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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

《政治学》》 ·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 2026-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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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政治学》

作者:[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译者:吴寿彭

申明:本书由请看小说网(www.qiyebooks.com)自网络收集整理制作,仅供预览交流学习使用,版权归原作者和出版社所有,如果喜欢,请支持订阅购买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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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1

论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吴恩裕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32)是西方学术史上的重要人物。在许多学科中,如哲学、伦理、逻辑、心理、物理、生物等等,他都写下了开创的或重要的著作。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他也占极其重要的地位。政治学是关于阶级斗争的学问:有剥削阶级的政治学,也有被剥削阶级的政治学。用剥削阶级的观点创立政治学的体系,亚里士多德实为第一人,他的《政治学》也是一部首创的著作。在他以前,曾经有过奴隶主阶级的著名政治家,如梭伦、伯利克里,但他们没有留下政治论著。曾经有过片段的政治见解,如辩士派和苏格拉底的某些主张,但那都不成其为政治论著。也曾经有过像亚里士多德的老师柏拉图的《理想国》那样的著作,但那部书与其说是政治论著,倒不如说是杂揉哲学、伦理、教育以及政治的混合著作,不能说是创立了剥削阶级政治学的独立体系。柏拉图的《政治家》和《法律篇》两书,就其骨架的狭小和内容的单纯来说,也都不能算是建立了这种政治学体系的著作。惟有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一书,在下述意义上,的确可以称为剥削阶级政治学的创始之作。

第一,《政治学》是一部专门讨论政治问题和原理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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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 治 学

在亚里士多德之前,讨论政治学的问题是和伦理学的探究分不开的。例如柏拉图便在《理想国》中,把个人的正义和国家的正义问题,亦即伦理和政治问题,混在一起的。到了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便把两者截然分开了。他对于伦理问题的探讨,另有一部《伦理学》。

伦理问题和政治问题的分家,正是剥则阶级的政治学“独立”

成为一个体系的主要条件。

当然,伦理和政治的彻底分家,还有待于马基雅弗利(Nicolo

Machiaveli,1469—1527)的《君权论》(1513年)一书;但是政治学和伦理学相对的分家,却不能不说始自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

第二,我们说《政治学》是剥削阶级的政治学的创始著作,不仅由于它是一部专门讨论国家和法律的政治论著,而且也由于《政治学》一书的体系和内容与西方资产阶级的政治学有密切关系。我们知道,资产阶级学者对《政治学》一书的考据所得的结论是不一致的。就结构和内容而言,有人认为《政治学》中各卷可以分成两组。第一组是讨论理想中的国家的,第二、三、七、八各卷属之。第二组是讨论实际政制的,第四、五、六等卷属之。余下的一卷是结论。但也有人说,《政治学》是由三种单独的论文组合而成的。第一种论家庭,如第一卷。第二种论前人理想国的见解以及当代最完备的宪法,如第二卷。第三种论国家、公民及宪法的分类,如第七、八两卷。这两种考据结果似乎是不同的。可是,根据《政治学》一书的实际内容而言,它基本上包括两种问题的讨论:(一)关于政治理论的讨论;(二)关于现实政制的讨论。这种在政治学中既包括政治理论问题又包括政治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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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3

问题的体系,大致说,一直为各个历史阶段的剥削阶级政治学者所继承。直到帝国主义时期,在英国流行的著作如拉斯基(H。

J。

Laski,1893—1950)的《政治典范》,在美国流行的教科书如迦纳(James

Wilford

Garner,1871—1938)

的《政治科学与政府》,在体系上,都是先泛论国家的性质,然后再讲政治制度的。在这一点上,也可以说它们都没有摆脱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的影响。

第三,除了以上两点以外,我们还有一个更重要的理由说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一书确实是剥削阶级政治学的一部最早的著作。这个理由就是,尽管《政治学》一书中所贯彻的观点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剥削阶级奴隶主的观点,但这一观点却是同封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观点本质上有相通之处的。这就是说,尽管奴隶主的城市国家不同于封建领主的封建国家、也不同于资产阶级的国家,尽管后二者都各有其独特的性质和经验,但是,它们都是阶级压迫的工具,或者说,它们都是剥削阶级的压迫工具;从而,研究这些压迫工具,在理论上便有相通之处,在实际上也有共同之点。我们主要是在这个意义上说:亚里士多德这部《政治学》是历史上一切剥削阶级的政治学的开山之作。

在本文以下各节,我们第一,要指出《政治学》一书中所包括的奴隶主阶级的观点。第二,要指出这一观点在哪些方面的应用是和封建阶级和资产阶级相通的——亦即后来被封建阶级学者和资产阶级的学者认为是“政治学”中的永久不变真理。第三,要指出亚里士多德对当时实际政治的态度和主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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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政 治 学

亚里士多德生值公元前四世纪希腊奴隶制社会的危机时期。

伯罗奔尼撒战后,雅典社会各阶级如商人和手工业者,都受到战争的很大影响,农民更遭到严重的损害。由于土地集中于大奴隶主手里,奴隶制进一步发展,和高利贷者的盘剥,许多农民无地可耕,只好跑进城市里去做自由贫民。战争使雅典的国库枯竭,以致不能执行旧有的对城市贫民的配给和援助政策。雅典的社会矛盾和阶级斗争日趋于尖锐化。

当时的阶级斗争形势在政治上的反映是:雅典奴隶主国家发生严重的动荡不安,不但在雅典,而且在每个希腊城市国家里,除了奴隶主和奴隶之间的基本矛盾之外,都有富有奴隶主阶层同自由贫民之间的激烈斗争。对于这一情况,柏拉图曾经有过希腊的每一城市国家都已分裂成为“富人之国”和“穷人之国”的慨叹。在亚里士多德以前,公元前39年,斯巴达发生了基拉东自由贫民的起义。公元前392年发生了科林斯自由民下层反对寡头势力的流血斗争。在亚里士多德的幼年,公元前373年,又爆发了更大规模的棍棒党起义,他们杀了富有奴隶主,没收并分配了他们的财产。自由贫民与富有奴隶主之间的矛盾和斗争,形成了希腊城市国家末期的主要矛盾。

至于被压在社会最低层的奴隶,他们当然是要反抗奴隶制度的。他们虽然没有留下多少文字材料,但是希腊历史各个时期的奴隶起义,便是最好的说明。就思想史而言,远在公元前五世纪就有人提出反对奴隶主国家和法律的思想,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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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戏剧家所写的剧本中,也有这种思想的反映。其后,虽然由于奴隶被剥夺了受教育的机会而不可能有什么思想史的资料流传下来,但是,他们反对奴隶制度和奴隶主国家的思想和感情,却是不会改变的。他们的行动和思想同奴隶主阶级的行动和思想构成了奴隶制社会中最基本的矛盾。

目击希腊、特别是当时作为希腊文化重心的雅典这种分崩离析的状态,亚里士多德从中等阶层的利益出发,主张用加强中等阶层的力量的办法来平衡富有者和贫民之间的矛盾和斗争,使奴隶主国家不至崩溃。

亚里士多德生于斯达奇拉城。他少年去雅典柏拉图的书院读书,受柏拉图的影响颇大;但后来终于摆脱了他的影响,而创立了自己的哲学体系。公元前342年,他做了马其顿国王的儿子亚历山大的教师。亚历山大公元前336年即位,亚里士多德便回到雅典郊外的里栖阿姆(Lyceum)

设立书院,招收生徒,从事讲学,直到公元前322年死时为止。在哲学上,亚里士多德摇摆于唯心论与唯物论之间。他“对外在世界的真实性,并无怀疑”

,所以接近唯物论。但他又认为:万物的基础及其内在的本质却是形式,物质只是它们的第二个基础和本质。

他主张形式先于物质。

这便又是唯心论的主张了。

在认识论上,他也动摇于辩证法和形而上学方法之间,可是他却“研究过最重要的辩证思维的形式”

,而与黑格尔同为思想史上曾经对于辩证法或多或少加以精确研究的两个思想家。

亚里士多德在世界观和方法论上的二元和折衷的思想和态度,也影响了他的政治思想——他的温和民主制的主张,在某种意义上,也是这种思想和态度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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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政 治 学

虽然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所代表的阶层不同,虽然他们的政治主张也不相同,他们却都是奴隶主国家的忠实拥护者。

然而,就是在柏拉图的时候,也已经有了某些奴隶主阶层分子,鉴于城市国家中不断的“党争”

,根本厌倦了城市国家的生活,怀疑“为了求得良善的生活,必须参加国家生活”的看法,而认为:在道德上,个人追求良善生活是自足的,国家的生活可以与此无关。苏格拉底的学生安蒂叙尼(AntisAthenes)

的制欲主义便是这种思想的代表。

这种思想一直延续到“希腊化”时代。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对于这种“隐逸”或从国家中“引退”的思想,大肆攻击。柏拉图在他的《理想国》中,曾经斥责那种把生活的水平缩减到最低限度的必需品上去,是“猪的国家”而不是人的国家。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也曾说过:一个人若能离开国家而生存,他不是个野兽,便是一个神。这师徒两人的逻辑是:不加入城市国家就不可能过人的生活!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作为坚决拥护奴隶制的思想家,他们之有这种想法是不奇怪的,因为维护奴隶制度首先必须维持奴隶主的国家政权。

远在公元前五世纪,欧里庇特(Euripides)的剧本中就有反对奴隶制度的明显主张。

“只有一件东西给奴隶带来耻辱,那就是‘奴隶’这个名字;在所有其他方面,奴隶并不劣于自由人,所以他也有个公正的灵魂。”

这就是说,从“自然”出发,奴隶制度是没有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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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奴隶和自由民是一样的,奴隶之所以为奴隶,完全是“人为的”

,那是社会制度使然。可是,亚里士多德对于奴隶制,却持与此相反的看法。他认为奴隶制是合乎自然的制度,奴隶生来就比常人低劣,而且他们还有着与常人不同的性质;他们没有理性,他们不能统治自己而必须由他们的主人来统治。

他们是工具,只不过是会说话的工具罢了。他们在家庭中的地位,也只是活的工具,而不是“人”。如果说上引这类词句只是些反对奴隶制的标语口号,那么,柏拉图对话集中的《高尔吉亚篇》(Gorgias)里所说下面的话,不管原来是为了证明什么结论,至少也可以作为“奴隶是强力造成的结果”

的论证:“……假如一个人具有充分的自然力量,……把我们成文的法令、欺骗和鬼话,以及违反自然的法律,都一概摒弃,并且置诸脚下,那么,这个人不但不能做我们的奴隶,而且还要超乎我们之上,做我们的主人。”

可是,对于这种分明是由于社会经济的必然演变而产生的、用国家暴力镇压来维持的奴隶制度,亚里士多德却硬要把它说成是“自然的”或“合乎理性的”制度。可见,作为奴隶主阶级的大知识分子,亚里士多德的阶级偏见是极深的。

在这种偏见之下,他便把国家视为公民的联合团体,而他所谓“公民”

,则是指既有治人的能力也能被治的人们。这样,在公民中不但排除了和他们同是圆颅方趾而只是不被当做“人”看待的奴隶,也排除了劳动阶层:因为,在他看来,劳动人民过于依赖他人的命令,而没有统治的能力,所以不适宜于享有公民的特权。他所谓“人生来便是政治的动物”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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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话中的“人”

,也不过只是奴隶主富有阶层的代称而已。亚里士多德这种看法,显然是对于当时奴隶主阶级内部分化的一种辩护。因为,事实上,在雅典这个“最民主的”希腊城市国家中,能够参加所谓“直接民主政治”活动的,也不过是奴隶主阶级的中上阶层而已;至于贫苦的自由民,是没有机会参加那种活动的。

正是在对于公民持这样一种看法下,正是把国家视为这样一些公民的联合团体,亚里士多德才提出他对国家性质、目的和起源的学说。

国家是什么?国家的目的是什么?这都是《政治学》开卷第一章所要回答的问题。由上节所讲公民的身分和政治生活的成员和内容看来,我们已经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国家是阶级暴力,它是一定的阶级为了压迫其他阶级而创设的暴力机关。就希腊的城市国家说,很明显,它是奴隶主阶级为了镇压奴隶阶级而创设的暴力机关。

然而,亚里士多德却说:国家是社会团体之一,它囊括其他一切社团;既然每一个社团都以一种善为目的,则国家便是以最高的善为目的;伦理学研究个人的善,政治学则是探究人群的善的。在这些意义上,政治学被他认为是最高的科学。

这一说法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第一个掩盖国家阶级本质的学说。固然,柏拉图在《理想国》中,也歪曲了国家的起源和本质;但他的手法却是先把国家和社会等同起来,然后再用成立社会的需要来顶替建立国家的理由,从而令人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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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则是社会)乃是人类生活所必需的东西。可是,亚里士多德却把国家同其他社会团体分开,并突出国家的地位和作用,说什么国家是最高的社团,它的目的是实现“最高的善”。把国家和社会分开而找出理由,说明国家是必要的、中立的、为“人民”谋福利的等等,乃是此后绝大部分的剥削阶级思想家袭用亚里士多德否认国家阶级本质的办法。西塞罗(Cicero,公元前106—43)说国家是“人民的事务”

,阿奎那(Aquinas,127—1274)认为国家的职能是使“公民得到快乐而有道德的生活”

,这些固然都是受了亚里士多德的影响;就是近代思想家如博丹(Bodin,1530—1596)认为主权是国家特有的权力,它是划分国家和其他社会团体的标准的看法,也显然可以从中考出亚里士多德的语汇和基本概念。

至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洛克(Locke,1632—1704)

、卢梭(Rouseau,1712—178)等等,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边沁(Bentham,1748—1832)

、孔德(Comte,1798—1857)等等,以及帝国主义时期的法学家如狄骥(Duguit,1859—1928)

、凯尔森(Kelsen,181— )等等,无论他们用什么具体论据来掩盖国家的阶级本质,他们都是采取先把国家和社会或其他社会团体分开,然后再为国家的权力辩护这一办法的。

当然,采取柏拉图那种把国家同社会混为一谈而后再说明国家权力的必要性的办法的,也不乏其人;但这个办法在社会愈益向前发展、阶级斗争愈益趋于激烈之后,便愈发不能欺骗人民了。

剥削阶级在阶级斗争中有他们一套手段和“理论”

;但是,阶级斗争的科学却是有了马克思主义才有的。亚里士多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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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得出这样的国家理论,根本上是由于他的奴隶主阶级立场使然;但也正由于他坚持奴隶主的阶级立场和观点,他也就不可能用正确的方法来探索国家的阶级本质。他一方面认为国家是由家庭到村落由村落到国家这个“历史的”过程发展的结果,另方面却又用“人的本性”

(man‘s

nature)这一概念来阐释国家之所以为“最高的”团体的理论根据。亚里士多德的父亲是个医生,他自幼就受了生物学方面知识的影响。

他对于“自然”

(nature)

是采取生物的观点的解释。

这一生物的自然观、本然观或本性观,首先把事物的本性看成是一个发展的过程,而终于认为发展到最高阶段才算充分地体现了它们的本性、本然或自然。例如一根树苗虽然具有其所以为树的本性,但只有经过长期发展成长为一棵大树的时候,才能成其为十足意义的树。动物也是如此。在这个意义上,他说:“人的本性就是政治的动物。”就个人论,他不是“自足的”

,家庭和村落的生活,虽然是较高的发展阶段,但最高的,使“快乐而光荣”的生活成为可能的,则是国家的生活。从个人到国家被他看成是个由不完全到完全、由根本意义到十足意义上的人实现其本性的过程。家庭生活、村落生活只是使生活成为可能,而国家则以实现人的美满生活为目的。因此,国家的生活是人的本性的完成。

人性论虽然是到文艺复兴时期才由新兴的“中等阶级”

所制造的理论,但它的萌芽却是可以在亚里士多德的学说中找出来的。这并不奇怪;因为一切剥削阶级的压迫被剥削者的基调,总归是一致的。在上述亚里士多德的议论中之所谓“人的本性”

,显然只是奴隶主统治阶层的阶级本性。只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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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才通过残酷的阶级斗争建立了并且要巩固他们的阶级统治,而奴隶则适得其反地要推翻这种统治。希腊的奴隶主不把奴隶当做“人”

,然而奴隶毕竟都是人,他们有的是一些陷于深重的债务不能自拔的穷人,有的是一些军事上战败的俘虏,也有的是为了其他原因被插上标志在奴隶市场上出卖的人。而且,自由贫民到了无以维生的境况的时候,也并不那么爱那个城市国家。由此可见,不但不同阶级有着不同的阶级性,即使是同一个阶级的不同阶层,也反映着对同一政权的不同态度。在希腊的奴隶起义中有自由贫民参加,贫民起义中有奴隶参加,这不正好表明他们对奴隶主政权的一致态度么?因此,所谓国家是“人”的本性的完成,只能意味着国家是奴隶主的阶级性的要求的充分实现。

“人”

同国家的关系显然是和生物由初级到高级的发展不同的。这种用生物成长的过程来和从个人到国家的发展相比拟,显然是不伦的比拟。尽管亚里士多德这种说法后来仍被封建时期以至资本主义时期的某些剥削阶级的学者所津津乐道,但它的掩盖阶级的、反科学性的实质,则是不言自明的了。

亚里士多德是比较看重法律的。有人甚至说,这恰恰足以证明他的政治学说的出发点是柏拉图《法律篇》中的思想。

但这一说法却是不恰当的,因为柏拉图是以法治为“第二等好”的统治,而人治才是最理想的或最好的统治。亚里士多德则认为法律的统治是最好的统治,所以不同。因此,我们把他对于法律的看法分析一下,是有必要的。

法律是什么?亚里士多德回答得很干脆:是“没有感情的智慧”

,它具有一种为人治所不能做到的“公正性质”。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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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士多德认为:人治中的“人”

,尽管聪明睿智,然而他有感情,因之即会产生不公道、不平等,而使政治腐化。用法律来统治则可以免却上述流弊:因为在这里,治者和被治者都是自由民(奴隶是不在话下的)

,他们之间是平等的,他们都享受法律上的权利;有了法律可以遵循,即统治者也不敢胡做非为,破坏法纪。

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的看法,同他对于国家的看法一样,都是根本否认阶级性的。当我们说: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时,我们认为那“意志”之中当然有这个阶级的“智慧”和“感情”在内。难道在镇压奴隶的希腊城市国家的法律中,没有奴隶主阶级的“感情”和“意志”么?难道在寡头制度的立法中,没有寡头势力力求压制民主势力的“感情”和“意志”么?显然是有的。奇怪的是,亚里士多德曾经研究过一百五十多个希腊国家的政制,在今天残存的《雅典政制》一书中,他也记述过许多富人当政立法,穷人起而反对的事实:难道在那当政的富人所立的法中就没有他门压迫和盘剥穷人的“感情”和“意志”在内了么?回答也只能是肯定的。因此,我们对于亚里士多德“法律是没有感情的智慧”的看法,只能有这样一个解释:剥削阶级总是企图掩盖法律的阶级实质的。

以上由亚里士多德对于国家和法律的概念,可以看出希腊奴隶主阶级对于他们的国家政权的一般看法——那就是说,不管在什么情况下,保持他们的统治永远是个大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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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奴隶主阶级的思想家中,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究竟代表哪个阶层的要求呢?这就必须考查一下他对实际政治的态度和主张了。

亚里士多德生当希腊奴隶制危机时期:一方面奴隶与奴隶主之间的矛盾加深,另方面富有奴隶主和自由贫民之间的斗争也日趋激烈。用亚里士多德的话说,“在任何国家中,总有三种成分:一个阶级(本文作者按:当做‘阶层’理解)十分富有,另一个十分贫穷,第三个居于中间”。第一个阶层,他又名之为寡头势力,第三个阶层,他名之为民主势力。两者都力求攫得政权,以便实行代表自己利益的寡头制或民主制。斗争不已,遂使当时的希腊奴隶主国家动荡不安。亚里士多德担心奴隶主国家的分崩离析,遂苦心孤诣地寻求稳定奴隶主阶级江山的途径。

