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部分
《《形而上学》》 ·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 2026-07-25
④以后见于本卷,章十五;卷H,章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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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形而上学
立自存的本体,而同时又以通式为科属与其差异所组成,应该遭遇什么些后果。因为,假如通式存在,“人”与“马”中均有“动物”存在,这两“动物”或即为一动物,或其数非一。在公式而论,则两者明显地是同一个公式;因为你在这一动物上所用这公式,也可适用于那另一个。于是,假如有一个人本〈绝对人〉,那是一个独立的“这个”
,其组成部分如“动物”与“两脚”就必然也是若干都能独立自存的“这个”
,并且也各自成为本体。于是动物就和人一样〈也得有一个“绝对动物”
〉。
现在(一)假如“马”和“人”中的“动物”是同一个动物,好象你和你自己一样,那么(甲)这一动物如何能分别存在于许多动物种类之中,这“动物”
〈通式〉怎能避免其本身之被切开?
又(乙)若说这是动物通式参与于“两脚”与“多足”类中,则有一不可能的结论将跟着发生;通式本是整一而且是“这个”
,但这里它就必须同时包含相对以至于相反的秉赋〈如“两脚”与“多足”
〉。若不参与于其中,则所谓动物之“有足”或“两脚”之间将是怎样的关系?也许这两事物是“安置在一起”或“相接触”
,或是“被混和”了的?然而所有这些说法都是谬误的。
但,(二)试假定“每一品种的通式是各别的”。
于是,这就实际上将有无尽数的事物,其本体为“动物”
;因为“人”
以“动物”为彼所具诸要素之一,非由偶然。又“绝对动物”将成为“众多”
(子)在每一品种中,“动物”将成为这品种的本体;因为这品种就跟着“动物”而取名;如其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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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而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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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是另有别的要素为之本体,“人”将出于这另一要素,亦即另一科属了。又(丑)所有组成为“人”的诸要素均将成为诸意式。因为意式不能成为一事物的意式而又作另一事物的本体(这是不可能的)
;于是示现于每一动物品种中的“动物”将是“绝对动物”。又,每品种中之动物通式由何衍生,怎样可由“绝对动物”衍生这一“动物”?这一“动物”的怎是就是它的动物性,又如何能存在于“绝对动物”之外?
又,(三)
在可感觉物事例上这样的结论以及更荒诞的结论都得跟着出现。假如这些后果是不可能的,那么有些人所主张的可感觉事物之通式显然不应独立存在。
章十五本体有“综合实体”与“公式”两类(我意指一类为包括物质的公式,只一类为一般性的公式)
,前一类本体能够灭坏(因为它们也能生成)
,但公式并无灭坏过程也无灭坏,因为这也没有生成过程(所创造的只是这幢个别房屋,“一般房屋”并无生成)。公式的成立与否并不依傍生灭过程;因为上面已说过,①没有一人生育公式,也没有一事物制造公式。为此故,可感觉的个别本体既不能有定义,也不会有证明,因为它们所具有的物质,其本性可以成“是”
,也可以不成为是。
为此故,它们所成就的个体都是可灭坏的。于是,若说真理的证明与认识必需是一致的认识(认识不能有时是认识有时
①人所生育的人或制造的事物均为综合实体〈个体〉而非公式,见本卷章八。这里重复说明通式不能离物质而独立,通式定事物之形而无创造性;生灭成坏须在综合实体上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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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形而上学
是不识,这样不一致的认识只能算是意见,意见可以认为“这是如此”
,也可以认为“这不如此”
;至于证明就不能随意变更)
,那么个别可感觉本体应是既无定义也无证明的。
因为正在灭坏的事物,当它在我们的感觉中消失之后,有关的认识也就模糊了;虽则灵魂中所保持的公式未变,定义与证明也跟着消失。这样,当一个定义制造者来界说任何个体,他将自认他的定义必然常被推翻;因为要界说这样的事物是不可能的。
也不可能界说任何意式。因为,照意式论者所持,意式是一个体,可以独立自存;而公式必得用些名词来组成;为事物制作成定义的人必不可以擅创一个新字(因为这样的字大家不认识)
,然一切已公认的字都是代表一类事物的类词;这些字所能界说的实际不止一个个体,而是与其它个体所共通的事物。例如有人为你作一定义说“你是一个白的或瘦的动物”
,或其它类似的词语,实际上都是别人也可通用的定义。
如果有人说,所有属性分而言之应得属于许多主题者,合而言之却就专属这一主题,我们的回答:第一,它们也得公属于诸要素;例如“两脚动物”既属于“动物”也属于“两脚”。
(至于永存要素①,这更属必要,因为要素是组合体的部分,也是先于组合体的;假如“人”能独立自存,“动物”与“两脚”也应能独立自存。或两都能够,或两都不能。若两都不能,则科属不能离各个品种而存在;若两都能够,则诸差异也将独立存在。)第二,我们又必回答,“动物”与“两
①永存要素指“意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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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在实是上先于”两脚动物“
;而事物之先于其它者,在其它灭坏时,并不灭坏。
又,假如诸意式是由诸意式组合的(因为组合要素必然较组合体为简单)
,意式的组合要素(例如“动物”与“两脚”)应该可以成为许多个体的云谓。如其不然,它们如何能被认识?这样,一个意式就只能表征一个事物。然而这又被认为是不对的——每一意式可以参与于许多个体。
于是如上所述,①个体之不能制成定义,在永存事物上,常是被忽略了,尤其是象日月一类的实体。因为人们常以某些属性附加于太阳〈以为太阳的定义〉,例如说太阳“旋绕于地球”
,或说太阳“不见于夜晚”
(照他们的说法,如“悬空而不动”
,或“入夜而犹见”就不是太阳了。实际上,太阳自有其本体在)
,可是他们错了,假如他们取消那些属性,太阳还将存在为太阳;而且这些人们又常误以另一事物的属性赋之于某一事物,例如某物若具备了上述两属性,他们就明白地指为这是一个太阳;于是这公式成为通用公式。然而太阳却象克来翁或苏格拉底一样是一个个体。最后,主张意式的人何以谁都没有为意式制作一个定义?假如他们试为意式求其定义,这就会明白,这里所说各节是确实不虚的了。
章十六明显地,被当作本体的事物大部分还只是潜在
①见1040a17。
②此章论意式学派之错误:(1)不明本体为物质在形式中的实现,不明本体与潜在之分,(2)不明“实是”与“元一”非本体。参看卷B,章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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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形而上学
物,②——如动物之各个部分〈肢体〉(因为将动物各个部分分离,各个部分便不能独立自存;分离后所有各部分只是物质)
,以及〈肢体的组成物质〉土,水,火,都只是潜在物;因为在它们未成为一个整体以前,各只是一个堆垛,没有一个是自成为一整体的。人们常易假想生物的各部分与灵魂的各部分相符,每一部分均可作为潜在,也可作为现实,因为它们各部分的关节各自具有活动的能源;所以有些动物若被分离,分离了的各个部分可以各自生活。
①可是,当它们合成为一个自然地延续的整体时,所有它各部分之存在总只能算是潜在而已,——至于那些被强凑或被联结而合生的生物不能为例,因为这样的现象是反常的。
因为“元一”这名词与“实是”这名词用法相似,凡成一之实是,其本体为元一;至于事物之本体其数为一者,就只于数目上为一。
明显地,元一与实是本身并非事物之本体,恰如为事物之“要素”或为之“原理”者并非为之本体一样;但我们要问,凭什么原理,我们可使事物简化为较易知的事物。在这些观点上,“实是”与“元一”较之于“原理”
、“要素”或“原因”为切于本体,然而仍还不是本体,因为一般说来,凡是共通性的均非本体;本体只属于自己,不属于任何其它事物,只属于它的所有者,而这所有者原来就是本体。
又,凡事物之成为一者,便不能同时存在于多处,共通性事物则可以同时存在于各处;所以,普遍性显然不能离其个体
①分离其身体而还能各自活着的动物可参考“自然短篇”
,其中举例有蜜蜂、黄蜂、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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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自存。
假如意式确是本体,在这一方面看来,那些人主张“意式”能够独立存在是对的;然而他们又说,意式者“以一统多”
,在这一方面讲,他们是错了。他们这样做是因为他们不能在可感觉个别本体以外明识那些独立自存的不灭坏本体究为何类本体。他们将不灭坏事物与灭坏事物归于同一种类(灭杯事物之本体,我们是知道的)——“意式人”与“意式马”仅是可感觉事物加以“意式”一字而已。可是,即便我们没有见过星辰,我们也应会假想它们是一类永存本体,与我们所知的可灭坏事物不同;我们即便不知道无感觉本体是什么,无疑地世上该应有一些无感觉本体。于是,普遍性名词显然均非本体,而一切本体均不由多数本体组成。
章十七让我们从另一起点来陈述本体究属是怎样一类事物;也许从这里我们对于脱离可感觉事物而独立存在的本体可以得一明确观念。因为本体类乎原理与原因,让我们从这起点上追索。所谓“怎么”?当取这样的形式为问——“此物何以属之彼物?”
这个文明人何以谓之一个文明人?
照我们以上所说,就是询问——这人何以文明,或者不是一个文明人而是另一样的人。现在要是问一事物何以谓之“自身”
,这是一个无意义的问题;因为提出一个“怎么”
,事物的存在与其真相就已够明显的暴露了——例如说“月被蚀”
,真相便已具在。一事物的真相就是这事物的本身;对于“这人何以为人”
,“这文明人何以为文明人”这类问题的答复只有一个简单理由,一个简单原因,你硬要我们解释,我们就说“因为这事物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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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形而上学
从自身分离,它所以成为一个这个正就为他是这个“。
对付这类问题,这样的通例恰正是一个简易办法。
①但我们可以询问“人何以是如此如此性质的一个动物?”这很清楚,我们不是在问“人何以为人?”
我们现在问的是某物何以可为某物的说明(所指的说明必须清楚;若妄举不能说明某物之云谓以为询问,就等于没有询问)。例如“何为打雷?”这与“云中何为有声音?”相同。这样的询问就是以一物为另一物的说明。
又,何以这些事物,即砖石,成为一幢房屋?明白地,我们是在探寻原因。抽象地讲,询问即求其怎是,有些事物如一房屋或一床铺,其怎是为目的,有些则为原动者;原动者也是一个原因。在生灭成坏的事例上,所求当为动因;而于事物存在的问题上则应并求其极因。
凡一词不能清楚地作为另一词的说明,询问的对象往往就没着落(例如我们问人是什么)
,因为我们并没有在某一整体中确定地分析出某些要素来。我们在发问之先必须揭示我们的命意;如其不然,则询问仅是在有此物与无此物的边境中摸索而已。因为我们必然是从某些已知事物肯定了某一事物之存在,所以才提出某一问题,这就该提出某些明确的内容;例如“何以这些材料成为房屋”
;因为这些材料具有了房屋的怎是。
“何以这一个体,或这身体,具此形式就成为人?”
所以我们所探求的就是原因,即形式〈式因〉,由于形式,故
①如果发问“文明人何以为文明人”?
这等于询问这事物何以为一事物?
这只能如此作答:“这个就是它自己,”因为这真是“它自己”。正确的发问,应是“这人何以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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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得以成为某些确定的事物;而这就是事物的本体。明白地,于是,一切单词是无可询问的,也无可作答;对于这样的事物我们应另觅询问的方式。
因为①从某些事物结合起来的,其整体既然是一,就应象一个完整的音节,而不是象一堆字母——音节有异于字母,βα不同于β与α,肌肉也不是火与土,(因为当它们分开时,整体如肌肉与音节就不复存在,而字母却存在,火与土也存在;)
于是音节不仅是一元音与辅音的两个字母而又成为另一事物了,肌肉不仅是火与土,或热与冷,而也已成为另一事物:——于是,假如这所合成的另一事物,本身必须是一要素或为要素所组成,(一)倘本身作为要素,同样的论辩仍将适用;肌肉将以这另一事物与火与土来组成,而继续引伸这论辩,此过程将进行至无尽已。
(二)倘这是一综合物,则明显地它所综合的必不止一物(如为一物,则综合只能一物与其自己来结合了)
,这些我们在肌肉与音节两例上又可应用同样的辩论。然而这“另一事物”殊应异乎原事物,这不是“要素”而是“原因”
,正是原因使“这个”成为肌肉,而“那个”则成为音节;其它各例也相似。这些就是每一事物之本体,因为这是事物所由成为实是的基本原因。又,虽则有些事物不是本体,好些本体却由自然过程凭它们本性形成的,因此这些本体就近乎是这样的性质,这就不是一个要素而是
①指式因〈本因〉,参看卷,1014b36,原始组成方式比照1014b27。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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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1。形而上学
一个原理。
①一个要素是作为物质存现于一事物之中的,这事物若被分析就析为要素;例如α与β是音节的要素。
①此章论意式学派之错误:(1)不明本体为物质在形式中的实现,不明本体与潜在之分,(2)不明“实是”与“元一”非本体。参看卷B,章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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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H)八
章 一我们必须认取从上述各节所引起的后果而为之总结,以完成我们的研究。我们说过,原因、原理与本体的要素是我们研究的对象。
①有些本体是大家所公认的,有些只有某些学派承认为本体。那些为一般所公认的是自然本体,即火,地,水,气等单纯物体;其次是植物与其各个部分,和动物与其各个部分;最后是宇宙与其各个部分。至于某些学派则说通式与数学对象为本体。
②在论辩中另有提出其它本体,如怎是与底层。
另一看法,似乎科属较之各个品种更应作为本体,普遍〈共相〉较之个别〈特殊〉更应作为本体。
③再由普遍性与科属又联系到意式;由于同样的论点,这些也被认作本体。
又因怎是为本体,而定义为怎是的公式,为此之故,我们又讨论了定义与主要范畴。
④因为定义是一公式,一公式有部分,我们也得考虑有关“部分”的事项,什么是本体的部分,什么不是它的部分,以及本体的部分是否为定义的部分。
⑤我们
①参看卷Z,章一。
②参看卷Z,章二。
③参看卷Z,章三,1028b3—36。
④参看卷Z,章四至六,章十二、十五。
⑤参看卷Z,章十、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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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形而上学
也曾讲到普遍性与科属均非本体。
①我们以后必须继续研究意式与数理对象;②因为有些人说这与可感觉事物一样,也是本体。
现在让我们再来讨论一般公认的诸本体。这些就是可感觉本体,一切可感觉本体均有物质。底层是本体,本体之一义即物质(物质的本意我用以指明这潜在地是一“这个”而并非已实现的“这个”)
,其另一义则为公式或形状(那是一个可以单独地用公式来表明的“这个”)。第三义则为两者的复合,只有这复合物才有成坏而全然能够独立自存——在可用公式为之表白的诸本体中,有些能独立,有些则不能。
③
物质显然也是本体;因为对于所遭遇的一切相反变化中自有一些事物为此变化之底层,变化在这底层上可得进行,变化的实例则有如一刻在这里一刻又在别处的“位变”
,现在是这样的尺度,以后却或增或减的“量变”
,以及一刻是健康一刻又抱病的“质变”
;相似地在本体上则有生灭成坏的变化,其底层一回儿因变化而成为一“这个”又一回儿却因变化而褫夺了那所由成为“这个”的因素。在“本体之变”中,其它变化也包涵在内。但在其它变化中,本体并不必然跟着变化,因为事物如具有位变物质的,并不必然也具有生灭物质。
全称生成〈生成通义〉与偏称生成〈生成别义〉之分,在
①参看卷Z,章十三、十四、十六。
1040b16—1041a5。
②参看卷M,N。
③参考卷A,章七,章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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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而上学。
102。
我们的物学论文中曾经讲过。
①
章 二本体之作为底层与物质而存在者,亦即潜在本体,一般均能认取,尚待我们来说明的应是可感觉事物的现实本体。
德谟克利特似乎想到了具有同一底层物质的事物之间有三类差异,它们或不同于规律即形状,或不同于趋向即位置,或不同于接触即秩序。
②但是大家显然看到了更多差别,例如有些事物,它们的物质组合方法是不同的,蜜水等由混合而成,束薪等由捆扎而成,书等由胶合而成,箱等由搭钉而成,其它种种有由数方式共合而成;又有些事物因位置而不同,门楣与门槛所处有上下之别,又有些因时间而不同,如午餐与早餐;又有些因地方而不同如风;又有些因可感觉事物之秉赋而不同,如软硬,稀密,干湿;有些事物于这些性质有某几种不同,有些则全得不同,有些则于这些性质或有余或不足。
于是,清楚地,“是”这一字为义就该有那么多;某事物“是”一门槛,因为它放在如此如此的位置,它的所“是”实为位置,而另一事物为一块冰则其所“是”实为如此如此而凝结成的固体。某些事物之实是将用尽所有这些不同性质来说明,因为那事物可以一部分是混和的,一部分是攙杂的,一部分是捆扎的,一部分是凝固的,其它部分还得应用其它差异;例如手或足就需要这样繁复的定义。所以我们必须捉摸到各类别的差异(这些就是事物成为实是的原理)
,例如事物
①参看卷A,985b13—19。
②参看卷Z,章三,1028b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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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形而上学
之所由差异者或为多少,或为稀密,或为其它类此之性质;这些都是有余或不足的各种形式。而任何事物之以形状或平滑或粗糙为主者,其分别要在直与曲。其它事物如以攙杂为实是者,将以其相反者为非是。
由于这些事实,于是这清楚了,事物的实是既皆得之于其本体,我们就当在这些分别上觅取这些事物成为实是之原因。现在这些分别,单独或配合着的,虽还都不是本体,但各已包含了可比拟于本体的事物。有如在本体上,实现本身便凭物质为之说明,在其它定义上,物质也最切近于完全实现。举例,假如我们要界说一门槛,就该说“木或石在如此如此的位置”
,一房屋就该说“木与砖在如此如此的位置”
,或是在某些例上,还得在形式以外涉及其作用,假如我们要界说冰,就该说“水以如此如此的方式冻结或凝固”
;以及音乐就该说“如此如此调和了的高低音”
;其它一切也相似。
于是,明显地,物质相异时,实现或公式也相异;因为有些实现依于组合,有些则在混和,又有些则依照着我们上面所说其它不同情况。这样,凡从事于制作定义的人,如界说房屋“为砖与木石”则所指为潜存房屋;而那些人,建议①以“安顿生物与器具的一个荫蔽”为之界说的,则所指为房屋的实现。那些人合并了两项来界说,这就指形式与物质组成的第三项本体。(说明差异的公式似乎是对形式或实现而
①πρδθ不可解,拟为πρια,解作“建议”
(依罗斯诠释)。
H E F G E I H G E F G E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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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而上学。
302。
言,说明组成部分的毋宁是指物质)
;亚尔巨太①所常接受的定义就正是这一类;它们所陈述的是形式与物质之结合。举例:何谓无风〈风静〉?
