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生涯四十年》 作者:K.辛普逊(英) 译者:伍新尧 郭朱明 声明:本书由请看小说网(www.qiyebooks.com)自网络收集整理制作,版权归原作者和出版社所有,下载后请在24小时内删除.如果喜欢,请购买正版. 译者的话 辛普逊,是一位世界有名的英国法医学教授,我国法医学界也很熟悉他。他从事法医学工作四十多年,除了长期担任法医学教学工作外,还作了几万宗刑事案件的法医学鉴定。他在法医牙科学上有很高的造诣。他编写的《法医学》教科书,由于理论与实践结合得好,享有盛誉。 这本自传体著作《法医生涯四十年》实际上是辛普逊教授从事法医工作的真实记录。书中介绍了他应用法医学协助破案的部分典型案例,许多情节相当曲折复杂。可以看出作者并没有作多少文学加工,但因系真人真事,读起来引人入胜。同时,读者还可以从中比较详细地了解到法医工作的性质及英国刑事诉讼的法律程序。 国内还没有这种类型的书。我们认为这本书不仅可资我国法医学工作者借鉴,而且对法律工作者、审判人员、侦察人员、医务人员都有启发。 翻译中,除了个别显然不符合我国实际的地方予以删节外,都保持了原书的格调。由于译者水平所限,错误之处,尚请读者不吝指正。译者一九八二年十月于广州 1.为什么选择法医学 你全然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是什么能让一个年青未婚的、无牵无挂的医生去从事死人的研究?这些病死的、被毁伤的,有时甚至是被肢解了的尸体,似乎都在那么不适当的时间、那么奇怪的地点被人发现。为什么这位医生不穿着白大衣同一帮热情的科技人员一起在一个漂亮干净的实验室工作,或者去从事一项富有挑战性的研究计划?或者去当一名外科医生,在漂亮的手术室里,以其杰出的成就从死亡线上把病人的生命夺问来?为什么他不去做一名具有学者风度的坚韧不拨的内科医生?或当一名神经病学家、产科学家、儿科专家?这些全都可以做到,要是你有象我在盖氏医院那样优秀的医学学业成绩,你确实可以有很宽广的选择余地。那为什么偏偏要选择与尸体、经常发臭的停尸室、尸体发掘,以及与淫欲和暴行打交道?要随时不方便地被唤到为人遗弃的屋子、伊平森林的小山谷、池塘、妓女的卧室等等地方;还要接受突如其来的挑战,与律师、自负的老法官和迟钝的陪审团进行艰苦的斗智?究竟为什么呢? 噢,有多少医生能享受到比这更为激动人心的生活,他们受到的挑战不但经常来自活人,而且还来自尸体?很少有其他别的专业,象它那样充满着新的可能发生的事件。它们肯定会给你带来新的丰富多彩的充满活力的生活,可以认识各种各样的医生、侦探、警察、妓女、高级律师、酒吧间招待、卓越的法学家和吸毒的流浪汉。这个专业与察看耳朵或一边叫病人“发出‘啊”、“深吸气”,一边检查咽喉的行业,有着很大的不同,也与处理讨厌的皮肤病或试图说服歇斯底里的妇女说她们并没有患癌症不一样。臭吗?没有比下层社会更糟的了。悲惨吗?正如H·E·贝特斯所写的那样,有“死人的美丽”。约翰·韦斯理①(①John Wesley,英国传教士,1703~1791。――译者)不是这样写的吗: 啊! 可爱的死亡的面貌, 地球上还有什么象你那样美丽? 并不是所有活生生的壮丽行列, 都能与一具死尸相比。 当你听见“大夫,小威利又病了,”的请求时,能比得上听见紧迫的“辛普逊大夫吗?啊,很荣幸找到您,先生”(就好象你是在河堤或在索河夜总会度夜一样)的呼唤更兴奋吗?“先生,我是警长利迪,在朗伯瑟区公共厕所发现一个男人被刺伤背部。您能来看他吗?十分钟后?太好了,先生,在地铁车站外接您!” 这样你就要又一次穿起大衣,围上围巾,蹲在破旧不堪的公共厕所里,靠着警察用聚光灯的照射,试图查出每一件东西,简直是想找出每一个即使对另一次凶杀案件可能是重要的线索。一根附着在茄克衫上的凶手毛发,一个模糊的脚印。血一会儿滴在这里,一会儿又流到那里,弄得到处是血污。钮扣解开了,裤子撕破了,粘满了泥污。眼睛青肿,嘴唇挫伤。又是一件同性恋爱的吵架?小刀和刺创可以晚些时候才去查看,就是那致命性创伤,此时也比较不重要,当然不能在现场去触摸或探查。 第一步,照相、采集指纹、用玻璃纸袋把尸体的手包起来。检查头部、衣服和进行刑事警察局的其他搜查,然后把尸体搬到最近的停尸室去,最后再一次仔细搜查现场寻找罪犯线索。根据掉在扑茨茅斯港一家小酒店窗台上的一个钮扣找到了洛凡斯;根据被丢弃的大衣碎片上的琉顿市染色工人的标签找到了伯蒂·曼顿;根据切尔西区①(①Chelsea,伦敦市文化区,位于伦敦市西南部。――译者)广场的一个弹壳找到了博伊斯。通过这些微细的观察,每一件都证实了犯罪(尽管洛凡斯被错误地宣判无罪)。最后每一个有关的人员都围绕着停尸室里的尸体进行工作。伦敦警察厅人员、摄影师、指纹专家、联络官和刑事现场的科学侦探——他们全部耐心地直至把这一工作做完。如果需要,则夜以继日地干。 你说没有什么乐趣吗?对犯罪的可憎和邪恶,对无情的贫困、死亡的悲剧是没有什么可笑的。对哭泣的妻子、人们愁苦的有时凶恶的面容也不值得一笑吧?是的,这些都没有什么可笑的。这就是为什么笑声的迸发,很可能比其他职业都要难些。 下面这件事情我记忆犹新。一天早晨站在肖尔迪启公共停尸室,我正在磨刀,准备对躺在水泥路面已经僵硬的一具老人尸体进行解剖。一个名叫哈特的助理员、快乐的伦敦佬②(②伦敦佬,指居住在伦敦东区(贫民区)的人。――译者)大约在一小时以前已经准备好尸体解剖了。 “请告诉我有关情况吧,”我问验尸官道蒂。“他是什么人?怎么死的?” “啊,先生,他是个演员,而且……” 但在道蒂正要接下去说时,那个助理员发挥他那伦敦佬的才智: “哎呀,我的天!如果他现在演戏,他正好鲜血淋漓地博得喝彩声!” 我们全都不由自主的放声大笑。这是有同清心的人而不是冷酷无情的人的玩笑。这个死去的演员也会作出正确评价的。 对死者并非无礼的玩笑比比皆是。当徘徊在教堂墓地的墓碑等候尸体“进来”时,我有许多次轻声发笑。如果我们之中哪一个先到,经常把摈仪馆的工作人员说成是“不中用”或是“在途中”。我常常有时间到墓地各处看看。墓碑常表现出一种特有的消愁解闷的阴森的幽默感。这块墓碑会给你什么样的感受呢? 可怜的玛莎·史尼尔她动身了。 要是她能够,她愿意呆下去, 但是她呆不下去了。 她的两条腿发痛而且咳嗽得厉害, 但正是这两条腿把她带走了。(1797) 有些墓碑在传播救世军传道师的观点。在一块海默史密斯的墓碑上这样写道: 小号吹响了,一个声音说:“来,” 珍珠大门开了——而妈妈就走了进来。 即使在比墓地不那么热闹的地方也能迸发出笑声。一个单调的地方在任何时候都可以突然出现一些幽默或滑稽的场面。但一个被截下的女孩头就不会使人发笑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在萨克曼迪汉附近黑麦地里发生一起凶杀案,当我从纸板箱里带走一个少女头颅的时候,我就更不能笑了。我需要研究头部刀伤的类型。我乘车回伦敦,这辆老爷车子于早上五点钟嘎拉嘎拉地进入利物浦大街车站,然后一辆伦敦警察厅的小轿车把我送到威茅斯大街紧靠广播大厦我的寓所门前。当我登上门前的石阶时汽车开走了。借着拂晓时微弱的光线,我用锁匙拨弄弹簧锁,当时一位警察在拐角处巡逻,看着我半身在屋里半身在屋外,又提着一个纸板箱。我几乎都可以猜得出他头脑里在想什么。“喂,喂!这是怎么回事?”他走到我身边来。 “请问,”他非常有礼貌地说:“您提着的这个小包裹装着什么东西?” “嗨—啊,是的,”我说,“是颗头。” 他紧紧盯着我,然后说:“一个什么,先生?” “是个标本。我是医生,我在干一件差事……” “先生,如果您不介意的话,我想要求您进里头去,”这时我已经把门打开,“给我看看。” 我们两个进入正门我打开包裹,首先暴露出带血的长着棕色头发的头顶,然后是额部,然后……但他已经够受了。 “哎哟,我的天!”他嘀咕着,用手遮住他的脸。“哎哟,我的上帝!” 我向他解释。他不认识我,但他谅必已经了解我不是个怪人。 “或许你要打电话给警察厅来证实吧?” “不,先生,”他的脸色苍白。“不用了。谢谢您,先生。今后我再也不问人他包裹里装的是什么东西了。” 在烧光的屋里找到一具烧焦的尸体实在不是使人感兴趣的事情,而且也没有什么可笑的。一个星期六晚,在贝德福德,我与火灾保险公司职员和当地刑事警察局局长一起在寻找另一具烧死的尸体。因为有一个男人和一个妇女在当地一家小酒店饮酒,争吵起来,在晚上9点钟后不久有人看见他们进入这个屋子,到10点30分,一场凶猛的大火把这座屋子烧光了。只发现一具尸体,刑事警察局的官员总是考虑凶杀的可能性,因此在半夜前不久开始了全面的搜查。 在彻底烧焦的瓦砾堆里搜索人体残骸的痕迹时,我们突然看到一只人的前臂样的东西,烧焦得认不出来。我们在仔细清理后把它放进纸板箱里,在警车的护送下带到当地停尸室,预定和其他尸体碎片一起送到法医科学实验室。十分钟后,在伦敦警察厅和当地刑事警察局局长、火灾保险公司经理和贝德福德警察医生认真仔细检查后,我作了一个横切,以便切到骨骼,证明它是人臂。焦痂在我的小刀下剥落,突然我们全都爆发了一阵大笑,因为在工作台上切开的,原来是……一条法兰西面包!这肯定是笑我。一直到今天,当我到贝德福德了解一件犯罪案时,很可能有人问我在我吃午茶时要不要一片法兰西面包! 要是只有一个人单独工作的话,法医病理学家的情绪会是很低落的。但他是小组中的一员。饶有风趣的警察,求知欲很强的年青医生,警惕性很高的律师,照章办事的地方官员、辩护人、法官,全都会在最使人感到忧郁凄凉的环境中,提供保持理智和幽默感的稳定力量。 象史密斯(后来成为伯肯赫迪勋爵)那样著名的才智横溢的律师的故事一再被人们传诵着。 “史密斯先生,”一次一位法官打断他,“我已经很认真地听你讲了大概有40分钟之久了,可我却还是糊里糊涂。” “不,法官先生”史密斯冷冰冰地回答,“不过是比较了解了情况而已。” 法庭上的交锋很少是单调乏味的,因为很少律师是那样的。大多数不是挑战就是愉快地对攻击加以回击。也许微微一笑,然后说:“大夫,你不是一本正经地在说A加B的平方等于A2加2AB加B2吧?” 法庭上的医学实践也不是专业生活中一个单调无味的学科。它充满了人身攻击、挑战和出奇的事。我总是很喜欢巡回大审的戏剧性事件,与律师进行舌战,在对案件的医学和科学证据方面进行盘诘时绞尽脑汁,与对方的律师进行斗智,后者有自己的同事象唐纳德·蒂亚尔或F·E·坎普斯这样的人的指导,来探查案件证据的弱点和可靠性。尤其是坎普斯,似乎是特别喜欢在重大案件中进行各种吹毛求疵的捣乱活动。但这对我是有益的:它保持高标准的工作质量,需要十分认真对待细节和准确性。 有能力的律师会经常激励你去严格执行任务,去对付一项挑战。这种挑战不容许一个法医病理学家象私人开业那样随便马虎。 “大夫,”他们以缓慢而断然的挑战态度说,“你是不是敢肯定地说你所描述的损伤排除了意外事故的可能性?” 啊,也许你没有考虑到这种可能性,但现在是一个挑战。和下院议员或法官不一样,你必须现在马上作出回答。不能等待进一步考虑后才回答。你可以说,“我不认为有意外的可能”,但你多少有点搞不清对方可能采取的策略,他肚中还有什么别的诡计。 “喂,大夫,这是一个严重的指控,你又是个专家。”律师咄咄逼人。“你是排除或不排除那一种可能性?是还是不,大夫?” 律师全都想得到一个究竟“是’或者“不是”的回答。任何地方都不可能模棱两可,不能说“或许是”。有一次一个年青的高级律师对我大吼道: “告诉我,大夫,造成这些损伤的先后次序是怎样的?”而在我刚要开口之前他又说…… “我要得到‘是’或‘不是’的问答,不要长篇大论!” 所有这些考验对专业水准都是有益的。不允许谁畏缩不前、不求上进或敷衍了事。这是一种充满挑战的生活,不允许碌碌无为。一般有识之土都需要它,头脑机警的人则因此而大得其利。 当然也有许多困难和使人头痛的烦恼。首先是老爷式的冗长和进展缓慢的法律程序。每位法医病理学家都要与下列问题斗争:时间不方便或不必要的电话,严寒和酷暑,有许多创伤的尸体(一个创伤就已经够受了),腐败的尸体,苍蝇群集的,支离破碎的尸骸,长时间等候殡仪馆的人或某科专家的到来,肮脏的屋子和不整洁的料理丧葬者。 除此之外,还要估计到一件诉讼要在未定日期和通常在70或80英里之外的巡回审判法庭中进行。出席审判的通知常常是通过检察长或当地警察局在审判前一天的黄昏6点钟以后才送到。“大夫,请您明天早上出席诺丁安巡回大审;上午10点钟。是指控斯洛夫的皮兹的案件。”从不考虑第二天上午你的工作安排,有没有人约定你或别的法庭早已聘请你为它服务(巡回大审和民事高级法庭有优先权)。也从不考虑下午6点钟以后不可能找到明天你所需要的每个人,以便告诉他们现在发生的事情。 既不考虑明天你可能开始度假而且已经收拾好行装准备旅行,或者更糟的是也不考虑你已经在旅行了! 1956年,我和我的秘书琼·斯科特·邓恩结婚的那一天,在我去巴黎时口袋里却装着要我第二天上午10点出席伦敦中央刑事法院的具结通知书。我刚刚到达,就要回到格亚·圣故扎亚的月台上,乘坐回伦敦的夜班车。这真是一个了不起的蜜月! 更糟糕但却有趣得多的是1966年4月,我正好在摩洛哥中部的亚特拉斯山度假。当时刚刚结束从马拉喀什开始的一次非常闷热的长途行车,我正在非兹市的詹买士大厦洗澡松松身。电话铃响了。 “我们在大厦会客室,辛普逊先生。我们是警察。请下来,并请随带护照。” 我急急忙忙穿好衣服。在外国,警察可能难以对付。我怎么啦?我租用的辛姆卡汽车辗死一只狗吗?也许是的。或者更糟的是不是在丹吉尔港兑换了一些外币? 果然,在门厅站着两个摩洛哥警官——从他们的衣服镶边知道他们是相当高级的官员。立正。 “辛普逊先生吗?” “是的,当然,先生。你们有什么事?” “先生,这里,劳贺。”我们一起进到一间办公室。 他们仔细检查了我的护照,校对了我的照片。他们拿出一个黑色公事皮包,资历较高的官员从里面取出标明“国际警察组织”的电报。 “通缉你,”这个官员缓慢地带点威胁地宣读:“你被指控犯杀人罪。明天,即19日星期五,上午10点钟到格洛斯特巡回审判法庭。” 多够刺激!非兹市警察一生中从没有收到过国际警察组织的电报。他们抓到了要抓的人!这就是因杀人罪而被通缉的基思·辛普逊! 不幸得很,从丹吉尔传递伦敦警察厅电讯到非兹市的激动人心的过程中,遗漏了三个很重要的字。打给伦敦警察厅的长途电话查明,正如我猜想的,国际警察组织的原始电讯是这样写的:“请你为指控杀人案作证”⑦。它造成多大的误会!!到酒吧间里几杯酒下肚,紧张气氛才平息了!警官们走了,但没有一点丧气。我为他们感到遗憾:刚才看起来多象他们大显身手的时刻到了。 如果有人认为法医病理学家可以很好安排他们的日子,按他们自己最方便的时间处理死尸;可以在天气晴朗时去度假休息,那么,这种人应该花几天时间去停尸室转转,让他们一刻也不停地赶到离伦敦好几英里外的法庭去,然后回到实验室或者去作报告,还要接待,口授信件,服从到各处去的传唤:“大夫,请尽可能快。先生,尸体放在露天。我们相当焦急,警察局只有一个人在那里。尽可能快来,好不好?”“我马上就来。”这是每个刑事侦察局长希望得到的回答。只要可能,我总是放下了自己的事尽可能快地赶去。我知道在尸体完全冷却和气味变掉之前着手工作,这对我们双方解决任何凶杀案来说是多么重要。 能有规律的生活该多好啊!这样的讲法或许太沉闷了。我想,人各有所好,因为不是每一个人都会选择在死尸上花那么多时间的专业的。对于我来说,这就是生活的乐趣。一个不断变化着的情景,有各种特点的角色出现。普通老百姓、警察、律师、医师、科学家、屡教不改的囚犯、青年学生,每天都有一些新的惊人的事情,一些挑战、一些幽默感、一些悲怆。有挑战的气氛和智能的考验不同于“只是在办公室里又混过了一天。”任何一瞬间,电话都可能引出一件事情来,从被勒死的皮姆里戈的妓女直至要到加拿大去的紧迫呼唤。 为什么选择法医学?天啊,怎能选择别的专业呢? (伍新尧 郭景元) 2.早年 我成为一个医生是因为我父亲是医生。他是一个很好的或许有点守旧的开业医生。他有一大批十分信赖他的病人,而对于这些病人,他既是个医生又是一般顾问,要是他的儿子中有人不跟着他学医,他就会感到非常失望。我的哥哥丹尼斯不喜欢读书,而我除了医学之外没有想到其他的生涯。我的母亲是个很文静很有才华的妇女,她讲话很生动,文章也写得很好,她聪明地不让别的念头进入我的脑海。 我的父亲出身于苏格兰家族,但在他还是个医学院学生时,他的家就搬到英国南部,这样,他先是在爱丁堡后来是在伦敦大学医学院取得医师资格。后来象别人一样在布赖顿市和霍夫市开业。我就诞生在霍夫市。开始业务很萧条,但靠他的勤奋和对病人深切的同情心逐渐发展为“四人诊所”。当我读书及后来在盖氏医院工作时,他已经是主要合伙人了。他是个老一代开业医生的杰出代表。事实上,他很少阅读《英国医学杂志》或《柳叶刀》,但当病人——在当时很少有特定的治疗方法——来时,他知道如何处理,他也知道什么时候病人不能再用他的标准治疗……什么时候需要请象著名的哈迪勋爵那样的专家提出意见和指导。毫无疑问,当他乘着他所喜欢的别克牌汽车、由他的聋司机伍德开车去出诊时,他最再高兴也没有了,伍德也和其他许多病人一样十分信赖他。这位活泼的、精神饱满的、机灵的、总是很热情的医生经常会在汽车停下来之前就跳出车外,敲两下门,一面说“我可以进来吗?”人却早已进了门,而别的医生或许还在寻找门牌号码。我父亲在家里是个很严格的纪律维持者,我从来没有办法同他亲切地讲过话,甚至在晚上他终于松弛下来打开书本休息时也一样。他的工作就是他的爱好和乐趣。度假时,才过了第一个48小时,他就会觉得厌烦。 学校从没使我感到害怕。我的第一个老师珍科特夫人——普勒斯顿公园预科学校校长,对教育事业有天赋的热情和传授知识的能力,她会使你觉得知识是一种很吸引人的东西。她讲她的本国语言——法语,在她用英语讲演时,常常插入法语“‘du tout’(全然)和‘ma foi’(的确)”,当开始解释更加困难的课程时,常常亲切地说“现在,我的孩子们”。这位满腔热情的法兰西妇女谆谆地把求知欲望灌输进我的脑海里。从此以后,这种求知欲给了我极大的乐趣。 我还很幸运,能进入历史悠久的布赖顿中学。校长是身材魁梧的“T.里德”(我仍然能仿造他的签名!),他是位悦人的慈父般的英语和圣经课学者,也教应用数学。很难得到他一次“好的,孩子”的赞扬,但这声称赞却是真正值得去赢得的。我以极大的兴趣学习,有一阶段甚至戴起黄铜镶边眼镜来学习。我的哥哥丹尼斯鄙视我为“书呆子”,而他却顽固地不愿意接受任何教育。他由于有好几年时间都没有什么长进,不可救药地落在他的同伴后面而终于无声无息地在16岁时就离开了学校,到苏塞克斯郡务农,后来没有什么成就,又跑到罗得西亚。一个最可亲的哥哥,就是缺乏雄心壮志! 我在小学、中学、医学院以及在盖氏医院的大学生活中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老师和学生之间关系密切和感情融洽。这是因为师徒都献身于传授和学习共同的专门知识。我有幸学会了一个老师必须做到的两件事:一件是传授知识,另一件事是得到学生们的爱戴。多年之后当我在印度、锡兰、香港、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旅游时,我发现许多过去可爱的门生、学生和研究生给予我最热情好客的招待,原因只是为了“热情地敬重我的老师”。 我从小就再欢语言,我第一次尝到旅游的甜头是由于我在学校里获得了法国旅行奖学金。我在皮西维亚附近的一个法国乡村家庭里经过了短时期的“培训”,从此我对法语就不再感到困难了。几年后参加英国理事会去法国作旅行演讲,我有幸在巴黎的索邦大学作演讲。这一次的讲演,我很认真地用法语准备,由伦敦大学一位法语教师作了罗杰式①(①罗杰(Peter Roget,1779一1869)英国医生及语言学者,著有英语单词及短语词典。——译者)的润饰(付了相当费用)。想不到结果却令人泄气。在与我的东道主英—法协会负责人在艾台里附近吃过晚餐回来的途中,前法国大使柯宾先生(他是个杰出的白发绅士)在车里俯身向着我,一只手握着我的手臂亲切地对我说:“顺便提一下,大夫,我差点忘记提醒你。要是你用你自己的英语向他们讲演的话,这些特定的听众会更加满意。”哎呀,我的法语技巧和在指导下的修饰水平竟是如此!而我的罗杰式润饰全白费功夫!全都付之东流了! 我的父亲对我的学习情况并不了解。他把学校、入学考试和一定的医学教育以及取得资格看成是我的前途所“必需”的。所有好的苏格兰人都必须是勤奋,能够自食其力的,过一种诚实的生活,而我当时想进老牌大学(当时只要有钱就很容生们,为盖氏医院做点好事。先生,继续做好事吧,明天你可能会去医院看病的。”这样就可以得到好几千英镑来支持摇摇欲坠的私人医院系统。 那时盖氏医院有好多著名的教师,为首的是我们的校长T.B.约翰斯顿,他是个严格的苏格兰人的纪律维持者,解剖学教授,那时他正主编著名的《格雷氏解剖学》。当去病房查房时,我们又发现另一类人——内科医生、伦敦西区顾问医生。如果称职的话,他就会坐他的罗尔斯轿车每星期到盖氏医院两次作义务的下午查房。这真是一个大好时机。大学干事、他的住院医生和“一群”学生,我们大约有8到10个,都穿着白大衣在医院前门集合,时间正指2点,那位大人物就会到达。那时我崇拜的是哈伯特·佛伦奇大夫。他高大,漂亮,有成就,经常穿着清净的灰色燕尾服和大礼帽。他会从他的罗尔斯轿车跃上前排阶梯上,让他那穿灰色制服的男仆把门房里他的信件收集起来。戴着大礼帽的门房领班向他敬礼“请进”,他就会大踏步走进有名的柱廊(在这个柱廊里著名的布赖特、阿迪森和何杰金先前都走过),然后他到花园里,他的“一群”学生有秩序地跟着进入。 我所崇拜的另一个英雄是E.R.博兰大夫,当时的内科指导老师,后来象罗温爵士一样,成为大学医学院院长。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时,他身受重伤,但仍然很机敏,身材细长,清洁,精神饱满,戴一只黑色的单片眼镜以遮盖受伤的眼睛,而且总是穿着整齐。他教过盖氏医院几代学生的医学伦理学。就是这位博兰大夫,他作为医学院院长支持我对病理学的爱好,使我在细菌学方面获得一枚金质奖章,支持我参与病理学方面的古尔氏病①(①古尔(Gull)氏病,一种有粘液水肿的甲状腺萎缩症。——译音)的示教,并在其中担任讲解工作,这一工作使我能开始讲授这一课题,这证明我没有辜负他的支持。 我对教学工作的兴趣越来越浓,在我取得资格不久时,病理学教研室工作人员的灾然不足,把我正在寻求的大门打开了。头一天,我还是一个奋斗中的年青的临时职员,第二天,我就变成了病理教研室穿着白大衣的老资格的教师了。在我还还是25岁的时候,病理学家这一生涯的大门就奇迹般地向我打开了。在我最后一次考试的那一年我幸运获得的几次奖金和奖品,使我在病理学突然缺人时,得到好运。 好久以后,在中央刑事法庭审判的一件凶杀案,使我在盖氏医院获得的成功得到报偿。我已经是二十年工龄的病理学家时,一个早晨,律师企图贬低我在鉴定中一个意见的重要性。我的意见是:“显然需要通过手术来解除内出血”。他批评道: “大夫,你是一位病理学家,怎么能懂得临床外科学呢?” 问得好。鉴定人在法庭上总是经常被告诫不要超出自己的专业领域的严格界限去随便发表议论。这位律师谅必认为他抓住我犯了传统的毛病。我急中生智。 “我获得过”我说,“一枚临床外科的金质奖章。” 他明显地震动了。谁会期望从一位病理学家那里得到这样一个灾难性的回答?要是他知道虽然我早在20年前就因为我在临床外科方面写过很有见识的论文和短文而得过奖,但我一生中却从来没有拿起过一把手术刀,那就好了!可惜他不知道。他因为失败而一时气得满面通红之后,他就转向问题的另一方面去了。 1932年我意外地得到提升,我和盖氏医院的一位护土玛丽·布坎南结婚,以后我们生了三个孩子。 在盖氏医院作为一个年青教师我最基本的兴趣在于病理学,而这过去是,现在也还是一个法医病理学家唯一扎实的基础。除非他熟悉了疾病的破坏和各种奇怪的变异,他就不能顺利地进行损伤的研究,更不用说法医损伤学了。法医病理学是病理学的特殊分科,年青的初学者不是一下子就能掌握的。 作为病理学教研室高年示教老师,盖氏医院的尸体解剖大部分是我做的,包括给验尸官(南瓦克的道格拉斯·考宾)的尸检报告。考宾刚好需要一位病理学家来帮助处理他自己的案件,这是我的好机会。通常他会请伯纳德·斯皮尔珀里。当时斯皮尔珀里在法医学实践方面是出人头地的,但考宾不喜欢他,只是出于无奈——遇见重大刑事案件时才请他。有一次检查联体双生子,他只付给斯皮尔珀里一次的尸体解剖费!斯皮尔珀里火了。那是两具尸体,他都检查了,但考宾坚持不给。这种反感以后一直没有完全平息下去,尽管这件小事微不足道,但它却在人与人之间产生了隔阂。这样考宾就要求盖氏医院的院长哈伯特,伊森爵士(他对我的工作大致是满意的)同意他聘请我去处理他在公共停尸室的案件。伊森和病理学教授都同意了,后者还给我设立了一个“法医尸体检查主任”的新职位,我就去了。那是1934年秋天的事。 当然,开始时每年我只检查少数几宗刑事案件。凶杀案在英国并不象某些国家那样多,相对来说是较少的。伦敦地区的发生率虽然超过全国平均水平,一年的凶杀案也只有大约50件;每年发生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也只有150至160件左右——从本世纪初开始就一直相当稳定地保持这个数目。这一数字与当时每年死亡总数60万相比就显得不重要了,死亡总数中约有9万例受到验尸官的关注。几年以后,我给卫生部写了一个我作的2万例验尸官要求的尸解的分析报告。其中55%证实为自然死亡(但以前一直是死因不明的),另外30%估计与各种类型的意外或损伤有关:包括家庭中、医院里、街道上或工作中的意外性损伤。约4至5%是自杀,仅2%至3%才是属于怀疑或确定是犯罪性损伤。 1934年底的一天早晨,在盖氏医院我那间小实验室里电话铃响了。 “辛普逊大夫吗?先生,我是伦敦警察厅探长杨格。我们刚接到一个凶杀案的电话,在滑铁卢车站对面的约克酒店,我们想请你帮忙。”“啊啊,是的,”我说,想尽可能讲得平静些和镇定些,“当然,我马上就来。10分钟内就到”(我想还是10分钟内到好,否则他们会请别人,而我就会失去在警察厅取得立足点的机会)。 当时我仍然是个很年青的病理学家,这是伦敦警察厅第一次叫我处理案件,心里卜通卜通直跳。实际上,每次突然叫我处理犯罪案我都心跳。我会放下一切事情,中途离开宴会,甚至夜深人静时起身,赶去处理新案件。可能又是另一个希思或黑格,或汉拉第,或什么也不是。但不管是什么,我都从没有感到失望或厌烦。法医病理学家的生活是那么丰富多彩和有趣,以致他根本没有时间去烦恼,甚至难得感到疲劳。 这天早晨10分钟以后,我驱车到简陋的小约克酒店(后来为了建造节日大厦而被拆除了)门口,把自己的车子挤在警车和报社车辆中间,走上阶梯来到前门,这里已有一位警察戒卫着。报社记者云集在附近,一点也没有注意我,因为我在出事地点完全是个新手;以前任何重大的凶杀案都总是“邀请斯皮尔珀里”。我顺着楼梯爬上二楼。我感到非常孤单,但我很年青,充满自信。 “啊,是你呀,大夫。”站在楼梯平台上的一个身材高大、头发灰白的人说。我看出这位杰出的伦敦警察厅侦探、后来成为司令官的休·杨格。他精明地凝视着我,估量着这个新手,这事我至今仍记忆犹新。 “昨晚一对青年夫妻来登记住宿,定购车票,”杨格说,“今早9点刚过,有人看见男的下楼跑到车站去。经理怕那个男的赖帐,因此就上楼走进房间。看见这个姑娘躺在床上,死了”。说着他带我进去。 我尽量装得镇静些。我是完全没有经验的,我敏锐地猜出这位探长是知道我的感觉的。 “大夫,先让我告诉你,我们照了相以后,你再触摸这些东西。切里尔先生,这里还没有采取指纹。昨晚11点他们上床时有人看见她还活着”。 我把我的工作包放在地上,这使我赢得第一个好印象,因为除了我们站立着的破地毯之外,它没有碰到别的东西。 我站在那里在想下一步怎么办。对,我的笔记本!我仔细地记录了时间、地点、现场勘察人员,然后粗略的画了一张姑娘的草图,她躺在床上,仰卧,头正好枕在一张双人小床的枕头中间,身体伸直,手和脚都盖有被单,脸涨红,嘴被床单的一角和手巾牢牢地塞紧。那时候法医还没有人造偏振片制的“即时”照相以省去绘画草图的麻烦。 这种记笔记帮助我安定神经,它也使我赢得第二个好印象。有许多医生一开始就把事情搞得糊里糊涂,弄乱了证据。 “她确实死了,大夫,”杨格先生微笑着说,“大约半小时前,警察医生已经来证实过。如果你认为需要的话,现在你可以移动尸体了。似乎还没有尸僵。” 是的!他在指导我。她死了多长时间?尸体温度提示死后热量的丧失,肌肉的变硬是在死后5至7小时发生,都可以有助于死后时间的测定。我差点忘记,对于警察来说,死亡时间的测定比判断作案过程更为重要。它可以帮助核查嫌疑犯的供词。 我把被单小心地推到一边,将体温计插入直肠。读数为华氏120度!几乎比正常高达4度!尸体变暖而不是变凉!我没有检见任何尸僵——一点都没有。这是什么意思? “我认为显然她是死于窒息。”杨格提示。 对!窒息死时尸体温度升高,而且到现在还没有下降至正常(我怎么搞的?疏忽了在面部和额部出现的很细小但却是很明显的窒息性出血点?) “她是在那个青年人9点钟跑出去前不久死的。”我说,“就是今天清早。”我的自信心在增强,我又检查了她的脖子。“这些看起来很象是掐杀。”我小心地补充说。 “我们也是这样想的。”杨格说。“象是用的右手。你认为如何?” 我接受他的指导。这个灰色头发的侦探经验比我足。 “对,可能就是这样。” 因此,我小心地,竞竞业业地接受这位面容严厉但心地很好的老人提出来的全部有益的意见。几年以后他说,当时我的镇静和从容不迫,一步一步的检查,给他留下深刻的印象。对我来说,这确实是一次考试①(①英文examination 有检查、考试等意。作者初出茅芦,这是他第一次作现场尸体检查,所以认为也是对他自己的考试。——译者)——一场实践考试。我考及格了。 随着几年时间的过去,我参加的类似场面的数量在增加,我的信心越来越足,因为我知道我在查看的是什么。我学会工作时不必匆匆忙忙,因为尸体是不会逃走的,有的是时间,时间可以使我获得对情况的正确估计,可以按正确的程序进行工作,在做好记录和照相之前一根毛发或一小块衣物也不能搞乱;时间可以让我在现场认真考虑和讨论各种可能性;不要急急忙忙就把尸体送到停尸室去。 三十年代中期当我在伦敦开始进行法医学尸体解剖时,工作水准是低得可怜的。根据1926年的《验尸官条例》,验尸官有权指定“任何正式取得资格的开业医生”去做尸体解副;而大多数有这种权力的验尸官和合格律师都不了解这种尸体解剖的技术,而他们就是这样干的。“正式取得资格的开业医生”中许多都没有经过最起码的病理学或尸体解剖工作的训练,没有设备或实验室。一些称为警察医生的只是因为他们负责照料被逮捕的酒鬼,检查殴打案件或处理当地警察的医疗福利;还有极少数的则是因发现验尸官的工作在经济上有利可图。就是这些人作了大量的尸体检查。 在英格兰,对于他们从事的工作有真正理想的仅有几个人是在较大的几个省医院工作的普通病理学家,象埃克斯特市的史密斯,卡莱尔的福尔兹,伊普斯威治市的比德尔和切斯特市的格雷斯,还有伦敦的两位:伯纳德·斯皮尔珀里和约翰·泰勒。这两位都是训练有素的天才的名副其实的法医病理学家,他们都能真正洞察死因不明的或保险了的、领抚恤金的、工业的、自杀和他杀案例等方面的问题。 斯皮尔珀里尤其表现出一种特殊才能。他能以警察的眼力不放过任何细节地进行刑事调查。他是个用逻辑思维进行推理的耐心的调查者,一个能在案件中找出重要因素的天才。尽管他没有受到学术界的同事们、医学院和大学教授们的高度尊敬,但他无疑是这一课题方面的权威和最正直的无可非议的专家。他身材高大,外表英俊,谦恭有礼,能用简练的言词表达出通俗易懂而又坚不可摧的证词。在法医病理学这一分科中,二十年来他都远远超过我国任何人。在英国任何地方、任何重要刑事案,凡要求他参与的,他总是迅速前往。在告示牌上写着“邀请斯皮尔珀里”意味着眼前有一个重大刑事案件。“斯皮尔珀里上证人席”意味着审判罪犯的网在收紧,“福克斯有罪”意味着这位著名人物又一次影响了法官和陪审团。 英国皇家法律顾问J.D.卡斯尔斯的抱怨是有理由的,就象在审判西德尼·福克斯时那样:对于这个国家的刑事审判来说,要是我们陷入这样的境地,认为凡是斯皮尔珀里爵士所表达的意见就重要得不能提出疑问,那么这将是非常遗憾的一天。斯皮尔珀里没有保存统计,但会想得起(他有把握没有人能对他的回忆提出疑问)他“以前有两次机会面临过这样的事实”。律师太害怕他,以致不敢对他的言论提出质疑。实际上,在爱丁堡的梅里特案件中,斯皮尔珀里曾出席替被告辩护,有个阶段辩护人都称他为“圣伯纳德”而不叫他“伯纳德爵士”!就象卡斯尔斯所指出的那样,这是“一种不健康的状态”。 斯皮尔珀里的世界只是英格兰。他的一生中只有三次出外作法医学鉴定:两次在苏格兰,一次到泽西岛去检验一个死胎。他没去过美洲,没有在当时的不列颠帝国的其他地方讲演或工作过,也没有出席过国际会议去会见他的著名的同代人以便磨砺他的才智。他从没费心去和他的同事谈谈话,如本国的西德尼·史密斯、格莱斯特、韦伯斯脱、柏林的彭索、纽约的冈萨雷斯、法国的贝尔莎扎迪和皮迪利夫里、南非的麦金托什。这些人中没有一个会去征求他的意见,因为他似乎并不欢迎这样的请求。在他的同事中,他没有知己他不喜欢向他们一起讨论他的案件;在他“出诊”或出庭时,从不带领研究生参观。他象独块巨石一样屹立着,孤独、离群、受人敬畏,但不受人爱戴;当他最后在伦敦大学医学院那间小实验室里自杀身死时也没有人哀悼他。 斯皮尔珀里常被称为他那时代中最伟大的病理学家。他在法医病理学实践中的才干的确是无"奇"书"网-Q'i's'u'u'.'C'o'm"可比拟的,对他的正直所赋予的信赖也是完全正确的。问题在于这种生涯随着人一死就完结了。正是在教学、培养学生、著作、宣传、旅行讲演这些方面才会有长久的声誉。但这些方面斯皮尔珀里却一点也没有做过。他从未写过一本法医学著作。他用的法医学教科书全都是好多年以前格莱斯特、李特尔约翰以及苏格兰医学院的西德尼·史密斯编的,而且他的名字也没出现在他那个时期的学术论文中。尽管有时他的工作负担十分繁重,可是从没用过助手,也没训练过任何人。想拜倒在这位伟大人物脚下都不可能,怎么还谈得上同他平起平坐。我想抓住工作中看到他的任何机会,“对,当然,”他会一本正经地说,“过些时候吧。”但是,在英格兰没有一个人,包括我,能够成功地追随他。 就这样,虽然那时在益氏医院我作为一位病理学家已有五年的实验室训练,在医院解剖室示教过好几百例尸体解剖,并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我曾是病理学的一名比尼奖学金获得者,并获得细菌学方面的一枚金质奖章),但斯皮尔珀里却全然没有注意到我已经进入到法医学领域。当然,我还是一个小字辈,我不敢妄想在法医学实践中得到他的“父亲般”的保护。这同我的性格是完全不相称的。我必须单枪匹马地去干。 当时在伦敦只有很少的几个病理学家作法医学工作,如著名的斯皮尔珀里、态度随和的泰勒、才能平庸的坦普尔·格雷和阿瑟·戴维斯,因此,要找个工作来维持生活是没有困难的。不象那时的青年律师,在法庭的早年,为了交付师傅的学费,只能节衣缩食过日子。我发现在法医学和警察尸体检查这一工作领域里,确实是乱七八糟堆满了尸体:急死的、自杀死的、交通事故死的、工伤事故死的、殴打死的,以及有斯皮尔珀里先生出场的案子和偶然的犯罪案件。问题不在轻轻地挖挖稀松的泥土,而在于获得每天从许多树上掉下来的果实。在一年内,我准备放弃讲授病理学的职位,不要这位大人物的帮忙,自己前进!我隐隐约约地感觉到他不大高兴看见我越来越多地出庭作证。这不是指他对我总是怒目而视或在我前进的道路上设置障碍,而是他实际上从来没有说过一声欢迎。那也许是他的性格如此。他自己冷若冰霜,他以为到处都是这样,因而在他的工作领域里不欢迎任何青年人。不存在向他的地位提出挑战的问题,因为他是轨道上的明星,无法与他较量。 在伦敦,我不是唯一的新手,而是三人小组,常被警察称为“三个火枪手”中的一个,报纸也这样暗示。其他的两个是法兰西斯·坎普斯和唐纳德,蒂亚尔。我们三个全都同年。我参加法医学实践早一、二年,那时坎普斯在切姆斯福试当开业医生,蒂亚尔则刚在圣乔治医院从事病理学工作,但很快,我们就将伦敦及其附近的工作分担下来。我们总的说来是相当友好和睦的,起码在开始阶段是如此,因为工作多得确实使我们忙得不可开交。 当坎普斯、蒂亚尔和我在英格兰法医学界站稳脚跟的时候,苏格兰却有一位著名的法医学教授西德尼·史密斯(后来成为爵士)。他出生于新西兰,在奥塔哥受教育(几年以后我在他的母校讲演过),冷若冰霜的斯皮尔珀里缺乏的他都有。我们三个年青病理学家发现他有使年青新手们感到鼓舞的关心,而这些正是斯皮尔珀里所缺乏的。他有眼光,有才能,有一股帮助警察解决问题的热情,有对人性的容忍和对犯罪与杀人的悲怆,他真正地关心他的学生。他是个才华横溢的,有很大吸引力的教师,在爱丁堡大学,他知道如何用最新的刑事幻灯片激励他的学生,他有压抑不住的风趣。 西德尼·史密斯毕业于爱丁堡大学,在开罗做了一段卓越的专业工作之后回来接替哈维·小约翰担任法医学讲座,这是英国最老的讲座。世界上许多有上进心的青年都在寻找他的明智的忠告,而他总是毫无保留诚恳地给予。他比我大20岁,他就象我的慈父。要是他接受了特伦查德勋爵(他是首都警察专员)1934年发出的非常恳切的邀请去担任设在伦敦的英国第一个警察实验室的首任的话,我和他就会更密切些。西德尼出自对爱丁堡大学他的学生的特殊忠心,拒绝了这一邀请。这些学生的收获就是我们的损失。 特伦查德勋爵早已是英国皇家空军和亨顿警察学院之父,他曾对着西德尼·史密斯说自己“是一个性急的老人”,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合适的实验室。当时所有科学研究工作都由各专家独立进行,如火器商邱吉尔(他是一个很精明的商人,他妒忌他那一领域里唯一的对手伯拉德少校),还有圣玛丽医院的一个优秀化学家罗谢·林奇(他不幸被说服从事他毫无经验的玻璃、毛发、纤维、粉尘和血型的研究工作)、墨水和笔迹专家(笔迹鉴定经常受到怀疑)米切尔、被称为“初级的内政部分析专家”(60岁时),以及我在盖氏医院的老师亲爱的老约翰·赖菲尔。就是这样一个离奇古怪的使人很不满意的“小组”负责英国内政部刑事调查实验室工作,但它在二十年内却没有犯什么大错误。在法庭尖酸刻薄的盘诘下好不容易才吱吱嘎嘎地熬了过来。 没有西德尼·史密斯那样一个有能力的人当主任,首都警察实验室就不能马上取得成功。十年以后,H.S.霍尔登大夫接任了这个职位并把实验室的工作引上了正轨。 (伍新尧 郭景元) 3.战争与犯罪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紧急状态条例、制服、征兵、服役令以及训练生活,束缚了许多青年人的自由。在长期的战时训练和准备期间,不少青年变得很厌烦。“讨厌之极”是他们的口头禅。有一些人失去了他们的妻子或女朋友。在1939年至1943年“假战争①”(①第二次世界大战时,从1939年9月波兰崩溃开始,一直到次年春季希特勒向西欧发动进攻,这段时间的战争,称为“假战争”。——译音)和训练期间,暴力案件就不断地增长。这些都是由于生活的改变,由于服役条件强加给普通人头上所致。 和大多数专家不同,我的专业工作同和平时期差别不大,但更加热闹和忙乱。这些暴行是在日夜警戒状态、警报、轰炸中发生的。后来飞弹和V2的空袭差不多每天白天和晚上都有。巨大的弹坑、自来水或煤气总管的破裂或“未爆炸的炸弹”的消息破坏了经常的交通路线。有时一次空袭又炸坏了停尸室或法庭。每个人都已习惯于在喧闹中和生死未卜中生活。 我们用各种方法遮蔽自己,有时蹲下身去避免被飞散的玻璃炸伤。有一次我和我的动人的第一位女秘书在莱登一个停尸室的大理石地上一块坚固的石板(上面躺着户体)下避难,那时一枚未爆炸的V1飞弹以它所特有的呼啸声俯冲到邻近的一个洗衣作坊上,砰的一声炸得个粉碎。 哈默史密斯的验尸官法院昨夜被一颗炸弹炸坏了。这天早晨,那位注意“边幅”的验尸官斯培福特走进一间空房子的“法庭”时,还是照例用手在门上叩三下,一面叫“肃静、肃静、肃静”,显得十分威严,虽然就在几分钟之前,他还躲进了他那间小小的厕所里!南瓦克的验尸官赫维·怀亚特,当白天轰炸来临时,不时请他的法院人员“到下面去”,走到一个用作贮藏室的地窖里,通过一个活门,证人、警察、亲属和医生们都爬到一个黑暗的地方,那里的空气潮湿、沉闷,这倒与一个停尸室的工作十分相称。 大多数的伦敦法院尽量减少这种空袭警报干扰的方法是干脆不去理睬这一回事,最后伦敦人就是这样坚持下来的。戴防毒面具的训练和象受惊的兔子一般冲向掩蔽所的事不久便少了下来。