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省之事权,包括地方制度及地方自治之监督,制定户籍法及登记法,矿业农林之保护及发电,省内之军政军令事项,省警察行政事项......等。
《《北洋军阀史话》》 · 丁中江 · 2026-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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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省之事权,包括地方制度及地方自治之监督,制定户籍法及登记法,矿业农林之保护及发电,省内之军政军令事项,省警察行政事项……等。
第四章:省议会以全省公民直接选出之议员组织之,公民年满卅岁以上,皆得被选为省议员,省议员任期三年,设议长一人,副议长二人,闭会时设常驻委员会。省长有重大犯罪行为,议员可提出弹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