“大范围内的空气不活动”
,空气是物质,不活动是实现也是本体。何谓无浪〈浪平〉?“海洋平顺”
,物质底层是海洋而其形状或实现是平顺。于是,从上面所说看来这就明显了,可感觉本体是什么,这怎样存在——其一为物质,另一为形式或实现,而第三则是那两项的结合。
章 三我们必不可忽略,有时一名称,所指者为组合本体,抑为形式与实现,是不明的;例如“房屋”作为一个记号,它所标记的是“由砖石如此如此地组成的一个荫蔽”(组合事物)抑仅是“一个荫蔽”
(实现或形式)
;线是“二的长度”抑只是“二”
;动物是“魂在身上”抑只是“魂”
(因为魂是本体或某一身体的实现)。
“动物”这名称原不是一个公式所能说明,这应是两者都可适用,而那两个公式所指的还是同一事物。但这问题〈名称究属指综合实体抑形式〉在另一观点上殊为重要,在可感觉本体的研究上并不重要;因为怎是确乎在于形式或实现。
“魂”与“成为魂”是相同的,但“成为人”与“人”却不同,除非那个无躯之“魂”就称为人;其一,事物就是它的怎是,而另一则事物非其怎是。
我们若考察一下,②这会见到,音节不仅是字母加之以组
①亚尔巨太(Archytas)泰伦顿人,与柏拉图同时,在意大利学派中以擅天文著称,为柏拉图数理导师。
②亚里士多德又重回到第二章的论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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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形而上学
合,房屋也不仅是砖块加之以组合。这是对的;因为组合或混和并不得之于那所组合或所混合的事物,其它各例也如此;譬如门槛凭位置为之定义,但位置不是门槛造成的,门槛却正是位置造成的。人也不仅是动物加之以两脚,这必须在这些物质以外另有一些事物,这另一些事物不是元素之类也不是综合物体,而是形式本体:可是人们常常漏忘这个而只举物质。假如这正是事物存在的原因,而这原因亦为事物之本体,那么,人们就没有能把这一本体说明。
①
于是,这个必须是永恒的,或是可灭坏而永未参加于灭坏过程,可生成而永未参加于生成过程之中。
这已在别处②说过而且证明,没有谁制造或生殖形式,所制造的只是“个体”
,或所生成的只是“形式与物质的复合体”。至于可灭坏事物的本体可否分离尚未完全明了;所已明了的情况只是某些个别事例,如房屋与家具④〈的形式〉是不能离开个体而独立存在的。也许事实上这些事物本身,以及任何其它不是自然所造成的事物都全不是本体;因为人们可以说在可灭坏事物中,只有它们的自然本性才是本体。
因此安蒂瑞尼学派以及其它未经教导的人们所常引起的疑难有时也颇趋合风尚,他们说“什么”是不能为之制作定义的(所谓定义只是一漫长的公式③)
,所能为之界说的只是
①参看卷,1017b14—15灵魂为人的本体。
B②④均见卷Z,第八章。
③�μαρ或译“长句”
,意谓絮絮不休而不中肯的闲话。另见卷N,M H F J H F1091a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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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而上学。
502。
物之所近似而已;例如银,他们认为谁都不能答复“什么是银”
,所能答复的只是说“这象锡”。所以,可得为之界说或制作公式的应只是那一项组合本体,包括可感觉或可理知的组合;而组成这本体的原始部分则不能为之界说,一个作为定义的公式以某些事物来指示某些事物,这定义的一部分必然要举出物质,另一部分举出形式。
这也是明显的,假如本体的某一义就是数,则这些本体就应是这样意义的数,而并不象有些人所说是诸单位+的集体。因为一个数就类于一个定义,(一)定义是可区分的,可区分为不再可区分的部分(凡定义的公式都不是无尽的)
,而数也具有同样性质。
(二)数或增或减了一个部分,即便所增减者甚微,也就不再是那个原数而是另一不同数了。
照样,定义与怎是若有所增减也就不是原定义了。
(三)
数必须是由以成为一个整数的事物,假如这是整一。这些思想家们说不上凭什么使列数各为整一。
假若这不是整一,那就象一堆事物;或者这是整一,我们该说明何以能因多为一。相似地定义是整一,而他们也说不上定义何以能成整一。这是一个自然的结果;因为同样的理由可以应用,照我们已说明的意义,本体之为一,这并不象有些人所说的是一些单位或点;每一本体各是一个完全的实现,各有确定的本性。
(四)数不容许增减,本体也如此,只有包括物质的本体才容许增减。这里对于所谓本体的生成与灭坏——怎样才可能生灭,怎样又不能——以及把事物简化为数的论述,到此暂止。
章 四关于物质本体我们必不可忘记,即便一切事物均出于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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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形而上学
同的第一原因或以相同的事物为它们的第一原因,即便是相同的物质作为它们生成的起点,每一事物仍还得各有它的切身物质,例如粘液,有甜质或脂肪,胆液有苦质或其它物质,虽则这些实际也许出于相同的原始物质。又,当一物质是另一事物的物质时,那一事物就可以出于几种物质;例如脂肪若出于甜质,粘液就出于脂肪或甜质;经将胆液分析为原始物质时这也将见到胆液所由来的几种物质。一物为另一物所由来,其义有二,或因为在事物发展过程中此物在先一阶段,或因为将另一物分析时得知此物为其组合的原始成分。
物质虽只一种,如动因有异就可产生不同事物;例如木材可以为箱亦可为床。
但有些不同事物,其物质必须不同;例如锯不能用木材来制成,这也不是动因所能为之措手;动因无法造成一把羊毛或木材的锯。但不同物质若在事实上,造出了相同的事物,则这制造技术,即动因,必然相同;物质与动因倘两都不同,则产品必然相异。
原因本有几项不同命意,当有人研究事物之原因,他就得说明所有各种可能的原因。例如什么是人的物因?我们该说是月经。什么是他的动因?
该是种子。本因〈式因〉呢?
他的怎是。极因呢?他的终身。但是末两因也许相同。——这就是我们所必须陈述的诸近因。什么是物因?我们不可列举火或土,应该举出的是这事物最切身的物质。
假如我们所要考询的原因,就是那么四项,那么于自然间可生成本体,若作正确研究,我们就可照这样进行。但对于自然间那些永存本体,这就应作别论。因为,有些也许没有物质,或者不象大地上那一类的物质,而只是象能在宇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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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而上学。
702。
空间运动的那样一类物质。那些存在于自然间而并非本体的事物也没有物质;它们的底层则是本体。例如什么是月蚀的原因?
什么是蚀的物质?
没有物质;受蚀的是月亮。
①什么是掩灭光的动因?地球。极因也许是没有的。本因便是定义的公式,定义公式若不包含原因,这就只是一个模糊的公式。
例如,何谓月蚀?
“褫夺了光”。但我们若再加上“被地球在中间遮住”
,这就成为包含了原因的公式。
睡眠的例就不清楚是怎样的本原召致这样的演变,我们该说是这动物在睡眠?是的,但这动物的睡眠起始于那部分?心脏②或其它部分?其次,什么能使它产生睡眠?其所感受又何如——这是那某一部分机能入睡,而不是整个动物入睡么?我们该说“睡眠是如此如此的失去动作能力”?
是的,但这又由何种作用致使这一部分睡眠机能如此如此地失去动作能力呢?
章 五因为有些事物如“点”
,假使它们也算作存在,它们的在或不在是没有来踪去迹的;形式亦然(假使现存一切事物必是从某事物来而成为某事物,则所成为存在的并不是“白”
而
①月蚀是一个演变,并非本体,其底层为一个决定性的本体,即月。亚氏天文学认为日月星辰诸天体之为物,异于地上诸物之以土水气火四元素为组成,它们由不生不灭的第五元素组成,是在空间运动着的永存事物;故云“没有物质”。
“没有物质”亦可这样作解:月蚀只是一个“演变”
,这一演变虽有一本体为之底层而没有物质的生灭。
②亚历山大注谓睡眠起于心脏之说出于柏拉图。白朗狄斯(Brandis)谓柏拉图书中未见此语,似为亚历山大杜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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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2。形而上学
是那木材成为“白的”)
,不是一切对反①都能互变互生,而“一个黑脸变为一个白脸”与“黑变白”其实义不同。也不是一切事物都具有物质,只有那些生成而互变的事物具有物质。
那些从未参加于变化过程的事物,或存或亡,它们都不具有物质。
问题的一个疑难是在每一事物之物质与其对反状态如何相关。
例如一个身体假使潜在地健康,而疾病为健康的对反,那么是否这身体是潜在地又有健康而又有病呢?又水是否潜在地是酒而又是醋呢?我们答复这都是物质,其一本于正面状态与正面形式则为健康,另一则褫夺而灭坏了正面状态就成为与健康本性相反的疾病。这可有些费解,何以酒不算是醋的物质,也不是潜在的醋(虽则醋是由酒制成的)。一个活人又何以不说是一个潜在的死人。
事实上,它们都不是的。
这里,酒的腐坏是偶然的;而那成为一个尸体的物质原本潜在于动物的物质之中,由于那物质的腐坏这才变为死人,而醋的物质实在是水。所以象由书得夜一样,由动物得尸体,由酒得醋。
一切事物如果互变若此者,必须还归于它们的物质;例如若要从尸体产生一动物,尸体必须还原为它的物质,只有那样才能变出一个动物;醋必先还归为水,只有那样才能再制成酒。
章 六回到前曾讲起过的②疑难问题,关于诸定义与列数之各
①黑白是色性相反,黑白脸则是脸之具有相反色性者。
②参看卷Z,章十二;又本卷104a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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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而上学。
902。
成为一个整体,其原因是什么?
一切具有若干部分的事物,其全体并非一个乱堆,而是包括了各部分以另成某一事物者,这些自当各有其合一之原因;即以实物而言,或以接触为合一之原因,或以粘稠,或另由类此的其它原因。一个定义是一组的字,这些字并不象“伊里埃”那样接联在一起,而是因为专指于一个对象故而联接在一起的。那么,什么使人成为一;他何以是“一”而不是“多”
,例如又是“动物”又是“两脚”
,照有些人的想法,他既应是一个动物通式,又该是一个两脚通式?这些通式何不本身就作为人,让人们直接而分别的参加这些通式;这样,人就不是一个通式一个个体,而成为动物与两脚,一般的人将可以不止是一事物而成为“动物”与“两脚”两事物?
于是,清楚地,人们若循其常习来讲述并制作定义,他们就不能阐明问题而为之解答。但照我们所说,以一项为物质另一项为形式,其一为潜在,另一为实现,则疑难就消释了。
因为这疑难与铜圆为“X”的定义①所引起的疑难是一样的;以X为一定义公式之符号,则X问题就在“铜”与“圆”
合一的原因是什么?
疑难可以解答;这因为一项是物质,另一项是形式。什么原因使潜在之是成为现实?——(动因除外)使一个潜在球变成一个实在球的原因无它,这就由于两者的怎是。
②
①参看卷Z,1029b28。又“释文”18a19。
②两者:(1)有此潜在球的怎是,可成为此实在球。
(2)因实在球的怎是,可得由潜在球变成此实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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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形而上学
于物质有可理知与可感觉之别,于公式常有一项物质和一项实现的要素;例如“圆”是一个“平面图”。
①但事物之既无可理知物质,也无可感觉物质者,自身原就是某种元一与某种存在,——有如个别本体,如质或量(这样在它们的定义中就不表现存在,也不表现元一)
,它们的怎是在本性上就是存在亦即元一;所以这些就别无为之合一和使之存在的原因;它们所由各成为“一”和“存在”者,既不为是它们各被包涵于“一”与“是”的科属之内,也不能说这些“一”与“是”可得脱离诸个体而独立存在,它们直接就是某种元一和实是。
为解释合一这个疑难,有些人主于“参加”
,而将问题转到参加的原因又是什么,和所参加的又是什么;别的人又有主于“会通”
②者,如吕哥弗隆说知识是灵魂的“会通”
;另又有人说生命是魂与身的“综合”
或“联结”。
可是这些异名,引用之于实例还是一样的;如健康状态,这就将说成是魂与健康的一个“会通”或“联结”
,或“综合”
,象铜是三角形这样一回事,则将是铜与三角的“综合”
,而象物有白色这样一回事,也须说成表面与白色的“综合”。理由是人们在寻找合一的公式,以及潜在与现实之间的差异。
但如上所述,③切
①这里亚里士多德并未陈明圆的完全定义,只举出了科属要素或物质要素。亚氏的圆公式,所举物质即为可理知物质。
②σσια直译可作“体会”
,但此为性灵。英译comunion可作“通神”
K F H K F解。吕哥弗隆(Lycophron)约与亚里士多德同时,生卒不详。注疏家指为乔治亚弟子,诡辩名家之一。希腊另有大诗人吕哥弗隆,非此节所引。
③见1045a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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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而上学。
12。
身物质与形式本合一于相同的事物,其一潜在地是一,另一现实地是一。所以这样询问它们合一的原因,正与询问一般事物何由而合一相似;每一事物本然而为一,潜在与实现则若然而为一。所以,别的原因是没有的,原因就在某些事物为之动因,遂使潜在成为现实。至于一切非物质事物则原都是全称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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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形而上学
卷()九C章 一我们已经讲过了①那些原始之“是”
,为其它范畴所依凭的事物——即本体。由于本体的存在,其它范畴如量与质等类因而得其存在;我们在这书开端②说过,一切都得关涉到本体观念。因为“实是”一方面分为个体,质与量,另一方面以潜能与实现与功用为分别,让我们现在试于潜能与实现求取更深切的理解。潜能的最严格解释当限于有关动变的范围,可是在目前的讨论中,这种解释并非最合实用,因为潜能与实现引申起来,总是超过动作事例的。但在我们讲明了这一类潜能之后,我们将在讨论“实现”
③时,再说其它各类。
我们在别处④已指陈了“潜能”与“能”字可有几种命意。
在诸命意中所有那些由于字义双关而被引称的诸潜能,我们均不予置议。有些“潜能”出于比附,如在几何中,我们因事物间存在或不存在某些关系方式,就说某些事物是“可能”或“不可能”。但是,凡潜能之符合于这同一类型者,总是指某些动变渊源,若说某一物成为另一物,或成为它自身
①参看卷H。
②卷Z章一。
③见本卷,1048a27—1048b6。
④参看卷,章十二。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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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而上学。
312。
(将自身当作另一物)的动能,这总关涉到某一种原始潜能。
其一类是受作用的被动潜能,即接受别一事物的作用(或将自己当作别事物所发生的作用)
,而被动变的性能;另一类是不受动变性能,亦即是不因别事物的作用(或将自己当作别一事物)而变坏以至毁灭的动变渊源。原称潜能的公式,就包括在这些定义中。又,这些所谓“潜能”
,或则仅是作用与被作用,或则是良好地作用与被作用,这在后一语中,前一语已包括在内了。
于是,明显地,作用与被作用的潜能在某一意义上是合一的(因为事物之所谓“能”就是自己能被作用或作用于它事物)
,而在另一意义上则又属相异。
因为一类潜能存于受作用事物;这些物质内含有动变渊源,各因其所作用的事物而发生相应的动变;油脂物质能被燃烧,松脆物质能被压碎;①
其它事例类此。但另一类潜能则存在于作用事物,例如热出于具有热能的事物,而建筑术存在于能建筑的人。这样,凡一事物正当为一自然单体时,这不能由自身来为之作用;因为它是一事物,并非两个不同事物。
“无能”与“无能者”相对反于这些“潜能”
,代表着“阙失”
;每一种类潜能的主题与过程,相应有同种类的无能。
“阙失”有数命意;(一)阙少某一素质;(二)
(甲)一般地皆应有而此则独无,(乙)(子)特殊的应有,而此则未有,(丑)部分的或有而此则全无。在某些事例中,倘事物因遇强
①此句语意的另一面,是作用因素若与受作用因素(即“能”)不同,动变就不能发生:油脂不能被压碎,松脆物质也不能被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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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形而上学
暴而失却某一素质,我们就说它受到了“褫夺”。
章 二这种动变渊源有些存在于无灵魂事物①,有些则存在于有灵魂事物③,存在于灵魂之中,于灵魂的理知部分中,因此潜能明显地,将分作无理知与有理知之别。所以一切制造技术均称潜能;它们于被制造物(或于技术家自身作为另一事物时)就成为动变渊源。
具有理知公式的各种能力可起相对反作用,而每一无理知能力只会起一种作用;例如热只作热,而医疗技术则能致人疾病,也能致人健康。
缘由就在于学术是一种理知公式,可以解释事及物其阙失,只是方法不同。这两者都可应用同一公式,只是有时专用于正面情况而已。所以这类学艺必需处理相对反的情况,理知公式或应用于由自性而为对反的事物,也应用于不由自性(即由于属性)而起的对反事物。事物由于否定与去除其对反遂以呈显;因为对反是一个原始阙失,②
除去那相对反的正项就出现负项。因为同一事物中不会遭遇两个相反情况,而学艺却是具有理知公式的潜能,灵魂则又具有动变渊源;所以健康事物只能产生健康,热物只能产生热,冷物只能产生冷,而技术家却能制出相对反的效果。灵魂中既具有动变渊源,理知公式两方面都可以应用,虽则应用的方法不同;因为灵魂会得从同一渊源,凭理知公式,发展两相异的过程。于是凡事物具有理知公式之潜能者,其行
①③如用近代语译,即“非生物”和“生物”。
②参看卷I,章四,105a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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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而上学。
512。
为就不同于那些具有无理知公式潜能之事物;①前者的各种不同产物包括在一个动变渊源,即理知公式之中。
这也是明显的,潜能或仅施展其作用,或则施展了良好作用,仅施展作用并不必定成为良好作用,良好作用则当然包括作用。
章 三有些人如麦加拉学派说事物只有当它正在用其所能时方可谓之“能”
,它不在发生作用,就无所谓“能”
②,例如只有正在造屋的人可算他能建筑,不在造屋的人就都不能建筑;它例皆相似。这观念的谬误处不难见到。
照此观念,除了正在造屋的时候,人都不能称为建筑师,其它技术亦然。可是,假如一人没有在某些时候学习而获得某些技术,他就不可能有这些技术,而且这人倘没有失掉这已习得的技术,(因为遗忘,或变化,或岁月久隔之故;至于制品的毁灭却并不是失掉学艺的缘由,知识依存于常在的〈形式〉③,)他也不能没有这些技术。现在却说人在停止使用其技术时就不再有此技术,而在要用到的时候又立刻可以从事建筑。那么他是怎样习得这门技术的呢?
