你不会凭他们出身(门望)的高低作为分配笛管的标准。谁都不会由于出身较高便能吹奏得更好;应该对笛艺较高的人才分配给较好或较多的笛管。倘使认为这个譬喻还是隐晦,我们可以说得更明白一些。

倘使这里有一个人,笛艺较他人为优而出身甚卑,而且相貌丑陋。就人生的众善说来,出身和相貌也许较笛艺重要,现在对具有这些善德的人度长量短,在出身和相貌方面的所胜比较笛艺方面的所优为多;然而较好或较多的笛管仍旧应当分配给优于笛艺的那个人。对于有些技艺,我们也许应当考察出身(门望)或与之有关的财富,是否有益于该项技艺;这里,就笛艺这一事业说,两者实际上无助于吹奏。

又,依照这种[尚优]原则,[任何优点都须获得优给,]各优点相互间就应当有共通的计量。假如人体的某量(例如高度)为优于①[财富或出身的某量],则人体的任何量度都应该可以同财富或出身的各量相较量。于是,说甲这个人的身体高度超过了乙那个人的品性德行,或就一般而论,人性的德量也许常常超过人体的高度,这种说法就使一切事物都

①依李奇微(Ridgeway)校订,删去“优于”

,原句可译为“假如人体的某一高度可同财富或出身相较量,则人体的任何高度都可同这类事物相较量”。

另一些校勘家改为“假如人体的某量为‘可以互相比较的事物’…”。

纽曼不作删改而另增一字,“假如人体的某量,作为一善物而优于财富或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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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政 治 学

可以互相计量,说若干数量的这类事物优于若干数量的那类事物,跟着也就可以说某一数量的这类事物一定等于某一数量的那类事物。然而,这是不可能的[不同素质的事物不能互相较量]①。那么,在政治事务上,同在其它学艺上一样,凭任何优点或凭各种优点为要求和分配职司(权力)

的依据,实际上是不合理的。有些人捷足,另些人滞缓;这不能据为增减政治权利的理由②。捷足这一优点应当在运动比赛中领取他的奖赏。政治权利的分配必须以人们对于构成城邦各要素的贡献的大小为依据③。所以,只有人们的具有门望(优良血统)

、自由身分或财富,才可作为要求官职和荣誉(名位)的理由。受任官职的人必须是自由人和纳税人(捐输者)

;完全由奴隶来组织一个城邦当然决不成事,完全由穷汉来组织也好不了多少。但我们还必须指出,除了财富和自由之外,正义的品德和军人的习性(勇毅)也是不可缺少的要素;人们倘使要共处于一个城邦之中,就应该各各具有这些要素。前两个要素为城邦所由存在的条件,后两个要素则为城邦所由企求并获致优良生活的条件。

①参看《尼伦》卷五章八。

②参看柏拉图:《法律篇》696B、74B。大马士革人尼古拉(Nicolaus

Da-mascus)

:《残篇》138(缪勒编《希腊历史残篇》卷三)

,记有野蛮民族公举其地奔跑最速者为王的事例。

《希罗多德》记埃塞俄比亚人公推最高大而体力最强的人为国王。

《雅典那俄》56C则说埃塞俄比亚以最美俊者为国王,貌美为王的事例亦见于《尼古拉残篇》142。

③参考卷四章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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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561

章十三  如果城邦需要大家贡献的只以有助于城邦的存在为限,则上述各要素,或至少其中的某些要素,就确实可认为是分配职司和荣誉的正当依据;但照我们前面所述及的①,城邦还应该计及优良的生活而要求大家都具有文化和善德,那么这两者才应该是最正当的依据。在另一方面,依我们的立论,人们凡是有一项、而且只有一项与人相等者就不该[像平民派那样]要求享有各项事物的同等权利,凡是只有一项为较优者也不应该[像寡头派那样]要求对各项事物都享有较优的权利——我们确认遵循这类原则而创制立法的一切政体都是变态政体。我们曾经指明,各人根据各自的某种贡献,而在政治上各自有所要求,虽在某一方面的意义上可说是合乎正义,却谁都不是绝对全面地合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