作为自由民中等阶层的代言人,亚里士多德所开出的挽救城市国家危机的药方,是和他的老师柏拉图所开的药方不同的。

柏拉图代表富有奴隶主阶层,借口必要的社会分工,来严格地划分阶级,企图固定各阶级和阶层的地位和职事,从而巩固奴隶主上层的阶级统治。他不但仇视民主势力,也无视中等阶层的地位,他的“哲学王”一方面固然是知识贵族,另方面也是奴隶主上层的化身。亚里士多德则不但认为富有阶层“狂暴”

“暴戾”

,并且也认为贫穷阶层“下贱”

“狡诈”。

“这两者对于国家都是有害的。”惟有中等阶层“最不会逃避治国工作,也最不会对它有过分的野心”。

他们不像贫穷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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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得如何指挥”

;也不像富有阶层“只能够专横地统治”。

因此,中等阶层“乃是一个国家中最安稳的”阶层:“他们不像穷人那样觊觎邻人的东西,别人也不觊觎他们的东西,像穷人觊觎富人的东西那样;他们既不谋害别人,本身又不遭别人的谋害,所以他们很安全的过活。”

亚里士多德既然在伦理学方面崇尚中庸的美德,那么,在政治学方面,他也认为“中庸适度”是“最好的”

;而中等阶层在城市国家中恰恰是这个“中庸”的化身。

“最好的政治社会是由中等阶级[阶层]的公民组成的”。惟其如此,所以亚里士多德便把巩固希腊城市国家的希望,寄托在中等阶层身上。

究竟怎样来巩固或“稳定”呢?关键在于财产和人数的比例。亚里士多德认为:在一个国家中,中等阶层的人数比较多,而中等阶层就是那些“占有一份适当而充足的财产”

的人。惟其财产适当,所以不致为富不仁;惟其财产充足,所以不会凯觎他人;更重要的是,惟其人数较多,所以这个阶层就能衡平富有阶层和贫穷阶层的势力,而使国家“少受党争之祸”——亦即当时希腊奴隶主国家中的富人和穷人不断斗争之祸。同时,亚里士多德认为,也没有必要害怕后两个阶层联合起来,反对中等价层:他们是永远“彼此互相不信任”的,不会合作的。因此,亚里士多德最后认为:只有中等阶层才是富人和穷人的“仲裁者”

,也“只有在中等阶级[阶层]较其他阶级[阶层]之一或较两者都占上风的地方,政府才能够稳定”

,所以“最好的立法者都是中等阶级[阶层]的人……例如梭仑就是如此”。

亚里士多德在这里提到了梭仑,并不是偶然的。从亚里士多德的《雅典政制》残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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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看出他对梭仑这位公元前六世纪的雅典奴隶主国家的立法者,是如何的赞扬与同情。他说:梭仑曾“采取最优良的立法,拯救国家”。梭仑的“优良的立法”是什么呢?是抑制最富有的阶层,扶持最贫困的阶层,强化中等阶层。这种主张恰恰与上述亚里士多德的见解相似。

这就是亚里士多德“温和民主制”的主张,也是他对当时奴隶主国家所持的态度。这是一种什么主张和态度呢?很明显,是一种类似资产阶级改良主义的主张和态度。他看到了城市国家的“党争”的核心问题是财产不均的问题,他提出的解决方案不是任何意义上的根本变更财产制度,而是企图用局部改变中等阶层的人数和地位,来“改变”富有阶层与贫穷阶层之间的矛盾形势,从而“稳定”奴隶主国家的动乱不安局面。然而,在我们看来,他的目的是达不到的。希腊的中等阶层,正如小资产阶级之在近代一样,他们的经济地位是不稳定的。在希腊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中等阶层或者上升为富有阶层,或者下降为贫穷阶层。

那就是说,他们本身就是个不稳定的阶层。用一个经济地位不稳定的阶层来“稳定”由于另外两个阶层的矛盾和斗争而致不稳定的国家政权,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在事实上也是不可能的。

亚里士多德这位奴隶主阶级的爱智者(即哲学家)的智慧毕竟是受他的阶级立场所局限的,他看不到这点。相反,由于阶级感情的驱使,他还在《政治学》中费了一些篇幅提出预防革命的办法。他所探索的那些革命的原因,都是为他的预防革命的感情或目的服务的。一个具有类似改良主义思想的思想家之反对革命,当然是不奇怪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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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政 治 学

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希腊奴隶主国家危机的进一步加深。亚里士多德的温和民主制企图在保持奴隶主阶级统治的前提下,在根本保存大富极贫的前提下,用加强中等阶层的势力来巩固奴隶主的统治,终于是不可能的。事实上,假使没有亚历山大所造成的军事帝国的“希腊化”局面而使希腊各城市国家自然发展下去,它们的命运也必然是日趋分崩离析而濒于危亡。因为除了奴隶的起义之外,自由贫民同富有奴隶主之间的斗争,也已激烈到了极点。

柏拉图早已经说过:“穷人聚在城里,身怀白刃:有的负债累累,有的颠连无告,有的则兼有此两种不幸而充满愤恨,打算对付夺去他们财产的人——他们在打算造反。”由于“希腊化”时期以及罗马统治阶级由军事和政治胜利而造成的社会经济发展的可能,才使奴隶制国家在另外一种形式和规模下又继续了下去。

亚历山大成功的时候,亚里士多德还没有死。然而我们今天却丝毫看不出:他这位“高足”亚历山大的军事行动当时所造成的世界的新局面对他有任何影响。亚历山大揉合希腊文化与东方文化,而亚里士多德却仍然以非希腊人为“野蛮人”

;亚历山大把城市国家沦为意义大为降低的市府或省区,而亚里士多德却仍然认为它是“良善而自足的生活”的标的。凡此种种都说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理论已落在政治现实的后面了;它们是属于一个结束的时代,一个用城市国家的方式来统治的时代的理论的。

当然,我们更看重的是,他是一切剥削阶级政治学的创始人。

196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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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卷()一…………………………………………2…

B卷()二…………………………………………4…6C卷()三…………………………………………1…19D卷()四…………………………………………1…91E卷()五…………………………………………2…52F卷()六…………………………………………3…38G卷()七…………………………………………3…71H卷()八…………………………………………4…47I附录一 本书章节摘要…………………………4…80附录二 关于本书的题名………………………5…06

-- 19

2政 治 学

卷()一B章一 我们见到每一个城邦(城市)各是某一种类的社会团体,一切社会团体的建立,其目的总是为了完成某些善业——所有人类的每一种作为,在他们自己看来,其本意总是在求取某一善果。既然一切社会团体都以善业为目的,那么我们也可说社会团体中最高而包含最广的一种,它所求的善业也一定是最高而最广的:这种至高而广涵的社会团体就是所谓“城邦”

,即政治社团(城市社团)。

有人说城邦政治家和君王或家长或奴隶主相同,这种说法是谬误的。主张这种说法的人认为这类人物所不同的不在

① 社会团体,可以作为“二人以上群众所组成的‘团体’”

(参看《尼伦》卷五章八)

③。组成这种团体的分子可以是不相等的人们,如主奴(本书卷一章六)

,也可以是相等的人们(卷七章八)。

平等人之间的团体可以物资相通,由卖买而构成经济团体(《尼伦》)

,或由夫妇构成家庭,也可以凭共同目的,作共同活动而构成政治团体,如城邦(本书卷一章二等,《尼伦》卷八章十一等)。家庭无需契约,组成政治团体则应有契约(宪法)

(《尼伦》161b13)。城邦是行业和职能相异的分子的组合,在这种组合中,一定有统治和被统治两类人(本书卷一等)。

② 见柏拉图:《政治家篇》(Plato,Politicus)

,258E—259D;参看色诺芬:《苏格拉底回忆录》(Xenophon,Memorabilia)

i4。

12。

③ 本书注释中所引参考书籍:(一)见本书者,不写出书名,只举章节或页行数。(二)见亚里士多德其它著作者,只举书名(简写和原名见附录“书目”

Ⅵ)。亚氏书页行数都依《贝克尔校印本》(Beker

Text)。

(三)其它各家的书举作者和书名,原作者以一书传于后世者,常常只举作者名,书名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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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3

品种方面的相异,只在其所治理的人民在数量上有多寡之别而已。这样,奴隶主所关顾的只限于少许人数,关顾到人数稍多的则为家长;至于城邦政治家或君王,那就得关顾到更多的人数。依这种说法,一个大家庭和一个小城邦之间就没有实际上的差异;政治家和君王的分别也仅仅在这么一点:君王以个人掌握国家的全权,而政治家则凭城邦政制的规章加以治理,依照这种规章,全邦人民轮番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城邦政治家就仅仅在当值的年月执掌政权]。

这些说法实际上是不正确的;我们可以凭借向来应用的[分析]方法①阐明这个问题。恰好像在其它学术方面一样,应该分析一个组合物②为非组合的单纯元素——这就得把它分析到无可再分析的最小分子——,我们在政治学的研究中,也要分析出每一城邦所由组成的各个要素而一一加以考察。

由于这种分析,我们就能比较清楚地阐明上述各社会团体及其人物之间的差异,并由此辨明,对于上述题旨,是否可以得出一些有条理的论断。

章二  这样,我们如果对任何事物,对政治或其它各问题,追溯其原始而明白其发生的端绪,我们就可获得最明朗的认识。最初,互相依存的两个生物必须结合,雌雄(男女)不能单独延续其种类,这就得先成为配偶,——人类和一般动

①参看章八。主奴体系、家务体系、宪政体系三者有别,参看卷三章六。

②“组合物”的意义参看卷三章一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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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政 治 学

物以及植物相同①,都要使自己遗留形性相肖的后嗣,所以配偶出于生理的自然,并不由于意志(思虑)的结合。接着还得有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结合,使两者互相维系而得到共同保全。凡是赋有理智而遇事能操持远见的,往往成为统治的主人;凡是具有体力而能担任由他人凭远见所安排的劳务的,也就自然地成为被统治者,而处于奴隶从属的地位:在这里,主奴两者也具有共同的利害。

[我们应该注意,]女人和奴隶天然有别。自然的创造女儿绝不像铁匠的铸造德尔斐小刀②,使它能够具有多方面的用途;自然对每一事物各赋予一个目的;只有专用而不混杂使用的事物才能有造诣最精当的形性。

可是,在野蛮民族中,[反乎自然,]女人处于和奴隶相同的地位——实际上那里并没有真正够得上主治的人物,男女结合只是一个女奴配上了另一个男奴而已。所以诗人们说:

“野蛮人应该由希腊人为之治理。”

③在诗人们看来,野

①亚氏对植物雌雄的分别虽有这种意见,但在他的著作中未见到实证;参看《论动物的生殖》卷一章二、卷二章一。

②“德尔斐小刀”

,雅典那俄:《硕学燕语》(Athenaeus,Deipnosophistae)

,13C,说德尔斐人擅铸小刀以治理牺牲,并用于烹饪。这类小刀可兼作宰牲、剥皮、出骨之用。

依欧里庇得的悲剧《埃勒羯拉》(Euripides,Electra)

743—769行,通常须用三种刃具:宰杀用“尖刀”

,剥皮用“刮刀”

,出骨用“大刮刀”

(参看戈脱林:《德尔斐小刀》10页)。希西溪:《辞书》(Hesy-chius,Lexicon)解释这种用具为有刀和匙的复合工具。

③诗句见欧里庇得的悲剧《伊菲琪尼在奥里斯》(Iphig。

in

Aul。)

1266行。

古希腊讲授学术或论列事理,常常以诗为证,参看《形上》卷二。依上文,这里只需指证野蛮民族中有以妻女为奴隶而任劳作的习俗,亚氏却引出了希腊人应统治外邦野蛮民族的诗句,这是亚氏由于自己的种族和政治思想不期而作的流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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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5

蛮民族天然都是奴隶。

由于男女同主奴这两种关系的结合,首先就组成“家庭”。希西沃图的名句的确是真切的,他说:先营家室,以安其妻,爰畜牡牛,以曳其犁。

这里次于妻室所说到的牛,在穷苦家庭中就相当于奴隶。

家庭就成为人类满足日常生活需要而建立的社会的基本形式;因此嘉隆达斯对组成一个家庭的人们,称之为“食橱伴侣”

,克里特的厄庇米尼特则又称之为“刍槽伴侣”

②,其次一种形式的团体——为了适应更广大的生活需要而由若干家庭联合组成的初级形式——便是“村坊”。

村坊最自然的形式是由一个家庭繁殖而衍生的聚落;因此,有些人就称聚居的村人为“同乳子女”

,或称这样的聚落为“子孙村”。希腊古代各城市原来都由君王加以统率,而各野蛮民族至今还保持着王权,其渊源就在这里。家庭常常由亲属中的老人主持,各家所繁衍的村坊同样地也由年辈最高的长老统率,君王③正是家长和村长的发展。这种原始的家属关系,荷马关于古代散布世界的[圆眼巨人族的]聚落曾经说:

①见希西沃图:《作业和时令》(Hesiodus,Op。

et

Di。)405行。

②依π1P4等抄本和威廉拉丁旧译本应为“炉火伴侣”。

③希腊字(王)

,依缪勒:《语言学讲稿》(M。

Muler,Lectures

on

theJ

Science

of

Language)卷二282,说源出梵文“ganaka”

,意思即为“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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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政 治 学

“人各统率着他的儿女和妻子。”

古先的人既一般地受治于君王而且现在有些民族仍是这样,有些人就推想群神也得由一个君王(大神)来管理。人们原来用人的模样塑造着神的形象,那么凭人类生活来设想群神的社会组织也就极为自然了。

等到由若干村坊组合而为“城市(城邦)”

,社会就进化到高级而完备的境界,在这种社会团体以内,人类的生活可以获得完全的自给自足②;我们也可以这样说;城邦的长成出于人类“生活”的发展,而其实际的存在却是为了“优良的生活”。

早期各级社会团体都是自然地生长起来的,一切城邦既然都是这一生长过程的完成,也该是自然的产物。这又是社会团体发展的终点。

无论是一个人或一匹马或一个家庭,当它生长完成以后,我们就见到了它的自然本性;每一自然事物生长的目的就在显明其本性[我们在城邦这个终点也见到

①诗句见荷马:《奥德赛》(Homer,Odesy)

ix12—114;柏拉图的对话《法律篇》(Laws)也引及此句(卷三680)。远古“独眼”或“圆眼巨人”族散处世界各地,或栖岩谷,或居山岗,不立法制,人各管领其妻子,老死不相往来。

另一些史诗又以独眼巨人族为古希腊石匠和铁匠的祖先。

随后的诗人和史家或说这些力能搬运巨石、构筑居室的先民实在西西里(Sicily)

(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Thucydides,The

Peloponesian

War]vi,2)

,或说这是希腊阿尔咯斯地区迈西尼(Mycenae)等古城的建筑者(斯特累波:《地志》[Strabo,Geographia]373页)。

②“自给自足”

,解释见《尼伦》卷一章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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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7

了社会的本性]①。又事物的终点,或其极因,必然达到至善,那么,现在这个完全自足的城邦正该是[自然所趋向的]至善的社会团体了。

由此可以明白城邦出于自然的演化,而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人类在本性上,也正是一个政治动物)

②。

凡人由于本性或由于偶然而不归属于任何城邦的,他如果不是一个鄙夫,那就是一位超人,这种“出族、法外、失去坛火(无家无邦)的人”

③,荷马曾卑视为自然的弃物。这种在本性上孤独的人物往往成为好战的人;他那离群的情况就恰恰像棋局中的一个闲子④。

①原文简赅,未能充分表达辞意的,汉文译本增[],凡所增括弧内语都是原文已含蓄的意义,依据各家诠释加以添补,而以《纽曼(W。

L。

Newman)校注本》的注释为主。

②原文有时一词兼有数义,汉文译本偶或加()

,凡圆括弧内语和上文为同词或同语的异译,取义大同小异,读者可任择一词或一语。

③见荷马《伊利亚特》(Iliad)

ix63,原文稍异,语意略同。古希腊各个家庭的“炉火”或“坛火”设于“内室”

(家龛)。就广义说,希腊人称炉火为家庭。

由氏族信仰扩充而及于部族和城邦,坛火又成为城邦生命的象征。因故流离而去其本土,不得参与家祀的引为重大的悲哀;如果被放逐,不能不离开乡邦、舍其坛火的,则为重大的罪责,仅次于死刑。

④希腊的石碁,碁盘框内纵横各五线,共分三十六格,碁法好像罗马“卢杜碁”(ludus)和近代“欧洲棋”(backgamon)(参看傅居埃:《古人的博奕》[M。

Beq。

de

Fouquierès,Jeux

de

Anciens],303、385、391—398)。原意为“无轭的牛”

,现在作“局中闲子”

解;亚氏以此箴砭那些离群索居的超世之士,参看卷七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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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政 治 学

作为动物①而论,人类为什么比蜂类或其它群居动物所结合的团体达到更高的政治组织,原因也是明显的。照我们的理论,自然不造无用的事物;而在各种动物中,独有人类具备言语的机能②。

声音可以表白悲欢,一般动物都具有发声的机能:它们凭这种机能可将各自的哀乐互相传达。至于一事物的是否有利或有害,以及事物的是否合乎正义或不合正义,这就得凭借言语来为之说明。人类所不同于其它动物的特性就在他对善恶和是否合乎正义以及其它类似观念的辨认[这些都由言语为之互相传达],而家庭和城邦的结合正是这类义理的结合。

我们现在就进而论述城邦,城邦[虽在发生程序上后于个人和家庭],在本性上则先于个人和家庭。就本性来说,全体必然先于部分③;以身体为例,如全身毁伤,则手足也就不成其为手足,脱离了身体的手足同石制的手足无异,这些手足无从发挥其手足的实用,只在含糊的名义上大家仍旧称之为手足而已。我们确认自然生成的城邦先于个人,就因为[个人只是城邦的组成部分,]每一个隔离的个人都不足以自给其生活,必须共同集合于城邦这个整体[才能大家满足其

①人类天性乐于群居,孤独不合于自然,参看《尼伦》卷一章七、卷九章九。动物群居和独居之别,参看《动物志》卷一;社会性和非社会性动物之别,参看卷九。

②动物界声音和言语机能之别,参看《动物志》卷一、卷四。

③“全体”和“部分”的孰先孰后,参看《形上》卷五章二十五、二十六;又章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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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9

需要]。

凡隔离而自外于城邦的人——或是为世俗所鄙弃而无法获得人类社会组合的便利或因高傲自满而鄙弃世俗的组合的人——他如果不是一只野兽,那就是一位神祇.人类生来就有合群的性情,所以能不期而共趋于这样高级(政治)的组合,然而最先设想和缔造这类团体的人们正应该受到后世的敬仰,把他们的功德看作人间莫大的恩惠。人类由于志趋善良而有所成就,成为最优良的动物,如果不讲礼法、违背正义,他就堕落为最恶劣的动物。悖德(不义)而又武装起来,势必引致世间莫大的祸害;人类恰正生而具备[他所特有的]武装[例如言语机能]①,这些装备本来应由人类的智虑和善德加以运用,可是,这也未尝不可被运用来逞其狂妄或济其罪恶。于是失德的人就会淫凶纵肆,贪婪无度,下流而为最肮脏最残暴的野兽②。

城邦以正义为原则。

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③。

章三  从上面那些分析,已明确了城市(城邦)所由组成的各个部分,既然城邦的组成[基本上]包含着许多家庭,我们就应该先行考虑到“家务管理”。

一个完全的家庭是由奴隶

①“武装”

,依《纽曼校注本》卷二130页注释,解作“言语机能”。

②参看《动物志》卷六章575b30③本书卷一开始两章阐明人类团体的社会发展,也说到了政治组织的伦理基础,可以同《尼伦》卷一章一章二1094和卷十章九,同《修辞》卷一章二、章四相对勘。依照这些章节,可知亚氏的政治学是以伦理研究为先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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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政 治 学

和自由人组合起来的,家务的各个部分就相应于这些组成分子。研究每一事物应从最单纯的基本要素(部分)着手;就一个完全的家庭而论,这些就是:主和奴,夫和妇,父和子。

于是,我们就应该研究这三者各自所内含的关系并考察它们的素质:(1)主奴关系,(2)配偶关系——在我们的语言中,用“配偶”

这个用语表示男女的结合是不合适的——,(3)

亲嗣关系——“亲嗣”