④
①见上文1046b16。
②麦加拉学派为苏格拉底支派见105b36注。
此节所举实义为潜能与事功之合一,故有能力者必能成其功。
③知识的对象常是形式而非物质,形式是常在的。房屋已毁;造屋技术并不随之而失掉。
④1046b35—1047a4原文一句,兹拆为三句。
第一句陈明事实,第二句为依照麦加拉学派观念所应有的结论,第三句由此观念所引起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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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形而上学
关于无生命的事物也相似;假如没有人的感觉,就没有冷,没有暖,没有甜,而一切可感觉的事物也就全都没有;持有这观念的人将皈依到普罗塔哥拉的教义。
①确然,人若不用他的感觉,一切就悉无感觉。于是,若说人不用其视觉时就称为盲〈不能视〉,在用其视觉时又称之为明〈能视〉,这样一个人一日间将是百回的明,百回的盲了。聋聪之例亦然。
再者,凡褫夺了潜能的若便作为不能,则凡未发生的事情也将被认为不能发生;但他所说不能发生就该指这样的意义,若说现在有此事情或将来有此事情,这必定是假的;因为这才是不可能的命意。
于是这些观念就取消了动变与创造。
照这观念,站的将常是站着,坐的常坐着;因为他们说过,坐着的不能站起,那就只有常坐在那里了。
然而我们不这样说,我们看来潜能与实现有别,他们的观念则两者无异;这样他们所要取消的事物正不小亦不少。事物之未“是”者每可能成“是”
,事物之现“是”者,以后亦可能成为“非是”
,其它范畴亦相似;这可能步行而并不步行,这在步行,亦可能停止步行。凡事物之“能”有所作为者,就当完全具有实现其作为的能力,在这一方面一切不可能的因素就没有。例如一事物说是能坐,它就可坐,在实现其坐时,并无不能坐的因素;这于立或使之立,于动或被动,于“是”之或变或不变于“非是”
,也相似。
我们将“埃奴季亚”(ρ�ια)〈实现〉一字,联系到E F E①参看卷,章五、六。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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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而上学。
712。
“隐得来希”
(α)
〈完全实现〉①,主要是将动变延伸向E F G E M E J E其它事物;因为实现的严格解释限于“动作”。人们于非现存的事物,虽予以其它云谓,不予以动作云谓。他们说非现存事物是思想与愿望的对象,但对于动作中的事物这就不如此说;这些事物虽未实际存在,但它们既被动变就会得实际存在。在非现存事物中,有些是潜在的;可是,它们既非完全实现地存在,这就不算现存。
章 四假如照我们前面所说,②凡是可能的就不包含不可能因素,那么若说“这样是可能的,可是不会实现”
,这就得是虚伪的了;照那样的观念,凡是未能实现的事物我们就不可想象。举例,假使有人——他不管那是不可能实现的——说正方的对角线可能计量,但量不成,因为事物确有可以成是〈实现〉而现在与将来均不成是〈不实现〉的。但从这前提必需导致这样的论断,我们实际上假定了非是可以成是,会得成是,世上就再无不可能的事物了;可是计量对角线是不可能的,他所拟的结果将是不可能的。虚假的与不可能的并不一样;然而你却将“虚假的”当作“非不可能的”来自申其主张了。
同时,这是明显的,若当A是真实时,B亦必真实,则
①此节所用ρ�ια(实现)一字作“实行”或“实施”解;与它章所用字E F E义略异。ια音译“隐得来希”
,出于s(终极)
,直译即为达到终点,与E F G E M E J E G E M H“成实”词义相符,亦与近代汉语“实现”一词切近,兹加重之为“完全实现”
,以别于“埃奴季亚”。
②见于上章1047a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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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形而上学
当A是可能的,B亦必可能;因为B虽不必要成为可能,这里却没什么事物可来阻止它成为可能。现在试使A为可能。
于是,如果A已是真实的,这就并无不可能因素在内,而B也必需为真实。但,B曾假定为不可能。就让B算是不可能。
于是,如果B是不可能的,A亦必如此。但A先已拟定为可能,所以B亦必如此。于是假如A是可能的,B亦将是可能的;如果它们原有这样的关系:假如A是真实的,B亦必真实。那么,承认了A与B的上述关系后,若说A是可能而B是不可能,则A与B的关系就不符合于原来的假定。假如A是可能的,B亦必可能,那么假如A是真实的,B亦必真实。
所谓A若可能时,B亦必可能,这里相关的实义是这样,A若在某时候与某方式上为真实,B亦必在某时候某方式上为真实。
章 五一切潜能〈能〉或如感觉,秉于内涵,或如吹笛得之于实习,或如艺术得之于研究;凡由实习与理知所得的潜能,必先经操练。非理知潜能之内涵于蕴受者,不假操练而自备。
因为“能”者是能在某时候,由某方式(以及在定义上所应有的其它条件)作为某事情,又因为有些事物能依理知公式造成动变,它们的潜能包含理知,而另一些无理知事物,它们的潜能是无理知的,前者必然是生物,后者则可以是生物,也可以是无生物。关于后一类潜能,当作用者与受作用者两相值时,必然就起作用,但在前一类潜能则并不必然就起作用。因为每一种无理知潜能,只会起一种作用,而理知潜能则可以产生相对反的诸作用,这样要是它们发生作用,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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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而上学。
912。
对反的事情就得同时造成;但这是不可能的。于是,这必另有理在:这个,我认为就是“意志”或“愿望”
①。当一动物于两个事情必需有所决择时,意愿就成为决定因素而选取适合于受作用的对象与适合其潜能的方式。每一具有理知潜能的事物,于彼潜能所可及的事物,在适宜于彼潜能的境况中,它就会施展其潜能。如果受作用的事物不存在,或境况不符其潜能,则事物虽具此潜能而无可求其实现;如果这些都适合,潜能就必实现。(再加这样的条件,“如果没有外物阻挠”
,是不必要的;因为上一语中所云“境况适宜”就表明某些正面条件,由于这些正面条件,反面条件就已被排除了。)
这样,假如有人企图要同时做两件事情或做相对反的事情,均所不能;因为他的潜能既施之于一事就不得施之另一相对反的事,而一个潜能同时做两件事,也是不成的,他只能在适合的条件下做那适应于其潜能的一件事。
章 六我们讲过②与动变相关的那种潜能之后,让我们来讨论实现〈实行〉——何谓实现与实现属于何类事物。在我们的分析过程中,这也将明白,除了那些无条件地或是专以某种方式被动变或使它事物动变者称为潜能外,潜能还有其它命意。因为要研究其它命意,所以我们先讲明上述诸含义。
这里,“实现”所指明一事物的存在,其存在方式与前所
①“愿望或意志”
(δρξηπραιρσι)亚氏用意在指明对是非、利害、善恶E F H E F之选择,与“良知”
、“良能”相近(各近代译本于此两字译文颇为纷歧)。
②本卷章一至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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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形而上学
说的潜在不同;我们说一块硬木中潜存着赫尔梅的雕象,全线中潜存着半线,因为这是可以雕刻或分离出来的;而且我们甚至于可以称呼一个并不在研究的人为学者,假如他是能研究的;这样相应于每一潜在事物,就有各个实现的存在。
这些命意可以由归纳某些情况时见到,我们不必为每一事物觅一定义,我们可领会这些比拟:这就类似能建筑的与正在建筑的,睡着的与醒着的,有眼能看而闭着眼睛的与睁开了眼正在瞧着的,仅是一块材料与由此材料而雕刻成形的,以及一切未制物转为制成品之间的诸对照。这些配对中,一项可释为潜能,另一项就可释为实现。
但一切事物的实现存在,其为义不相同,也只是相似而已——有如甲在乙中或甲属于乙,这样相似地说丙在丁中或丙属于丁;因为在许多比拟中,有些是象动变与潜能之比,有些是象本体与某种物质之比。
但“无限”与“空”以及类此诸事物,若说它们潜在地与实现地存在着,其为义,就与它例不同,譬如说“观看者”或“散步者”或“被看到者”。因为在后一类例中,这些有时便确然在看或在被看见,这些云谓,就可以完全妥贴地按上。至于“无限”虽在潜能上有此存在,然而这类潜能的命意并不指望其实现;这只在意识上有此潜在而已。实际是这样,分割一条线永不能分割完毕,①在分割过程中,潜在的“无限”是有的,但这“无限”毕竟不得实现为独立的存在。
因为有限度的动作虽指向于终极而并非终极,例如人在施行消瘦法时,天天除去一些脂肪,这每天消瘦的活动并不
①“庄子”所引惠施语“一尺之缍,日取其半,万世不竭”
,与此义相同。
-- 223
形而上学。
12。
即时达到消瘦的目的,消瘦法也不是在这一天完全实现;这样不完成目的的活动就不是实践。实践是包括了完成目的在内的活动;例如,在同时,我们看着也见到了,求知也懂得了,思索也想到了(至于学习同时就说是已学会了,治病同时就说病好了,那是错误的)。同时我们好好的活着,也曾经好好地活过来,我们快乐也曾已快乐到今朝。如其不然,这过程就得有时而中辍,象消瘦法就是有时而中辍的;但现存之事物并不中止;我们曾已活到如今,如今还是活着。对于这些过程,我们必需分别举称其一系列为活动,另一系列为实现。因为每个动作——消脂,学习,步行,建筑,——并未达到终极;这些在做着的时刻,并未做完,就称为“活动”
,正在步行而说到了,正在建筑而说造好了,正在变化而说变完全了,正在活动而说活动成功,这些都是不对的;在活动与被动之中和活动与被动完毕是不同的。但看与见,想与想到,恰是同时的。后一类的过程我名之为实现,前一类为活动。
①
经过这些讨论与相似的考虑,何谓实现与实现属于何类可算已说明了。
章 七但我们必需阐明一事物何时是潜在,何时又不潜在;因为事情并非任何时候与每一时刻均属潜在。例如土是否潜在地是一个人呢?不——只有在已变为一颗种籽时,才能这样说;也许这还不能这样说。这有如医疗好了的事物;并非每
①“贝刻尔本”第六章终于此行,以下一句作第七章首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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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形而上学
一事物均可用医疗技术或由幸运治愈,只有那能治愈的事物才可说是潜在地健康的事物。又,(一)一个潜在事物由思想的效果而成为完全实现的存在者,其分际在于那作用者与被作用者,若别无外因为之阻碍,则作用者意欲如此,这就实现;另一方面,如以那被治愈的病人为例,则倘无内因为之阻碍,这就实现为健康。于一幢潜在的房屋,情况相似;如果在它用为建筑的物质之中并无内在的阻挠因素,没有必需增加或去除或变更的事物,这些物质就潜在地是一幢房屋;于需要外因为创造渊源的其它事物与此相似。
(二)
由于内在的本能而创生的事物,如无外因为之阻挠,它就潜在地是一切将可实现的事物。种子尚未实现为一个人;这因为它还需要进入另外某些事物中经过一番变化〈发育〉。
至于它自己的动变渊源〈内因〉,确已具备了必要的性能,按这情况来说,它已潜在地是一个人:按前面一情况来说,它还需要另一动变原理,恰象土〈矿石〉还不能潜在地算作一个雕象(因为先得从土中冶炼出铜来,铜才潜在地是一个雕象)。
①
似乎是这样,我们不称呼由“那个”另一某物所成的事物为“那个”而称之为“那个的”
——例如木制的——箱,不说是木,而说“木的”
;②土生的木,也不说是土,而说是“土的”
;土若亦由另一某物所成,则也可以在这成物系列中作我们的例示。——“那个”另一某物在这系列中常常是它
①这里所为类分之(一)与(二)
,为制造品与自然物之别,但在(二)类之末说自然物的潜能与实现时,却举出了(一)类,即制造品的例。
②参看卷Z,章七。
-- 225
形而上学。
32。
挨次所成的某物之潜在(在全称字义上)事物。例如一只箱不称为土的,亦不称为土,只称为木的;因为木既是箱的材料,就潜在地是一只箱,一般的木潜在地是一般的箱,这块木潜在地是这只箱。
假如世上有第一种事物,它无所赖于另一些称为“那个”的事物;这就是原始物质;例如土虽非气,却是由气而成,气虽非火,却是由火而成,至于火则是原始物质,它只是一般的“那个”而不自为一“这个”
〈个体〉。底层加以区分可成为个体与非个体两类属性演变的底层。底层为一个“人”
(即身与魂的综合个体)
,而属性则为“文明的”或“白的”。在人具有文明时不说这是“文明”而说“文明的”
,脸是“白的”
,不说这是“白”
;而“正在散步或动作的”
,不说这是“散步或动作”——这些相似于“那个的”
〈而不是那个体的物质〉。于是,若然如此,则其最后底层为一本体;如其不然,倘其云谓为一形式或一个体,则最后底层当为物质或材料本体。由此,这就确知“那个的”该可应用于物质底层,也可援用于属性方面;以指示个体底层;因为材料与属性两者均非决定性事物。
①
这里,我们已说明了一事物何时可称为潜在,又何时则不是潜在。
①亚里士多德指陈了两类次要云谓:(1)由主题的物质(如“木制的”一类)所得之云谓。
(2)由主题的属性(如“文明的”一类)所得之云谓。两者都不是主要云谓(都不是事物之所由成其怎是者)。他又同时指陈了两类底层:(1)
物质(如土)
为形式之底层,(2)
完全个体(如人)
为属性之底层。
参看卷Z,1038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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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形而上学
章 八照我们所述“先于”
〈先天〉各义,①这是清楚的,实现“先于”潜能。我所指潜能不仅是对于某一事物或对自己(当作另一事物)
的动变原理,而且也是一般的动变或静止原理。
本性也是与潜能同科属的;因为本性是动变原理——可是,本性不是使其它事物动变而是使自己动变。实现对于所有这类潜能,在公式和本体上均属先于;在时间上,某一义可说“先于”
,另一义则非“先于”
;(一)清楚地,实现先于公式;事物之所以称为潜能,其本义就为是它能实行;例如说具有“建筑技能”
,我就指那建筑者,说“具有视能”就指那能视者,“可见”就指那能被视见者。它例亦然,所以在认识潜能之前必先已认识实现的公式。
(二)在时间上,实现为先的命意是这样:实现与潜能相同于品种者(于数不必相同)
,实现先于相应的潜在事物。我的意思是这实现地存在的某人先于种籽,②即潛在的人,穀穗先于穀粒,已见者先于能视者;这些在时间上为“先于”
,因为那些潜能均由这些已实现的事物产生。由已实现事物产生潜在事物,而这潜在事物又成为实现的事物,例如由人得人,由文明人得文明人;世上常有一原动者,而这原动者先已实
①参看卷A,章十一。
②σπρμα(种籽)
,近代生物学及生物胚胎学用以称“精子”。
此节推论精子E(潜在之人)与成人(实现之人)孰为先后,而归结于必有一“原动者”
,并肯定此第一原动者为实现。
后世天主教所用“蛋生鸡,鸡生蛋”喻,其义与此相同。
此类析辩只能当作信条,并非生物理论。
-- 227
形而上学。
52。
现地存在。
我们在论及本体时,①曾说过一切事物必由某些事物被某些品种相同的事物造成。
所以,大家认为没有建筑过的人不可能成为建筑师,从未弹琴的人不可能成为琴师;因为能弹琴的人是由于常常弹琴而练成的,其它学艺亦复如此。
由此曾引出一个诡辩忮辞:学者因为没有这一门学术所以学习这一学术;那么所谓学习就是在练着那一门原来是没有的学术,〈那么,人是可以弹出他所不会弹的琴调的。
〉但是,学艺之成达以渐,一部分一部分在成达,事物一般的变化也是一部分一部分进行的(这曾见于“动变论②”)
,故学者应该于那一门学术先有某些端绪。
这里也是清楚的,实现在这意义上,即造诣的序次上与在时间上,也先于潜能。
但(三)实现也在本体上“先于”
;(甲)因为事物“后于”发生过程的,在形式上与本体上是“先于”
,例如大人“先于”小孩,人类先于种籽;因为其一已具有其形式而另一还没有;又因为每一动变的事物总是向着某一原理即终极而动变,(事物之目的就是它所以发生的原理;创造以其终极为目的,)
而实现就是终极,事物之获取其潜能就为要达到这终极目的。动物并不为具有视觉才去看见,而是为了要看见才有视觉。相似地,人为了造屋而后有建筑术,为了要进行理论才有理论学术;并不是为了理论学术大家来进行理论,若说有这样进行理论的,那必是学生在练习理论的能力;这些
①参看卷,章十二。
B②参看“物学”卷六,第六章。
-- 228
。
62。形而上学
只在有限度的意义上谓之理论,学生们对那论题本无进行理论的必要。
又,物质以潜在状态存在,正因为这可以变成形式;当它实现地存在时,它就存在于形式。
这道理适合一切事例,即便其终极为一个动作也可适用。老师当他以实例示显于其学生时就意谓完成了他的目的,自然也以实例示显于人类。假如这还不够明白,我们将重提保逊①的赫尔梅象,这象究属在内或在外,论其认识难以为之说明。
凡以功用为终极的,功用即实现。所以“埃奴季亚”
(ραια,实现)一字原由“埃E F E E尔咯”
(ρ�,功用)
衍生出来,而引向“隐得来希”
(ια,E H F E F G E M E J E达到终点)。
在有些事例中,官能运用就是最后的事物(例如视觉就只随时的看,并无视觉的产物)
,有些则跟着知能运用就有产品(例如建筑术产生建筑物与建筑工作)。
可是在前一例上动作就可算终极,在后一例上动作只较之潜能为更接近于终极。
建筑工作实施于正在建筑中的事物,与房屋一同实现,一同完成。
于是,凡其动作产生另一些事物为结果的,实现就归于那产物,例如建筑工作,其实现归于建筑物,纺织工作归于
①保逊(Pauson)为雕塑家,曾作艺神石象。此节所云“人不能明其在内或在外”语,向来注疏家各作解释,均不能完全通达其意。旧传保逊曾作“奔马图”
,颠倒视之,则为“马打滚图”
(参看古典著作埃里安“杂史”
[Aelian,Var。
Hist。
]第十四章第十五节;柏盧太赫“道德”
[Plutarch,Moralia]396E)
