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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节

《法哲学原理》》 · [德]黑格尔 · 2026-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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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节

当身体还是直接定在的时候,它同精神是不相配合的,为了成为精神的驯服器官和有灵性的工具,身体必须首先为精神所占有(第57节)。但从别人看来,我虽然直接占有我的身体,但是本质上是一个自由的东西。

附释:就因为我作为在身体中自由的东西活着,所以我这个有生的定在不得当作驮畜而被虐使。只要我是活着,我的灵魂(概念和较高级意义上的自由的东西)就与肉体分不开,肉体是自由的定在,我有了肉体才有感觉。所以只有那缺乏理念的、诡辩的理智才会把精神和肉体分开,并以为纵使身体受到虐待以及人的实存屈辱于他人暴力之下,而自在之物即灵魂是不会被触及或受到伤害的。我可以离开我的实存退回到自身中,而使我的实存变成外在的东西,我也可以把特殊感觉从我身上排除出去,虽在枷锁之中我也可以是自由的。但这是我的意志,对他人说来我是在我的身体中;我在定在中是自由的和我对他人说来是自由的这两个命题是同一的(参阅我的《逻辑学》,第1卷,第49页以下)。他人加于我的身体的暴力就是加于我的暴力由于我是有感觉的,所以对我身体所施加的触动或暴力现实地而且现在地直接触动到我,侮辱人格同毁坏我的身外财物之间的区别就在于此,因为在我的财物中我的意志并没有依照这样直接的方式现在地和现实地存在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