①这个用语在这里也并不完全适当。在这三项要素以外,还有另一项要素(部分)

,即所谓“致富技术”

,有些人认为整个“家务”就在于致富,另一些人则认为致富只是家务中的一个主要部分;这种技术上的性质我们也得加以研究。

让我们先行讨论主奴这一项,探究主奴的结合对人类日常生活有什么实际的利益,并[在理论上求取这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引致较胜于现在流行的观念。有些人认为管理奴隶是一门学术,而且家务和政务,以及主人的治理奴隶同政治家和君王的统治人民完全相同,这在前面我们业已提及②。

可是,另一些人却认为主奴关系违反自然。在他们看来,主人和奴隶生来没有差异,两者的分别是由律令或俗例制定的:主

①“配偶”

,主要在繁殖,偏重生理意义;“育儿”

,兹译为“亲嗣”

;两个用语都不能表达“夫妇”和“父母子女”在社会团体中的伦理和经济关系,所以说不合适。

②见上文。色诺芬:《经济论》(Xen。

,Oeconomica)和柏拉图:《政治家篇》都持有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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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11

奴关系源于强权;这是不合正义的①。

章四  财产既然是家庭的一个部分,获得财产也应该是家务的一个部分;人如果不具备必需的条件,他简直没法生活,更说不上优良的生活。又,每一个专业的工人,必须具有各自的专门工具,才能完成他的工作(功效)

;这在治家而论也是这样②。至于“工具”有些无生命,有些有生命;对一个航海者③说来,例如舵是他所运用的无生命工具,而船头守望者是他所运用的有生命工具——在每一专业中,凡从属的人们都可算作[业主或匠师完成他的工作的]工具。这样,“财

①法律出于“强权”或基于“自然”的论辩屡见于柏拉图的对话如《普罗塔戈拉篇》(Protagoras)

37D、《蒂迈欧篇》(Timaeus)

64D、《理想国》(Rep。)

359C等。智者大都认为法律出于强权,奴隶制度既由法定,便不合自然。

《亚里士多德残篇》八四录有诡辩家(智者)吕哥茀隆(Lycophron)语,否定人类种姓应有贵族和贱族之分。

《修辞》卷一章十三名句:“大神令人类全都自由,自然从来不曾强迫谁当奴隶”。依古诠疏,其语出于演说家(修辞家)阿尔基达马(AlciAdamas,盛年,公元前432年)的《麦西尼亚演说》(Mesenian

oration)。亚氏这一节可能指阿尔基达马,也可能指犬儒学派(Cynics)

如翁尼雪克里图(OnesicriAtus)等。翁氏随从亚历山大远征到印度时,盛称印度的缪西堪人(Musicanus)

,境内无奴隶,其国礼法良善(见《斯特累波》:卷十五710页)。犬儒学派自安蒂叙尼(Antisthenes)和狄欧根尼(Diogenes)以下都鄙薄礼法的出于强权而反对人类凭借威力来奴役他人。

②从O1抄本翻译,同阿雷丁诺(Aretinus)

拉丁译文“etiamin

re

familAiare“意义相符。Ⅱ组抄本都作”治家和为政也是这样“

,同威廉旧译(Vet。

Int。)

yconomico

et

politico,意义相符;但这和本节题旨不符。

③地中海古代航海,船长指挥两领班:在船梢的舵师和在船首的守望者;舵师管理舵工等,守望者则管理桨工(桡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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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政 治 学

产“

(所用物=所有物)就可说是所有这些工具的总和,而每一笔财产(所有物)就都是谋生“所用的一件工具”

;奴隶,于是,也是一宗有生命的财产;一切从属的人们都可算作优先于其它[无生命]工具的[有生命]工具。倘使每一无生命工具都能按照人的意志或命令而自动进行工作,有如达达罗斯的雕像或赫法伊斯托的三脚宝座①,荷马曾经咏叹的那个宝座,能自动进入[奥林匹斯山]群神的会集②,这样,倘使每一个梭都能不假手于人力而自动地织布,每一琴拨都能自动地弹弦,[倘使我们具备了这样的条件,也只有在这样的境况之中,]匠师才用不到从属,奴隶主(家主)才可放弃奴隶③。

[这里,可是,还得认识另一项分别:]我们方才涉及的工具[例如梭]是“生产工具”

,而另一种家有财产(用品)

[例如奴隶或其它器具]则是“行为(消费)工具”。由梭的应用,可以获得另外一些物品;但由另一些工具的应用,如衣服或床的应用,就只是应用(消费)而已。生产和行为是

①达达罗斯,见《伊利亚特》v,60,及其它古诗中,传为克里特岛克诺萨斯城(Knosus)米诺斯(Minos)王时代巧匠。达达罗斯曾经为王女阿里亚妮(Ariadne)制作一队女伎,能够自动起舞。参看挪克(Nauck)编《欧里庇得剧本残篇》373等。赫法伊斯托(拉丁神名,作Vulcanus)

,“火神”为冶铸和铜铁匠之祖,曾为其祖父宙斯大神制宝座和神杖。

②《伊利亚特》xvi376。

③马克思:《资本论》,卷一,第四部分,第五章第三节论及机器对于工人的影响曾引及这里自动织布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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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31

人类两种相异的活动①,各各需要有适当的工具,因此工具也得有两种相应的差别。

[家常]生活既不属于生产而为行为,那么[家]奴作为生活的工具,就仅仅是人生行为方面的从属②。

又,所谓“一件用品”

(“一笔财产”)原来是指家产中的一个部分而言,家产既有所属,那么每一件用品(财产)

不仅属于全部家产,又应当属于那应用用品的人(财产的所有者)。这样,以一个家庭来说,谁是主人的奴隶和谁是奴隶的主人,原来都是家庭的一个部分,但奴隶作为用品(财产)

而言,即这一笔财产,应该完全属于运用他的人,而主人[就另有家务管理以外的自由生活而言]便不属于奴隶。于是我们可以明了奴隶的性质和他的本分了:(1)任何人在本性上不属于自己的人格而从属于列人,则自然而为奴隶;(2)任何人既然成为一笔财产(一件用品)

,就应当成为别人的所有物;(3)这笔财产就在生活行为上被当作一件工具,这种工具是和其所有者可以分离的③。

①“制造”或“生产”和“行为”或“活动”之别,参看《尼伦》卷六章四章五。这里的“行为”指同生产活动相对的消费活动;另一组相对的意义为前者指勤劳的体力活动,后者指闲暇的德操和文化活动。

②由上文织梭和琴拨句以及衣服或床句分析无生命工具为生产和消费两类;有生命的工具也应该分别为从事生产的“农奴”和从事家务(消费)的“家奴”两类。

③奴隶和奴隶主可以分离,意思是主人可以转让或出卖奴隶。关于奴隶的界说和奴隶与自由人的区别,参看本书卷六;又《形上》卷一、卷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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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政 治 学

章五  其次,我们应该研究上述那样的奴隶是否天然存在于世上;对于这样的人,奴役恰好是他的本分而且也是合法的制度,或者相反,一切奴役都违反自然?这个问题,无论依照理智或根据事实都不难予以解答①。世上有统治和被统治的区分,这不仅事属必需,实际上也是有利益的;有些人在诞生时就注定将是被统治者,另外一些人则注定将是统治者。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种类为数很多。被统治者的种类较良好,则统治者也就较优,——例如对于人的管理就优于管理牲畜。因为一方主治,另一方受命而行,两者合力,就可完成一项事业,合作的两方较高,所完成的事业也就较高。

一切事物如果由若干部分组合而成一个集体,无论它是延续体[例如人身]或是非延续体[例如主奴组合],各个部分常常明显地有统治和被统治的分别。这种情况见于自然界有生命的事物,也见于无生命的事物;无生命事物,例如一支乐曲,其中也一定存在某种主导[和辅佐]的原则。但这类事例牵涉得太广泛了;我们这里应该限于生物的范围而举出其中最高级的组合,即灵魂和身体,前者自然地为人们的统治部分而后者自然地为被统治(从属)部分。关于这样的生物,我们应当注意到他保持在健全的自然状态的场合;我们所要考察的就应该是灵魂和身体都在最优良状态中的人,这种人,灵魂统治着他的身体是明确的。我们绝对不可拿那些处于腐坏状态而丧失本性的人作为例子,那些确是腐坏了的或[暂时]腐坏了的人,情况便恰恰相反——他们既丧失自然本性,

①下文所作说明涉及理论和事实而偏重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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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51

身体就统治着灵魂。

无生命事物姑且置而不论,就生物界的现象说,我们可以见到——也可以说,在这一方面方始可以确切地见到——专制和共和(宪政)两种体制:灵魂的统治身体就掌握着主人的权威而理性的节制情欲则类似一位政治家或君王的权威①。这是明显的,身体的从属于灵魂(人心)和灵魂的情欲部分的受治于理性及其理智部分②,总是合乎自然而有益的;要是两者平行,或者倒转了相互的关系,就常常是有害的。

[人生内心的这种现象也表显于其外表生活;]灵魂和身体间的关系也适用于人兽之间的关系。驯养动物比野生动物的性情为善良,而一切动物都因受到人的管理而得以保全,并更为驯良。又,男女间的关系也自然地存在着高低的分别,也就是统治和被统治的关系。这种原则在一切人类之间是普遍适用的。这里我们就可以结论说,人类的分别若符合于身体和灵魂,或人和兽的分别,——例如在专用体力的职务而且只有在体力方面显示优胜的人们,就显然有这种分别——那么,凡是这种只有体力的卑下的这一级就自然地应该成为奴隶,而且按照上述原则,能够被统治于一位主人,对于他实际上较为合宜而且有益。所以,凡自己缺乏理智,仅能感应别人的理智的,就可以成为而且确实成为别人的财产(用

①参看柏拉图:《斐多篇》(Phaedo)80A。

②灵魂的“理智部分”和“理性”(人心)相应,无理智部分与“情欲”

(欲望)和“身体”相应;参看本卷、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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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政 治 学

品)

,这种人就天然是奴隶。这里,他还是有别于其它动物,其它动物对于人的理智没有感应,只是依照各自的秉赋(本能)

活动。

但奴隶的被应用于劳役同驯畜的差别是很小的;两者都只以体力供应主人的日常需要。

[如果不谈心理现象,而专言身体,]自然所赋予自由人和奴隶的体格也是有些差异的,奴隶的体格总是强壮有力,适于劳役,自由人的体格则较为俊美,对劳役便非其所长,而宜于政治生活——政治生活包括战时的军事工作和平时的事业。可是,反乎自然的事例仍然时常遭遇到;有些奴隶的体格也像自由人那么俊美,有些奴隶还具备自由人的灵魂。但这些例外不足为凭,自然所赋予人类的体格既有区别而且区别的程度竟有如神像和人像之间那样的优劣分明,那么,大家应该承认体格比较卑劣的人要从属于较高的人而做他的奴隶了①。

虽然灵魂的优劣凭身体的优劣难于辨识,这个原则如果已适用于身体方面的差异,则根据灵魂方面的差异来确定人们主奴的区别就更加合法了。这样,非常明显,世上有些人天赋有自由的本性,另一些人则自然地成为奴隶,对于后者,奴役既属有益,而且也是正当的。

章六  但是,不难见到,反对上述理论的人也持有他们的

①以体格俊美和粗陋分别人类的等级为重视人体美的古希腊人所特有的观念。柏拉图:《政治家篇》301D-E、本书卷七都以体格和灵魂两者并论人类的高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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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71

正当理由。

“奴役”和“奴隶”两词都有两方面的含义。

[在上面所说明的自然奴隶之外,]还有一类法定奴隶和强迫奴役。这里所指的法律就是战争的一些常例——凡战败者都归战胜者所有。好多法家谴责这种常例所立奴役的原则而控诉它为非法:他们认为力弱者应该从属于强有力者这种专重强权的观念[不合法理,]是可憎的。

对于这种原则的或是或非,就是贤哲们也不免意见纷歧。这个争议的根源和足以混淆双方论据的地方是这样的:人们假定了足以制服他人的最大权能必须是具有[物质]装备①的[精神]品德,所以,在战斗中,胜利的人,应该是具有优良品德的。既然把权能联系到某些品德,使有力者同时也成了有德者,双方的争点由此转到了正义问题(是否合法?)。一方认为必须存在相互的善意,这才合乎正义(合法)

,[凭惯例而起的强迫奴役是不合法的;]另一方认为优胜劣败的规律一任强者为主、弱者为奴,就是正义[而奴役自属合法]。要是澄清双方持论的混淆点,可见争论双方都有谬误而并不完美,我们还是维持尚善的宗旨,认为主奴关系应该以善良和卑恶为准则②。

有些人一面坚持由战争成例所造成的奴役为合乎正义——因为法律或成例就是正义的一种衍生物——而另一方面

①“装备”

(卷七章一,译“配属”亦取装备之意)

,或译“手段”

、“方法”。

参看卷七。

②亚氏不承认强权为含有善德而合乎正义,他否定由战争造成的强迫奴役,认为这是不合自然的。但他认为人类德能天生有差异,像劣种从属于优种的奴役,就合乎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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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政 治 学

却自相矛盾:首先,他们承认发生战争的原因也可能是不义的,其次,他们又知道凡是身心不应当被奴役的人实际上就不应该降为奴隶。如果依照他们所坚持的原则,虽是最优良的氏族,自己或其父母一旦身为战俘而被卖为奴,自身及其子孙,就应该永远沦为奴隶了①。

希腊人谁都不乐意称优良的希腊种人为奴隶,他们宁愿将奴隶这个名称局限于野蛮人(外邦人)

②,[而他们实际上却又承认战俘可用作奴隶。撇除他们思想上的矛盾,]大家真正这里亚氏行文应用着他惯常的方式:先列举两种敌对论点,然后寻取可以“疏通或消解双方的论点”的途径,以显示双方所持论点都是片面的。

的命意就落在我们前面所说“自然奴隶”上面了。在他们看来,世上有些人[野蛮族]到处都应该是奴隶,本性上就是奴隶,另一些人[希腊人]到处都应该自由,本性上就

①马其顿入侵希腊半岛各邦的前期,雅典反马其顿的民主党人莱喀古士(Lycurgus)

曾创制法令,禁止雅典人购买战俘中的自由人为奴隶。

亚里士多德那时年五十五岁,在雅典讲学。这一节维护自然奴役、反对强迫奴役的议论是违反马其顿制度而拥护莱喀古士主张的。

但亚氏当时又是被敌视为倾向马其顿而反对民主雅典的。

②希腊人称非希腊人为“吧尔吧”人,犹如犹太人称非犹太人为“外邦人”

(gentiles)。希罗多德:《希腊波斯战争史》(Herodotus,Historiae)卷二158说,埃及人称非埃及人为“异舌”

,即“异语之人”

,也好像中国古代黄河流域各族称吴楚为南蛮“鴃舌”

之人。

阿里斯多芳:《群鸟》(Aristophanes,Avibus)

19:戴胜以希腊语教“异邦鸟”

,各鸟既习希腊语,就自称为“希腊鸟”。随后,希腊人卑视外邦人,以“吧尔吧里哥”作为“野蛮的”形容词(约在公元前第五第四世纪间始流行)

,而视波斯、意大利、黑海两岸欧亚各民族都是“野蛮民族”。罗马兴起后也相承而称罗马和希腊以外各族为“野蛮人”

(barba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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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91

是自由人。由奴性所引起的观念,也适用于优种(贵族)的观念。希腊人以优种(贵族)自居,不仅在本国是优种,就是到世界任何地方,都应该是优种,他们认为外邦人只在本国内可以优种(贵族)自居,[到了别国,就显得并不优良]——这样,优种就得分成两类,一类是绝对的优良和自由,另一类就不是绝对的。西奥德克底剧本中海伦娜说①:“双亲皆出于神裔,谁得辱呼我为婢?”

这些措辞所含蓄的意思就在以品德的善恶为奴隶和自由人以及劣种和优种的判别②。

照他们的想法,人生人,兽生兽,善人的后裔也应该是善人。这虽然确实是自然的本旨,但自然也不能常常如愿地维持这样的规律。

上述议论的纷歧显然是有根据的,现在所有的奴隶或自由人实际上并不完全是自然奴隶或自然自由人。同样,很明显,人类确实原来存在着自然奴隶和自然自由人的区别,前者为奴,后者为主,各随其天赋的本分而成为统治和从属,这就有益而合乎正义。谁要是滥用或误用主人的权威,那就必

①参看挪克编《西奥德克底残篇》(Theodectes,Fragm。)3。

②《斯特累波》66页:“埃拉托斯叙尼说,有人屡屡教导亚历山大要以希腊人为友,以外邦(野蛮民族)人为敌。人类毋宁以品德的善恶为别,不宜以希腊和外邦(国境或言语)为别。”这里好像埃拉托斯叙尼(公元前第三世纪下叶)正在批评亚里士多德的民族思想。但本书这一节,亚氏也确实抱有埃拉托斯叙尼的大同思想。这类大同思想也见于伊索格拉底:《腓力》(Isocrates,Philipus)

154节和柏拉图:《政治家篇》26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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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政 治 学

然损害主奴双方的利益。部分和全体,有如身体和灵魂,必然利害相同;奴隶和主人虽是两个不同的人身,但从主奴体系上说,奴隶就成为从属于主人的一个部分。在合乎自然的奴隶体系中,两者各尽自己的职分,这就存在着友爱①和共同利益。但凭借权力和法律所造成的强迫奴役,情况恰恰相反[那里将充塞着仇恨和利害的冲突]。

章七  从以上的一些分析,已经可以见到主人的权威异于政治家的权威,各种权威(统治制度)

,并不像有些思想家所说②,全都相同。政治家所治理的人是自由人:主人所管辖的则为奴隶。家务③管理由一个君主式的家长掌握,各家家长以君臣形式统率其附从的家属;至于政治家所执掌的则为平等的自由人之间所付托的权威。固然,家主之为家主由于他的本分,并不因为他具有家主学术④,奴隶和自由人也各凭本分而为奴隶和自由人,但是,这里仍然可以各自具有一门家主学术和一门奴隶学术。所谓奴隶学术大概就是那位叙拉古

①“主奴间的友谊”详见《尼伦》卷八章十一,其大意说:“奴隶作为奴隶,和主人异格,不讲友爱;但主奴既同为人类,自然存在着人间之爱。”照这个论点说,奴隶就不应单纯地被当作生产或行为的工具。

②参看上文注。

有些思想家是指柏拉图等。柏拉图认为政务和家务其道相通。这里亚氏分析希腊城邦的平民和共和各政体为自由人间的治理,异乎主奴体系。家主类似君王只合于君主之邦。

“野蛮”民族大都实行王制;希腊诸城邦到古典时代,王室已很少了。

③这里所说“家务”

,除主奴外兼及夫妇、父子,三进都由“家长人主治。

④参看柏拉图:《政治家篇》259C、29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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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12

人①所传授的本领,这位教师教导奴隶如何做好日常应做的工作,借以收取微薄的报酬。奴隶学术还可以从日常劳务扩充到专门技艺,例如烹饪②等家事科目。

在奴隶的职分中,有些工作[如给使杂役]虽属急需,却不如另一些[如专门技艺]受人重视;所以有句谚语说:“奴隶有先后,主人有高低。”

③当然,所有这些学术仍然是奴隶们的鄙事。

至于主人的学术就着重在怎样运用奴隶,主人并不是由于他占有多少奴隶而成为主人,能够运用奴隶,这才真正成为主人。所谓家主学术既在运用奴隶,那就只需知道如何指挥奴隶,使他们各尽所能,这样的学术实际上并不是怎么高深或博大的学术④。

因此,有些人需要摆脱家务的烦琐而从事于政治业务或哲学研究的,尽可把奴隶的管理委托给一个管家人(执事)。

说到如何依照合法手续获得奴隶,这就全然不同于为主为奴的学术;这应当归属为战争技术和狩猎技术中的一个部

①加梅拉留:《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与经济学译文和疏释》(Camerarius,Politicorumet

OeconomicorumAristotelis

Interpretationes

et

explica-tiones)

45页说,这位叙拉古教师当即讽刺剧诗人费勒克拉底(Pherecrates,盛年,公元前438)所作一个剧本的主角“奴隶教师”之类。

②马哈斐:《希腊社会生活》(Mahafy,Social

Life

in

Grece)

287页说,马其顿富室的厨师和医师都由奴隶担任,此风后来还盛行于希腊各邦。

③这句谚语并见菲利蒙(Philemon,和亚氏同时代作家)的喜剧《全能者》(Pancratiastes)

,迈恩纳克(Meineke)编《希腊喜剧残篇汇编》2。

④亚氏不重家主学术(家务管理)

,他的立论同色诺芬相异。色诺芬:《经济论》第十三、二十一等章说,治家犹治国,役使群奴,致其手足之勤,俾南亩丰稔,庭宇整秩,既是人生要务,亦为应予重视之一门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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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政 治 学

分①。这里,对于主奴的定义及其分别已说得够多了。

章八 前面已经说明②,奴隶是财产的一个部分,照我们惯常应用的方法③,现在当进而研究财产的一般问题并通论致富方法④。这里应该首先考察获得财产的技术是否就是家务管理,或只是家务的一个部分,或只是附属于家务的一个支节⑤;如果是附属性质,则我们还须分别其在性质上为类于制梭技术的附属于织布技术;还是类于铸铜技术的附属于造像技术。这两种各自附属于其主艺的副艺,性质有别,其一为主艺的工具,另一则为主艺的材料。所谓“材料”

,我是指事物所由造成的原料:例如羊毛,织工用以制呢,青铜,雕塑家用以铸像。显然,家务管理的技术不同于获得财产的技术。后者的职务是供应[或供工具或给材料],前者的职务是运用,家务管理技术不正是运用家财所供应的事物么?