唯一使我恼火的是,刚好在哈姆泼斯丹我家中二楼洗澡的时候,一丝不挂地被炸弹抛向街头!早上,大多数住在“东区”的人从地下铁道的月台上或夜间掩蔽所返回他们的家,或者还是个安乐窝,或者已成为一堆瓦砾。我自己则在哈弗斯达克山“加固”的地下起居室里度过了许多喧闹之夜,身穿睡农裤,脚着拖鞋,打打磕睡,写写我的第一本《法医学》教科书,想到战争是多么疯狂,还不知道明天会发生什么事情。 战争带来了各种类型的案件。人们“被发现已死”、自杀、被火车辗死、或者在使伦敦的夜间活动陷于瘫痪的灯火管制中被人撞倒。有一次,正当空袭时,我乘着深沉的夜幕回家。我自个儿撞到一根路灯杆上去了。次晨就要我出庭作证——恰巧是一宗殴打案——我的额部裂口上贴的胶布泄露了秘密。昏暗的街灯有助于犯罪,奇怪的倒是在那种强制性黑暗的年头没存更多的暴行、抢劫及偷盗案件;我想,所有这些都是因为人们把注意力集中于战争的缘故。 1937年我被委任为萨里郡的法医学顾问,这使我碰上了大量典型的战时乡村犯罪案件,其中几件与加拿大士兵有关,因为他们来到英国后大多数驻扎在萨里郡。 1941年9月,我被叫到韦布里奇去。那里有一个名叫莎孟小姐的老妇人被发现死于她自己的卧室里。她在布鲁克兰跑马厅附近的一座很大的爱德华式屋子里过着隐居生活。早上7点45分,邮递员去敲她的门时没有回答,他就放一架梯子靠着屋背爬上去,透过窗户发现这个老妇躺在凌乱不堪的卧室地板上。 萨里郡刑事侦察局罗伯茨探长带领警察进行勘查,发现死者卧室的门从里面反锁着,还用一张椅子堵住。这个老妇人仅穿一件旧的法兰绒睡衣,手上抓着一只装着白兰地的平底玻璃杯,就好象是她因为喝得太多而摇摇晃晃倒下自己撞死的一样。然而却不能解释为什么她的两只珠宝箱都打开而且空无一物。一个更加不祥的事实是在警察进入她的房子之前就明摆着的:他们看见一个喝醉酒的青年海员在前面花园摇摇晃晃地走来走去,口袋里装满了珠宝。另一个喝醉酒的加拿大士兵躺在厨房门前睡着了,他的军装胀鼓鼓地装着同样的赃物。 验尸官病理学家埃里克·加德纳医师,于早上9点30分到达现场。他在量得了体温(是华氏91度)后,一直等到我在下午2点30分到达这座大楼。加德纳和我都认为死亡很可能发生在凌晨1到2点钟。死者的口、鼻周围有少量的血液,有些似乎被擦掉了。警察注意到地板上有一块染血棉絮、一个烟头和一把折断的梳子。莎孟的嘴唇擦伤,眼睑青紫,头部有严重损伤,显然都是被殴打所致。令人费解的是门是反锁的,还用椅子堵住。我认为她的头部受到这样严重损伤以后不可能作出这些防卫措施。我把这意见告诉罗伯茨,他提出,钥匙可能是在外面从门下塞进去的。经过几次试验之后,他又发现椅子堵门也可以从卧室门外造作出来。但是这个坏主意又自食其果。因为这就搞清楚了:当时至少有一个凶手并没有喝醉,所以能够产生恶意并且动了杀机。白兰地酒杯不是死后才塞进她手中的,而是尸体痉挛使她紧紧地抓住它。这意味着死亡发生的那一瞬间,她是握着酒杯的。她最多呷了几口。尸解时她的胃里闻不到酒味。 除了头部损伤外,加德纳和我还看见了颈部有一个非常凶暴的抓痕。这一抓未能扼死她是由于抓的部位太高。这样,案件的经过就不难推断。我认为首先是向她的嘴巴猛击一拳,接着她就向后重重的倒下,头部猛烈地撞击地板。然后她的肩膀和手臂被按住,并且粗暴残忍地企图不让她出声或扼杀她;最后她的头部被拳头连续猛击至少五次。但她没有立即死去,她的头部的内出血证明:血循环还持续了一至两个钟头,也许曾用白兰地想使她苏醒。 所有这些伤害是谁干的呢?我检查了那两个衣袋里装着她家珠宝的醉汉,很可能他们都参与了谋杀。年青的海员名叫卡萨克、身材瘦小。我认为他不具备这种野兽般的力量打击她的面部,或扼她的脖子造成那样严重的挫伤。我没有见过比这更凶暴的扼伤。然而卡萨克的手背有新鲜损伤,而这正好可能是用拳背打在莎孟小姐嘴巴那第一拳。如果我的想法是正确的,那么这一拳就把她打倒在地上,并使她的头撞到地板上。任何人这样做都要被指控犯杀人罪。 加拿大士兵彼得·麦克唐纳仅是在右手有很轻微的新鲜擦伤,没有挫伤。但是他的体格魁梧有力,并且有一双结实的拳头。象他那样的人,是不容易发生挫伤的。 卡萨克承认是他先打的,他供称:“我用手推她并打她的面部,她就倒在地板上起不来了。”麦克唐纳却什么也不说。后来卡萨克作了第二次供述,并把所有罪责都推到加拿大士兵身上。他供称;“她打开门,麦克唐纳抓住她,我想是扼着她的脖子。她来不及说一句话,但和他搏斗并试图叫喊;可是他死死地扼住,她一点声音也出不了。然后他就把她放在地板上……,又从床上拖下鸭绒被子盖住她。但她仍在挣扎,并用脚跟猛击地板。他说‘把她盖好’。我就把她盖好,后来这个老妇人从被子底下伸出头来说:‘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没有那一个犯罪小说家会设计出这样标准的会话来)”。“于是我又把她紧紧地压住,再把被子盖住她的头。以后我就走去梳妆台抽屉里拿了一些珠宝,这个老妇人过一段时间又开始挣扎,麦克唐纳说:‘我会看住她。我看要敲敲她才行’。我说:‘如果你打算这样做,注意不要打得太厉害,她年纪大了’。”卡萨克说麦克唐纳使劲打她,她呻吟了一阵之后安静下来了。“然后他放开她,我们两个走去衣柜取出一些珠宝。他对我说:‘我想她已昏过去或死了’。”两个人都被控谋杀罪,但处理结果却是出人意料之外的。 几个月后,在提审麦克唐纳的前几天,虚弱的卡萨克死了。但不是死于绞刑,犯罪时他就得了晚期肺结核。那个加拿大士兵立即变得能说会道了。他把全部罪责都推在卡萨克身上。 当我在审判麦克唐纳作证时,我重复了我的观点:死亡发生在凌晨1~2点钟。我没有理由期望被告反驳这一推算,但法医鉴定人的鉴定书的任何部分,都要经得住非难。 在进去盘诘时问我:“这样的一个结论,必定带有很大的猜测性,你同意吗?” “不!”我回答说:“我承认这是一个接近的时间,但决不是带很大的猜测性的。从早先的体温测量可以得到很准确的依据。我认为可以有半小时或三刻钟上下的变动幅度。” “那么,按理她的死亡可以发生在2点15分?”辩护律师问道。 “这是可能的。” “也许2点30分吧?”听来他好象希望成立一个罪犯不在场的论据。 “我认为那是最晚了。” 然后辩护律师提出莎孟小姐年纪大了,体温会低于正常。“你把这一点算进去没有”?、 事实上,我已经考虑到这个因素。“这仅会产生极微小的差异”。我说。辩护律师问:“尸体冷却的速度在头三小时是不是华氏3.5度?” 这很容易回答:“不,很多因素都会改变冷却速度,而且变异可以相当大。” 辩护律师继续从相当过时的韦伯斯特《法医学》中引证一段话。对此我说我很不同意。盘诘就到此为止。我们期待着被告以后会提出他当时不在场的证明——也许会有一个军队的伙伴会说,他一早就和麦克唐纳一起回营房了。可能我的回答事先破坏了被告不在场的说法。因为没有提出这种证据。然而象对战时的许多士兵一样,对麦克唐纳的一切嫌疑作了善意的解释,而宣告他无罪。他被送回加拿大,不久之后,在一次车祸中死去。 有一段时间,我对测量尸温下降以估计死后经过时间发生兴趣。几个月后,他们把与此有密切关系的一个案例送到我的住处,或者至少是送到了南瓦克停尸室来。当时我正准备作另外两例尸体解剖。这一新的尸体是一个妇女,是在滑铁卢桥旁泥泞的泰晤士河河滩拖出来的。一位当地警医在上午9点30分已检查过尸体——他只不过是看一看而已,发现一条腿断了。就推断说她是从桥上跳下去的。他告诉警察:“我认为这是一个自杀案”。并且说她已经死了四到七天。 当我在下午2点30分看见这具尸体时,显而易见,这个女子是刚死不久,其内脏仍然温暖,测量体温为华氏41度,停尸室的温度为38度,河水的温度为31度。根据这点及尸僵的状态,我估计她死了刚14个小时,前后差半小时,推算其死亡时间大概是半夜12点30分。 没有溺死征象。从损伤情况看,显然她不是掉到水里,而是摔在硬物体如桥墩或象河床那样坚硬的表面上她的两侧膝盖有很重的撞击伤,两条腿都发生骨折,胸廓受到挤压,内脏损伤广泛而且严重。但出血却很有限,由此证明她掉下去后不超过几分钟就死了。 是自杀还是意外事故?两者都不是。因为当我把泥巴擦干净时,就发现她的脖子上有扼颈时特征性的“指尖”挫伤——“掐痕”,其下喉头的舌骨骨折,伴有软组织挫伤。背部还有按压所致的对冲性挫伤。这表明在被扼颈时,她的背是抵在象墙头或栏杆之类的硬物上。没有窒息征象,说明扼杀未成。其颈部和背部的皮下出血范围超过其他损伤,似乎说明在企图扼杀她几分钟后,她掉了下去或被推下去致死。 我给验尸官办公室人员写了一封信,要求他通知刑事警察局。然后我和探长里斯一起到滑铁卢桥。他指给我看发现尸体的现场是在下面50英尺远的河滩碎石和泥巴中。很明显,浅滩的潮水涨落没有冲坏尸体。当时新桥还在建造中;还没有通车,但要在桥上步行还是很容易的,有一部份栏杆已经建成。我认为如果有人按住她的脸往栏杆上压便正好解释她背部的损伤,这可能是为了强奸。 里斯还要了解这个死者是谁?我只能告诉他,她大约35至40岁,有过长期的性生活,并且有花柳病。但不能证明最近有无性交。在尸体上或其附近没有发现拎包。然而一位看守报告:大约半夜里,他听见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在桥上吵架,当他出来探望时,却只见一个男人,是加拿大士兵,站在栏杆旁,附近有一条女用披肩。这样,我所估计的时间似乎是正确的。 很快,警察就查明了她的身分。她是个妓女,名叫佩吉·理查兹。一个很难记的名字。但有一位细心的警察在凶杀案发生的那个晚上检查过一张身份证,把它记住了。当晚他在滑铁卢车站值班,大约在半夜12点30分至凌晨1点钟之间,看见一个加拿大士兵,提着一个女用拎包。他拦住这个士兵,检查拎包,看见里面的身份证。他要那个士兵作出解释。那个士兵说:“我和一个女子去喝酒,当我们从酒馆出来时,她用拎包打我,我就抓住它,可是她跑啦!这样我就留下它了”。他说他正在度假,准备去基督教青年会过夜。 事实上,那个黄昏佩吉是在附近的“威灵顿”酒馆喝酒度过的。那个地方象往常一样挤满了加拿大士兵,在搭车回萨里郡他们的营房之前,正在喝那天最后一次酒。当酒馆关门时,有人看见佩吉和一个加拿大士兵一起离开,向滑铁卢桥走去。警察调查了许多加拿大士兵,问那天晚上谁没回营房,他们就说是个有学者派头的麦金斯特,他戴眼镜,秃头。 找到麦金斯特,他承认和佩吉一起去喝过酒,并且在关门时和她一起离开“威灵顿”。他为她的侍候付了一张五英镑钞票,并且从滑铁卢车站的一个男人那里买了一些阴茎套,在黑暗的门口和她发生了性关系。他们吵了一阵,然后就一起走到无人的桥上去。在那里,他们再一次发生了性关系。他说再来一次,可是她不愿意,并提高了嗓门。他就骂道:“住口!你这该死的婊子!”她用拎包打了他,“然后就逃走了”。在伦敦中央刑事法院,他还是那样讲。我则受到严峻的盘诘。这在我是意料之中,因为我认为这是一件凶杀案,而不是自杀或意外事故,我的证据是唯一正确的证据。 “你不是告诉过陪审团关于扼颈与挤压伤之间的时间经过仅是你的猜测吗?”辩护律师多少带有轻蔑的态度问道。 “那是我的观点,而不是一个猜测。它是建立在我检查所见的基础上的。” “我想你是在听到了这个控诉之后才形成那个观点的吧?” “不!我的观点在我作尸体解剖时就已经表达过了。”(毕竟呈现在法庭前的白纸黑字的尸体解剖报告签了我的名,并且署了日期)。 “在死了4小时以后,尸斑不会影响皮下出血吗?” 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不,尸斑是死后血管充盈,而皮下出血是血液跑出血管外。这是很容易辨别的。” “你看过这照片吗?”律师指着陈列的河床照片问。 “我已经到过发现尸体的现场。”(我提高了嗓门) “当你在查看河滩时,你有没有看见许多粗大的圆木和成堆的木料?” “是的,看见了。”(下—个问题究竟是什么呢?) “还有铁吗?” “我并没有看见过铁,但我可以想象到有铁。” “在这个时候,潮水来得非常猛烈。” “我没有这方面的知识。”(重要的是不要超出自己的专业。)。 “假定一股强大的潮水冲来,而一些木料正在那儿,那么这些木料的撞击不会造成这个妇女脖子上的皮下出血吗?” “那么应该发现溺死的征象,因为只有活人才会出现皮下出血。” “假定这个妇女的头是露出水面的呢?…… “我必须认为”我很有礼貌地说,“这完全是假设。” 然后律师又质询我对她掉下去后存活时间的估计。“为什么你能说她活的时间不会超过半个钟头、一个钟头、二个钟头、三个钟头呢?” “从挤压破的肝脏流出的血量,使我确信她存活的时间顶多是10到15分钟。” “我想你不能断定她存活多长时间?” (我认为那是恫吓的话) “她的伤口流出的血是那样少,只能说明她仅仅活了几分钟。” “假定这个妇女是面朝下摔下去的,能否造成下巴上方你发现有扼痕处的挫伤呢?” “不,扼痕是在下巴的下方,不是在下巴的上方。” “假定她摔在河滩上,你认为不会出现面部那个部位的挫伤吗?” “我认为挫伤不会同时在下巴的两侧出现,而只会在一侧出现。” 律师又重复强大的潮水和木料的冲击问题。 我说:“我认为那是一个只有极小可能性的假设。我所看见的扼痕是一个用右手掐扼脖子的典型例子。” “我认为,根据你自己的话,你的结论才是只有极小可能性的假设。” “这是根据事实得出的鉴定。” 当然,还有另一种可能性,这位精明的辩护律师并没有忽视掉。佩吉那晚是出来“做生意”的,紧接麦金斯特之后,她可能又勾上另一个主顾,而这个人可能是在我所计算的时间范围内谋杀她。这种可能性很小,但战时陪审团不大愿意宣判一个士兵犯了死罪。麦金斯特象麦克唐纳那样,法庭对他的嫌疑作了善意的解释,并立即放他出去,给予自由。他被送回加拿大去,也是命中该死,回去后不久就因家中失火而烧死。 在审判麦金斯特后几星期,我又作了一个尸体解剖,那是老莫尔斯(伦纳德·莫尔斯)的尸体,他七十一岁,是海克尼路的当铺老板。一天下午1点钟,他正要关店门时,突然被人打昏过去。他被送去医院抢救,警察局派人日夜值班,希望他能张开眼睛,并告诉他们是什么样的人打他的。但是经过九天,这个老莫尔斯一直没有恢复知觉。 他的头皮被重量中等的钝器连续打击五次而裂开。四处损伤紧靠在一起,平行排列:这给我提示,这个老人是在不能抵抗或不能动弹时被打的,或许是将他的头部固定起来时打的。事实上,他脖子上深部肌肉的挫伤已经表明该处被左手猛烈地掐过。第五处损伤是分开的,位于不同的地方,而且角度不同。这一处伤势明显地比其他损伤重。我认为这一损伤即使没有把他打死,也足以使他丧失抵抗力。很可能是当莫尔斯头向前倾时遭受打击的。我想这个损伤是第一次打击造成的。如果我的想法正确,那么老莫尔斯是首先被击昏,然后再被惨无人性地连续猛击至死。 看着我作解剖的分局侦察警长基恩,拿出一把在店里发现的扳手。“能用这个打吗?”扳手重一磅半。“可能的,”我说。基恩先生知道必须继续搜查。许多钝器都“可能”使用,但扳手上既没毛发,也没有血迹,我是想两者都要有。 在店里,警察发现的唯一线索就是保险箱内侧仅有的一个掌纹。不幸的是,当时伦敦警察厅并没有掌纹档案,尽管早在1931年前,就曾根据掌纹判决一个名叫埃根的男人犯抢劫罪。 基恩对那个地区和道路了如指掌,他开始大规模的搜查。供词记录逐日增加,但经过两周的调查以后,并没有取得什么进展。后来有人听到一个士兵说起在一个咖啡馆看见两个人——他叫他们为“乔治”和“萨姆”,在附近的另一个咖啡馆查看一支左轮手枪。基恩警长听到这消息,决定进行追踪,因为虽然没有开枪,左轮手枪也可以作为钝器使用。再进一步侦察,基恩找到了一个名叫乔治·西瓦罗沙的机工。他并没有初次被访问者那种大吵大闹地否认,而是供述了他自己和他的朋友萨姆·德史乌迪两人参与的刑事案件。 “两星期前的星期四,即1942年4月30日”——这是老莫尔斯被害的日子,“我和萨姆一起去咖啡馆吃午饭。萨姆告诉我他有一支枪并且拿出来给我看,那是一支左轮手枪,他还告诉我他正要去干活。我问他‘去哪儿?’他说‘哪儿都行,只要值得干。’我们沿着海克尼路走,他说这支枪只是吓吓人罢了。我们走过一家当铺,他说‘要是你也来,我们可以进去干一干。’我说‘好的,但不要行凶。’他说‘好!” 那是早打烊的日子,他们等到老莫尔斯出来关店门,就跟在他的后面进店去,德史乌迪走在前面。 “我把门关住,”西瓦罗沙继续说,“当我走回来时就看见这个老人倒在地上,却没有看见萨姆打他,但我猜是他干的。我说‘你这大笨蛋,你为什么那样干?’他说‘我必须这样做,因为他准备吹警笛呢!’我用我的大衣擦掉老人头上的血液,对萨姆说‘好吧,我们既然伤了人,最好快点干吧!’我们翻箱倒柜,从保险箱里和桌子上拿走一些戒指……” 基恩不失时机地找到了德史乌迪,“西瓦罗沙已经承认与凶杀案有关,而且你也参与。” 德史乌迪,象他的老朋友一样,也曾经是一个英国青少年犯教养院的孩子,对于一个22岁的人来说,他的档案已经太长了。对这个事件他却有不同的说法。“那条狗在吠叫,我就打它的前额。乔治和那个老人在扭打,于是那老人就倒下去。后来那老人再爬起来,我们两个跳过去把他按在地上,他大声叫,我说‘看在上帝面上,你就不要嚷嚷吧,不然够你受的。’那个老家伙继续大声喊叫。乔治说‘当心!’我便挤命制服这老家伙使他不能出声,但他用双臂箍住我的脖子,于是我用左轮手枪敲他的头……” 这支左轮手枪,口径0.45,重2磅半,长枪管的背面很象扳手脊,却也没有留下毛发或血液的痕迹。“它有可能”,我再一次告诉基思。出庭时这就变成“我已看过那支展品4号手枪。我认为头部所见损伤可以用这一凶器造成。”我还在德史乌迪的供词中补进了一个重要的遗漏:他没有提及在老莫尔斯头上打了几次。 伦敦警察厅指纹室主任,警长佛雷德·切里尔作证说,保险箱里的掌纹是西瓦罗沙留下的。后来他告诉我,11年前宣判埃根犯抢劫罪,那时他还只是年青的警长就已经提供了指纹鉴定。西瓦罗沙的律师,著名的塞金特·索利凡说,他的委托人承认抢劫,但否认同谋杀人。“只有一个人使用暴力,而这个人不是西瓦罗沙。”法官给陪审团解释法律,使他们只好判决两个人都犯了谋杀罪。 “倒霉,乔治,”当他们离开被告席时一个女人声音叫道。 “不用伤心,”西瓦罗沙回答说,摆一摆手。而他自己很快就担忧起来,因为尽管他们年青,却不能得到皇家法律的宽容。 在这个老人事件之后,又有另一件案子。一个十分年幼的男孩:大卫,年龄三个月,他是一位皇家海军少校的儿子,海军中将的孙儿。他的教养良好的母亲在6月的一个早晨用婴儿车把他推出去,并且停下来采集杜鹃花。不多一会儿,她尖声叫着奔向大厦的一个花匠那里去:“来救命啊,一个男人把大卫丢到湖里去了!”她随即昏倒,而那个花匠跑过去救婴孩。他从长着芦苇的浅水中把婴儿抓了起来,并且进行人工呼吸,但是大卫已经死了。警察根据这位母亲的陈述,出发去追捕凶手。 尽管小孩身体组织容易挫伤,而我在婴儿身上却找不到一处挫伤。也就是说没有发现任何暴力的形迹;甚至没有粗手粗脚的动作,而这种动作正是人们认为在抢小孩时免不了的。在整个尸体上找不到一处伤痕;只有溺死和窒息的常见现象。能不能想象有一个疯狂的凶手用几乎是小心翼翼的爱抚轻轻地抱这个婴孩?我在验尸报告上加了一段话:“精神病学家和犯罪心理学家不承认男人中有一种精神上的毛病,这种毛病是以偷窃或攫取婴孩然后再把它们淹死或杀死为特征的。事实的本身就能对已死小孩的母亲的陈述引起怀疑。”警察局对这更加怀疑了,再一次找她谈话,她承认他们所要追捕的人并不存在。 在中央刑事法院提出控诉的高级爵士克里斯马斯·汉弗莱首先说,“这是一个可悲的故事,”她听说她丈夫所在的舰只沉没了,而且推定他也随船葬身海底了——其实这是错误的推想。她告诉她的精神病医生说,她早就心灰意冷了,于是决定把她的孩子干掉,然后自杀。她承认犯了“杀婴罪”,被判处了死刑缓期两年。这种犯罪的母亲常受到法律上的很大的同情;判处缓刑是常见的事(缓刑要求在一定时间里不重犯这种或其他的罪行),而这种宽大常常是给得很恰当的。 (伍新尧 郭景元) 4.勒死与自杀 一天黄昏,我同萨里郡病理学家埃利克·加德纳在伦敦的奥斯登旅馆有过一次争论,结果做了一次实验。几年后,在参加关于要否死刑的广播节目时,使我又回忆起这件事。有人说,绞刑是没有痛苦的,他接着又说,凶杀案的受害者往往也没有那么轻松地死去的。我反驳说:“勒死也不是太痛苦的。”人们竖起耳朵听。英国广播公司的记者问道:“大夫,你怎么知道呢?你是否被人勒过呢?” “啊,是的,差不多……”我想起1941年夏天的那个黄昏,在奥斯登旅馆,与加德纳在一起的情形。 我们的争论是关于一个名叫马乔里·费洛斯的妇女之死。她死于勒颈所致的窒息。加德纳作了尸体解剖,认为不可能是自勒,这样,验尸官陪审团就宣告是被人谋杀的。唯一有机会杀死她的就是她的丈夫,他们之间关系早就很坏。警察没有发现指控他的别的证据。警察局长问我,能否复查一下这个法医学鉴定,以便提供谋杀的法律证据,或者有无可能自杀? 大多数勒扼①(①原文strangling 译意包括勒死和扼死,但我国法医学已明确将两者分开,勒死是用绳索勒颈,扼死是用徒手掐颈。——译音)都是徒手的,当然总是他杀。一个人用手将自己扼杀是不可能的,因为当他开始丧失意识时,不可避免地要松开他那紧握的手,这样就会恢复过来。但在马乔里的案件中,用的是一条长统丝袜。这条长统丝袜在她的脖子上绕了两圈,又打了两个结。加德纳在尸体检查时发现有明显的窒息征象,但却不认为在她丧失知觉之前仍然来得及自己勒紧这条带子。 “关于这一点,你或许是正确的”我说:“但我相信她仍然能够勒死自己的。”实际上,这仅仅是一个时间问题。 她的丈夫说,凌晨2点钟听到她咳嗽,这就非常接近所估计的死亡时间。加德纳在她的胃里发现了大量未溶解的安眠药;这对一个健康人来说也许不是致死量,但她的肺已被结核病破坏得布带窟窿,而且已出现心力衰竭的征象。没有人怀疑是她自己服下这样明显过量的药物。这或许是偶然的,但是更可能的是有自杀的动机。很可能在服了这种药物不久,就用丝袜勒颈了。这种药物可以引起静脉郁血和颈部肿胀,以致增加丝袜勒颈的压力。 加德纳反对,认为她还是不能够打双重结扣(平结)。因为在绕两匝并打好第一结后,即使她的意识还存在能够打第二个结,但袜子却太短了。他拿来那条丝袜。我们量了一下长度,它可伸长到46至48英寸。死者的颈围是13英寸。绕两匝是26英寸,每一端还剩下10至11英寸。我认为这已经完全足够了。但是加德纳坚持说:“没有一个颈围13英寸的人能够做到达一点。”我要他量量我的脖子。在相同的高度上,正好也是13英寸。我打算在奥斯登旅馆的休息室找一个隐蔽的地方,可是没有希望。我想起了只有一处才能提供必要的隐蔽……。 我们两人走进一间男厕所,到了里面,把门闩上,着手我们的实验。我将丝袜子在自己脖子缠两圈抽紧,希望在我失去知觉之前能打好两个结。虽然脸发青,看东西已经有点模糊不清,但我成功了,便松开了袜子,还没有喘够气,我就问:“怎么样?” 我们俩该有多傻呀!我们之中谁也没有冷静地想一想:用手扼紧脖子或迅速抽紧绕颈的绳索完全能够杀死人,就象日本的徒手自卫武术的砍劈一样——会突然死于迷走神经反射性心跳停止。第二天的晨报便会有如下的大字标题: 辛普逊,被勒死在旅馆厕所: 著名的病理学家涉嫌被捕。 或者:内政部病理学家暴死之迷: 两人被锁在伦敦旅馆男厕所内。 直到我们穿过走廊,到旅馆的酒吧间时,我们这一行为的真正愚蠢性才开始被我们理解。我们不得不发笑,但我的观点成立了:不应该指控死者丈夫犯谋杀罪。 我没有再去试过。但英格兰中部一个同事想重复我的实验,结果晕了过去,幸好很快给警察救活。 马乔里的案子是不寻常的,但却不是独一无二的。也有过其他用绳子自勒的案例记载。但在我前廿五年的法医实践中,仅见过三例,包括马乔里这一例在内。而在此之前我已看了大约四万个各种类型的案例,我想这种案例确实是太罕见了。统计学也会骗人的,因为第二年,在另外的二千例尸体检查中,我却见到了另外三例。这就鼓励我将这六个案例写了一篇论文给国际警察机关报《国际刑事警察评论》,希望有助于全世界的警官避免错误或判罪不当。 这六例中有三例是很明显的,除自杀外不允许有其它解释。有一例是一个72岁妇女,在她的脖子上一条细绳绕了十八匝,紧得足够压闭静脉。没有打结,绳子两端松散在脚前,她的丈夫重病住院,她曾经声言要自杀。 另一例妇女57岁,脖子上勒了一个索套,活结打在左耳下,用右手缠住绳子的游离端,抽紧绳索。这是一个不寻常的例子,因为她的丈夫曾试图阻拦她。夜里他被她的呻吟和哭叫声吵醒了。她吞服了一盒安眠药,大约有32粒,然后她就离开房间,回来就用索套勒住脖子。她的丈夫尽力去解松它,但她的力气更大。她站在床边,一次又一次地抽紧索套,以致昏倒在地。她的丈夫在她死之前又一次试图松开索套,但是没有成功。最后他跑到另外一个房间,企图用煤气自杀,但被及时发现了。他对这个事件的说法得到证实。根据是死者紧紧抓住了绳子。解剖时发现胃中有明显过量的安眠药。 第三个明显自杀的案例是—个孤独的65岁妇女。被发现坐着死在椅子里。她的脖子用一条带子缠绕了一匝,在左耳下方打了个半结,再用一支铅笔插在半结上,再打另一个半结。就象上止血带那样将铅笔旋转几次,最后将铅笔的一端固定在下巴下面,另一端刺进锁骨上方的颈部。几年以后发生了一个同样的案例:一个男人用普通的绳子做成勒索套住脖子,把一根伞柄插入绳套内,再在他的头后旋转。可能因为不熟悉这种方法,使得历史学家怀疑拿破仑一世谋杀了皮克格鲁将军。将军在监狱中被发现用一条带子勒死。这条带子被一根拐杖旋转几次后勒紧,最后拐杖固定在一侧耳朵后面。脸上没有青紫现象。他杀的证据很少。那种认为那条带子是在他被勒杀后或闷死之后企图伪装而加上去的说法,似乎是非常牵强附会的。 我在《国际刑事警察评论》杂志报告的另外三个自勒案例更是有趣。因为它们很难与凶杀区别。其中一例是马乔里·费洛斯。另一例是一个82岁妇女,被发现平静地躺在床上,穿着睡衣,头在枕头上,脸朝上,一条长统袜子缠着脖子,紧紧地绕了两圈,在胸前打了个半结勒紧。仅出现很轻微的窒息征象。解剖时见到胃里有许多阿米妥①(①一种安眠药。——译者)胶囊,部分已经溶解。显然是她吞服毒药没有立即死亡,便用索套勒自己的脖子。索套抽得足以阻塞血液流通,但这不是致死的主要因素。房间整齐,没有一点凌乱,房门从里面反锁着,钥匙还插在锁眼里。 在这六例之中,最难办的是贝克郡的一个73岁妇女的自杀,她被自己的儿子发现死在她的卧室地板上。有一段绳子紧紧地缠着她的脖子,绕了两圈,在右耳下方打了个双结。她的右手食指有轻微损伤,少量流血污染了地毯。如果她的儿子能象一个侦探那样,在病理学家到来之前不去接触尸体,那么他就会少些麻烦。而他却象通常做儿子的那样:把绳结松开,又把绳子解掉,然后想把他的母亲救活过来。无论是法医病理学家或是地方警察都没有处理过这样的案子。他们不敢肯定自杀者是否能够这样自勒。幸运的是我能排除对他的怀疑。死者的假牙托掉在她头旁的地板上,我认为她很可能是坐在床上自勒然后倒下去,这时就损伤了她的手指。 在他杀勒死的案例中,法医病理学家常常要问,在受到攻击至丧失意识之间经过多长时间?在意识丧失到死亡之间又要多长时间?这些都是很困难的问题,答案有时使人惊奇。 1943年3月一个可怕的黄昏,至少有173名男人、妇女和儿童死于后来称为“地下铁道掩蔽所灾难”的事件中。伦敦中心响起空袭警报,人们跑下贝思尼尔·格林地下车站掩蔽所,秩序井然。突然一个带着小女孩的妇女摔了一跤,倒在一段楼梯的底部,跟在她后面的人停不下来,接着发生了可怕的自相践踏。当挤压停止后,找到了161具尸体,还有12例死在当地医院里。验尸宫委托我对4例不同年龄组的尸体进行解剖。 我认为每一例都死于压迫性窒息,在尸堆中胸部受挤压,经过解剖的4例中有3例的变异完全与迁延性窒息不同。在质询时我的鉴定是:“死亡可能发生得非常快,也许在被挤压后30秒钟内。”对这一点,有许多怀疑的意见,因为这与日常屏气的经验明显地不同。但希腊语“窒息”(asphyxia)的意思是:“无脉”,而不是“呼吸受阻”。希腊语也许比我们更接近真理。它含有我们采用这一词时失去了的解释。窒息包括许多因素,其中一些,例如颈部受压引起迷走神经反射,是能够在几秒钟内致死的。这样的案例可能由于突然发生的抑制而没有预谋或蓄意的意思,而勒紧颈部几分钟,只能表示是蓄意造成严重伤害。这就是法律上误杀与谋杀的不同之处。 (伍新尧 郭景元) 5.地窖里的骨骸 当我处理每一个年青的病理学家都梦寐以求的象莫利·李费伯里所称的那种“一生难忘的案件”时,我才35岁。这个案件的确样样俱全。要不是战争的阴影使人惴惴不安,它本来会成为报纸的头条新闻,就象斯皮尔珀里年青时遇到的克里宾案件那样。 1642年7月17日,在帮忙清除伦敦南区沃西哈尔路被炸弹炸毁的浸礼会教堂时,一个工人用镐头撬开搁在教堂法衣室下面的地下室地板上一块很重的厚石板。石板底下躺着一具骨骸,骨上还粘有—些零碎的肉。他认为这是那次德国人大轰炸的另一个受害者的残骸,就用铲子将这副骨头铲了起来,头仍留在地上。 侦察警长哈顿和基林被叫去勘查,他们用棕色纸将骨头包成一小包,然后送到南瓦克的公共停尸室。第二天早晨我去到那里检查。看见一个干缩的子宫夹在躯干残余部分中,就知道这是一具女性尸体。头颈部有一些带黄色的沉积物。火焰已将她的部分头颅、髋部和膝盖烧黑了。 她会不会是炸弹爆炸的受害者?考虑到这具尸体很整齐地躺在厚石板底下,那块石板又整齐地放在一个地下室的地板上,这不象是个炸弹的弹坑。侦探告诉我,这个地方有古代的公墓:这具尸体躺在那里有没有50年长的时间呢?我摇摇头。因为身体的软组织不可能保存那样长的时间而不腐败。我认为死者死了不过12至18个月的时间。而这个教堂是在1940年8月被炸毁的,差不多是两年前的事。 她是谁呢?怎么会在那里?是凶杀吗?很明显这些问题都必须得到回答。但无论是地窖或老式的停尸室都不是科学地重建案件经过的好地方。我请求验尸官赫维·怀亚特允许我将尸骨带回我在盖氏医院的实验室,用唯一可行的办法,即慢慢地一步一步地用实验室重建法,把它整理出来。 工人在铲骨头时,并没有象他所想的那样打破了头骨。尸骨的头是被切断的,另外,两臂在肘部、两腿在膝关节处也被完全切断。按照我自己的经验,炸弹爆炸可以造成使许多人感到奇怪的事情,但不会象这个尸体那样奇怪。有人把尸体肢解了。 肢体有一部分缺失,第一步就是要设法找到它们。我和警察化了两个下午的时间,将地窖底层的泥土筛了将近三吨。只发现有动物的骨头,却没有人的。然而我在地窖里注意到两件有趣的事情:在埋葬尸体的地方有一些黄色粉末,还有一个不到5英尺长的木箱。 约翰·赖费尔,内政部化验师和盖氏医院临床化验研究室的负责人,分析了地窖里所发现的黄色粉末和尸体上的黄色沉积物,报告说她是被埋在熟石灰里。 我把尸骨重新排好并测量其身长。把缺失的肢体和软组织算进去,身长为5英尺半英寸。又用大家所熟知的“皮尔逊公式”核对,还用比较不那么可靠的罗利特表核对,这两者都是根据肢体长骨的长度来推算身长的。我用的是一根长骨(左肱骨)。皮尔逊和罗利特计算的结果略有不同,但其平均长度是5英尺半英寸。 这个女尸的颈部与躯干成相当明显的锐角。如果她活着的时候是这个样子,这种体形是非常引人注目的。作了x线照片,看看有无引起脊柱弯曲的疾病,但没有什么发现。因此我认为她的脖子是在死后被压弯的。为什么呢?也许是在某种情况下将尸体塞进对她来说太小的空间时所造成的。如果是这样,就很可能是将她塞进了木箱子里。我检查了木箱上有无血痕,但所有试验都是阴性。 她有多大年纪呢?我作了颅骨板的X线照片。颅骨板在青少年至老年之间相当恒定的时期愈合在一起。她的额骨己完全愈合,顶骨正在愈合,顶骨与额骨之间还未愈合。这就指示出她的年龄在40~50岁之间。 肢解尸体的人明显地曾企图使人完全辨认不出她来。头皮、毛发、面部、眼睛、手、脚全都不在。不,不是完全没有:我发观在她的颅骨背后粘有一小段头发:棕黑色,略带灰白。 子宫是胀大的,作了另一次X线照片,防她万一环孕。但没有胎儿骨骼。实际上,后来证实子宫肿大是由于纤维瘤,瘤的直径3~4英寸,这样,她很可能曾经找过医生。 牙齿呢?她的下颌已完全不在,但在上颌骨,我发现了许多牙齿特征。要是能找到她以前的牙科医生,有这些特征就会象见到了她的肖象。右测三个磨牙,其中两个补过。左侧第一磨牙也补过。有假牙托的金属爪的爪印。腭高,口腔后部牙齿的骨质明显增厚,这是一个资料宝库。我对警察说:“如果你能找到她的牙科医生,而且他保存有适当的记录的话,毫无疑问你就能证实她的身分。” 基林警长认为他或许已经发现了她。他检查了全部失踪人名单,发现了雷切尔·多布金,一个防火人的老婆,15个月以前动身到被炸弹炸掉的浸礼会教堂找她男人索取所欠的赡养费,以后就失踪了。她的姐姐波利。达宾斯基已向警察报告了她的失踪。 波利说雷切尔47岁,高约5英尺1英寸。“和我一样高,”黑头发带点灰白。她曾因“腹内的一些问题”,一度常去医院。她的牙科医生是科普金先生。波利给警察一张雷切尔的照片。 确证了如下几点:柏森纳尔·格林地方的密尔特曼教会医院的医生玛丽·沃森说,她在1939年10月检查过雷切尔·多布金夫人,发现子宫有纤维样肿瘤。另一个伦敦医院的医生证实,子宫有纤维样肿瘤:曾建议作手术,但多布金夫人拒绝了。牙科医生科普金说,他从照片就认出雷切尔·多布金。有6年长时间,她是他的病人,准确地说是从1934年4月到1940年3月。科普金是很准确的,因为他的记录卡是警长基林所看过的病历卡中最全面的。 “从这些卡片,”基林问“能否把你最后一次看见她时她的上颌的形象画出来?” 科普金坐在他的诊室里画图。在基林的请求下,他签了名并写了日期:1942年8月3日,上午11时。然后基林带他到我在盖氏医院的实验室,雷切尔·多布金的颅骨放在工作台上。 “这是我的病人”我还没有来得及表示欢迎,他就兴奋地大声喊,“这是多布金夫人!那些牙齿是我补的!” 我记得这是十分激动人心的时刻。莫利·李费伯里差一点从她的实验室凳上摔了下来。 警长基林拿出牙科医生画的简图。这是从地窖里得来的上颌骨的准确的复制品——牙齿在准确的位置上,补的情况也一样,牙托间的空隙,爪的印痕,还有两件可能的附加物:左侧第一和第二前磨牙牙根的小碎片。科普金认为这些是1934年4月拔这些牙齿时残留在上颌中的,而在我们的X线照片上看不见。 我们重做了上颌的X线照片,这一次是由盖氏医院自己的老资格牙科医生,著名的威廉·凯尔西·费赖伊爵士做的,他发现了那些残根。 同时在玛丽·纽曼帮助下,我自己也一直在摸索照相术。玛丽·纽曼是负责盖氏医院照相室工作的。既然我们有了失踪妇女的照片,是一张正面肖像,我就试着把它与颅骨照片进行重合。这种证明身分的技术①(①称为颅像重合术。——译音)1936年由格莱斯特和布拉什教授第一次在著名的巴克·罗克斯顿案件中使用过。罗克斯顿是一个印第安医生,他杀死了他的老婆和她的女仆,将她们肢解后丢进深山谷中。格莱斯特和布拉什得到了被搞混了的两具尸体残余以后,就整理出了这些肢体碎块。我只有一颗头和一张照片,我想看看它们对比起来能符合到什么程度。 纽曼小姐照了颅骨,又照了肖像,将两者放大到一样大小,然后将X线底片作一次新的照相,将颅骨的负片和肖像的正片叠在一起,我们就发现有什么不一致的地方。肖像盖在颅骨上就象面罩一样。 基林是多么高兴;就好象他已经抓住了凶手。的确,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已经抓到,至少他已经把凶手的一半抓在口袋里了。 凶手是谁呢?完全可以这样说,除非发生过什么凶险的事,否则就不会有浸礼会教堂地窖底层石板下的尸体碎块,但是这还不足以构成一个凶杀案的控告。那么她被杀的证据有那些呢? 要不是凶手自己提供了一个很重要的线索,就很可能一个证据也没有。他将熟石灰撒在尸体上,无疑是企图减少尸体腐败时的臭气,也许是想腐蚀软组织。生石灰在销蚀人肉方面是很有用的,但熟石灰却很少或没有破坏作用,相反,它会杀死蛆虫和甲虫,有防腐作用。幸好是熟石灰,喉部的一些损伤被保存了下来。 这是另一个激动人心的时刻。黄昏后,当只有我一人在实验室时,剖开喉头,看见右侧甲状软骨上角骨折,其周围有少量的血凝块。幸好工人并没有用他的镐头和铲子造成损害。这些损伤是活着的时候形成的。 除非脖子被用手紧紧掐住,这一小小的骨头从不会自己断的。它是手指尖或拇指在掐扼脖子时的压力造成的。 “你敢肯定,大夫?”在没有典型的征象、没有指痕、没有窒息的情况下,我当真能说她是被扼死的吗?赫颐和基林都非常紧张。 “我敢肯定,这意味着扼杀。这一小块骨头没有其它途径会使它骨折。”即使在法庭上我也准备这样说。如果那个病理学家想自己证实损伤的话,好,这就是!我会把它保存起来,作显微镜切片,以证实挫伤。 我在头的后面还发现了另外一个挫伤。这可能因喉部被掐时,头部猛撞在地板上造成的。但它也可能是在堕地之后发生的。这一损伤的意义小得多,而且没有留下组织可作显微镜检查,因此我就不敢肯定它是发生在生前。 我的工作做完了。我认为我有足够的证据使陪审团相信这具骨骼是雷切尔·多布金的,而且她是在15个月以前被人扼杀的。现在轮到警察来查清谁是杀人的凶手了。 雷切尔·多布金于1920年9月和(未来的)防火人结婚。结婚是由一个媒人说合按犹太人的习惯进行的,但很快就破裂了。三天后,夫妻就分开了。9个月后生了个男孩。1923年多布金夫人获得了法院给她的赡养判令。从1940年左右起,多布金付款极不按时,有几次因为拖欠不付被关押起来。后来,雷切尔不得不在大街上拦住他要钱。于是他就把她看成是一个没完没了的讨厌的东西。她曾四次要求政府传唤多布金,说他殴打了她,但每次地方官都未予受理。 1941年4月11日,耶酥受难日,夫妻俩在道尔史顿咖啡馆一起喝茶,约在下午6点30分离开,雷切尔就再也没有被人看见了。第二天下午3时,她的姐姐波利报告警察说雷切尔失踪,并怀疑是哈里谋杀。但因伦敦正处于战争状态,警察人员配备不足,工作过重,直到4月16日还没有面审哈里。而4月14~15日夜晚,在浸礼会教堂发生了一场神秘的火灾。 说它神秘,是因为那晚并没有敌人的行动。在教堂的地窖里并没有易燃物品,但很明显火是从那里开始的。另一件神秘的事情是:哈里·多布金并未发出火警报告。在早上3点20分巡警发觉火灾,便立即召唤消防队进入教堂,却碰到多布金在那里。“我很高兴你们来了,先生们。”防火人向他们致意。“这是一场可怕的大火,可不是吗?” 火被熄灭了。牧师赫伯特·伯吉斯四处审视受损的程度。他在地窖里看见烧焦的稻草床垫。它被撕扯开来,成堆地撤在地板上。伯吉斯先生找到了多布金问他这场火是如何引起的。防火人却说他曾试图灭火,后来才叫来了消防队。伯吉斯先生有一种强烈的感觉:这场火是精心策划的。他把这场火的后果记入了他的日记中。 第二天,4月16日,在伦敦肯尼顿区广场有一件官方称为“小事情”的事故。敌人的飞机投下了一个炸弹在离教堂不到250码的地方,死了23人,受伤的有两倍多。这样的灾难都当“小事情”,那么在空旷的地窖里起了一场火刚被熄灭就被人遗忘是不奇怪的。当那天警察问多布金他的老婆失踪的事时,就根本没有提及这场火。他告诉警察,自从他们在4月11日一道喝茶以后就再没有见到她了。 警察传阅了一份关于雷切尔的描述,并在医院和其他寻常的地方,包括中央空袭伤亡人员统计局,进行了调查,没有发现更多的情况。但显然有些值得怀疑。因为在4月28日,以后又在5月1~2日,他们再次搜索了教堂,挖掘教堂地下室的地板,发现了一个新挖的洞,长约6英尺,宽2英尺。里面是空的。警察最后在《警察报》上刊登了雷切尔的照片,然后就把这个案子搁在一边了。 一年多以后,上述材料成了赫顿和基林非常感兴趣的阅读物。 多布金于1942年5月辞去了防火人的职务。而当他的老婆的残骨被发现时,他正住在道尔斯顿。三周以后,一个认识他的警察在早上6时30分骑着自行车经过,看见他进入了浸礼会教堂,就停下来注意他,一会儿看见他的头从楼上窗子伸出来。 关于这副骨头的事,那时还未曾向报界透露。赫顿一直等到8月26日才要求多布金“帮助警察调查”。赫顿带多希金进入地窖,并告诉他:他的老婆被扼死,尸体是在那里发现的。 “我没有扼死过女人”。他说:“我没有打过女人,有些男人会这样,我不会。我不知道地窖在这里。我一生中肯定从来没有到过这里。”他还说自从5月份他辞去他的职务后就再也没有回过教堂。 “我有情报。”赫顿告诉他,“一个警察在8月4日看见你进入过这座屋子”。 “把他带来给我看,造谣的人!”多布金激动地要求。 警官毕克·韦克利魔术般地出现了。“就是这个人,”他说:“在肯宁顿巷我已经多次因为他点着的灯和他谈过话。我很熟悉他。” “这是撒谎。”多布金大声喊道:“我以前从未见过他。我不在那里,他造谣!他撒谎!” 最后,警长赫顿正式指控多布金杀死他的老婆。 1942年11日17日,在伦敦中央刑事法院开庭审判哈里·多布金。由当时还不是皇家律师,但后来成为高等法院法官的劳顿先生出席辩护。在本案的法医学方面他曾征询我的朋友埃利克·加德纳的意见。后来加德纳告诉我,他劝他们对个人识别的证据不要提出质疑,但劳顿却选择步步为营的办法企图驳倒个人识别的证据。 “活着时脖子弯曲的人会非常显眼吧,你说是不是?”他问我。 “如果活着时就这样的话。” “会很明显吗?” “确实会非常明显。” “如果在活着时就是这样,她就不可能是多布金夫人,可能是吗?” “它不是活着时就这样的。” “这不是我要问你的问题。我要问的是:如果活着时存在脖子弯曲的话,她就不是多布金夫人?” “但我不准备考虑是否活着时存在脖子弯曲的问题。因为我有证据证明它不是活着时就这样的。” 他用法医学方面的技术和丰富的医学知识对我的观点提出质疑,包括死者的年龄、牙齿(他还对跟我一起的科普金提出更为困难的问题)。他也问我关于死亡妇女的身高,却无明显怀疑的态度。 “综合应用这三种计算身高的方法,你所说的是她身高的可能范围,最高值和最低值?” “根据平均值,我认为身高为5英尺半英寸,我想可能的限度是上下1英寸左右。” “那么,身高最大值是多少?” “5英尺1英寸半。” “这样,如果多布金夫人活着时是5英尺3英寸的话,这个尸体就不可能是多布金夫人了?” “是的,”这是唯一可能的回答。但这个问题的用意是什么呢?律师早已成竹在胸。审判开始时,律师就问波利·杜宾斯基有没可能身高5英尺3英寸。为什么是这个数字?为什么律师似乎很满意我的回答? 他暂时把这个问题放下,继续从格莱斯特·布拉什关于巴克·罗克斯顿案件引证一些话对颅像重合照片的证据提出质疑。 “你刚才说,本例是她本人的照片和颅骨的照片合在一起帮助你作出了这个人的个人识别?”他轻轻地,漫不经心地问,就象他不准备在这个问题上打扰我更多的时间一样。 “是的。”我说。 “判断肯定吗?” “对!” 他把圈套收紧了。他用最重的语调说:“现在我可不可以把格莱斯特教授的书翻到第161页,看看这一点你说了些什么。”我很不自在地等着。“由于这个方法很新颖,而且这种技术有一部分不太肯定,无论颅骨和肖像多么一致,用颅骨来作出肯定的个人识别都有可能受到严肃的异议。”我本以为会遇到更糟的情况。这时我得到了宽慰。“你同意这一点吗?”律师诚挚地问。 “我想这话是有道理的,它会遭到异议,”我立即说,“这种办法通常用来帮助个人识别,而不是证实个人识别。” 正如我所预料的,律师在扼杀的证据方面还要进行最厉害的攻击。 他要我设想一下,若是有人站在路上或有许多碎砖石块的废墟上,当炸弹爆炸猛烈地将他推向前,在跌倒时他的喉部撞到路边石或碎砖块或砖石建筑等诸如此类的物体时的情景。“是不是不可能——我不想说得比这更远——在这些情况下因跌倒而使右侧甲状软骨上角骨折呢?” “我看见过那样受损伤的许多案例,”我说“但那些损伤从不象本例所出现的那样仅仅局限于甲状软骨上角的骨折。” 我说还见过整个甲状软骨受压,同时有两个上角和两翼的骨折,也见过有一翼和一角骨折的,都从来没有见过单是一角骨折的。“15年来,我个人检查过一万一千多件案子,除非用手扼,我从没有见过这样的损伤。” “你说这是不可能的吗?” “我说我从没见到过,但我见过许多坠落伤和许多扼死。” 律师问我,那一万一千个案例中有多少出现甲状软骨骨折。 “如果需要,我可以从我的记录中统计出这个数字。现在我不能立即说出来。” “当然你不能立即说出来。不知道我是否可以向你提示,使我们有一个大概的数字。这个数字远少于50个吧!”律师在这一点上很明显没有征询过埃利克·加德纳的看法。 “不!” “超过50个?” “简直有好几百。” 这时,辩护律师要求召回刑事案件公诉人的证人:“庭上,大约20分钟以前,我收到一个文件,我想问波利·杜宾斯基小姐一个问题。这是一件有非常重大意义的事情。” 这个文件是1941年5月4日《世界新闻》的一份拷贝。“失踪者”专栏里有雷切尔·多布金的特征描述和照片,都是由她的姐姐波利提供给报纸的。律师开始把它读出来:“身高,大约5英尺3英寸。” 律师已经诱使我说过,如果多布金夫人身高5英尺3英寸的话,地窖里的尸体就不是多布金夫人了。 但波利否认她告诉过报纸说5英尺3英寸,“我是说5英尺1英寸,她差不多和我一样高。” 法庭里大家在看着她,从头到脚,想猜出她的高度。如果波利是5英尺3英寸,多布金肯定会被宣判无罪。但无论是公诉人的证人还是辩护人都没有提出要在此时此地量一量她的身高。当她离开证人席走出法庭时,每对眼睛都盯住了她。 另外又叫了个证人为被告作辩护。劳顿说:“庭上,这是为被告人辩护的案件。” 皇家律师L·A·伯恩站起来说:“庭上想必记得那个杜宾斯基小姐……自从她被传唤以后,我已将她的身材量过了……” 法官允许伯恩叫测量她高度的警官进来。没有别的证人更比他的证词更受到关注了。 你叫什么名字?你担任什么职务?你量过高度吗?(开场白不断继续下去。)就是那个女人吗?就是那个曾在雪山警察所的女人吗?…… 于是最后问:“你量出她的高度是多少?” “没穿鞋的高度是4英尺11又3/4英寸,连鞋一起高5英尺1英寸。” 事情就是如此,陪审团只花了20分钟时间就裁决多布金犯了凶杀罪。在旺兹沃斯执行死刑。多布金死后,按法律规定我必须执行例行验尸的阴郁任务,即使这样做只是为了表示判决已经“立即执行了”。事实确实如此。 (伍新尧 祝家镇) 6.桑格利特和棚屋凶杀案 1942年10月7日哥达尔明附近的亨克利公地的沙丘上正在举行一次海军特遣队的演习。当时有一个人看见一只干枯的棕色的手从一个小土墩里伸出来。他再仔细一看,又见到一部分干缩的变了色的腿。 立即通过野战电话召来了萨里瞥察局的人。警长韦布看见手和腿时,他就判定这是一个要专家来处理的案件,立即布置一个警卫,用雨衣盖住土墩。第二天中午,到场的人有:警察局长尼柯尔森少校、萨里郡警察厅探长罗伯茨、其他各种警察官员,包括摄影师、由验尸官指定的我的老朋友埃利克·加德纳医生。我作为萨里警察局的法医学顾问也参加了。著名的侦察警长特德·格林诺正从伦敦警察厅出发到现场。 罗伯茨看了看警戒线周围的地区,摄影师开始照像。我收集泥土的标本,检查手的残余部分。拇指和第二、三个手指从紧靠根部的地方被咬掉了,象是老鼠咬的。手和腿都已木乃伊化。因此死亡至少有几周的时间。 我提议加德纳和我最好自己动手挖,因为尸体很易损坏。我们戴着手套扒开草皮和泥土。“是五个星期或六个星期前埋的”在翻开一块面朝下的草皮以后,加德纳很有信心地说。长在上面的石南属植物还带绿色而且已经开花。加德纳很熟悉萨里的石南属植物。“在这一地区,石南属植物大约在9月初开完花。”他解释说,这一观察给警察提供了对凶杀案的初步“时间估计”。 尸体埋得很浅,腐败得很厉害。我们用勺子一勺一勺地舀,而不是挖,因为我们很想知道里面有什么东西。是山顶上宗教仪式的葬礼?是性暴行后勒死?是在伦敦刺死后或是在城市附近堕胎死亡后隐藏的尸体?都有可能。 死者的衣着是女装:一件有许多污泥、质地低劣的带花边领子的青白色夏季女上衣,一条带子围在腰部,一件女式长衬衣,一件汗衫,一个乳罩和法兰西紧身短衬裤。所有的内衣裤都是破旧的,但并不凌乱,她的两条腿也只是稍微分开。一条头巾松松地缠在她的脖子上,在前面打的结很松,不可能勒死她。她脸朝下,右臂伸开躺着。脑壳后面被撞得粉碎,而且由于虫害的作用,她的头已经变成许多碎块。“一件很重的钝器,”我告诉警察,“也许是一根铁棍或木棒或是标桩。”她穿了短袜却没有穿鞋。我看见一只袜子是撕破了的,踝关节上下都有挫裂创,泥土深深的嵌在里面。每一个伤口上方都带有一线从上向下的擦伤,下面那处伤口有向脚趾方向延续的擦伤。“我认为她是被别人拖到这里来的。头朝前,也可能是抓住她的右臂。我估计她的鞋子掉在路上。” 当时在那无遮无拦的荒野上,刺骨的寒风吹得我的秘书全身发抖,而我却因为很热而脱掉我的茄克衫。腐败的恶臭刺鼻,头顶上有一群群苍蝇在嗡嗡叫,尸体的残骸上有许多蛆虫在爬来爬去。这样,可以肯定尸体在埋葬之前暴露了好长时间让绿头苍蝇停留并产卵。“可能有一到二天,”我告诉警察。我认为可能有两批连续产卵,较少可能三批。“尸体没有完全盖好,可能是用松松的树叶子或一件衣服或一条毯子盖着的。” 侦察警长格林诺到达后,组织人员寻找作案凶器、鞋子、大衣和拎包。成群成群的绿头苍蝇蛆虫使我们在那个时候很难发现更多的线索。我能看出右前臂有某些损伤,但蛆虫在上面爬,看不清楚。用来苏水将这些蛆虫杀死需要花一、二天时间,在实验室我们还得花一个星期才能将打碎的颅骨拼凑起来。我建议加德纳,要求验尸官威尔斯·泰勒允许我们将尸体搬到盖氏医院去完成这一工作。 验尸官同意了。我们谨慎地将腐败的尸体,用防水布卷成一包。这时无数的蛆虫从尸体的胸部、腹腔涌出来。下午五时左右,在盖氏医院停尸室里,用石炭酸水浸泡尸体时,成千上万的蛆虫还在挣扎。 警察在亨克利公地上继续搜索。史密斯巡佐发现一把折刀,开着,已经生锈,还有一个帆布口袋,里面有一块肥皂和一串项链。因为没有要求他寻找这些东西,他把它们全丢掉了。 蛆虫被杀死后,警长韦布来到盖氏医院,看着我脱去那些衣服。他说以前他看见过这件女上衣。这个女人的面貌已经辨认不出来了。但我可以把她的一些特征组建起来。她的牙齿和骨骼的X线检查提示她在19至2Q岁之间,身高5英尺4英寸,手和脚都很小。头发棕黑色、很细、剪短,死前几个星期漂白过。其上颌两个门牙已被敲断,但可以看出门牙向前突出,引人注目地盖过下门齿。 对警长理查德·韦布李说,尽管这不是很详细的描绘,但已经足够了,况且还有她的衣着。他记得在发现这具尸体之前六至七星期,在他的办公室看见过这个人。她的名字是琼·珀尔·沃尔夫,住在树林里一个小小的用树枝、树叶子临时搭成的小棚子里。这是一种印第安棚屋,是她的一个当兵朋友,加拿大印第安人,名叫奥古斯特·桑格利特为她盖的。他住在附近的威特利兵营。她告诉韦布说她已经怀孕了,他就送她到医院去,最近她自己出院了。第二天桑·格利特来拜访过韦布,要找琼,并说要和她结婚。 她什么时候死的呢? 起初我认为她已经死了5周、6周或7周。她的部分乳房和大腿已经变成白色物质,恶臭、摸摸很油腻,叫做尸蜡。尸体脂肪的这种硬化和肿胀在温暖的气候条件下,通常最少需要5或6周。但蛆虫是产热的。大量的蛆虫侵扰会升高组织的温度,以至在一个月内足以形成尸蜡。 她是怎样死的呢? 她的头颅受到一次非常强烈的打击,颅骨被打得粉碎,这一击肯定是致命的。颅骨碎片大的有38块,加德纳在我的实验室工作了整整一个星期天和两个晚上,整理、钻孔,用金属丝串起来,将它们拼在一起固定好,一直到把它拼成一个完整的头颅,只是在后面由于丢了一块较小的碎骨而有一个明显的缺口。这样大的暴力打击一定立即使她丧失知觉,也许在几分钟内就死去。 但还有其他损伤有待解释,包括头部前面三处刺创。因为没有软组织,我就不能肯定这些损伤是生前还是死后发生的。然而从右肘下方的另一个刺创取了一块软组织作显微镜检查证明伤口有生活反应。因为头部的三处和这一处有同样的特征,因此我就推断这些损伤也是活着时候造成的。我还可以进一步推断:头部的损伤集中在左侧和顶部,推测是平时惯用右手的人从前面向下猛击而成。抵抗这种攻击的自然保护动作就是举起右臂去挡,因此伤口在前臂。右手还有几处更加相似的刺戳性损伤。很明显当时她还活着并能够抵抗。 头部的两处刺创已经穿透颅骨,但很浅。这种损伤可能引起剧烈的疼痛,晕眩,以后也许会虚脱,但却不会立即丧失抵抗能力。她还会抵抗或逃跑。 她的门牙可能由于脸朝下摔倒(在逃跑?)时被打掉或拳头打击所致。照我看来,右颧骨的压迫性骨折是由于不同的原因造成的。颅骨后面的缺损处有六条放射状排列的骨折线,它提示打击是朝下用力的;颧骨的骨折可能是俯卧时撞击造成,在脸朝下倒下去以后受到猛烈打击,这不是偶然的,而是最后一次用大头短棒之类的凶器猛击引起的——是凶杀。 用的什么凶器? 除了上面我所说它是一种重的钝器外,我所能补充的就是,它大概是一根直径为1-3/4英寸的大树干或木棒。颅骨后面的缺损刚好就这么宽。用来刺伤的凶器更为清楚。右前臂的伤口拖出一块肌肉碎块,手掌的伤口也一样挂着一条肌腱。凶器的尖端必定有象鹦鹉嘴一样的钩状东西。颅顶三个洞的边缘形成斜面,就好象弹坑中间的露水池,中间有小孔,看起来象是凶器的喙样尖端插入头部,扭转或弯曲以后再拔出来。 当通知警察去搜查凶器时,史密斯巡佐报告他发现了一把小刀后来又丢掉了。在详细搜索后,找到帆布袋,但小刀没有了。史密斯记得它象通常的小刀,没有什么特别。 侦察警长格林诺带给我各种刺器,包括发给加拿大军队用的骨柄大折刀,但没有一种和创口相吻合……,没有一种刀身有那种重要的“喙形”刀尖。 警察从荒原一直搜查到树林。在差不多到达谷底一条小溪时,发现了左脚鞋,离埋尸体的小土墩有350码远。再过30码远的地方发现了右脚鞋。在同一个地方,发现了一根很重的白桦木标桩,在粗大的那一端有头发嵌在树皮里,它的直径正好是1-3/4英寸。这不是倒下来的树干,也不是块枯木,而是砍下来作木栅栏或棚屋支柱用的。这根木桩太粗糙,找不到指纹,我也不期望在上面找到血迹。因为出血还没有开始,这根木桩大概就已经离开了皮肤。木桩的一端已被压裂,头发就嵌在裂开的树皮间。我用放大镜找到了八根头发,在显微镜下与死者头皮那里取来的头发进行比较,所有自然特征都完全一致,在人工漂白的特征上也完全一致。毫无疑问,这很木桩就是凶器。 这时格林诺就决定面询桑格利特,他是死者的当兵朋友。格林诺事先打电话给威特里兵营,桑格利特被关在禁闭室。格林诺到达后带桑格利特到哥达尔明警察局,给他看死者的衣服。格林诺的脸冷酷无情,他问桑格利特是否认识这些东西。桑格利特,这个加拿大印第安人毫无表情地说认得这些东西是琼的。他说最后一次见到琼是9月14日,以后就不知道她到哪里去了。她发生了什么事情,他没问,人家也没告诉他。“我要你告诉我关于你和她的关系方面的所有事情。”格林诺说。 桑格利特既不会谈也不会写,但当然会讲。在格林诺的鼓励下,他把琼和他的事情一连讲了5天。警官们换班把他所说的全部记了下来,同时其他的警察将他的衣物、毯子都带到我的实验室来。没有发现毛发,但毯子上有三处斑痕污染。如果在埋葬之前用毯子包裹死者的尸体,斑痕的区域就会和死者头部、右手和右脚等损伤部位相一致,这些斑痕的联苯胺试验①(①血痕检验中的预备试验。——译者)全部阳性。这方法对血痕来说具有高度敏感性,但不具有绝对的特异性。内政部化验员罗谢·林奇作了更具特异性的试验,由于毯子最近洗过,这些试验阴性。但亦可能意味着这些斑痕不是血迹。桑格利特的军裤也被洗过,得出同样含糊的结果。有怀疑的理由,却不是证据:沈涤破坏了这些试验。 桑格利特的所有东西里没有小刀或其他刺器。当格林诺问到加拿大军队发给他的小刀时,他说已经送给琼了。她用来在棚屋里切面包开罐头。 在桑格利特作冗长的谈话时,搜索人员在小溪的另一侧发现了更多琼的东西。她的身份证(19岁半),一本宗教小册子,一个绿色袋子装有宗教纪念品,一个小小的白色大象(吉祥物),一个十字架,一本《新约全书》,一封她在医院写的日期为8月24日的信,很明显是寄给桑格利特的(称呼“我亲爱的”),讨论有关她怀孕和将来结婚的问题。格林诺将这些全部给桑格利特看,不加任何评论。桑格利特证实这些都是琼的东西,但毫无表情。 最后他结束了陈述并签了名。然后他说:“我猜你们发现她了,我估计我将受到谴责。” “是的,她死了!”格林诺回答说。他正式告诫桑格利特。 “她可能自杀。”这是桑格利特唯一的评论。 桑格利特的陈词长达一万七千字。本领确实不小。无论在哪个方面,它都远没有归罪于自己。当时格林诺没有别的办法,只得把桑格利特放走。格林诺确信他已经抓住了凶手,但是还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这一指控。 两天以后,我回到亨克利公地,和格林诺、韦布、加德纳大夫一起讨论这个案件的犯罪经过。 我认为事件是在发现琼的身份证的那个小山谷开始的,很可能其头部先受到刺伤。这时她必定是跑下山去,因剧痛和恐惧而大声呼叫,于是凶手就追上去企图使她沉默下来。她的装饰品(首饰)、十字架必定是被扯掉的,拎包裹的东西在她跑的时候散落出来。由于她头部受伤以后头晕目眩或昏厥,而且血又从头部伤口流到眼里。在跑到小溪时她绊倒在地。——她重重地倒下,敲掉了很容易受损的门牙,这更使她头昏眼花,但几乎可以肯定她仍然能够叫喊求援,这又招来一记使她沉默的打击。其后,她很可能慢慢地站起来,摇摇晃晃,然后再一次倒下去,右颧部先着地,俯卧着遭到白桦木标桩的最后一击。她一定几乎立即就死去了。凶手扔掉标桩,把尸体拖进大树下的丛林中,用毯子或树叶子,或两者一齐盖上,白天在那里停了几小时,可能有一天之久(以致苍蝇有时间产卵)。 结尾往往都是不明确的,有一些回答不了的问题,未能解释的秘密。为什么凶手要回来,无疑是在晚上,为什么将尸体拖到远达1/4英里又相当陡的小丘上去,为什么要从较为隐蔽的丛林中将尸体拖到开阔地带,然后又只上几英寸的泥土?即使一个很强壮的男人,几乎也不可能在远远不到一小时内完成这样的攀登和掩埋尸体。花这些时间和精力如果将尸体更深地埋在丛林底下可能有意义得多。这是不是红色印第安人特有的葬礼仪式呢? 格林诺仍在寻找小刀。他询问了许多加拿大士兵,然后得到了一个线索。二等兵克劳威尔在8月出去采黑莓,发现在一间小屋上面的一棵树上插着一把小刀。在前一天,他听见小屋里有人谈话。“它看来好象是军队里使用的小刀,但并不是加拿大军队发的。这把刀有黑柄,刀刃尖端有一个钩。”格林诺查对了那小屋,那就是桑格利特的棚屋。 克劳威尔说已将那把刀交给负责官员。警卫班长哈丁说他已将刀交给桑格利特。“它是英国军队发的,不是加拿大的。”他记得“刀刃的尖端有一个钩。” 格林诺命令在犯罪现场附近的树林中继续搜查。 一个月过去了。这期间英国第八军团在作战,打赢了阿拉曼这一仗,俄国人在斯大林格勒围困住了德国第六军团。对任何地方的军队来说,这时不会对一条堵塞的排水沟发生兴趣。威特尔兵营禁闭室附近的洗衣室,有一条水沟老是堵塞。一个士兵值班搞清洁,不辞劳苦地伸手下去,拖出湿透的纸团和雪茄烟头。水还不能流干,他再次伸手去,又拖出许多的纸和雪茄烟头,同时也拣到一把小刀。这是一把军用刀,不是加拿大的军用刀——黑色、骨柄,其末端有钩的单刃刀。克劳成尔和哈丁都认出这把刀。格林诺将它送到伦敦警察厅检查指纹:没有结果。然后又送到罗谢·林奇那里,联苯胺试验阳性,但血痕确证试验阴性;最后送到盖氏医院给我。我用这把刀子和头颅前面的三个刺伤口都进行了比较,格林诺目不转睛地注视着我。这把刀子和每一个伤口都完全吻合,转动刀刃可以形成“斜面边缘”。 格林诺在再次面审桑格利特时没有拿出这把小刀来,甚至在开始时提都没提它。只是在提了一连串无关紧要的问题以后他才非常随便地说,威特里兵营团警察告诉他,团部警察在棚屋附近的树上发现插着一把黑柄小刀的时候,桑格利特曾认定那是他的刀子。 桑格利特正好掉进陷阱。他说那刀子不是他的,是琼的。“我以前忘记告诉你这把刀子,我从没想到它。琼通常将它放在挎包裹。她告诉我,在认识我之前,一个士兵给她的。”桑格利特说他和琼在棚屋里每天都用它。她把刀子插在树上。“这把刀是由一个宪兵队员给我看的,我告诉他这刀子是琼的。”他说那是一把黑柄刀。格林诺问:宪兵队员是否已经把刀子给了桑格利特。“不,那把刀子再没有拿回给我,也没给回琼。我一直没有看到过它。” “你认得它吧?”格林诺问道。桑格利特支支吾吾地说:“我不敢肯定。”他在第二部分陈词上签了名。格林诺立即要求韦布拘留他,指控他杀害琼·珀尔·沃尔夫。 桑格利特于凶杀案发生后5个月,在金斯顿·阿西兹受审。我带着颅骨出庭。刚好在休会饮茶之前到达。李费伯里小姐和我被请到监狱看守房里喝一杯。由于桑格利特就在附近,使人感到很扫兴。而桑格利特却与监狱看守一起喝得似乎很有味道。不用半小时,我就要列举证据,使他知道可能会处他绞刑。 指控他的其他证据很少。虽然大家知道他被关在禁闭室里,却没有人看见他到洗衣室去,在排水沟被堵塞以后曾有人感到怀疑。要不是格林诺的聪明的提问设置了圈套,桑格利特可能会完全否认他知道黑柄小刀。现在他只能没有说服力地否认洗衣宽排水沟里拣到的小刀就是他插在树上的那把刀。 当我打开我的纸板箱时,正如新闻记者所称的那样,法庭里发生了一阵骚动。以前很少有将受害者的颅骨带到法庭上来的。一手拿着小刀,一手托着颅骨,我给陪审团证明凶器和颅骨上的每处损伤是多么吻合! “这完全吻合,不是吗?”皇家律师埃利克·内维很自信地问我。被告辩护律师林顿·索普却提出不同看法:“没有一处是真正吻合的,是不是?”在我重复示范以后,他轻蔑地这样说。我说:“完全吻合。”这是至关重要的,在这一重要问题上,我决不能让步。 索普改变了方向:“任何其他小刀用同样的方法都可能与这样的伤口吻合吧?” “不是年何其他小刀都能这样吻合的。”(带钩的刀尖具有决定性意义) 后来索普试图证明这把小刀不能造成三角形伤口。我再次示范驳斥了这点。 “那么,也许我正好用错误的方法转动了这把刀子。”他说,“让我再用刀子来比一比颅骨的伤口。”我将这些都递给他,他又在试,“这刀子和左边的吻合,但与右边的却不吻合。” “它不能同时和两个伤口吻合。” “你认为必须有第二个动作才使它进到另一个伤口吗?” “是的。” “或者有一把刀背形状相当特殊的刀。刀背上有凹陷会一次刺戳造这两个印痕吗?”我解释说,这是不行的,并重复了我的观点,即小刀和伤口完全吻合,而任何其他小刀要与伤口吻合就必须磨成同样奇特的“喙形”刀尖。 很奇怪,我的这些证据并没有完全说服法官麦克那登先生,后来他对陪审团说:“无论这把刀子与颅骨的这个窟窿吻合与否,你都可以下结论说颅骨的这些伤口很奇怪,不能说出是哪一种刀子造成的。”审判官却认为臂和手的伤口重要得多——“那是可能认为更有说服力的一个证据。”——他指的是从前臂抽出来的肌肉和手掌钩出来的肌腱。 陪审团休会考虑他们的裁决,把刀子和颅骨也带去,讨论了两个小时。他们判定桑格利特有罪,却极力劝告给以宽恕,这使人感到十分惊奇。桑格利特在旺兹沃斯监狱被处绞刑。我做常规解剖时见到他的古铜色手臂上绣著珀尔的名字。 (伍新尧 祝家镇) 7.洛凡斯和其他扼杀犯 “这是凶杀!”这是一句常用于灯火管制时的习惯用语。有时照字义来说也是真的。卡罗琳·特雷位从肯特小酒店与人结识以后,是灯火熄灭帮了凶手的忙,将她杀死。她在一家酒店度过了1943年圣灵降临节的晚上,打烊后和一个士兵离开,此后,就再也没有人看见她活着。 卡罗琳是一个18岁的长着金棕色头发的姑娘,结婚刚6个月,是电影院的引座员。她的丈夫在北非服役,她觉得经常在家和妈妈一起过周末很烦闷。是她妈妈向警察报告了她的失踪消息。警察在弗尔克斯顿海滨一带搜索了许多惨遭轰炸过的建筑物。在失踪后四天,瞥察在一间被炸毁的商店里发现了她的尸体。当天通知我和一个刑侦小组一起去。 她是被扼死的,而且在那里不久前被粗暴地强奸过。大腿和阴道的挫伤证实了强奸是粗暴的,但开始时未必曾遭到反对。事实上,很可能起初她是同意的,因为她的小腿外侧由于接触地面而弄得很脏,就好象她躺下的时候两腿分得很开平放在地上。从她所受的损伤,我推断她对从前面扼她脖子的企图作过反抗,然后翻转或被翻转至脸朝下,而从后面被掐死。也许由于她的脸埋在左臂里,她死得很快,大概只有20秒至30秒钟。我发现她的大腿上粘有六根很黑的毛发,正好与她自己的金棕色体毛形成鲜明的对比。她的一个指甲很可能在抓拉凶手时撕裂了。提取指甲里的碎屑,发现有一条新从衣服上撕扯下来的铁锈棕色的毛料纤维。 一直追踪到火炮瞄准手丹尼斯·莱奇,发现尸体后一天他出走了。10天以后,他在伦敦逛街时被拘押。拘押他的警察布里格斯认定丹尼斯就是弗尔克斯顿警察局要抓的那个人。在受到正式警告后,他一直行使了拒绝作出陈述的权利,无疑他的律师劝他什么也不要说。 警察将丹尼斯的体毛标本带来给我,我将它与粘在卡罗琳大腿上的那六根毛发进行了比较。发现它们的颜色、形态和特征都是一致的。同时,首都警察实验室主任戴维林发现丹尼斯的制服裤腿上粘有与卡罗琳的金棕色毛发特性一致的一很毛发。所谓“一致”这一词并不一定意味着毛发必定来自同一个人,只不过是可能而己。这是关于毛发能够说明问题的最大程度。毛发的一致不能硬说是象指纹一致那样有价值,因为这种鉴定粗糙得多。①(①用毛发作个人识别的技术近年来已有很大的进展。——译者) 警察也把丹尼斯的衣服带给我。我发现卡罗琳指甲里的纤维与丹尼斯卡其衬衣的纤维也相同。然而还远远不能就说这条纤维必定是来自丹尼斯的衬衣,因为这是标准的军用冬季制服。相同的纤维可以在成千上万其他士兵的衬衣上发现。但是毛发和纤维的证据加在一起,当然就为人们将丹尼斯与犯罪联系起来提供了强有力的旁证。这种证据对陪审团经常都有很大的影响。 最后,陪审团休会商讨半个多钟头之后就正式宣布被告有罪。戴着黑色帽子的法官先生辛格顿,以纯正的苏格兰英语宣判丹尼斯死刑。但死刑却根本没有执行。 究竟出了什么毛病呢?原来是约翰·辛格顿先生,一个有才能的,讲话十分仔细而又认真的审判官,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一个十分原则性的错误。在他的总结中,他很不恰当地评论丹尼斯拒绝回答警察的提问这件事。“当然,陪审团的先生们,他是不一定要说什么话的,但是你们认为怎么样?”他在总结中,三次提到丹尼斯的沉默就意味着有罪。刑事诉讼法庭决定这些话导致了陪审团的错误,撤销原判,宣布丹尼斯无罪,给他以自由。 几个月以后,另一个21岁的姑娘,见习护士穆丽尔·埃默莉在贝德福郡的三郡医院外小灌木丛中被人杀死,这又怀疑到一个士兵身上。凶杀案发生在半夜前不久,当时医院里有两个军官听见姑娘的呼叫。第二天早晨便发现了她的尸体。警察局长打电话给伦敦警察厅。一小时内侦察总长阿瑟·索普(后来他是诈骗侦缉组的首领)和我动身到贝德福郡。 当地警察已经调查到穆丽尔在晚上8时30分就已下班,到那个小灌木林中去会见她的男朋友,尸体就是在那里发现的。她经常去那里,但这一次去她就死了。她的男朋友看来涉有嫌疑,他是附近探照灯连队里的一个士兵。 “大约在8点30分,我们在探照灯观察所附近的门口会面,闲扯了大约有20分钟,然后坐在草地上。我们接吻、拥抱。她是一个非常正派的姑娘,没有什么胡乱的举动。后来她看看手表说:‘哎哨,我的天,已经10点20分了,我该回去了。’”他们又再次接吻,其后他看着她沿幽静的小道向她医院走去。“这天夜晚天气很好,她丝毫没有害怕。然后我回到兵营自己的寝室睡觉。” 事实上,她是一个很正派的姑娘,保持着处女的贞洁,没有发现强奸的损伤。她被扼得半死,然后头部被很重的钝器猛击过几次,颅骨骨折、脑挫伤。她的东西没有被抢,似乎也找不到什么犯罪的动机。 在那个探照灯哨所还有其他11个人,索普从他们当中没有了解到什么东西。但他发现一个军士,这个人在晚上大约10点30分至11点30分不在,而此时他本来应该值班的。 他去哪里了呢?“啊,出去看太阳下山,坐在河岸的草地上。”似乎不可能那么晚,而且在这段时间没有其他人看见他。索普将他的衣物拿回来作实验室检查,发现他的鞋子上粘有和死者相同的头发,而且有血迹——但量太少不能肯定它是人血还是动物血。不幸得很,这头发和那个军士自己的也一样,而且发现一、二天前,他治疗过一只腿部受伤的狗。 索普并不罢休。他发现自从这个军士来到哨所以后,穆丽尔并不是在那个树林里被搞死的第一个姑娘。“他带了一顶尖帽,”另一个也曾受过攻击的护士说。在探照灯哨所只有三个人有尖帽,这个军士就是一个,但单这个证据是站不住脚的。 三郡医院是个精神病院。在我们开车进去时,就注意到有一个年纪相当大的人在前门,坐在旅行袋上,这个袋子标有从欧洲来的旅馆标签。他每天都在那里“等车子”,已经10年了。他看来不会伤害人。但我们不知道是否有一个病人要对他那无目的的凶杀案负责。每一次调查都没有结果。每个病人都“出去”过,坐在门口,回来很迟,潜逃,所有这些并没有意义。索普回伦敦警察厅去了,这个案子不了了之。 大概在六个月之后,一个老妇人,特罗塔小姐,在离医院只有一英里远的她的杂货商店里受到攻击。攻击她的人是突然狂暴起来的。“他必定是患癫狂症的。”她来到时说。她认识他,是的,他的名字叫罗利,24岁,住在医院附近,在一家农场工作。他因患癫痫大发作,1940年从军队退役回家。他常常戴一顶有尖顶的铁路工人帽。 索普一听到这件事,马上就去阿里西问罗利,上面那案子中的护士穆丽尔·埃默莉被杀死的那天晚上他到哪里去了。开始,罗利否认以前会见过穆丽尔,后来才坦白。 他说当她在日光下步行回医院时,他在路上拦住了她,用一块木头将穆丽尔击倒在地。他说他以后愿意指给索普等看他抛放尸体的小山谷——尸体静静地躺在那里,以证实他自己的罪行。 “我杀了她。”罗利说,“我用一块很厚的木块打击她……我不知道是什么道理使我这样做……,我知道我所做的这些事情,但我却无法控制自己。” 三个月后,在贝德福巡回审判中认定他有罪,但他也确是一个精神病人。而那个被怀疑的士兵只是“去看太阳下山”,就差点被判了罪!但也许是他干的呢?那晚上他究竟干什么去了? 罗丝·阿达·罗宾逊于1943年11月28日夜里被人扼死在扑茨茅斯她的卧室里。她不是年青妇女,而是一个63岁的寡妇,住在“约翰·巴利康”小酒店楼上并持有该店的营业执照,这就是她为什么被杀的道理。不幸的是她有一个大家都知道的习惯,每天晚上她都清点抽屉,并将营业收入放进两个大手提袋里。同样,大家也很清楚,自从这个港口被轰炸以来,她就再也不让这个手提袋离开过她。她死的那天晚上,袋子里大概装有450英镑。早晨当警察进入她的卧室时,发现手提袋是空的。罗宾逊夫人死在地板上。我看见她的尸体是在上午10点钟左右,当时推算她死了七到八小时,半夜2点至3点钟时邻居曾被吵醒证实这一估计是正确的。 警察发现底层的窗门被打烂,窗钩被扭曲,后门门闩拉开,没有锁。由此,他们正确地推断抢劫者是从窗户进来,而由后门出去的。没有留下指纹,在窗台上发现一个小的带断线的黑色钮扣。 在卧室,遮光窗帘很可能是在罗宾逊夫人试图开窗求援时拉掉的。很明显,她的头先撞在窗台上,然后被向后、向下拉。根据她的损伤,我认为当她躺在地板上时凶手或是跪着或是骑在她身上将她扼死的。指痕告诉我们一个很清楚的事实:喉头右边有一处很深的挫伤,很可能是拇指压迫所致,在另一侧有排成一直线的三处较轻的挫伤。用的是右手,横跨达4英寸。压痕旁边没有直接有关的指甲印痕,颈部却有几处抓伤,可能是罗宾逊夫人挣扎时,企图扯开攻击者的手时所造成的。虽然她已年迈而且心脏十分衰弱,但她肯定作过抵抗。 这就是我能告诉警察的一切。虽然警察在建筑物前后搜查,除了一颗普通的茄克衫钮扣之外,没有找到入侵者的任何痕迹。所有已知道的当地的罪犯都被质询过,证明与此案无关。这个案件未能解决又被搁在一边。 大约在凶杀案发生一个月后,两个便衣警察抓住一个老犯人,他在伦敦的滑铁卢路一间咖啡馆正想出售一双偷来的鞋。“我正在因为远比这严重得多的事受到通缉,”这个人告诉警察,“伦敦警察厅要通缉我,现在我是站在活板门上了。”警察让他说,“我很高兴你们把我抓来,这会给你们带来好处的。”在警车里,他将一个银质雪茄烟盒给警察,“这是给你的圣诞节礼物,我知道这是我最后的一个圣诞节。”他们来到肯宁顿路警察局,“哎,我很高兴到这里来,我已经在地狱里过了三个星期。我整个一生都是一个孬种,我将结束我的生命。对于我干那些蠢事的一刹那,我感到很遗憾。从那以后我就没有睡过了觉。这使我很痛苦。那个可怜的老女人,她的心脏一定是很衰弱的。” 有人问他的名字,“哈罗德·洛凡斯。”他说出他的住址,哭了起来。“我干了许多事情,”他继续说:“上星期在斯阿尔边斯,我将一个妇女缚到床上,用手电筒敲她的脑袋,抢走她的钱财。从她那里抢得一个雪茄烟盒和其他财物。我在艾迪瓦尔·来尔山作过案,在其他我记不起来的地方也作过案。我知道这是我的末日。”他停了一停,然后突然说:“我要说14天前我在汉普郡干了一件凶杀案。” 警察在等他继续说下去。 “我要摆脱它才能安心。我是想阻止她叫喊,但我无意杀死这个女人。你知道女人的尖叫是怎么一回事。我所做的一切都在折磨着我。自从在扑茨茅斯作了那个大案,在那啤酒店我掐死了那个老妇人,抢得了许多钱以后,为了在思想上摆脱它,我每天都在作案。” 当他被扑茨茅斯警察带走后,他作了一个比较准确的交代:“在后面的房子里,我看见一个妇女……,我用右手箍住她的喉咙……有两个手提袋装满了钱……。” 他的大衣没有钮扣,没法与窗台上发现的那一个进行比较。但将他的衣服送到首都警察实验室,发现了他去过犯罪现场的一些事实:他的长筒靴上有一条大麻纤维,很可能来自罗宾逊夫人的垫席;一条绿色的羊毛;与另一张垫席相吻合的一条纤维;一条羽毛与罗宾逊夫人的鸭绒被子的那些羽毛相似。在他的茄克衫袖口里还有一丝血迹,是几星期以前的。 有一件事使警察感到很苦恼,“他的右手没有手指,”警察告诉我。 事情还不至于那么糟。他仍有四个半指,或四只残指。用医学术语来说,他失去了每个手指末端两块指骨的大部分。他的拇指是完整的。 “那就可以解释为什么没有指甲印痕,”我说,“他的手伸开后仍可达到4英寸长,而且手的残指会比完全的手指力气更大。当然,如果这个老女人躺在地板上,他只需要将其身体的重量加在手上就可将她掐死。” 1944年3月在温彻斯特举行审判时,关于这一点他的辩护人并没有对我提出质询。[奇`书`网`整.理提.供] 然而洛凡斯的律师,约翰·莫德却想诱我上他的圈套。他充满自信用最夸张的语气开始对我说“现在,大夫,如果我可以的话,”(好象他不可以似的),“我打算引证《格雷氏解剖学》。当然,你是很熟悉格雷的吧?” 我很谨慎地回答:“我熟悉其中的某些部分,但没有一个人可望全面熟悉这本巨大的解剖学经典著作。” “很好,”莫德说,他稍微克制了一点,“我打算引证手指蚓状肌的起点和止点——大夫,你是不是这样说的,到达手指的蚓状肌,在第……页。” 我认为这一次我可能会给难住了,因为他可能会问我《格雷氏解剖学》中小号铅字印刷的内容,而我不可能都熟悉所有这些内容。他就会因为我缺乏这些不重要的琐事方面的知识趁机让我出丑。但我灵机一动,有了一个逃过去的办法。就在前一天,我从邮局收到一本新版《格雷氏解剖学》。当我还是学生时,就曾为这本著名的教科书作了几个解利标本的图解说明。因此每出版一次新版本,仍然免费赠送一本给我。这是一本新书样本,还没有在书店出售。 “我可以知道你从哪一版本引证的内容吗?”我问。 “当然,大夫,”莫德说,充满自信,“这是第28版。” “啊:很抱撤!”我说,努力装得若无其事,那是一本过时的版本。” “啊!”审判官说,“在法庭上,我不能允许引证过时的教科书。”我得救了——只是因为多了一天。 当洛凡斯作证时,他否认是自己供认的,说这些都是警察捏造的。莫德拿出一张完全出乎人们意料的王牌,由四个证人组成,外围还有一个私人侦探小组,这个小组郑重保证在凶杀案发生的那天晚上,洛凡斯在伦敦瓦林大街地下铁道车站月台上过夜,这个地方是空袭时的掩蔽所。他们都确认他那畸形的手,不会错。 皇家律师卡斯韦尔(起诉人)不能驳倒这些证据。当然警察也没有时间去核对洛凡斯是否不在犯罪现场。最后陪审团意见不一,法官宣布以后复审。 两个星期以后,在伦敦中央刑事法院重新开庭。警察已经收集到驳斥洛凡斯不在犯罪现场的一些证据,但法官不承认它,坚持认为这些证据应该在初审中提出。另方面除了莫德对我的意见提出质疑,认为洛凡斯那畸形的手不能扼死罗宾逊夫人之外,审判还是照老样子进行。 莫德还以另一张王牌进行新的辩护,他以最引人注目的姿态宣布“叫伯纳德·斯皮尔珀里先生出来”,声音就象宴会主持人宣布一个伟人进来一样。 天哪!斯皮尔珀里要在这个案件中干什么呢?他既没有看见死尸,也没有做通常带权威性的尸解,更没有要求到我的实验室来检查科学和医学的证据。他能说些什么呢? 他说他去过布里斯顿监狱,要求洛凡斯握紧他的手,并且用他最大的力量来握。可以想象得到洛凡斯会怎么做的。面临着要负扼死人的罪责,要他给这个伟大的法医学家表演掐扼受害者时有多大的力气。几乎没有人会相信斯皮尔珀里说的,他接受的握手是软弱无力的。这位伟人却说: “我并不相信他能用这样一只手扼死任何人。” 卡斯韦尔枉费心机想使斯皮尔珀里承认他的判断有错误的可能,他提出,被告的手当时很可能比作案时出的力气小得多。这位伟人是不是受骗了? “不,我不这样认为。”斯皮尔珀里轻蔑地说。 斯皮尔珀里正处于伟大生涯和整个生命的末期。他当时是个病人,律师和警察都知道他那巨大的威力正开始衰退。但是,作为一个证人,他仍然象以往那样具有说服力,对于陪审团来说,他的声望的魔力仍然是非常巨大的。洛凡斯被宣布无罪。 在洛凡斯案件审判的幕后,我和斯皮尔珀里之间有一次特殊的摩擦,这很能说明问题。他在走廊里踱来踱去,陷于沉思时我遇见了他。 “我发现在你的报告中事实和观点很难分开来。”他说,“你应该把两者分开。” 我觉察到他因为站在“错误的一边”而烦恼,他过去实在很少帮助过被告。 “但是,斯皮尔珀里先生,”我开始说。 “不,现在不要来打扰我,我被牵连进去了。”他用表示反对的手势打断我的讲话。 那个老囚犯真的欺骗了这位伟大的法医病理学家,对于这个具有明星般的仪表的人,我的形象不过是一个新手罢了。他是否受到其他更具私人目的的动机所驱使?在刑事案中,他从没有抱怨过我出庭。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对这类案子,他具有不容置疑的最高权威。但是我不知道是否因为对我有所不满他才介入这件事。这是一次“糟糕”的行为,实在不象是他干出来的。他应该认识到,在他有生之年,他凌驾于我们大家的上面,远远超出任何年青的法医病理学家能对他提出怀疑的地位。他对我或任何同事都谈得很少,谁也不知道他在这个案件中戏剧性地出现的道理。 这个案件有两个很显著的后果。 当洛凡斯以一个自由人的身份走出法庭时,他马上落入了等候着他的警察的手中,这个警察拘留了他,因为他在圣阿尔本斯作了案子。在那里,他曾用那“无用的手”将一个老处女缚在椅子上,差点杀死了她。他被判有罪,监禁起来。他的监狱同伙称他为“巧手”,他那只被斯皮尔珀里检查过的右手有很高的技巧。 洛凡斯刚期满出狱,又被送进监狱,判了15年预防性拘留。这本来应该使他安份老实的了。但在1963年(在罗宾逊凶杀案后将近20年)他提出民事诉讼,说星期天报纸《人民报》诽谤了他。这分报纸刊登了在那两次审判中担任检查官的高级律师卡斯韦尔的自传摘要。洛凡斯声称,卡斯韦尔对“约翰·巴里康”案件的报导,十分清楚地说他被宣布无罪是侥幸的。 这次是由洛凡斯来证实他的案件了。但他这次可走定运,因为斯皮尔珀里已经死了,而辩护证人之一承认她对20年前这一事件的记忆“不是很好”。记录已被烧毁了。另一个证人没有找到。 作为一个职业证人,只有我能够提出很久没用的原始尸解报告和洛凡斯的手的照片,这些都保存在我的档案里。我所提出的证据,就象许多年以前一样逐字逐句都站得住脚。这一次洛凡斯也已经说服了佛朗西斯·坎帕和一个矫形外科医生象斯皮尔珀里那样说他的手指不够长,但是我认为那畸形的手摊开以后有足够长度和足够的力量。测验时这只手有14磅的握力,这时他已有六个月胃癌病史,折磨得体力大为减退。他已67岁,脸色苍白,形容憔悴,体质消瘦。可以想象一下,20年前,出现那两宗犯罪事件时,他该有多大的力气。这两宗案件是圣阿尔本斯的一次和14天前的“约翰·巴里康”凶杀案(他将一个老处女缚在床上,就是用那只右手挥舞着拐杖威胁她。她感到他的右手掐在她的喉咙上,差点被他扼死!) 这是一个新奇的,具有“空前兴趣”的案件。《律师杂志》写道:因犯凶杀罪第三次受审。高等法庭陪审团最后判决他有罪——他曾被判无罪,而这是他提出一次民事诉讼的结果。 几个月后出现第二个后果。这个老囚犯走进《人民报》办公室要求赎罪。“他们告诉我得了癌症,生命不会很长了”,他说,“在我死之前我想全部供认。”他们将他写供词的情景,连同他的右手一起照了像。对于我来说,这是一份相当好的道歉和贡礼:“我想说我干了那件事,是我在扑茨茅斯的小酒店杀死了那个妇女。” (伍新尧 祝家镇) 8.琉顿市麻袋凶杀案 我们看见一个妇女被钝器,事实上是木凳打击面部而死。警长查普曼说:“如果她的母亲参加辩认的话,我想连她的母亲都会不认得她了。”查晋曼说得不错。她的母亲几乎已经完全失明,无论如何也无法认出她来。当她的照片在银幕上放映时,连她的十七岁的女儿也认不得她了。为了证明她的身分,警察花了三个月的时间。一旦辨明了她的身分以后,只用了48小时就找到了杀害她的凶手,并对他提出了指控。这几乎是一次无懈可击的谋杀案,因为警察已差一点不得不写上该尸体无法辨认,并放弃追查。然而,具有讽刺意义的是,在使受害者毁容,使她不能被人认出来这个方面,凶手并没有采取什么特别措施,只有她的假牙被拿掉了。 警长查普曼具有骗人的天使般的外表,人们都给他起个外号叫“天使”,是伦敦警察厅刑事部“五巨头”之一。1942年12月一个多雾的下午,他在去琉顿市途中到韦默思大街我的公寓里找我,说在琉顿市郊区的一条小河芦苇丛中拖出一具裸体女尸,两个踝关节被捆在一起,膝头和胸部捆在一起。这具女尸外面还套了四个麻包袋。几个工人在当天早晨上班途经那里时曾看到过,但没有引起注意。 这条河的河床很浅,因落雾而带点灰白色,经常有大量的垃圾。下午2点15分,下水道公司工人走下堤岸去测量水位,有一个工人用力拖到一个麻袋、露出一个被打得稀烂的妇女的脸。当时吓得这个工人拔腿就跑。警察医生也不敢多看,只看见她面颊的裂口——却遗漏了另一个横过她眼眉的可怕的伤口和第三个差不多使耳朵断裂的伤口——就宣称她是被枪打死的。