,罗斯英译本注,忖为一种图画或壁画,因光影机巧而呈现立体现象如浮雕,因而观者见象若在壁上,若在壁外。
-- 229
形而上学。
72。
纺织品,它例相似,动变一般地归结于所动变的事物;至于没有产物的动作,实现只当归之于主动者;例如视觉活动之实现归于视者,神学思索之实现归于神学者,生活之实现归于灵魂(人生幸福①之实现,也当归之于灵魂;因为幸福也是某一类型的生活)。
于是明显地,本体或形式是实现。
②照这论点,实现当然在本体上先于潜能;如上所述,③一个实现,在时间上常为另一实现之先,一直上溯到永在的原动者之实现。
④
但(乙)实现,在较严格的意义上亦为“先于”
;永在事物在本体上先于可灭坏事物,永在事物均非潜在。理由是这样:每一潜能均同时是相对反事物之潜能;不可能在一主题中出现的事就必不出现,而可能出现的则也可暂不实现。于是可能成“是”的可以成是或不成是。可能成为“非是”的就可成为非是;可能成为“非是”就是可灭坏;“可灭坏”
,若为全称命意就是在“本体上”灭坏,若为别称命意则可以在地方上,或在量上,或在质上,与各个可能的非是相关各部分灭坏。
因此完全不灭坏的事物完全不是潜在的,(虽则于某
①δαιμια音译“埃达伊蒙尼亚”
(“达伊蒙”为神灵,“埃”为善良)
,依E K H F字根,应为“吉神所护佑者”
,或解为“幸福”
,或解为“快乐”。依亚氏“伦理学”
‘卷十举人生幸福生活之四式:(1)
“快乐”为食色之满足,此人与禽兽所同;(2)
“名德”
,此人世从政之所重;(3)
“财富”为人之生资,亦为在世所必需,而非其所宝;(4)
“默思”(智运)乃为人生之至高理想;故亚氏之所谓人生幸福(“埃达伊蒙尼亚”)
,其要旨在于成德达善。
②此语自1050a4—b2全节导出,注意1050a16一句。
③1049b17—29。
④“原动者”参看卷,章八;卷,章七。
A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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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形而上学
些方面,如说它潜在地具有某些素质或说它潜在于某地方,则也未尝不可;)
所以一切不灭坏事物之存在均为实现存在。
一切具有必然性的事物也不会潜在地存在;所谓必然事物即基本事物,世上若没有这些,其余一切也就不会有。假如所谓永恒运动这类事物是有的,这些也不会是潜在;这里若有一永动事物:它的运动当非出于潜能,只在“何从来”与“何处去”
的问题上又当别论(若说它具备有各方向动能的物质,这也未尝不可)。
日星与全宇宙是永恒在活动着的,我们毋须象那些自然哲学家①担忧它们某一朝会停止活动。它们也不会倦于这类活动;它们的动变不象可灭坏事物的动变一样;可灭坏事物所由引起活动的物质与潜能包含有相对反因素,故尔运动是费劲的;永不灭坏事物之运动出于实现,〈不出于潜能,这是不费劲的。
〉那些自身包含动变的事物如地球与火仿效着不灭坏事物〈天体〉。
②这些也是永恒活动的;因为它们自致其活动而自成其动程。
但,照我们先前的研究,③其它潜能都包含有相对反因素;潜能之按照理知公式使另一物活动于这方式者,亦能使之活动于相对反的方式;而无理知潜能则可因其存在或不存在而得相对反的结果。
于是,假如辩证家们④所说意式这样的任何公式或本体
①例如恩培多克勒。
参看“说天”
284a24—26。
亚里士多德以星为神物,柏拉图意谓星体亦将灭坏。
②照古注疏家诠释,亚里士多德“物学”认为火的诸性质仿效于月亮。
③见于1050b8—12。
④意指柏拉图学派,参看卷A,987b31。
-- 231
形而上学。
92。
真是有的,那么就得另有一些具有更高实现性质的事物,学术与动变将是这些事物的潜能;而学术意式之上将另有更高学术,动变意式之上将另有更高动变。
①
于是,实现显然先于潜能与一切动变原理。
章 九由下列论点,这可以明白,实现较之好的潜能还更好而更有价值。
凡能有所作为的,总是一样能做相对反的事业,人能做好事,也同样能做坏事,每一潜能就包涵着这两端;同一潜能致人健康也致人疾病,致静也致动,建设也破坏,引动建设也引发破坏。这样,潜能同时涵有各个对反;但相反两项不能同时存在,相反的实现也不能同时见到,例如健康与疾病不得两存。所以,在潜能无所偏于两者时,善只占其中的一端;因此实现那善端较其潜善为更善。
在恶业也如此,如果结局是恶,这恶的实现比其潜恶为更恶。
于是,清楚地,恶性不离恶事物而独立存在;“恶”在本性上后于潜能。
②所以我们也可以说原始与永在诸事物是没有恶,没有缺点,没有偏邪的(所谓偏邪也近于恶业)。
③
①依亚氏理论,意式为各个别事物或现象之普遍公式,尚未实现,亦应低于相应的各个个体。其例如“学术意式”应低于“学术”。学术意式在本体上应后于知识实现的各实例。
②“恶在本性上后于潜能”一语颇费解。鲍尼兹(Bonitz)以伦理观点解释恶实现后于恶潜能。
③此节盖在訾议柏拉图;参考共和国402C,476A,“色埃德托”
176E,“法律”
898C。柏拉图以诗文笔调论性,常是善恶混于原始。亚里士多德名学与哲学论点辄主“性本善”。在中国儒家自孟子主性善,均限于人性而论,亚氏此节之“物性原善”其意较广。
-- 232
。
032。形而上学
几何图解可由实现发见;我们用分划造成这些图解。图意原只潜在地内含着;倘使分划先也画上,这就解明了。三角形的诸内角何以等于两直角?因为在一点上所划诸角等于两直角。假如那些与三角一边的平行线划出来,凡见到图的人就会明白。
①何以半圆形内的角无论在何处均成一直角?假如两线为底线与中心垂直的一线,三线相等——人们倘已知前项几何定例,结论就可以一瞥而知了。
②所以明显地,潜在的图解因实行分划而发见;理由是几何学者的思想是一个“实现”
,由实现酝成为潜能;迨进行绘划而大家得以明晓图意,虽则这末一实现是后于相应的潜能;但这潜能却是由那个几何学者的前一实现发展起来的。
③
章 十“是”与“非是”这两名词最先应用于有关范畴,其次有关这些范畴的潜能或实现,或是它们的无潜能与非实现,第
①在C点上划CE线与AB平行。
ABC=ECD,T g hBAC=ACE,h hACB+BAC+ABCe h h h=ACB+ACE+ECDh h h=两直角②ED垂直线与BD及DC相等。
ACE=ABET g hACB+ABCh=EBC+ECB,hBEC=BAC=直角。
e h③几何图解例这一节似可移属第八章(二)1049b18—1050a2。
-- 233
形而上学。
132。
三则应用于真实与虚假。真假的问题依事物对象的是否联合或分离而定,若对象相合者认为相合,相离者认为相离就得其真实;反之,以相离者为合,以相合者为离,那就弄错了。
这样,所谓真假何时存在,何时又不存在呢?我们必需考虑这些名词的实义。
并不因为我们说你脸是白,所以你脸才白;只因为你脸是白,所以我们这样说才算说得对。于是,假如有些事物常合而不能离,另些事物常离而不能合,再有些事物是可离亦可合,则合而为一者便成为“是”
,多而不合者为“非是”。
关于未定事件,同一意见或一说明可成为真实也可成为虚假,一时说对了,又一时这却说错了;但于有定事件,意见就不会一时为真,又一时为假,同一意见要就是常对,要就是常错。
但在非组合事物,又如何谓之是或非是与真或假呢?这样一类的事物既无组合,那就不能以合为“是”
,以离为“非是”
,(如说木料是白的或说对角线是不可计量的;)
这里的真假方式当异于上述各例。实际,真假既不同于前例,是非也当不同。
(甲)真假可由这样来鉴定——真实是接触①与证实(证实与肯定并不相同)
,不接触就是不认识。有如“这是何物”一类问题,除了属性偶然之例外,就不会发生错误;②非组合本体亦然如此。这些都不是潜在而是实现的存在;如其不然,它们将有生灭与成坏;可是这些自身均无生灭;它们
①亚氏用“接触”
(θ�ι)指直接而确切的认识,类于“真觉”之意。
E F②“这是何物?”一问题并没有甲与乙结合方为存在的情况。这里就不会有离合联系之错误;要是甲存在,这就只是甲存在。
-- 234
。
232。形而上学
若有创生过程则它们就得由另一些事物来造成。因此,凡怎是与实现均不可能有假的,问题只在于我们认识或不认识它们而已。但是我们还得实际加以研究以求明了它们是否确乎具有如此或如彼的性质。
(乙)关于符合真实的所谓“是”与符合虚假的所谓“非是”
,其一例为:〈主题与属性〉两项确乎结合为一者真,不合一者假,另一例为:事物只是个别地存在,如果没有这样个别性,它就全不存在。
真实就在认识这些事物;在这里,虚假是没有的,错误也不会有,所有的只是无知〈不认识〉——这无知与目盲并不相似;因为目盲全无视觉,类于全无思想机能,〈无知则是有思想机能而不能认识可认识的事物。
〉这也是明显的,关于不因时而变化的事物也是不会有错误的。例如我们若假定三角没有变化,则我们就不该设想它们的三内角有时等于,有时又不等于两直角(因为这样就承认了变化)。可是,这可能设想在同一级事物中,有的具有某一属性,而有的没有这属性;例如我们“可以”设想所有偶数均非素数,也“可以”设想有些偶数非素数而有些则是素数。
但是碰到单独一个数目,这样类型的错误就不可能发生;这里我不能说这一属性或有或无;我们的判断可以或对或错,事实确总是那一个事实。
-- 235
形而上学。
32。
卷(Ⅰ)十①
章 一我们前在词类集释中②曾说明“一”有数义;元一虽为义甚广,凡事物之直接由于本性,不由属性而为一者,可综归为四类。
(一)延续的事物,其所为延续或是一般的或以专指“那”出于本性的生长,非由接触,或被捆紮,而成一者;在这一类中,其活动较单纯而一致的,应是更严格更优先地合乎“一”的命意。
(二)成为整体而具有一定形式者为较高级的“一”
,在这类中,其延续之原因当以出于自性,不以胶粘或搭钉而合成者为重。这一类事物的活动在空间与时间上均属一致而不可区分;因此,明显地,如一事物具有基本运动(即空间运动)中的基本型式(即圆运动)
,这事物基本上就是一个空间量体。于是,有些事物就因其延续或整体而成“一”
,另有些则因其公式为一而成“一”。这类事物在思想上是一,是不可区分的;所谓不可区分就是说这事物在形式或数上不可区分。
(三)于是,个体之在数上为不可区分的,与
①本卷论涉哲学主题,可次于卷(N)十四之后,为本书之结束。前数章由元一主题转到对反,再由对反转到第八章至第十章论品种之别,进而揭出通式之不能独立为不灭坏事物,其间思绪可以延接。但末三章行文与前后不甚贯串,第十章所用(类级)与ιδ(形式)两字与它卷各章所用两字字义不一致。似H E F H I E H I此章与其它各章非同时所作,而为在后增补者。
②见于卷,章六释“一”。
B
-- 236
。
432。形而上学
(四)在形式上,其理解与认识为不可区分的,所有这些足使本体成为一者,便当是基本命意上的“一”。这些就是“元一”的四义——自然延续之事物,整体,个别与普遍。所有这些,有的是在活动上,有的是在思想或公式上不可区分,因而都成为“一”。
但,“那一类事物称为一”
,“何以成一”
,“其定义如何”
,我们应注意到这些都是不同的问题。
“元一”具有这些命意,每一事物得有元一诸义之一者,就可称为一;但“成为一”
,有时是成为具有上述各义的诸事物,有时则另指①一些事物,那些事物较近于一之通义,而具有上述各义的诸事物则较近于一之实旨。这于“元素”或“原因”亦复如此,人们可用以实指事物,也可用以表征这名词的通义。火之一义是一种元素(“未定事物”或其它相似事物之因其本性而为元素者亦然)
,但另一义则不是元素;作为火与作为一元素并不是同一回事。火只在火的本性上作为一特殊事物时,此火乃为元素,“元素”这名词则指事物之有如此属性者:即构造实物的基本组成。
“原因”与“一”以及类此的诸名词亦复如此。
也为此故,“成为一”就是成为不可区分,而主要的是成为一“这个”
,可得在空间或在形式或思想上隔离开来;也许可说是成为不可区分的“整体”
;但特为重要的还应是成为各类事物的基本计度,而最严格的说来则是在量上成为计度;由量引伸,然后及于其它范畴。量必因计度而后明;量之为量或以“一”
,或以某一数为计,而一切数又必因单位之“一”
①参看下文1052b16—19。
-- 237
形而上学。
532。
而后知。是以一切量之为量,皆因“一”而得知,量之最初被认识必由“本一”。这样“一”是数之为数的起点。在其它各级事物也悉凭“计量”而最先为大家所认识;各级计量各为一单位——于长度,宽度,深度,速度均各有其单位。
(重度与速度这类名词包括轻重与快慢各对成的两端,——重度指锱铢之微,也指万钧之钜,速度指蜗步徐移,也指迅若马驰;运动虽慢必具速度,称量①虽轻,必具重度。)
于是,所有这一切,计度与起点总是那不可区分的一,譬以线论,我们说一脚②长,即是以一脚作为不可区分的单位。
我们到处寻求某些“不可区分的一”
,以为各级事物的计度,这计度当是在质上为纯质,或在量上为纯量。凡精确的计度不能增一分亦不能减一分,(所以数之为量是精确的;我们制定“单位”使之无论在那一方面均不可区分;)在其它一切事例上,我们都仿效这类计量。于一斯丹第或一泰伦③或为量较大的其它任何单位,比之较小单位,其微增微减吾人较易疏忽;所以无论于液体或固体,为重度或容积,在作计量时,吾人必竭视觉之所能及,使所计量数绝无可为增减;人们得
①ρπη(称量)原义为天平上因重量所引起之“偏倾”
,假作物理上的“重H I量”。
②“脚”(πι)
,古希腊人以脚及肘等为长度之计量。
“脚”(略当中国一H I尺)
,不列颠度量沿用至今。
③σαδι“斯丹第”
,希腊长度,用以计量跑道,订为125步,实当现行625G H K英尺(约190公尺)。αα“泰伦”
,原义为一个天平,以后转为重量单位。古G M F G H K时希腊或希伯来各城市于商业上应用这重量单位各有不同,或当今日之720英两,或当2,00英两。此重量单位用以称金银,即作为货币单位。
-- 238
。
632。形而上学
知如此计量所得之量度或容积等,便自谓已得知事物之量。
自然哲学家于运动亦以简单而短促的移转为运动之计量;这些运动单位就是占时间最短的运动。在天文学上这样的“一”
〈运动单位〉也是研究与计量之起点(他们假定天体运动最快速而均匀有规律,故用以为一切运动之比照)。
在音乐上则以四分之一音程为单位(因为这是最短音程)
,在言语上则为字母〈音注〉。所有这些计量单位在这里的含义都是“一”——而这“一”就只是顷所陈述的各事物之计量,并不通指所有以一为云谓之事物。
但计量单位并不常限于一个——有时可以有几个;例如四分之一音程有二①(这是耳所难辨而是凭乐律来为之调节的)
;我们计量言语的单位也不止一个字母;以及正方的对角线需用两种计量来测度,②一切类此的空间量体亦然。
因为我们将本体于量或类上作成区分,由此区分得知本体的要素,所以“一”是一切事物的计量。正因为各级事物之基本组成是不可区分物,“一”
〈单位〉亦不可区分。但每个“一”
,例如“一脚”与一之为不可区分物,不尽相同,“一”是各方面都
①δισιδ,“四分一音程有二”。亚里斯托克色奴(Aristoxenus)音乐著作I K HⅠ,21与Ⅱ,51两节论及希腊乐器调合有全音程即濎濜音程,变体半音程,以及半音程以下的变调,一个半全音程等各种乐律。一个半全音程即濐濣音程,其比律为125:128,在和乐中,目可见乐器上之键移,耳不能辨其异调,如现代和声中Ab代换G。
i②对角线分为两部分计量。一部分以其一边为单位作计量。超过一边所余的部分只能用另一单位计量,同一单位就没法计量。
-- 239
形而上学。
732。
不可区分,而“一脚”只是象我们上面所涉及的,①在视觉上姑定为不可区分而已——每一延续的事物本是可以进行区分的,但在未加区分而在视觉上成为一时,我们姑定为一个不可区分之单位。
计量与所计量的事物总是同性而相通的;空间量度之计量亦必为一空间量度;分别言之,则长以一长度为计量,阔以阔,重以重,声音以声音,众单位以一单位为计量。
(我们于上列情况必需这样叙述,可是我们不能说列数以一数为计量;于数而论,引用上列叙述,大意是符合的,但不确切——因为数是众“一”所合成,所以说列数以一数为计量就等于说众单位以众单位为计量了。)
凭同样的理由,我们称知识与视觉为事物之计量,因为由于这些我们得知事物——实际上与其说它计量事物,毋宁说是被事物所计量。可是,我们以知识或视觉评估事物,也正象人们用曲肘来测量我们时,我们看到了曲肘,就说自己多少肘长一样。
但普罗塔哥拉说人是一切事物的计量,②其意亦即指说那能知或能见的人,就可凭其理知与感觉计量事物。
这些思想家似乎道出了天下之至理,这些名言实际不足为奇。
明显地,于是,我们如把元一在字义上作最严格解释,这
①参看1052b3,1053a5。
②“残篇”
1。
此语另见1062b14。
普罗塔哥拉此语原意为现象依于各人之视觉与认识。
人各以自己所见,测忖事物。
弗。培根“新工具”
(Nov。
Organum)卷一,41—46。又卷五,第四章论“氏族偶象”
(idolatribus)
,指摘“人神”观念(anthropomorphism)即依凭此语立论。参看107b23。又参看菩纳脱(Burnet)
“希腊哲学”卷一,97节。亚氏此章所论证与普罗塔哥拉此语本旨不全相应。
-- 240
。
832。形而上学
就是一个计量,主要是量的计度,次要为质的计度。有些事物以在量上不可区分者为一,另一些则是在质上为不可区分;所以“一”的不可区分应别为两类,或者绝对是一,或当作是一。
章 二关于元一的本体与本性,我们该询问这究属存在于两方式的那一方式中。
这恰正是我们在列叙疑难时①所举的一题;“一”是什么,我们必须怎样设想这“一”
;我们应否将元一作为本体(毕达哥拉斯学派先曾这样说过,在后柏拉图也这样主张)
;或者我们毋宁由元一的底层别求其本性,象自然哲学家们所认知者,或以元一为“友〈爱〉”
,或以元一为“气”
,或以元一为“未定”。
②
于是,照我们在先讨论本体与实是时所曾言及,③假如普遍性〈共相〉均不能成为本体,而普遍实是本身,凡其命意为“与诸是相拟”
④而为是者,亦不能成为本体(因为这还是与“多”相共通)
,而只能作为一个云谓,则“一”也显然不能成为本体;“是”与“一”原为一切云谓中最普遍的云谓。
所以一方面诸科属不能脱离其它事物而成为某些实是与本体;另一方面,实是与本体既不能为科属,“一”同样也不能
①见卷B,101a4—b25。
②所举自然哲学三家之说为恩培多克勒、阿那克西来尼与阿那克萨哥拉。
③见于卷Z,章十三。
④παρααπα,“与多相比拟”或作“与多同在”
,或作“由多分离”解:G H M其实义为“普遍之是”
,相对于“个别之是”。此章论一之共相与殊分相应于普遍性与个别性。
“普遍”云谓见“释文”17a31。
-- 241
形而上学。
932。
成为科属。
又,元一的本性在各范畴中均必相似。现在,“一”既然具有与“是”同样多的命意;在质的范围内,“一”既是某些为类有定的事物,在量上相似地为某些为量有定的事物,我们也必须象询问何谓实是一样,在每一范畴上询问“一是什么”
;仅说这在本性上为实是或元一,这还不够。但在诸颜色中“一”是一色,如白,于是观察它色,一一由白与黑生成,而黑是白的阙失(如无光则成暗)。于是,假如一切现在事物均为颜色,诸现存事物就该各是一个数,但应为何物的数?