[如果说获得财产的技术的确不同于家务管理,]但这是否是家务管理的一个部分或是另一门独立技术,仍然是一个

①依照这句话,在战争中所得蛮族俘虏以及向蛮族地区猎取男女而用作奴隶,亚氏都视为“自然奴隶”。参看卷七章十四。

②本卷章四。

③亚氏所谓“惯常应用的方法”是指由部分而及于全体的“分析”方法和由胚胎追踪其形成的发生学的研究方法,即“溯源”方法。

④“致富方法”

,纽曼解释作“供应学术”

,以与“消费学术”(“使用学术”)

相对,而成为经济学中的两门基本技术。

本书中,这个名词的含义不甚明确:(一)有时把财富同于生活所需(财产)

,这就同于合乎自然的“获得财产技术”。

(二)常被用以指称不合乎自然的“获得金钱的方法”

(例如下章)。

(三)有时包含一切合乎或不合乎自然、正当或不正当的致富方法。

⑤这个问题已在章三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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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32

疑问。财富有许多种类,倘使有力求致富的人遍想各种财货的来源,他首先就会考虑①到农作是否为致富方法的一部分,或是另一种独立技术。实际上我们将由此遍询一切足以营生和积财的行业。问题又引到另一方面:维持生活的食料为类甚多,动物和人类都需要食料来维持生命,于是不同的食料使他们形成了不同的生活方式。在动物界中,我们见到有些群居,有些独处(散居)

,我们又见到它们的摄食,有些吃肉,有些吃草,有些则荤蔬全吃,其营生方式的为聚为散,就随他们摄食方式的相异而有区别②。自然任令动物各各按照觅食营生的便利而养成各自的生活习性,这种习性即使在同一类的动物中还大有差异,肉食性动物各品种中各选择不同的肉料,蔬食性动物各品种对草木和籽实的嗜好也各有偏爱。

人类生活方式也同各种动物相似,相互间具有很大的差异。人类中最懒散的要算是牧人(游牧民族)。

他们以驯养的动物为食,生活最容易,这就较为闲逸;他们的畜群因饲草的荣枯丰歉而转移牧场,他们也得跟着流徙,这仿佛是在耕种“一块生长活物的田园”

,另一些人靠狩猎营生,狩猎[捕捉野生动物]又有多种不同方式。有些人以劫掠为生;有些居住湖畔、河边、沼泽地区或海滨的人就宜于从事渔捞;另一些人则以捕禽逐兽为业。

可是,人类中的大多数是在耕种土地,栽

①“首先”承“遍想”

,增“考虑”字样。亚氏文偶有这类缺字,缺字隐含于上下文中,异于[]方括弧内所添补的原文未达辞意。汉文依纽曼注释补足这类缺字,以下不另注明。

②肉食性猛禽猛兽多独居,蔬食性动物多群居,参看《动物志》、等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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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政 治 学

培植物,拿收获来作为给养。凡是靠自己的劳力,不凭交换和零售(经商)以取得生活资料的人们,依上所说,可以综括为五种不同方式:游牧、农作、劫掠①、渔捞和狩猎。有些兼营两种谋生的方式,以便长期保持丰稔,当一业不利或欠缺的时期,他们就应用另一方式来觅食:例如游牧民族常常干劫掠的勾当,而农夫也时常出外狩猎;跟着各处生活的不同需要和各种人们的不同兴趣,各各进行类似的兼业,以适应各别的生活方式。

这类赖以生养的财货(食料)

,一切动物从诞生(胚胎)

初期,迄于成型,原来是由自然预备好了的。蛆生动物[如昆虫]和卵生动物[如鱼、鸟、两栖、爬虫]在它们所产的蛆和卵中就配置着幼体发育,直至它们[成虫、小鱼、雏鸟等]能自己营生以前,所必需的全部养料;胎生动物,从分娩的时候起就自然地分泌所谓乳汁,在某一时期内,哺喂其婴儿②。

自然既为幼体做着这样周密的安排,我们可以推想它对于成形成年的各种动物也一定加以照顾。这样,自然就为动物生长着丰美的植物,为众人繁育许多动物,以分别供应他们的生计。经过驯养的动物,不仅供人口腹,还可供人使用;野生动物虽非全部,也多数可餐,而且[它们的皮毛]可

①地中海上,直至亚里士多德时代仍遗留着以海盗作为一种事业的习惯。

游牧民族不禁劫掠的风俗遗留得更久,例如阿拉伯半岛在穆罕默德以前,所称“蒙昧时期”

,尚有这样的记载。但这里以“劫掠”和农、牧、渔、猎四业并列,总觉突兀。

②蛆生、卵生、胎生各类发生概况,以及凭发生差异为动物分类依据,见《动物志》等章节及《生殖》卷二至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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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52

以制作人们的衣履,[骨角]可以制作人们的工具,它们有助于人类的生活和安适实在不少。如果说“自然所作所为既不残缺,亦无虚废”

,那么天生一切动物应该都可以供给人类的服用。战争技术的某一意义本来可以说是在自然间获得生活资料(财产)

;[战争就导源于狩猎,]而狩猎随后则成为广义的战争的一部分;掠取野兽以维持人类的饱暖既为人类应该熟悉的技术,那么,对于原来应该服属于他人的卑下部落,倘使竟然不愿服属,人类向它进行战争(掠取自然奴隶的战争)

,也应该是合乎自然而正当的①。

于是,获得财产这一种自然方式[广义的狩猎方式]的确应该是家务技术的一个部分。作为一个家主,他就应该熟悉并运用这些手段以取得家庭所必需的各种物品,而且不仅要足够当时所需的数量,还得有适量的积储,以备日后的应用。这种致富方式和技术不但有益于家庭团体,也有益于城邦团体。真正的财富就是这些物品。虽然梭伦的诗句中曾经说过,人们的财富并未订定限额②,这类真正的财富就供应一家的人的良好生活而言,实际上该不是无限度的。

有如其它各业(技术)所需的手段(工具)各有限度,家务上一切所需(生活资料和用以获得生活资料的工具)也一定有其限度。这些工具在数目及大小方面既各有

①参看上文、下文。

②参看伯格(Bergk)编:《希腊抒情诗人集》(Lyrici。

Gr。)

,“梭伦诗”

13、71。希西沃图:《神谱》(Theognis)

,27,意思相似,文字稍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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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政 治 学

限定,财富就可解释为一个家庭或一个城邦所用的工具的总和①。于是,这里已很明显,家主和政治家应该各自熟悉获得财产的这种自然技术,而我们也可由此认识到这种技术[如家庭对于狩猎,邦国对于战争,]存在于现世的理由②。

章九  但获得财产的技术另外还有一类,即通常所谓“获得金钱(货币)的技术”

,这个流行的名词造得极为合适。世人对财富没有止境的观念是从这个第二类的致富方法引出来的。

很多人认为前后这两类方式相同。

实际上两者虽属相近,却不相同。前述那一类方式是自然的[人们凭借天赋的能力以觅取生活的必需品],后者是不合乎自然的,这毋宁是人们凭借某些经验和技巧以觅取某种[非必需品的]财富而已。

让我们由下述论点来考虑这种致富技术:我们所有的财

①约翰。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J。

S。

Mil,Principles

of

Political

Economy)

“前言”

,所论“财富”定义就是根据这一节“财富”的解释。穆勒(173—1836)所拟财富的两个条件:其一为可以“储藏”

,这见于本节。另一为要具有“交换价值”

,这个条件本节没有言明,另详《尼伦》卷四章一。财富的“可储藏性”所以使空气、火、光等和农、食、住等相分离;清风明月虽同样为人生必需品,但取之无竭,用之不尽,既不可储藏也无须储藏,这就不能成为真正的财富。

参看孔德(1798—1857)

:《社会静态学》(A。

Comte,Social

Statics)英译本131页。

②依照第一、二章所列研究社会团体程序,应该由家庭、村落而进于城邦。

自四至七章叙述家庭这个团体,讨论了主奴关系后,挨次应该及于夫妇父子关系。

但章四因涉及奴隶为工具和财产,遂泛论致富问题,致富问题不限于家庭,本章末节引了城邦政治和战争的事例:这在行文上是一个很长的迂回。直至第十二章才回到夫妇父子关系这论题,回到原来的研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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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72

物,每一件都可从有两种用途。财物是同一财物,但应用的方式有别,其一就是按照每一种财物的本分而作正当的使用,另一则是不正当的使用。以鞋为例:同样是使用这双鞋,有的用来穿在脚上,有的则用来交易。那位把鞋交给正在需要穿鞋的人,以换取他的金钱或食物,固然也是在使用“鞋之所以为鞋”

,但这总不是鞋的正用,因为制鞋的原意[是为了自己要穿着,]不是为了交换。其它一切财物的情况相同,都可以兼作易货之用。从前的人们各自所有的各种物品,或者太少或者太多:因此以有余换不足,“交易”

[物物交换以适应相互的需要]原来是自然地发展起来的。我们随后看到的“贩卖”

[收购他人的财物,继而把它出售给另外一些人,以牟取利润]已是致富技术中不合乎自然的一个部分了。依照自然原则,人们两方如果已经满足了各自的需要,就应该停止交换[不进行无限制的牟利贩卖]。

在社会团体的初级形式中,即家庭中,全家的人共同使用一切财物,交易技术显然是不需要的。后来团体扩大[到成为村坊],交易行为就可能发生;一个村坊由各个部分(家庭)组合起来,每一部分(家庭)所有财物的种类和数量各不相同,这样,有时就需要进行交易——这样的物物交换,在野蛮部落(民族)中,迄今仍然流行着:他们用酒换麦或用麦换酒,或用其它类似的生活必需品换取另一些必需品,交易进行到相互满足生活要求为度,两方都直接从物易物[在交易之间,货币是没有的]。

这样的交易既然不是获得金钱的致富方法,那就不是违反自然的。这种简单的交易的继续发展,我们就可料想到它会演变而成比较繁复的另一种致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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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政 治 学

法(“获得钱币”

的方法)。

[人们逐渐需要作远距离的交易。

]一地的居民有所依赖于别处居民的货物,人们于是从别处输入本地所缺的货物,而抵偿这些输入,他们也得输出自己多余的产品:于是[作为中间媒介的]“钱币”就应运而生了。

[钱币制度的来历是这样的:]凡生活必需品往往是笨重而难于运输的,大家因此都希望有某种本身既属有用而又便于携带的货物作为交售余物及购取所缺货物的中介货物①。于是人们发现铁②、银以及类似的金属合乎这种要求。

起初这些金属就凭大小轻重来计值;最后,为了免除大家分别秤量的烦劳,每块既经秤量的金属就各各加上烙印,由这种烙印表明其价值③。

币制出现以后,跟着交易方法的变迁,就引致[以牟利

①《尼伦》卷五章五,说明货币的来历:“一切财货须用某一事物为之计量其价值,钱币就是这种计值单位,以钱币的数值表现每一货物为大家所需求的程度,各物就可依此相对照而互市了”。

“钱币的价值也可有高低,这不是永恒不变的;但比较其它货品的供求状况总是较为稳定,因此,一切货物都以钱币为之计价”。

②古希腊各邦如斯巴达(参看伪柏拉图对话《欧吕克雪亚》[Eryxias]40B)

、拜占庭和居叙可城(Cyzicus)等都曾经使用铁钱。

③“烙印”)

,常用字义为“性格”

,这里,用以表明币值,是指“烙印”。古希腊各邦钱币大都用图象作印文来识别:雅典小银币一奥布尔(obol)的印文为一头枭,两奥布尔则为一枭首而两身,四奥布尔的为两枭。

枭为雅典城的标记。

帖撒利亚以马为标记,其币,一奥布尔的为一马,双奥布尔的印文为一人骑马图(赫德:《钱币史》[Head,Hist。

Numorum],lvi页)。叙拉古大银币特拉赫马(drachma)

也以所烙印的马数计算币值(加特纳:《希腊古币的形式》[P。

Gardner,Types

of

Gr。

Coins],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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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92

为目的的]“贩卖”

,而贩卖就成为另一种方式获得财富(钱币)的技术。起初,贩卖还是不复杂的[钱币只用作计量单位,本业仍旧以交换物品为目的];这样进行了好久以后,贩卖商积累经验越多而操筹益精,他发现了在物品供求两方之间如何获取最大利润的方法。财富观念从物品转向钱币,人们因此想到致富的途径就是聚敛钱币,大家由此竟然认为以钱币作中介的贸易会产生钱币,而积储这些钱币正是财富了。

有时人们也曾经提出相反的观念。他们认为钱币只是一种虚拟的物品,其流行有赖于习俗的信用。附和这种思想的人竭力主张,币制依于一时的共信,是不合乎自然的;倘使惯用某种钱币的人们一旦改信另一种钱币,那么原来通行的钱币就失去其价值而买不到任何生活必需品了。富有余钱的人的确常常有乏食之虞;寓言中的米达斯,贪婪地祈求获得点金的本领,但在如愿以偿的时候,凡是他所触及的物品全都成了不堪食用的金质。以此为鉴,那么,重视这种“人们拥有许多而终于不免饿死”的金钱为财富,实际是荒唐的观念。

根据这些观念,鄙薄钱币的人们就企图对财富和致富方法觅取相异的解释。他们这种想法是正当的。自然财富和致富方法确实有异于上面的说法。获得财富的自然方法和家务管理相适应[以寻求一切生活资料为主];而另一种从事在货物交换之间,贩卖致富的方法则以寻求并积储金钱为主。后一种方法完全依靠金钱的权威;金钱是交易的要素,也是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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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政 治 学

易的目的①。

还有另一点差别:由这后一方式的方法所获得的财富是没有限度的②。医疗技术从求得健康来说是没有限度(止境)的,一般的技术在其所拟想的目的(效益)也都没有限度(止境)——各种行业都希望在其本业上获致最大的成果——但是每一种技术在它的本业上实际各有范围(限度)

,用以达到目的的手段也不是没有限度的。

获得财富的技术,在这里,情形也相似。企图由贩卖致富的人们就在求取上面所涉及的那种虚拟的财富,即钱币,那是没有限度的。另一方面③,致富技术要是纳入家务管理范围以内,就应该有限度;家务管理的功能[主要在必要数量的生活所需]不追求无限度的非必要财富。一切财富倘使从生活方面着想就显见得各有限度。然而世上竟反其道而行,从事发财的人们正在无止境地努力聚敛他们的钱币。

因为致富的两个不同方式颇相接近,这就发生混淆。他们都致力于获得财富,所运用的手段也相同,但所求的目的不同,这就各趋不同的途径,其一便是专以聚敛财富(金

①(“要素”)和(“界限”)两字各有多个意义。依照周伊特(B。

Jowet)的英译本,解释为“单位”

(取义于“字母”)和“计量”

,这样的译文同句相符。依照巴克尔(E。

Barker)的英译本,解释为“起点”和“终点”。兹译“要素”和“目的”。

②参看上文。

③第30行原文内(“无”)字实误,应删,汉文依培尔奈:《政治学》卷一至卷三校译本改订为“另一方面”而译作致富应该“有”限度。依《纽曼校注本》(卷二,文义注释190页)

,不改原文,另增,则全句意思应为:“但获得钱币‘殊非’家务管理的本业,家务管理所求的不是钱币而是物资的供应,这是有限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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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13

钱)为能事,另一却为生活而从事于觅取有限的物资。在两个方式互混时,人们往往误认家务管理的目的就是聚敛;其执迷之尤者便信奉钱币就是真正的财富,而人生的要图在于保持其窖金,或无止境地增多其钱币。人们所以产生这种心理,实际上是由于他们只知重视生活而不知何者才是优良生活的缘故;生活的欲望既无穷尽,他们就想像一切满足生活欲望的事物也无穷尽。又有些人虽已有心向往“优良”(道德)生活,却仍旧不能忘情于物质快乐,知道物质快乐需要有财货为之供应,于是熟悉致富技术,而投身于赚钱的事业。

这就是致富的第二方式所以成为时尚的原由。因为人生的快乐有赖于充分的物质供应,人们就尽心竭力于取得这些物质供应的技术;倘使凭借一门致富技术还不能完全如愿地达到目的,他们就把一切才德(职能)

①反乎自然的正道而应用到致富这一个目的上。譬如勇敢,原来是用以激发人们的信心和坚毅,并不是为了赚钱而培养起来的品德。军事技术和医疗技术亦然,两者的职责都不是为了赚钱;军事技术在取得战阵的胜利,医疗技术在使人健康。但我们现在所提到的那些人却把一切才德完全应用于致富技术,似乎[培养勇德的本意就在教育人勇于赚钱,学习军事或医疗技术就在利用胜利或健康来取得财富]世间一切事业归根到底都无非在乎致富,而致富恰正是人生的终极。

这里,我们已经陈述了那个非必要的致富方式,阐明了

①原义“才能”

;依照下文,包括“品德”如勇敢,以及“才能”如军事和医疗技术,所以译为“才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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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政 治 学

它的性质,并解释了为什么人们都向往于这种技术;我们也已经陈述了获得财产的那个必要方式,说明它同另一个方式[获得钱币]的差别,证明这是家务管理中一个合乎自然的部分,其功用就在为家庭觅取适量的生活资料,它不同于另一方式的漫无限度,这一种技术活动是有一定界限的。

章十  从以上的论断已足以解答我们前面的那个论题①:获得财富的技术是否属于家主(家务管理者)和政治家(城邦管理者)的范围,或者这种技术超出了他们的本业,他们的本业就只是应用财产[至于财产的如何获得就不需要由他们来操心],持有后一主张的人还可以有所申述,政治家虽然在经营人类团体的业务,却并不制造人类,自然创生人类并给他们设置了陆地、海洋及其它种种,以供应其生活资料。

家主只需在这个阶段上,就自然所供应的范围内运用一切现成的事物。

[以织工为喻,]织工的本分不在制造兽毛,而仅仅在应用兽毛,他应该辨识毛的质量,哪些适于纺织,哪些不适于纺织。

[家务管理技术也应该作类似的区分。

]倘使不加区别而混淆地坚持一切致富方法必须包括在家务管理之内,那么这里就可提出另一些问题,食料固然为人生所需要,健康也是人生所需要,医疗为什么没有一并包括在家务之内呢?