因此,伦敦警察厅打给我的电报说:“毫无疑问是死于头部的枪伤。” 有趣的是甚至有些医生也不愿意看尸体。著名的伦敦外科医生斯莱辛格也几乎不敢进盖氏医院的停尸室。要是他来,也只是站得远远的,用手帕捂住嘴和鼻,莫名其妙地嘀咕着,事实上很少去看他要看的东西。 琉顿市战时警察医生的估计严重错误。我发现死者的左侧面部被很重的钝器打得粉碎,还有连小学生都可以看得见的扼掐脖子的指甲印痕。这是一个扼颈和猛烈打击的凶杀案。 首先,凶手试图扼掐死者。凶手用右手从前面两次掐紧她的脖子,背部和肩部的挫伤说明她曾被按压在墙上或地板上。她作过挣扎:肘部和手背有挫伤,指节也有。显然箍住她脖子的力量是很大的,因为喉部有挫伤,但没有喉部骨折,也没有重大的窒息改变,而且箍她的脖子也不是死亡的促进因素。死因显然是一次非常猛烈的打击,左侧面部压碎,上下颊骨折,颅骨缝裂开,脑挫伤。右侧的损伤轻得多,说明可能是另一次打击造成,或者更可能是倒在地上时造成。右耳上面的头皮撕裂,可能是她的头猛撞在家具上造成的。 在受到致命的打击以后,她必定立即丧失意识。凶手捆她时很可能以为她死了,但她还没死。在腿的捆绑处有明显的挫伤,证明在捆她时,她的心脏仍在将血泵到全身。从头部出血的程度看,我估计她在受到压碎性打击后30至40分钟死亡,也许更长一点。她躯干的捆绑处没有生活反应,证明此时她已经死了:两条腿有生活反应,但身上没有。 尸体的温度已下降至环境温度,尸僵已充分形成,但还没有开始缓解。浸泡在水里的时间很短(水深4至6英寸),仅有鹅皮现象却无浸透后的皱缩现象。我认为死亡发生在发现尸体前大约12至24小时之间。下水道工人十分肯定:在前一天下午4点钟,他们在同样的地方测量水深时没有尸体。这样,估计这个女人是在下午或黄昏时被杀死,天黑以后被丢进芦苇丛中。 警察在离桥墙20码远的地方发现车轮的痕迹,很快查明这是一辆每天早晨运送牛奶的货车。然而,没有理由认为她一定是被机动车带来的。将膝头捆到胸前的唯一目的是使尸体更加便于携带。它可能是在手推车、独轮车或自行车上带来的。所见到的麻袋对破案并没有帮助:一个麻袋装过苏打,一个装过糖,两个装过马铃著。那两个马铃薯袋上标有标记——一个是“MFD”,另一个是当地商人的名字。这商人将货物分给几百个人,并未一一登记。捆绑的绳子同样也是很常见的。 这样,这个案子就只剩下一个裸露的无名尸体了。她肯定是被剥光的:没有项圈,没有戒指,或其他装饰品,也没有牙齿。牙龈的擦伤证明她装有牙托。给她作颌骨的X线检查,发现有三个拔牙时留下的残根。又一个多布金案件!她大概是30至35岁,黑色短卷发,棕色眼睛,5英尺3英寸高。她至少生过一个孩子,现在又怀孕5个半月,有阑尾手术疤痕,无畸形或特殊标记。她的血型也是最常见的,O型。手指甲里没有发现什么东西。尸体上或麻袋里没有发现别人的毛发。伦敦警察厅没有她的指纹档案。 尸体腐败现象还没有毁坏尸休特征,有足够的时间可给尸体照相。但是左眼的挫伤造成面部和嘴唇的肿胀,使辨认她的身分遇到极大困难。这些损伤给她的外观造成一种结实粗壮的样子,这在她生前大概是没有的。要知道,就是最好的警察照片,一张如实的轮廓图在拿出去给公众看之前都必须作很多的润色。 查普曼将照片刊印在报纸上,并在警察所和商店展览,还在当地电影院放映死者的照片。在电影院里,死者十多岁的女儿看了,却认不出来。她的儿子,一个14岁,一个15岁,几天之后看了商店橱窗展出的照片,他们认为这个或许是他们的母亲,但是当他们告诉父亲时,父亲说:凶杀案发生后,他们的母亲还在房子里收拾衣服,后来到格林登与舅父住在一起。 在查普曼指挥下,警察查阅了全部失踪人员名单,追踪或排除了404名以上的妇女。警察还通过留局待领的邮件或未能传递的信件查找了681名妇女的地址。但都没有什么帮助。有39人前来辨认这具尸体,9个人把她误认为其他4个妇女的尸体。 在干洗商那里,调查了无人认领的或有血污的衣服。查询了大约250个运货汽车司机,这些司机在凶杀案发生时曾到过干洗商那里。采访过许多听见叫喊或看见过可疑人物或可疑事件的人。街道垃圾站和地方的垃圾站都被搜查过有无衣物。制作了死者颅骨的模型,有《英国牙科杂志》刊登了死者颌骨的X线照片。警察给当地的牙科医生出示这些东西和他们自己作的死者正面和侧面照片,这些牙科医生中包括给死者装过牙托而且在她死前6个月还检查过死者的那一位医生,但是,他也只能摇摇头而已。 查普曼不知疲倦地、意志坚决地组织了整个地区挨家挨户的调查。有几次他差不多就要成功了。一位官员访问了死者的家,并给她的儿子看照片,这些儿子没有提及他们在商店橱窗看见这些照片时认为很象他们的母亲,也没有提到大约在凶杀案发生时她离开了家。一个邻居想去告诉警察这个妇女失踪了,却被他的老婆阻止了——别去做该死的蠢人!其实在她死的那天最后看见她的邻居完全不认得警察照的那张照片就是她。她的丈夫告诉调查者,她去琉顿市她母亲处,然后又去格林登她兄弟处。琉顿市食物办公室的人和常规作妊娠检查的助产士来访时,死者的丈夫也作了同样的回答。 采访了几千个人,历经三个月,警察并没有取得什么进展。那个死去的女人早已被埋葬在一个贫氏墓里。战争在激烈地进行,人力非常短缺,就是查普曼本人也开始失去信心。但是,他不象某些人那样让这些调查归于失败。他命令对垃圾箱或垃圾堆拣来的所有衣服碎片和破旧衣服作一次新的检查。为了找到可能被忽略了的任何线索,他将全部收集来的污秽的衣物里里外外,一寸一寸地进行检查。 好!他们发现了一个可能性:在黑色大衣松散的填料里,有一张染色工贴的标签,在一英寸长的棉纱带上刚好有一些号码。这些号码受到风雨剥蚀,但号码是用不褪色的墨水写成的。很容易就追踪到干洗商的住处——斯克奇莱公司在本地的分公司。他们的帐簿里有顾客的名字和地址:雷内·曼顿,琉顿市利狄特街。 但这与小河捞上来的尸体仍然找不到联系。查普曼警长,不知是出于一种预感,还是因为极度的渴望,他自己到那间屋子去了。当门一打开时,他就知道快要抓到凶手了,因为他看见一个8岁的小女孩站在那里,就象死者活着的肖像。 查普曼自我介绍。“你妈妈在家吗?” “不,她出去了。出了什么事吗?” “我想了解一点事情。”查普曼使她解除顾虑。他请女孩给他看看她母亲的照片,那个孩子照办了。他借了这张照片,去拜访了雷内·曼顿的几乎失明了的母亲,她说最近三个月来她没有看见过她的女儿。在这期间,她接到女儿四封来信。她把这些信都给查普曼看。查普曼注意到信中许多拼写的错误,包括“Hampstead”少了一个“p”。 查普曼拿了这些信去看雷内的丈夫,巴蒂·曼顿,他是国家火警服务部的职员。 曼顿说,他和他的老婆吵过架,她在11月25日(即发现尸体后6天)走了。他确信是这个日子,因为那是他假期的最后一天。她到她的母亲那里或是到格林登她的兄弟处。他认得查普曼从他女儿那里借来的照片,但不认得警察所照的那张鉴定身分的照片。“不,这一点也不象我的老婆。我不会做那样的事的……她还活着。”查普曼给他看写给他老婆的母亲的四封信,他证实那是雷内的手迹。查普曼请他写一个句子,里头包含有“Hampstead”一词。曼顿写的这个句子的手迹和那四封信的相同,同样也遗漏了那个“p”。 查普曼谢谢他的帮助,随随便便地问他,雷内·曼顿的牙科医生的名字叫什么。曼顿一不留神告诉了他。 这个牙科医生立即认出了这个失踪妇女生前的照片。他的记录卡也象多布金案件中科普金的记录一样详尽。他给查普曼看记录三个牙齿残根位置的卡片,他曾劝过病人在装牙托之前把这些残根拔掉,但她拒绝了。这些与死者颌骨上的残根完全吻合。查普曼出示了我们根据这个颌骨制造的石膏模型。这些与牙托完全吻合。 查普曼回到曼顿家,指控曼顿犯凶杀罪。曼顿整个人马上嗽瘫下来,供认说:“对不起,关于我的老婆,我说了谎话……我杀死了她,但那是因为我发了脾气,我并不想杀死她。” 他说11月18日,他们一起在家吃午饭。孩子们都上学去了。约有一杯茶功夫,他们在炉边吵起来。最后雷内跳起来,并将她的茶泼在他的脸上。“我要泼瞎你的眼。”她叫道,这是她最后的话。 “我怒极了,拿起桌子下我脚边一个很重的板凳,几次猛击她的头、脸。她向后倒下去,先碰到墙,然后撞在地板上。当我清醒过来恢复理智时,我知道闯祸了。” 要是他说他只打了她一次,我们或许会相信他。但是审判他时,我举出的证据证明事实比他那个突然发脾气将她打死的故事复杂得多。 “你听见辛普逊大夫今天列举的证据吗?”皇家高级律师理查德·奥修利文在盘诘时问道。 “是的,听到了。” “你听见他告诉陪审团,死者颈部有手的压痕,一只手重复的压痕吗?” “我记得曾经用右手掐她的脖子,把她按在墙上。我将她从我身边推开,她靠墙站着。” “这样,那个压痕说明手用的力气非常大吧?”律师毫不放松地追问。 “我可能抓了她两次,两次都是我发脾气时抓的。” “在你对警察的供词中,关于那一点你并没有说什么?” “没有,先生。” 这一段谈话完全排除了宣判误杀的可能性。 审判时,曼顿说他认为打了两次,“头的每一侧打一次。”但不敢十分肯定。他当时认为雷内死了,就剥掉她的衣服把她捆起来,因为“她既不会动,又不会回答,也不晓得什么事情。 他镇定地处理了尸体,取下戒指,将她装进麻袋。“然后,我将她放到地窖里。在孩子们放学回来喝茶之前我洗掉血迹。将血污的衣物藏在火炉旁的角落里。”他告诉孩子们,他们的妈妈去格林登了,便给孩子们喝茶。他的大女儿出去探望一个朋友。他给其余三个孩子钱,让他们去看电影。那时天已黑了。“我将我老婆从地窖里背出来,牵出我的自行车,将她横放在车把手上,骑车下奥斯帮路,将地放在河堤边,让她滚下河去。然后我骑车回家给孩子们准备好晚饭。他们没有怀疑什么。这辆自行车在城镇骑过时,琉顿市繁忙的街道上没有一个人注意它。 第二天早晨,他将血衣以及在一杯水中发现的他老婆的牙托一起放在火炉里烧毁。当警察搜查屋子时,发现现场有血痕,属O型。他们还发现家里的信纸和信封都与写给雷内·曼顿母亲的四封信所用的纸相问。经过彻底搜查以后,伦敦警察厅指纹“专家”、警察长切里尔在一个空的醋罐子边上找到一个指纹——已经三个月长时间了——证明与死者左手拇指指纹一致。这就解决了死者的个人识别。 那个很重的橡木板凳再也不见了。曼顿发现它已在打击他老婆的头后裂开了。他叫他的儿子劈掉来作柴火。最不聪明的是他决定销毁她的大衣,他觉得在天气寒冷的中冬时节,她不穿大衣,让它留在家里显得有点古怪。因为她流血时没有穿它,他觉得没有必要烧掉它,仅仅是将它割成碎块放进垃圾箱里。要是将它拄在衣柜里,几乎可以肯定他会逃脱凶杀罪。 雷内·曼顿曾将在她姐夫的葬礼时穿过的大衣染过。染色工的标签差不多使她的丈夫完蛋。他被宣布犯凶杀罪,判处死刑。后来因为一份仁慈的请求书收集了三万人签名,他的死刑缓期执行。他本来有病,三年后死在监狱里。 (伍新尧 祝家镇) 9.战争结束:格利伯尔和海斯 伦敦东部贫民区中心唐人街西印度码头路一带酒店林立。但对海员来说最熟悉的莫过“查理·布朗酒店”,这家酒店没有什么特别可以自夸之处,因为查理·布朗本人早在三十年代就死去了。这家酒店的真正名字是平凡的“铁路酒家”;但当你在新加坡或悉尼问下次你们在伦敦停泊时到哪里再会面时,回答无疑是“查理·布朗酒店,怎么样?” 1944年4月四艘美国驱逐舰在泰晤士河停泊时,一大批美国海军人员在黄昏时上岸到“查理的大陆酒吧间”喝酒和跳舞。这个地方早已被当地码头工人和商船海员占用了。晚上十点钟,掌柜的大声喊道:“先生们,时间到了,请便!”但乱哄哄地几乎没有人听见。酒吧女侍散布在各处,啤酒和烈性酒——战时经常都是短缺的——消耗殆尽,老板米切尔先生也己疲惫不堪。几分钟前爆发了一阵骚乱,一个爱尔兰人被飞来的酒杯击伤,警察将他送上救护车。 掌柜费了很大力气总算把人群赶到人行道上去了。他刚要闩上前门,一个可怕的碰撞把半扇门的镶板猛烈地推向里面,一只抓着一把乌木柄长刀的手盲目地猛戳过来。刚巧刺进29岁的吉尔培的胸部,深达5英寸。当时他正在帮忙把这群水手挡在门外。掌柜和他的老婆两人都看见,一个美国水手制服的袖套显现在镶板的裂隙中。吉尔培倒在地板上,警察医生萨默斯大夫到来时,他已经死了,刺穿了心脏。 事实的真相常常比警察和病理学家所推想的更使人惊奇,特别是在刺伤的案件。一个人背部受刺甚至可以是面对面吵架时造成,医学证据很少能够说明受害者当时是站着、坐着或是躺着。假如我们不知道查理·布朗酒店案件当时的情况,要花多少心思才能判断凶手是面对着受害者或是跪在或坐在受害者身体上面?谁会想到这种刺伤是通过坚实的门作盲目的打击造成的? 刑事调查局的警察来到时,这群水手早就烟消云散了。那天晚上,在伦敦上岸的有4000名美国水手,要在里面找出“一个美国水手”看来是没有指望的。但是警长乔治·哈塞里尔和分局侦察警长斯瓦里(后来成为伦敦侦探训练学校校长)决定搜出于这件可鄙罪行的家伙。他们着手彻底搜查“那天晚上上岸度假的每个人”。这两个官员都是意志坚决的人,他们当真要这样办,不管看来这是一个希望不大的工作。 24小时内,他们就抓住了凶手!对于美国海军人员,他们知道从四艘驱逐舰上岸的有几百个水手,同时也知道除了标有美国海军军阶的袖套之外,没有什么证据能辨认出凶手来。这样抓住凶手似乎是不可思议的。“伦敦警察厅在几个小时内就把凶犯抓到了吗?”肯定是干得很漂亮。那是怎样抓到的呢? 严格的常规调查和侥幸,这正是最成功的刑事侦查的两个普通要素。哈塞里尔和斯瓦里决定对四艘驱逐舰的全体人员进行彻底检查,方法是用常规的访问和提问。这要花一些时间,但最重要的是开端。因为差不多刚一开始,一个美国海军军土就求见伦敦警察厅官员。他知道刺人所使用的那把刀子,又不想将这个犯罪案子牵连到自己头上来。在发生刺杀人命案那个黄昏之前,他的一个好友向他借了一把刃长6英寸、乌木柄的刀子,带着上岸去了。 “他是谁?”哈塞里尔和斯瓦里都迫不及待。 “马修·史密斯,一个炮手。”这个军士说。 这就稳操胜券了。19岁的马修·史密斯,承认借了那把刀子,当天晚上到查理·布朗酒店饮酒。他说一个男人“通过那块打烂的隔板,挥舞着一根棍棒”向他冲来。他“就用刀子捅他”。这当然是一场恶斗,但史密斯没有理由使用刀子。 “如果我讲出真情,你就会把我当成凶手抓住不放。”他象预言家那样说。 几周以后在摄政大街二楼办公室审判马修·史密斯案件,我出庭作证。 为什么不在伦敦中央刑事法院呢?它在战争期间是非常“清闲”的。但这是控告美国服役人员案件,审判应由军事法庭执行。门口由海军卫队把守,他们穿着相当邋遢的制服。“法官”是代理军法官美国海军的上尉军官珀金斯,八名随从的海军官员排列于两侧。一名上尉指挥官当律师,为被告辩护,另一名军官以“朋友”的身分出观。 “传辛普逊。传……”我正在拥挤的候审走廊里闲着。 “请坐,大夫。你的鉴定呢,大夫,是这个吧,不是吗?” 我的鉴定是吉尔培死于单一刺创,深5英寸,位于左前胸,伤口从第一与第二肋骨之间刺入,穿过左上肺叶,引起大量内出血。胸腔积血大约1500毫升。血液还流入肺内再经气管到达口鼻。不幸的查理斯·吉尔培很快就死了。他是29岁的卡车司机,第一次到查理·布朗酒店。 我在尸体解剖报告中说凶器有一个很锐利的刀尖和很锋利的刀刃,宽度很可能不超过一英寸,当时没有将所有刀刃都插进去,留有一点余地。几天后给我送来的刀子,有刀鞘,平均宽度为7/8英寸,长6英寸。我认为那一戳是致命的,刺时是举臂一戳。在军事法庭上,我拿出这把刀子作证,而辩护的美国官员则恳切地提出凶手也是“受害者”的辩护。 被告被裁决有罪,处以死刑。但由于他还年青,缓期执行,在新新监狱执行长期徒刑。 这是我第一次体会到美国法庭的程序。战后我看见了大量的真实事情。当时,我和纽约的同事米尔顿·赫尔彭教授一起访问了纽约、芝加哥、波士顿和新奥尔良州的法庭。尽管哈佛大学法医学教研室发出很吸引人的邀请,要我在那所大学里担任我在伦敦担任的职位,但我仍然决定留在英国。那时我没有——现在也不能——考虑同意在美国法庭工作,因为在那里要站得住脚,首先的一条全靠这个人的资格;第二条是这个人在这一特殊领域里的能力:这个人有没有20年时间处于上层地位,是否为律师们所熟悉;第三条,这个人有没有被“雇用”去作证;最后一条无礼的就是他已收取多少酬金,然后他才能根据事实和分析意见出庭作证。 1944年8月15日,在贝德福郡接近肯普斯顿铁路线边有一个道碴洞的小灌木丛中发现一具尸体,面部已被打得不成形,衣服破裂;尸体旁边还有拖拉的血迹,表明尸体是从灌木林后面拖来这儿藏匿的。这是个青年男人,爬满了蛆虫。根据腐败的状态,当地的条件,暴露的情况和最近的天气,我估计死亡发生在10至14天前。 他是谁呢?要不是凶手自己帮忙,这将是很难回答的问题。后来凶手告诉侦察总警长彼得·贝邦里奇,当受害者从上衣里掉落出来一张照片时,他“立即撕毁它,并把它丢回到鲍勃所躺的灌木林附近的草丛里。”事实上,这些照片的碎片离尸体只有20英尺远。 贝弗里奇,全凭他坚强的意志后来提升为伦敦警察厅战时“五巨头”之一。他是不会忽视这个天赐良机的。这是一个姑娘的照片。一位女警官说在当地舞厅里见过她。他们到那个舞厅去,找到她并给她看死者的衣服。“这些衣服是我表兄鲍勃·史密斯的。”她说他和她一家住在一起,但自从8月6日即上两个星期天以后,他就一直没有回过家。她以为他收割去了。警察后来知道他是一个逃兵。这个姑娘说鲍勃一直有当地一个名叫格里布尔的木柴商人那里工作。贝弗里奇到她家时,她父亲也证实了这点。 探长切里尔继续调查,从鲍勃的一些私人物品中提取了指纹。这些和从死者手指取得的指纹相符。 这姑娘说她的表兄与格里布尔的儿子肯尼思很要好,后者16岁。贝弗里奇和他谈了一次。这个青年说他最后看见鲍勃·史密斯的时间是在8月6日,星期天,大概在中午时分。他回答问题时说他从未和鲍勃一起去过肯普斯顿道碴洞。但是当地另一个小伙子告诉警察说,他听见鲍勃和肯尼思约定那个星期天下午3点钟在道碴洞相会。这个小伙子还说在鲍勃的工钱问题上这两个人之间有些矛盾。再一次访问时,肯尼思承认曾有过这样的约定,但又说他在道碴洞顶上等到2点45分时没有见到鲍勃,就离开了。后来警察发现有人在下午3点30分看见鲍勃的自行车停放在道碴洞口对面,以后再没骑走。给肯尼思看时,他说他不知道这是鲍勃的。 得到验尸官的同意后,我将尸体搬回益氏医院,给学生示教。还告诉贝弗里奇关于凶器推断的一些资料,当时凶器还没有找到。我认为这是我们熟知的一件很重的钝器。由于没有在同一个地方重复两次打击,因此它不一定染有很多血迹,但很可能上面会附有鲍勃的一些眉毛之类的毛发。贝弗里奇随即命令重新在道碴洞搜查。几天以后他给我带来一根很重的锯下的树干。当我用放大镜检查时就发现一根7英寸长的头发被血液粘在上面,嵌进木头里,还有六根眉毛证实与鲍勃的完全一致。 是凶杀还是误杀?我告诉警察,死者至少被打了四次,而第三次是致命的一击。第四次是在鲍勃已经躺在地上失去抵抗能力时打的。 前三次是从前面打来:一次打在左眼部,撞裂了眼眉,使眼眶塌陷;第二次更重一些,打在嘴巴上,两片嘴唇被撕裂,敲掉了前面的八个上牙;第三次是致命的一击,打在颌部,使颌骨粉碎;第四次非常猛烈,撞裂了右眼眉,撞碎了眼眶和颧骨;打击点对侧的头部有一处对冲性压迫骨折,可能是由于后头部压在地上造成的。我无法判断脑的损伤程度,因为蛆虫把脑髓吃干净了。我认为第四次打击不能不负谋杀罪,因为那时受害者已是无能为力地躺在地上了。 第三次访问时,肯尼思说他不在犯罪现场,而是去见一个姑娘。但警察去询问那个姑娘时,她说那个时候她没有和他在一起。然而警察还没有找到肯尼思直接与犯罪有关的证据。对他的衣服作过彻底的检查,一滴血迹也没有找到。贝弗里命令暗中监视他。很快就听见他在随便谈论凶杀案,却没有提到他自己。贝弗里奇等了一个多月,在9月20日再次访问肯尼思,这一次肯尼思的父亲在场。肯尼思垮下来了,“8月的那个星期天下午3点钟,我的确会见了鲍勃·史密斯,我们在道碴洞里打过架,他拿一根树干过来打我,我就夺过来打他。” 当贝弗里奇的警官把这些记录下来时,他正式警告这个青年,不要信口开河。 “我们吵起架来……鲍勃脱下他的上衣,向我走来。我们打了起来,鲍勃倒在一根树干下,后来他拣起这很树干,向我掷来。我躲开它,然后把它拣起来,等鲍勃向我走过来时就用它打他,首先打在他脸的侧面(这可能就是打在左眼的那一下)。”“他打我的肚子,我就再用树干打他的头。”(可能是我讲的第二次打击,横打在嘴巴上,但更可能与第一次分不开来)“他在流血,但却继续和我对打,因此我就用这根树干再打他的头两次。”(很可能是打在嘴上和打在颌骨的两次)。“然后他倒了下来”(由于打在颌骨上这一次打昏了)。“他躺在地上时,我又用那根树干打他的头两次”(几乎可以肯定这两次打在同一处)。“我知道将他打得不省人事了。然后我就将这根树干丢在远远的灌木丛中,因为树干上粘着血。然后我抓着鲍勃的双脚,将他拖入丛林中。”肯尼思说他曾“设法使他恢复知觉”,但是没有成功。肯尼思与他一起逗留了“大约10分钟”之后就用一些草和树枝将那个洞盖住。 尽管肯尼思用杀人凶器打击赤手空拳的对手而且用了远远超过自卫所需的力气,这种案件常会被当作格斗处理——没有充足的证据指控谋杀,——但有两点值得提出。首先,肯尼思在鲍勃已被打昏的时候,还打了两次,这一点常被陪审团看成是有蓄意谋杀的企图。其次,他把受了重伤、头部伤口流血不止、不省人事的鲍勃丢下不管,自己回家去了。虽然由于脑子已经腐败,我不能说鲍勃隔了多久才死,但可能还能存活几个小时。肯尼思并没有请别人帮助或作出任何努力来让鲍勃得到救活的机会。肯尼思没有声张。 这个证据对于“仅仅是格斗”或者“我不知道他被打得这么重”的辩护是不利的。他遭受这么严重的损伤,就是普通人都会考虑:“哎唷!天啊!我是怎么搞的?他现在不省人事,我必须救他。”而这个人却无动于衷,分明是要让受害者死去。毫无疑问,如果你发现自己抓着一个酒瓶站在你的岳母身旁,她躺在你脚边流血,不管发生了什么事,至少你必须去请人帮助。不论你是否记起要讲真话,或想隐瞒打她的事实,或者咬定她是从楼上掉下来,这些东西都远没有比立即去请人帮助那样重要。否则你肯定会有一些与此有关的难以对付的问题。你为什么不这么做?对任何人都很清楚,她受到这样严重的损伤,不进行急救是一定会死的;你是走开让她死去,是吗?至少求救会将罪行减轻为误杀,虽然一开头的指控往往是谋杀。 正象突然狂怒下殴打的结果一样,他干的后果事先做梦也想不到。他被指控犯谋杀罪而站在被告席上。审判官罗蒂斯里先生解释蓄意谋杀与减为误杀罪之间的差别。陪审团判决肯尼思误杀罪。由于他还年青,他被从轻判处监禁二年。 在这一案件中,由于处理毛发时某些粗心大意,差一点破坏了我的科学证据。这些毛发很松散的附着在我们在法庭里出示的那根树干上。那时是伦敦警察厅(刑事部)的助理长官,诺尔曼·肯迪尔伯爵一天早晨派人去叫我,说关于这一点他想要有书面形式的“严肃的批评”。这是在“新伦敦警察厅实验室”的早期,他感到对他的官员们在这类案件中所做的艰巨工作应给予更加积极支持。它真的起作用了。以后在我检查过的需要警察实验室帮助解决的成千上万的犯罪案件中再也不用我批评了。现在首都和地方内政部科学实验室在技术和可靠性方面在全世界都具有一定的声望。 1944年11月9日萨福尔克警察局打了一个紧急电话到伦敦警察厅求援。当天早晨一个年青的空军妇女辅助队队员被发现面朝下死在贝克里斯附近的一条沟里,衣服凌乱。显然她是被人谋杀的。这个地区有成千上万的美军和意大利战俘以及英国军队。当初很希望得到伦敦警察厅的帮助。曾和我一起处理萨里郡的“帐篷凶杀案”的警长特德·格林诺被派来处理这个案件。他请我对医学和科学问题上给予帮助。在四十年代,法医病理学仍然经常处理毛发、纤维、灰尘、血液和现在由地区警察实验室处理的其他事情。 当格林诺把我从公寓里接走时,天正下着小雪。去贝克里斯时一路上都下雪,在半夜前不久我们到达目的地。尸体上盖着一张油布,周围地上积满了雪。这个姑娘俯卧,躯干和两腿伸直,两上肢也差不多是笔直的放在躯干两侧。穿着整套制服,包括大衣、军衣。衬衫、汗衫都被卷到肩胛部。她的西装裤、扎口短衬裤连同吊带、月经带都被扯了下来。 在现场作了初步检查以后,将尸体搬到贝克里斯医院。在那里我和我的老朋友埃里克·比德尔(他是该郡的病理学家)一起于凌晨2时进行尸体解剖。格林诺继续到意大利战俘营向200个左右的人作调查。 这个姑娘被人用极大的暴力进行强奸,阴道入口撕裂,二侧壁挫伤。处女膜有一处撕裂、阴部满是血污。她的腹部受到严重损伤,肝脏破裂,引起腹腔内大出血。右肩胛骨下有深部出血,脊柱前面的出血更重。 面部见下唇撕裂,鼻子擦破,下巴表皮剥脱,颈部和右侧乳房表皮剥脱更为广泛。右颈部、右颊、右耳和左侧颈部有多数细线状抓痕。右手背侧有擦伤和挫伤。 她的长统丝袜没有撕破,也无血污,这就意昧着在被强奸之后她既没有站起来,也没有跪过。因此可以说她躺下后就再也起不来了。我认为最先可能伤在右侧面部和右手,很可能被荆棘擦过而形成的,这些荆棘长在沟边。没有搏斗征象。这个姑娘很可能是被绊倒的,倒向右侧,再打滚翻或被翻转过来使脸朝上。然后凶手用力按住她的脸,以致牙齿撞裂了嘴唇,最后凶狠地跪在她身上,压住右肩,撕掉她的衣服,强奸她。 这些损伤没有一个是致命伤。在脸、头皮、颈和肺都有界线分明的窒息性点状出血。她是被人将脸压在泥巴中闷死的。 我们从她的指甲下取了一些指甲垢,没有什么发现。在尸体各处寻找他人的头发或衣服纤维也没有成功。凶手似乎没有留下什么痕迹。但可以肯定,他一定会带走一些东西。凶手从残酷搏斗的沟里出来不可能不带有痕迹——例如泥巴、头发、衣服纤维,尤其是血液。这个姑娘的阴部血污得这样厉害,就使与之接触的任何人都必然受到污染。 我推算死亡时间大约在解剖前24至36小时。不能再把这个时间范围缩小了,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暴露的环境早已使尸体的温度降低到和外界一样。没有人听到尖叫,也没有人看见什么。能肯定的只是这个被杀的姑娘叫威妮弗雷德·埃文思,于午夜零时五分,从她的营房出来,准备到通信室值夜班。以后看见她活着的唯一的人就是杀死她的凶手。 她参加了美国兵营的一次舞会,后来和一个朋友玛格丽特·琼斯下士一起回营房。那晚很黑。“要我送你到办公室吗?”琼斯提议。“不必啦,谢谢!”很可能这就是她活着时的最后一句话。 然后琼斯下士进入妇女盥洗盟间开了灯。有一个穿着皇家空军制服的男人在里头。当格林诺誓长问她时,她回忆当时的对话很清楚: “你在这里干什么7” “我迷路了。这是一号基地吗?” “不,这是妇女辅助空军基地。出去!” “你能给我带路吗?我喝了酒,看不见路。”他蹒跚地站起来,又倒在门边。 她带他出去,并指路给他。 “我能谢谢你吗?”他开始向她走过来。 “不,走你的路!” 这就是威妮弗雷德·埃文思换上西装裤后上夜班要走的路。一号基地离这里不够一英里远。 格林诺将调查集中在一号基地。很快他就听说有人看见一个空军士兵在凌晨1点多钟摄手摄脚地在黑暗中上床。早上5点30分他就起床,将他的军衣擦干净并且熨平,还刮掉鞋上的泥巴。这时间做这种不寻常的活动足以引起注意。 他原是伦敦体育运动俱乐部的阿瑟·海斯,37岁,已婚,有一个小家庭。他立即被安排到辨认行列中去。他不知道琼斯下士正在辨认着这个行列的人员。 “就是他!”她毫不犹豫地说。 当格林诺询问海斯时,他承认在妇女辅助空军队盥洗间和琼斯下土偶然碰见过。但没有承认别的事情,并说他那天晚上上床睡觉的时间不到12点半。一个象他那样喝醉酒的人,走一英里路是要花20分钟的时间。 格林诺注意到他手上有一些刮痕,可能被荆棘刮破的。他的鞋上仍有泥巴。格林诺将鞋子带来给我。我发现和泥巴混在的还有砖粉。在那条发生凶杀案的沟里也有碎砖和砖粉。 格林诺还将海斯的皇家空军军衣和长裤带给我。两件服装看起来好象新近用海绵揩拭过和刷过。长裤明显被熨过。尽管这样,两个袖口还是有泥斑,军衣和长裤上有许多淡红色和棕色斑痕,作人血的确诊试验结果阳性,不幸的是浸出液未能测知血型。 我在海斯的衣服上还发现10根头发,其中4根不可能是他自己的,而与被害人埃文思的头发相同。海斯的衣刷上有一根头发也是这样。我警告格林诺说这些科学证据还远远不能下结论,还警告他不要太依赖泥土和砖粉的证据。“这些证据太一般”。 但格林诺认为他掌握了事实,而且检察官也同意。海斯似乎有点诧异。 当格林诺逮捕海斯时,他眼看着地板坐了四、五分钟。然后他说:“我在想我能否看看你们把我和这个案子联系起来的证据。你不能告诉我吗?” “不,”格林诺说,“现在不能。” 在贝克里斯的单人牢房里,有人听见海斯在自言自语:“我不知道他们得到什么线索?他们肯定有了一些。”然后对一个守卫说:“警长从我的头上取走了6根头发。如果其中的任何一根在她的衣服上发现,我将如何证明不是他将它放在她的衣服上呢?”如果有什么证据指控他的话,“那就是警察捏造出来的。” 这个案子正好相反。根本就不是警察将海斯的毛发移放到被杀死的姑娘衣服上,而是格林诺去到芝喀什尔郡海斯的家里,从他老婆那里收集到的。经过检查我发现这些毛发与威妮弗雷德·埃文思尸体上取得的完全一致。当然,当无助于该案的处理而抛弃毛发证据时,检察长会根据通常的程序将理由告知被告。 在审判之前,海斯的指挥官收到一封匿名信:“能否请你将这封信交给飞行员的律师吗?该飞行员是被错误地指控谋杀了威妮弗雷德·埃文思。我要说是我杀死那个姑娘。我和她约定半夜在那条路——即你们发现她的尸体的那条路—一下会面。我到时还不见她。等了一段时间,我决定到空军妇女辅助队基地去。在我刚到时,我就听见有声音。我紧靠篱巴站着。听到有脚步声,是个飞行员。我想他没有看见我。然后又看见我认识的威妮弗雷德·埃文思。她说我不应该到这里来找她。一个妇女辅助空军队员朋友曾提议和她一起走,因为走在前面的飞行员酒醉迷路……” 写这封信的人为什么会知道海斯酒醉迷路呢?只有两个人知道这一点:玛格丽特·琼斯下士和伦敦体育运动俱乐部的阿瑟·海斯——在监狱中等候受审的人。 这封信是用黑体大写字母写的。警长切里尔没有发现上面有指纹,但他报告说,字迹和从海斯衣物的一个修补标签上的字迹“相符”。尽管发出这封信时海斯已在诺利芝城监狱,但并没有妨碍它作为指控海斯的另一个证据的价值。这个证据是可以接受的而且是有力的。 1945年1月举行的审判,对我来说是一个很糟糕的日子。曾经在盖氏医院工作的我的老朋友埃利克·比德尔在审判刚开始时因一次交通事故丧命。我在等待出庭作证时,法庭宣读了他的死亡证明书。我发觉要使我冷静地专心作证是非常困难的。 这场审判对于海斯来说,无疑更糟糕,他被处绞刑。 在我们到贝克莱斯后一个月左右,从一辆路过的车上抛出—个垂死的人,差不多掷到我们头上。他是被车撞倒后给卡车拖走的,后来才知道汽车是笔直地朝他开去,作为谋杀的手段。 受害者是一个退休的海军船长,56岁,名叫拉尔夫·贝尼。当时他正在为自己的事情走过伦敦商业区。突然有个青年从一部汽车里跳出来,用一把斧头砸烂一间珠宝商店的窗户,抢走了一盘戒指和珍珠项圈后,又跳进车里,立即开车走了。这时是午餐时分,街道上很热闹。有几个大胆的人试图拦住车子,但驾车者加大油门行驶,他们只好跑开。贝尼船长是很勇敢的,但也几乎是愚笨的。他跳到路中间,伸开双臂,想阻住汽车,但驾车者笔直地向他开来。贝尼被撞倒,车轮子从他的胸部碾过去,使他躺在路上动弹不得。人们还来不及去救他,驾车者因为看见前面的路不通,就往后倒开,快速倒开几米远,再一次从贝尼船长身上碾过去。当调转车头往前开时,车子钩住了贝尼的衣服而被拖走了。 另一部汽车沿着朗伯大街追过去,追到伦敦大桥。“救命啦!救命啦!”被拖着不断碰撞地面的船长大声呼叫。过了大桥,拐了个弯来到图里大街靠近火车终点站。经过这样可怕地被拖了一英里多路后,贝尼船长被抛到路边石栏上。几分钟后他被送到盖氏医院,几小时内,他就死了。车轮碾过时,使他的肋骨骨折,双肺被挤压并被折断的肋骨刺穿。由于拖拉和撞击地面,周身都有伤。 汽车开跑了,后来被抛弃在爱尔兰政厅附近。伦敦商业区警察很快就追查到驾车者和打碎橱窗的抢劫犯。两个人都是伦敦南区被称为“象孩子”罪犯集团的成员。驾车人罗纳德·赫德利26岁,被判为杀死只尼船长的凶手,处以绞刑。他的同伙汤玛斯·詹金斯判处监禁8年。 汤玛斯的弟弟查理斯·詹金斯两年后参加了抢劫夏洛特大街一间珠宝商店的行动。当他和两个同伙正在逃跑时,一个骑摩托车的具有贝尼船长那种公共道德的人,阿历克·安弟奎斯试图拦住他们。尽管他费尽力气还是被他们开枪打死。致命的一枪是由克里斯托弗·杰拉史蒂开的。但查理斯·詹金斯也握住一支上了子弹的枪,两人都被判处绞刑。以后,人们就制造了一枚贝尼奖章,专门奖给勇敢的人,以此来纪念那位勇猛无畏的海军英雄。 在这摩托车凶杀案后几个月,我受理了一件奇怪的自行车“强奸”案。 一天黄昏,我被叫去检查一具女尸,死者年龄约55岁,被发现死在赫弗特夏边界上一条乡村沟渠里。她穿的大衣和女上衣卷到腰背部,扎口短裤拉了下来,但没有拉脱。她的阴户撕裂,两侧都有挫伤。面部受到严重的挤压伤。 警察一发现这具尸体,就考虑这是强奸杀人案。但综合看来并不是真正的强奸案。衣服没有撕破,没有搏斗征象,没有性交证据,没有勒扼或其他伤痕。生殖器的挤压伤是那么严重,我认为是比男性生殖器重得多的东西插入明户造成的。但是为什么她的大衣和上衣会被推向上,衬裤却被放下来呢?这个问题不难回答。她是在酒店参加了一个集会后回家,谅必是在漆黑的路上蹲下来解小便。 我估计她大约死了20小时,也即前天晚上11点半钟。在死前不久喝了啤酒。路很荒凉,天是那么漆黑。当她蹲下来——或者我认为更可能是解完小便准备起身时——一辆自行车朝她冲过来,前轮插进了她的阴户,手把或车灯撞到她的脸。她的脑部受了挫伤,这证明使脸部损伤的暴力必定很大,而且可能将她撞昏。后头部较小的损伤可因撞到时仰面朝天倒下去所致。血液流进喉头。她被拖到草地边后逐渐衰竭死亡。 刑事侦案局的调查证实了这一推论。查到了骑自行车者,是一个16岁的青年。这个悲剧发生后他惊慌失措地离开这个妇女。她不是死于头部损伤,而因吸进血液室息致死。 战争时期,我受理的最后一个案例是在扑茨茅斯港造船厂海潮中发观的无名男尸。死后在水中浸泡已有6至8周。显然他是溺死的。但双手却被绳子捆绑在身旁。“我们认为像是被杀的。”刑事侦察局的警察相当响亮地说,好象他们所说的是十分明显的事一样。 “照我看来不是。”我说我没有看见外表有损伤,也无绳子缠住脖子或扼勒痕。 “但是,他被捆成像是准备要烤的鸡一样。”负责该案的探长说。 我从绳子松开端逐渐追朔到起始端,一个绳套缠着两腿。每个绳结都向上拉紧。“我认为是他自己的手和牙齿打的结。”我说。用手电筒照亮死者的口腔,看见牙齿缝中卡着一小股绳子。 警察调查证实这是自杀。这个男人是个游泳能手,他想保证自杀成功,就这样做了。 (伍新尧 郭景元) 10.钻石织纹的鞭子 战争结束时,我原来的秘书,快乐年青的金发女郎莫利·李费伯里离开我,结婚了。她的继任者是25岁的珍妮·邓恩。她有吸引人的黄铜色头发,富于同情心,深爱我的事业。在我们结婚之前,她为我工作了10年。我的前妻一年前死于多发性硬化症,在我们结婚的那天,珍妮动人地微笑着讲,“最初的十年是最坏的。”而这是真的。她成了我配合得异常好的伙伴。我们两人以后共同工作了20年,直到她后来在50多岁时因患癌症而不幸早死。 由于这两位姑娘,使我工作有了一个特点,我从来没有为哪个案件的准备和出庭感到焦虑。我知道:我的“现场记录”,到达和离开现场的时间,伦敦警察所的医生、警察官员和科学实验室人员的名单,我作报告的确切措辞、绘图、照相、标本——在我步入法庭时所需要的一切都会准备得井井有条。在那些年代,她们俩虽然年轻,但都十分关注我不被律师所驳倒。在那么不寻常的时间,在极端不方便的工作条件(常常在很脏或使人感到厌恶的地方)下同我一起工作。有一次,我们处理一件凶杀案,珍妮还同我在一个男公厕里呆了一个多小时。我所得到的一切荣誉大半要归功于她们记笔记、做记录时的刻苦认真和她们对细节问题毫不动摇的注意力。 她们还给我巨大的帮助,就象“缓冲”接头一样。在我还年青的时候,在态度生硬方面是典型的英国派。她们却能使最倔强的来访者在几分钟内丢掉架子,用十分安详的魅力使他们感到心情舒畅,而我只要在她们为我创造的光辉中坐享其成就行了。 如果说我看过凶手在他的“杰作”上签名的话,那就是钻石织纹的马鞭在玛格丽·加德纳身上造成的印痕。在她的乳房、躯干、背部有17处鞭打印痕,界限都很清楚,可以按数学的精确度测量出来。“要是你找到了那条鞭子,你就找到了凶手。”我告诉警察。 经过三个星期艰苦的工作以后,他们终于找到了凶手和鞭子。 这个凶手取了一个贵族头衔的名字:内维尔·乔治·克利夫里·希思,但有时更喜欢用诸如达德利勋爵或阿姆斯特朗陆军中校那样的别名。他的经历虽然短暂,但却富有冒险性。他有1937年20岁时参加英国皇家空军,很快他就开了小差,因而以擅离职守的理由被开除。在三个月内,他因装扮“达德利勋爵”的诈骗以及他供认的其它八件诈骗案而被捕。六个月后因破屋抢劫、伪造罪和他自己承认的10件其他欺诈行为被送到青少年犯感化院。但他有他的一套办法。战争爆发时他参加了皇家陆军后勤部队,被认为是军官的好人材而取得军官资格。后来驻扎中东,在那里干了不到一年又因欺诈、使用空头支票而被撤职。经由好望角遣送回国,途经南非德班港,他摆脱了警卫,溜到约翰内斯堡。在那里参加了南非空军部队,升为机长,结了婚并生了一个儿子。 战争结束时,他的老婆因遗弃而和他离了婚。他因佩戴非授给他的勋章和其他犯法行为被送交军事法庭,并被开除军籍。1946年2月他回到英国,几星期内,他又扮成达德利勋爵或阿姆斯特朗中校,佩着他没有资格佩带的勋章。这一切都预示着他很糟糕的将来。事实上他还活不了六个月时间。 6月16日,星期天,希思在彭布里吉旅馆租了一间双铺房间。他在住宿登记簿签上真名,但在真名前加上中校的假衔头,填了一个罗姆尼的住址,并说跟他一起来的姑娘是他的妻子。事实上她也希望是他的妻子,虽然她只是在前一晚的舞会上才见到他。他向她求婚,她接受了,并同意提前干结婚后的事。这里不写她的名字,因为她很可能还活着,也许有了幸福的婚姻,将她的名字发表出来就显得有点冷酷无情了。她幸而只同希思平安地过了一晚,第二天就回她父母家里。希思一个人留在旅馆里。 到下一个星期四,希思又结识了一个叫玛格丽·加德纳的女人,她比希思大几岁,已婚,颇有诱惑力,私生活乱七八糟。他们一起到肯辛顿的巴拿马俱乐部跳舞、喝酒。一个出租汽车司机后来证实,他们在午夜后才回到旅馆。他们的房间直到第二天下午2点钟仍然关着,女招待员敲门也不应。这时女副经理开门进去,房里相当黑,她摸索着过去拉窗帘。一张床空着,但近门那张床的被子下隐约可以见到一个人形。她掀开被子,一看使她全身毛骨悚然:只见一具裸体女尸被绑着双脚,双手反绑在背后。 当时我正在伦敦的警察学院讲课,一个电报要求我去现场。下午6点半钟,我和珍妮两个都己在彭布里吉旅馆4号房里。 除了17条鞭痕以外,其他的损伤也是骇人听闻的。两个乳头和部分乳房组织被残忍地咬掉,阴道有7寸长的撕裂伤。 “是用钝器捅的。”我告诉侦察总警长巴雷特。 他指着火炉上的一根短火钳说:“象不象这个,大夫?” “很象那个。”这种损伤肯定不是粗暴的性交造成的。 从这么大量出血看来,显然是她的心脏还在跳动时遭受这样残忍粗暴的刺戳。而且这还不是死亡的原因。她的脸发紫,表明死于窒息。将尸体搬到停尸室进行解剖,发现心脏和肺都有典型窒息征象。由于没有扼勒征象,显然她是被闷死的。检查时她的身体仍然温暖,阴道温度为华氏84度,室温为华氏63度。考虑到窒息死时,体温通常升高,我估计她死在半夜或当天凌晨。警察后来了解到他们两个是在半夜12点15分回到旅馆的,有人在1点30分左右听见砰的一声门响,很可能希思那时离开。在其间没有听到别的响声。 为什么没有响声呢?希思干了那么多暴行(很可能开始是用鞭抽打)而她一点也不叫嚷呢? 后来,这个问题由希思作了部分回答。他说他塞住了她的嘴,并且找到了一条沾有口水的领巾和那条鞭子。他还把她的手脚捆绑起来。我注意到她的手腕有轻微的红晕,她手臂的姿势表明曾被反绑过。为什么没有抵抗?是不是她自愿给他捆起来的? 很可能是她同意的。后来搞清楚玛格丽·加德纳是一个受虐狂者。她喜欢被人捆绑和鞭打。她到希思的房子里要求给予使她愉快的鞭挞。因而当她赤身裸体地给他打时,他就重重地鞭挞。但她谅必知道那样做的危险。事实上,按照替希思辩护的皇家律师顾问卡斯威尔的说法,使人感到惊奇的是她倒不在乎。几年以后,卡斯威尔写道:“几乎可以肯定,在死前一个月,她就和希思一起在另一家旅馆卧室里,只是旅馆里的一个侦探及时的干预才使她免遭杀害。她被翻来复去地鞭挞,而希思则象恶魔那样站在她身上。” 希思在彭布里吉旅馆留下了他的指纹以及他的名字之后就去瓦辛找曾被他“堂而皇之”奸污过的姑娘。他答应她结婚。她给父母介绍她的“末婚夫”,她的父母也象她一样,被“陆军中校”这个头衔迷住了。直到报纸上揭露他的罪行而刊登他的名字时才觉醒。希思潜逃去布恩莫斯,在托拉德·罗亚尔旅馆登记簿上使用了响亮的名字“空军上校鲁珀特·布鲁克”!几天以后他开车子兜风,使出全身解数,用他那不可否认的魅力向一个受人尊敬的,名叫多琳·马歇尔的姑娘献殷勤,这个姑娘当时住在诺福尔克旅馆。