当然是为各色的数;而一就该是特殊的某一色,即白。相似地,如果一切现存事物均为乐调,它们也该各是一个数,这些音程的本体并不是那些数,而却是些“四分一音程”这样的数,于是这里的单位之“一”
,将不是那些“一”
,而是那些“四分一音程”。又相似地,如果一切现存事物均为言语,它们就该各是一些字母〈音注〉的数了,这里的“一”就该各是一个元音。又相似地,如果一切现存事物均为直线图形,它们该曾是一些图形的数,而“图形之一”该是那三角形。同样的论点适用于一切科属〈种类〉。所以,当在被动,在质,在量,在运动各范畴上各有其数、各有其单位时,在所有各例中,数都该是某些事物的各数,而“一”则为某些事物的特殊之一,这些殊一的本体不必恰合于普遍之一;于各范畴各事例的各数与诸本体,论点也相同。
于是,这“一”
〈殊一〉在各类事物中均为一确定的事物,显然在它本性上没有一例恰是“元一”
〈普一〉;但在诸色中我们所必须寻取的本一即是“一色”
,类乎如此,在诸本体上,
-- 242
。
042。形而上学
我们所必须寻取的“本一”就该是“一本体”了。由于“一”
的某一命意在各范畴上分别相符于各范畴之是,元一遂与实是相合,而“一”却并不独自投入任何范畴之中,(“一”不入于“事物之怎是”
,也不入于质的范畴,但与实是相联系而存在于诸范畴中)
;说是“一人”与说“人”
,在云谓上几无所为差异(正象实是之无所离异于本体或质或量一样)
;成为“一”恰如成为“某一事物”。
章 三“一与多”在几方面相反。其一为不可区分与可区分的“单与众”
;凡已区分或可区分的称为众〈多歧性〉,不可区分或未区分的称为单〈统一性〉。
现在因为对反有四式而这里诸对反之一,既取义于阙失,它们就不是对反〈矛盾〉,也非相关,而应为相对。
①不可区分的单〈一〉其取名出于其对反,即可区分的众〈多〉,其解释亦由对反互为诠注,因为可区分的众,较之不可区分的易于为人所见,因此,凭视觉情况来说,“众”在定义上先于“一”。
我们曾在分别对成时,②于“一”的统系内表列有“相同”
,“相似”与“相等”。于“众”的统系有“相别”
,“不似”与“不等”。
“同”有数义;(一)有时为“于数相同”
;(二)
我们于事物之公式与数皆合一者称之为同,例如你与你自己“形式和物质”均合一;以及(三)假如其本体的公式
①四种对反中“相对”与“阙失”这两项并不绝对互斥,而可看作某一形式两端之消长,如阴缺则阳盛,阳缺则阴盛。
参考看卷T、104b27,卷I,105b26。
②曾见卷T,104a2。
-- 243
形而上学。
142。
合一者,例如相等直线与相等四边形与等角四边形均称“相同”
,此类甚多,这些凭其相等性而谓之同。
事物并非绝对相同,(一)
而在它们综合本体上论则并无差异者谓之“相似”
,这些在形式上实为相同;例如大正方形与小正方形相似,不等直线亦相似为直线;它们相似而不是绝对相同。
(二)相同形式诸事物原可能有程度上的差异者,如不明见此差异亦谓之相似。
(三)事物具有同一素质者,例如“白”——其白度或稍强或稍弱而其为色式则一——亦谓之相似。
(四)
各事物之诸素质——或为一般素质或为重要素质——相同者多于相异者,亦谓之相似,例如锡,于白而论,似银,又如金,于黄赤而论,似火。
于是,明显地,相别与不似亦有数义。
“别”之一义为同的对反。(所以事物于其它各物不为同则为别,不为别则为同)。别的另一义是除了诸事物于物质及公式上均各合一者,悉成为别;若此,则你与你的邻人应谓各别。
“别”之第三义就是上述数理对象诸例。
①所以每一事物对另外的每一事物均可以“同”或“别”为云谓,——但这里为同为别的两事物均须是现存事物,因为这样的“别”并不与“同”相反〈矛盾〉;因此非现存事物不以别为云谓(“不相同”可以为非现存事物的云谓)。
“别”是一切现存事物的云谓;每一现存事物既于本性上各自为一,也就各成为互别。
“别”与“同”的对反性质就是这样。但“异”与“别”
①见于1054a35—1054b3。
两直线或两四边形虽相同相等,但各别为两线两图形。
-- 244
。
242。形而上学
又不相同。所谓“别”与“别个事物”并不必需在某些特定方面有何分别(因为每个现存事物总是或同或别)
,但说事物相“异”
必需一事物与另一某事物之间具有某些方面之差异,所以凡相异者必须在其所公认的相同方面求其所以为异。此所谓公认的相同处即科属或品种;而所谓相异亦即在同科属上的品种之异,在同品种上的个别之异。
凡事物无共通物质,而不能互为创生者(亦即属于不同范畴者)
,谓之“科属有异”。如同在一个科属之内,则谓之“品种有异”
(“科属”的命意就指说两个相异事物〈品种〉间主要的“相合之处”)。
相对事物皆属相异,对成性为“异”的一个种类。归纳可以证明我们这个假定是真实的。凡事物不仅互别而更别于科属者,又事物之相别而仍隶于同一云谓系列①者亦即在科属上相同者,均可表现为有所相异。我们已在别篇②说明了什么样的事物为“于属相同”或“于属有别”。
章 四事物之互异者,其为异可大可小,最大的差异我称之为“对反性”。最大差异之为对反性可由归纳来说明。事物之异于科属者难于互相接近,它们之间距离太远也无法比拟;事物之异于品种者,其发生所开始之两极就是对成的两端,两极间的距离为差异之最大距离。但每一级事物间差异最大的那一端,也就是成为完全的一端。到这里再没有超越它的事物,而不为它物所逾越者这就完全。各级差异的系列,溯到
①见于986a23脚注。
②见卷,章九。
Q
-- 245
形而上学。
342。
其全异处便抵达这系列的终点(这与其它以达到目的为完全者其义相类)
,终极以外,更无事物;一切事物既尽包于两极之间,故以终为全,而既称为“全”
,便无所仗于它物了。这样,可以明白,对反性即最大差异;所称为“相对”的数义,其分别就在这些相对所达到那完全差异的不同距离,不同程度的对差就成为相应的各式“对成”。
若然,则这也可明白,每一事物只能有一事物为之对成(因为极端之外既无它极,而在同时间内也不能有更多的极端)
,而一般说来,如以差异论对成,则差异以及完全差异必须是两个事物之间的差异。
又,大家所承认的其它诸相对公式也必需是真实的。
(一)
所谓完全差异(因为我们不能在这差异范围以外为事物之“于属相异”或“于种相异”者另寻差异,这曾说明过①在科属之内任何事物不能与科属以外事物比论差异)
,(甲)不仅应是同品种事物之间的最大差异,也该(乙)以同科属内事物之具有最大差异者为相对(这里所谓完全差异是同科属事物间的最大差异)
;以及(二)容受材料相同亦即物质相同的事物间,其差异最大者为相对;与(三)归属于同一职能〈学术门类〉的事物,其差异最大者为相对(一门学术处理一级事物,这里所谓完全差异就是同职能事物间的最大差异)。
基本对成由“持有”
〈正〉与其“阙失”
〈负〉相配合——可是,阙失有数项不同命意,并非每—阙失均可与其正面状
①见于本页105a6。此支句辞意与1054b27—30,35各句有不符合处。其一辞意假定科属之上更有统辖各科属之总类,另一辞意则科属上更无统率。
-- 246
。
42。形而上学
态配为基本对成,只有完全阙失才可以。其它对成都得比照于这些基本对成,有些因获得这些,有些因产生或势必产生这些,另有些则因占有或失去这些基本对成或其它对成而成为对成。现在,对反式若以“相反”
〈矛盾〉、“阙失”
、“相对”与“相关”四类论列,其中以相反为第一,相反不容许任何间体,而相对则容有间体,相反与相对显然不同。阙失这种类近于相反;凡一般地,或在某些决定性方面遭受阙失的事物就不能保有某些秉赋,或是它在本性上所原应有的秉赋今已不能保持。这里我们又说到阙失之数种不同命意,这曾已在别处列举过了。
①所以阙失是一个具有决定性的或是与那容受材料相应的矛盾或无能。相反不承认有间体而阙失却有时容许间体;理由是这样:每一事物可以是“相等”或“不是相等”
,但每一事物并不必然是“等或不等”
,若然如此,那就只有在容受相等性的范围之内才可以这样说。于是,适在进行创变的物质若由诸相对开始,或由这形式的获得或由这形式的褫夺进行,一切对反显然必涵有阙失,而一切阙失并不必然为对反(因为遭受阙失,可有几种不同方式)
;如变化由那两极进行这才会发生诸对反。
这也可由归纳为之说明。每组对成包涵一个阙失为它两项之一项,但各例并不一律;不相等性为相等性之阙失,不相似性为相切似性之阙失,另一方面恶德是善德之阙失。阙失各例之如何相异曾已叙及;②阙失之一例就是说它遭受一
①见卷,章二十二。
Q②见105b4—6。
-- 247
形而上学。
542。
个褫夺,另一例则是说它在某时期,或某一部分(例如某年龄或某些主要部分)
,或全时期或全部分遭受褫夺。所以,在有些例中可出现一个折中现象(有些人既不算好人也不算坏人)
,在另一些例,却并无折中(一个数必须是奇或偶)。又,有些对成主题分明,有些则不分明。所以,这是明白了,“对成”的一端总是阙失;这至少在基本对成或科属对应,例如“一与多”
,是确乎如此的;其它对成可以简化为这些对成。
章 五一物既然只有一个相对,我们要问“一与多”如何能相对,“等”与“大和小”如何能相对。
“抑或”一字只能用在一个对论之中,如“此物是白抑或”黑或是“此物是白抑或不白”
(我们不会这样发问,“此物是人抑或是白”)
,至于因为先有所预拟而询问“来者确是克来翁抑或苏格拉底”——这两者就并不同属任何一级必须分离的事物;可是在这里也成为不可同时出现的对反;我们在这里假定了两者的不并存,于是才作出“来者是谁”的询问;照这假定,倘说两者都来到,问题就成为荒谬了;但两者若真的都来,这还是同样可以纳入“一或多”的讨论之中,问题改变为“他们两人都来抑或其中一人来”
:于是既说“抑或”
必须是有关对反的问题,而我们却问起了“这个是较大或较小抑或相等”
,“等”与其它两项所对反的是什么?
“相等”
与两者或两者之一都不相对;“等”有何理由说是该与“较大”相对或说是宁与“较小”相对?又,说是“等”与“不等”为对反。所以“等”与“较大”
、“较小”相对,这样一事物就不止与一事物相对了。如“不等”之意并指较大较小两者,那么“等”就该可以与两者
-- 248
。
642。形而上学
都成相对(这一疑难支持了以“不等”为“未定之两”的主张)
,①但这引向一物与两物相对的结论,那是不可能的。又,“等”明显地是在“大和小”的中间,可是并没有人看到过对反可以处于中间;在定义上,对反也不能处于中间;虽对成两项间常容有某些事物之间体,然对成各项若自己处在中间,它就不得成为完全的对项了。
②
余下的问题是“等”所以与上两者相反的是“否定”
,抑为“阙失”。这不能于大小两者仅否定或褫夺其一;为什么这可否定或褫夺“大”而不能否定或褫夺“小”呢?这必须两都予以褫夺性的否定。为此故,“抑或”就两涉而不能单引其中之一(例如,“这是较大抑或相等”或“这是相等抑或较小”)
;这里就得常用三个“或”。
但这又并不是一个必然阙失;因为这并非每一不较大不较小的事物就必然相等,只有具备着相当属性的某些事物才可引用三“或”来相较。
于是“等”
,既非大亦非小,却又自然地既可大亦可小;这作为一个褫夺性的否定,与两者俱为相反(所以这也就是间体)。至于既非善〈佳〉又非恶〈劣〉之两反于善恶者则并无名称;这类事物往往每个都有纷歧的涵义,而且含受此义的主题往往不是纯一;可是那既非白又非黑的颜色恰也是较可能作为一色的。虽则照这样,阙失性云谓的否定所可引到的颜色已进入有限的范围之内,但就是这色仍还未能确定为那一名称〈的色〉;因为这可能是灰色、或黄色或其它类此之
①这是一条柏拉图学派教义;参看卷N,1087b7。
②参看105a16。
-- 249
形而上学。
742。
色。所以那些人将这类短语随意应用,因为既不善亦不恶的是善恶之间体,就说既非一鞋又非一手的事物为鞋与手的间体——好象在一切例上均必须有一间体——这就产生了不真确的评断。但这不是必然的论证。因为前一语确属两相反间的综合否定,〈两反〉在这一类的对反间存在一个自然段落,一个间体;在后一语中,鞋与手两者之间则并无“差异”
①存在;这一综合否定所反的两物属于不同的门类,其〈所含受的材料〉底层并非一律,〈所以不能属对,也不能为两者找一间体〉。
章 六我们于“一与多”也可以提出相似的问题。
假如“多”绝对相反于“一”
,这将导致某些不可能的结论。
“一”将成为“少”或“少些”
,②因为“少”恰正也相反于“多”。又,因为“倍”是由二得其命意的乘数,倍既为多,“二”亦当为“多”
;于是“一”就必须是“少”
,除了一以外,各数与“二”相比时又谁能作为“少”而与“二”相对呢?没有更比“二”为“少”的了。又如长与短为同出于长度一样,若以“好多与少些”为同出于“众”
,而所谓“好多”原也与“多”相同(只在无定界延续体③上这两字有些分别)
,这里“少些”或“少”均将成为众。因此,倘以二为多,“一”恰
①参看105a6,26。
②ι�η�α,前一“少”单数,后一“少”多数语尾,故英译作alitleH M H F H Morafew,中文可译“少或若干少”
,兹作“少些与少”。少些用于液体等物。本书中π译“好多”与πα译“多”情况相似。
H M K H M③“无定界延续体”指液体,见于下文第16行。
-- 250
。
842。形而上学
正成了少;而“一”若作为“少”
,也就可转成为“众”。只是说“多”与“好多”为义相同时,也得注意到一点分别;例如水,只能是“好多”不能说“多”数。
“多”应用于可区分的事物;“多”之一义即为众,那是绝对的或相较的有所超逾(至于“少”相似地亦为“众”
,那是有所不足的众)
;“多”之另一义则为数,只在这专称上,“多”才与“一”相对反。因为我们说“一与多”恰和说“一与若干一”或“一个白物与若干白物”一样,这也与用一计量来计量若干事物一样。所谓乘数也正是这样的命意。每一数既为若干一所组成,也就可用一为之计量,因而均称为“多”
;所以“多”与“一”相对反,不与“少”相对反。在与一相对这命意上,虽“二”亦足为“多”——可是“二”之称“众”在绝对或相较的意义上均颇为不足;故“二”之为“众”只是一个起码的“众”。
但全称之“二”则正是“少”
;因为这是一个有所不足的超码之“众”
,(为此故阿那克萨哥拉于此题所作论述“万物混合”
,其为众与为小悉无尽限①盖未免有误,——彼于“为小”一短语宜若“为少”
;而少并非无尽,)照有些人的主张,一不作为少,以二作为与它数相较的最少。
“一”作为“计量”与“多”作为“可计量事物”间的关系,在数的范围内成为对反,是由相关词项转化起来的。我
①见于“残篇”
1。这里亚里士多德于原语中偏取πξθιαιμρηι(众与M E J H G小)为一个错误对成,而作成别解。阿那克萨哥拉意指万物均由无限小无尽数〈众〉的相似微粒组成,并不以此两词为对成,“古典评论”第三十卷42—44页菩曼(Bowman)论此旨甚详。参看卷A,章三984a12—16。
-- 251
形而上学。
942。
们在别处①列举过“相关”二义:(一)作为对成,(二)作为对于可知事物之相关知识,一项被称为与另一项相关,是因为另一项关联到这一项。并没有人阻止“一”不许它比某些事物,例如“二”
,为较少;但既说是“较少”就不必然是“少”。
“众”出于“数”所系属的那一级事物;数就是可以一为计量的“众”
,而“一”与“数”之所由为对反者,不因于“相对”而因于“相关”
;相关两项之作为对反者就在其一项为计量而另一项为可计量。所以并非一切成一者皆可称之为数;凡事物之为不可区分并不是说这已成为一数。但知识虽则也相似地为与可知事物的相关,这关系却不是与计量完全相似地造成的;尽可将可知物当作被计量物,用知识为之计量,实际上一切知识皆可知事物,而并非一切可知事物竟成知识,知识的另一涵义恰正是用可知事物作为计量。
“众”在若干命意上,不与“少”
(“多”与“少”确乎相对,多为众之超逾,少为众之不足)
,也不与“一”为对成;但在一个命意上,如前曾述及者,这些是对成,因为众是可区分的,而一〈单〉不可区分,另一命意上说以“一”作为计量,众作为数则它们仅是相关,如知识之与可知事物的相关一样。
章 七因为相对容许间体,而且有些例中确有间体,间体应该是诸相对组成的。
(一)
所有间体与它们所由为之居间的对成隶于同一科属。事物进行变化时必先变入于间体,例如我们
①见于卷,1021a26—30。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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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2。形而上学
若要经过各个音阶从高音弦转到低音弦时,必然会先触及中间音符,这个我们称之为间体;于颜色而论,我们若要从白转到黑,我们必然先指向灰色或暗红;它例类比。但从一科属〈门类〉转向另一科属〈门类〉例如由颜色转到图形,除了偶然而外,这是不可能的。这样诸间体必须与它们相应的诸对成同隶一个科属。
但(二)所有间体站在某些对反之间;只有出于本性之变化才能在这些对反之间进行。
非相对的事物间不能有间体;因为这样的事物发生变化时,并不能由一极进达另一极。于诸对反式中,相反〈矛盾〉不容许有中项;(这样才真是矛盾——这一类对反,其两极端必有所厘定,间体是没有的。)其它诸对反,有些是相关,有些是阙失,另一些是相对。
①相关各项之未转成相对者亦无间体;理由是这样:相关之不成相对者当非同一科属。于知识与可知事物之间有什么间体?只在“大与小”之间有一个。
(三)如上所述诸间体倘在同一科属,必站在对成之间,也必须为诸对成所组合。诸对成或是(甲)包涵于一个科属之内,或是(乙)不包涵于同一科属内。
(甲)假如有这样一个先于诸对成的科属,则组成这科属中品种对成的差异,也将先于品种;因为品种是由这科属与这差异组合起来的。
(例如,假定白与黑为对成,其一为穿透色,另一为耐压
①1057a36—37莱比锡印本两行,在第杜校订本上删去。
②穿透色(διαρρωμα)与耐压色或压缩色(σριρωμα)
,参看柏J G J K F J K F J H F J拉图“蒂迈欧”67E全节。
-- 253
形而上学。
152。
色,②——“穿透”与“耐压”这些差异是先于的,——这样在对成而论亦为先于。)
但,具有相反性差异的两品种才真是品种对成,其它中间品种必须是科属与它们各自所具的差异所组成。
(例如白与黑间一切诸色就当说科属,即色与其色差所组成。可是这些差异不会成为基本相对;否则所有一切的颜色均将成为相对的或白或黑了。所以这些差异与基本对成不同;它们处于基本对成之间;基本差异则是“穿透”与“耐压”。)
于是,(乙)我们必须询问不在一个科属内的诸相对,其间体由何组成。
(因为在同一科属中的事物必须或以科属要素与各项差异相复合来组成,或是没有差异复合。)对成,凡不互涵,而为差异复合者,这才能成为第一原理;至于间体则应全是复合或没有一个是复合物。现在,事物由对成进行变化时每易先过渡于某些复合物,(这些复合物具有两对成或多或少的性质,)
然后再引向相对的一端;这些复合物就处于两对成之间,两对成在这间体上消长。那么一切所谓间体便应是这些复合物(一事物在消长之中,或多或少地具有某两事物的各不同素质,就该说是某两事物在某种程度的复合)。
又因为另无它物更先于诸对成而与间体相匀和,所以间体必须是由诸对成复合起来的。因此一切次级相对与它们的间体也当是基本相对所复合起来的。
①
于是,清楚地,诸间体是(一)全都包括于同一科属,而
①自1057b2—30题旨见于34行,而行文不甚晓畅;括弧内语似皆为后人插入诠注。
-- 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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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形而上学
(二)站在对成之间,(三)它们都是由诸对成复合起来的。
章 八“于种有别”是说“一事物”
“于某事物中”有别于“某事物”
,这就该是那相别的两事物所共同归属的事物;①例如动物之“于种有别”均属动物。因此,别于品种之事物必隶同一科属。我所举“科属”一字的命意,在物质上或其它方面着想,既为两品种的共同云谓,也就包涵着非出偶然而确实重要的差异。在这科属以内不仅各物具有通性,例如两必同为动物,而又必各具有其个别种性,例如其一为马性,另一为人性;这通性,在每一动物上所表现的,超于种性之别。
于是某一动物可由彼自性而成为某种动物,如一匹马,而别的则成为别种动物,如一个人。所以这差异必须是科属以内的“别性”。我将“异于科属”一语加之另一“别性”
,使科属本身成为互别。于是,这将是一个“对反”
(这也可由归纳予以说明)。一切事物因相反,所以分离,而诸对成则已证明为共隶于同一科属,②因为对成已经说明③是完全差异。
而一切品种上的差异是“在某事物上”对于某事物的差异;所以这个某事物于它们两事物实为所共通,这也就是它们的科属。
(由此而论,一切于属无异而于种有异的相对是在同一云谓系
①此句原文中可将下举各实例代“事物”
:“人”
“于动物中”有别于“马”
,动物实为人与马所共通之科属。事物必有所同而后可以在所同之外求其所异;此所同者即科属。如绝无所同,两物便无可比拟。参看上文1054b25—28及下文1058a7—8。
②见本卷第四章。
③见于105a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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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而上学。
352。
列之中;①而达到最高度的互相为“别”——这差异是完全差异,——就不能同时并存。)所以这差异是对反之一式。
这样,“于种有别者”
就该是在同科属内凡不可区分而具有一个对反的事物(不可区分物之不具有对反者将为“于种相同”)
;我们所以要注明“不可区分物”
,是因为在区分过程中,中间阶段上未达成为不可区分物时,亦可引出对反。于是,对于所谓“科属”而言,“一科属内各品种”显然没有一个可与科属论同或论别。
(这样的比喻可以适用;物质〈在综合实体上〉因否定〈取消形式〉而得以显明,科属作为事物本性的一个要素也就是它的物质底层,〈品种则类于综合物体的形式;〉但这里若以赫拉克利特氏族为一科属名词,则其含义便与此喻不符②)。于不在同科属内的事物而言,这既于科属有异,便也不论品种之别:这里,所论为科属之别。而在同科属中的事物则论品种之别。别于品种之事物,其差异必须是一个“对反”
;这只有同科属事物才能有这样的差异。
章 九或问雌性与雄性相对,其间差异为一对成,何以女人与男人于品种无别;雌雄各有本性之异,颇不同于白黑之例,何以雌雄动物于品种无别;雌雄作为动物同属一品种。这问题与下一问题略同,何以一类对反使品种有异,而另一类则不引起品种之异,如“有脚”与“有翼”成为动物种别之征,而“白脸”与“黑脸”却不成种别之征。也许前一类变异,于科
①参看1054b35;并卷A,980a23脚注。
②参看卷。
1024a31—36,1024b4—6。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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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2。形而上学
属而论,颇为特殊,后一类则在科属上未为特殊。因为前一类的差别要素为定义之异而后一类只是物质之异,在定义上的对反才能造成品种之异,仅于物质上有所差殊不能造成异种。
所以肌肤或白或黑不为种异,白人或黑人虽各系以异称,而实非异种。这里只在物质方面考虑着问题,物质不创造差异;因为这人与那人各有其骨肉,但这并不使两人成为各别的品种。综合实体各自为“别”
,但不“别于品种”
,因为这在定义上,并无对反。这里不含对反之“别”
,而是最后不可更区分的个体之“别”。加里亚是公式综合于物质;于是白人也如此,因为这就是那个别的加里亚其肤色是白而已;人之为白,出于偶然属性,于定义上无所增益。一铜圈或一木圈也不是于种有异;若谓铜三角与木圈异于品种,则其为异不在物质,而是因为它们在定义上已成为一个对反。然而物质能在某一方式上使事物为别,却不能使事物于品种上成为别么?