类似的其它事例也可提出同样的质询。合理的论断应该是这样:广义地泛说一位家主或政治家的业务,他是应该注意到

①章八首节,所拟论题为:获得财产的技术是否就是家务管理的一个部分。

该章末节,却从家务管理扩充到邦国。

这里所说“前面的论题”则仍旧指的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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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33

家庭或城邦中每一分子的健康的;但严格地说各人的职责,这就应该是医师的本分,而不是家主或政治家的本分。关于财富问题也相类似,在一个意义上说,获得财富也是家主的业务;但在另一意义上说,这就不是他的本分,而是家务管理技术中的一个枝节。一般说来①,如前曾陈述,财富是在进行管理家务之先,早已预备好了的。自然对于每一诞生的动物安排了维持其生命的资料;对于动物初生的子息[在尚未能自行觅食的时期]配置着足够的营养资料,这就可见自然的意旨了。所以在致富的各种方法中获取籽实(农作)和狩集动物(渔猎、畜牧)的方式总是合乎自然的。

我们已经说明②,治产(致富)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同家务管理有关系的部分(农、牧、渔、猎)

,另一种是指有关贩卖的技术(经商)。就这两种方式说,前者顺乎自然地由植物和动物取得财富,事属必需,这是可以称道的;后者在交易中指害他人的财货以牟取自己的利益,这不合自然而是应该受到指责的。至于[由贩卖发展起来的致富的极端方式]“钱贷”则更加可憎,人们都厌恶放债是有理由的,这种行业不再从交易过程中牟利,而是从作为交易的中介的钱币身上取得私利。

[贩卖脱离了物物交换的原意,钱贷又脱离了贩卖

①《纽曼校注本》(卷二195页)解释这句所以要附加“一般说来”或“从大多数说来”这一短语,是因为世界各地并非全部可以营生,有些城邦例外地贫乏,自然没有赋予足够的食料,譬如爱琴那(Aegina)岛土质既瘠,近海又少鱼虾(参看《斯特累波》376页)

,农、牧、渔、猎都无法经营,这就只能另外采取非自然的致富方法,如经商了。

②章八章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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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政 治 学

(商业)的原意。

]为了交易的方便,人们引用了货币,而钱商竟然强使金钱[做父亲来]进行增殖。这里显示了希腊人惯用的“子息”

①一字的真意,“儿子必肖其亲”

,如今本钱诞生子钱,所谓“利息”正是“钱币所生的钱币”。我们可以由此认识到,在致富的各种方法中,钱贷确实是最不合乎自然的②。

章十一③  关于致富技术的原理,我们业已充分讨论过了;现在要叙述实际运用的情况。所有这类性质的问题,在理论上固然要有充分的研究,但在实践时,还需要适应环境的种种经验。现在实际上应用的各种致富方法是:(一)第一,畜牧的经验——我们要知道各种家畜,例如马或牛或羊或其它,哪些品种最为优良,在何处饲养才能获得最多的利益。只有经验才能积累有关畜牧的知识而辨别畜种的优劣,并给它们

①原义为“子嗣”

,兼用作“利息”

,同汉文“子息”一词,义属双关,恰恰相符。英国莎士比亚剧本:《威尼斯商人》(Shakespeare,The

Merchant

of

Venice)中也曾经称“利息”为“本不生育的金属作子嗣”。

②雅典在公元前第四世纪已经成为希腊各城邦间商贩和金融的中心,放债取利的风气开始盛行。

城中和港埠已有钱庄;航业和国际贸易常常向钱庄借款。

参看卷七章六。

③这一章若干论点同以上数章不符,例如“致富技术”的区分就不同于章八至十;有人怀疑此章非亚氏原著。纽曼(校本卷二196—8页)认为这一章仍然是亚氏的著作,同上面三章有些分歧是因为着笔先后、非一气呵成的关系。

《巴克尔英译本》注说全章中若干不符语句可能是亚氏在成篇以后另行添入的,也可能为后世编纂者增订的文字。从全章所举实例揣测,似乎是《经济学》中的一些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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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53

选择合适的牧场,某些品种在某些地方饲育就繁盛而获利,另一些品种则须在另一些地方饲育。还有农业,包括耕地(栽培谷物的田亩)和林园(栽培葡萄和油榄的坡地)

①的经验;还有养蜂的经验②;还有养鱼和养禽的事业也能有助于人们的生活。这些是致富技术中的正当方式,也是基本方式的若干[生产]部门。

(二)其次说到交易,首先应该提及商业,这是交易技术中最重要的部门,商业包括三项手续,船舶供应、购货及运载和商品的陈列及出售③——这些业务或是比较安全,或是利润较大,各各不同。交易的第二部门就是贷钱取利(放款生息)

,第三部门则是雇佣制度(人工交易)。

末一部门的交易包括制造业务方面的技工和仅仅提供劳力的非技工两项。

(三)

致富技术的第三方式是以上两种方式的中间体,包含自然方式和交易方式的各种要素。这些是从地层掘取有用的东西,例如矿冶,或从地面采集不是为了果实而经

①希腊“耕地”和“林园”两类农业经营,参看布荪旭茨:《希腊古代的产业和收益》(Büchsenscutz,Besitz

und

Erwerb

in

Gr。

Alterthume)

293—6页。

②右希腊人已知道制炼蔗糖,但产量甚微,仅供药用。饮食的甜味都用蜂蜜。

“养蜂”是一种重要的生产(同上228页)。

③商业三事:十八世纪艾利斯(W。

Elis)英译本解释为“海外贸易、陆上贸易和当地贸易”

;依《苏斯密尔(F。

Susmihl)校译本》,把第一、二项解释为“海外(国际)商业”和“内陆商业”

,也是就商业的种类索解的。但第二项,原义为货运,在希腊是指船载,作陆地贸易解,并不妥贴。兹照布荪旭茨(同上,456页)解释作商业方面的三项业务(参看《纽校》Ⅱ202)。|Qī|shū|ω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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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政 治 学

营的植物,例如木材采伐。由地层掘出的东西,经冶炼而得的金属有好多种类,所以矿冶又须区别为若干门类①。

现在我们已列举致富的各种方式的大概;条分缕析,俾能精通其每一小节,这在实际应用上是有益的;但在这里讲得太冗长了却是不相宜的。简括地说,在各行业中,凡是不靠时运(机会)

而着重于技术的②一定是最有本领的行业;凡是对人体最有损关于这些论题已经在一些著述中见到,例如帕洛斯岛人嘉里底特③和利姆诺岛人阿波罗杜罗④曾经编写了庄稼和果圃栽培的书籍,别的作家另有其它各门的专著;有

①本章“致富技术”的区分原则和所举内容都和前三章不同:钱贷在本章列于交易内的第二部分,第十章则说钱贷由钱生钱,脱离了交易之道。本章所举采林和采矿,属于自然方式和交易方式两者之间的第三方式,在前三章未经涉及。

林矿都取之自然。雅典当时木材从色雷基(Thracia)等地输入,金属或输出或输入,两业都已成为大规模的商业。所以亚氏称两业为自然作业和商业的中间体。

②《尼伦》卷六章四,录有亚伽松(Agathon)的名言:“技术爱时运,时运也爱技术。”

《欧伦》卷七章十四说,游惰的人遭逢时运,竟然飞黄腾达。而“战争和航海”两业的成败利钝则更有赖于时运。

害的一定是最鄙贱的行业;凡是使用体力最多的一定是最劳苦的行业;凡是最缺乏善德的一定是最可耻的行业。

③帕洛斯岛人嘉里底特,可能即色乌弗拉斯托:《植物志》(Theophrastus,Hist。

Plant。)卷二章七所涉及的农艺家嘉尔都特拉。迪坦贝格:《希腊碑志集》(Ditenberger,Syloge

Inseript。

Graec。)卷一,346页(240—5)

,有名为嘉里底特的人,但他是生于麦西尼亚(Mesania)的。

④利姆诺岛人阿波罗杜罗见拉丁著作柏利尼:《自然志》(Pliny,Hist。

Nat。)和梵罗:《农事全书》(Varo,de

R。

Rust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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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73

志于这些行业的人们可以查考他们的著述。

①关于各行各业种种致富的零星故事如果加以汇录,也是有助于重视财货的人们的②。

曾经有一个赚钱的故事讲到米利都人泰利斯;因为泰利斯以智慧有名于世,这个故事就归属到他的名下;这个特殊的赚钱方法是可以普遍应用的。世人曾经轻侮泰利斯以哲学见称而贫困得几乎难以自给,讥笑哲学并非救贫的学问。

某年冬,他凭星象学③预测[明年夏]油榄树将获丰收,于是把自己所有的一些资金,完全交给启沃岛和米利都城④的各油坊作为定金,租得了各油坊的榨油设备;这时谁都不去同他竞争,订定的租金很低。收获季节来临,需要榨油的人一时纷纷到各油坊,谁都愿意照他所要求的高额支付榨油设备的租金。他由此获得大量金钱,向世人证明哲学家不难致

①根据拉丁古典,例如哥吕梅拉:《农艺宝鉴》(Columela,de

Re

Rustica)Ⅰ1、7和梵罗:《农事全书》Ⅰ1、8都说亚氏和色乌弗拉斯托都有农艺著作。法国梅纳治(Menage)所录古代无名氏所编《亚里士多德著作目录》中第189号列有《农艺》一书;托勒密(Ptolemaeus)阿拉伯文《亚里士多德著作目录》第72号也有这个书名。

但亚氏现存各书中都没有提及他曾写过这本书。

蔡勒:《希腊哲学》(Zeler,Gr。

Philosophy)卷二章二注一说,照此节而论,足见以上两书目中所列《农艺》一书实在不是亚氏作品。

②公元前第三世纪初罗得岛人希罗尼谟曾经著有《零星故事回忆录》,书中也述及泰利斯这个故事(参看狄欧根尼。拉尔修:《学者列传》卷一26)。

③狄奥多洛:《史丛》(Diodorus,Bibl。

Hist。)Ⅰ81、5:古埃及祭司能够观察星象,以预卜庄稼园果的丰歉。

④根据希罗多德《希腊波斯战争史》Ⅰ18等节,米利都和启沃岛同属伊昂联盟,也许两邦友好,所以米利都人可以租赁启沃油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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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政 治 学

富,只是他的志趋却不在金钱。这个故事的本意在显示泰利斯的智慧,恰好也因此说明了造成垄断的方法——这种原理可以普遍应用于致富的各个门径。例如[有些商人以及]有些城邦在财政困难时,就用这种方法垄断粮食或日用品市场以取专利①。

[但私人垄断和城邦专利有时是互相冲突的。

]在西西里,某人刚刚掌握到一笔存款,就用以购进铁厂②所有的存铁;随后,当各地的铁商来西西里买铁时,只有他一人能够供应现货。他不用过分抬高铁价,就由那五十泰伦的存款赚进了一百泰伦③。这种投机事业被当时的执政(僭主)狄欧尼修所听到,他认为这个人所采用的方法有损于政府的利益,限令他马上离开叙拉古城,只容许他带走自己的钱财。

这个商人的居奇策略只是泰利斯的垄断方法的变相,两者的原则就在造成某一事物的专有。不过这类知识对于政治家们也是有用的:邦国类似家庭而比家庭较为重大,也常有困于财货的时候,倘府库亏绌,他们就需要各种赚钱的方法;所以

①参看《经济学》卷二所举色令白里城(Selymbria)粮食专卖的实际利益;等节又列举拜占庭、朗伯萨可(Lamp-sacus)

、埃及、雅典的执政者都曾经采用专卖政策;并说这种理财术虽然为古时所未有,但颇盛行于近世。

②σιδηρω一字,或译“铁矿”

(如培尔奈)

,或译“铁厂”

(如苏斯密尔)。古K代神话中铁匠始祖(火神)的冶铸炉就设在西西里的爱脱那山(Mt。

Aetna)麓(参看魏尔吉尔:《农歌》[Virg。

,Georg。

]Ⅳ170等)

;至今在那里仍旧有铁矿石。

③泰伦古币名,一泰伦值六十米那。古典时代爱琴海商业上通用的银泰伦重量约合现在的八十二磅,雅典泰伦重五十七点七五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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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93

有些政治家的政绩就专以理财而成名①。

章十二  前面,我们已讲到家务管理技术须照顾到三项要素——其中,第一,业已讨论过的有关管理奴隶[作为家主]的技术②;第二,运用父权的技术;第三,运用夫权的技术。丈夫对于妻子,父亲对于子女的治理虽然同样为对于自由人的统治,但也有所不同,父子关系好像君王的统治,夫妇关系则好像共和政体。就天赋说来,夫倡妇随是合乎自然的,雌强雄弱只是偶尔见到的反常事例;犹如年长者指挥年幼者、成年人治理未成年儿童也较为相宜。但在一般共和政体中,公民们轮番执政,也就是轮番做统治者;在一个共和国内大家认为所有公民完全平等,没有任何差别③。虽然如此,那些当上了执政的人们,对于那些受统治的人们又往往在姿态④、言语、礼仪上摆出一些与众不同的样子,这些使人

①《施奈得(T。

G。

Schneider)校注本》(卷二65页)认为这是泛指雅典的“财务官员”。《纽曼校注本》(卷二208页)认为可能专指雅典的欧昆卢(Eubulus)。

参看缪勒编:《希腊历史残篇》(Muler,Fr。

Hist。

Gr。)

卷一293《色奥庞波(Theo-pompus)残篇》96。

②章三至七。

③参看卷二,卷三。

④兰比诺(Lambinus)拉丁译文为vestitu(“服饰”)

,维多利(Victorius)译为vestibus(“衣服”)

;塞普尔维达(Sepulveda)和季芳尼(Gi-phanius)译为ornatu(“装饰”)。兹依纽曼解释,译作“姿态”。参看鲍尼兹:《索引》(Bonitz,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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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政 治 学

想起阿马雪斯关于他那只脚盆的妙喻①。男女在家庭间地位虽属平等,可是类似民众对那轮流担任的执政的崇敬,丈夫就终身受到妻子的尊重。另一方面,父权对于子女就类似王权对于臣民的性质,父亲和他的子女之间不仅由于慈孝而有尊卑,也因年龄的长幼而分高下,于是他在家庭中不期而成为严君了。所以荷马称呼诸神和万民共戴的君王宙斯为“诸神和万民的父亲”

,是正当而且贴切的。作为一个君王,他应该和他的臣民同样出生于一个族类,而又自然地高出大众之上;这种情况同父子关系中长幼慈孝的体制完全相符。

章十三  凭以上的辨析,已经可以明白,家务重在人事,不重无生命的财物;重在人生的善德,不重家资的丰饶,即我们所谓“财富”

;重在自由人们(家族)的品行,不重在群奴的品行。关于奴隶,这里可先研讨一下这样一个问题。奴隶在作为劳役的工具之外,是否还具有其它较高的品质,例如节制(克己)

、勇毅、正义以及其它类似的德性②?或者他在供使劳役之外就没有别的什么好处呢?答复这个问题,在两

①埃及人阿马雪斯(Amasis)庶民出身,后立为王。他有一只金质的洗脚盆,熔铸为一尊神像,这金像受到埃及人虔诚的膜拜。阿马雪斯有感于此,曾经喟然对他的臣民说,“朕本贱器,一旦登王位而成偶像,遂受万民崇仰”

(《希罗多德》Ⅱ172)。

②克己、勇毅、正义、智慧或明哲为希腊人所崇尚的四德,这里亚氏明举其三,没有说到“智慧”

,意思似乎说奴隶虽然也有些理性,可能具备克己、勇毅、正义三德,终究不能有智慧。参看章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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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14

方面都有疑难:如果说奴隶也有善德,那么他同自由人又有什么不同呢?反之,奴隶也是具有理性的人类,要是认为他完全没有善德,这又是荒谬的。

类似奴隶的这样一个问题,也可以考察一下妻儿;他们是否也具备各种善德?为人妻而称贤于世者是否由于她也能克己、勇毅而富于正义[犹如男人]呢?在批评一个小孩时,是否应用“放肆”或“谨慎”这类道德名词呢?我们应当作正面还是反面的答复?

让我们把问题展开为一个普遍性的问题;根据自然的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品德究竟相同还是相异?如果说两者都应该具备“既善且美的品德”

①,那么何以一方应该常常为统治者而另一方又常常为被统治者呢?这也不能说两者应该具有同样的品德而程度则各有高下,主从的分别应该不是同种类间程度的差别而是两个不同的种类。反之,我们如果从另一方面作答,说被统治者不必具备统治者的各种品德,这样的论断却又是怪诞的,统治者要是不能克己复礼,正义自持(守法奉公)固然无法治理,而被统治者要是缺乏这些品德,他又怎能循规蹈矩而服从统治?凡放纵而怯懦的人总不能好好克尽他的职分。揭开这些疑难,就显见根据自然而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人们应该同样具备相通的道德品质,但如果被统治者可以由于使役不同而其善德有种类的差别,统治者

①“美善”

,希腊人常用这词来称颂具备众德的完人。色诺芬:《回忆录》卷三章五,用这词称骑士和甲兵的品德。

参看《尼伦》卷四章七;《道德广论》(Magn。

Mor。)卷二章九等。

亚氏在这里不再列举上已说及的三种品德,而另举这种非妇孺所可具有的品德,是在行文上加重本题的悖理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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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政 治 学

和被统治者的善德的确也可以因为两者所处地位的相异而有种类的差别①。

这里的论点一直引申到灵魂(人心)的性质②。灵魂在本质上含有两种要素,其一为主导,另一为附从,各各相应于不同的品德,理智要素符合统治者的品德,非理智要素则符合从属者的品德。像灵魂这样的组合性质也显见于其它事例[如家庭和邦国];这里,主从两要素的存在于各种人事组合中就可说是一个普遍条例[这种普遍条例,在各种不同场合发生作用时,各各表现为不同的形态]。

自由人对于奴隶的治理是主从组合的一种形态;丈夫对于妻子又是一种;成年人对于儿童又是一种。

所有这些人的确都具备灵魂的各个部分,但各人所有各个部分的程度并不相同。奴隶完全不具备思虑(审议)机能;妇女确实具有这一部分但并不充分;如果说儿童也会审议,这就只是些不成熟的思虑。这些人所具有的道德品质情况也相类似。他们都具有各种品德而程度不同。各人的品德应该达到符合于各人所司职务的程度。当然统治者的道德品质应该力求充分完善,他的职位既然寄托着最高的权威,他的机能就应该是一位大匠师,这样的大匠师就是

①这里由人事组合引到灵魂组合,回头又述及人事组合,所说主从通例的论证,逻辑上并不充分。灵魂语句只可算是一个文学譬喻。参看章五。

②灵魂各部分,参看卷七章十四。

本卷章五说,奴隶的灵魂缺乏理智部分,但异于禽兽,他能感应主人的理智而服从他,进行劳役。这一节说奴隶也具备灵魂的各个部分,包括理智部分,但在理智部分则缺乏判断机能;又说主人应该凭理智教导奴隶,前后不尽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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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34

“理智”

,至于其它被统治的人各各奉行其自然的职务,他所需的品德,在程度上就只要适应各人的职务而已。

由此可知,道德品质虽为上述各人所同备,每一德行,例如节制(克己)

,男女所持有的程度却并不相同,就勇毅和正义而说也是这样①,苏格拉底认为男女在这些品德方面并无区别②,是不切实际的。就勇毅说,男人以敢于领导为勇毅就不同于女子的以乐于顺从为勇毅;再就其它的品德说也是这样。

我们如果详细地研究其细节,在[人事关系的]各个部分进行各别的考察,这个问题就可以更为清楚。用普遍(通用)的词如“灵魂的善性”或“正直的行为”等语③来解释道德品质,只是自圆其说而已。照高尔吉亚的方式④简明地列举道德的各个项目,这比那些普遍界说较为妥切。这里我们当注意到诗人⑤所说妇女的品德:“娴静就是妇女的服饰”

,“娴静”这样的品德就不能用来赞美一位男人。

[这可见男女有不同的品德,而儿童也应该具有专属于儿童的品德。

]一个儿童既然尚未成熟,就不必在他儿时的独立人格上考究他的品德,我们所留意的应该是他有关[日后的]成就以及[当

①参看卷三章四以下。又《尼伦》卷八章十四的说法也相同。

②见柏拉图对话《曼诺篇》(Meno)71—73。

③释“道德”为“灵魂的善性”见柏拉图:《理想国》4D。释“道德”为“正直的行为”

,参看柏拉图:《查密第斯篇》(Charmides)172A、《曼诺篇》97。

④《曼诺篇》71E、72A。

⑤诗人当指索福克里(Scphocles)

;引语见他的剧本《阿耶克斯》(Ajax)