他带她去他的旅馆吃午饭,然后又吃晚饭,坐在一起聊天直到半夜。他想送她回诺福尔克,她反对,并叫了一辆出租汽车。希思却说服她,让他去回掉汽车。他俩一起步行。“我会在半小时内回来,”他告诉值班门房。“不,15分钟内。”她纠正他说。他们两个都错了。门房没有看见希思进来,早上4点钟去看他的房间时,却见希思睡在他的床上。第二天,他告诉门房他是从梯子爬窗进来的,一个小小的玩笑。然后他就出去当掉多琳的戒指和手表。 警察得到通知,多琳·马歇尔失踪了。诺福克尔旅馆经理知道多琳失踪那天黄昏坐着出租汽车去托拉德·罗亚尔旅馆。她是不是在那里吃饭?托拉德·罗亚尔旅馆的经理认为她可能就是和空军上校鲁珀特·布鲁克一起来的那个姑娘。希思对这个看法一笑置之。但后来他又打电话给警察说他或许能帮助他们寻找。他们表示要派一个警察带着多琳的照片来希思住的旅馆。他说不必了,下午5点30分,他到车站去。结果他准时到达。 他认出多琳的照片,告诉警探索特说当时他和她已经步行回到诺福克尔旅馆的花园,然后他就去海边溜达。 索特密切的注视着这个自称为空军上校的家伙。他觉得他很象伦敦警察厅最近通缉的人。 “你不是叫希思吗?”索特打断了他的讲话。希思否认这一点,但听到这句问话后发抖得要命,以致他说他要回旅馆穿茄克衫。警察有礼貌地帮他取来,并当着他的面检查口袋,发现有一张铁路行李寄存处票据。这张票据使他们很快找到一个公文包,其中就有一条皮革织成的马鞭,有钻石型织纹。当这条鞭子给我检查时,发现这条鞭子的织纹与玛格丽·加德纳尸体的伤痕在细节上完全一致。但希思仍然否认他杀死玛格丽·加德纳。 后来由于一群苍蝇从杜鹃花灌木丛中飞出来,才在布伦克萨峡谷发观了多琳·马歇尔的赤裸的碎尸。她的衣服不脏也没有损坏,说明衣服是没有搏斗就脱了下来。但她的手有切创说明她为了自卫夺过凶手的刀。很可能第一次打击就损伤了她的头部,使她丧失抵抗能力。她的手腕和脚踝被绳子捆住,她的乳房被残暴地咬烂——一个乳头被咬断,还用刀子乱砍,肋骨变形,喉咙被割断。当凶手用一根粗棍子戳裂她的阴道时,她早已死于颈动脉大出血了。 在伦敦中央刑事法院一号法庭的被告席上,很少有人样子是漂亮而轻松的。但这个没有人性的希思却都具有。他举止文雅,精神饱满,相貌漂亮,体格健壮,这样的人不可避免会吸引许多女性。他是不是个能说会道的人,我无法判断,因为卡斯威尔不让他申辩。这个决定的一个结果是被告不能完全驳倒起诉的论据:希思在他杀死玛格丽·加德纳之前,从未表现出性异常。的确,他从未因性犯罪行为受到审判甚至控告。但当他还是一个小学生时他就攻击了一个女孩子,在南非时企图强奸一个青年妇女。在该谋杀案之前不过几个月他在斯特明旅馆将一个裸体姑娘的手反绑住,进行毒打而被人发现。他那虐待狂的淫欲已搞到不可收拾的地步了。这个姑娘如果呼叫“救命!”“杀人啦!”可能挽救她的生命,但是后者为了避免损害名声而不敢告发他。基于同样可以理解的原因,其他一些案件可能至今未被发现。 卡斯威尔不叫希思申辩是因为害怕希思会表现得很镇定、条理清楚、态度自然,以致陪审团决不会相信他是精神错乱的。唯一可以作为辩词的是精神错乱,根据麦克纳汀法则,这是一个很难确定的问题。主要的测验,任何陪审团都会知道,其衡量标准是由两个问题组成:被告知不知道他自己做的事情?如果他知道,他晓得这是错误的吗?而如果他仅仅是不能够抵挡那野兽般残忍的虐待、拷打或杀人的冲动的话,显然是不足以成立精神错乱的论据的。 被告辩护律师依赖一个专家证人的鉴定,这个证人是巴格·休伯特,一个非常老练的法医精神病学家。他说他认为希思知道他所干的事,但不知道那是错误的。在仅仅10分钟的一边倒的盘桔中,皇家法律顾问安东尼·霍克完全摧毁了休伯特的论据,并使得这个证人狼狈不堪。虽然当时我们都不知道,休伯特本人患有精神病,一个药物瘾者,不到一年就因服用过量药物而致死。但没有更能干、更合适的证人能挽救希思不被判罪,不处死刑,而他所犯的罪是很清楚地不能得到麦克纳汀法则的保护的。 希思走上绞刑架之前要求喝一杯成士忌,他很镇定。当给他威士忌时,他说:“我想我来得及再喝一杯”。 在希思以后,罗顿高地凶杀案似乎是一种较为温和的犯罪行为,但它也是粗暴的,冷酷无情的。 这是1946年10月最后一天发生的事情。按照我在当天黄昏尸体解剖的推算,作案时间大约是在早餐时候,上午7点到9点。当时发现有明显的窒息状态,我认为死亡时的体温可以升高4至6度。受害者被一条没有打结的绳子勒死——没有结扣痕迹,但至少被抽紧15至20秒钟,绳子套在脖子上异常高的位置。绞索显然是某种挺结实的棉布折叠而成的,脖子的前面压出很清楚的四条折摺的压痕。压痕一直延伸到脖子的两侧,右侧特别明显,但到背后消失,表明死者是被人从左后侧勒死。尽管作了非常仔细的表皮检查,我还是不能发现任何织纹或花纹,以便判断绳子结构或类型。 几乎没有别的损伤:左颊部的表皮擦伤、左眼睑肿胀,如此而已。没有性暴行的征象、脸部或别处没有致命的打击,没有迹象提示她被打过、跪过或被捆绑过。绞勒用的劲非常大,甲状软骨右角骨折,她没有作多少挣扎。一只鞋子遗失了,大衣和袜子撕破了。在撕烂的袜子下面腿部擦伤仍然清楚地保留着。 “我认为她不是在这里被杀的。”肯特郡刑事警察局长法兰克·斯密德说。当时我们站在“徒劳高地”边缘的一些灌木后面,A20号公路就在附近。 “衣服的撕破和皮肤的擦伤也许是有刺的铁丝造成的。”我同意这一看法。显然尸体被拖扯过或抛掷过。尸体本来是可以藏得更长时间不被发现的,但是因为遗失的那只鞋子被路过的卡车司机发现,这个司机还停下车来研究过。 肯特郡警察局长打电话给伦敦警察厅,于是派来了著名的罗伯特负责这个案子。在现场没有发现什么线索,没有办法作个人识别。他来找我,看看解剖后能否提点证实被害者身份的线索。 “这是个大约50岁的妇女,”我告诉他,“未曾结婚——不管什么形式,处女膜完整,劳动者的手,没有戴结婚戒指的印痕。”他将这些细节加在一般的描述里,准备给报纸刊登。“她被绞勒时很可能是坐着,”,我补充说,“她死了之后肯定还挺直地坐了一段时间。” 这从皮肤的尸斑可以看得很清楚。当循环停止时,流动的血液按照重力法则沉到可能到达的最低部位的血管里。红细胞首先沉下,该部位便呈现紫红色。这种现象称为尸斑。尸斑在死后1、2小时开始出现,5、6小时变得明显。以后由于血液凝固便将尸斑“固定”下来①(①尸斑的“固定”不是由于血液凝固,而是由于溶血后的血红蛋白渗透到血管外组织,使之着色。——译者)。因而尸斑就提供了关于尸体姿势的不容争辩的证据,尸体被搬动,也不能改变它的分布。这个案例就是这样。 “直挺挺地坐着?”罗伯特重复说,“也许是坐在汽车里吧?” “也许是坐在没有垫子的物体上。”我提示说。在血液的流动受到束紧的衣服的阻碍或身体重量压迫的部位,如肩胛、脊柱或臀部,尸斑就不能出现。这个案例的尸斑说明身体坐在相当硬的座位上,而不是躺在粗糙的地板上。 罗伯特告诉他的助手、侦探警官罗林斯,要组织对那天早上5点到8点经过A20号公路的所有卡车进行检查。命令从伦敦警察厅发出到达全国所有警察局。官员们调查了成千上万的汽车房、货运承包商、运货商行和卡车司机,检查了许多旅行登记簿,却毫无结果。 然而,死者的身份被认定了,她是达格玛·彼得斯小姐,47岁,独自生活在一间小平房里。她的尸体离这间房子约3英里远。她的母亲住在附近。她告诉警察,达格玛每周一次于早上5点起身,探望她在伦敦的嫂嫂。由于交通不便,她常常伸起拇指要求过往的汽车搭她,而货车司机也通常答应她的要求。她是个有点古怪的人,例如两天前她买了一件男装汗衫作头巾戴,因为秋天的早晨寒冷。发现尸体时汗衫不在,我认为颈部的勒沟与用汗衫作为绞勒工具是一致的。凶手杀人的动机仍然是个谜。显然她很穷,不致被人抢劫,但是她那黄色的网线拎包不见了,还丢了一个钱包、她的门匙和一个棕色公文包。她的母亲说,这些是她去伦敦时经常带着的,以便装点心面包和一点小礼物给她嫂子。 斯梅德警长组织了一次搜查失物的行动。复制钥匙和钱包的相片登在报上。罗伯特了解到那个拎包是由她的另一位嫂嫂用钩针织的,这个嫂嫂住在渥金。她以最快的速度织出了一个完全一样的复制品,它的照片也登在报纸上,标题是:“你看见过它吗?”于是马上就有了结果。 “是的,我看见过它。”15岁的彼得·纳什喝茶时跳起来说。他住在西马林他父亲的农场里,“这是我前天在湖里钓鱼时钓上来的。” 他的父亲带他到警察局,小孩带罗伯特到他钓到拎包的地点。 “它在什么地方,小鬼?”罗伯特问,“拎包在哪里2” “傻瓜!我将它给人了!” 他将这个拎包给了邻居的一个妇女,她又给了另一个邻居,这个邻居又将它给了第三个邻居。这些都是48小时内的事情!拎包被洗过,因此很难希望在它上面找到线索。但是,首都警察实验室主任霍尔登大夫,在拎包的纤维里发现三种不同类型的头发——两种是人的,一种是棕色和黑色的小狗毛。达格玛养过一只小狗,它的毛是棕色和黑色的。 遗憾的是,这并没有使警察更接近凶手。第二天在A20公路附近发现了死者遗物公文包,但也无助于破案,因为那里本来就是应该发现这些遗物的地方。罗伯特认为A20公路也应该是扔掉黄色网线袋的地方。为什么凶手要拿着这些东西横过田野,越过8英尺高的围墙把它丢到湖里去?为什么不象公文包一样将它掷在路边呢? 也许凶手是这样做的。罗伯特问湖水是从哪里来的?一个当地的女向导员告诉他,东马林老磨房的水流到湖里,部分是地下水,罗伯特作了试验,发现从路边桥丢进溪水的物体都会漂到湖里去。他折回磨房,这个地方己变为一间苹果酒厂。他虽然访问过10月31日在该地区的1300辆卡车,仍然一无所获。但罗伯特注意到倒在门边的一大堆砖块。酒厂的工头说这些砖是个转包商的,他不能确定交货的日期,但说是由剑桥的拖运商行承运来的。罗伯特和罗林斯去到剑桥。拖运商说,对的,他们是在10月31日将砖块由四吨阿尔宾牌卡车运去的。罗伯特问,为什么当警察登记10月31日使用A20号公路的卡车时不说呢?经理答道:“没有人来问我们。” 这是真的。这个拖运商行正好在剑桥市和郡警察管辖的边界上,每一边都以为另一边已经检查过他们的交货。 那辆卡车的司机已经离开商行了,但警察很快就找到了他。他说他叫西德尼·辛克莱。罗伯特觉得可疑,机智地逼得他走投无路,最后只得承认他的真实姓名是哈罗德·哈格。到伦敦警察厅刑事档案办公室一查,证明他曾16次被判罪,包括强奸一名妇女。再次审问时,他承认曾给达格玛搭车,当她坐在司机室时把她勒死。“我不是有意要杀她,谅必是我将头巾抽得太紧了。”他指给罗伯特看扔掉拎包和汗衫的地方。他说他的乘客在偷他上衣口袋里的钱包时被他捉住了,“对她大发其火”。罗伯特编了一个“网”,使哈格落网。他在旺兹沃斯监狱被处以绞刑。 (伍新尧 郭景元) 11.白垩坑谋杀案 在伦敦高等法院,我正在给一件民事诉讼出庭作证。 “这不是医生普遍同意的意见。”律师开始了他的质问。我也用同样的口气反驳: “我认为几乎没有什么问题医生会普遍同意的,但……” 法官打手势叫我停下来,我等着指责。但是这位老练的卡斯尔甩法官先生仅仅对我苦笑一下。 “大夫,”他充满感情地说,“这要你来告诉我吗!”后来我才知道,我是该案中第八个出庭的医生,而鉴定的意见涉及的面很广。 我们这里审判的诘询制度容易使鉴定人丢脸。我的老朋友埃利克·加德纳和我有一次被搞得好像我们对案件的判断有极大的分歧,其实,我们是几乎完全一致的。在那个奇怪的案件中,真正的冲突是在医学证据与首席法官称之为“常识”之间。我固执己见而加德纳却较通情达理,于是我们冷静下来。最后,法官告诉陪审团,他们无需准确地知道凶杀是怎么干出来的或者为什么要凶杀,或甚至是谁干的,便可以裁决,而对警察当局这个案子就算是“结案”了。正义得到了申张,但那个白垩坑谋杀案在法医学历史上仍然是未解决的秘密之一。 星期天早上9点30分我到现场。乍一看,好象是件一目了然的凶杀案。死者男性,脸呈梅红色,脖子缠着一条索套。尸体斜躺在一条浅壕沟里,壕沟长6英尼刚好够埋下,好象就是挖来埋尸体的,但实际不是。它早已挖好,很可能是战时军队挖的;但是军队的铁锹不会用松土填满尸体后面的空间,这些泥土也不是从沟的斜坡上滚下来的。显然有人动手埋葬过尸体。 由于下了一场大雨,遍地泥泞。我们到达壕沟时,鞋子都粘满了泥巴。但死者的鞋子却不是这样,甚至连鞋边和鞋底都很干净。也许是大雨冲洗干净,也许是被人抬到这里来或者拖着他的脚拉来的。他的茄克衫、马甲、衬衣和汗衫全都卷缩到肩部,就好象他的背从地面上滑下来或被拖到现在所躺的地方一样。 套绳和一条肮脏的绿布缠在一起,打了个很复杂的缠结,但缚得很松,可以从他的头上提起来。裤子的背带仅仅连在长裤后面的钮扣上,搁在背后。 这条壕沟位于萨里郡涅尔登罕附近的白垩坑底部。这里一片荒凉,到处光秃秃。最近的树木是在白垩坑顶,大概有30至40码远。尸体是前一晚即1946年11月30日发现的。埃利克·加德纳象往常一样,被验尸宫委托在灯光下作了初步检查,估计这个人大约死了48小时。 我以顾问的身份被萨里郡警察局召请来观看加德纳在停尸室作尸体解剖。窒息征象非常明显:头和颈上部皮肤暗黑色,面部特别在眼白以及头皮下有许多点状出血。全身各器官,特别是肺高度郁血青紫,肺、心、脑、胃和小肠点状出血。 有一条索沟围绕着脖子。如果索沟呈水平方向,便可明确的下绞死的结论。但它不是。索沟的最低处(也是最深处)在右侧,而最高处在左侧,差不多高达耳下部,形成一个倒“V”字。这是一个典型的缢死特征:就象教科书上的缢死案例。 勒死通常是他杀,而缢死几乎从来不是他杀。绝大多数缢死是自杀,极少数是意外灾害。文献报告的他杀缢死案例,常常先使受害者失去抵抗能力。在私刑处死时,总是被几个人一起制服的。在另几个著名案例中,受害者不是老人就是因酒精、药物或严重损伤变得十分虚弱者。本例死者是个男子,很年青、很健康,既没饮酒,也没服药,除了缢沟之外,我们仅发现微不足道的一点损伤痕迹。 头部有几处细小表皮剥脱,前臂中段有一处挫伤,但皮肤完好;另一处挫伤在左髋部前面,右侧两根肋骨末端骨折,伴有轻微挫伤。右胁部有一些刺戳撕裂。所有这些损伤加起来也还不能使他失去对被缢死的抵抗力。这样的损伤,我在自杀缢死案件中经常见到,最可能的原因是绳子断了,跌在地上造成的。 我们极其仔细地寻找他身上和衣服上的抵抗痕迹,但没有发现。他的手无伤痕或污垢。 我认为,加德纳也同意,医学的证据明确地指出是自己悬吊。 自己悬吊并不都是自杀。在受虐狂的行为中,死者可以把自己缚绑起来而意外地自己吊死。这样的案例并不罕见:他会解开前面吊带的钮扣,让生殖器露出来。为了得到性快感而悬吊自己时,他可能将绿布包着绳索以保护脖子不受粗糙的绳索摩擦。 尸斑和尸僵显示尸体躺在壕沟时是刚死或死后不久。难道死人会自己躺在这里吗?他会不会是在白垩坑上的那棵上悬吊,就要死亡时掉下来,然后,还有一点意识,蹒珊地滑下小坡,最后滚入这壕沟里?单从医学观点来说可能性是极小的。 会不会是某个人把他从树上放下来,搬到壕沟里?不是出于恶意,而是好心?也许,一个陌生人发现了他上吊,便把他放下来试做人工呼吸,这个方法无效时就带着或拖着他去找人帮助。也许后来他死了或者是他的营救者认为他已经死去,然后惊慌失措地考虑到警察会怎么想的。怎么办?刚好这里有一条6英尺长的壕沟。在冲动之下将尸体丢进去……然后,对这样做更加恐慌起来。要么把他埋掉。但如果有人看见他这样做,人家也不会相信,于是惊慌失措变成恐怖,便逃离现场。 这是可能的,但不见得就是这样。警察在树上寻找绳索或衣服纤维,没有发现任河东西。 同时,他们还搜查了死者的口袋,发现了他的身份证。到1946年底,我们英国仍然携带这些战时的遗物。 他的名字叫约翰·麦克梅恩·穆笛,35岁,在雷格蒂·希尔旅馆酒吧间当招待员。这个旅馆离发现尸体的白垩坑12英里远。前个星期四有人最后看见他在大约下午5时离开旅馆,即加德纳最初计算的死亡时间前几小时。 穆笛到旅馆工作才几个月。他们说他很文静,不得罪人,这种人极少可能被杀或自杀。警察在他房里找到的杂志和书里没有发现暗示变态性欲的东西。没有发现任何线索,但有一封律师的信,信上威胁说除非穆笛交还三张没签字的支票,否则就要采取法律行动。这些支票是一家房产公司要他送交公司董事的。这封信寄到温布尔登的一间房子,穆笛找到旅馆的工作之前就租住在那里。显然公司董事拜伦·布鲁克夫人曾经住在同一个屋子里。第二封信重复第一封的内容,几天后寄到旅馆给穆笛。 为验尸官作调查工作的侦探警官弗雷德里卡·舒布里奇去到温布尔登,拜访穆笛以前的女房东伊文思夫人。她说:虽然他租用她的房子才六个星期,对他了解不多,但看来他是个正派文静的人。布鲁克夫人只在那里生活了10天,住在她女儿的套间。伊文思夫人说她曾在那里的一次宴会上介绍布鲁克夫人同穆笛相识。其后她谈到穆笛是个单身汉,布鲁克夫人就说:“嘿,眼睛那么漂亮,很快就会有对象的。”就伊文思夫人所知,那是他们唯一的一次相会。 当穆笛的颈部照片冲晒出来时,其中一张显示出一条直线压痕,但肉眼看不见。它构成左耳下部悬吊角的底边。这意味着套索在悬吊之前就抽紧过。 警察在报纸上报导了白垩坑发现一具尸体,向公众呼吁提供情况。两个花匠前来报告说他们在前一个星期三,即穆笛失踪的前一天,看见一个行踪可疑的人到过霍尔登罕附近的白垩坑。这个人曾经站在山顶上,看见他们后就很快跑到坑边,跳进一辆停在那里的汽车,发狂似地加快速度,调转车头跑了。他们只瞥见他一眼,却记得汽车。这是一辆小黑色轿车,8到10匹马力,可能是福特或奥斯汀牌。两个人都记得车牌号码是101。 这个案子仍在验尸官的调查之中。警官舒布里奇去调查写信给穆笛要求把支票给布鲁克夫人的那个律师。这个律师告诉他,他们是受房产公司主席汤玛斯·雷委托的。于是舒布里奇到肯辛顿蒲福公司汤玛斯·雷的房子里找他。雷说这全是一场误会。他曾错误地以为穆笛是布鲁克夫人的一个朋友,因此送去支票。布鲁克夫人在支票送到时已经离开了温布尔登的那个房子,穆笛将支票交给她的女儿,这样就耽搁了一段时间。 布鲁克夫人和雷在一起,她告诉舒布里奇,她不知道支票的事。她还说只见过穆笛一次,在楼上和伊文思夫人在一块的时候。 舒布里奇进到房产公司办公室,最后拿到内附支票给穆笛的信的档案副本。里面写到:“布鲁克夫人命令我们将你保管的支票送给她。” 随即这个案子由萨里郡刑事警察局局长、侦探警长罗伯茨接管,他是一个镇定、经验丰富的、坚韧不拔的侦探。 经过周密的调查,不止一点证明汤玛斯·雷是条大鱼。他66岁,极胖,是个有资历的律师,新南威尔士的前任司法大臣。他在1930年回到英格兰,不久他的女管家和情妇拜伦·布鲁克夫人也跟着回来。布鲁克夫人和他同年。她告诉警察,由于他阳萎,他们的性生活早在穆笛死前10年就结束了。但他的性爱好并没有降低,她说他的嫉妒心增长到着魔的程度。当她还差4岁就是70岁的高龄时,他还留心这事。他十分荒唐地指责她和三个青年男子(全部都是温布尔登那间屋子的房客)发生性关系。一个是她自己的女婿,另一个就是可怜的杰克·穆笛。 萨里郡警察局长要求伦敦警察厅协助,结果派了侦察总警长阿瑟·费尔波特去负责。精明的、顽强的、毫不妥协的费尔波特没有被这个前司法大臣所吓倒,当然更不会被同样是不妥协的,反复说法医学证据不支持指控凶杀的一个病理学家所吓倒。我认为在作出会导致送交审判的任何指控之前我必须站在这个立场上。我认为,这件案子不能毫不含糊地支持政府,尽管我对萨里郡警察局是支持的;病理学家不应该“偏袒”。 埃利克·加德纳的意见比较有帮助。他指着头部和臀部的挫伤说,穆笛是受过“殴打”的。他提出,脑部的出血也许不是窒息造成的,而可能是震荡所致,由前额损伤造成(虽然皮肤没有见到损伤)。他补充说,胃和小肠的郁血“很可能因为腹部受击,例如用膝盖猛撞胃部,事实是这样提示的”(虽然腹壁没有损伤)。最后加德纳说,他从未见过用打简单的半结的绳套吊死自己的。他也没有见过自缢时呈现缓慢的窒息征象。我只能报告说我的经验是正好相反。当然,我所见过的自缢案例比加德纳多得多。 虽然很明显加德纳比我年纪大些。可他是个“普通开业医生的病理学家”,也就是说不是经过正规训练的病理学家,而是仍然参与验尸官案件的普通开业医生中的一个。公正地说,他干得还不错。但这一次他似乎太急于使伦敦警察厅高兴。我坚持我们原来的发现。这使费尔波特大为烦恼,因为他要去解决其他问题。穆笛年青而健康,雷年老而肥胖,几乎不可能杀死穆笛并把他的尸体在无人帮助的情况下拖到白垩坑里去。但如果其动机是精神错乱的嫉妒,为什么人家要帮助他杀人呢? 在英国雇用凶手是不容易的。费尔波特认为如果被雇者不知道是图谋杀人,要雇一个刺客还是不困难的。如果雷雇用某人把穆笛诱入一个无法自卫的地位,他可能仍然不知道穆笛已经死了。然后,知道他成为凶杀案的同谋,他会非常惊慌。凭借如此高超的思考,费尔波特向报纸提供一些他们欢迎的消息:在白垩坑发现的死者名字和照片。 这是在穆笛死后两个多星期后登载的,马上就收到了效果。读了这条新闻后九小时,一个名叫约翰·威廉·巴金罕的退休拳击家来到伦敦警察厅告诉费尔波特,雷付200英镑钱要他绑架穆笛。“雷告诉我,穆笛正敲诈住在温布尔登的一个年青妇女和她的母亲。他想使穆笛签字承认并且离开英国。”巴金罕的一个女朋友将穆笛勾引到博福特公园雷的房子里,巴金罕和一个名叫史密斯的同伙等在那里。“我们将他推到前面的房间里,没有搏斗,他没有表示要打架。我们把他关在里面。”巴金罕说他走出屋子时雷已经付钱给他了。 费尔波特把巴金罕的供述给我看。“你还说这是自杀吗?”他问。我提醒他我从没说过这个案子是自杀,而仅仅说从医学角度看没有什么证据能将它和自杀区分开来。对费尔波特来说,我是多么使他恼火啊! 警察很快就抓到巴金罕的犯罪同伙,劳伦斯·史密斯,一个雷曾经雇用过的木匠工头。他证实了巴金罕所述的故事的开始部分,但反驳其余的。他说当穆笛进来时,巴金罕手里拿着一条毯子等在那里,而史密斯自己则拿着一条布带子。“我站在穆笛前面箍住他的胸部并把他的手向下拖。巴金罕走到他背后,掀开毯子将他裹住。然后他抓住穆笛的手用毯子裹着他的头。我则用绳子绑穆笛的脚,再捆他的身体……我将绳结打在他的背后……巴金罕抓着他走过走廊,到房门时,我们正打算将他推进去,他就向前倒了下去,巴金罕压在他上面。巴金罕拉他起来,带他进到房子,将他放在转椅上,旁边有张书桌。雷吩咐我们将他放到那里。”在巴金罕的请求下,史密斯继续干,他去寻找塞嘴巴的东西,发现一块法国油漆工的布块。巴金罕将毯子从穆笛面前向后拉,用绳子将布块绑在他的嘴上。然后巴金罕离开,他自己只逗留了10分钟多一点,和雷谈话,雷付给他200英镑酬劳。他说当他最后看穆笛时,穆笛很清醒,他不知道穆笛怎样死的。他认出套索里的绿色布块就是法国油漆工的布块。 面对着史密斯的供述,巴金罕承认在史密斯绑穆笛时用毯子里他的头,并拉着他走过走廊,但否认穆笛摔倒或被布捂嘴巴的情节。以后费尔波特把对雷的控告告诉雷本入,召他到伦敦警察厅。雷派人请他的律师做了一个否认整个事件的供述。 费尔波特断定他差不多有了足够的证据以谋杀罪逮捕所有这三个人,但这个指控需要医学的支持。加德纳给了他个支持,但费尔波特要求内政部病理学家的支持。他带着加德纳到韦英斯街我的寓所里来。加德纳对史密斯说的穆笛在过道上摔跤这一点感到十分满意。他说用毛毯包住头就可解释为什么前额中央皮肤没有挫伤。穆笛摔倒时头部可能得很重,足以引起脑震荡,而前额皮肤却无痕迹。加德纳继说,如果巴金罕还压在他上面,那么他的膝盖就足以撞在穆的肚子上,如此便引起胃和小肠的出血。这种“打击”可以是意外的。 我说我没有根据认为穆笛的脑或胃和小肠遭到过损伤。我补充说,我不喜欢那种想使医学的观察去适应供词情的主张,我还提起我们一致同意的尸体解剖所见。费尔特说他已搜查过房间,没有发现可供穆笛上吊挂绳子的东西。他问我,是否可以有个人站在穆笛背后拉起绳子。我说绳十必须往上拉紧持续二到三分钟。我知道文献上没有任人被这种办法杀死的,而且这样似乎是荒唐得很:为什么不直接勒死他呢?那条绳子首先是水平方向抽紧,然后举起并固定在高举的位置:为什么不简单地再抽紧一点呢? 费尔波特认输了。那三个嫌疑犯不能没有指控而被拘留,于是第二个星期他们便被释放了。与此同时警察在搜查更多的证据。最后他们找到了。事件发生前的几天,史密斯租了一辆汽车:黑色福特牌,8匹马力,车牌号码:FGPl01。 费尔波特逮捕了雷、巴金罕和史密斯,指控他们杀害了穆笛。然后拉史密斯站入供辨认的行列:一个花匠认出他就是穆笛失踪前一天在白垩坑看见过的那个人;另一个花匠则认定另一个。案件的证据仍然不够有力。检察当局决定让巴金罕供出对同犯不利的证据。 在地方法庭,加德纳说他认为穆笛在死前搏斗中被严重地打伤,头部受伤引起脑震荡,膝盖撞击腹部便使小肠充血,他没说到跌倒的可能性以及从医学上来说自杀或意外自缢的可能性。当然没有叫我去。但是我的原始尸体解剖报告在提供给被告一方的文件中。当雷的律师读到这份报告时,却放肆地要我改变立场。 如果被告律师要求帮助的话,我通常会谢绝的。我似乎没有坚持意见分歧的理由,除了少数例子外,我总是强调我的同事工作的可靠性:我经常要求我的助手细读病理学家和实验室工作者的照片和书面报告以及他们的解释等等。这常常是有帮助的。事实上,我发现,如果一个人同意在腐败尸体上作第二次解剖的话,那么皇家律师在法庭上作的第一个批评就是这个。在某人被指控以及律师决定要在解释医学的或科学的发现得到帮助时,很多证据已经被毁坏了。尸体在第一次解剖时已被剖开和被保存。重要的部分常常被取出以作进一步研究。刀子、血痕、子弹、毛发、纤维和新鲜的损伤痕迹全都到实验室去了,而且常常保存在使之变硬的福尔马林固定液中或是切下来作进一步显微镜检查。没有比新鲜的未曾搞乱的现场、未曾触动过的胸部仍插着刀子或颈部仍套着绳索的尸体作为证据更真实的了。一旦调查在进行中,每件东西很快就成了“第二手资料”,而且谁也不会怀疑没有什么能够代替亲临现场和进行新鲜尸体的第一次检查。 这个案件我在那里,所以很熟悉,但我有一个附加的理由不信赖我同事的工作:我担心加德纳对事实一边倒的解释,如果没有受到怀疑的话,会导致误判。作为一种礼貌,我问总检察官和萨里警察局长,他们是否反对我帮助被告。他们都说一点也不反对。这是不平常的,也许是独一无二的情况。但这却是对英国审判的公正性的一个无容置疑的证明。 雷有钱请得起两个当时最著名的皇家律师:这两个律师是沃尔特·曼克顿爵士和杰拉尔德·霍华德先生。在和他们作审判前会商时,我提出了盘诘时给加德纳提的问题,并且同意,如果需要,我自己会出来作证。 就在审判之前,事态出现了惊人的进展。一个名叫罗伯特·克鲁山克的有过犯罪记录的人走到雷的律师处说,在穆笛失踪的那天黄昏,他去拜访了雷的家,发现一个人被捆在椅子上;克鲁山克说,在惊慌中他拉起了绳子,现在他不知道是否意外地杀死了这个人。他们问我在法医学上这是否可能。我的回答同答复费尔波特关于凶杀的问题一样:如果克鲁山克将绳子拉起并固定2至3分钟,他就可能杀死穆笛。任何人都可能。 两个著名的财政部法律顾问安东尼·霍克和亨利·艾伦提出控诉;德里克·柯蒂斯-贝内特和玛尔柯尔姆·莫里斯为史密斯辩护。亲自主持审判的是首席法官、很受人敬畏的哥达德,他无疑是一位果断的法官,但是有个弱点:读了来自地方法院的报告后,有时在他亲自审理之前,似乎就己形成了关于案件的看法。早有迹象表明这个案子也是这样。 当加德纳进入证人席时,他看见我坐在法庭里,他知道很可能人们会提到尸体检查后他和我相同的观点。这种形势无疑会使他比在地方法院审问时更加警惕。他仍然说脑出血是挫伤,肠子的情况也是由打击造成,但补充说这两种情况都可能因摔倒而不是攻击引起的。首席法官哥达德将加德纳最初的作证放在面前,显然,他不喜欢削弱王国政府的这个案件。尸体征象不是表明穆笛被相当大的暴力打击吗?“我想是这样的。”加德纳同意。他被毒打以后就成了这个样子吗?“我认为这说明他受到非常粗暴的对待。”加德纳得到鼓励,并且同意,但他反复申明穆笛仅仅是在摔倒时受的伤。这听上去不再具有说服力,难以使人相信,就连自己也不相信自己了。最后他自己抛弃了毯子裹着的前额因被打击而造成脑损伤的那套理论。“他可能在头的任何部位受到打击或摔倒。”大脑前部出血的最可能原因是“摔倒或打击在后头部”。 我并不相信在此之前他的头脑中发生过头部“对冲伤”的可能性,但我想过这个问题,在会商时我也曾经和沃尔特·曼克顿先生讨论过,当曼克顿爵士站起来盘诘加德纳时,我就和他交换了一个眼色。 “我想不起以前你告诉过我们关于摔倒或打击后头部,”他平静地开始,“你并没有告诉我们见到打击后头部的客观指征。” “是的,”加德纳承认,“那部位没看见什么。他可能摔在一张地毯上。也可能受到包裹着的毯子保护。”他记起来了。我开始为我的老朋友感到遗憾;他作茧自缚,而沃尔特·曼克顿将要看见他躺在里头。 “在窒息的案例,你可以在脑表面见到一些出血征象,真的吗?”(曼克顿继续我准备的第一个问题) “我不完全同意。”加德纳知道将要发生什么。 曼克顿开始念我在权威的法医学书中标出的一段话。我选了莫里兹的《损伤病理学》,因为加德纳经常告诉我他是如何赞赏这本书。他的脸拉长了。“对于这一点”曼克顿讨好地说,“你比我更熟悉。”加德纳能够说的一切就是他个人从来没有看过莫里兹称之为特征性的窒息征象。 最后曼克顿转到穆笛脖子上的索沟照片。“这可表明在某个阶段他被拉起,不是吗?” “是有向上紧拉的指征。” “当你最初接触这个案子时,你有过这样的看法,即索沟说明死者是被悬吊的吗?” “我说有一点悬吊的样子。” “在你的原始报告里,你说过毫无疑问死者是被这根绳子悬吊吗?” “我记不起来。”加德纳沮丧地说。 “要是你能看一下的话,我万分感激。” “你知道,那已经过了一段很长时间。”查阅他的笔记以后,加德纳说。 “但是,你看,这就是你觉得自己能够报告死亡原因的时候。” 加德纳最后同意他说过有“某种形式的悬吊”,“但并没有掉下来。”他补充说。 哥达德就象陪审团一样,必定对这种悬吊的证据感到惊奇。他来解救加德纳。 “你不认为是通常所说的缢死?” “是的,我不这样认为。” “你的意思是一个仰卧的人,脖子上缠着一根绳子,这根绳子又被拉了起来?” 加德纳知道那根绳子没有被拖拉或猛拉,他回避了这个问题。“如果绳索套住他的脖子时绳子被固定着,如果他的身体下垂抵住固定了绳子,那么,这就可以产生我所发现的情况。” “没有猛披或拖拉绳子的特征,只是有抽紧和悬吊的征象。”当轮到我时我说。我补充说没有什么根据说明死亡是由于意外、自杀还是凶杀。 “但这具尸体是躺在白垩坑的壕沟里的呀。”哥达德怀疑地打断我说。 “是的,庭上,我就要叙述从这一个征象得出的结论。人们可以有许许多多的设想,但毫无证据可言。” 哥达德首席法官并不习惯于因为太多的设想或其他什么事受证人的责难,但我以前听说这位吓人的首席法官似乎喜欢尖锐的反对。他的脸只是稍为红了一点。杰拉尔德·霍华德继续他的盘诘。我解释为什么我认为穆笛的附加损伤价值不大,而且把加德纳的毒打理论描述为“十足的言过其实”。 公诉人安东尼·霍克盘诘我,没有当真的争执这个问题,只是问我关于穆笛的死因。 问:他死于窒息是由于,我想说主要是由于,被绳子紧勒他的脖子吗? 答:抽紧和举高。 问:你想加个“举高”? 答:是的,致死是举高。 霍克提示死因可由某人将绳子提起和举高。 答:不需要某人。 问:不需要某人? 答:是的。我不认为有任何证据。 问:就象你现在所知道的这些事实,你不认为这个人是自缢的,是吗? 答:我认为有可能。 问:什么?在他的嘴巴被塞住,身体被捆绑之后? 答:根据我的检查,我不能证明他被塞、被绑过。 我觉得我有点固执,但我不能没有证据乱说。 哥达德法官打断了盘诘。“大夫,要问你的是,作为一个有普通常识的人,听了本案的事实以后,你不认为这些事实指向自杀吗?” “按照围绕脖子的索沟情况,我没看见什么……” “我们不问你这个。我们是要求你考虑这个案件的全部事实。” “我是希望尽可能适当地作证,”我告诉首席法官,“不能超过……不能讲过头……”我补充说。 但是安东尼·霍克坚持说:“你认为那个人是将自己嘴巴捂住、将自己身子绑紧,再用绳子勒紧自己的脖子吗?” “我没有证据……” “当然你没有。”哥达德法官厉声说,重复了霍克的问题。我感到他想说:“别这样顽固,辛普逊大夫!” “庭上,”我谨慎地说,“我认为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我不知道。”事实上这是这一事件的正确说法。哥达德法官评论说:“我想,到这里为止,任何人都会同意你的说法。” 当我正要离开法庭时感到有人轻轻碰了我一下,法院的门房塞一张纸条给我。这是一个信封的三角形封口部分。它的背面是杰拉尔德·霍华德(后来他成为高等法院法官)写的一段话:“让我祝贺你在毫无希望的机会面前那种坚定不移的耐性。”谁都知道哥达德法官事先已经下定决心,这很可能是正确的。但我觉得舒服了一些。 无论法官怎样想法,他还是可能作出一个无懈可击的公正的结论,实际上他是告诉陪审团抛弃加德纳关于穆笛被杀死以前可能遭受暴力的各种证据。“我不打算占用你们的时间来讨论两个医生中哪个的观点正确。”哥达德法官接受这样的意见,穆笛是被绳子缠着脖子吊过,而检察当局未能证明他是如何被杀死的:他说,但是在法律上,如果捆绑是行凶的组成部分,那么引起窒息的精确方法是不重要的。我感到我的介入证明是正确的——哥达德法官也很清楚我实际上是说,我们谁也不知道事情的详细经过。 除了医学证据之外,这个案件对雷和史密斯的指控是很有力的,两个人都被宣判有罪,并处以死刑。然而一个医学咨询委员会宣称雷精神错乱,几个月后他因脑出血死于布罗的摩老刑事精神病人收容所。史密斯的判决减为无期徒刑。他们到底怎样杀死穆笛仍然是个谜。有这样仔细的计划,甚至调查了墓穴,谋杀的方式肯定是事先定了的。很可能其意图是用最容易的方法勒死他。你只能猜测怎样才把凶杀搞成几乎与自杀一样。 无疑当加德纳从沃尔特·曼克顿的盘诘中逃脱时会比我感到更加不舒服,但他不必要地自找麻烦,这更加证明拚命试图帮助警察的错误。这是他所处理的最后一个大案(那时他正因肺结核而接近死亡)。很幸运,在我们之间没有什么粗鲁的语言和不愉快的感情。我们仍然是很亲密的朋友。 (伍新尧 郭景元) 12.汉拉第与A6凶杀案 “先生,我们在朗伯思桥边的国家消防队抽水机房里发现了一具尸体,”侦察长查普曼打电话告诉我,“看来刚死不久,你能来吗?我们认为他是被枪杀的。” 嗯,又发生了一个变化。枪杀犯罪,直至最近几年还只在美国常见。其他地方这种犯罪在凶杀案中所占的数量不多。纽约和几个其他美国大城市,每天大约发生一起枪杀案件。伦敦,一个世界性大城市,一年的枪杀案子平均仍然不到十二件。在国际凶杀案的统计表中,联合王国的发生数是低得令人羡慕的,这里大多数凶杀案是采用其他方法。原因可能主要是英国枪支的来源比美国困难得多,部分是因为我们的警察一般只携带警棍而没有别的致命的武器。但是传统也有关系,因为即使在战争时期,在城镇和家里携带枪支都是合法的,那时英国的枪杀案件的数字也几乎没有改变。 由于英国带枪的歹徒不多,直至六十年代,在伦敦警察厅机构中还没有弹道学专家。警察依靠私家军械商的帮助,其中最著名的是罗伯特·邱吉尔。 对于警察医生和法医病理学家来说,致命性枪击的关键性问题是判断凶杀、意外或自杀:各自都有其鲜明的特征。1945年10月18日,查普曼叫我去看的这一例,这方而也不成问题。因为死者显然是在近距离射中项部的。同样明显,他不是在发现尸体的消防队抽水机房里被杀的,而是经过该建筑物的一个门搬进来的。在清晨被一个巡逻警察发现,看到有一块雨布盖住死者的脸。我和查普曼一道仔细检查尸体和抽水房后,决定把尸体搬到南瓦克停尸室。当殡仪车到达时,需要两个人才能把尸体搬出来,因为尸体个子很大——差不多6英尺长,体格魁梧,而门又很窄。“我揣测把尸体搬进来大概也需要两个人。”我告诉查普曼。 射入口位于左耳后,有烧伤现象,带有轻微黑色,裂开,射击之后大量流血。紧靠射入口的耳壳有一个“气浪冲击的”撕裂和烧伤。显然是在贴近距离开枪,枪口差不多与皮肤接触。 死者的身上或衣服上没有迹象表明他曾参加扭打或作过抵抗或试图自卫。除枪伤外,唯一的损伤是头顶的挫伤和右肩胛下角的小刮痕。似乎可以肯定,在开枪之前他一点也没有料到危险。 射出口宽约2英寸,在右眼角上面。0.32英寸的有护封的弹头刚好停在皮下。几乎成水平位,弹头向前。弹头的尖端通过骨头时被磨得变钝了。 这样,武器是直接指向头部,微微斜向上。血液从射入口,鼻孔和口腔流出,顺着脸的两侧流下,经过颈一直到肩胛部。 “他大概是个出租汽车司机。”查普曼告诉我。 “那么,我想他是在驾驶车时被后座的枪打的。后座有一个拉窗通向驾驶室,有吗?” 我要查普曼坐得稍为直一点,就象坐在司机位那个样子。对,看来像是他的乘客对他突然开枪。然后他的头就向前倒下……。 解剖尸体时,我发现沿着枪创管出血并进入右眼组织。还发现他咽下了一丁点血液。咽下的血是那样少,说明他或是在几秒钟内停止呼吸和吞咽,或是开枪以后倒下时他的头低于躯干。 我也可以放弃在几秒钟内死亡的看法。因为眼睛的肿胀说明出血继续了一段时间,也许一小时。这样他就必定是头低于躯干的位置躺着,也许是他的头顶先被推倒或受打击,他的肩肿可能在同时被擦伤。头部的挫伤呈方块形,每边各长1/8英寸就像脊状或方形金属地板那类方块…… 查普曼进来告诉我,他们发现这辆汽车被抛在北肯辛顿的一堆碎石上。车后部的地板与头部挫伤的方块类型一致。这就是说,他被抛入他自己的车子后厢里,东西被抢走(他的衣袋全部是空的),车子被开到朗伯思桥。也许他们原来想把他丢到河里,而后来把他移入抽水机房。我计算他死于当天早晨5至6点钟。开枪是在死前一个钟头。 他的名字叫弗兰克·埃弗雷德,56岁,出租汽车司机。大伙都称他为“公爵”,因为他在格罗斯特郡有一座小屋子。据说他还参与黑市。这些就是查普曼在两周中调查所得的全部材料。当时发生了一个可疑的相似的凶杀案。 一个名叫鲁本·马蒂罗索夫,别人称他为“俄国罗伯特”的男人,被发现死于一辆轿车的后座,这辆小轿车停在诺汀山附近。我的老朋友唐纳德·特里做的尸体解剖,发现死者被在很近距离的枪打死。用的是0.33口径的左轮枪,入口在头后部。弹头刚好在右眼眉上射出,而落在汽车的前部,说明他是在开车时被打死的。衣袋被抢劫一空,脸用一顶帽子盖住。 “俄国罗伯特”实际上是个无国籍的亚美尼亚人,是个黑市场的参与者。这个犯罪活动追踪到他的两个老朋友身上。他们都是波兰人,名叫格朗戈斯基和马利诺斯基。在格朗戈斯基租住的房子里,警察发现一支0.32口径自动手枪,是这支手枪发射打进“俄国罗伯特”的子弹。可是,这支枪没有发射杀死埃弗雷特的子弹,审判时皇家律师没有提及关于这一凶杀案的任何证据。马利诺斯基和格朗戈斯基各自指责对方杀死“俄国罗伯特”,结果两个都被判绞刑。 在许多方面,他们都是不寻常的罪犯,要不是环境的原因,他们也许完全不会犯罪。格朗戈斯基,33岁,西班牙国内战争时在国际旅里战斗了三年。结束时被捕入狱。他逃到法国,刚好碰上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他参加了法兰西军队,这个军队投降德军时,他逃到北非,参加了外国军团。1943年他自愿报名参加自由波兰军来到英国,在一个特殊的破坏活动单位服务了两年。马利诺斯基才25岁,1939年参加过保卫华沙的战斗,被德军俘虏,后从集中营里逃跑出来,一路上设法跨过欧洲到达北非,参加了外国军团,在那里见到了格朗戈斯基。他也来到英国应征参加自由波兰装甲师。战争临结束时,两个人都逃跑了。当时他们痛苦地明白他们自己的战争目的,即将波兰从两个侵略者那里解放出来,是不会成功了。当然,这并没有给予他们权利去杀死一个无国籍的亚美尼亚人。 马利诺斯基指责格朗戈斯基是杀害埃弗里特的凶手之一,尽管官方认为这个案件仍“未解决”,但没有继续进行调查。 另一件枪杀案发生于大约六个月后的哈斯汀斯附近的霍林顿村。受害者是个富有的贩牛商人约翰·华特曼,73岁。动机是没有什么可疑的。别人发现他躺在他的房子外面,房子被人抢劫。一个保险柜被锯开,里头空空如也。 我在1946年3月3日晚上10时到犯罪现场检查尸体时,上面盖有一层薄薄的雪。血迹提示尸体是被拖来或搬到这里来的。华特曼被射中两枪,两次都是从背后,非常近的距离射击。一枪从左肩峰下2英寸脊柱外7英寸处射入,从前面肩峰下半英寸、胸骨中线外5英寸半处射出。这似乎不是蓄意谋杀的枪击。另一伤在头部,也好象不是蓄意谋杀的。这一枪,弹头从项部衣领线上缘距中线左侧1英寸射入,然后象上一枪一样,弹头朝上向内行走,在鼻的左侧一点、左眼角的下面射出。这两个创口周围都有出血,说明枪击后生命持续了一段时间,也许长达一小时。 没有任何搏斗的迹象。左手背有小刮伤,伴有指关节轻微的局限性挫伤,可能是某种微弱的自卫手势或由于被拖拉时刮到某些物体所引起。 肩胛部创口有烧灼痕,头部的创口既没烧灼也无烟晕,是从至少有3英尺远的距离开枪射击的。可能肩部先受枪击。要是开枪的人想打他的心脏的话,那他就会把枪口移到两个肩胛骨之间。如果华特曼转身向左,弹头会往更左侧进入,正好沿着现在的路线走。如果华特曼后来跑开,就可以解释第二枪同样无效的位置。