或也能在另一意义上使事物为品种之“别”?
虽则于它们的个体定义中包括了它们的物质,何以这匹马与这个人于种有别?无疑的,因为这在定义上有一个对反在。白人与黑马之间也有一对反,而且这是品种上的对反,这对反不在于其一之白色与另一之黑色,即使两皆为白,白人与白马仍还是“于种有别”。但雌雄〈男女〉为动物之特有秉赋,其为分别不由其怎是而由于物质,即身体。为此之故,同一种籽只为所受某项作用就或成为雌,或成为雄。这里我们已说明了何谓“品种有别”以及何以有些事物异于品种而另一些则于品种无异。
章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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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而上学。
52。
因为对反是“别”于形式,而可灭坏事物与不灭坏事物是相对(因为阙失是一个决定性的无能)
,两者必然不同级类。
①
我们现在说到一般通用名词时无需认为一切不灭坏事物应在形式上异于可灭坏事物,正象每一白色物并不一定于形式上异于每一个黑色物一样。假如这是一个普遍〈共相〉,同一事物可能成为两者,甚至于在同时可能成为两者(例如人类既有白人又有黑人)
;假如这是一个个别〈殊分〉,这还是可能成为两者,只是不能同时成为两者;同一人可以一时为白,又一时为黑。可是,白与黑相对。
但,某些相对因偶然属性而附隶于某些事物(例如现在所述及的以及其它许多事物)
,另一些相对则不然,其中就有可灭坏与不可灭坏事物这一相对。一切事物之成为可以灭坏均非偶然。凡属偶然就可有时而不然,但可灭坏性当其见于一切事物就成为一个必然秉赋;如其不然,同一事物将可能灭坏而又不灭坏。于是,可灭坏性必然就是每个可灭坏事物的怎是,或存在于其怎是之内。同样的论点于不灭坏性亦可适用;两者都应是必然秉赋。于是,那引致一事物成为可灭坏,另一事物成为不灭坏的特性应是两个相反,所以它们必需异于级类。
①�ss原译“科属”
,此章译为“级类”。δs原译“品种”
,此章译为“形F H式”。此章所用两字只是1059a14一行中符合于其它各章“科属”与“品种”之技术分别。这两字之引用有时含义略见混淆。并可参看卷A,1071a25与27;“范畴”
8b27与9a14,“动物史”卷一490b16与17,“政治学”卷四,1290b33与36,其间混用科属与品种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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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形而上学
于是,显然,某些人①所主张的意式〈通式〉是不能有的,按照意式论,这将同时存在有一个可灭坏人与另一不灭坏人。
②而所谓意式,据说,与各个个体不但名称相同,形式亦复相同;但诸事物〈如可灭坏与不灭坏事物〉之异于级类者,其为差异较之形式之异,还更属重大。
①指柏拉图学派。
②即一个感觉上的“个人”与另一意念中的“人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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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而上学。
752。
卷(K)十一①
章 一在若干章导言中②我们已说明智慧是第一原理的学术,也提出了我们对各家所指第一原理的批评。人们可以这样询问,智慧是一门抑几门学术?事物的诸对反常统一于一门学术,而第一原理并不相对反,若谓智慧只是一门学术,这与此义不符。若不只一门学术,则那些学术可称为智慧?
③
又,实证原理是属于一门或几门学术?如属之一门则何为必属于此而不属于别门?如为几门,则那几门是实证之学?
④
又,智慧是否统研一切本体?如非统研一切本体,这就很难说应专研那一本体;若说一门学术可以统研一切,则又该疑问,何以同一门学术能包涵多种主题材料。
⑤
又,这是否只研究本体抑并及其属性?若研究可证实的
①卷K,第一章至第八章1065a26止为本书第三、第四、第六卷之简述。
第八章1065a27起至卷末为“物学”中若干论题之撮要。此卷似为学生笔记。其内容,亦有助于第三、四、六各卷之了解,因此自古来第一至第八章都保存在编次之内。
K卷下半无亚历山大诠释,公元后第二世纪时,八章至卷末可能不在此书编次之内。
②称为导言若干章者盖指卷A,章三至十。
③参看卷B,96a18—b26。
④参看996b26—997a15。
⑤参看997a15—25。
-- 260
。
852。形而上学
属性各例这就无关乎本体。但两者若分属两门学术,则那一门应为智慧?若以属性之可实证者为智慧,则那讨论基本问题的本体之学又何以素称智慧?
再者,我们现所勤求的学术,不应预想为对于“物学”
①
中所论诸因之研究。因为(甲)这不涉及极因。
(极因出于善性,归入作用与动变范围;而善之究竟则归到原动者,——但在不动变事物而论,则并没有这么一个最初使之动变的事物。)
②(乙)这也难说,我们现所勤求的学术,可否泛涉可感觉事物,抑只可专论非感觉事物。若为非感觉事物,这就应是通式或数理对象。现在(子)通式显然并不存在。
(若承认通式存在,这就难说数理对象何以不该象其它具有通式之事物一样存在于这世界上。这些思想家将数理对象,安置于通式与可感觉事物之间,作为这世界上的事物与其通式两系列之外之第三系列;但在理想人马与个体人马之外,实际并无第三人与第三马。在另一方面,如不承认他们的想法,则数理之学又将研究什么?那就一定不是这世界上的事物了;因为这类事物都不是数学的对象。)那么(丑)我们现所勤求的学术也不是为了数理对象;因为一切数理对象均不能独立存在。可是,这又并不专研可感觉事物;因为它们是可灭坏的。
③
①四因见“物学”卷二章三。
②参看卷B,96a21—b1。
③参看卷B,98b15。
-- 261
形而上学。
952。
大家将会询问到那一门学术讨论数学材料上诸问题。
①
这不属于物理之学,因为全部物学专门研究具有动静原理诸事物;这也不属于实证之学;因为这一学术所研究的就只是它所实证的那一类知识。这样还得让我们所尚论的哲学来处理这些问题。
大家又可讨论我们这门学术是否主于研究所谓要素的各理论;大家认谓一切组合事物之中存有各种要素。
但,这也该想到我们所勤求的学术应该是研究普遍性的;因为每一公式与每一学术均以普遍原则而不以最低品种为对象,②照这道理,学术应从事于最高科属之研究。这些,最后将归结于“实是与元一”
;因为这些在本体上为各个原理之基始,而涵融着万物;倘“一”与“是”消灭,则万物亦当与之俱灭;因为每一事物莫不在自申其为“一”为“是”。但“一与是”各当以其差异为云谓,科属则云谓于事物之所同,不云谓其所异,凭这样的命意,我们似乎不能拿“一与是”
当作科属和原理。
但较简单的若说比较复杂的为更近于原理,则科属中的最低品种既较科属为简单,(因为品种不可区分,而科属则可分为许多品种,)
那么与其认为科属是原理,毋宁以品种为原理。若说品种是在科属之所同处立异,而由这差异以破坏科属的范围,那么科属应较近于原理;因为事物之能包容另一事物的破坏性者便应是那另一事物的原理。
③这些
①参看卷B,98b15。
②参看卷B,98b15。
③参看卷B,98a20—99a23。
-- 262
。
062。形而上学
与其它类此诸问题是令人迷惑的。
章 二又,我们需要假定有某些脱离各个个体的事物,而我们这门学术所研究的正是这些事物?但个别事物为数无尽;事物之脱离个体而独立者,或为科属或为品种,而我们这们学术并不研究这些。为什么不可能研究这些问题,这在上面已说明了。
①在可感觉本体(即这世界中的本体)之外是否需要假设一个可分离的本体,抑或就将可感觉本体看作是智慧所关切的实在事物,这一般是难言的。因为,我们似乎在寻觅另一类本体,而这正是我们的问题所在——是否在事物自身以外另有不属于可感觉事物的独立存在——假如真有这样一些本体相应于可感觉事物,却又是脱离它们的,那么这又得询问那些种类的可感觉本体才会有这些相应的本体?何以人们会假设人与马较之其它动物或一般无生物更该有这样相应的本体?另一方面,制造另一系列与可感觉并可灭坏本体相等数目的永恒本体,似乎是无可赞赏的。
②——但是,若说我们所求的原理不能从实事实物分离开来,那么,还有那一名词较物质为更可称道?可是物质只是潜能而不是实现。较之物质,似乎这宁取形式或形状为更重要的原理;但形式是可灭坏的,③那么能得独立自在的永恒本体是全没有的。
然而这
①见1059b24—38②1060a18�δξαππ此短语费解。或译作“超出了可能限度”。
E M H F E F G E F③凭物质所表现之通式虽不参加灭坏过程,仍是可灭坏的,参看卷Z,章十五。惟一单纯而无所凭于物质的不灭坏通式为“原动者”
(卷,章七)。应注D意本卷各节亚氏只在列举一般的意见,而指示其中所涵之疑难。
-- 263
形而上学。
162。
是悖解的;因为这样的本体与原理殊应实际存在,而且大部分有造诣的思想家所当作实是而一致追索的,恰正是这些;苟无某些永恒常在的独立实是,这宇宙又何以立其秩序?
①
又,世上倘确有我们现在所求的这样性质的本体和原理,而且这是贯通可灭坏与不可灭坏事物的唯一原理,那么问题又得转到何以有些事物落入了永恒原理,另有些落入灭坏原理之中?这是不可能的。但,如果承认世上有两原理,其一应用于灭坏事物,另一则应用于永恒事物,我们亦得有所疑难,这两原理是否均属永恒?如果原理是永恒的,何以属于那可灭坏原理的事物不也成就其永恒?倘原理本非永恒,那么另一原理,〈即不灭坏事物之原理〉何以成其永恒;一则由此而自相矛盾,另一则因彼而自相矛盾,彼此相互矛盾且延展于无尽。
②
另一方面,假如我们建立“实是与元一”
,为最不能变的诸原理,(甲)若每一实是与元一,不指明为一个别事物或一本体,它又何能分离而独立?然而我们所希望于基本而永恒之原理者,正该是这独立性。但,(乙)它们若真各是一“这个”或本体,一切现有事物将悉成本体;因为一切事物既各有所“是”
,而有些事物又各成为“一”
;可是“一切现有事物悉为本体”这一语是不真实的。
(丙)他们③说“元一”是第一原理也是本体,而“数”
,由元一并由物质产生者,也该
①参看卷B,9a24—b24。
②参看卷B,10a5—101a3。
③指毕达哥拉斯学派与柏拉图。
-- 264
。
262。形而上学
是本体,这些讲法其实义又如何?我们怎能设想“二”与其它各数,由若干“一”组合起来后,仍称为“一”
〈一个数〉?
在这一点上他们没说什么,实际也是难为说明的。
我们试假设“线”及跟着线来的事物(我意指理想的面)为原理,于是至少这些不是能分离的本体,线只是面的分划,面只是体的层次,(而点只是线的段落;)它们也是相应各物的定限;可是这些分划与段落与层次各涵存于另一事物,实际上是没有一个能划开来成为独立存在的。
进一步问,我们怎能假设世上真有“点”与“一”这样的本体?每一个本体悉由渐进过程成其实是,但点就无渐进的生成过程;因为点是一个段落。
①
还有一个疑难出于这样的事实,一切知识是有关普遍性的一些“如此”
,但本体不是一个普遍而宁是一个特殊的“这个”
;所以,若说世上真有关于第一原理的学术,我们怎能设想第一原理就是本体之学?
②
又,综合实体(我意指物质和形式在组合中的事物)以外是否另有独立事物?若说此外别无事物,然而一切事物之存寄于物质者既均可灭坏,则我们无以回答不灭坏的问题。
如其另有事物,这当是通式或形状。那么何种形式为可能分离而独立,那些又不能,现在很难分明;有些例,如一房屋,其形式是显然不能分离的。
③
①参看卷B,101a4—102b1。
②参看卷B,103a5—17。
③参看99a24—b24。
-- 265
形而上学。
362。
又,诸原理是否于种类相同或于数相同?
如其相同于数,则一切事物悉成相同。
①
章 三因为哲学专在一般实是上求是,重于通则,略于偏别之处,而“实是”既具多义,凡其取义不同时,就不得由同一学术为之研究(字同义异之词项便应分隶于不同科属)
;但,此字如毕竟具有某些通义,则“实是”还应归之于一门学术。
词类如“医疗的”与“健康的”就如上述,各有多种含义〈而各归于一门学术〉。词类之运用必相应于其所关涉者,其一涉于医疗,另一涉于健康,其它则涉于所相关之其它事物,而各求其相符契。或谓一刀曰医疗器具,或谓一课程曰医疗课程,前者致实用,后者为学术,而所关涉者则同为医疗。
称为“健康”的事物亦相似,其一则可为健康之表征,另一则可资以致人于健康。它例类此。
“现是”各物之所以称“是”
者略同于此;其所称之“是”或为实是之演变,或其常态,或其暂态,或其运动,或其它类于此者。每一现存事物均可以某一单纯之通义为比照,每一对反亦可以其实是之基本对反与基本差异为比照,无论此基本差异为“众与单”
,或“相似与不相似”
,或其它类于此者;这些,我们曾已讨论过了,②兹不具详。这现存事物,其比照为拟之于“实是”或拟之于“元一”
,则并无分别。因为,即便两者并不相同,至少它们是可转换的;因为凡是“一”的事物辄有其所“是”
,而凡为
①参看99b24—10a4。
②参看亚氏“残篇”1478b35—1479a5,1497a32—1498b43。
-- 266
。
462。形而上学
“是”的每亦成“一”。
但因每一对反均归同一门学术予以研究,而每组对反的两项,各是另一项的阙失。
(有些对成如义与不义在两端之间具有一个间体,在这样的例上人们可以询问,阙失又如何与两端相涉?)