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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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政 治 学

前]在父亲师长的教育中所表现的品德。同样地,奴隶的品德也就应该注意于他和主人间的关系方面。

在论及奴隶时,我们曾经说明奴隶是为人们日常生活供应劳役。就劳役而论,并不需要多少善德,但求他们不太粗率以致坏事、不太怯懦以致怠忽而已。如果这里所说奴隶的情况是确实的,则人们有鉴于工艺常常因粗率而坏事,一定会进一步询问,工匠是否也不需要多少善德?但奴隶和工匠不是有很大的区别么?奴隶是终生跟从主人的。就工匠对于雇主的关系来说,他所从事的职务和服劳的时间都是有限度的;那么工匠所需的那种不致坏事的勤谨服从的品德也就是有限度的了。又,奴隶是本于自然而成为奴隶的,至于一个鞋匠或其它工匠则本身并非奴隶。

[他还得另有自由人格的品德。

]于是,这里已经可以明白,作为家庭的一位主人,他的责任就不仅在于役使群奴从事各种劳务①,他还得教导群奴,培养他们应有的品德。所以,有些人认为管理奴隶就应当专心用力于工作的支配,不必同他们空谈理智;我们的意见恰恰相异,奴隶比之儿童,更是需要加以教导。

对于这个论题已经说得这么多了。关于夫妇关系和父子关系,夫妇父子之间各人应有的品德,怎样使一家相处日趋敦厚,怎样又会一天天流于乖戾,以及怎样才能使一家吉祥如意,除恶去殃,这些尚未叙述的题旨,将在涉及“政体各

①参看章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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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54

类型“

(《政治学》)时再行申述①。每一家庭是城邦的一个部分,而夫妇和父子的组合则为家庭的各个部分。各个部分的善德必须同整体的善德相符。所以我们应该先研究整个城邦的治理,然后考虑儿童和妇女的教练②——我们如果懂得必须有优良的妇孺,才会造成优良的城邦,就会认识到这样的研究程序是必要的。

妇孺的善良与否的确有关城邦的优劣:妇女占居全邦人口的半数;而儿童则不久就要成长为公民③。

关于这些问题,已说得这么多了,未尽的意思让我们在他日另行讨论;这里,我们的研究就此结束,转而开始另一研究。让我们考察若干思想家所怀抱的最完善的城邦的理想④。

①照本章起初的计划,这些问题应该在本章内申述。本卷各章议论的范围显然为一“家政(经济)”专篇(参看本卷章六)

,夫妇父子的伦常关系应该包括在本卷以内。这里说要留待《政治学》中叙述是很可疑的;而且,现行这本《政治学》,只在卷七章十六、十七中因教育问题而说到夫妇父子两伦,此外再没有专卷专章讨论这些问题。又,章二讲到的“村坊”

,以后也不再详叙。似乎本卷当初不是完稿,或现行这书的卷一和卷二之间有所逸失。

②参看卷五、卷八。

③参看柏拉图:《法律篇》卷六781A。

④照本卷开端所拟研究程序,应该由家庭转入村坊,然后细说城邦。这一节似乎是后世编纂者订定了卷一卷二的次序后加入的,用以弥补两卷间的缺漏,使这一部未完稿的“家政”专篇可以同下篇“关于理想国的评论”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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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政 治 学

卷()二C章一  这里,我们打算阐明,政治团体在具备了相当的物质条件以后,什么形式才是最好而又可能实现人们所设想的优良生活的体制①。

因此我们必须考察其它各家的政体的[理想]形式[不以我们的理想为限]②;我们应该全面研究大家所公认为治理良好的各城邦中业已实施有效的各种体制③,以及那些声誉素著的思想家们的任何理想型式。我们这种研究希望使[实际的和理想的]各种政体的合乎道义而有益的各方面能够明示世人;也愿意世人知道我们的素志,不在于显露才华,自炫智慧,这里只是由于我们对列国的史迹和现况以及各家的高论既洞见其中的纰缪,不能不为之辨明而已。

我们应当从这个论题的自然起点开始。

[人们在进行政治

①政治组织的理想体制可分为两类:(一)

在人类现实社会中可能实现的最高理想;(二)只有在理想的社会中才可能实现的最高理想。

第一类,相对的模范城邦见卷四至六;卷四下半部所涉及的更多。第二类见于卷七卷八。本卷上半部所叙述的则为各家的政治理想。

②“其它各家的政体”数字另见于卷七。

卷七为亚氏自己的政治理想,这里是亚氏以前各家的政治理想,所以加“[理想]”字样。

③伊索格拉底:《致塞伯鲁萨拉密城嗣王尼古克里书》(Isocrates,Nicocles)24,说世人都认为拉栖第蒙和迦太基具有良好的政体。朴吕波:《史记》(Polybus,Historiae)卷六43,说克里特(Crete)和曼底涅亚(Mantineia)

也治理得很好;并说有些人认为雅典和忒拜(Thebes)政体优良。柏拉图:《法律篇》638B,说开奥(Ceos)和意大利的洛克里(Locri)都是政治修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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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74

组合时,各人该把哪些事物归社团公有?

]政治社团的组合方式,在下列三者中必居其一;(1)所有的公民必须把所有一切东西完全归公,或(2)完全不归公,或(3)一部分归公,另一部分仍归私有。既然是一个政治组合,竟然完全没有一些公有的东西,这当然是不可能的:每一城邦的建立,其政治体制必须把某些东西加以组合,至少是每一分子的住所应该在大家共同的境界以内。称为一个“同邦公民”(同城市民)

,就隶属于同一城邦,隶属于同一城邦也就是共同住居于一个地区。

但我们还得在第一和第三两个方式之间有所选择。

一个优良的城邦是否应该尽可能地把一切东西划归公有?或者公有的东西要有所局限,某些东西就不该公有?倘使按照第一方式,则公民们就可把子女归公育,妻子归公有,财产归公管。柏拉图在《理想国》中①所述苏格拉底的主张就认为这些都必须归公②。那么,我们应该保持现状[保持家庭和私有财产],还是应该遵从《理想国》中所倡议的新规约呢?

章二  建立公妻的社会自然要发生许多纠纷,其中,有两个主要的症结。苏格拉底认为必须建立这种社会的目的[是要消除私心,保证城邦的大公(统一)

,但他]所根据的理由实际上都是不充分的。又,他为了要达到他的目的而采取的

①柏拉图对话的篇名这个词,原意(一)泛指“城邦政体”或(二)专指“共和政体”。柏拉图该篇所拟理想城邦,以哲王主治,以士族为本,实在不是正宗的共和政体。西方译本作Republic(《共和国》)

,沿袭已久。汉文译本这里采用中国旧有译本的《理想国》这个译名。

②柏拉图:《理想国》卷四423E、卷五457C、46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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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政 治 学

手段,虽然在他所设想的城邦中好像是必需的,实际上却是不可施行的①;关于立论的根据以及这些理想如何才得实现,他并未作出应有的详细说明。

苏格拉底在政治上所立的前提,可以概括成这样的原则:“整个城邦的一切应该尽可能地求其划一,愈一致愈好。”可是一个尽量趋向整体化(划一)的城邦最后一定不成其为一个城邦。城邦的本质就是许多分子的集合,倘使以“单一”为归趋,即它将先成为一个家庭,继而成为一个个人;就单一论,则显然家庭胜于城邦,个人又胜于家庭。

这样的划一化既然就是城邦本质的消亡,那么,即使这是可能的,我们也不应该求其实现。

又,城邦不仅是许多人的[数量的]组合;组织在它里面的许多人又该是不同的品类,完全类似的人们是组织不成一个城邦的。城邦不同于军事联盟。为了互相支援,城邦因形势所趋而订结的联盟就是以数量取胜的;加盟各邦在本质上相类似,但一邦加上另一邦,就像在天秤上的这一边加了另一重物,势必压倒那另一边了。

[组成一个城邦的分子却必须是品类相异的人们,各以所能和所得,通工易事,互相补益,这才能使全邦的人过渡到较高级的生活。

]就这方面说,城邦也不同于民族(部落)

;一个民族要是不使它的族人散居

①这里亚氏所举柏拉图妻子应归公有这种制度的两个症结:第一,柏拉图的目的在使城邦成为一个完全公有的整体,这种目的未经证明为确当。第二,柏拉图想用公妻这种手段达到那种目的,实际上是不可能的。本章下文为对于第一点的论辩,第三章则为对于第二点的论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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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94

各村而像阿卡地亚那样[结为联盟],这就好像一个战斗团体①,由于人数增多而加强。

正因为它是由不同品类的要素组织起来的,所以城邦确实成为“一”整体。

[不同于民族或军事联盟的成为同类事物的“一”积聚]。

[不同品类的人们各尽自己的功能来有所贡献于社会,也从别人对社会的贡献中取得应有的报偿,]我曾经在《伦理学》中说明的这种通工等偿③的原则,正是城邦增进福利的基础。这种原则即使在[品类相同,如]自由人和自由人间同等公民的组合内也可以见到。他们不能同时做统治者,必须按年或按其它规定时期,或按其它轮流的程序,交替执政。

这样,如果以行业为喻,则公民就好像鞋匠和木匠对调了职务,同一个人就不能老做鞋匠或木匠。就技术作业而论,当然以坚守本行为贵,而恒心恒业的愿望要是也适用于政治,那么,就可以让某些人好像鞋匠的终身不离线革,木工的终身不离斧斤那样,终身作为统治者从事治理工作。可是,由于全体公民都天赋有平等的地位,政治上这种恒业就不可能施

①“民族”

(部落)

,解释见卷七章四注。

亚氏此处说民族只是许多自然村的一个总称,而民族国家或部落则为一种共同战斗团体,不同于城邦这种已成为许多村坊组织起来的政治经济高级团体。

阿卡地亚在希腊本来是经济较落后的农牧地区;后来建置墨伽洛浦里,方才立为城邦。亚里士多德时,阿卡地亚地区各族以墨伽洛浦里为中心,结为联盟。

②“一”的各种命意,参看《形上》卷五章六;该章喻:各个不同的小块皮革和其它零物缝合起来,成为一新的“整体”

,这才可称为“一”鞋。

③“通工等偿”是说农民以谷物易皮匠之履,一定以等值交换。

城邦组织不同品类的人们从事不同的作业,所以能够互利。参看《尼伦》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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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政 治 学

行,而且依据公正的原则——无论从政是一件好事或是一件坏事①——,正也应该让全体公民大家参与政治;安排好执政者轮流退休②,并使他在退休以后和其它同等的自由人处于同等的地位,这就不失为一个通情达理的办法了。在同一期间,一部分人主治,另部分人受治,经过轮替,则同一人就好像是更换了一个品类。而且那些在同一期间执政的人们所任政务也各不相同。

[从这种情况也可以证明一个城邦体系必须由不同的品类组成。

]上述各个事例可以显明,那些思想家所拟的以划一求完整,实际上不合于城邦的本性,他们那种城邦所希望达到的最高成就实际上是城邦的消亡。但每一事物所希望的应该是生存而不是消亡。我们还可用另一观点③来说明,城邦的过度划一决不是一个良好政策。家庭作为一个团体,比一个个人可以达到较高度的自给,城邦同家庭相比也是这样。这也只有组织得足够大[而繁复],达到高度自给的城邦才可称为真正的城邦④。如果以自给程度愈高作为社会愈进步的标志,那么我们就宁愿城邦[一天一天趋于繁复而]一天一天脱离

①参看柏拉图:《理想国》卷一345—6。

②参看卷一、卷三。

③亚氏在本章反对城邦“以划一为目的”

,他所持的说法有三:(一)说城邦兼收并蓄,所以包容众人,划一则失去众人,就不成其为城邦。

(二)说城邦集合品类不齐的分子组成不同职能,政治职能不应划一,公民也无须划一。

(三)说团体愈复杂,则大家通工易事,社会可以高度自给而日益丰富。社会进化正日趋繁复,简单划一,正是背道而行。

④参看卷一章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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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15

简朴(划一)了。

章三  苏格拉底给一个完整的城邦的划一性所拟订的标志是全体的人们,在同时,[对同一事物]说这是“我的”或“不是我的”

①;纵然政治团体以统一为至善,苏格拉底这样的公式也不适于用作城邦整体的统一标志。这里的“全”可以有两重意义。

[这可以是一个一个人的总数合而为全,也可以是集体地不分彼此之为全。

]苏格拉底在企求城邦的划一性时毋宁要每一个人各别地都这样说。让各人各别地对同一人说这是“我的妻”或“我的儿”

;各人各别地对同一事物说这是我的财产。也就是,让全体的人们一一这样地说。实际上的“全”应该具有另一种意义,以“全体”作为一个“我”

,然后那一个妻或儿才能集体地被称为“我的”

;就个别而言,这已没有[“我”

,也没有]“我的”了。就财物而说也是这样,大家都说这笔财物是“我的”

,但这已是集体的[公]我,不再是各别的[私]我了。在这里用“全”字,显然有所谬误。

这个字同与之相似的“两”

“奇”

“偶”三字②一样,由于意义双关,都可以引起逻辑上的疑惑。这里,我们可以结论说,

①这公式见柏拉图:《理想国》卷五462C。柏拉图说“我的”

“非我的”这类言语是人类私心的标志,而财产和家庭则为私心私物所寄托,所以主张财产公有和妻儿公育。亚氏在本章及下章批评他毁弃家庭,至第五章再辩论财产问题。

②“两”

,可以是集体的一个两,也可以是各别的两个一。

“奇”

,可以是一集体的奇数或一奇一偶拼凑的奇数。

“偶”

,可以是一集体的偶数或两奇拼凑的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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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政 治 学

“全体的人们对同一事物说‘这是我的,’”

[如果作为各别的陈述,]诚然是好事,但这并不符合实际情况,另一方面[如果作为集体的陈述,]这也未必真能导致整个城邦的洽和。

这种倡议不仅不能导致众人的洽和,实际上还会引起损害。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

人们要是认为某一事物已有别人在执管,他就不再去注意了,在他自己想来,这不是他对那一事物特别疏忽;在家庭中,情况正是这样,成群的婢仆往往不如少数侍从为得力。

[依柏拉图所述苏格拉底的制度,]每个公民将有一千个儿子:可是这些儿子不是各别公民的儿子,每个公民应该是任何儿子的父亲,每个儿子也应该是所有各个父亲的儿子,结果是任何父亲都不管任何儿子。

又,每一公民,当他向一个健美的小孩或一个丑陋的婴儿说你是“我的”

儿子时,实际只是在某一分数上的措辞,这分数由全体公民的总数来推算;他的本意并不是说这孩儿全部是“我的”。当他在说“我的”时,“某”一其它公民也可以对那孩儿说你是“我的”

,这个“我”或“某”

,为数可能是整千或其它数目,全城邦公民的这一总数,在当时,他是心中有数的。实际上,[就这分数而言,]他还是不能无疑的,[在柏拉图的制度中]他不能确知谁曾经为他诞育过一个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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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35

儿,出世的婴儿是否成活也是不知道的①。

两千人或一万人各在二千分之一或万分之一的意义上说这个孩儿是“我的”

,或者依照现在各城邦的习惯各人按原意各称自己的孩儿为“我的”

;两种制度,究以何者为佳呢?依照常现,同样一个人,某人称他为儿子,另一人则称他为亲兄弟或堂兄弟,又一人即称他为表兄弟或戚属,这样或亲或姻,或姻亲的姻亲,[越远一些就越疏一些而]至最后的某些人就称他为同宗或同族。

人们宁愿是某一人的嫡堂兄弟,不乐于成为[柏拉图式]那样的儿子。实际上,就是在柏拉图的制度中,有些公民也可能有机会知道谁是他的兄弟或儿子或父亲,谁是他的母亲。

凭亲子相肖的[遗传]通例②,人们一定会找出亲属关系的表征。

某些地理学家的记载曾经说起世上的确有这样的事实:上利比亚某处的居民妇女属于公有,可是那里所育子女都以容貌相似为根据各各归属其生父③。有些女人以及有些雌性动物——例如牝马和牝牛——于此特别显著,生子必定像她的丈夫或生驹和犊必定像它所配的牡马和牡牛;称为“贞妻”的

①柏拉图:《理想国》439—60,所拟废除家庭而实行妇孺公育制度的社会中,婚配和育儿都有专职的人管理,秘密进行,不使男女互相认识,新生婴儿也不使本身父母认识。育婴所的执事检验婴儿,合格者予以抚养并教练,使他成为后代的公民;如果不合格,则暴弃荒谷,让他死亡。

②“亲子相肖”这条遗传通例,可参看《动物志》等节;《生殖》。又《雅典那俄》卷五190E,说妇女对亲子间相肖之处,特别敏感。

③此节似乎根据希罗多德:《历史》iv180,所记北非洲奥塞族人(Auseans)情况。希罗多德称奥塞族为“海滨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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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政 治 学

法尔萨罗牝马①就是一个良好的实例。

章四  倡议这种社会制度的人们还会遭遇到其它不易答复的诘难。举例来说,譬如有意或无意的伤害、杀人、吵架和诽谤,所有这些罪行如果发生在非亲属之间,人们看得较轻,如果加到父母或近亲身上,就成为伤天害理的罪恶。人们既不知道相互的亲属关系,这种罪恶就容易发生,而在犯这种罪行之后,由于这个社会原本没有伦常②,礼法也就不能以逆伦(渎神)来加重科罚。柏拉图(苏格拉底)既然使全邦所有青年都成为前辈公民共有的儿子并禁止前辈和后辈间发生肉欲行为,但他却并不禁止前辈同后辈相好,成为腻友③,这也是谬误的。过度亲嫟的行为,即使没有肉欲也都是不正当的,要是在父子兄弟间见到这些行为,这就十分可憎厌了[而在没有伦常的社会中,这些当然是容易发生的]。柏拉图(苏格拉底)知道男子间同性肉欲违背人情,应该严厉禁止,但他没有注意到在他所设想的社会中,就是在父子兄弟间也

①法尔萨罗种牝马生驹,毛色形态完全像同它所配合的公马,不流传其本身的毛色形态,对于公马的遗传十分忠实,所以称“公正牝马”

,这里译为“贞妻”。

②“伦常”

:希腊人认为氏族都出于群神,所以“人伦”和“神伦”相同。希腊习俗以违反伦常者为渎神,如果杀害亲属,虽幸逃刑网,也必遭天谴。本书中此字另见于卷七。参看施密特:《古希腊人的伦理》(Schmidt,Ethik

der

Alten

Griechen)卷一400页。

③参看柏拉图:《理想国》403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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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55

未尝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这也是可诧异的①。

就柏拉图(苏格拉底)所企求的目的说,这种妇孺归公的社会毋宁实行于[被统治的]农民之间,不应该实施于[统治阶级的]卫国公民。在妇孺公有的社会中,“友爱”的精神一定削弱,而被统治阶级减少相互间的友谊恰恰有利于服从而免得他们试作反叛的图谋②。概括地说,[于柏拉图的《理想国》中]苏格拉底倡议的这种制度所产生的效果一定不同于习俗制度所得的效果,而这些效果也一定相反于他原先所企求的目的。因为消除内讧最有赖于友爱,所以大家总是以友爱作为城邦主要的善德③。苏格拉底更特别重视城邦的全体一致(洽和)

,他和世人都曾经想到并说明惟有友爱可以造成这样的团结。

但他所想望的全体团结,类似《爱情篇》中④男女情侣的热爱,有如阿里斯多芳所描绘的,他们由于情意炽烈,双方都乐于合为一体。这样的结合将是我体消失而合于彼体,或者两体都消失而合成为一个新体。至于在政治组织方面,过度企求一致的结果,境况就大不相同了:这里,友谊犹如水那样的淡泊;[关系既只是千分之一或其它的分数]父亲就懒得呼唤“我的”那个儿子,儿子也同样懒得依恋“我的”那个父亲。恰恰像一勺甜酒混入了一缸清水,亲属感

①希腊当时男子同性恋爱颇为流行。

亚氏这里所作论辩大都针对当代习以为常的道德观念。

②参看卷七。

③参看《尼伦》卷八。

④柏拉图对话《爱情篇》(或《友谊篇》)

,也题为《筵话篇》(Symposium)。

参看该篇191A、19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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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政 治 学

情是这样淡而无味,在这种社会体制中,父亲不得爱护儿子,儿子也不得孝顺父亲,兄弟之间不必相敬相爱,亲属的名分和称号实际上已失去原来的意义。事物的引人爱顾具有两种性质:这是你的所有物,而且你又珍惜这个所有物——在柏拉图的宪法下,你就一无所有,而那些说是都属于你的,你又毫不珍惜。

又,关于所谓新生婴儿的[阶级]转换①,实施时也是有困难的,依照那个理想的制度,低级农民和工匠的婴儿[如果经过检查而认为健美者]就应当转入较高的卫国公民阶级,反之,高级父母要是生了劣弱的婴儿就应当转为低级的农工。

转移的手续总是不易安排的,而经办的人们实际上该知道各阶级中各人的出生来历及其原来所属的阶级。还有,我们前面曾经说及的伤害、乱伦、凶杀这些罪行,在这部分转换了阶级的人们之间将特别严重,易于发生。由高级降落到低级的儿童们长成后,对于卫国公民们就不能称他们为兄弟或父母或儿子[实际上,他们恰恰是兄弟或亲嗣];低级而升入高级的情况也是这样。这里,既然[连那分数的]亲属关系完全消失,他们对那些伤及伦常的罪行也将是肆无忌惮的了。

从这些辩析说来,世人对于妇孺归公的社会理想也就可以有所抉择了。

①“关于新生婴儿的[阶级]转换”

,参看柏拉图:《理想国》卷三415B。亚氏在这一节的辩难不很明晰;依韦尔屯(Weldon)英译本注释,所说“困难”应该是各人虽经转换了阶级,其本生阶级的旧意识和旧关系必然存在,因此,新公民中将发生双关阶级或两重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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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75

章五  让我们进而论述财产这个问题:在理想政体(模范政体)中应该有怎样的财产制度?财产应该全部归公有抑或应该分属每一公民。

这个问题不必牵连到妇孺公育的倡议,这里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问题来研究。按照当今的习俗,妇孺分别归属在各个家庭,就现行一般政体而论,我们也可以提出财产制度这个问题:财产的管属和应用都应归公?