然而我这种重建犯罪过程的设想没有得到检验,因为这个案子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1946年6月一个天色晴朗的黄昏,当我在韦默斯大街把准备过周末的提包放进我的汽车时,电话铃响了: “先生,我是杰拉尔德街警察局的鲍尔。切斯特广场一个相当重要的地点发生了枪杀。你现在能来吗,先生?” 我常常避免在电话里问案件的任何细节,因为尽管好长时间以来,话务人员不再管理个人通话,但声音会“交叉”到另一条线路去,一些重要的消息就会在无意中泄露出去。在报刊得到这些消息之前进行工作会有更为安静得多的气氛。他们越迟得到消息,这方面的工作会做得越好。 出事地点是在切斯特广场45号贝尔格拉维亚,离杰拉尔德街警察局仅100码远,是希腊国王乔治的战时住址。 在那里,楼下后面的房间躺着女管家伊丽莎白·麦克琳里登的尸体。她是一个很动人的40岁妇女。当她脱下一只手套坐在一张小桌子边打电话时,弹头从项部射入,手套摇摇晃晃地挂在她面前的桌子边,旁边的电话记录簿没能提供线索。她前面的墙壁被子弹凿了一个洞,她坐的椅子后面几英尺远的毛毯上有一颗口径0.32的弹壳。这是一个重要线索。 没有迹象表明发生过搏斗,也没有试图自卫的痕迹。从损伤的角度来看显然她看不见手枪。组织无烧伤,毛发无烧焦,皮肤或衣服无烟晕,这些意味着枪是从几英尺远的地方发射的。她几乎立即就死亡。我认为她已经死了五到六天。 就警察所发现的情况看,她最后一次被人看见是在六天前,即6月8日。国王第二天下午来看过这个屋子,发现牛奶放在后门石阶上,但没有追究。在发现尸体的前一天,一封从布里弗顿寄给麦克琳里登小姐的信问她为什么多次给她电话都不回答。信的署名是阿瑟,但无发信地址。 麦克琳里登小姐的姐姐维朗妮卡告诉警察,阿瑟曾是死者的未婚夫,他叫阿瑟·博伊斯,是在布里弗顿码头工作的油漆装饰工。维朗妮卡还说她妹妹曾在阿瑟衣袋里发现一张旧的结婚请帖,上面写着阿瑟为新郎,一个名叫波妮莫斯·威蒂小姐的为新娘。他不理这件事:“这不过是我的一桩恋爱事件,而且现在已经过去了。”但是伦敦警察厅刑事登记局证明阿瑟不仅通过结婚仪式和威蒂小姐结婚,而且因为犯重婚罪判了18个月徒刑。 “是的,那是我。”当鲍尔警长在布里弗顿阿瑟的住处问他时他说,“出了什么事?是我的未婚妻的事吗?她在希腊大使馆工作,不见一个星期了。我母亲和我到处找她。我们准备在7月16日结婚。” 鲍尔在他的房子里搜查枪支,没有结果。物证或许早被丢进海里了。有一个行李标签写明:约翰·罗伦德。这似乎不是很有希望的线索,但是鲍尔还是一直追踪,终于找到罗伦德,那时他在军队。事实证明他是个很值得寻找的人。他告诉鲍尔,1945年10月,他和阿瑟一起住在福尔罕,当他走的时候,发现装在旅行包裹的0.32口径的布朗宁自动手枪不见了。他这支枪是合法的,他报告警察这支手枪不见了。同时,因为他认为只有阿瑟可能拿这文枪,他就寄去一个盒子和标签,要求他把枪交回。阿瑟没有答复,却愚蠢地保存起标签。 鲍尔问罗伦德有无偶然留下的用过的子弹或空弹壳。有的,罗伦德说,他有一颗空弹壳,作为卷外科胶布之用。 对于火器鉴定来说,弹壳比弹头更有用处。从枪里发射出来的每个弹壳都会印上该枪各种细微缺陷的特征——撞针、枪门、退子钩。鲍尔送两个弹壳(一个是罗伦德保存的,另一个是麦克琳里登坐的椅子后面发现的)给军械商罗伯特·邱吉尔,那时他在做警察弹道学工作。邱吉尔将它们一起放到比较显微镜下,发现在撞针压痕、退子钩抓痕和螺栓头/枪闩面的印痕是同一的。他拍的照片和指纹的证据一样有力,因而确定了指控阿瑟的案件。阿瑟被判犯凶杀罪,处以绞刑。 后来,我又处理了一个著名的枪杀案,一个年青的道路研究专家迈克尔·格雷戈斯顿被杀案。他在1961华8月23日清早,被发现死于贝德福郡A6公路旁的停车场。这是件非常罕见的事件。整个案件的发生是在有第三者始终在场的情况下,因为格雷戈斯顿那晚由一个动人的青年实验助手瓦拉丽·斯托里陪伴,她不仅看着她的男朋友被枪杀,而且后来她自己也被强奸,几乎被杀死。这个案件在刑事犯罪史上称为“A6凶杀案”。这是一个平凡的名字,因为考虑到犯罪事件发生在A6的一段偏僻路上,但A6早已有更不吉祥的名字“死人山”。 按照瓦拉丽的说法,事情不过是,天黑后他们在温德森附近把车子停下来,在车里聊天时,一个人袭击了他们。这个人敲窗子,当窗玻璃降下来时,捅进来一支左轮手枪,并说“这是拦路抢劫’。他爬进汽车后部,用枪口对准他们,强迫格雷戈斯顿开车沿着他指的路线走了三个多小时,最后他命令他们驶进克劳普山附近死人山的那个路旁停车场。那时大约是凌晨3点。这个人说:“我想睡觉,但首先必须把你们绑起来。”他用一根绳子将瓦拉丽的手腕捆住,并寻找用来捆绑还在司机座的格雷戈斯顿的东西。“把那个袋子给我。”这个带枪的歹徒告诉格雷戈斯顿。格雷戈斯顿正转身拿袋子给他时,这个人朝他的头部在非常近的距离连续开了两枪。 瓦拉丽高声尖叫:“你开枪打他,你这个杂种!你为什么?” “他惊吓我。他动得太快,我被惊吓了。” 她求他让她载迈克尔去找医生。他的回答使后来瓦拉丽辨认他时成为一个重要的线索。 “不要吵!怎么样?我考虑①(①原文为finking,是罪犯把thinking (考虑)读成这个样子。见后。——译者)一下。” 几分钟以后他重复“考虑”这个词。然后他命令瓦拉丽和他一起坐到汽车的后座来,脱掉她的内裤。她表示拒绝,但他威胁说要开枪,她就顺从了,忍受他强奸。这些都很快就结束了。他叫她出来帮他搬走格雷戈斯顿的尸体。他要她介绍那车的排档并给他发动汽车,然后当她坐在地上哭泣的时候,从五、六英尺远的地方连续向她开了五枪。 这个人以为她死了之后,便开车走了。瓦拉丽躺在那里,两只脚麻木,知觉模糊,直至一个农民在早上6时30分发现她。 我首先去到现场,就象往常那样,参加警察现场勘查,然后坐车到贝德福郡停尸室。根据尸温的下降,尸僵和其他情况,我估计格雷戈斯顿在早上3至4点死亡。头上有两处0.32口径子弹的枪创。弹头从左耳贯通到右颊。射入口周围皮肤有烟晕,射击距离不会超过1到2英寸,很明显子弹是迅速连续发射的。 接着来的星期天,我到贝德福医院去检查瓦拉丽。她有同样口径的贯通枪创。一个射入颈部,四个射入左肩部,都向下经手臂穿出。五枪全在一条直线上。我认为很可能是连续发射的,射击距离至少半米之外。她很幸运还活着,但要是没有一颗子弹穿过脊柱那将更为幸运。“我觉得我的腿没用了。”她对我说。很糟糕,这个动人的姑娘从此不会走了。 当我到病房看瓦拉丽时她刚度过了第一次休克关,用枕头支撑着半坐卧位,精神还好,能和我聊天。我并没有问她发生的事,只是说我来检查她的创口以便帮助警察重建犯罪经过。“我是内政部的一个病理学家,”我说,“但我也是个医生。”当病房护士帮她换床单时,她微笑着。我为她的伤口照了几张彩色照片时她也没有大惊小怪。她只有头和手臂能动。她的双腿瘫痪了。看见活生生的人这种悲惨的形象比看见死尸常常更使我感到心情不安。 她的聪慧和遭受那样可怕的打击之后神志清楚得这么快,给我的印象很深。她关于强奸、格雷戈斯顿和她自已被枪击的叙述全部得到了医学鉴定的证实。 她那坚韧的勇气也使我难以忘怀。因为很明显,要象她那样沉着地谈这些,必须克服感情上极大的压力。她没有哭。 几天以后,瓦拉丽偏巧被转到我所在的盖氏医院。她在那裹住了三个星期以后,警察在报刊和电视里宣布他们要会见一个名叫彼得·路易斯·亚尔方的男人。他们认为这个人或许会帮助他们调查——这是他们通常对第一号嫌疑犯委婉的讲法。9月22日,这个呼吁得到了亚尔方本人的回答,于是,他被拘留。然而没有足够的证据指控他。警察立即到盖氏医院来,希望瓦拉丽能够出席去辨认身份。 他们来得非常不合时宜,雷尼斯医生正从她身上取两颗弹头。他送警察出来。第二天再次拒绝了他们。但在9月94日,医生挡不住警察的压力,让他的病人躺在床上推出去,检阅一排男人,以便从这里头拣出杀死她的男朋友和蹂躏她这年青生命的凶手。她“并不惊慌失措,脑子十分清醒。”雷尼斯后来证实,“虽然她很激动而且紧张。”情况远不是理想的。 对瓦拉丽来说,这是一次特别折磨人的严峻考验。向有同情心的医生和警察叙述罪恶事件的经过不象再一次看见玷污和开枪打她的人那样使人感到痛苦。再则像常常在辨认身分时发生的那样,对她能否拣出那个人,警察相当明显地感到焦虑。警察坚信他们抓到了那个人,他们花了一个月的时间,进行了艰苦努力的工作将他抓来,瓦拉丽的辨认是至关重要的证据。如果她说她不能肯定,那他们会感到失望,而且不得不放走他。 对于这样的压力,她的身体远还不够健康,而且很脆弱:也许不应该勉强。但无人能否认这次辨认身份是安排得十分公正的。瓦拉丽带着激动的心情并急于求成,只用5分钟时间就拣出了一个人,但这个人不是嫌疑犯亚尔方,而是一个西班牙士兵,一个样子很象,但却是不容置疑的清白无罪的“对照者”! 亚尔方被释放。亚科特探长后来说,他现在“知道犯罪事件发生那天晚上亚尔方在哪里。”还有其他几个方面的理由,他相信亚尔方是无罪的。在瓦拉丽能适宜作辨认身分之前,警察急于作这样的辨认,真令人感到遗憾!看来,如果他们稍再等一些时间,可能就会搞得很清楚:他们抓错了人。 还有不幸的是在辨认之前,警察没有告诉瓦拉丽,如果她认为有助于她辨认的话,她可以要这个人讲话。她无疑会这样做,就像她开始所说的那样,她在光线良好的情况下只见过凶手的脸一次,然而听到他的声音却有六个小时。她早已告诉警察,他有一口清楚的伦敦口音,她特别记得他把“things”和“think”说成是“Fings”和“Fink”。如果听了西班牙士兵说话,简直就不可能发生这样的错误。 在辨认后一天,瓦拉丽转到斯托克·曼迪维里,那是白金汉郡专门整复脊髓损伤病人功能的一个医疗单位。治疗是心理的,也有物理的。毫无疑问,从她进入这个医院那天起,她感情易于激动的状态得到改善。同时,亚科特探长接到几次关于追踪詹姆斯·汉拉第的电话;他住在布莱克普尔,被逮捕了。 在那次辨认身份之后三周,叫瓦拉丽参加另一次辨认。这一次她问能否听听那些人讲话。辨认行列一共有13个人。她仔细观察他们达20分钟,躺在车子上,在这排人面前来回推了好几次,要每个人讲“Be quiet,will you?I'm thinking。”(不要吵!怎么样?我正在考虑。)每个人必须讲两次。最后她毫不犹豫拣出了汉拉第,那时这个人已被警察列为嫌疑犯,而且怀疑的程度比亚尔方更为强烈。汉拉第就是那个把“th”读作“f”的人。 在贝德福德的巡回审判中,对汉拉第的审判持续了21天。这在英国刑事审判史上是最长的。法官戈登先生是细致耐心又公正的。自然,被告抓住这个最重要的事实,即瓦拉丽第一次辨认身分时曾拣出另一个人(这个人肯定无罪);汉拉第的辩护律师、智力敏锐的皇家律师迈克尔·谢拉德毫无困难地证明根据瓦拉丽提供的资料描绘出来的识别图像看起来不很像站在被告席的那个人。事实上,当这个图像给陪审团看时,就出现一阵嘀咕,甚至微笑,因为唯一真正像的就是正在把图像举起来的那个法庭秘书!但瓦拉丽是个令人钦佩的、冷静的、给人印像深刻的证人,她在严格的盘诘中毫不动摇。汉拉第被判犯凶杀罪,处以绞刑。 迈克尔·格雷戈斯顿和汉拉第都己死。但A6凶杀案的阴魂未散。有100多个议员(包括两个前内政部部长)签署一份请求书,要求调查汉拉第的判决;至少有三部大部头的书(分别由路易斯·布朗库珀,利物浦的拉塞尔勋爵和保尔·福特所写)怀疑陪审团的裁决。但从事本案工作的,如我,对于被告的有罪或无罪却完全不感兴趣,就像每一个法医病理学家应该做的那样,但没有一个不受证据的份量所打动的。不仅沉着的瓦拉丽,而且其他两个证人都确信辨认了汉拉第,这三个人都没有被盘诘所动摇。我自己毫不怀疑,这个刑审案件决不会受到书本或关于这一案件的文章所损害。 1972年1月30日,一次悲剧性的枪击事件发生于北爱尔兰的伦敦德里,那是星期天,因而这一事件被称为“血腥的星期天”。一个民权协会,不顾官方的禁令,在鲍格塞地区举行示威游行,跟着发生骚动,被伞兵冲散。这些伞兵得到命令开枪。当游行群众被驱散时,有13个平民毙命,其中8个是青少年。政府命令在伦敦德里作公开调查。在首席法官维杰里勋爵的主持下组成一个特别法庭。 一个青年受害者莱伊的父亲批评法庭。在调查时他说“照我看,英国政府早已预知结局。”他还抱怨说首席法官本人曾是英国军队的一名军人,因此他不适宜主持调查。维杰里勋爵,和我以前与之作证的四个首席法官一样,直爽公正,他严肃地说:“我重视你的意见,而且你完全有权利持有这种观点。我会尽力把调查工作做好。” 那时,由州法医病理学家汤姆·马歇尔医生和两名助手作尸体检查,并由州实验室检查衣服上的火器痕迹。调查之前,皇家律师要求我复验他们的工作,因为很明显,他们的证据会受到严格的盘诘。我发现他们一点也没有遗漏,于是写了一份坚决支持的报告。 有许多目击者亲眼看到开枪,但他们所见并不完全一致,某些方面只有死者才会揭露内情。从尸体看,可以肯定的事实是受害者没有一个参加通常的搏斗:除了致死性枪弹创外,没有一具尸体显示有其他损伤的征象(除摔倒地面的损伤之外)——没有拳打、脚踢、钝器伤或刀伤,也没有脚踩或枪托撞击,也无爆炸的征象。另一个不可争辩的事实就是:射击距离超过一臂之远。不是“接触射击”,也没有火药灼烧痕迹,而后者在4到7英寸距离射击时常可见到。死者衣服经实验室检查均为阴性结果,可以证实这点,这些衣服既没有洗过,也没有弄脏。然而死者中有六个在他们手中有枪弹的火药痕迹:他们也曾开枪的,虽然在他们躺的地方或附近没有发现武器。 没有什么证据证明枪是随便乱开的。仅在四例表明子弹偏向飞行,但很可能不是地面弹跳回来的跳弹。子弹的射入角差异是那么大,说明是逐个地瞄准射击,其中大多数是站着的。看起来有七个好象是挺直的站着。(虽然在调查时维杰里勋爵——他不是律师——提示他们也可能躺着,这点我必须同意)。其他人中,有四个弯腰向前好象是在躲避。有两颗子弹穿过屁股,好象他们是背向枪火,正在逃走。13名除一名之外均由单枪致死。莱伊例外,中了两枪,两枪都是从右向左穿过胸中部。这种情况不会影响这样的判断:用枪瞄准某些人,逐个射击,因此可能是两支枪同时瞄准莱伊射击:这些都是高速0.762军用子弹。 为了参加调查,我在一个薄雾蒙蒙的早晨坐飞机到贝尔法斯特,从那里再乘车去伦敦德里。这是我一生中感到可能受伏击的唯一的一次。当天黄昏,有人问我是否愿意坐首席法官的直升飞机回贝尔法斯特,但我觉得同他作伴只会增加危险。我自己毕竟只是个具有专业知识的证人,从未象其他许多证人一样考虑到需要特殊保护。即使在克莱兄弟的审判中也是如此。虽然我的证明在审判时有时会加重对某人生命的裁决,但我从未受到威胁过;有一次在塞浦路斯,我出庭作证指控一个人犯凶杀罪,而这个人却被宣判无罪,这时有人劝我不要去塞浦路斯饭店休息,要我立即回伦敦,很明显是让我免遭报复。 (伍新尧 郭景元) 13.泰国国王的暴死 1946年6月,我吃早餐时,看见《泰晤士报》刊载了曼谷联合通讯社的一则简明电讯: 6月9日——泰国的年青国王亚奈达·麦希达尔今天中午前不久被一个侍从发现死在巴朗彼奥宁宫他的卧室里,头上中了一弹。警察总监和邱拉明康医院院长当即被召进官,随后声称死于意外。许多群众挤在宫殿外默哀。他们当中大多数直至下午七时政府电台广播了这则消息后才知道国王之死。 当然,那时我没有想到会被叫去参与此事,也没有想到关于意外死亡的讲法是官方的掩饰之词。不管警察总监和医生作出什么样的官方解释,他们都必定早已知晓这是一宗凶杀案。 泰国国王的查克里王朝,已经统治这个国家达七个世纪。国王不是凡人,而是“生命之主”是“神”。他的国民没有一个会被允许去触模他的身体,国王在场时也不允许谁转过脸背朝着他,即使允许到王宫里坐时,也不允许交叉着双腿。杀死他不仅是弑君而且是弑神。 虽然如此,杀死国王在这个国家里却不是罕见的事情。在33个国王中,三分之一以上不是被人杀死就是杀死了他的对手。接近王位的国家官员杀死了他们的统治者,而在王族中也有其他的凶杀案。活神仙还是难免暴死。 亚奈达七世是在这种可悲的传统中结束了他的统治的最近的一个国王。他在1935年登上王位,当时10岁。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占领下幸存下来。1946年6月8日,星期六,他感到有点不舒服,肚子稍为不适。早上10点钟,他回到私人房间,穿着菲薄的衬衫和蓝色的中国丝绸长裤上床。由四名警卫和值班侦探保护着他睡觉。第二天早上6点钟,他的母亲去看他,叫醒他,见他精神很好。早上7点30分,他的亲信侍从布特上班,在与国王更衣室连通的阳台上准备早餐桌子。夜班警卫下班,白天工作人员集合。 8点30分,布特看见国王站在他的更衣室里。几分钟后,布特将通常的一杯橙汁送进房间里,但这时国王已回到他的床上去了。按侍从自己的证言,国王打手势不要橙汁并叫他走开。8点45分,国王的另一个亲信侍从内·切特意外地出现了。这两个侍从轮流值班,但内·切特来接布特的班应该还有两小时。他说他被叫来是代表一个珠宝商计算国王的勋章和装饰品有多少。那个商人正为国王制造一只珠宝箱。 9点钟,亚奈达的弟弟布密波尔王子来探望国王的健康。后来他说他发现国王昏昏沉沉地在床上打盹:一顶蚊帐罩着他。 20分钟以后,从国王的卧室里传出一声枪响。内·切特跑进去,又出来,顺着走廊去叫国王的母亲,“国王向自己开枪啦!”他大叫。他宣布的这一句话,后来成为指控他的证据。 过一段时间以后,泰国警察少将来到我在盖氏医院的办公室,请求帮助解释所发生的事情。这是我所处理的第一件国外案件。他拿来一份措词审慎的现场记录: 亚奈达躺在挂有蚊帐的床上,他的身体盖上被单, 双臂在被单外身体两侧。紧靠其左手的是一支美国军用 0.45科尔特自动手枪,在左眼上方有唯一的一个枪创。 没有警察的现场照片支持“自杀”这种说法,因为当警察到现场时,所有东西都已被无可挽回地“清理”过了。 首先进入卧室的是国王的母亲。她十分悲痛地倒在他儿子身上,摇他。她哭泣、呜咽,“我亲爱的南德,我亲爱的南德!”国王的老奶妈跟着进来,摸了他的脉搏以后,拣起手枪放到床头柜上。王子布密波尔听见这个不幸消息后跑进来,然后是布特,他把手枪放进抽屉里,“为了安全”。因此将他的指纹加在奶妈的指纹上。布特被派去叫医生。他回来以后,王子布密波尔,加上王后母亲、奶妈和两个侍从就在洗尸体,把它放在干净的被单上,用冰块和风扇使尸体冰冷以延迟腐败。因为那里的热天气会在几小时之内使尸体腐败。 同时,大小官员也到了:宫殿卫队长杜莫少校、普罗塔果尔秘书长和由首相普利迪·彭诺买安带领的高级官员和内阁部长。这位首相在泰国政治生活中,长期以来是个暧昧的人物。1932年当普利迪还是个年青的律师时,就曾同一个年青的炮兵官员彼珀尔·桑兰一起密谋推翻君主制度。革命很快就平息下去。普利迪被流放。但他回来后重新获得宠爱,同他的朋友彼珀尔在一起。后者到国王死时已晋升为陆军元帅。 带着可以理解的激动的样子,普利迪踱来踱去,用英语对秘书长说,“国王是自杀的”,——这是对内·切特宣布国王之死评语的翻版。 最后警察到来,事实上这是警察总监本人。他挤过那群混乱不堪的官员而接近尸体。就在那时,他也无法做什么事。遵照礼仪规定“任何人不准触摸神圣的躯体”,国王的叔父不准检查伤口或国王的手。不允许任何人去触摸尸体是否变硬或变冷。警察总监能做的事就是寻找手枪。当找到时,又将他自己的手纹加上去。他注意到手枪没有上保险扣,只少了一发子弹。没有发现弹头,但内·切特拿出一个用过的弹壳,他说是在尸体左边的地板上拣到的。 给国王的尸体涂抹香油,在举行正式葬礼仪式之前,允许邱位朗康医院的医生检查尸体。他们发现尸体后头部还有一个创口,比第一个创口要小。根据错误的假设:射出口总是较射入口大,外形较不规则,他们就断定子弹是从后头部射进去的。谣言很快就传遍了曼谷。“国王是被人暗杀的”,有的更加明确地说:“普利迪杀死了国王。”要不是普利迪,就是他的手下人。有两个人特别受到怀疑:一个是瓦查拉查中尉,被称为“图”,是国王的一个前任随从参谋,最近被清洗。另一个是查里奥,是国王的前私人秘书。 枪击事件后三天,内·切特给警察看国王头后床垫的一个窟窿,发现了一个弹头。 是意外、自杀或他杀?成立了一个公开的调查委员会寻找真相。由一个十分臃肿的医学辅助委员会协助——共16名医生组成——有普通开业医生、外科医生、一位精神病学家、一位毒理学家、一位解剖学家和仅仅一位法医病理学家——曼谷大学法医学讲师奈盎森。委员会在6月22日开始听取意见,直到8月开始普选时仍在开会。普利迪的党获胜,但显然觉得自己已被证实无辜,普利迪辞去了首相职位。10月调查委员会报告国王的死不可能是意外,但既不能满意地证明是自杀,也不能证明是他杀。 1947年11月,谣言、阴谋和秘密斗争之后差不多18个月,坦克随着军队隆隆地驶过曼谷古老的街道,在彼珀尔元帅的领导下举行了一次军事政变。普利迪乘一条舢板逃走,瓦查拉查中尉也失踪了。前秘书查里奥和侍从布特、内·切特一起被拘留。他们三人被指控阴谋杀死国王。一个新的警察总监弗拉费尼克·钱卡迪少将得到指令收集审判的证据。总检察长决定寻找对医学鉴定方面外界人士的意见,这就是找我的原因。1948年5月13日,少将带着一个翻译到伦敦来找我。 问题仍然是相同的:意外、自杀还是他杀? 国王爱好小型手枪,他常常与瓦查拉查一起射击。他的床头柜抽屉里经常放着一支0.45型美国军用科尔特自动手枪。会不会在他检查手枪时意外走火?一个很熟悉手枪的构造、性能的聪明人会不会打开保险扣,装满弹盒,躺在床上,头搁在枕头上,手枪指着自己的前额来检查手枪?这种看法似乎是又荒唐又牵强。更何况国王的视力很差,以致在没有戴眼镜时他不能检查任何东西,而在国王死时他的眼镜是放在卧室的桌子上。 尸体的位置也同样使自杀几乎不可能。根据二十年经验,我从没见过直挺挺地躺着开枪自杀的。据我所知没有这样的案件存在。自杀者都是坐着或站着向自己开枪的。 还有别的指征证明不可能自杀。手枪在国王的左手边发现,但国王是惯用右手的。创口在左眼上方既不是一般自杀者常选择的位置,也不是一个“接触“射击。射击的方向不是向着头的中央。而且国王从没有向任何人暗示要自杀,死前也没有表现出消沉、烦恼、沮丧。 这样就只剩下他杀的可能,这一点有很充分的证据。我认为几乎可以肯定是在他打盹时被枪杀的,接着就丧失知觉。显然枪口靠得很近,但没有接触皮肤,以致国王没有得到警告或任何机会保护自己。我的结论是:“这不是自杀或意外枪击的案件,而是经过精心策划的枪杀案件。” 三个月后,1948年8月,开始审判查里奥、布特和内·切特。法庭由四位法官组成,法院院长主持,起诉事实得到124个证人的支持。这样大量的文件证据使得被告辩护律师要求休会给他们时间进行考虑。当这个要求遭到炬绝时,律师辞职。找到新律师前耽搁了一段时间。后来,审判以从容不迫的速度进行。当然被告不准保释。 检察当局断言,在蚊帐外面、国王身边发现的那支手枪——是国王自己的所有物——不是杀他的凶器。布特被说成是开枪以后把枪放在那里的人,很可能是愚笨地企图使人看起来象自杀。 1949年1月,我再次被邀请会商这个案子。这一次是由曼谷大学的奈盎森大夫前来邀请。他是第一调查小组的法医病理学家,他在伦敦逗留9天,给我提供了第一手补充资料。这些资料更加加强了我原先的观点。血迹的位置和弹头的地点证明当他被枪击时,他的头肯定是搁在枕头上的。在进一步的报告里我还指出:如用比较显微镜检查,很易证明从被褥上发现的弹头和从地板上拣到的弹壳是否是从国王尸体旁发现的手枪里发射出来的。但这个检查没做。 奈盎森大夫问我是否愿意出庭作证。我说我要呈请外交部批准,外交部又要得到内政部的同意,保证我能受政府官方的委派(我是“内政部的顾问”)。奈盎森大夫说他认为我会在4月中旬被请去曼谷。但是在3月,每个人都感到惊奇,普利迪和瓦查拉查从中国坐船上到湄南河,企图在曼谷夺取政权。他们占领了电台,但被珀尔元帅的军队很快控制了叛乱。普利迪和瓦查拉查再次失踪。审判因两个被告的辩护律师被杀而延期。奈盎森大夫在信中告诉我,在8、9月之前不大会传唤医学证据。“审判时间很长,使人厌烦沉闷,”他写道,“一个证人可以被问一个星期。整个案件可能要拖一年。”这些都是有倾向性的拖延战术。 9月,奈盎森再次写信给我,当时被告已被监护了将近二年。“每隔一周开庭一次,每次持续三整天。”科学部长作证说,在国王身边发现的手枪在枪击发生前起码有一周时间没有发射过子弹。他还说他的实验室没有装备必要的仪器设备来检查我所提议的弹头和弹壳是否与手枪相配。然而一个警官说:弹头和弹壳肯定与手枪相配。警察当局的其他“专家”宣称,被褥上发现的弹头不可能是穿过国王头部的弹头,“因为弹头通过头部时撞击颅骨,必定会变形,而这颗弹头却没有变形”。这些专家还进一步考虑肌肉痉挛,说弹头经过脑中某些部位刺激脑组织会引起肌肉痉挛。这一点是比较中肯的,因为发现国王死时好象在睡觉,而没有由于痉挛所致的扭弯或紧握武器。这样,辩论就没完没了地继续下去。“我估计到明年才会轮到我们作证”奈盎森写道。他有东方人的耐性。 几周以后,两个辩护律师被捕,指控他们犯叛国罪。剩下两个律师,一个辞职,仅留下一个年青的但却是可敬畏的被告律师费特·内辛克拉。案件接近结束时,查里奥的女儿也参加,她刚刚毕业。 最后传唤医学证据。由15名参加调查委员会所属的辅助委员会医生开始。一个接一个地摆明国王是被杀的观点,但不无担忧。“由于这个国家政治方面的一些危机,不能肯定这一次审判会继续下去,”奈盎森写信给我说,“如果组成一个新政府,审判的面貌可能改变。我们这些证实这一弑君罪的医生还不知道我们的命运如何。我们正期待在某个早晨醒来时有一次军事政变;此外,外界的侵略任何时候都可能到来。”他劝我“暂时”打开我的旅行箱,这对我来说似乎是很有道理的劝告。 泰国既没有发生政变也没有遭受侵略。1950年1月,作了医学证据的结论,我个人没有到场。跟着有许多更为详尽的证据。在被告开始辩护之前,又是一个夏天来到了。这三个被告举出证据否认在这一事件中有同谋关系。内·切特在被告席中处境最糟,部分是因为开枪时他在王宫里的奇怪原因,部分是因为他宣告“国王开枪打死自己。”审判最后在1951华6月结束,从开始以来共经二年又九个月。五万字的判词中法庭裁决国王亚奈达被刺,但没有证实查里奥有罪,两个侍从中没有一个会开枪打死国王。但他们裁决内·切特参与犯罪活动。“对查理奥和布特的指控被驳回。因此命令将两个被告无罪释放。” 内·切特不服上诉,而检察当局却上诉抗议判查里奥和布特无罪。又经过15个月的审议后,上诉法庭在持续14小时的判决中驳回内·切特的上诉,也判布特有罪。 最后上诉到最高法庭,考虑了10个多月,然后宣判查里奥有罪。四个月后,当这三个人坐了将近六年牢后,查里奥、内·切特、布特被判处死刑。 由于没有能够到曼谷去,我感到很遗憾。但我有一个美丽的、雕上王宫的银质雪茄烟盒,作为纪念我在这个案件中的工作。它由费拉费尼克少将在伦敦“代表国王”授与我。 (伍新尧 郭景元) 14.可以写进教科书里的凶杀案 我那本简明的学生教科书《法医学》大部分是在战争期间喧闹之夜写的。第一版在1947年由艾华德·亚诺尔德公司出版。打那以后曾修订和再版过多次。它使我获得了皇家外科协会的斯威尼奖,在全世界交了许多新朋友。“我不认识您,”一封信或一位来自遥远国家的客人说,“但我很欣赏您的书,我很高兴见到您。”接着又接待另一个外宾。 这本书得到西德尼·史密斯爵士的热情欢迎,那时他还在爱丁堡,虽然我的书影响了他自己那本著名的教科书的销路。后来他将号称法医学“圣经”的《泰勒氏法医学理论和实践》的主编职位交给我。在这以前,在将近30年的时间里都是他肩负这重任,并获得了重大的成功。我在法医学领域的成长过程中,西德尼·密斯爵士对我象是一个父亲。 我自己一个非常有趣的,足以在泰勒那本书中赢得一席位置的案件发生于1947年12月。一具男性尸体被发现在一条浅河里。我将他的胃内容物送到首都警察实验室作常规检查。霍尔登大夫发现了砂粒,与我在河床里取来的标本一致。但我已经说过这个男人不是被淹死而是在死后至少一天才被扔到河里的。 可以理解,警察对实验室的报告感到发愁。河砂只能靠吞咽过程到达胃里,死人是不会有吞咽动作的。关于浸水的时间,我会不会搞错? 我回答说,当然我或许会错。但在这一案件,我认为我没错。皮肤浸软的程度还不严重,因此我认为尸体在被发现之前不可能浸泡18至24小时以上。同时,考虑到当地条件和季节,我认为这个人必定死了至少有二或三天的时间。 我的第二个假设很快就得到证实。警察的调查证明他死了二天半。但没有找到证据支持我的第一个看法,即死者被抛到河里之前,至少已经死了一天半。 死者叫威廉·比西特,7l岁。他和一个吉普赛人乔·史密斯在斯乐福的科克酒店喝酒度过最后一个黄昏。酒店关门以后,他们一起步行出来,一直走到晚上。第二天有人报告比西特失踪了。第三天警察询问史密斯。起先他说他们在路岔口分手,比西特在前面,向丘奇大街他的家走去,而史密斯自己回去河对岸的吉普赛营地。那天黄昏,史密斯被拘留,便改变了说法。他说比西特醉鬼似地跌跃撞撞,倒在他身上,他就打了他,将他打倒在地,并让他留在那里。后来史密斯又作了第三次供词。他说在他用拳猛击比西特的嘴巴之后,抢走了他的金表和表链以及大约30英镑。但这一次史密斯说他看着老人走开,没让他躺在那里。史密斯还说他将表和链藏在吉普赛营地旁边,便带警察去那个地点。第二天破晓时,警察搜查了营地及周围地区。在营地的一间小屋,他们发现一个柳条箱的底部放着一条裤腿卷起的前皇家空军服长裤,膝部以下都潮湿而且沾有血迹。史密斯承认这条裤子是他的,且在比西特失踪那天晚上穿着它。几分钟后警察发现一个麻袋,装有比西特的大衣、茄克衫和长裤,很马虎地理在离小河几码远的地方,在吉普赛营地这侧。最后他们找到比西特的尸体,仰卧着,一半泡在水里,但口鼻并没有触到水。他穿着衬衣和长衬裤,衬裤的裤里朝外,反转拉下到他的脚上。这种手段是大家熟悉的吉普赛凶犯用来阻止被抢劫者在后面追赶和起来叫喊的一个花招。 比西特不是被淹死的。他吞咽过,但没有吸入水,也没有窒息现象。头和胸部有七处损伤,象是很重的拳击。最重的一处伤在左眼,这一拳将他的头向后推,引起颈椎骨折脱位:“断颈”。脑膜还有轻度出血。这些损伤很严重,足以在很短的时间内致死。而根据下述事实,我可以测定大概时间,因为死者咽下的血液已经到达小肠的起端——在胃空虚时这种生活现象要15到20分钟。腕部和手部有小的“防卫性”挫伤和擦伤显示比西特曾试图自卫。抓在他手里的毛发与史密斯的吻合。在他大腿和小腿下面的擦伤显示死后被架着手臂或肩胛拖了一段距离。 史密斯停止了供词,但警察还有一些问题。前皇家空军服长裤上的血迹证实是B型血,与比西特的相同,而史密斯本人的血型为A型。但是为什么当时水深只过踝,而裤子却湿到膝部呢?为什么比西特的外衣被脱下藏在吉普赛营地里呢?史密斯说他脱下比西特的长裤是因为“不想让他到警察局去”,但又说比西特很可能是自己脱掉大衣和茄克衫。搏斗发生在什么地方?比西特死后被扔到水里之前这期间,尸体藏在哪里? 当实验室的“爆炸新闻”到来时,警察还在试图解决最后一个问题。实验室的结果意味着浸水先于死亡。如果这是正确的,那么比西特或许根本就不是凶杀,而仅仅是暴力抢劫,此后可能摇摇晃晃跌落水中意外死亡,在断气之前吞了水。虽然这不是真实的,辩护律师却可能进行争辩。但他不能穿着拖在脚上的衬裤步行;颈椎的脱位会压迫脊髓,导致手足瘫痪;如果他的腿没被拖拉,也不会有拖擦伤。由于我坚持在浸水之前他已经死了至少24小时,那么,就必须设法解释胃中的砂粒。 也许史密斯或别的人在搏斗以后从河流打水给比西特喝,试图救活他?这是一个可能性,但没有旁证来支持。 会不会在搏斗时比西特掉进水流中,在吞了一大口水后苏醒过来?但那样他的大衣、茄克衫和长裤(全都干燥)搏斗前要全都脱下来,这是不可能的。 会不会比西特被带往吉普赛营地藏匿,在横过河流时意外地掉进去?啊!这似乎更加有理。搏斗以后受了重伤,但还没死,比西特可能被史密斯拖走,也许还有一、二个朋友,将他的外衣脱掉。史密斯也喝了酒,在涉水时也可能跌跤,这样比西特便跌下水去,被再次举起之前呛了水;是的,这样就可以解释史密斯的长裤为何湿到膝盖。在营地藏了一天半后,尸体可能被拖入河流里:在营地与河流之间荆棘丛生,正是这种东西可造成大腿和小腿的拖擦伤。 实验室关于胃中有砂粒的报告不但没有破坏我的原始解剖所见,反而正好填补了重建该案中的一个缺口。虽然提出过罪犯不在现场的辩护,史密斯仍被及时地判决犯凶杀罪。 这一时期另一案件也可以直接进入泰勒这本书。受害者也是一个老人,88岁,叫弗里曼·李夫人,一个律师的寡妇。她住在梅登希德一座有17个房间的红砖结构的大厦中达40年之久。由于日益加重的虚弱、年老和行为古怪,以致房屋和花园失修,到最后,她生活、睡觉和吃饭都在底层的起居室(她早就忘记还有浴室)。 传说她有钱,但谁也不知道究竟有多少。人们很少看见她,但偶尔会在商店或邮筒前看见她蹒珊地走着,穿着曾经风行一时而现在已经破烂不堪的衣服,用一根拐杖支撑着。 1948年6月的第一个早晨,当地牛奶工人看见他送去两天的牛奶瓶仍然放在门前阶梯上。他叫唤一个在附近花园做工的木匠。“看见李夫人在哪里吗?“没有,”木匠说。他走过来,从起居室的窗户朝里望了望,然后又从前门上的信箱洞朝里瞧:什么也没有看见。他呼唤,没有回答。房子里似乎十分平静。他等了一会,然后再看一次。一块绣花垫搁在大厅地板上,其旁紧靠一个旧维多利亚旅行箱边,有一只女式拖鞋和从皮钥匙盒里掉出来的一串钥匙。 这就够了。老寡妇的钥匙从不离身,她将大厦的任何东西都锁上。这两个人叫警察来,警察又顺路叫来寡妇的律师,于是打破一个落地长窗进入屋内。他们搜索了屋子,但没有发现她的踪迹,然而在凌乱的起居室桌子上放着还没有完全准备好的食物,已经放得快干了。警察朗顿走去打电话给警察局,通知警长找不到李夫人。而律师肯尼思·汤玛斯(他也是梅登希德法院的秘书),正在摆弄搁在厅里那只旧旅行箱上的皮带,他忽然想起要打开旅行箱。 打开一看,里头是李夫人的尸体。嘴巴被塞住,手被一条毛披巾反绑在背后。她的头被打坏了,沾有血迹。第二只鞋子,很可能被用来敲她的头,放在她的身边。 伯克郡刑事警察局克伦比探长,很快就赶到现场,我和秘书邓恩小姐不久也一起到达。很明显,这肯定是凶杀案。她的嘴被一条手帕塞住,还用两条毛披巾包着,双臂被反绑,说明她可能喊叫而且和闯入者搏斗过。她头上的损伤并不很多,尸体解剖很快就揭示她死于窒息——不是象许多报纸说的她是死于被关在不透气的箱子里,而是闭塞口鼻闷死的。杀害可能不是蓄意的,用手帕塞了嘴巴以后,起初无疑她还是可以呼吸。正是这一点,这个案子使我很感兴趣。任何布料塞嘴后,很快就会被唾液和粘液弄湿,使布料的细孔堵塞。随着呼吸运动越来越费劲,堵塞物因唾液和粘液而变得越来越厚,最后布料就变得不透气了。这是一个恶性循环。 那就是我认为李夫人案件的经过情况。当她被发现时,至少已经过了二、三天,但塞嘴手帕仍然潮湿。在她头部受伤后至少过了半小时才死。她的尸体是在死后头几个小时放进箱子里的,后来按所躺的位置出现尸僵和尸斑。 房子凌乱不堪,各种东西到处乱扔。窗子,除了一扇被警察打烂以外,其余的完好。因此,入侵者可能是寡妇让他从前门进来。 伯克郡警察局长决定第二天早晨请伦敦警察厅帮助。探长威廉·查普曼第二天来到。他是脸色红润的“小天使”,五年前破获琉顿市麻袋凶杀案的就是他。同时带来了伦敦警察厅警长弗莱德·切里尔。切里尔在同一案子中发现曼顿夫人在布满灰尘的醋罐子上的半个拇指纹,他也许是世界第一号指纹专家。 切里尔很快就认出闯入者是个有经验的窃贼,他在任何地方都没有留下指纹。门把和门侧壁,窗框、家具和床架杆全都空白。切里尔检查了一个装满烈性黑啤酒的平底酒杯,两个盛鱼刀和叉的盘子,另一个有盖的盘子、平底锅柄、火钳、拨火棍、一些食品罐头和一个茶叶盒——有可能取得指纹的任何东西和一切地方。除了老妇人的指纹之外没有别的。但切里尔继续在这极端混乱的房子各个角落“撤粉”,手里拿着放大镜,耐心地在寻找。克伦比,查普曼,事实上每个人都知道这是唯一能追踪凶手的线索。最后切里尔发现有一个不到2平方英寸的纸板制珠宝盒子,搁在老妇人混乱不堪的床上鸭绒被子底下,正是在这个盒盖的边上,他发现两个不全印痕,很象指纹,恰好是揭盖时握着盒盒的两个手指尖。 他小心地将它放在一边,继续搜查,但再也找不到了。回到伦敦警察厅刑事档案室拍照和查找指纹卡。 成功了!在刑事档案室的指纹卡里有一个完全一致的指纹。它属于一个臭名昭著的破屋抢劫犯乔治·拉塞尔,45岁,自称是做短工的花匠。一直追踪到圣阿尔宾斯,才把他带回来审讯。他曾否到过那间屋子?没有。那他如何解释在那里发现的指纹?他垮下来了,哭了。“是的,我到过那里。去找老妇人要个花匠之类的差事干。”但后来他补充了一些要害的话: “有人告诉我她很有钱。是我杀害了这个可怜的老妇人,想要一点我以为她有而实际上没有的东西”。没有吗?“没有……” 拉塞尔怎么会知道老妇人“没有钱”呢?——除非他自己搜查过。事实上他洗劫了整个屋子。 拉塞尔被捕了,因为现场留有他的指纹。这些指纹就象他签名一样有用,因为15年前在牛律第一次犯罪时他的指纹就已进入刑事档案局。这些指纹一直在那里,如果他再去干同样愚蠢的错事时,就可用来作个人识别。但不能仅凭这一点就判他有罪。追踪到圣阿尔宾斯时发现他佩带着属于老妇人的围巾:他撒谎说是在一个救世军招待所从一个男人那里买来的。进入李夫人屋子这件事他也撤了谎,他无法解释在珠宝盒盖子上的指纹。最后关于钱的方面,他犯了那样愚蠢的错误:李夫人“被认为有钱,而实际没有”。 在伯克郡巡回大审中,法官哈里特先生(他是一个出名的骂人和打断别人讲话引起出庭的律师发怒的老人,但有时他本人却是一个很好的律师)给陪审团指出:在这些很少的言词中,拉塞尔实际上已经宣判自己有罪。 当陪审团回到巡回大审法庭宣读判决时,我注意到有两部厚厚的法律巨著放在法官前面的桌子上。这两部书的标题是:拉塞尔犯罪案!陪审团宣布裁决有罪,法官哈里特先生宣判处他以死刑。“拉塞尔”这一次不能再“犯罪”了,他为这一次特别卑鄙的凶杀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照我看来是很危险的,但很奇怪,有些医生不用检查尸体就能开具死亡证明书,而且这种情况屡见不鲜。英国法律要求在病人患病的最后阶段和他死亡前14天内医生应该给予医疗照顾。因此巴金森夫人的医生在护士打电话给他说她“突然死了”之后来到苏塞克斯郡瓦辛的护理室检查她的尸体时是十分认真的。 这消息并不使人感到惊奇。老妇人76岁,年老体弱,好长一段时间以来身体就每况愈下。医生在接到她死亡的报告后一小时内就到护理室检查她的尸体,护士长告诉医生:病人在临死前是“很烦恼的,我们必须抓住她的手才能将她送回床上去。”手上的小擦伤证实这点。未检见其他损伤痕迹,没有理由怀疑。医生开具死亡证明书,死因是“慢性心肌炎、冠状动脉硬化、衰老”。所有这些,这个妇女肯定都有,后来经过尸体解剖也得到证实,但这些都不是死亡原因。如果医生更加仔细地看看,或者在更好的光线下检查,他就会注意到她的脸色异常的发紫,双眼结膜上有针头大的出血点,从这些他也许能推论出她真正的死因是窒息。 巴金森夫人死于1950年9月25日。第二天地方户籍官发出埋葬令,安排在9月97日下午埋葬。后来这个医生告诉我,下午2点30分,当送葬行列正在前进时,从护理室出来的一个夜班护士非常激动不安地拜访了这个医生,使他极端惊愕的是,她突然讲出一个他“难于置信”的故事。“一个这样好的护士长,我不相信我的耳朵。” 他不相信是可以理解的。列入刑事案件日志中的护士名字不很多。那个华定芬是唯一能被大家回想起的护士。为了营利,她干了一件经仔细安排的吗啡中毒案。而这一件是完全不同类型的案件。事实上护士长是个很好的女人,就象我后来知道的那样(完全出乎我的意料),我最好能忘记她的名字。 这个年青护士一直隐瞒了两天和两个顾虑重重的不眠之夜,后来再也按捺不住了。发生的事情是巴金森夫人在她死亡那天黄昏非常难受地服安眠药。她将药片吐出来,辱骂第一次给她服药的年青护士和闻声来帮助的护士长。实际上,巴金森夫人将口水吐到护士长的脸上,骂她——啊,用最难听的话骂她。巴金森夫人和她们进行搏斗,大声喊叫,护土长用整个身体将老妇人压在床上。 “杀人啊!救命!放开我,你……”巴金森夫人尖叫,此刻已经完全神志错乱。 护土长叫“住嘴!”“不要动”却一点也不起作用。突然这个有教养的护士长丧失了她职业上的安静的自制力。 “护士长似乎越来越兴奋。”年青护土说,她站在那里自己也很焦急。“她突然用左手一把抓住病人的头发,将病人的头按在床上,同时用右手抓住病人的双手。这时病人大叫‘杀人啦!杀人啦!’护士长突然侧身向右边的枕头,她立即用牙齿咬起一个枕头,压在病人的嘴巴上,病人的脸完全给盖住了……然后护土长又将自己的脸压在枕头上,有好长一段时间……后来她离开病床说:“‘拿掉枕头’。” 护土把枕头拿开后一看,巴金森夫人的脸“几乎变黑了,舌头伸出来,眼睛半闭着。”有一丝血液从嘴巴流出来;她不动了。 护土摸摸她的脉搏,没有了。她的手表指着晚上10点05分。 事情还没完。护士长告诉护士响铃叫医生,又说:“你绝对不能将这件事告拆任何人。”护士长擦了擦老妇人发红的手腕,去掉了用来绑她两条腿的头巾。