在所有这些例中,人们必须认定阙失不算是全部定义的褫夺,而只是最低品种的褫夺。例如,倘将义人释为“由于本性自觉而完全服从法律者”
,那么不义者的定义将不必是整个定义逐节的否定,而只须是“在某些方面对法律不够服从”
,在这方面他就被称为阙失;它例类此。
恰如数学家之专研抽象事物(在他开始研究前,先剥脱了一切可感觉素质,如轻重、软硬、冷暧,以及其它可感觉的诸对成,剩下的就只是量性与延续性,有时是一向度,有时二,有时三向度的量性与延续性,以及这些事物作为计量与延续之属性,于任何其它方面就不复置意;他考察其中某些事物的相关位置与它们的属性,和另一些事物的可计量与不可计量性,以及另一些事物之间的比例等;可是所有这些都安顿在同一门学术——几何)
,在实是研究方面这也如此。
“实是”
,就“实是”而论诸属性和所涵的诸对反,恰正是哲学这门所专研的对象。人们可以分别将事物之不属实是,只属动变者归之于物学;将事物之不以“自身为是”而以“其属性之所是为是者”归之于辩证法与诡辩术;于是,留给哲学家的仍为我们所已举示的诸事物之所以为实是。因此,一切可比照于由某些单纯而共通的事物以成其为实是者,虽其词具有多方面的命意,这类事物可以由彼单纯之通义以归入一门学术,诸对成的情况亦然(它们可以实是的基本对成与
-- 267
形而上学。
562。
基本差异为比照)
,这样在我们开头①所提出的那个疑难可算是解决了——我意指许多不同科属的事物如何能归之于一门学术这问题。
章 四数学家虽于求取各专题的解答时运用通则,这还得让哲学家来考查数学的诸原理。
“相等者减去相等者,所余相等”
这样的原则本通用于一切计量,但数学家却只引用此原则于他们所剥离出来的一部分事物,例如线,或角,或数或其它类此之量度——数学不管那些事物之实是为何如,只管它们如何各各延续于一向或二向或三向度。但哲学并不研究个别主题具有这些或那些偶然属性,它所尚想于事物者将以阐明万事万物之所由以成为此事此物之实是而已。——物理与数学的地位相同;物学研究事物之属性,阐明其动变原理而不管其实是为何如(至于我们所说的第一学术也涉及属性和动变原理,这不为别的,而只是因为在属性与动变上另有为之底层者存在)
;所以物学与数学必须编次为智慧的分支②〈哲学的部分〉。
章 五有一个原理我们不可为之掩饰,而且相反地,必须永久承认其为真实——这就是“同一事物不能同一时既是而又不
①1059a20—23。参看卷,章二1059a29—34所提出的疑问,这一节也附A带作出了答复。
②此节相符于卷,章三105a19—b2,也答复了本卷第一章1059a23—26A及第二章中的一些问题。
-- 268
。
62。形而上学
是,或容许其它类似的相反两端“。
①关于这样的真理,虽有各别实证,却没有完全的普遍实证。因为要完全证实某一原理,必须由一个更确实的真理为之包涵,而对于这真理,我们找不出更确实的真理。
②谁想向一位执持相反论点的人证明他是错误的,他必先要求对方承认与此恰是相同的原理(并非似乎相同)
——这原理就是“同一事物不能同时既是而又不是”
;唯独如此,他才能将自己的论据向那位在同一主题上确乎执持相反论点者作出实证。参加辩难的两方必须默契此意;如其不同意这一规律,他们的辩论怎能进行?每一字必须指示可以理知的某物,每一字只能指示一事物,决不能指示许多事物;假如一字混指着若干事物,这就该先说明它所征引的究属是其中那一事物。于是谁说“这是而又不是”
,他就否定了他所肯定的事物,这字原义“如此”者,他说这“不如此”
;这是不可能的。所以“这是”虽然指明了某事物,这就确乎再不能用以代表那与它相反〈矛盾〉的事物。
③
又,假如肯定了这字标征某物,此字此物就作成必需的联系;凡必需为“是”的就不该“不是”。所以要想确乎相反地肯定而又否定同一主题是不可能的。
④倘以肯定与否定为同样真实,那么谁说“人”与谁说“非人”也同样真实。这似乎再说“此人是非马”比之“此人是非人”并不会更真确
①参看卷,105b8—34。
A②参看卷,106a5—18。
A③参看卷,106a18—107a20。
A④参看卷,106b28—34。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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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而上学。
762。
或更不真确,而且既可说“非马”也就可说此同一人“是马”
;因为这先曾假定了相反叙述可能同样真实。
于是跟着来的是:这同一人是人,是马,又或是任何其它动物。
①
对于这些通则,这里虽没有做出完全充分的证明,可是也足够各别反驳那些任意造作假想的人了。也许依照这方式盘问赫拉克利特自己,就可逼迫他承认同一主题永不能以两相反的说明为一样真实。但是他竟作出了这样主张,并不了解自己的主张实际包含些什么。
②如果他所说确属真理,则不仅同一事物将可以同时既是而又不是,还得这样发展下去:试将这样的叙述拆开为各个单独肯定与单独否定均应同为真实——再复合起来成为一个综合叙述——这样的综合肯定也将与综合否定一样真实。
③又,假如一定理不能确乎肯定任何事物,——它所肯定的只是:正不必确乎是正,反不必确乎是反——这样的定理自身就应是假的。
④世上苟有真是非,必将拒绝这些完全破坏合理语法的异说。
章 六普罗塔哥亦曾有类似上项想法的言语:他说过“人是一切事物的计量”
,⑤其意谓各人所见便是真实。若然,同一个别事物于此人为美者,可以于彼而为丑,其它以人为度量之事物情形往往如此,苟以此为凭,则同一事物便将可是可非,
①参看卷,107b18—108a2。
A②参看卷,105b23—26。
A③参看卷,108a6—7。
A④参看卷,1012b13—18。
A⑤见“残篇”1。参看1053b1脚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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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2。形而上学
可善可恶,而一切相反叙述均将同属真实。我们若于此说溯其由来,将可解其迷惑。此意所本盖一部分出于自然哲学家之教义,而另一些事例则出于世俗寻常之见,世人于同一事物固或喜或厌,或以为甘者或以为苦,各因所见不同而作不同之想。
①
“凡物必出于物,无物不能成为有物”
,此通则几乎为一切自然哲学家所公认。可是,倘先有全白者在,白就不能产生,而非白若先在,这却无妨于白的产生;因此辩难者这就可以说,先为不白,今而为白,白固由不白者来;若是,则其先必白与非白两存于此物。可是这疑难是容易袪除的;我们已在“物学”
②中讲明事物由无成有,与由有成有两项不同的意义。
③
对于辩难两方面的意见与印象若作等量齐观,当是幼稚的;两方必有一方错误。这是明显的,问题起于感觉;同一事物实际并不会于此人味甜,而又于彼味苦,如其有别,其中一人的味觉当已受损或有所变改。若然如此,大家就该以其中的一方为度量事物的标准,而不用那不正常的另一方。
于善恶、美丑、以及类于此者,亦然。那些执持着我们所反对的那种意见的人,正象用一手指压在下眼睑而看见了两手指,然后又示人以手指只有一个,于是他主张二与一相同(这于
①参看卷,109a6—16,2—30。
A②参看卷,109a6—16,2—30。
A③参看卷,109a3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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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而上学。
962。
另一位不自干扰其视觉的人,一手指看来就是一手指)。
①
总之,凡认为世上一切事物皆变动不息,没有一刻能保持相同的情态,用这样的观念作为我们判断真理的基础,这是荒谬的。
探索真理必以保持常态而不受变改之事物为始。
这些当以诸天体为最宜;列宿千古无恙,昨今相同,不参加变化,也不会一刻这样,一刻又那样。
②
又,假如动变是有的,这就必有被动变者,“一切被动变者必出于某物而入于某物”
,辩难者遂意谓此被动变之事物既可以为先所出之某事物,又可为后所入之另一物;实际此事物先在某物之中,因动变进行而出于某物,脱离某物之后,入于某物,而后存于某物之中;先是与后是两者绝不同时,故相反叙述决不能象他们所想象那样同时俱为真实。
就算这地球上的事物于量上流动不息——这虽并不尽确,可姑作这样的假设——这又何须就认定事物在质上也不能保持常态?
我们辩难的对方似乎因为同一事物可以四肘长,也可以不是四肘长,于是信以为事物的量不能保持常态,由此误想了矛盾叙述可以同时两皆真实的谬说。但事物之怎是宁依于质,不系于量,质出于事物之决定性,量则出于事物之未定性。
③
又,医师嘱咐人们服食某些特殊食品,人们何为遵行医嘱?怎样才可明确“这是面包”较之“这是非面包”为真实?
①参看卷,1010b1—26,101a31—34。
A②参看卷,1010a25—32。
A③参看卷,1010a2—25。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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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形而上学
若照那谬说行事,则服食与禁忌并无分别。但事实上人们和医师大家都会心于言语之通则,确知服食就是服食,而所服食的也确定是面包。假令自然确乎永在流动而一切可感觉事物绝无恒性,他们将无所措其感觉。
①
又,假如我们永是动变,绝无常态,那么大家又何必以病人的视觉幻异为惊奇?
(照他们的论点,无病的人看可感觉事物也刻刻在作变异;可是实际这同一事物虽则引起了两个生理不同的人发生不同印象,它自身并未参加那病人视觉的变异。倘事物,真象上面所说,是在动变之中,那么对于那无病的人也应引起变异的印象。)
我们若保持正常而不变,事物也将有其不变者保持着在。
对于那些站在辩难立场而造成这样疑题的人,满意的答复就不容易了,除非他们愿意肯定某些事物而不要求其解释;只有这样,一切理解与实证才能进行而可得完成;如果什么都不认可,他们就破坏了一切理解,讨论也没法进行。对于这样的人是没法与之说理的。
②至于那些为传统的迷难所惑的人,这就容易相语而为之消释其所惑。这在上面所述各节已可明白了。
③
经过这些析辨,相反〈矛盾〉叙述已显然不能在同一主题同时为真实;④相对叙述也不能如此,因对反的一端出现时
①参看卷,108b12—27。
A②此节可参考卷,章五及六。
A③见1062b20—1063b7。
④参看卷,109a16—22,101a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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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而上学。
172。
必有待于另一端的褫夺。我们若将对反的公式简化为它们的基本原理,这就可以明白。
①
相似地,一主题倘已明确为对成之一端则对成之间的间体也不能属之于此主题,主题若是白的,我们就不该说这是既不黑也不白,因为这样,跟着也可说这个是白又是不白了;那个复合叙述的两项〈“不黑与不白”
〉中其第二项实际与白相矛盾,若间体成为主题之所是,则“不白”也将为白的主题之所是了。
②〈这是不可能的〉。
所以,我们不能接受赫拉克利特③或阿那克萨哥拉的观念。
如果认为那些观念是对的,则对成的两端将可〈同时〉为一主题的云谓;当阿那克萨哥拉说:“物皆含有万物的各一微分”
,这也就是说甜的事物不异于苦的,④于其它诸对成亦然,于是万物之含存于各物者不仅为其潜能,又且是各别的实现。
相似地,这不能说一切叙述全假,也不会全真,因为若说一切是假,则连他那原理也该是假,而若说全真,那么,我要是说“这全是假的”也不能成为假了;从这样的论题更可演释其它种种的困惑。
⑤
章 七每一门学术各为其范围内所可认识的事物觅取某些原理
①参看卷,101b15—22。
A②参看卷,101b23—1012a24。
A③已见本卷1062a31—b2。
④阿那克萨哥拉语原意是甜物亦多少存在有苦味。
亚氏所摘取者只是在名学方面的一些语病。参看第尔士编“残篇”
1,菩纳脱“早期希腊哲学”
129节。
⑤参看卷,1012a24—b18。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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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2。形而上学
与原因——例如医学与健身以及其它制造之学或数学,都是这样的。各门皆自限于其所研究的各类事物之中,似若勤求诸事物之所由存在与成实者,——揆其实际则不然;研究存在与实是者乃另一门学术,全不同于这些学术。上所提及各门学术于各类事物之何以成其“怎是”者各有一得之见,而于努力阐明其它真理亦往往各臻于专精。可是,它们所得的“怎是”或出于感觉,或出于假说而已;总之,归纳这一类的学术,曾无一门可得为本体及其怎是作证者。
有一门自然学术显然与实用之学及制造之学两皆不同。
以生产知识而论,动变之源在生产者,不在所产物,这动变之源就是艺术或其它职能。相似地,于实用之学而论,动变之源在有所作为之人,不在所作之事。但自然哲学所研究之事物类皆自身具有动变原理,所以自然学术既非为实用,亦不从事制造,这就成为一门理论学术(凡学术,三者必居其一)。每一门学术必然知道一些“怎是”
〈“这是什么?”
〉,而执此怎是为原理,我们因此就该注意到自然哲学家怎样来界说事物而为其“怎是”
制成公式——而这些就有如“凹鼻”
或如“凹性”两类公式。
“凹鼻”包括物质,“凹性”离于物质而独立;凹鼻得之于鼻,我们必不能舍鼻而另致其公式,凹鼻就是一个具有凹形的鼻。于是,明显地,肌肉,眼睛以及其它部分都不能舍弃物质而制成公式。
因为专研实是之为实是的学术是能够独立的一门学术,我们必须考虑到这门学术与物学相同抑相异。物学所讨论的是自身具有动变原理的事物;数学是理论学术,讨论静止事物,但数学对象不能离事物而独立存在。那么异乎这两门学
-- 275
形而上学。
372。
术,必是专研那些独立存在而不动变事物的学术,这样性质的一类本体,我们以后将试为证明其实存于世间。
①世上若真有这样一类的实是,这里就该是神之所在而成为第一个最基本的原理。于是显然,理论学术有三——物学,数学,神学;理论学术为学术所共尊尚,神学尤为理论学术所共尊尚;每门学术各因其所研究对象之高卑为优劣,而神学所探索者,固为世上最崇高的存在,是以优于一切学术。
人们可以提出研究实是之为实是的这门学术应属普遍抑非普遍这问题。数学各科各研习某一级数学对象,但普遍数理则通论各科以应用之于一切数学对象。自然本体若为一切现存事物之首要,则物学必为学术之首要;但世上若更有独立不变之本体与实是在,那么这一知识必先于一切,而普遍于一遍一切,亦必异乎物学而先于物学。
②
章 八因为“实是”诸命意之一为属性〈偶然〉之是,我们必须考虑到实是的这一方面。明显地,传统诸学术均不管偶然属性问题。建筑术不考虑那些将要住在那屋内的人们(例如他们住此屋内一生或吉或凶,或乐或悲的问题)
,纺织,或制鞋或缝衣,亦然;每一门学术所考虑的只是各自范围内自身的目的。至于辩论题目,如“凡现有的常为先未曾有,是故‘无’可为‘有’”
,所以苟有谁能识曲而成为能文者,就应是
①参考卷A,章六及七。
②参看卷E,章一,又卷K,1059a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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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形而上学
先不识曲亦不能文,而一朝就既已识曲又且能文,这类忮词①——除了诡辩家以外,已成立的各门学术都不会去管这些问题;因为这些都是属性之是。所以当柏拉图说②诡辩家以“非是”为业,他说得不算错。
我们若试体察属性〈偶然〉之是究属何物,就可明白属性之学该是不会得有的。我们说每一事物或谓常然,或谓必然(必然的意思不是说出于暴力,只是可以诉之于实证而知其必然)
,或大多数如此,这是一类,另一类是并不大多数如此,亦非常然,亦非必然,而只是出于偶然〈机会〉;例如伏天可以寒冷,但不会常然,亦非必然,亦不大多数的伏天如此,虽则这可以有时而遭遇。于是,偶然属性可以释为遭遇,而不是常有,必然,或大多数可有的遭遇。现在我们已将属性之是说明,大家也该可懂得这样一门学术不能成立;因为一切学术只能研究常常或大多数如此的事物,而偶然属性不是这一类事物。
显然,属性之是不象本性之是那样,具有原因与原理;如其具有原因与原理,这将成为必然的了。如有B就有A,如有C就有B;假令C不是偶然存在而为必然存在,则凡以C为因者,B亦将成为必然,节节之因所引起节节之果,直至最后之果而后已(但这果是跟着那假设之因而随附着发生的)。
于是,一切将尽成必然,一事物之可遇或不遇的可能性,亦
①这一诡辩忮词与卷E,章二中所举例不同;此忮词之症结在滥用αμασαιE Gαμψρα中αμα(“即刻”或“同时”)一字,此字现译“一朝”。
H G E②参看卷E,1026b14脚注。
-- 277
形而上学。
572。
即“机会”
,便完全由这一系列中删除。假令这初因尚非现成而便将出现,同样的果也将跟着出现;各个事件也将必然次第发生。明天将见月蚀,倘先见A;A将见,倘先见B;B将见,倘先见C;在此系列中,若于现在与明天之间的有限时期内减去各段时间,我们就将获见那预定的开端。若此前因诚有,则各个后果自会遭遇,而一切事物也就成为必然的遭遇。
“真实之是”
①与“属性之是”之所以各为其“是”
,前者依于思想〈理知〉的结合,也是思想的一个演变(因此我们所探索的原理就不在实是之本义而为实是外在的客观义理)
;后者之为是既非确定(亦即偶然)
,便非必然;凡偶然事物,其原因既不确定,亦无统系。
②
事情之出于自然或由思想听肇致者,必可见其适应于目的。这样的事情若忽而发生这就是机遇〈运道〉。因为一事物之存在该得有一个原因,或是出于本性自然或是出于偶然。
③
某些事情原来常是出于某种作用,符合于某些目的,兹乃忽然发生,此类事物其起因不能不归之偶然者,便是机遇,这样机遇与思想照顾着相同的范围;因为那些作用原来应该是凭依思想而发生的。引致机遇结果的原因是无定的;所以“机遇”幽隐,非人智所能运算,这种偶然缘由可算是无原因的原因。
④其结果为善为恶为吉为凶,就说是好运道或坏运
①参看卷E,章四;卷,章十“论真假”。
C②参看卷E,章二至四。以下为“物学”撮要。
③参看卷E,章二至四。以下为“物学”撮要。
④参看“物学”卷二,197a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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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2。形而上学
道;倘所遭遇的后果规模很钜大,这就说兴盛或衰败。
①
因为偶然事物均不会先于本然事物,所以偶然原因也不会先于自然原因。如有以“机遇”或“自发”为物质宇宙之原因者则“理性”与“自然”当已先之而为原因。
②
章 九有些事物只是实现地为事物,如某一个本体,有些只是潜在地为事物,如具有某一个量,又有些则是潜在地与实现地为事物,如其它各范畴。
③离开事物就没有运动,变化常按照实是的范畴进行,④各范畴间不相通变。
每一范畴中一切事物之成是者,必于两个方式中择取其一,例如,于个体,其—类为“正面形式”
,另一为其“阙失”
;于“质”
,其一为“白”
,另一为“黑”
;于“量”
,其一为完整,另一为“不全”
;于空间运动,其一为“向上”
,另一为“向下”
,或是一物为“轻”
,另一为“重”
;这样,有多少类实是就有多少类动变。
在潜能与完全实现之间,别有一级事物,我称潜能的这种实现过程为动变。
由下行列事实可以见到我们所言为不误。
当砖石正在被用于建筑时,亦即在建筑过程之中,我们认为
①参看“物学”卷二,197a25—27。
②此论题见于“物学”。
“机遇”间接出于理性,“自发”相似地间接出于自然。但间接原因预拟了直接原因;这论点针对着原子论者。
(参看“物学”卷二第四章196a24,又第五第六章,198a5—13)
③参看“物学”卷三,20b26—28。
④“变化”
(μαβαι)之在范畴上进行者,本体之变为成坏;量变为增减;E G M E空间之变为位置移换。参看第十二章。
-- 279
形而上学。
72。
这些砖石是“可建筑物”
,这些可建筑物就正实现地为“可建筑物”。
①正在学习,正在医疗,正在步行,正在跳跃,正在长大,正在成熟,皆相似。动变结束之时,亦即完全实现之时,不先不后。
②所谓动变,就是潜在事物〈砖石〉非以其原身分〈砖石不作为砖石〉而以其可动变身分〈砖石作为可建筑材料〉转成为完全实现〈房屋〉。这里,η〈作为〉我以指示这样的涵义:铜,潜在地是一雕象;可是雕象的完全实现并不是“铜‘作为’铜”而进行之动变。因为“铜‘作为’铜”与“作为”某一潜在事物并不相同。假如这在定义上完全相同,那么铜之完全实现为铜就得算为动变了。但这并不相同。
(这在对反的例上是明显的;能够致健与能够致病不相同——倘“能致”为相同,则正是健在与正在病中也将相同,——真正相同的只是健康与疾病的底层,那底层或是血液或是体液则确乎为同一的血液或体液。)
有如颜色与可见物之不同那样,事物与潜在事物并不相同,动变是事物作为潜在事物而进入完全实现。
这么,“动变终了于完全实现的同时,不先不后”
,该可得明白了。因为每一事物,例如可建筑物之作为可建筑物者,可能有时实现与有时不实现;可建筑物作
①�ι(“实现”或“实现过程”与α(“完全实现”)在漫步派E F E H E F G E M E M E M目的论中为两重要名词;亚氏有时将两字作同义字混用。
(例如106a3)。
物质底层之以砖石为例者,照1065b15—23的分析有三阶段,(甲)
砖石为物料,可作建筑房屋之用;(乙)本为可建筑之砖石,现在被用于建筑之中,即“潜在房屋”入于动变阶段,亦即房屋之实现过程;(丙)完全实现为房屋,砖石已砌入墙壁,不复是可建筑物。
“可建筑物之为可建筑”限于实现过程中。
②参看“物学”卷三,20b32—201a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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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2。形而上学
为可建筑物而进行实现,则为建筑活动。实现就或是这个建筑工程,或是房屋。然而当房屋存在时,这可建筑物就不再是可建筑物;这恰已成了被建筑物。所以,实现过程必须是建筑活动,①这就是一个动变。
同样的道理可应用于其它一切动变。
从别人关于动变的议论看来,可以明白我们所说不误,事实上也没有其它方法来界说动变。第一,这不能安排在其它级别中。这从人们的议论中可以见到。有些人称动变为“别异”
,为“不等”为“不实”
;②可是这些都不是必然会动变的,变化或从这些发生与变向这些,却也一样可从它们的对反发生与变向。人们把动变安排在这些级别中的缘故,是因为这些被当作为“未定”
,而“未定”之成为诸对反两行列中③的一列则因为它们全都不是“这个”
,也不是“如此”
,也不是其它任何范畴,而是阙失。至于动变为何被看作“未定”
,是因为这不能归入事物之潜在或其实现;因为可能成为某一量与实现为某一量都不是必然会动变的。
动变可拟想为实现,但未完成;动变虽出于潜能之进行实现,却也不完全。所以这很难捉摸动变究竟是什么;我们必须把它归之于“阙失”
,或“潜能”
,或“实现”
,可是明显地,均不适宜。所以剩下的唯
①此语说明房屋(ιια)不因砖石(πιθsαιθs)为可建筑事物H J M F H J M H(ισμη)而得以实现;实现的要义则还在动变,ισι即建筑活动(或建筑工H J H G H F J F I程)
(ιδμηι)。
H J H I②指毕达哥拉斯学派与柏拉图学派;参看柏拉图“诡辩家”256D,“蒂迈欧”57E。
③参看卷A,986a23脚注。
“未定”系列即“无限”那一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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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而上学。
972。
一安排就得依照我们的意见,归入我们所叙述的实现活动——这是一级难于察见而可得存在的实现过程。
①
动变显然涵存于可动变物之中;因为被那动变原因所动变而成为完全实现的正是这可动变物。致使动变之活动不异于可动变者之活动。两者的活动结果就是完全实现。一事物称为主动者,是因为它具有致使动变的能力;但实行动变的还得是那可动变者,所以两者的实现是合一的,有如一个段落,可说是从一到二,也可说从二到一,有如一个山坡,可以说是上坡,也可以说下坡,段落还是那同一段落,山坡还是那同一山坡,只在活动上看来不相同;主动与被动的例与此相似。
②
章 十无限〈无尽〉,或(甲)是不能达到尽处的,因为它的本性就是不可尽(这于声音总是看不到的有所类似)
或(乙)
是容许无尽地进行的,或是(丙)很难进行到尽处,或是(丁)虽则自然地可到尽处,却从未到过这尽处。又,一事物可以在加法或减法上为无限,或是在两者均为无限。说无限是一个可分离的独立实是而又不可得见,这是不可能的。无限若既不是一个几何量度又不是一个算术众多,而自身并不因属性而成为无限,却正因其本性为无限而成为无限者,这便应是不可区分的了;因为量度或众多均可区分。若无限正是不可区分,那就只有声音看不到这样的命意可成为无限;然
①1065b2—106a27。参看“物学”卷三,201a27—202a3。
②参看“物学”卷三,202a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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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形而上学
而人们所论述的无限并不指这样的命意,我们也不是在考察这一类无限,大家只研究那不可尽的无限。
①那么无限应是数或量度的一个属性,若量度或数不能独立自在,无限如何能独立自在?