[或它的一部分归私另一部分归公?

]这里可以有三种制度。

(一)土地区划为丘亩,各归私有,收获物则送储公仓而共同食用;有些野蛮部落的农作制度就是这样的。

(二)反之,土地完全归公有并共同耕耘,而收获物即分配给各人,由各家自己食用;另外一些野蛮民族就通行这第二种方式。

(三)

土地和收获都归公有①。

在土地[公有]②问题上,所有者和耕作者如果不是同一个人[例如田主用奴隶来耕作],这是比较容易处理的;与此相异,对于自耕的农民,财产所有权常常会引起重大纠纷。

①产业的管理和应用还可以有第四种方式,即丘亩和收获各归私有;亚氏此节没有提及。他陈述了三种产业方式后也没有挨次一一讨论。指摘柏拉图的公产制度,可算已讨论了第三方式。说明公产私用——共同生产,各别消费——有利各点,可算已讨论了第二方式。以下各节重复评论柏拉图的公产思想已近于吹毛求疵。第一方式始终没有涉及;但这既同第二方式相反,从反面看来,可知亚氏是反对这一方式的。

②这里,亚氏在指摘柏拉图的公产主义时假定了柏拉图主张土地公有并共同耕作。

实际上,《理想国》中所拟公产制度都限于卫国公民这一阶级;农民仍旧各自私有并各自管理其田地和收获物;只须缴纳一部分农产以供养卫国的人。卫国阶级则即无家庭,亦无私蓄。在《理想国》中农民的耕地面积要受限制,除此以外柏拉图并未提出重大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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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政 治 学

们如果在劳动和报酬之间不得其平,则多劳而少得的人就将埋怨少劳而多得的人。人类在各种场合,作为伙伴而共同作业和生活,一般是不容易的,在涉及财产时尤其会发生许多苦恼。搭帮旅行的客人就可举以为例,他们常常在途中为一些细故而吵闹,每天都不免惹起一些无谓的噜嗦。还有,我们的婢仆也可作为例子,同主人日常接触最多的婢仆总是要遭逢诟骂的。

这里所举的纠纷只是财产公有制度中无数纠纷的一二例而已。接受现行的[私产]制度而在良好的礼俗上和在正当的法规上加以改善,就能远为优胜,这就可以兼备公产和私有两者的利益。财产可以在某一方面[在应用时]归公,一般而论则应属私有。划清了各人所有利益的范围,人们相互间争吵的根源就会消除;各人注意自己范围以内的事业,各家的境况也就可以改进了。在这种制度中,以道德风尚督促各人,对财物作有利大众的使用,这种博济的精神就表示在这一句谚语中:“朋友的财物就是共同的财物。”

①这样的财产制度并不是妄想,在现今某些政治良好的城邦中,我们就不难隐约见到它们施政的纲领已经存在这些含义,而另一些城邦的体制中也不难增订这类规章。在这些城邦中,每一公民各管自己的产业;但他们的财物总有一部分用来供给朋友的需要,另一部分则供给同国公民公共福利的用途。譬如,在

①这句谚语见柏拉图:《理想国》卷四424A。狄欧根尼。拉尔修:《学者列传》卷八10,记这句谚语出于毕达哥拉斯(Pythagoras)

;毕氏的意思重在友谊而不在财产制度,他认为“朋友有通财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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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95

拉栖第蒙(斯巴达)

,对于朋友所有的奴隶或狗马都可以像自己的一样使唤①;人们在旅途中,如果粮食缺乏,他们可以在乡间任何一家的庄园中得到食宿②。由上所述,已可见到“产业私有而财物公用”

③是比较妥善的财产制度,立法创制者的主要功能就应该力图使人民性情适应于这样的慷慨观念。

又,在财产问题上我们也得考虑到人生的快乐[和品德]这方面。某一事物被认为是你自己的事物,这在感情上就发生巨大的作用。人人都爱自己,而自爱出于天赋,并不是偶发的冲动[人们对于自己的所有物感觉爱好和快意;实际上是自爱的延伸]。

自私固然应该受到谴责,但所谴责的不是自爱的本性而是那超过限度的私意④,——譬如我们鄙薄爱钱的人就只因为他过度的贪财——实际上每个人总是多少喜爱这些事物[自己以及财货或金钱]的。人们在施舍的时候,对朋友、宾客或伙伴有所资助后,会感到无上的欣悦;而这只有在财产私有的体系中才能发扬这种乐善的仁心。在体制过度统一了的城邦中,不但这种自爱爱人的愉快不可复得,还有另两种品德也将显然跟着消失。由于情欲上的自制,人

①参看色诺芬:《拉根尼共和国》(de

Rep。

Lac。)章六。

②参看普鲁塔克:《拉根尼制度》(Inst。

Lac。)章二十三。

③参看上文26行句。

“产业私有而财物公用”

(简化为“私财公用”)

,这可说是亚氏经济思想的要领。柏拉图在《法律篇》中说妻子和财产一切相共的头等理想国,在人间是不可企及的,他另拟的次级理想国便为财产私有而公用的制度(《法律篇》卷五740A)。

“私财公用”这种经济思想也见于伊索格拉底:《元老院辩》(Areopag。)35节及色诺芬:《苏格拉底回忆录》卷二章六23。

④“自爱”

,参看《尼伦》卷九章八。过度的自爱便成“自私”。

“自爱”相反于“自暴自弃”

,实为道德哲学的基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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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政 治 学

们才不致于淫乱他人的妻子①;而宽宏(慷慨)的品德则都是在财物方面表现出来的②。

因为宽宏必须有财产可以运用,在一切归公了的城邦中,人们就没法做出一件慷慨的行为,谁都不再表现施济的善心。

这类立法,以仁心仁意为立论的出发点,似乎可以引人入胜。人们听到财产公有③以后,深信人人都是各人的至亲好友,并为那无边的情谊而欢呼,大家听到现世种种罪恶,比如违反契约而行使欺诈和伪证的财物诉讼,以及谄媚富豪④等都被指斥为导源于私产制度,更加感到高兴。实际上,所有这些罪恶都是导源于人类的罪恶本性。即使实行公产制度也无法为之补救。那些财产尚未区分而且参加共同管理的人们间比执管私产的人们间的纠纷实际上只会更多——但当今绝大多数的人都生活在私产制度中,在公产中生活的人却为

①情欲自制的品德同财产制度之为公为私无关。

这句大约是关涉到上章妻子之为公为私一论题的。宽宏博济才是在财产上所显见的品德。

②参看《尼伦》卷四。

③亚氏以前各作家说到各部落或希腊各城邦曾实行公产制度的实例不多:《斯特累波》302页,说埃福罗(Ephorus)盛称西徐亚(scythin)某些部落妇孺和财产均属公有。狄欧根尼。拉尔修:《学者列传》卷六72、卷七33、131,说犬儒学派或半犬儒学派如西诺伯(Sinope)的狄欧根尼、雪底翁(Citium)的齐诺(Zeno)也主张财产公有。柏拉图在《理想国》450,所持议论显示他不热心赞助一般人民或农民施行公产制度。

④雅典等工商城市在公元前第四世纪时已有贫富悬殊现象,媚事富豪为米南徒(Menandros)世态讽刺剧的一个主题:“哲学家们说神是太阳和光明。但我只见金银两神才真有权威。

如你家中引进这两位神祇,便一切如愿以偿,庄园、器用、朋友、健仆、见证人、告密者,应有尽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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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16

数很少[于是我们因少见那一部分的罪恶,就将罪恶完全归于私产制度了]。

又,我们在深谋熟虑,企图为人间制订大经大法的时候,不仅应该注意到怎样可以减免罪恶,还须想到,财产如果归公有,多少原有的利益必将从此被剥夺。看来,在那样的社会中,生活几乎是不可能的。苏格拉底所持论辩的前提[城邦的划一性]是不正确的①,因此他就陷于错误。当然,某种程度的划一,无论在家庭或在城邦,都是必要的;但完全的划一却是不必要的②。

一个城邦,执意趋向划一而达到某种程度时,将不再成为一个城邦;或者虽然没有达到归于消亡的程度,还奄奄一息地弥留为一个城邦,实际上已经变为一个劣等而失去本来意义的城邦:这就像在音乐上和声夷落而成单调,节奏压平到只剩单拍了。

依照我们前面所说明的事实,城邦应该是许多分子的集合,惟有教育才能使它成为团体而达成统一。所以,这真是可诧异的,作者的本意原来是企图给城邦建立一种教育制度,他却遗忘了积习、文教③和法度的可以化民成俗,竟然信赖财产公有的方法,想凭以使城邦达成善德,而一心采取变法更张的手段。拉栖第蒙和克里特的立法家凭借会餐的规约使财产利用到公众的福利上,这就可以作为教化的实例。

①参看本卷章二。

②参看章二。

③此节论旨已见于1263a21-26。

“积习”即“风俗”。

“哲学”在这里,依韦尔屯解释为“理智教育”

(intelectual

culture)

,兹译“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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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政 治 学

让我们进一步追溯历史的经验:人类既然经历了这么长久的年代,如果这些创见的确优异,就未必不早为前贤所觉察。现世的种种,历史上几乎都有先例;只是有些虽曾发明而未经集录[故不传于后世];有些虽已为大家所知,而从未实施[所以得失还不能洞悉]①。要是能够在历史上找到某种政体的构造实际符合于那些理想型式,我们就可以晓然于它的利弊了。任何城邦的组合必须把所有的分子做出区别而加以配属——有些配属于公餐团体内,有些则分隶宗社和部族中②。

[这样,在历史上公共财产的组织,各地是多多少少存在的,]柏拉图所倡议的制度只有一个特点,他规定卫国之士这个阶级,不事耕作;但就这个特点说来,拉栖第蒙人也可说已经试行过了③。

苏格拉底所拟整个体制是不妥当的,其中各级组成分子的地位都欠明确,实际上他也是无法加以说明的。除了卫国

①亚氏认为世界和人类都已经历无尽数的年代,古人智慧的积累极厚;参看蔡勒:《希腊哲学》卷二432、508页。

②《希罗多德》Ⅰ65,说斯巴达莱喀古士(Lycurgus)所制订的城邦军事组织,其“公民-武士”配属于“会餐(公餐)团体”。

《雅典那俄》,引杜西亚达(Dosiadas)

所记克里特岛的吕克托城(Lyctus)

公民也配属于所称“安得赖亚”

的公餐组织。柏拉图:《理想国》416E,的卫国之士也取会餐编组;《法律篇》中所拟次级理想国的公民(842B)

,其军事生活作会餐编组(785A)

,从出生到老死的全部社会生活则作“宗社”编组(745E)

,全国公民五千零四十人,分十二部族,每部族四百二十人,分隶于若干宗社。

③大约指斯巴达专门从事军政的士族,他们虽各为田主而不事农业,田作都由赫卢太(农奴)担任。但柏拉图所拟理想国中的卫国的人并非田主,农民也不是奴隶,同斯巴达制度相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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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36

的人以外,对于占整个公民团体中大多数的农民,他没有详细叙述:农民是否也应该[像卫国之士一样]把财产归公,或者仍旧私有?农民阶级的妇孺应该归公育或仍旧家养?这些他都没有说明①。[这里我们可假定为三个可能的方式。

]②

(一)农民的一切事物[包括妇孺和财产]完全归公有。这就同卫国之士的规定没有区别。那么农民又为什么要受卫国阶级的统治?又怎样才能使农民接受那被统治的从属地位?——符合这种境况的就只有克里特曾一时采用过应变政策,那里的统治阶级允许奴隶同享主人所有的一切特权,仅仅不准从事体育锻炼和持有兵器。

(二)

农民以及其它较低阶级的财产制度和婚姻制度照今日大多数城邦的现行制度一样,不作变更,一任他们各有其家庭和产业。那么,整个社会又将是怎样的一个体系?在一个社会中必将包含两个[在法制上]相反的国家——而其中的卫国之士就类似一个占领别国城市的卫戍军,农民工匠以及其它的行业则像一个被占领国的普通公民。在这样的社会中,苏格拉底所谴责的现行城邦所有种种罪恶,如财物纠葛和法律诉讼等③,还会照样发生。他的确曾经说过,公民之受有良好教育的可以用不到许多法规来排除纠葛,例如市政法规,商场条例以及类似的章

①柏拉图:《理想国》卷三417A、卷四419,实在已说明农民各有其田亩妻室子女。依上文及下文句看来,亚氏似乎也知道柏拉图曾已言明(参看《苏斯密尔校本》修订二版170注)。

②依《纽校》(Ⅱ259)所作章句分析,加[]内语,并在下文加(一)

、(二)

、(三)数码。

③参看上文;又参看柏拉图:《理想国》卷五464、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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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政 治 学

则;但他所称述的教育却又限于卫国之士这个阶级。又,他所订农民保持产业的条件是必须按时缴纳收获物的赋课,以供养卫国之士。由此农民将自觉其劳力的贡献和功绩而引以自傲,具有这种心理的农民比一般[斯巴达的]赫卢太、[帖撒利亚的]卑奈斯太或其它地区的农奴①为较难治理。关于低级公民们的妻子和财产是否应该同高级公民一样归公有,以及他们的政治地位以及应受的教育和应守的礼法,在苏格拉底所拟的体制中都没有订定。这些问题既然并不是可以忽略的细节,我们因此就不易确知应该怎样来组织那些低级公民于城邦内,才能保证高级公民、即卫国之士的公共生活。

(三)

另一方式就是农民的妻子归公而产业仍属私有。

如果这样,则农民在尽力耕作的时刻将有谁来照顾家室?……倘使依第一种方式,财产也同妻子一样完全归公,那么又有谁来照顾家室②?

……这也是荒谬的,凭动物生活为例,竟说女人应该从事和男人相同的作业③。

动物实际上异于女人,它不需要料理家常。

又,在苏格拉底所设想的政体中,主治的人们[永不更

①下文又举有克里特岛的农奴(“贝里俄季”)。

“农奴”在本书中虽也混称“奴隶”

,实际上有区别。

依普吕克斯:《词类汇编》(Pol-lux,Onomasticon)

i83,农奴,如贝里俄季介于自由人和奴隶之间。

《斯特累波》542页,说农奴,如赫卢太等,不能作为奴隶,出卖到国外。一般希腊人都以农奴比奴隶为易于管理,而可加委托,许多城邦以农作交付农奴。

②和上句事理不相衔接,似赘。各校本都指为疑文,或看作错简,或认为有缺漏。兹以缺漏例加……。

③见柏拉图:《理想国》卷五45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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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56

替,]一直由他们执政;这就隐伏着危险的根源①。这样的制度即使在较为贫贱的阶级,也会引起不满而滋生纷扰,这在傲慢的战士们当然要感到不可容忍了。他规定一部分人永远执政的理由显然是认为这些人具有特殊的禀赋。神在为人类铸造灵魂时所渗入的真金不能一时给与这一些人,另一时又给与另外一些人;必需让某一些人常守着真金的传统。

他说,“当世人诞生时,神对某些人渗入了金,对某些人渗入了银,对日后做工农的人们则渗入铜铁”。

②还有,他认为立法家以全邦的幸福为重,于是不惜剥夺卫国之士的幸福③。可是,这必须在各个部分的全部或大多数,或至少有若干部分获得幸福(快乐)以后,才能谈到全体的幸福(快乐)。幸福(快乐)

不同于数中的奇偶,某些数在总数排列中所得的偶性,等到总数区划为若干部分后,就可能丧失其偶性;幸福的性质不然[在部分中要是没有什么快乐,在全体中也一定不欢]。

又在这样的城邦中,倘使卫国之士索然寡欢,其它的人又将谁能快乐?幸福不会属于工匠或其它庶民。

关于苏格拉底所提倡的“共和国”

(理想国)我们已陈述

①在上文分论妻子公育和财产公有的利弊以后,这一节统论柏拉图的理想国的另一些要义,可作为二至四章的总收束。

②见柏拉图:《理想国》卷三415A。各阶级人民禀赋相异,为柏拉图反对民主政体的基本观念。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由公民各阶级(部分)禀赋相同,民主政体未必不如君主制或贤哲寡头政治。

③“幸福”的真谛应该是其人身体强健,富有财物,足以资生,而且笃于品德,足以缮性。

柏拉图限定其理想国中的公民-武士应该舍弃家庭而不治私产。

此处所云卫国之士被剥夺了幸福,大概专指有关家庭和财产的物质幸福或世俗的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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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政 治 学

了这么一些疑难,此外还有不少问题,虽然未必都可忽视,我们不再一一列举了。

章六  柏拉图在他比较晚出的著作《法律篇》①中所包含的疑难和上述相同或大略相同;对于这一篇内所拟的政体,我们仍需给予简括的评论。又②,[《法律篇》的辩析较为详细,而]在《理想国》中,他只举出少数几个论题,例如妇孺的公有、财产的公有以及政制中治权的安排。

在政治组织中,人民只分成两个部分——其一为农民,另一为战士③;在后一个部分中又选拔出第三部分作为城邦的议事和统治团体④。但苏格拉底[在那篇对话中,]对农民和工匠是否参与政事,是否也须执盾矛而服兵役,并未说明。他的确说到了属于卫国阶级的妇女应该参加战争并接受像男人一样的[文化和军事]教育⑤。全篇其余的章节特别详述卫国公民的训练,并常

①《理想国》为柏拉图中年的作品。

他在六十岁后两度(公元前367年和361年)投身于叙拉古现实政治,历经患难,而稍稍放弃玄想。

《法律篇》十二卷,在晚年成书,降低了自己的理想标准,草拟了第二个模范城邦。该书在柏拉图卒年即流传于世。

②“又”

,这一个章句联系词,西方旧译本大多省略。

《纽曼校注本》注意到了这两字有助于上下文的承接,并非衍文。巴克尔英译本增加[]内一子句,显见“又”的用意。

③柏拉图:《理想国》卷二373E。

④同上书卷三412B。

⑤柏拉图:《理想国》卷五451E—45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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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76