更糟的事接着来了,“医生来时,让我来讲。” 护士长叫护士收拾好,她照做了。象大多数护士一样,她对护土长也很尊敬。医生在11点15分来到时,她什么也没说。护士长只是说:“巴金森夫人今晚突然死了。”事实上她是突然死了。对这个医生,我感到很遗憾,他的所作所为,就像他会给任何凶杀案的受害者都开死亡证明书一样。他以前多次见过她,看到细心护理的家庭病床,只有这一次她死了,人们也没有告诉他发生了什么事情,他会有什么怀疑呢?的确,老妇人的脸发紫,但病死也可以发紫;眼结膜上很细小的出血点需要在良好的光线下非常仔细的观察才能看到。他做了大多数医生会做的工作,去看看尸体,确定她已经死了,没有丝毫怀疑,开了死亡证明书。 然后,在这个死者的送葬途中,诊所的护士将护士长杀死病人的经过全部告诉医生。这个医生立即打电话给警察,停止葬礼。3小时内,我在瓦辛停尸室作了尸体解剖,医生本人和当地刑事侦察局局长都在场。 由于尸体仰卧,脸上的发紫现象已经消失,但在耳朵、指甲床等处仍然非常显著。背部有尸斑。头皮和眼结膜有针头大的出血点,脑和心脏也有程度略轻的出血点。双肺的出血点就更为显著了。 毫无疑问,她死于窒息,而由于脸部和颈部都没有损伤或压痕,因而假定其鼻和嘴突然被某些柔软的物体(比如枕头、床单)堵住是有道理的。我知道在缺乏详细的指征时说这种情况“与之相符”,比说这种情况是“由于”更加保险。 这个护士长对警察供认有过搏斗,就如护士所说的那样,但又说她用枕头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巴金森夫人的吵声”。她没有补充说她很清楚那样做对生命的危险。她说当她拿开枕头时病人还活着——“有呼吸,但没有知觉”——还继续呼吸了10至15分钟。如果是枕头闷死病人,这便不是真的。护士长的供词说她拿枕头放到病人脸上去“仅仅一秒或二秒”也不是真实的。而且为什么不立即叫医生呢?解剖所见是迅速窒息,时间也许不会超过30至30秒钟,但也不会少于这样长的时间,因为在窒息性颜色变化和针头大的出血点能够出现之前阻断呼吸必须持续20秒钟。这是可以加进泰勒书里的又一个案件。 合格的护士不可能不知道那样做会威胁生命。所以护士长被指控凶杀。瓦辛地方当局记住有“激怒”的环境,发现没有什么事实与凶杀的指控相符,只作了误杀的判决。但检察官仍然指控凶杀。皇家律师杰弗里·劳伦斯指责护士长是“深思熟虑的,蓄意的,残忍的行为”。坚强的但却是仁慈的法官先生老特拉瓦斯·汉弗莱斯直率地指出,他打算支持“激怒”的争辩,并指示陪审团这样的一个杀人事件应该以误杀论。他只判她监禁3个月。在她等候审判时,已经监禁了这么长时间,因此让她走出法庭,给予自由。更糟的惩罚跟着而来,因为她自己的护理委员会认为她被定罪,把她的名字从合格护士名册中除去。但这未能阻止她工作,只是不能在政府机构中任职而已。 结果就象我所碰到的一样奇怪。大约20年后,我的母亲已经90岁高龄了,除了摔坏了腕关节外没有其他病,但因为太老不宜于住在布赖顿市我那宽敞的老家里。我很幸运,给我这年迈的母亲找到一家令人高兴的护理室。护士长是一个对人热情的有文化的妇女(我每次去探望时总说,将来我老时也希望能到她的细心周到的护理室去!)。我的母亲在那里幸福地生活了几年,以后因为太老了,安静地死去。 但在一个夏天,当我去看望我的母亲时,这位护士长说假日她打算同她丈夫坐船游览去,“我会介绍一位护士长顶班。” 她按了按她桌上的铃。“请××夫人”——我没有听清楚名字,“进来!”你知道进来的是谁?就是那个护士长!我们最后一次“见面”是在刘易斯的巡回大审法庭里,但我不能用这类挖苦人的语言同她握手。她见到我时面色像死人一样苍白,我以为她会昏厥。我的女主人完全不知道过去的事情,而我是不会再提起它的。当时恶魔逮住了我,而我尽可能随便地说:“认识你我很高兴。”我没有一点恶意,因为事实上,为她在刘易斯的事,我感到遗憾。我补充说:“我希望我的母亲不会给你添麻烦。” 当然,就象以前那样,她表明是个模范护士长。从来没有再说过去的事。一个人发脾气——那怕是一瞬间的——引起的悲剧性后果却是这样一件令人难忘的案件。 (伍新尧 郭景元) 15.“酸浸”与不溶解的胆石 “我会去警察局的,我对他们或许会有帮助。” 这与内维尔·希思走进监狱再也没有活着出来之前所说的差不多一样。约翰·乔治·黑格表现出同样的虚张声势而且遭到同样的下场,但他却是一个完全不同的人。除了他们两个都是罪犯之外,他们没有什么共同之处。他远不是一个性犯罪的凶手,甚至也不是一个专门勾引女人的人。事实上,在审判他时为他辩护的精神病学家说,他的精神症状之一就是他异常缺乏性的兴趣。他短小精悍,待人殷勤。他专门对像奥莉夫·杜兰德-迪肯夫人和她的朋友莱恩夫人那样富有的老贵妇施加魅力。他是在伦敦肯辛顿的奥斯罗大院旅馆里遇到她们的。他使迪肯夫人对炮制造塑料指甲的生意很感兴趣,她同意去访问他的工厂。这是1949年2月18日(星期三)的事。 “她没有来。”第二天他告诉莱思夫人,“我在陆军和海军仓库等了一个小时,但她没有露面。”莱思夫人很着急,因为她的朋友失踪了。 第二天还不见奥莉夫·杜兰德-迪肯夫人。吃早餐时莱思夫人说她要去报告警察。黑格提出和她作伴,甲为他认为他“或许对他们会有帮助”。 女警察官兰伯恩巡佐负责这个案件,算是黑格倒霉,她一见他就不信任他。当旅馆经理说黑格总是迟迟不付帐时,她的怀疑就变得更深了。兰伯恩将她的怀疑报告分局探长谢利·赛姆斯,他就去查对伦敦警察厅刑事档案局的档案。黑格?是的,不错,他有前科:欺诈,偷窃,不正当的买卖,在诺丁汉郡、萨里郡和伦敦都判过罪。然而没有一宗是暴行罪。没有一个人怀疑过他在过去五年中至少干过五宗凶杀案:麦克·斯温斯一家三口和阿切贝尔德·汉德森博士夫妇在伦敦被消灭了,没有一点痕迹……而黑格却发了大财。 探长赛姆斯在旅馆见到黑格,了解他所宣称的工厂是在克劳里。原来它不过是个小仓库,在罗保尔德路。当苏塞克斯警察搜查时,发现了一支0.38英寸口径的恩费尔德左轮手枪、8发子弹、三坛浓硫酸和橡胶保护衣、一张雷格蒂的一个干洗商开的波斯羔羊皮大衣收据。这张收据使探长赛姆斯很感兴趣,因为有人最后看见迪肯夫人离开旅馆时是穿着波斯羔羊皮大衣的。干洗商的收据日期是2月19日,是这个妇女失踪的第二天。后来又得到报告说她的珠宝以100英镑的价钱被人卖给了一家商店。黑格这时仍在旅馆,依然极想帮助警察,因此于2月28日下午4点15分被召到切尔西警察局。 这一次的访问是非正式的。在说了许多谎话和自相矛盾的说法以后,黑格认识到他不可能再靠他所讲的话跑出警察局了。诘问中断时,他单独和韦伯探长留下来。“坦白告诉我,”他突然说,“从布罗德莫尔监狱释放回来的机会有多少?” 韦伯可以告诉他,这样的运气大约只有一百五十比一,但却拒绝作答。 “唉,”黑格说,“如果我将真情告诉你,你会不相信的。因为它听起来太奇怪了,难以置信。” 当天黄昏的第二次审问时,他受到正式警告。 “我全都知道,”他不耐烦地说,“我要全部告诉你。迪肯夫人不再存在了,完全消失了。再也找不到她的踪迹了。” 韦伯,故意装扮成呆头呆脑的警察,问道:“那么她究竟出什么事了?” “我已经用酸将她消灭了。你将发现只有酸渣留在罗保尔德路。什么痕迹也没有了。”停了一下,又说,“如果没有尸体,你怎么能证明是凶杀呢?” 韦伯本来可以对黑格说,一会儿你就会知道的。但事实上黑格是错上加错了。首先,因为法庭要证明的是犯罪,而不是出示一具尸体;例如詹姆斯·康伯被判谋杀盖伊·吉布森一案,虽然凶手已将被害人的尸体从舷窗推到波涛汹涌的大海里去。其次,迪肯夫人的踪迹并没有完全消灭,这点我将会证明。 在这一戏剧性开端以后,黑格口述了供词,探长赛姆斯花了两个半小时记录下来。他不仅供认了杀害迪肯夫人,还杀害了麦克·史温斯一家三人和汉德森夫妇两人。所有这些尸体他都先满满地喝了他们的一杯血,然后用同样方法消灭掉。 黑格说迪肯夫人和他一起到克劳里,当她正在看一些塑料指甲时,他用0.38口径的恩费尔德牌手枪向她头颅后部开枪。用一把铅笔刀在她的喉头旁边切个口,用那只惯常用的杯子装满一杯血,喝掉它。然后脱去她的波斯羔羊皮大衣和珠宝首饰,将她的尸体连同衣服丢进一个40加仑①(①一加仑等于4.546升)的钢桶里。然后横过马路到咖啡馆去吃了一块面包夹荷包蛋和一杯茶。回来时,他就把浓硫酸泵进钢桶里。以往的经验告诉他,20至30分钟以后钢捅就会热得滚烫。最后他去乔治旅馆吃晚饭,开车回安斯罗旅馆。 三天后,黑格回到克劳里检查他的手工艺。撇去表面一层油脂,将它泼到门外地上,再泵一些酸进入钢捅里。第四天,断定分解已经完全以后,就将桶里的东西全部倒到仓库外面。七天后他就被扣留了,供认了上述情况。 侦察长盖伊·马洪在黑格供认后几小时内负责这个案子。又过了几小时,我和我的秘书乘警车到了克劳里的罗保尔德路。除了残留的酸渣之外,我没有多大指望发现更多的东西,但一路上我仔细考虑尸体中哪一部分可能不受破坏。 仓库外边的地面很粗糙,有许多细卵石铺在泥土上。我想是相当难忘的,几乎是立刻拣起一个用放大镜检查。大约有樱桃那样大,看起来很象其他的石头,只不过它的表面很光滑。 “我认为这是一颗胆石。”我对马洪说。 后来,实验室检查证实它是一颗人类的胆石(其他哺乳动物也会长这种胆石),一个警察对我谈起,这是一次非常幸运的发现。 “我预料会有的。”我告诉他。象迪肯这样年纪和体质——69岁,相当肥胖——的妇女容易发生胆石。它包有一层脂肪物质,可以抵抗硫酸的溶解作用。 在这第一个发现以后,我差不多又立即找到了一颗,它埋在一堆粘稠的烧焦了的油脂物质里头。我还看到好几块被腐蚀了的骨头。作X线检查时,其中最大的一块证明是左脚最大的那块跟骨。 这些是使人十分兴奋的发现,我相信还会发现更使人感兴趣的东西。但是没有了。酸渣分布的范围长达6英尺,宽4英尺,厚度3至4英寸。这些油脂的颗粒状团块需要耐心的拣选并在实舱室里检查。我请马洪将这些全部拿到首都警察实验室去。他立即叫他的助手门把这些拣起来装到木箱里。大约有475磅的油脂和泥土一起被送到伦敦警察厅去。 在酸渣附近,我们看见漆成绿色的消化尸体的钢桶。向里头看,我发现桶底有一个发夹粘在油脂中。 在仓库里面,我们看见三只10加仑的坛子,其中两只装有硫酸,第三只差不多是空的。还有两个蹬式泵,一条橡胶围裙和一双橡皮手套,一付防毒面罩。墙壁用石灰水刷过,但在陈列台那边墙上,我见到有散在的细小红色斑点。为什么会在墙的那个位置有血呢?是的,黑格说过,在迪肯夫人仔细看人工制造的指甲时,他向她开枪。如果血迹是在陈列台上,那么她可能站在陈列台前边向下看;如果他向她的项部开枪,那她的血正好溅到墙上那块地方。我将血迹照了像,就仔细地从墙的灰泥上刮取血迹。以后在实验室作沉淀试验,证实是人血。 随后三天的大部分时间我都同霍登大夫和卡思伯特局长在伦敦警察厅的实验室度过了。我们将污秽的、黄色的、油腻的、部分烧焦的团块从箱子里倒出来,在钢托盘上摊开。从其中我们终于取出大约28磅重、黄色油脂物质,看起来很象是“融溶的”身体脂肪,化学检查证明是由动物脂肪组成。但酸渣里还有其他使人感兴趣的东西。我又拣出两颗人胆石和许多腐蚀了的骨碎块,总共有18块。经过仔细的清洗,用X线和显微镜详细检查后,可以将其中的11块分辨出其在人体解剖上的位置。没有什么根据说明这些骨头不是同一个人的。一些关节中的骨关节炎和未腐蚀到的骨组织呈现的易碎状态都是老年的证据。盆骨(骨盆带)部分的骨沟证明这是女性。红色塑料手提袋的柄和口红盒子的金属盖都证实了性别。卡思伯特局长将我所发现的左脚碎片作了一个石膏模型,正好适合死者的左侧鞋子。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我们发现了完整的上、下颌假牙托。 这样,从酸渣中取得的东西,使我得以重建一个人的身体:有胆石的老妇女,有点关节炎,带假牙,适合某种鞋子的左脚,带着一只红色塑料手提袋,还有一盒口红在里头:从所找到的身体脂肪的数量我认为或许是胖个子。黑格宣称消灭了一切痕迹,可现在还有那么多! 证明身分是另一回事。又是假牙完成了这一任务。“在我看到假牙之前,从我的笔记里是可以将它们描绘出来。”迪肯夫人的牙科医生海伦·梅奥小姐在审判黑格时说。大约一年半之前,她给迪肯夫人装了牙托。对我们来说是很幸运的,迪肯夫人是个相当费事的病人,她的牙龈不规则地皱缩,需要多次到梅奥小姐的手术室进行处理。这个牙科医生说:“还要作进一步的改装和填补。”从酸渣中取得的假牙托是“完全不容怀疑的”,梅奥小姐坚定地说,这个牙托是她在1947年9月为迪肯夫人镶上去的。 黑格的努力枉费心机。迪肯夫人剩下来的东西足以证明她的身分,就好象她的尸体未曾被酸浸过一样。 同时,黑格似乎下定决心要进布罗德莫尔监狱了。在他供认了六个凶杀案以后,他又补充三个,他的想法可能就象后来克利斯蒂说的那样,“越多越快乐”,因为警察的调查表明这三个很可能是虚构的。他特别强调他喝了受害者的血以及他自己的尿这点,使在审判他之前检查过他的精神状态的九位医生中,有一位亨利·耶罗里斯大夫认为黑格是个有类妄想狂素质的人,而其他八位和另外三位在审判过程中检查过他的医生则相信他是在假装精神病。 与此同时,黑格的供词报告泄漏到舰队大街《每日镜报》的编辑西尔瓦斯特·波伦那里,他决定把它发表并承担其后果,虽然他可能打错了算盘。他把黑格描写为“吸人膏血的杀人犯”,尽管没有公布他的姓名。该报生动地描写他对麦克·史温斯和汉德森两家人的杀害,喝血,和“酸焚化”等等来吸引读者。这位编辑被指控犯藐视法庭罪。首席法官和其他两位法官审理这个案件。西尔瓦斯特·波伦以严重的判断错误为自己辩护。“这不是判断的错误,”首席法官哥达德勋爵说,“这是一个方向性问题。”他命令将报馆老板带到法庭来。“让董事们当心点,”他警告说,“如果为了增加他们报纸的发行额,再象这次一样冒险刊登这类事情,经理们本人就会发现本庭的手臂是长得足以伸到他们每个人那里去的。”《每日镜报》被罚款一万英镑,并命令他们支付诉讼费用,西尔瓦斯特·波伦被判监禁三个月,在布里斯顿监狱执行。 “不是每个人都能比电影明星更引起轰动。”黑格写信给他的父母说,“只有玛格丽特公主或邱吉尔先生才能引起这样的兴趣。” 这的确是一个著名的审判。 总检察长哈特里·肖克拉斯爵士亲自领导起诉,并由一位未来的大法官戴维德·马斯韦尔·怀费爵士(后来是基罗墨勋爵)进行辩护。(“我非常高兴看见我们请到老马克西”,黑格从监狱里写信出来说“他不是蠢人”)。法官是81岁的特雷瓦斯·汉弗雷斯爵士,因对出现在他的法庭上的任何精神病学鉴定人冷淡而出名。 对黑格来说,这是终审法庭审判。7月18日案件起诉开始时,法庭里里外外挤得水泄不通。审判在传唤33个证人以后,于同一天结束。因为只有4个人受到盘诘。马斯韦尔·怀费没有向我提出问题,对海伦·梅奥小姐也没有。结果在我们回家之前他仍有时间作辩护讲演。怀费先生说他打算只叫一个证人耶罗里斯大夫,并说要是被告不是精神病,他将要求陪审团判罪。 在黑格的律师请求下,三位著名的伦敦精神病学家检查了黑格。两个报告使辩护律师大失所望。第三个是卓越的、受到广泛尊敬的、拥有许多学位和荣誉的、具有最高学术地位和权威的耶罗里斯大夫。他讲得很长,而且渊博地谈到黑格的妄想狂,但不能说他认为被告是麦克·纳汀法则下的精神错乱患者。 “同时是否可以说,”马斯韦尔·怀费结束他的审查时说,“对他当时是否认识到那是错误的,你不准备发表意见吧?” “是那样。” 在盘诘时,总检察长逼着他发表意见,最后他说: “如果你说‘按法律是可以处罚的’,而不是说‘错误’,我就会回答‘是的’。”耶罗里斯提出。 “该受法律惩罚的,按我们国家的法律讲不就是错误的?” “对,我认为他知道这点。” 当然,对黑格所有的凶杀案,包括一个他因而受审的案件,有一个完全合理的解释——凶杀是他的职业。从杀死麦克·史温斯一家所获得的利益超过4000英镑,而消灭了汉德森夫妇却捞到了两倍这样数目的钱。他没有期望会从迪肯夫人这里得到那么多的钱,但是他欠了债,至少可以从珠宝(100英镑)和波斯羔羊皮大衣(50英镑)获得一个喘息的时间。 皇家律师有自己的鉴定人在法庭,准备驳回耶罗里斯,但没有必要反驳。陪审团只花18分钟就确定了自己的意见:黑格有罪,精神健全。结果他在旺兹沃斯监狱被处绞刑。 这个案子在医学界和科学界引起了极大的兴趣,并对用硫酸来完全破坏尸体的可能性表示相当大的怀疑。较为结实的骨头,如盆骨和股骨能否抵抗破坏?霍尔登的副手杜鲁费特大夫作了大量的实验来澄清这件事。他发现截肢的人脚4小时内完全溶解,但剥掉肉的新鲜绵羊腿骨需要4天。重要的因素是硫酸和身体中的水分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热。骨骼完全溶解,但脂肪却甚至对热酸也有抵抗力。对我们来说幸运的是迪肯夫人很肥胖,因为这些证据的保存是靠脂肪膜的保护作用。 但是黑格太没有耐性了。另一个实验显示制造假牙托的丙烯酸树脂如果浸泡在硫酸里三个星期也会完全分解。不需要在桶里浸泡更长的时间,这些以及其他一些证据都会继续在酸渣里分解,因为我们检查时,这些酸渣仍然酸性很强。卡特伯特局长认为不到一个月我们这些证据的大部分将会消失。很显然,从我们的消化实验可以看出,胆石即使留在仓库前面的场地经过数年,也仍然可以证明是人类的胆石。但我不喜欢只根据两三个胆石和一些身体脂肪而作个人识别。 (伍新尧 郭景元) 16.是谁杀死了琼·伍特豪斯? 在盖氏医院或牛津大学,当我向医学生讲课时,为了吸引他们的注意,我常常顺口说,“喂,这些年来我交往过一大批妓女。”学生们哄堂大笑,而我微微一笑就转入主题。 这些可怜的女孩子完全明白她们与形形色色的男人随便勾搭上的危险性。虽然收入相当高,但她们得到的对待是粗暴的,常常被凶狠地抓着脖子,被掐得半死,挨拳打脚踢,遭受可怕的“色情”咬伤,有时他们就死于这种暴力。 我国上上下下每个法医病理学家,每个刑侦队,在他们的档案中都有一些性犯罪凶杀案——有些是妓女,有些是品德良好的姑娘——未能破案。因为案犯是偶然碰到的,不大象常见的膘客,不是一个定期来访者或交际圈的一员。只有当罪犯是属“联邦关系部(CRO)”的人而且在伦敦警察厅的档案中按有指印时,遗留在鞋子或拎包上的指纹才有用处;但即便那样,嫌疑犯往往抗辩说他不是在那里的唯一的人——至少不是最后与受害者在一起的人。 1945年我奉命参加维多利亚车站附近的一宗案件的检查。那是一个妓女被长袜勒死,她曾与凶犯搏斗,撕下那个男人衬衣的一点纤维,残留在她的被撕裂了的指甲缝里。在啤酒瓶和浴室脸盆上还发现许多指纹。指甲缝里的纤维其质地和颜色同美国空军人员穿的衬衣一致。查对了当天不值勤的4000名美国空军人员的服役卡指印,其中有9名与死者房间里发现的指纹相符。可见当夜至少有9个人与那个妓女鬼混过。他们都承认。但没有一个人承认自己是“最后离开的人”或勒死那个女孩。没有起诉,因为不能确定谁该受谴责;而且这是战争时期,那些训练有素的战斗人员对欧洲的事端至关重要。在那时刻,这比追求任何别的正义显得重要多了。 一个更为有兴趣的案子是琼·伍特豪斯被杀案。琼是一个正派的青年妇女,在萨西克斯郡窝辛市附近的阿郎狄尔城堡的庭园里被奸杀。发现尸体时几乎是赤身裸体,但她的衣服完全不是性暴行案件那样被撕下,而是整齐地折好堆在一件雨衣上,衣服上面还放着一个拎包和人造珍珠项圈,这些是这个有名的悬案中不可思议的事实之一。 琼·伍特豪斯,27岁,是伦敦中央图书馆管理员,住在基督教女青年会招待所。她的父亲是个鳏夫,住在约克郡巴斯勒。她准备同父亲一起过1948年8月公假日的周末。7月31日即星期六早上8点30分动身,带着拎包和旅行箱。动身前,她告诉同房伙伴,打算去巴斯勒。但她不是北上而是坐火车到南方海滨。中午12点左右,她的旅行箱在瓦辛车站的行李寄存处保管过:在她的拎包裹发现行李寄存处的票据,但没有来回火车票。她没有受到抢劫。有两个人说看见她独自一个人在阿郎狄尔村,在那里很可能买了那瓶后来发现在她身边的麦汁。在她身边还发现一片安眠药包在信封里。 琼的尸体没有埋掉,甚至也没有盖上柴草,仅仅被陡斜山坡高处的灌木丛所掩蔽。离附近的道路有一段距离。这个地点虽然偏僻,太阳却照得到。尸体被一个阿郎狄尔村的房屋粉刷工人汤姆·斯特尔维尔发现,那时是8月10日,第二天,由我作尸体解剖,估计她死于8至10天前。当时我不敢太肯定,但在她的拎包裹发现一张7月31日的报纸,所以这个估计大致是正确的。 很可能是在仰卧时被扼杀的。她的喉头两侧肌肉组织有典型的“指尖型”出血。舌骨的右上角新鲜骨折。肺和整个心脏有明显的窒息征象。头皮、脊柱和臀部较小的皮下出血,说明扼杀她时压着她的背。 尸体脸朝上背朝下,伸直横躺在山坡上,双腿合拢,身上只穿戴着粉红色的连裤衬衣、乳罩。弹性吊袜带完好地连在长裤上,还有凉鞋。连裤衬衣和乳罩缠在一起,好象是尸体从披上滑落,最后才落到她现在所躺的地方。长袜已撕破,其下的皮肤擦破。连裤衬衣在两腿分叉处原有两个钮扣,其中一个已脱落,线被扯断,但扯断多久则不易确定,另一个钮扣还扣紧。 琼的衣服叠得很整齐地放在离尸体12码远的几棵树根上,通过山坡的峡谷可以看到。衣服旁边的一些树干的低下部位有新近的撞擦痕,我想可能是滑行时鞋子撞擦成的,也许是在抵抗攻击或在搏斗时逃下坡时造成的。从放衣服地点有一条笔直的踩踏痕迹,终止于尸体所在处。如果她是沿着这一条踩成的路被追赶下来的,那她很可能是在这里摔倒或被打倒在地并被扼死。 大部分衣服整齐地脱下,说明她或是脱剩她的内衣作日光浴或是同意某种类型的性行为;但两腿分叉处的钮扣还扣紧又意味着这并不是普通的性交。不过可以肯定有某种粗暴的强有力的东西穿过。我发现两侧大腿有“指尖型”皮下出血,围绕阴道入口有七处以上肌肉出血,阴道顶端有一团阴毛,只能是由于手指或阴茎的插入才把它带到那里。阴毛的脱落是粗暴的性交动作的进一步证据。尸体被蛆吃得太厉害了,不能作精液检查,我也说不上在这次暴行之前她是否处女。 我作解剖时,伦敦警察厅刑事部探长纳波罗也在场,他早就怀疑这是一起凶杀案,但经三个月的细心调查以后,未能找到有足够的证据提出指控。在验尸官审问之后,这个案子被丢在一边。又是一件未破的凶杀案。 但琼的两个老姨母不肯罢休。他们雇了一个私人侦探,为她们作进一步的调查。由于他的发现,伦敦警察厅决定18个月以后重新调查。这时纳波罗已经退休,由探长斯邦纳接手这个案子。我认为他根本没有勇气去作这一工作——他早就认为线索太陈旧——他只是小心翼冀地处理整个案件和调查琼的生活。琼是一个很文静的姑娘,在伦敦或在约克郡都没有男朋友,而且在黄昏或周末很少出去。她曾在青年会招待所她的房间里开一个文静的茶会庆祝生日。斯邦纳查明白她是一个虔诚的信女,在她死前短时间,在信仰方面处于混乱状态。 斯邦纳没有征询过我的发现,这对于象他那样有声望的侦探,知道我的尸检报告的清楚的含义,却发生这样的疏忽是很令人惊奇的。更使人感到奇怪的是斯邦纳自己的结论:他说他认为琼既不是被强奸,也不是凶杀,而是独自躺在灌木林里,服安眠药自杀。 这是很荒谬的。尸体腐败得太厉害了,不能作出满意的分析。但从损伤的角度看来,她服用过量的安眠药的可能性是极微小的。尸解结果很清楚,她遭受性暴行且被掐扼。斯邦纳是一位大侦探,我对他十分尊敬,但为什么会忽略这一证据,仍然是一个谜。很可能他不来同我商量是因为不愿意让他的自杀理论接受检验,而我也只能想象他不愿承认失败。 这案子又一次被丢在一边。但琼的父亲仍然不肯罢休。在他的律师帮助下,他请求给予指控那个发现尸体的汤姆·斯特尔维尔一份秘密控告书。五个地方法官秘密地听取了指控斯特尔维尔的证据达两小时之久,然后发出一份指控他犯凶杀案的控告书。 这是85年来第一个这样的控告书。总检察长指示检察官在法庭公开提出这一案件,让斯特尔维尔为了两年前凶杀的责任出庭。听取证据持续四天。休会考虑以后,地方法官说:“我们仔细听取了摆在面前的证据,我们全体一致的意见是: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对这个人的检举。” 起码有两个人“供认”杀死琼,结果浪费了警官很多时间来证实他们都是怪人。其中一个住在罗得西亚,发案后八年向地方警察供认。当琼被杀时他曾住在阿郎特尔村附近。伦敦警察厅的一位侦察长不能不加以审查:他的供词是明显地不真实的。另一个打电话给警察认罪,他是个新闻工作者,后来在《真实的侦探》杂志上发表了他的故事。警察邀他到办公室来,此人向警察作了详细的自白,承认那完全是捏造的。 这样的一种“供认”,在完全公开的凶杀案中是一个众所周知的现象,其动机无疑是在其无聊的生活中增添一点色彩:名字登在报纸上,也许还有上盖头罩、戴上手拷送进警车的照片。在我的案例中有另一个例子(1956年在哈福德郡),至少有三个“逐臭之夫“,在我到达离伦仅30英里路远的警察所以前已经“招供”。 那是另一个性犯罪案。郡刑事侦察局探长打电话来说:“大夫,我在处理一件性凶杀案,一个姑娘被抛进一条沟里,刚死不久。” 很清楚,她是被勒死的。能看见用领带围绕她的颈部紧勒的压痕,她的脸部涨得通红,上面布满了细小的窒息性出血点。她的裙子被弄皱,没有穿内裤。探长告诉我:“她是从一辆车上被抛下来的。发现她的那个男孩看见一个男人用她的大衣包裹者尸体,然后开车走了。”包括这个男孩在内,至少有八个人看见那个男人,然而却没有被抓住。一个男人居然能在别人看见的悄况下,抛下被他杀害的人,然后开车跑了。他的车号又被一个小学生记下来了,被描述得相当详细,而他却逃得无影无踪。这一点似乎是十分令人惊奇的。但却是真的。 狄安娜是个姑娘,她经常到一家公路旁咖啡馆。那天下午她在咖啡馆结识了一个男人,有人看见她大约在两个半钟头后进入他的汽车。90分钟后两个骑自行车的小学生看见他们在汽车后座紧紧地抱在一起。汽车开走几分钟后,费兹约安太太看见这个姑娘的脸已经歪了(很可能这时她已经死了)。这个男人还在一个拐弯处被一个农场工人看见,因为他不得不驾驶车子从他旁边过去。最后,另外三个小学生看见他开车朝下坡驶去。当时车的后门打开,这时是在下午3时过一点。其中一个男孩听见树叶飒飒声,他们都看见这个男人在沟里伏在某个东西上面,并用大衣(它是狄安娜秋天用的大衣)盖住它,然后进入汽车,高速开走。其中一个孩子,他准备学校毕业时去当侦探,记下车号为“SUU138”。唉呀!当探长追踪到这个车号时,证明是一辆三轮牛奶运输车。业余侦探的本领如此而已。有关这个男人的描述听起来是很令人满意的:“一个50至55岁的男人,体格结实,晒得黑黑的,样子象意大利人,戴一付角质框架的眼镜,灰色头发”等等。但却找不到人。 无论在现场或停尸室,从我的检查都不能提供进一步的帮助:姑娘衣服上或她手甲里面既没有脱落的毛发,也没有别的纤维。其颈和乳房上有两处凶残的咬痕,加比例尺照了相。但并无与之一致的牙齿。我十分希望能有,因为当时我正在开展使用这一较为现代化的侦察凶犯的线索:在英国,我第一个应用这个技术于一个案件。那是在梅得斯顿巡回审判一个名叫戈林奇的男人时,我将牙齿的模型与咬痕进行比较,成功地应用在法庭上。 哈福德郡这一案件使我们大家都恼火了:那么仔细地工作,警察辛勤地劳动——他们收集和核对了不少于四万份供词,检查了两万辆各种类型的汽车(凶手所使用的几乎可以肯定是载重两吨的罗佛牌汽车)。作了个人身份的调查,包括不明确的“可疑者”,在森林地带和住宅区搜索了多次,重新核查了几个月……全都没有结果。而开始时看起来是非常有希望的。一天下午在听了验尸官陪审团作的必然判决“被某个或某几个未明姓名的人所杀害”以后,这个案子由负责它的那个小组令人沮丧地放弃了。 如果说沟里发现的尸体,用首席检察官的话说是“刚死不久”的,另一个我同时进行处理的尸体——在伊平森林发现的就已经死了几个月而不是几小时的了。但它无疑是死后立即埋葬的,因为苍蝇还来不及停息。偏巧在那阴湿的森林土壤里,没有蛆虫,只有不多的几只甲虫,这使尸体得以很好保存。这对那些埋尸灭迹的人来说无疑是个莫大的“不幸”。虽然尸体发现于这一年的年尾(1955年10月29日),但死者却穿着夏装,花衬衫,白鞋,这些都证明原先的估计是正确的:她已经死了二、三个月时间。在我轻轻地挖掘尸体时,发现她的裤子挖掘尸体时看见一支荷兰制造的黄色铅笔,而去询问弗伦奇的警官们也注意到他的桌上有几支同样的铅笔!经过更详细的询问以后,他承认泰勒夫人是死于他安排的堕胎过程中。 他向警方承认:“这件事,我们一共有四个人。”一个是叫科尔伯特的姑娘,弗伦奇和她商量以后同意以40英磅价钱为条件,在巴雷思斯顿广场西一号作人工流产。手术由雷根夫人作,她的助手是以前的护士名叫威廉斯。第一次失败了。两天后做第二次,结果就死了。弗伦奇说他当时一直和科尔伯特小姐在卧室外等待,15分钟后,被叫进去。几分钟后科尔伯特小姐出来说泰勒夫人昏过去了,并叫弗伦奇去拿白兰地。当弗伦奇回来时,她们告诉他:“她已经死了!”他也吓昏了。当弗伦奇清醒过来,并饮了相当多的白兰地后,他们就讨论该怎么办。 按照弗伦奇的说法,当时想出三个主意:一个办法是把泰勒夫人的指纹印在灌洗器上,放进她自己的拎包裹,然后将她的尸体在夜里丢到闹街上,让车辆碾碎;第二个办法是将尸体丢进泰晤士河里让她腐烂掉;第三个办法这就是他们最后决定的办法,将她埋在伊平森林里,弗伦奇还浪漫地说:“我们经常一起在那里骑马,她很喜欢那块地方。” 他们抬着死尸下楼,穿过人行道,搬进一辆租来的汽车内,天黑以后驱车驶入伊平森林,在远离道路的一个地点,用汽车上的工具和手挖出一个坑,放进尸体,用土和碎树叶盖好,想让她腐烂掉。经过将近3个月后,他们以为大概安全了。但这时却有人进入森林,一眼瞥见灌木丛中的一只白鞋,就报告警察。子宫是尸体中最后腐败的器官之一。肥皂是消毒剂,能有效地防止微生物的生长。这两方面都有助于保存尸体。死后迅速埋葬也能推迟腐败。 对弗伦奇所供的其余三名妇女进行追踪并审问。她们全都大吃一惊,都承认参与堕胎,但否认泰勒夫人是死在那间房里。她们说泰勒夫人是自己走出街上去的。泰勒夫人死亡的方式完全排除了这个可能性。我肯定地对警方说:“她不可能走出去,她必定是在注空气进子宫后5至8分钟内死去的。” 四个人都被指控犯谋杀罪,在伦敦中央刑事法庭上被法官减为误杀罪,但弗伦奇仍然不服,他的辩护律师请来些证人证明他当时不在现场。他说弗伦奇的供述是警方逼供的。皇家律师毫无困难地出示弗伦奇在泰勒夫人死亡案件中的供词不可能由其他人所提供的,因为他在向警察招供时,我的尸体解剖还没有完成,报告也未送出。那支泄露秘密的铅笔使他无法摆脱这件案子。弗伦奇和其他三个妇女被判处三年徒刑。 1971年夏天的一个早晨,大清早我就被一阵电话铃声叫醒。 “先生,我是泽西岛的谢尔特警长,郡警察局长让我打电话给您。我们在海滩发现了一个姑娘尸体。先生,很抱歉打扰您了。”这是上午4时30分。“看来象是他杀。您能……?” “警长,现在是涨潮还是退潮?” “先生,现在涨潮。现场离潮水还有30码或40码,但半小时后就会淹没。我们已经拍下好多照片。” “请莱富大夫立刻测量体内温度。”莱富大夫是我从前的一位学生,现任该岛警察医生。“我马上就来。” 我从希梭罗乘上午7时的飞机,40分钟后到达泽西岛。在谢尔特警长陪同下,我走下海堤的阶梯查看现场。 “有个流浪汉一早出来,在黎明的曙光中看见沙滩上躺着一具尸体,就马上跑到派出所报案。”谢尔特说。然后他给我看彩色照片,一整套可揭露犯罪过程的优秀照片。 姑娘的太阳眼镜、拎包和头巾放在海堤台阶脚下,血液沾在后墙上并流向沙滩积成血泊。两根头发粘在垂直的墙上。看来事件就在这里开始,她的头显然被撞在墙上。从这儿起有一条长拖痕拖到沙地,象是她被拖曳过。然后是三处被踢滚的四肢和头的压痕——后者带血,因为头皮受伤——一直延伸到尸体所躺的位置。尸体四肢伸开,脸朝上,腿分开。她的裙子、内裤及乳罩散乱丢在两旁,使身体几乎完全裸露。阴门有血。在她的双腿间的沙地上有二个痕迹,可能是男人的双膝压痕,在双脚之间也有许多痕迹,估计是足尖支撑所引起的。有二行足印走向(及离开)该处,其中一行似乎是流浪汉的。警察都铸了模型。 姑娘的体温,由莱富医生行肛探,为华氏97度。这是在野外,差不多是赤身裸体地躺在沙滩上的尸体温度:谅必是被扼颈致死,那些照片显示了原因。眼险及结膜大量细小出血点提示窒息,两侧颈部的指尖状皮下出血及指甲印痕——多在左颈,只有一个完整的在右颈——推测是用右手从前面扼掐。那位过细的警察医生已检查过阴门部有无异性毛发,作了阴道拭子,将她的手套入塑料袋内,用带子缚紧腕部,以备采取指甲屑。同样仔细、动作迅速的警察还在沙地上寻找过有无脱落的钮扣、烟蒂或从衣袋里掉出来的铅笔。 在验尸室我再作一次肛探,推断死亡时间是在发现尸体之前很短时间内。我还分别从阴道浅处和深部再次作了阴道拭子,采取了血和尿标本以作化验。“明天早晨我们将有结果。”我告诉警长。上午10时30分我做完尸体解剖,在乘2时30分的飞机回伦敦之前还来得及吃一餐午饭。 阴道拭子检见精液,血和尿标本未检见酒精及药物。这不是醉酒吵架,而是一件明显的强奸杀人案。警察很快就破了案。被害者的女朋友玛丽琳·德雷看见她在上午2时同一个波兰-美国血统的青年沿着海滨大道散步,那个青年叫韦尔奇,在一家旅馆的厨房工作。警察一开始讯问他,他就供认不讳。在泽西郡法庭经短时审讯后就判了罪。这是泽西警察的一次胜利。他们那么迅速地赶在潮水淹没之前就拍下现场的所有细节。后来,我给郡警察局长写了一封热情的表扬信。那些彩色照片是我所见过的最漂亮的犯罪现场照片。它们能真实地反映警察医生所记录的细节,至今我在教学中还用来示教。这宗案件,如果仅仅请谢尔特警长给我看照片——我只要躺在床上——相信也一定能解决。 (伍新尧 郭景元) 17.利器 一个姑娘和她的未婚夫坐在一张长靠椅上,正在奚落她的妹妹对男朋友缺乏经验。她的妹妹坐在桌子对侧切面包,被她激怒了,挥起面包刀猛力掷过去。这个姑娘马上转过头去,但刀子却插入了她的脖子,在左耳后方。她的未婚夫立即将刀子拔出来,但姑娘晕倒了,大约40分钟后死了。这件事发生在肖雷奇。 刺入口看起来是如此细小,很难相信这是一个致命伤。但尸体解剖时我发现,刀刃已穿透颈静脉(引起小的空气栓塞)和第一、第二颈椎椎弓间的颈肌(切断了椎动脉和静脉),刺入颅底,刀尖一直到达脑干的正中。 显然,这是一个典型的刺创。外面看创口很小,而在微不足道的刺入口底下却有致命的损伤。这就是刺创的穿透特征,它使刺创变得非常危险。 另一个案件,是一次偶然的“刀伤”,结果同样致命。“如果这把刀子不在桌子上的话,我的丈夫是不会死的。”事件发生后玛格丽特·威廉斯呜咽地说。虽然没有对这件杀人案提出辩护,这一点无疑是真的。这个案件发生于1949年7月3日克拉根福特,一把澳大利亚猎刀刺死了皇家通讯兵团的中土梅杰·威廉斯,大家称他为斯里姆。他和玛格丽特一见钟情,但不幸得很,感情并不融洽。“他热恋着我,但我只不过是很喜欢他而没有爱他,”玛格丽特说,“其实当他要我和他结婚时,我正受到酒精的影响。”就好象许多姑娘都不会赞成的一样。但她补充说:“当我酒醒后,我认识到要同意和他结婚,我不好意思拒绝,因为我想以后会慢慢好的。”多么微妙的开端! 1949年4月,他们在苏格兰度假时结婚。男的35岁,女的21岁。玛格丽特呆在美国禁酒运动会。他们在克拉根福特的基督教女青年会结婚家庭旅馆里得到一间房子,一间卧室,他们住在那里,经受结婚的考验,可能许多婚姻经受得起这种考验。正如玛格丽特所说的,他们的婚姻生活是不正常的。“当我同意和我丈夫结婚时,我告诉他,到我真正爱他之前我不会和他一起睡觉。他同意了。”他们没有多少争吵,她说:仅仅有一次在喝酒之后,当他“想和我同房”的时候。 他们的婚姻,结束得那么突然,持续时间不到三个月。7月9日,星期六,他们到克拉根福特附近的格兰德旅馆去过周末。旅馆举行盛会,他们两个喝得很多,但“那晚很友好”。第二天晚上就不同了。当时,他们在中士食堂里喝得更多。“我醉了,”玛格丽特说,“记不起怎样离开那里,也记不得如何回克拉根福特去。但我记得是斯里姆开的车。”汽车停下来,他们步行回住处。但突然小争吵开始了。她对他说“见鬼去吧!滚开!”他们分开了。玛格丽特碰到四个奥地利人,其中一个她认识,结果又一起去一家旅店喝酒。 当斯里姆来找她时,她正在喝酒、跳舞。斯里姆见到后大发雷霆,威胁说要叫宪兵。显然,如果她继续呆下去,就会发生一场公开的吵架,因而她来到门边。然后“两个士兵抓住我的臂膀扭到背后,赶我出去!”斯里姆说:“好!把她丢到车子上去。”可怜的玛格丽特就被毫不客气地扔到一辆大煤车车厢里去。“在我们回到住所之前,他们一直把我按在车厢板上,反绑着我的手。就是在推我上楼时仍然反绑着我的手臂……我的制服前面沾满了污秽的煤尘。”当斯里姆打开房门时,他们将玛格丽特推进去。但“我转过身用脚踢两个土兵中较矮小的那个。我还诅咒他们。”然后斯里姆把门关上,打她。“他以前从没打过我。”多么可怜!她穿起睡衣和——这很可能是最糟糕的决定——决定睡在沙发上……“因为他知道我不爱他。我这样做是对他在整个市镇上拖着我跑的一种惩罚。” 事情急转直下。斯里姆问她在开什么玩笑,她便告诉他。“我打算离开他”。斯里姆告诉我,我的母亲是婊子,他骂我是杂种。当然这又引起了一场争吵。”她转过身背对着他到沙发上去睡,但他抓住她的肩膀,把她转过身来,打她耳光。“你就是喜欢自讨苦吃。”他说。 她看见桌子上的小刀。“那是我的小刀。是我用来切面包的。我曾用它来做一把木制的切纸刀给斯里姆。我把它拿在右手里,不错,举得高高的,对斯里姆说:‘你这个大蠢猪。如果你再稍为接近我一点,我就用刀子捅你。’或者类似那样的话。他大笑说:‘你以为我会被你这把削木小刀吓坏?’他向我走来,一次又一次地打我的耳光。我就用小刀刺了他两次。我想第一次刺到左臂近肩胛处,第二次刺到下面一点的身体上。以后我看见是刺到他左侧肋骨的下沿①(①应该是胸骨左缘下段——译者)。他说:‘这回完蛋了!’或其他一些话。斯里姆转过身,横过房间,走了几步到一张椅子上坐下”。 “我回到沙发床,手里仍然握着小刀。看看斯里姆坐的地方,发现他的脸色发白,我跳下床走到他身边。看见地板上有血,他的长裤上也有,血从他左前胸淌下来。我赶快拿了一条手绢盖住他身上的伤口,将他的手臂交迭压在上面想止血。他什么也没说,正在用力呼吸、呻吟。我模摸他的脸是冰凉的。我想用我的手去暖和他并对他说,我不是有意的。他己没有什么反应了,眼睛开始向上翻。我吓坏了,跑下楼叫门房来。他就来到房里,后来又来了一个中土,还有另一个。我帮忙将绷带打湿,敷在斯里姆的伤口处。然后我被一个中士带走。”她最后发现自己在著名的伦敦中央刑事法院第一号法庭,因蓄意谋杀而受审判。 “我无意杀他,我失去了理智。我只是想阻止他打我,使我们能象以往一样生活。我不是想杀死他。我无意杀死他。”如果这是真的,那就不是谋杀了。但皇家军医兵团的约翰·麦克埃维中尉作了尸体解剖,认为斯里姆遭受第二次致死性刺伤是他坐在椅子上的时候。那样情况就险恶得多了。 皇家律师认为麦克埃维是个年青的医官,如果要去法庭(无疑会要的),可能需要后盾。要求我给予强有力的支持。我研究了案情,检查了证据,包括凶器小刀和斯里姆的心脏。结论是麦克埃维的意见是正确的。 刺杀案发生后立即绘画了房间的现场图,拍了照片。检查表明,血迹从窗户到椅子上都有,长达七到八英尺。椅子上及其底下的地板血更多。 一个刀伤在左肩胛上方,另一个穿过心脏。第一个伤有外出血,第二个没有。因此所有地板上的血都来自肩部创口;心脏刺创的出血显得不多,因为出血向内流进胸腔。 问题是:斯里姆在被刺伤心脏时还可能走到椅子上吗? 心脏的刺伤一度被认为会立即致命。但这个观点早就被修正了。有许多病例报告,这样的伤口有的可愈合,有的做成功手术。但这些病例只是发生在损伤没有进到心腔或者伤口很斜、其裂口有类似阀门作用,在心脏搏动时只流出很少的血液。本例创口当然是斜的,向后向下,但裂口是敞开的,必定有大量的内出血,而且我认为多少会立即引起神志不清,差不多在一到二分钟内死亡。迟早要发生的急性血压下降也会使肩部的出血停止。然而事实上椅子上及其下面的血迹证明肩部伤口继续出血,至少在斯里姆坐下后一分钟内如此。而且心脏的损伤来自前上方的打击。没有外出血的事实意味着受害者当时不是躺着就是坐着:这样的事件经过的重建对检察当局是重要的。 我检查的证据包括椅子以及按斯里姆的老婆说的在她刺他之前已经脱下来的衬衫和汗衫。衬衫和汗衫都沾有许多血,而衬衫的肩部还有一个裂口,与死者肩部损伤口一致。而这二件衣服都没有与刺进心脏那一刀相应的裂口。 照我看来,很清楚,斯里姆肩部被刺了一刀以后走到椅子上,脱开他的衬衣和汗衫,坐在那里有一分钟之久,部分原因是被刺伤后无抵抗能力和疼痛,也许是想止住肩部伤口的大流血,而那时他的老婆又刺他一刀。这一次刺穿了心脏。“从伤口的位置和特征来看”,我报告说:“我认为是属于凶杀的蓄意攻击,就是一个外行人也是很清楚地知道会引起死亡的。”斯里姆夫人必定是在她丈夫受了伤,在流血、坐在椅子里的时候,给了她丈夫这致命的一刀: 她站在伦敦中央刑事法院被告席上时,显得很孤独,很可怜。她辩护说,“没有犯凶杀罪”,在将案情逐渐摊开以后,很清楚表明她是十分粗暴地对待她的“斯里姆”的。