②又,无限若为其它某些事物的一个偶然属性,这样的无限就不能是那些事物的怎是,这犹如“不可见性”不能成为言语一样,尽管“声音”是不可见的。
③明显地,无限不能实现地存在。因为这样在无限中取出任何部分均将是无限(因为无限若不是一个主题的云谓,而已成为一本体,则“成为无限”
〈无限性〉与“这无限”就相同了)。所以无限或不可区分或可区分,若可分段,则各段均当为无限;但同一事物不能有许多无限(假如无限为一本体,亦为一原理,则无限的一部分仍还是无限,犹如气的部分仍为气)。所以,这必须是不可分配的,不可区划的。但因为在实现上,无限就得是某一个量,这就不能是不可区分的。所以无限性只能是某一主题的偶然属性。但若真象我们所说过的④那样,无限就不能是一个原理,这只能是气或偶数的偶然属性。
⑤
这个研究是普遍性的;但由下一论点可得明白在可感觉事物中没有“无限”。
一个实体的定义倘是“以面为其界”
,则无论是可感觉或可理知实体均不能是无限;也不能有一个分
①参看“物学”卷三,204a3—14。
②“物学”204a17—19。
③“物学”204a14—17。
④见上文第九行。
⑤参看“物学”卷三,204a20—32。这是毕达哥拉斯数论派的无限观:以气在量度上具有无限性;又以偶数为具有无限性质的数,奇数为有限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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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而上学。
182。
离的无限数,因为数以及具有数的事物均是可点数的。
①从下一论点看来真理是确乎明显的。无限既不能是组合体,也不能是单体。
(甲)因为要素之为众为多是有限的,这就不能组合成“无限”。诸对反必须相等衡,各不能是无限;对反两物体的能力倘有高低,则有限将被无限所灭坏。两物体又不能均为无限。物体在各个方向均具有延伸,而无限则是不尽地延伸着,这样,无限倘为一物体,此物将在每一方向均为无尽。
(乙)无限物体既不能是任何单纯物体〈元素〉②——也不能象有些人所认见的由以创生诸元素的某些超元素事物。
③(因为诸元素以外并无这样的事物;万物均可分析为它所组成的元素,但除了不可再分离的诸单体〈元素〉外,从没有分析出这样的事物。)
无限也不是火,也不能是其它元素。
除了这些怎能成为“无限”这问题以外,宇宙万物即便它是“有限”
也不能是这一元素可以变为任何另一元素;象赫拉克利特所说④“一切在某时悉变成火”。同样论点也可应用于自然哲学家们在诸元素外所主张的“元一”。
因为一切事物均由
①“物学”卷三,204a34—b8。
②指阿那克西曼德之“无限元素”
(即未分化或未定之元素)。参看本书卷A章七,卷A章二。
③超四大元素,参看“物学”204b10—24。
④参看“物学”卷三,204b32—205a7。以元一为无限这论点参看上文106b35—1067a1。这里的论据与“无限”这主题不甚相切。特来屯尼克英译本注释:一切变化均由对反向对反,(甲)一元素不能对反其余诸元素,(乙)一个物质原理也不能对反四个元素;所以“这也不能以‘唯一’元素或‘唯一’原理为宇宙之终极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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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形而上学
对反变向对反,例如由热变冷。
①
又,一个可感觉实体必有所居处,全体与部分各有其正常位置,例如整个大地〈地球〉与其部分。
②于是,(甲)假如一个无限实体是匀整的,这当是或不动弹,或常动。
③但这是不可能的;它在或动或静,或上或下,或这里或那里,将何所择呢?例如这无限实体苟有外壳,它这一部分,将在何处逞其动静?
这个匀整的实体和它外壳已占尽了无限的空间。
又,外壳真能占尽了那空间么?
怎样来占尽?
(这是不可能的。)
其动与静又何如?这将是在任何处静止着就不能动弹;或是在任何处动着就不能静止。
④但(乙)假如这“全体”
〈全宇宙〉具有各不相似的部分,则各个部分的正当位置也不相似,而且第一,这个“全体”只能是因接触而成一实体,第二,它各个部分,其为数应或是有限或是无限。它们不能是有限一类;因为全体既为无限,其中一些部分若为有限,则另一些部分就将是无限;例如火或水应将是无限,但这样的一个无
①这里亚氏否定以“无限”为宇宙主体之说,顺便批评了一元论。
②希腊自然学家于“四大”的正常位置是这样安排的:地〈土〉处于宇宙中心,宇宙外圈为火。参看“说天”卷一,第二章。
③“常动”
(αιισθησαι)一语,用于“无限实体”不合。无限实体之外应E H E G无空间,而全不能动弹。罗斯解释此短语指无限实体中的一部分之或动或静。
④1067a15,如以大地(地球)为无限,无限之物不可得其中心,因此,这外壳就不能确定有它正常的动静位置。
(看下文,1067a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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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而上学。
382。
限元素将毁灭对反诸元素。
①假如其各部分是类属无限的单体,那么它们的部位也各为无限,而全体中又得有无限数的元素;假如这是不可能的,各个部位是有限的,全宇宙也必是有限的。
②
一般说来,一切可感觉物既悉属或轻或重的实体,世上便不能有一个无限实体而仍让诸实体各保持其正常位置。因为这必须或向中,或向上运动,而“无限”——或是一整个或是半个——均不能作向中或向上的运动。你怎能区分这个实体?
你将以那一部分为上或为下,又那一部分为中或为外?
每一可感觉事物各有其空间位置,而位置则有六类,③这些都不能存在于一个无限实体中。
一般说来,假如没有无限空间,无限实体也不能有;(无限空间实际是不能有的,)在一空间就得在某处,这就得是在上或在下,或在其它任何方向之一,这些各都有一个定限。
④
至于表现在运动上,或在距离上,或在时间上的无限,其命意不同于单独事物,这些必皆后于某一先天事物,由于另
①参看“物学”卷三,205a10—25。又参看本卷106b28—34。这里的论旨大略如下:倘造成一个无限全体的各个部分为类有限,其中必须有一类,其为量或延伸是无限的。但其中若有一类为无限,这一类将毁灭其它的有限类,那么原来假定的以一部分有限类来组成无限全体也不能成立了。
②参看“物学”卷三,205a10—25。又参看本卷106b28—34。这里的论旨大略如下:倘造成一个无限全体的各个部分为类有限,其中必须有一类,其为量或延伸是无限的。但其中若有一类为无限,这一类将毁灭其它的有限类,那么原来假定的以一部分有限类来组成无限全体也不能成立了。
③空间位置六类为上下,左右,前后。
(见“物学”205b—31)
④参看“物学”卷三,205b24—206a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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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2。形而上学
一事物在先故此后天事物相关地称为“无限”
,例如一事物在动变或扩张中由于所历的距离关系,其运动有称为“无限”
者,而由于运动的历程,一时间亦有称为“无限”者。
①
章十一关于变化的事物,有些是在偶然属性上变,例如说“这有文化的”在散步;另有些说是在全称上变着,因为它某些内存的事物在变,或是它所包含的某部分在变;身体说是变成健康,因为病眼已治愈了。更有些事物由于本性而直接变化,这才主要的是在本性上为可变事物。致动者也有同样分别;致动者引致变化也可以是或出于偶然属性,或部分地出于本性或全出于本性。
动变,某些事物当是直接致动,某些事物当是出于被动;又必有动变时间,以及始动所自与终动所止。
②但作为动变两限点的形式,情态,地位都不动变,例如知识与热度;热度不是一个动变,加热或减温过程才是动变。
③
并非一切事物均具有非属性之变,内在本性之变只能变于诸相对,诸间体与诸相反〈矛盾〉之间。我们可凭归纳以为证明。
④凡变,或正变入于正或负变入于负,或正变入于负或负变入于正。
⑤(正项命意,我现在用以指说一个肯定词。)
①参看“物学”卷三,207b21—25。
②参看“物学”卷五,24a21—b1。
③参看“物学”卷五,24b1—16。
④参看“物学”卷五,24b28—30。
⑤πιμ和πιμ亦可译作主与客。
变化的可能四式成为“主H J E F H K H K J K H J E F H K变于主,客变于客,主变于客,客变于主”。
-- 287
形而上学。
582。
这里负与负两项既非相对亦非相反,“负入于负”
既然不涵有对反就不能当作一变;故变必归于三式。负乃正的相反,“负入于正”为生成,全变即完全生成,局部之变即局部生成;“正入于负”为灭坏,全变为完全灭坏,局部之变为局部灭坏。
①
假如“非是”
有数命意,而在结合与分离上为“非是”
者,以及与全称实是为相反的潜在之是,均不容有运动②(“非白的”或“非善的”当然可以作偶然的动变,因为那非白的或非善的可能是一个人;但如果全不是一个个体,这就没法运动)
,则凡属“非是”均当不能“运动”。
(若然如此,则“非是”既出于生成,一切生成便不能是运动;即便这生成完全出于属性,“非是”仍是一般生成事物的云谓)。相似地,“静止”也与非是无涉。于是这些后果颇为古怪。还有,每一运动的事物必有一处所,“非是”原无所处;但它若有运动这便当有其处所。灭坏也不应是运动;因为运动的两个对反为动
①“正变入于正”虽非两相反,却可成两相对,如“穷人”变为“富人”
;这样的变非本体之变,只是属性之变。如改作“穷人”变为“非穷人”
,亦不能为全称的本体之变。亚里士多德于变的三式中只说明两式。只有正负与负正之变确乎为本体之变。正正之变为运动,参看下文1068a1—5。
②参看卷E,1026a3—b2,1027b18—19。结合与分离上为“非是”者即“假”。潜在而非实现地存在之事物为另一类“非是”
,这两类“非是”能变化,不能运动。
-- 288
。
682。形而上学
和静,但灭坏的对反却正是生成。
①因为每一个运动是一个变化,而变化有三类,前已列举,②三类之中生灭一式为一事物在它的两相反间之变化,并非运动,这样就只有正项之变入于正项才是运动。正项可以是相对或是间体(阙失也可作为相对)
,均用肯定词为之命名,例如裸体〈无衣〉,或豁龈〈无齿〉,或黑〈无白〉。
章十二如范畴分为本体,质,处,作用或被作用,关系,量,③
则运动必归于三类——质,量,处。本体无运动(因为本体无与之相对者)
,关系亦然(因为相关系的两者之一变化时,另一相关词项虽全无变化,亦已失其原关系,——所以它们的运动是附属的)。
作用与被作用者,或主动者与被动者亦然,因为这既没有“运动的运动”
,也没有“生成的生成”
,一般说来也就没有“变化的变化”。
(一)运动的运动也许在两个涵义上存在;(甲)
一个人从白变黑这行动是一个行动主体在行动——在这样行动着的这个人又可以加热,冷却,或挪移,或增大。但这不可能是变化的变化;因为这里的主体不是
①此节将μαβη(变化)与ιησι(运动)作出分别,每一运动是一个E G H M I J F I变化,每一变化不一定是运动。本体之变如生成与灭坏只是变化,其它范畴之变如位变才是运动。
但亚氏于全书中不常作此分别,往往以ιησι一字包括运动与J F I变化,通说本体体与其他范畴。
②见于1067b19。
③范畴仅举其七,位置,状态,时间三者未列。时间为一切运动的要素之一,本身不进入运动。
-- 289
形而上学。
782。
“变化”。
①(乙)或是另一主体也许由变化而再变为另一式的存在(例如一个人由疾病变成健康)
,但这动变只可附于主体而发生,仍还不可能是变化的变化。因为每一动变是由某些事物变为某些事物,生灭亦然;只是生灭变化之入于对反与运动之入于对反者其道各异。
②于是,说一事物同时由健康变为疾病,又由这个变化本身变向另一事物。明白地,假如这已变于疾病,这当已变到可得进行任何再变的境界(这不能在静止中)
,每一变化原不是一些偶然的变化,再变也当是由某些确定的事物变向于另些确定事物;所以再变将必是相反的变化,亦即变为健康。然而所有这些变化都只能凭附在某一主体上进行;例如有一种变化是由回忆变向遗忘的过程,这种变化只是因为那变化过程所系属的事物在变着,一时变入有知状态,一时又变入无知状态。
(二)
变化的变化与生成的生成倘是确有的,这过程将进至无限。后一生成倘出于前一生成,则前一生成又必更有前一生成。假如简单的现生成物若先已是一度生成,则那些生成物又应先已一度是某些生成物;那么这些简单生成物尚未存在,那些曾已生成物业经先已存在。
而那个业已生成物,在那时候则尚未成为生成物。但因为在一切无限系列中找不到第一项,在这样的生成系列中也不会有第一项,那么后续各
①主体只是发生白黑动变的那个人,那个人又发生冷热动变,质变,或处所动变(位变)或增减变动(量变)。
此类附属变化加于那个人并不加于那个白黑动变。
②生灭为两相反间〈矛盾〉之变化,运动是两相对间之变化。
-- 290
。
82。形而上学
项也不能跟着存在。于是生成或运动或变化也都不能有。
(三)
凡能运动的也是能作相对的运动与静止的,凡生成者亦消失。故生成者当于一经生成的生成之顷即便消失,因为这不能在生成之中消失,亦不能在以后消失;那么,凡是正在消失的事物,必须是此刻正在生成的事物。
①
(四)
生成与变化必须具有一物质为之底层。
于是这底层物质将是什么,人在改换中,是身体抑灵魂在进行这改换,是什么成为运动或变化?这动变的终局又是什么?因为这必须是某些事物从某些事物动变为某些事物。于是这个条件怎能达成?不能有学习的学习,所以也没有变化的变化。
②
因为本体或关系,或作用与被作用均无运动,运动就只与质、量和处相涉;因为这些各都具有对成。至于质,我不是指本体中的质(因为差异也是一种质)
,我只指承受的质,由于这种质,一事物得以被作用或由此得以不被作用。
③全不被动变者或是在长时期间很难动变,或是动变开始很慢的,或是本性上能被动变且应被动变,而在该动变之时与该动变之处并不动变者,这些谓之不动变物。在诸不动变物中,只有这最后一个我称为在静止中;因为静止是相对于运动的,所
①此节说明“生成的生成”是荒谬的,以论证“变化的变化”也是没有的。
罗斯疏释此节:假如生成物为生成的“生成物”
,那原生成应消失其生存。
何时消失?
这不在正当生成的生成之时,因这在生成之中,尚未生成;所以这不能消失。
也不能在这已生成之后消失,因为这时只有“已生成”便无“现生成”
,所以他不能有“现消失”。所以“现消失”只能见于“现生成”之顷刻间。这是荒谬的。
②1067b14—1068b15参看“物学”卷五,25a3—226a16。
③参看“物学”卷五,26a23—29。
-- 291
形而上学。
982。
以这必须是能受运动者的一个阙失。
①
事物之所在相紧接者称为“共处”
,事物之各在一处者称为“分离”
〈独立〉。
(在一直线上相隔最近者称为“对处”。)
事物之极外端相共在一起者为“接触”
;变化中的事物,若照它的本性继续变化,在尚未自然地到达到变化终极之前谓之“间在”。
②因为一切变化皆在对反之间,对反则或是相对或是相反,而相反者便无中项,所以这明显地,只相对之间才有“间在”。
③跟着起点顺次而下者为“串联”
(其序列决定于位置或形式或其它)
,相串联的两者不得有同级而非顺次者杂入其间,例如线与线,单位与单位,一房屋与一房屋之间。
(非同级事物之杂入其间,这可不管。)串联者,联于某事物而为某事物之后;“一”之于“二”不为串联,月份中初一亦不串联于初二。串联而相接触者谓之“贴切”。延续为贴切的一个品种。两事物之外限相共处以至于合一者,我称为“延续”
,所以诸事物由于相贴切而成为一个整体者,才可见其为延续。
明显地,在这些观念中,串联当为先得,(因为串联者不必为接触,而接触者可为串联;事物之延续者自必相接触,而接触者不必延续;诸事物之不相接触者必非一有机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