常涉及题外的许多闲话①。

至于《法律篇》则以法律为主题,关于政体就说得不多。

这里,他原来说要另外设计一种比较切实而易于为现存各邦所采用的政体,可是,思绪的发展曼衍而无涯际,因此后篇中的政体又往往追踪着前篇的玄想。除了公妇和公产两者而外,他所拟前后两种城邦的政治结构大体相同,教育也相同;两邦的公民都不操贱业,不亲杂务,赋有人生充分的自由;两邦都有会餐制度。仅有的分别是在一邦中妇女也得参加到会餐的餐桌上来②,而战士的人数则已增加到五千人③,但在前一理想国中战士原定一以千人为度④。

所有《苏格拉底各对话》(柏拉图各篇文章)

都是新鲜的,优雅而富于创见,具有高明沉着的研究精神。但万物总不能达到尽善和全美。

[这里也是有缺憾的,]例如所拟五千闲人,这个数目就应该仔细审量一番。这样巨大的人数都得受他人的给养,才能维持其从政从军的闲暇,加上与之相适应的妇女和婢仆以及其它附属人众,这又得有几倍的五千,供应这样巨大的人数,城邦的土地面积就须像巴比伦或与之相仿的地区了。作为理想,固然人人可以各抒所见;但完全不可能

①狄奥。克利索斯托姆:《讲演》,赖斯克编校本(Dio

Chrisostom,“Ora-tiones”

,Reiske)

vi267,也论及柏拉图《理想国》旁涉太多。

②柏拉图:《法律篇》卷六780E。

③柏拉图:《法律篇》卷五737E等节为他的第二理想国所拟公民总数计五千零四十人。这个数目用2、3、4、5、6、7等数可以连续除得整数,所以适合于任何分队分组的编配。

④柏拉图:《理想国》卷四42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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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的理想,这就近乎妄诞了①。

《法律篇》曾说,制订法律时,立法家应注意到国境的大小和境内的居民②这两个要素。但一个城邦的政治生活既不能同四邻隔离,立法家也不可遗忘邻邦关系这个问题。譬如说,一个城邦所备的武装应该不仅可以保证境内的安全,还须有时用到境外③。这一类[偏重实务和军事的]生活,虽对个人或邦国的一般事业说来,都不足重视,可是一个城邦总该保持足够的力量,才可在进攻或退守的时刻,都能使敌国有所畏惧。

又,财产的数量[以及军备的实际需要]也应加以考虑。

苏格拉底说到每人财产的数量应以“足够维持其素朴(节制)的生活为度”

④。我们可研究一下,对于这个数量,是否可以另作较明确的叙述?这样的叙述是含糊的,有如人们随意说“生活优良”

,这只是一些不着边际的笼统语言。而且所谓“素朴的生活”实际上竟然可能是穷困的生活。比较清楚的叙述(界说)应该是“以足够维持其素朴(节制)而宽裕

①亚氏国家观念同柏拉图相似,限于希腊城邦。希腊半岛为大海环围而境内多山岭,各城邦面积一般约七百方里。雅典特大,也不过一万方里(相当于中国纵横百里的县份)。

科林多次大,约四千方里。

各邦在溪谷间经营农田,所能给食的人口实在有限。亚氏就希腊本土和地中海各处殖民城邦看来,无一能维持五千常备军队的(参看章九注、卷七)。

②参看柏拉图:《法律篇》卷四704—709、卷五747D。

③以武力为外交或国际关系基础,城邦应该兼有陆军和舰队(参看卷七)。

④柏拉图:《法律篇》卷五73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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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生活“为度①。让这两个词联合起来,划出我们应用财富的边际——两者如果分开,宽裕(自由)将不期而流于奢侈,素朴(节制)又将不期而陷于寒酸。人们在处理财富上表现过弱(吝啬)或过强(纵滥)的精神都是不适宜的,这里惟有既素朴而又宽裕,才是合适的品性。

还有一个疑难是他既规定了全城邦区划地产为总数有定量的若干丘亩,进行平均的分配,对于公民的总数却未作相应的限额②。

对于婴儿的出生数也未作节制的规定,他估计某些多子的家庭出嗣另些无后的家庭,就可以平衡人口,使不离于原有的定额;在他看来,现时若干城邦人口的自然情况曾历经几代而未见重大的变迁。但在这个拟想的城邦中,人口应维持得更为稳定;在现时的各城邦中,财产可以自由分割和转移,增殖的人口不致乏食,但在那个拟想的城邦,各份产业既已划定,就不可再行分割③,超额的子女,不论多少,都无处可以另得财产。从事限制产业的份数就毋宁设法限制人口,防止出生数超过必需的平衡数;计算婴儿死亡和婚后

①财物的使用,对己重俭,待人从厚;在平时尚素朴,对军事当宽裕。参看卷七章五。

②柏拉图:《法律篇》卷五740B—741A,所拟理想城邦的公民数限于五千零四十人,并言明各家子女或多或无的应互相调节,超额人口应另谋出路,例如开辟海外殖民城市。

③柏拉图:《法律篇》(740B)规定已划分的各份土地,归属各户后,不能凭遗嘱再行分划;(741B)也不准出售,(742C)也不得由其它方式割裂;(85A等节)并规定那个理想城邦的政府也不得随后用政治权力来分割各份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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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政 治 学

不育的或然率①,就可以作出繁殖率的限数。繁殖如无限制,势必导致贫穷,——现时恰恰有许多城邦疏忽了限制繁殖这个问题;——跟着贫穷,又导致内乱和盗贼。古代立法家科林斯人斐登主张在开国时,产业的份数相等于公民的人数,这些数额应该作为定制,勿使增减;至于各份产业当初或大或小则可以不必计较。

但在《法律篇》中的政策恰恰与之相反②。

关于这一方面,怎样才能改进的意见,我们留待以后另行讨论③。

《法律篇》中还有一个疏漏。

他对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间的区别说得颇不明白;他只做了一个譬喻:两者间的关系应该像经线和纬线,用不同的毛来纺绩④。

还有一个疏漏是他容许人们的财物可增加到原有数额的五倍⑤,但他没有说明何以在地产方面却又不容许作相应的增加。又,他所拟农舍的

①依原文直译为“注视并计算机会(事件发生和不发生的次数)”

,即“计算或然率”。

②科林斯人斐登(别于卷五的阿尔咯斯僭主斐登)

,给科林斯城创制立法,对公民数和产业份数都确订定限,以后国家一切政治军事业务的计算悉以此数为计算标准。各户份地(产业)当初或大或小,则不为之平均,以后各家出售或转移其部分产业也不加限制。这种城邦虽贫富不均,但因户数和人数先经限定,各不致于全无产业而乏食。

柏拉图:《法律篇》着意于均贫富,所以规定份地每户大小相等,以后不得分割或转移。照柏拉图的规定超数子女一定无产而乏食。但斐登的限制人口实际上也难以施行。科林斯人在地中海各处建有许多殖民地,足见他的人口增殖超过初限。

③这一预约,此后未再专章讨论,只在卷七自述政治理想时屡有涉及。

④柏拉图:《法律篇》卷五734E、735A。

⑤同上卷五74E,说“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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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17

安排也是可疑的;他规定每一公民[在各自的份地上]有两幢分离的房屋①。生活于两幢房屋中对于家务和田亩的管理并没有什么好处。

他所拟的整个政体既不是民主(平民)政体也不是寡头政体,而趋向于那种称为共和政体②的中间型式,这种政体中的公民以具有重装备的甲兵为限。这种政体倘使作为大多数城邦可以采行的制度而言,那是没有谬误的,但他把它作为仅次于他所初拟的理想城邦,这就不相宜了:如果仍从理想的高尚处立法,那么人们也许宁愿采取拉根尼(斯巴达)

的宪法或其它较近于贵族政体的型式。的确有些思想家认为理想的政体应该是混合了各种政体的政体;因此,他们就推崇斯巴达式的制度。这些思想家都把斯巴达政体看作君主政体(一长制)

、寡头(少数制)和民主(多数制)政体三者的混合组织③[但他们对于三者的解释却又各不相同]。有些人认为斯巴达的二王代表君主政体,其长老会议则代表寡头政体,至于埃伏尔(监察)

④既由民间选任,则监察会议便代表民主

①同上卷五745C。亚氏在本书卷七—18,也规定每人各授予两处份地。

②波里德亚(共和政体)

,释义参看卷三章七,以及卷二章一注。卷四章八至九,十一至十三详论共和政体,亚氏推崇它为一般城邦可以施行的优良政体。

这里另有不同观点,举以诽议柏拉图政治思想。巴克尔译本注统称行止各节为亚氏对于《法律篇》的“咕噜”。

③卷四,亚氏认为斯巴达政制兼顾品德和人数是“贵族”和“民主”(平民)的混合政体。

④“埃伏尔”斯巴达监察官,共五人,始于莱喀古士时。监察官凭借其对城邦各执政人员(包括王室在内)

的监督和审判权力,逐渐凌驾各行政机构之上,至公元前第五第四世纪间,五个监察官实际上执掌了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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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政 治 学

政体。

可是,另些人又认为监察会议实际表现为僭主政治;只在斯巴达式的日常生活习惯以及会餐制度中,才显见他们的政体具有民主精神①。在《法律篇》中,论辩的主旨却认为民主政体和僭主政体的两合组织②是最优良的政体——这种制度,人们或者宁愿把它列入最恶劣的政体中,或者竟不算它是一种政体。凡能包含较多要素的总是较完善的政体;所以那些混合多种政体的思想应该是比较切合于事理③。又,《法律篇》中所陈述的政体实际缺乏君主政体的要素,他专重寡头和民主两要素而且是偏向于寡头政体那一方面的。这在他所拟行政人员的选任方法上④可以明显地看到。行政人员先由票选方式选举出好几倍的名单,然后进行抽签作最后的决定,这的确是民主制度而兼有寡头政体的方式。但另外两种办法则又是寡头(财阀)性质的:其一,法律强迫较富有的公民必需出席公民大会⑤,选举行政人员,并参加其它政治权

①柏拉图:《法律篇》卷三691C—693E、712D。

②柏拉图:《法律篇》所说混合政体,卷三701E、卷四710,作为极端平民政体和僭主政治的中和,卷三693D、卷六756E,又认为是多数制民主政体和一长制君主政体的中和。所说君主政体的实例为波斯,民主政体的实例为雅典;柏拉图所取于君主制的不是专制,所取于民主政体的不是暴民统治,其本旨乃在舍彼所短,用彼之长。

此节遽称之为两合而指责它取短舍长,认为是最恶劣的政体,理由是不充分的。自1265b至126a6止,苏斯密尔怀疑这些并非亚氏原著。

③依1294a10,政体的要素为“财富”

、“自由”(实际为自由公民的“人数”)和“才德”。亚氏注重人数(自由)和才德两要素的混合,通于三者的混合。

《苏校》二版认为此句实非亚氏所作。

④柏拉图:《法律篇》卷六756、763E、765。

⑤同上764A。又参看本书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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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37

利和义务,对于其他公民则听任自便;其二,[由选举规章的细节看来,]他的用意①就在使较富有阶级获得较多的行政位置而最高级的职官都须由资财最富饶的人们充任。选举议事人员的方法也是寡头性质的。

的确全体公民都必须参加选举。

但在预选过程中,普遍的强制规定只局部施行:在选举头等资财级的预选人若干名时,强制全体公民一律参加,选举二等资财级的同数预选人时也是这样;但至第三等级的预选时,第四等级的公民就不强迫他们出席选举,至第四等级的预选时,第三第四等级的公民都不加强迫②。于是,他(柏拉图)

规定全体公民从全部预选人名单中选出每一资财级同等数目的议员。这样,许多平民由于自便,将不去参加选举,而最富于资财和较高等级的选举人就造成了议事会中的多数。

这些辩析以及此后我在考察各邦最优良政体时③行将继续论到的各种事例可以证明理想的善政不应该是君主政体(一长制)和民主政体(多数制)的混合。选任行政人员的预

①柏拉图:《法律篇》卷六763DE。

②柏拉图:《法律篇》卷六756B—E:议事会议员定额为三百六十人,由全城邦四个资财等级中各选定九十人组成。

选举程序分三个步骤:(一)

预选进行分四日,第一资财级预选人在第一日由全体公民选出若干人(原文未言明确数)

,余级挨次逐日举行。

(二)

至第五日公布合格预选人名单,由全体公民就其中选定每一资财级之议事员各一百八十人。

(三)

最后抽签决定每级各九十人,共三百六十人,组成当年的议事会。柏拉图在预选中的安排,恰好像亚氏此节所述,侧重于富饶的第一、二级。在复选时,全体公民都强迫出席参加选举。

③见卷四章七至九,又章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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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政 治 学

选和复选两重手续①也含有缺点;某些人,即使为数不多,如果联合起来,他们就可以操纵选举。我们对于《法律篇》在政体方面所见到的[缺点]②,就是这些。

章七  另有些专家以及哲学家或政治家各曾倡议各自的政制(政治体系)

,这些倡议都较接近于各邦的现行政体,比柏拉图(苏格拉底)所倡议的两种政制都较为切合实际。其它思想家都没有提出妇孺公有或妇女会餐这类新奇措施;反之,他们的想法都从人生的实际开始。有些人认为人间的争端以至酿成内乱常起因于贫富的不均,所以适当的节制财产是当务之急。嘉尔基顿的法勒亚最先③提出用节制财产方法来消弭内乱的主张;于是他建议一国内的公民应该各有同等的产业(一样大小的地亩)。在他想来,当人们开始拓荒,建立一个新殖民地时,这是不难办到的。

对于存在多年的旧城邦,就困难较多,但在这种城邦,倘使富户以地产为女儿的妆奁而娶媳时不受陪嫁,穷人则相反地只受陪嫁而不出妆奁,就可能在短时期内平衡全邦各家的产业。柏拉图在著作《法律篇》时④,认为任何公民增益他财产的初期是不必加以抑止

①柏拉图:《法律篇》卷六753,所拟行政人员(执政)选举程序:预选人三百名由全体公民曾经在适龄后服过骑兵或步兵军役的男子用记名票选举。

预选得中的名单经公告一个月后,再由全体公民复选一百人,这一百人再经公告,再行复选,举出三十七人为执政。

②柏拉图:《法律篇》内所拟各种法规很多,亚氏未加评议。本章专举其中有关政制的弊病;纽曼谓亚氏的本意当在说明前贤所作理想城邦尚多未妥,后人正可用心致力于这类研究(《纽校》Ⅱ281)。

③嘉尔基顿人法勒亚年龄稍长于柏拉图,此节所说“最先”提出节制财产方法,当指柏拉图同时代人而言。上章的斐登,其身世就早于两家。

④柏拉图:《法律篇》7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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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57

的,等到他的增益已达最低业户产额的五倍左右时,有如我们上面曾经说及的,才须予以限制①。

立法家在订立财产限额的同时还得规定各家子女的人数,这一点他们却时常遗忘,而实际上乃是不应该疏忽的。

倘使子女生育过多,家产不足以赡养,根据均产原则而制作的法律就不得不被毁弃。原来是小康的家庭,现在已沦落到无法自给的境遇;处身于这种不幸的人们,作奸犯科还是小事,这里已很难说他们不致于从事叛乱(革命)了。平均财产在政治团体中所起的作用,虽在古代也是某些立法家们所深知的。譬如梭伦[在雅典]所订的法制以及其它城邦所传的律例,都曾经禁止个人不得任意收购过多的土地。同样地,另有些法制禁止人们出售财产:譬如洛克里城就悬有这样的禁令②,本邦人户在未能确实证明他曾经遭遇意外的重大损失前,不准出卖他的产业。又,有些律例,用意就在维持各家的世业,使不致丧失政治地位;以琉卡岛说,就因为漠视这

①法勒亚所主平均分配的财产,专指土地;柏拉图所容许增益的财产则包括对各家的一切财物和收益。

②洛克里人(Locrians)有三支族:其一为奥布斯人(Opuntian)

,居欧卑亚岸(《修昔底德》卷一108等均有记载)。其二,爱璧克涅米人(Epicnemidian)

,居马里海湾的克涅米(Cnemis

on

Maliac

Gulf)山上(《斯特累波》416、426页)。其三为奥查里人(Ozolian)

,居科林多海湾(《修昔底德》卷一5、103)。本书所举在南意大利随费里(Zephyrium)山上建洛克里城者,称“爱璧随费里人”

,他们所建立的是奥查里族的殖民城市。此节(卷二)和卷五简称“洛克里”者亦指这一个在南意大利的殖民城市。卷三所举奥布斯应为欧卑亚对岸的洛克里城。

布荪旭茨:《希腊古代的产业和收益》32页注,除说明此处所举“洛克里人”就是爱璧随费里支族外,并说所举禁令当出于札琉科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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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政 治 学

种律例,它的政体已趋于过度的平民(贫民)化;结果是资产不足法定数额的人们也都被选为行政人员了。但在实施这种均产制度的地方,每户的定额可能过大或太小,因此人们或流于奢侈,或困于生计。所以,立法家不应该仅仅以树立均产原则为能事,还须订定一个适当的定额。又,人们虽然已被纳入均产体系中,世事仍旧未必从此就尽善尽美。人类的欲望让他的财产更须使它平均;这就必须用法律来订立有效的教育,人欲没有止境,除了教育,别无节制的方法。可是,法勒亚在这方面,恰正可以站起来说,这正是我的意思;他本来认为各城邦中财产和教育两者应该均等。但我们还要询问他所说的教育究属怎样的性质。如果说教育均等就是每人各授以同样的课程,这还是没有实益的;同样的训诲[人们或者因而努力于智德,或者因而励进于俗务]导致同样追求俗务的性情,而或专尚货利,或角逐名位,或兼好两者,各人所受和所发挥的却相差甚远。还有,人间的争端或城邦的内讧并不能完全归因于财富的失调,名位或荣誉的不平也常常会引起争端。但名利两途的熙攘,各循其不同的途径:民众的吵闹都着意于财货的不平,至于有才能的人所憎恨的却是名位的过分“平等”

①,他们[一旦受辱或不得其位,就]因荣誉的不平而从事革命活动;这种愤慨的性情恰好表现于诗人的诗句②:

①参看卷三章九。

亚氏认为名位分配应该各如其功能:才高勋重者居上位,才卑功小者居下位。倘使名位平均分配于贤愚之间,才能之士一定心怀愤懑。

②荷马:《伊利亚特》ix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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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77

“良莠不分兮贤愚同列。”

[除了内乱这样的重大问题外,我们也得考虑到平常的刑事犯罪。

](一)有些犯罪是由于缺乏衣食;这里,法勒亚想到了平均财产这个补救方法,使人人都可以获得生活的必需品,这样就能防止迫于饥寒而起的盗窃行为。

(二)但衣食并不是犯罪的惟一原因。

人们在温饱之余,或为情欲所困扰,就寻欢作乐以自解烦恼,他毕竟又触犯了刑法。

(三)人们还不仅为了解除其情欲的烦恼,而入于刑网;尽有情欲可得慰藉、名利可以满足的人,还是抱有漫无边际的愿望,[追求无穷的权威,]于是他终究由于肆意纵乐而犯罪了。

那么,对于这三类罪行,可有什么救治的方法?对于第一类,可给与相当的资财和职业;对于第二类,可培养其克己复礼的品性。至于第三类,我们设想到世间种种欢娱无不有赖于他人,[所以寻欢的人们终不期而多所侵犯,]人如果自足于己,而与世无争,就让他遂志于哲学的清思吧。世间重大的罪恶往往不是起因于饥寒而是产生于放肆。人们的成为暴君(僭主)

,决不是因为苦于缺乏衣着。所以[僭主的罪恶特别大,]人们不重视谁能捕获一个窃衣的小偷,而以殊荣加给那位能够诛杀一僭主的勇士①。这里,我们可以知道,法勒亚[所倡议的]政制的一般措施只能借以防止较轻的犯罪。

①公元前514年,雅典哈谟第俄和阿里斯托盖顿刺杀僭主希巴尔沽,二人都死于难。

雅典人尊为一代英雄。

其事见卷五章十参看该节注释)。

此节亚氏因均产问题而偶一涉及“诛杀僭主”事例,其持义跟中国孟轲略同,二人都在二千余年前论定诛杀独夫为英雄事业,非犯上作乱。欧洲中古时代直至十六世纪间,对“弑君”和“诛杀独夫”的问题犹颇多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