由安东尼·霍克带领的检察官当局是相当仁慈的:三个很能干的律师替她辩护(两个皇家律师和一位后来成为检察总长的彼得·罗林森)。每一个人都盼望,我认为我们当中的大多数人也都希望,她不会被判凶杀罪。我期待着她的律师对我的观点进行严格的盘诘。我认为如果斯里姆早被刺中心脏的话,不可能走到椅子那里去。他的律师无疑也知道我所公布的我自己的一些案例,在这些案例中,受害者在心脏受刺以后还保持神志清醒,能够行动——一例能走到窗边跳出去。 使每个人都感到惊奇的是我的观点没人反对。“没有问题。”当我转身面对着辩护律师准备着他作严峻的盘诘时,这个辩护律师说。斯里姆夫人必定已经灰心了。还将为她说些什么呢? 后来她的律师为她辩护。“自从那晚房子里出事之后,你化了多少时间去思考?” “每晚如此。”玛格丽特虚弱地说。 “你还记得请楚吗?” “不,我喝了酒。” “人家说你是在斯里姆坐在椅子上时蓄意刺他的。” “不,”她说,“我不是那样。” 斯特利费尔德法官先生是一个严厉的刑事法官,他把这个案子公正地交给陪审团。“有两种选择,”他说,“首先一种是凶杀;第二是属于防卫性质,是在自卫情况下采取的刺人行为,也就是说她受到她丈夫的打骂……而且有权利自卫。”这个法官提议陪审团判她误杀,理由是她忿恨这种打骂,并且被激怒而反击,对于斯里姆给她的痛打来说,也许不是没有道理的。 陪审团反复考虑了两小时又二十五分钟,然后回到各自的席位,问到他们的判决时陪审长用清晰的声音说“判凶杀罪”。法官除了判她死刑之外,没有其他选择。 对于任何人来说,这似乎是苛刻的判决。当内政部大臣同意缓期执行时,我感到轻松多了。 另一个刺杀案发生于次年在滑铁卢车站附近一座公寓大楼里。1950年12月8日,住在五楼的一个妇女早上7点30分打开她的房门时,看见一具尸体在楼梯平台上。面朝下躺在一滩血泊中,正好在42岁的电车售票员威廉·唐纳福房门口。唐纳福正站在门口,感到茫然,“惊慌失措,”那个妇女后来说。唐纳福在咕哝:“它是个假人呢还是一具尸体?搬开它。”我把这个最稀奇古怪的事件称做“滑铁卢假人案”。 司法人员到达时,唐纳福已回到他的房里,仍在发抖。“如果那是一个真人,我可糟了,”他告诉警察,“他昨晚和我一起回家。我以为他和我开玩笑。他躺在床上发出咯咯响声。我谅必用刺刀捅了他,把他拖到外面平台上了。”所有这些,警察都仔细地记在笔记里。以后把唐纳福带到南瓦克警察局。在那里他作了更长更清楚的供词。 唐纳福说,前一天晚上6点钟他去喝酒。他在“阿伯特王子”酒店一口气饮了六、七瓶黑啤酒,9点45分离开,口袋里带了一瓶未开的杜松烧酒,动身到布伦兹维克酒店。在那里他碰到了一个朋友托马斯·米尼,63岁,是一辆囚车的司机。米尼那时已经喝了两品脱①(①一品脱(Pint)等于0.568升——译音)淡啤酒。唐纳福又给他买来半品脱,加了烧酒。他们在10点30分关门时离开,两个人都摇摇晃晃走向唐纳福的房子。回到房子又喝完了剩下来的杜松烧酒,然后米尼上床睡觉,唐纳福斜伏在桌子上打盹。后来唐纳福被冷醒了,想睡上床去。显然他忘记了米尼,他把它当作一个假人躺在他床上,以为那是朋友们放在那里和他开玩笑的。他把它拖下地板,当时掉下来就象“一袋煤”一样。然后他用刺刀捅了好几次。这把刺刀是他参加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纪念品,平时用它来切面包。刺刀捅进去后,他看见红的东西流出来,但把它当作是他朋友搞的鬼从舞台管子里流出来的汁水,假装出血——又是玩笑的一部分。最后他将假人拖到外面平台上,回床睡觉去了。第二天早上7点20分醒来,看见满地都是血,打开门看见米尼的尸体,才突然意识到谅必是他自己干的。 探长瑞特发现,从能够检查到的情况看,唐纳福所讲的故事似乎是真的。当他和米尼离开酒店时,两个都喝得醉醺醺的,但似乎他喝得更醉,米尼还给他帮助。他们好象是很好的朋友,没有一点争吵的迹象,没有出现其他可能的动机。警察医生检查唐纳福没有发现任何损伤提示有过搏斗。一个空杜松烧酒瓶搁在桌子上,还有一把沾血的刺刀。住在大楼的另一个人在晚上11点55分醒来,听见“三下清楚的砰响声”,然后又安静下来。我的检查所见也表明,米尼是在半夜死亡。 米尼的衣服没有撕烂或搞乱,只是卷向肩部。他的上衣领内外部有血迹;唐纳福的手也有。两处的血都是米尼的血型。血迹一直从楼梯平台延伸到唐纳福的房间。房间里地板上血污更多,喷溅和拖擦的都有,特别是在断了一只腿的餐柜附近更多。 米尼的左侧头和颈被刺了十六刀。颈动脉和颈静脉的切口谅必在几秒钟内使他丧失意识,几分钟内就死亡。血液流进喉咙,还从鼻子、嘴巴和颈部的创口流出来。右侧颊部、鬃角有刮擦痕,象是从地板上拖拽时造成的。额部、眼眉、鼻子、上唇、下巴和胸部都有擦伤,这些可因拖拉或脸朝下掷到楼梯平台时造成。他的双手虽然都染有许多血污,却看不到任何种类的“防卫”伤。因此,我的报告证实了唐纳福所述的全部细节,没有提出反驳意见。 我取了米尼的血和尿标本送到伦敦警察厅实验室测定酒精含量。结果是惊人的。血中酒精浓度为百分之347毫克,尿内为百分之450毫克——相当于全身血循环中有454毫升的杜松烧酒或威士忌酒。经常饮一、两杯的人开始觉得晕眩、脚站不稳、混乱或呕吐或感情淡漠时,血中酒精浓度是百分之150至200毫克;250毫克是严重水平,在丹麦或德国不论什么情况下都足以将汽车司机送进监狱;300毫克是危险水平;350毫克接近威胁生命;400至500毫克对大多数人来说本身就足于致死。因此没有防卫伤或其他抵抗征象就不足为奇了! 这些是米尼的情况。当他们离开酒店时,他显然还是较为清醒的一个;那么庸纳福的悄况又如何呢? 不幸的是发现得太晚了。在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对血中酒精浓度的意义有较好的了解。要是在那里,那就不管唐纳福同意不同意,立即取血化验是一件当然的事。在美国或德国很可能也会这样做的。但在英国除非开车犯规,一般不肯这样做,部分原因是为了使他免受一次技术性的检验,部分是为了避免把可能用来指控一个嫌疑犯的证据强加于他。事实上,取血化验很可能对唐纳福有利。如果当他被逮捕时,取血测定酒精浓度,就可简单地计算出半夜时的近似浓度了。因为其浓度几乎不会低于米尼的,那么唐纳福这个特别离奇古怪的故事就会使人相信。 这里有两个问题:首先,纵使有明确的恶毒的杀人证据,唐纳福当时能形成罪恶的杀人意图吗?如果他的血酒精水平在出事时不低于米尼的(很可能更高),那这种水平通常使一个人不可能有条理地进行思考,不可能形成罪恶意图或隐怀恶意。 其次,他当真能醉到那种程度,以致不知道自己在刺人吗?如果那是一个假人或者他真的相信那是个假人,那能构成一个清有可原的杀人案或甚至成为一个意外事件吗? 这个案件具有很大的法医学兴趣,以致皇家律师约翰·莫德担任了唐纳福辩护律师。1951年2月在伦敦中央刑事法院,唐纳福在法官唐纳文先生面前受审。唐纳福的律师很有技巧地把他描述成“文静的,不伤害人的体面的小人物”。马瑟佐大夫,布利斯顿监狱的医官负责人在收容时检查过唐纳福,提出有利的意见:在所谓犯罪的那个时候所出现的酒醉程度使得他可能错误地相信他是在刺一个假人,而不是一个人。”总检察长下结论说:没有足够的证据指控这是个凶杀案。检察当局接受了误杀罪的请求。唐纳福被判处三年徒刑。 1955年我遇到一个更加明确的刺杀案。2月18日,大约下午8点45分,一个复员的士兵到安芒尔镇附近的“蓝色水壶”咖啡馆去喝咖啡。正在喝时有六个青年进来,其中几个穿着流行的“无赖青年”服装。这个士兵明确表示他不喜欢他们的作风。这样,他和一个名叫辛那里斯,当地人称之为“希腊尼基”的青年之间发生了争吵。互相威胁对方,接着打起来,但受到制止;然后他们同意到外面去解决。那时咖啡馆将要关门,是晚上11点多了。 在外面用鹅卵石铺的场院里,两个人都把自己的大衣、茄克衫脱掉,面对着面。看来无疑是士兵首先用拳头打人。以后的事就要靠推理了。可以肯定的是当巡逻警察听到吵闹进入场院调查时,只见那个复员兵仰躺在那里,喉咙被刺伤。那时是晚上11点20分。 警察本应立即去找医生,医生会判断这个士兵是否快要死或更可能已经死了,并且不要破坏观场,以便照相记录死者躺下的淮确位置、血迹的分布以及掉在地上的小刀位置。不幸的是,警察叫了一辆救护车,以致发生了一连串完全不同的事情。11点30分到达圣巴特医院,尸体仅仅由一名年青的住院医生确定“死亡”,然后他就回去值班。夜班杂工脱掉这个士兵的衣服,塞进一个垃圾箱里,没有注意可能沾有的污物、血液、毛发或纤维,把这具赤裸的尸体放入冷藏库里,搁了八个小时。同时,警察拣起小刀,给咖啡馆老板看,后者又将自己的指纹加在警察的指纹上。从法医学角度看,这是该案的一个灾难性开端。 当刑事警察局接管该案时,他们在犯罪现场除了见到一些干血迹和一把附有各种指纹的特殊小刀(一种轻抖手腕,刀刃即可从柄中伸出的小刀)外,什么也没有发现。当尸体最后转送到摈仪馆时已经完全冰冷了。冷藏库已经把我想从尸体体温下降来推算死亡时间的机会完全毁灭了。但在本案中这还不算太要紧。我发现三个伤口:一刀刺在左侧屁股,一刀砍在左上臂,一个致命的深刺创割断了颈动脉和气管,血液喷出。该士兵谅必在一、两分钟内死亡。其他地方唯一的损伤是左手背的一点擦伤。 庆幸的是这六个青年是当地著名的一帮歹徒——全都有犯罪档案,大部分是小偷——居住在附近的娱乐商品展览会走廊。刑事警察局的警察拣出其中的一个,名叫鲁多尔弗·法拉西,这个人非常有用。他说尼基几天前要求他把他的刀子磨快。“在这个事件发生前”,在尼基要求下,他把刀子又还给了他。“蓝色水壶”咖啡馆老板证实这一点,说他听到尼基低声说“把它递过来,”就怀疑尼基向法拉西要武器。法拉西说,在场院外面,他看见尼基从裤袋里拔出那把刀子,刺入士兵的左腿。“我被吓坏了,赶快跑回咖啡馆,”其他人也都四散逃跑。在出来的路上法拉西看见士兵躺在地上,“血从他的脖子或脸上喷出来。” 侦探在当天夜里,即事件发生后24小时多一点就找到了尼基。“他打我,”被告辩护说。警察医生证实尼基一只眼睛被打得发青。“我用拳头回敬,他拔出刀子对付我。我抢过小刀,然后我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一切都变得模模糊糊。他倒在地上,我就溜走了。”但尼基身上没有伤口可以证明他被小刀刺过或抢夺过小刀。他的任何一只手都没有割伤的痕迹。他的衣服上也没有血迹。小刀上的血痕是士兵的血型,不是尼基的。 他被逮捕,被指控杀人。又是由克里斯马斯·汉弗莱斯当检察官。尼基由皇家律师议员E.L.马拉里欧辩护。他硬要法拉西承认小刀是他的且已经给了士兵,而不是给尼基。因尼基夺走了法拉西的女朋友,所以法拉西想报仇。好一个圆滑的理论,但没有任何根据支持。然后马拉里欧试图劝我承认这些创口可能是在混战时意外造成的。我早已考虑过这一可能性,但否定了,因为臀部和脖子的创口是刺创,整齐且深,又没有刀刃旋转或刀柄挤压皮肤的征象。如果身体在刀子上翻滚时,是会出现这些征象的。脖子上的创口最说明问题,因为它深深地扎进生命攸关的部位;当然还有很具意义的事实:被告没有抢夺刀子的损伤痕迹。他被判凶杀罪,被判死刑。他提出上诉,但被驳回。然而,内政部长改为判处无期徒刑,理由是现在越来越把执行死刑看作是有些残暴和不符合现代“文明”世界习俗的事:毕竟,他们是一些无责任感的青年。 (伍新尧 郭景元) 18.同坎鲁斯和蒂亚尔在一起 到1940年代后期,坎普斯、蒂亚尔和我自己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在讨论异常困难的案例时需要一些共同的基础。那时,斯皮尔珀里、泰勒、坦普尔·格雷、斯蒂芬森和他们的同事都各自进行工作。而据我们看来,这种各干各的现象既没有必要,又带有一定的危险性。人们会越来越这样说:如果真的在某个方面可能有意见分歧的话,那么斯皮尔珀里是没有相应的对手的;并且说这也不利于“做法公开”的正义原则。对于我们来说需要的是见识广博的反对意见,对我们的观点进行适当的考验,有时在法庭上还要进行严厉的盘诘以保证公平合理。 因此,我们去访问爱丁堡大学的西德尼·史密斯教授。当时他无论在学术上或是在实践经验上都超过任何人,后来是“法医学协会”的第一任会长。不久后的一天黄昏,我们四个人会聚在一家小小的索河饭店发起成立“法医学协会”,这个组织后来日渐繁荣,而现在每一个在联合王国工作的、可能被请去处理刑事案件的病理学家都参加了这个协会。 在后来的10年左右,我们这“三个火枪手”承办了首都及其附近的大部分法医学工作。因为斯皮尔珀里和泰勒已经不在,因此有大量的案件处理,我们中不管谁被叫去处理一个“大案”,互相都没有妒忌。我处理了典型的多布金“浸礼会教堂”凶杀案、琉顿市“麻袋凶杀案”、希思和黑格案;坎普斯则处理了美国陆军航空队的中士玛丽蒙特案,然后又处理了克里斯蒂凶杀案;蒂亚尔处理了坎勃的“舷窗案”、“裂颏凶杀案”、波德拉案和后来的伊文思凶杀案。我们已经应付不了日常工作了(许多的尸体解剖、出席法庭,常常无代价地为法律服务),而以前斯皮尔珀里从来没有要求作的建立教研室的工作,由于大学的需要,最后也委托给我们。 尽管这样,蒂亚尔和我都觉得坎普斯越来越妒忌我们去处理本来可能会叫他去处理的案件。可以越来越经常地看见,在蒂亚尔和我为皇家出庭作证的那些案子中,他站在辩护律师后面以站不住脚的理由进行辩驳,目的是想在陪审团的心目中造成我们是靠不住的印象。这并不有利于审判。有好几次,在新伦敦警察厅,刑事助理专员杰克森提出了批评。在一件我们谁也没有料到的奇怪的担任相反任务的案件中,事情弄到了严重关头。当时指控一个男人谋杀他的岳母,他岳母的尸体在死后几个月才发现在一个马口铁的大箱中。他在切尔姆福特巡回大审时受到审判,坎普斯出庭在医学方面的作证。他说这个女人死于窒息。虽然尸体已经干缩和分解,坎普斯告诉地方当局他在死者的肺部发现细小的帽针头大的出血点,证明她死于窒息。 一个非常有经验的皇家律师德里克·柯蒂斯-贝内特在进行辩护时发现这一观点很难被接受:他给我们两人提出这件事。 “这太不可能了,”我看着警察拍摄的已经木乃伊化的尸体照片说,“双侧肺已经皱缩、分解——布满了炭尘。” “坎普斯这次太离谱了。”蒂亚尔冷冰冰地说。 正如柯蒂斯-贝内特考虑的那样:缺乏窒息的证据。“我想请你们两位都到庭,”他说,“尽管我认为大概不会需要叫你们两者之中的任一个参与。” 他要蒂亚尔和我坐在紧靠他后面,在他站起来盘诘时,我们刚好能被坎普斯看见。这就生效了。坎普斯看样子瘪下去了,他无法重复他已经写在纸上的有关出血点的证据,当时他说:“我不能肯定,但是我认为……”柯带斯-贝内特意识到自己的观点占优势了,他转身对着我们,以响亮得足以使整个法庭都听得见的声音说:“谢谢,先生们,我想不需要再麻烦你们了。” 这就是律师们所谓的“不足为证”:在法庭不能重复你在原始报告中提出的观点。要是坎普斯不是受到柯蒂斯-贝内特坚决的公开反对,而后者又受到蒂亚尔和我的支持,他或许会凭着这种不成体统的证据(他自己必定知道)蒙混过去的。 [请看小说网·电子书下载乐园—Www.Qisuu.Com] 艾迪加·腊斯加汀是个善于观察细节的经验丰富的律师,几年以后在评论罗伯特·杰克逊写的坎普斯传记时说:尽管开始时充满信心,杰克逊“根据无懈可击的相反资料,首先感到惊奇,然后感到犹豫不决,最后不知所措了”。这部传记的主人翁实在不象人们预料的皇家病理学家的样子。 这使人感到失望。坎普斯对工作有巨大的热情而且有相当强的工作能力。但是正如他经常吹嘘的:他提供了一种“新型的法医病理学和实验室检查”,他的同事不可能比得上,这就使他很难和同事们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更何况这种情况也不是真实的。 1960年他组织了一个独立的“法医科学研究会”,他邀请律师和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高级律师参与以求改进法庭上对医学证据的表达和处理的标准。他又犯了一个轻视其他病理学家的错误——这一次是几百个医院的会诊医生,他说他们不能胜任法医尸体解剖和法庭工作。因此1963年当皇家病理学家协会成立时,他的同事们甚至都不提名他担任理事;而蒂亚尔和我都被选上,也就不足为奇了。坎普斯为此事感到异常失望:他拒绝同任何人讨论这个问题,因而更加孤立,这种情况正好与我们一起开始“刑事工作生涯”时就已经形成的亲密无间的友谊完全相反。他因拒绝进行外科手术死于1973年,而这种手术在几个月前他自己就已经懂得非常需要。我觉得他是个非常不幸的人,他不象我们,从来没有去追求他自己同事们的尊敬和好意。 蒂亚尔却是一个惹人喜欢得多的同事:一个踏实的脾气很好、很幽默的人,无论是野外作业或在法庭证人席的工作都能胜任——很象他的“前辈”约翰·泰勒,那是斯皮尔珀里在法庭上遇见过的最有力的“对头”。蒂亚尔和我发现我们的态度很相似。我们共同工作的四十年间,我记不起有过那一次关于我们业务工作出现明显分歧的。仅仅有一次,在伦敦中央刑事法院,是由一个我帮助作证的流产案例那个辩护律师引起的: “你能,”在盘诘时他对蒂亚尔说,“想出在这一问题上有哪一位比辛普逊先生经验更丰富的吗?”当然,这位律师“抬出我来”是为了他自己的目的。 蒂亚尔毫不示弱。他甜蜜地微微一笑,然后说:“你是在为难我。” 当然,在这个问题上,他和我同样有经验:我刚好写了一篇关于流产死亡的文章,这使我的律师有机会用来替他的委托人进行辩护。蒂亚尔认真听了从我那篇关于流产时空气栓塞引起迟发性死亡的文章中引证出来的一长段话,然后他说: “是的,那当然是一种可能性。” 平分秋色。我们两个都很高兴:法官也注意到了这一点。他微笑了。 坎普斯就很少用这样好的态度来作出反应。对于他来说反对是对个人的挑战。 一次,仅仅是一次,我们三个人在一起“干差事”。这是一个很著名的案件,很可能对我们大家都是最著名的一个案件。 这是一次尸体发掘,尽管这不是进行交际活动的时候,但这次发掘却有特别多的人到场观看。 1953年5月18日,我们在通常进行发掘的上午5点30分于肯辛顿皇家自治城的罗马天主教公墓相会。那些安排这一事务而且毫无疑问睡过头的人总是假定如果定在破晓时进行,发掘尸体就会太冷静,会变成私人事务性工作。应得到加倍的保证,因为这是一件轰动一时的案件。当局已经设置路障,不许未经批准的人进入公墓,周围派了30个警察巡逻,使那些公众和报社记者不要围拢来。尽管有这些预防措施,当棺材抬起来时,成群结队的报社记者、摄影师带着有望远镜头的照相机排在高起的巴士路围堤边。象通常一样,许多早起来的人有时间停下来,站在栏杆边希望能瞥见一眼发生了什么事情。大家都公认那不是一次普通的发掘。这是由于辩护律师,而不是由于检察当局要求的。在押犯人又确认自己有罪。由于这件谋杀双人案,有一个人三年前已被处绞刑。 我代表被告一方,检察总长提名坎普斯作尸体检查。蒂亚尔和我们一起,因为1949年19月是他做了最初的尸体解剖。第四个医生,不是一个病理学家,而是一个精神病学家霍布森作为被告方的后盾。 墓坑深约5英尺,墓石已被抬开,在我们到达之前大部分的泥土也已经搬掉。这副棺材在公墓里六个棺材的最上面。棺盖已扫干净,刻有名字的铜牌已暴露出来,警察照了像。然后棺木被抬出来。殡仪员、停尸室主管人和挖墓者郑重地辨认了刻有名字的铜牌,牌上写明在棺木里有两具尸体:“贝丽尔·伊文思,19岁”和她的女儿14个月。我们很满意看见这副棺木是用一英寸厚的榆木板制成的,还完好,只是棺盖微微翘起。我同意将棺盖微微掀开,使里头的气体在棺材搬出墓穴之前能够跑出来。然后我和我的秘书从这些盯着看的人眼前和照相机底下溜出来到肯辛顿一家旅馆吃早餐。 8点15分,我们重新在肯辛顿停尸室聚集,此时又参加进来了首都警察实验室负责人尼科尔斯、两位警长:伦敦警察厅联络官乔治·沙尔塔和乔治·詹宁斯。后者在第一次尸体解剖时对尸体作了个人识别,这一次他又将担任这个任务;也是他,记录过蒂摩西·约翰·伊文思的供词并指控他谋杀了他的妻子和女儿。 尽管有许多证据证明他谋杀他的老婆,但伊文思只被宣判谋杀他的女儿。这一怪事的原因是英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一次只允许一个人被审讯一件谋杀案,但可以允许听取不是此次审讯的那些案件的凶杀证据。如有两份或更多的起诉书,由检察当局挑选其中的一份先处理。本来控告伊文思谋杀贝丽尔的证据要强有力得多,她是先被杀死的。但检察当局选择谋杀儿童这一案是因为这样做就不存在被告抗辩因受激怒而误杀的危险性。两个犯罪行为被认为是一件事。经过一段法庭的争辩以后,法官终于同意接受所有关于谋杀老婆的证据。每个有关的人员——检察当局、被告、法官和后来三个精通法律的刑事上诉法庭的法官——都同意:这两起犯罪是同一个人干的,而且在当时看来是不容争辩的。但是另一个法官布拉宾在16年后复查此案证据时,却打算下结论说这一判断很可能是错的。公众认为布拉宾的调查发现伊文思并没有杀死他老婆。而实际上很可能是他干的。 伊文思于1950年1月13日被宣判谋杀他的女儿吉拉亭,在那一次审判之前他拒绝承认谋杀贝丽尔和他的女儿,并反指控该案的主要证人约翰·克里斯蒂自己干了这两起凶杀案。克里斯蒂因为与他同住一个屋子,因而有机会作案。但因他没有明显的动机,皇家律师驳回这个指控,认为是“胡诌”。陪审团一致表示赞成,伊文思被处死刑。 三年后,在同一间屋子又发观了六个妇女尸体的残骸。两个是在贝丽尔之前几年死的,其他四个是在其后死的。克里斯蒂在帕特尼桥附近的泰晤士河堤上徘徊时被捕。他承认是他杀了所有这些人。后来他也承认杀死贝丽尔·伊文思。这时我参与了这个案件。 其实关于克里斯蒂凶杀的动机是没有什么神秘的,而在审判伊文思时却认为是“不存在的”。坎普斯和尼科尔斯在扣留克里斯蒂之前就已发现了这一秘密。在他的花园里有一具10年前埋的已白骨化的尸体,其他四具尸体只死了几个月,由于偶然的机会保存在阴凉干燥的环境(克里斯蒂的厨房壁龛),空气又有些流动,几乎是保存尸体的良好环境。四个都或多或少穿有衣服,但没有一个穿着短衬裤。在最迟死亡的那一例(大约20天),坎普斯发现从阴户和阴道内有带白色的物质流出。他对四具尸体都作阴道拭子并作显微镜检查,其中三例有精虫。克里斯蒂的老婆例外。 到当时为止,发掘贝丽尔和她女儿的工作对伊文思案件还没提出什么问题,这个案件已经作为官方解决了的案件存档了。克里斯蒂的律师断定他唯一可能的辩护是被告有精神病,而且他们认为七个凶杀案似乎比六个更说明被告疯得厉害些。克里斯蒂的神志健全得完全能理解这种观点,他给监狱的牧师解释说:“越多越好”,使牧师感到震惊。 克里斯蒂犯罪记录上增加点犯罪事实,似乎不太可能在即将开始的审判时对他的判决产生什么影响,而公众对发掘的特别兴趣与克里斯蒂并没有什么关系。如果克里斯蒂真的杀死了贝丽尔,不是伊文思杀的,那么伊文思也就极不可能杀死他的女儿了(克里斯蒂不承认杀死这个小孩,这个保留是可以理解的:他不会有什么兴趣去毁灭这个还远远达不到适婚年龄的小女孩)。因此我们知道,当棺盖打开的时候,我们就要寻找可能证明一个清白无辜的人被处绞刑的证据。 用精神病学家霍勃森的话来说,克里斯蒂是个“病态说谎者”。他还假装是个严格的有道德者,他每次对罪行的供词都包含着假造的理由。他制造借口说杀死他的老婆是出于使她“减少痛苦”。在另两个案件中他说他的受害者先动手打人;最后他说贝丽尔曾请他帮她自杀。 克里斯蒂的最后四个受害者都是被用绳子勒死的。他说他也是用同样的方法杀死那两个当时己白骨化的受害者。在四例坎普斯检查的尸体中有三例(克里斯蒂夫人除外)可以清楚地看见一氧化碳中毒的征象,并且经过分光镜检查得到证实。从这三例所作的阴道拭子也证明在死亡前后有过性交——但人们不能肯定性交究竟发生在死亡前、死亡过程中或死亡后。 克里斯蒂第一次承认谋杀贝丽尔——在布里克斯顿监狱里对他的律师承认——其过程亦是同一类型:先用煤气使她失去知觉,跟着用绳子勒她,然后就性交。当他向霍勃森先生重述这供词时,克里斯蒂说他不能肯定是先勒她还是先性交。他的律师克利福顿给我提供了蒂亚尔的原始尸解报告的副本,并要我考虑是否有支持他供词的医学证据。 最强有力的证据是贝丽尔(她的女儿也一样)被用一条绳子勒死,这是克里斯蒂固定不变的手段。而大多数凶手都是徒手掐死人的。另方面蒂亚尔的报告还证明贝丽尔在死之前被痛打过:一只眼发黑、上唇挫伤说明脸被拳击过。而在她的大腿和小腿有更为严重的挫伤。这些损伤与克里斯蒂的谋杀方式是不同的。蒂亚尔还注意到在阴道前壁有两处伤痕——一处是老的疤痕,其旁边有一处小面积挫伤,蒂亚尔在地方法庭时说这处挫伤“可能是由于企图暴力性交或搏斗时引起”。后来他又认为这很可能因使用注射器而自伤,贝丽尔似乎想试行流产(她怀孕四个月)。除了没穿内裤外,她的尸体穿了全套衣服。但当时蒂亚尔没有作阴道拭子行实验室检查。“要是他这样做了的话,他本来几乎可以肯定会发现克里斯蒂的精子。”鲁多维克·肯尼迪在他那本十分畅销的书《利林顿寓所10号》里这样写;而我却怀疑在所有关于伊文思-克里斯蒂案件方面所写的成千上万字的故事中是否还能发现比这更为粗心的夸大其词。 蒂亚尔的报告最有启发性的是某些他没有说到的情况。如果克里斯蒂用煤气毒杀了贝丽尔的话,那么她的皮肤和组织就应该呈樱桃红色①(①一氧化碳中毒时,形成碳氧血红蛋白,血液呈樱桃红色,所以全身皮肤和组织呈樱桃红色。——译者)。这一具有特征意义的一氧化碳中毒征象,不可能被象蒂亚尔那样仔细的和对明显凶杀案例有丰富经验的病理学家所忽视。坎普斯在其他三具尸体上看得非常清楚,其中二例在检查时已经死了近两个月。贝丽尔的尸体保存程度也差不多,在蒂亚尔作尸解时,还不够一个月。而且具有彻底精神的蒂亚尔还作了一氧化碳的常规实验室检查,却没有发现什么。 在任何情况下,我都不会指望在埋葬超过三年的尸体里能够发现一氧化碳的残余,但有其他的理由作尸体发掘。当警察去搜查臭名昭著的伊文思和克里斯蒂曾在里面生活的那间屋子时,他们发现在一个2盎司的烟草铁罐里有四束不同人的阴毛。这些毛都是被强行拔下来的并卷成一小圈一小圈,每束各放在罐子的一个角落。这些毛束全都联结在一起,因此被布拉宾法官先生描述为“艺术展览”。克里福顿告诉我,克里斯蒂承认这些纪念品是他的,还说其中一圈取自贝丽尔身上。 肯辛顿停尸室建筑于1883年,是典型的停尸室建筑,我们三个都在进行活动要将它拆掉重建。尸解室的墙壁镶有光亮的白色瓷砖,里面有两张手术台,每张手术台上都有一个500瓦的灯泡照明,光线充足:这是一个重要的细节,因为就在这个房子里在同样的灯光下,蒂亚尔做了贝丽尔的尸体解剖,坎普斯则检查了克里斯蒂后来的四个受害者。 一株带白色的霉菌象钟乳状倒吊在棺盖内面。里尸布上面也长满了同样的霉菌。但其下面的尸体轮廓还是很清楚的。小孩躺在母亲的上面,最底层用棕色潮湿的木屑垫底。我们等待探长詹宁斯来看在同一个停尸室里能否第二次辨认出这两具尸体。这一点完成得出乎意外地容易。每一个人都感到惊奇,因为这两具尸体奇迹般地保存良好,完全满足个人识别的目的,尸体已经形成尸蜡。 尸蜡很少在理入地下的尸体中形成,因为放在棺材里比在棺材外似乎腐败得更快,但本例有一些有利的条件促进尸蜡的形成:死亡时寒冷的气温,尸体放在洗衣房外的地方,公墓里相当的湿度以及排水很好的沙质土的作用。 第一次尸解时描述小孩的尸体因死后变化几乎呈黑色:而现在它带黄白色。坎普斯取出小孩,剥开又一层里尸布,我们就看见母亲的尸体同样保存得很好,也带同样的黄白色,只有两侧大腿各有一处呈粉红色。 樱桃红色! “我想取大腿处的组织作一氧化碳检验。”我告诉坎普斯。 “对,当然我也希望你那样做。”蒂亚尔立即对我说。 他冷静,不慌不忙,显然深信我检查结果将会是阴性的。这是紧张的时刻,但只有坎普斯才是激动的。 “这里是我在负责,”坎普斯简洁地说,“我打算按我的办法办。”这纯粹是恫吓。我只能认为他是由于我们在他尚未开口之前已先互相同意取材而被惹火了。他想要我们提出争议由他来作出决定。他又粗暴地补充说:“我会将全部标本送交尼科尔斯,你可以在伦敦警察厅检查这些标本”。 当然,我有权利去检查我为了替被告辩护而想检查的任何东西,但我没说什么,紧张的时刻很快就过去了。当坎普斯继续做尸解时,我注意到樱桃红颜色开始褪色,显然这是因为该尸体和小孩尸体接触而保留的颜色,一旦暴露于空气就逐渐消失。我认为蒂亚尔有充分的理由不用担心:看起来不过是“尸体颜色”而不是什么不吉祥的征象。实验室结果会证明的。 贝丽尔腹部和会阴部的毛发正常,除了与襄尸布粘连的一部分外,都齐全。看不出有被剪去一束毛发的痕迹,但也没有蒂亚尔第一次尸解时提取标本的痕迹:我问他当时是如何取标本的。“就是这样一撮。”他用食指和拇指夹着几很毛发说。我指着一块腹壁给坎普斯看说我想作进一步检查,还要了一小片皮肤,其上含有的毛发已经脱落了。 坎普斯切开蒂亚尔所缝的线重新打开尸体。各器官也保存得完好。肺虽然有点脱水,但很容易就认出来。 双肺也是红色,樱桃红色,就象大腿那块地方的颜色一样。 暴露于空气后颜色又很快消失了。 正如蒂亚尔说的那样,心脏和其他器官的情况清楚地证明贝丽尔死于窒息。最特殊的要算是子宫、阴道和阴户,以及阴毛,整个粘在一块,正如蒂亚尔三年前取出进行检查时那样。我们可以测量子宫的大小,看见妊娠,检查了阴道和宫颈,看见阴道后壁两处小的伤痕,蒂亚尔在最初尸解时己证实为疤痕和挫伤。没有什么证据证明阴毛曾被剪掉一撮。 在花园里找到的四个牙齿尚未能证实是那一具骨骸的,因此我们拿来在贝丽尔的上下颌试排,将这些送给在伦敦医院讲授牙科病理学的伯纳德·辛姆斯。我仔细观察贝丽尔的牙齿,看见齿冠也呈樱桃红色。我们曾在许多怀疑为一氧化碳中毒的案例中也看见过“红色牙齿”,当然,这也需要进行分析。 拟进行实验室检查的标本都作了标记,分别装在16个广口瓶中。每个瓶子都由沙尔塔探长封好,贴好标签。我代表被告同意再将尸体埋掉,将它与吉拉亭的尸体一起放回棺材中,在当天晚上就埋了。尼科尔斯和我在首都警察实验室联合对那些材料进行检查,实验室联络官探长沙尔塔在旁边看着我们做。因为尼科尔斯肯定要被警察当局叫去参加克里斯蒂的审判,而我已经为被告辩护,因此我仔细地不遗漏任何东西。尽管在表面上我们有共同的职业兴趣,我的这个好朋友和我之间还保持一定的距离。 尼科尔斯——那些熟悉他敏锐机智的外表和刻薄带刺的议论的人都称他为Elsle①(①女子名,伊丽莎白的爱称。——译者)——1951年起就接任霍尔登当实验室主任。我和他一起处理过几个案件,后来在一次参加西部地区中毒案例审判后坐火车回伦敦途中,他随便向我提起:“我想你大概不知道,我第一次在民事服务部找到工作全靠我们的家庭医生,一个布赖顿的名叫辛普逊的开业医生介绍。”他的眼睛闪耀着光辉,因为他知道G.H.辛普逊是我的父亲。 尼科尔斯已经起到了他作为英国中部地区内政部实验室主任的作用,在伦敦警察厅实验室他也是一个很成功的人,一个良好的组织者:他能迅速领悟高效能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正确工作方法,并且不知疲倦地改善实验室的装备。检查贝丽尔的阴毛和克里斯蒂的纪念品(烟草罐子里的阴毛)所用的比较显微镜比不上盖氏医院里我自己实验室所用的。这一点肯定不能怪他。 我们首先用放大镜再次检查了尸体解剖时所得的这些阴毛,看它是否受到任何毁损。我的结论是蒂亚尔可以按照他做给我看的办法拔出少量阴毛而不留下明显痕迹,而象克里斯蒂的纪念品那样大面积的标本却不能不留下痕迹。如果毛发是被剪的,则残端必然仍旧存在,如果是被拔出来的(以后再行整理)这一区域应在皮肤上显示出来。 提取来的贝丽尔的阴毛标本与克里斯蒂的烟草罐子里的每一束毛发进行了比较。有三束与之是完全不同的。然而第四束在颜色、粗细、显微镜下的一般结构等方面却与之相同。毛发是中等度棕色,很普通的类型,同样相同的标本可以在人群中的15%至20%中找到——真有成千上万。 我们更加详细地检查了每一件相同的标本,看看是否有未被怀疑到的差异。我们发现克里斯蒂的纪念品中的大多数毛发两端都被剪过。每束毛发,其一端是新近剪断的,很可能是克里斯蒂从尸体上取毛发时剪的,而另一剪端已经变圆,大概剪过有六个月时间了。但是从贝丽尔尸体上取来的标本却没剪过。 也有少数例外,它们的两端是圆的,而从烟草罐子里取来的那些毛发剪的时间较久的那一端却都有严重磨损。 结论必然是:烟草罐子里的毛发不可能是在贝丽尔死时从她身上取来的。 接着我们就检查了贝丽尔身体中可以清楚看得见红色的那部分组织。那里己没有血液,因此我们取了一些肌肉组织,加上一些水磨碎后在布氏瓷漏斗中过滤。要是存在碳氧血红蛋白,滤液就会明显带红色。结果是无色,因此没有一氧化碳。 检查“红色牙齿”的牙科专家也得出类似的结论。 当然,尼科尔斯给了我尸体发掘的材料,让我在盖氏医院我自己的实验室里进行检查,虽然坎普斯曾经拒绝。我重复了我们一起作的检验,结果一样。重复这些检查仅仅是为了使辩护人满意,觉得这些实验是具有“独立性”的。 “我不得不说发掘工作不仅证明是没有结果的,”我在给克里福顿的报告中总结说,“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在不能使毛发标本证明是相同这方面)提供了证据证明克里斯蒂所藏的毛发标本与贝丽尔身上取来的毛发无关。我希望辩护人注意到这一点。在这样的情况下,关于贝丽尔和她的女儿死亡这个问题上,我对被告提供不了什么帮助……”我还表示了这样的观点,即蒂亚尔最初的尸体解剖看来没有遗漏什么东西。 克里福顿写信问我当贝丽尔死时,其体内会不会存在有一氧化碳。我回答说,如果有的话,在三年半以后才来发掘尸体,也完全不可能再发现这种物质。但是在死后一个月,即蒂亚尔作尸体解剖时会是很明显的。“谁也没有理由认为象蒂亚尔这样有能力和经验的病理学家会在这样一种性质的死亡案例忽略煤气中毒,”我补充说,“因为在刑事调查中除了提出主要问题之外,人们还会注意更多的东西。” 至少有一件事情,我和坎普斯是一致的:如果有一氧化碳的话,那么蒂亚尔是不会让它漏掉的。 在我送给克里福顿这一补充报告之后三天,辩护律师要求警察在布里克斯顿监狱让被告再作一次供词。当然自从克里斯蒂在两个多月以前被拘留以来,任何时候都可以这样做,但是很可能警察想在克里斯蒂承认他自己杀害贝丽尔之前,让他知道发掘尸体的结果。我认为他的供词是想尽量回避我的报告和我同意的蒂亚尔最初的尸解报告所怀疑的事情: “她求我帮她完成一件事,即帮她自杀。她说如果我 愿意帮她,她会答应做任何事情。我想她指的是让我和 她发生关系……我跪下来,但却发现由于我背部的纤维 组织炎和肠炎,使我的身体不能和她性交。我们两个都 穿了很多衣服。我将煤气管开关打开,尽可能拉近她的 脸。当她失去知觉时我关上开关。我打算再次和她性交, 但仍然不行。我弯不下来。我想就在这时,我勒死了她。 我记得用的是在房子里找到的一只长丝袜。放煤气的时 间不很长。我想不会超过一分钟,也许是一到两分钟。” 这一供词同对他的律师和精神病学家所说的有相当的差别。使用煤气毒杀的时间缩短了,以尽量减少死后检查的证据;因为同样的理由,他把性交缩小为仅仅是个企图而且没有一个字提及“剪取”贝丽尔的明毛。相反,克里斯蒂却在他的供词里补充了一段附言: “在利林顿寓所10号烟草罐里发现的那些阴毛来自 壁龛里的三个妇女和我的老婆。这一点我可以肯定。但 我记不起是什么时候和如何取的。” 克里斯蒂虽然想装得非常糊涂,特别是关于时间和日期方面,但他却还能够表现出异常的精确和警觉。三天后他写道:“有这样的可能性:因为煤气龙头只打开很短时间(一到一分半钟),经过一个月后在身体里可能不会有什么征象。”他不知道的是一分钟或两分钟是几乎不能够使贝丽尔失去知觉的,而大得足以使意识丧失的煤气量必然会引起血液中产生检测得出的一氧化碳饱和度。 克里斯蒂仅仅因为谋杀他的老婆受审,检察当局并不出示他的其他可怕的犯罪行为的证据。被告弥补了这一点,克里斯蒂在证人席里重复他那杀死贝丽尔的供词。在他的律师要求下我去了法庭,但没有叫我作证。若是我进到证人席的话,我就会只支持尼科尔斯的观点,即在烟草罐子里的毛发没有一束可能是在贝丽尔死时取自她身体的。然而使人感到惊奇的是,这个观点遭到精神病学家霍勃森的反驳,而他是看着发掘尸体和其后进行的尸体解剖的。 霍勃森是米德尔塞克斯医院的精神病学顾问医生,被请去对克里斯蒂的精神状态作证以支持克里斯蒂有精神错乱的辩词,这花去了相当的时间。因为他有没有杀贝丽尔,在这一次审判中的意义很小,以致在霍勃森本人作证时也没有提到关于克里斯蒂精神状态不正常的一些可能性。把第七例凶杀案加在克里斯蒂身上并不影响按照麦克纳汀法则去判定他是或不是精神病患者。尽管霍勃森作了很多辩护,陪审团还是断定克里斯蒂不是精神错乱者,他被宣判有罪,被处死刑。 那么,究竟是不是他杀死贝丽尔呢?这个问题在克里斯蒂的审判上是非常不重要的,可是在法庭外却有巨大的意义。突然英国法庭自己受到审判。议会议员、公众和报刊都要求作一次官方调查。内政部秘书委派了一个老资格皇家律师约翰·斯科特·汉德森作私下调查。 汉德森询问了尼科尔斯关于霍勃森的阴门部毛的理论,尼科尔斯提出两点理由反对它。他说在烟草罐里的毛发较长且粗而不是又短又细,因此是阴毛;我们在贝丽尔身上发现的才剪下来的毛发——尼科尔斯说它是阴门处的——其断端变圆,而不是象罐子里的那样受到了磨损。要是叫我作证(我只是把我的报告给克理福顿一个人)的话,我就会完全支持尼科尔斯指出的第二点意见。我们在贝丽尔身上没有发现象克里斯蒂那些纪念品上发现的磨损断端。我还会说我不能认为能很容易地将阴毛和阴门的毛区别开来。 霍勃森却用贝丽尔阴门处的毛被剪掉这样的事实支持他的理论。他还告诉汉德森,他认为蒂亚尔在最初作贝丽尔的尸体解剖时可能漏掉了一氧化碳中毒的征象。霍勃森认为在克里斯蒂厨房壁龛里的三具尸体里发现一氧化碳这一事实是“由于坎普斯辉煌的才华”。这一点似乎是一位精神病学家作出的异乎寻常的评判。因为就是象坎普斯那样并不是很谦虚的人都说蒂亚尔不可能漏掉这些。霍勃森还补充说,如果贝丽尔仅仅是吸入煤气一到两分钟(就象克里斯蒂说的那样),那么“接着而来的搏斗就会从她的体内呼出所有的一氧化碳来。”事实上,搏斗的后果应该正相反:贝丽尔(克里斯蒂也一样)会吸进更多的煤气。 汉德森选用了三个病理学家关于阴毛和一氧化碳的观点,而不同意这位精神病学家的意见。在监狱里会见了克里斯蒂本人以后,他最后下结论说关于杀死贝丽尔的供词是假的。毫无疑问,伊文思不仅杀死了他的老婆还杀死了他的女儿。汉德森在对克里斯蒂执行死刑那天公布了他的报告,而那天克里斯蒂按时被处绞刑。 这件事情并没有结束。在持续遭到压力的15年后,又在皇家法庭里当众复审。法官是一位很有耐心,具有宁静的学者风度的布拉宾先生。主要的意见听取会共花了明天,前后持续了好几个月。伊文思的家由皇家律师塞巴格·肖代表,还有蒂亚尔、坎普斯、霍勃森和首都警察。我不在其中。全都重复了我们的证据,有关的三个病理学家意见完全一致。布拉宾法官先生接受我们的观点,驳斥霍勃森的理论,驳回克里斯蒂承认谋杀贝丽尔的“供词”,认为是假的。但他的最后结论却是出乎意外的:“很有可能,”他说,“伊文思杀死了贝丽尔,而克里斯蒂却杀死伊文思的女儿。” 若真的是这样:伊文思就是被错判的凶杀案处死的了。为此给了他死后赦罪,他的尸体被发掘出来,不是为了又一次尸解,而是为了重新埋在彭妥维里监狱外。 一位反对给予赦罪的议员指出布拉宾法官先生已经证实伊文思谋杀他老婆。内政部长回答说:伊文思已受到赦罪,因为他是以谋杀小孩而受审且被处绞刑的。如果检察当局当时选择继续指控谋杀他的老婆(就象伊文思的辩护人认为应该这样做的那样),如果他当时被宣判谋杀他的老婆并被处死(这本来是很可能的),那么大概就不会有这次的赦罪,他的尸体也就仍然会躺在监狱的场院底下。 “真使人奇怪,怎么会有两个勒死人的凶手生活在同一间小屋子里的。”德利克·查蒂斯-贝内特在替克里斯蒂辩护时说。公众之所以广泛认为伊文思可能是无罪的总的基础也在于不相信这样一个偶合。在发现克里斯蒂的受害者的尸体之前,没有人对伊文思的判决提出疑问。但是布拉宾的报告确认这种巧合的事情,对此,我从来没有感到什么牵强附会。巧合的事情在生活中比在小说中常见得多。 坦尼森·杰西在介绍《伊文思和克里斯蒂审判》一文中,指出克里斯蒂的最后三个受害者,他都是在伦敦才碰见的,全都在南安普敦的同一家医院治过性病。另一个巧合,尽管他没有这样称它,是由鲁多维克·肯尼迪在他那本《利林顿寓所10号》一书中揭示的。他是第一个从伊文思的律师诉讼要点中公布稀奇古怪的摘录的人,这段摘录指的是地方法庭审判前听证会的内容: 就蒂亚尔先生提示可能有过死后性交的企图这一点 来说,蒂亚尔先生的作证似乎是易受人评头品足的,因为 他那老练的主张超出了从他的尸体检查可以证实的推论 范围。即使没有这种性质的令人作呕的推测,这个案例 在陪审团的心目中本来就已经是够恐怖的了。 辩护律师马尔科姆·莫利斯也同意。“如果伊文思有罪,会使事情更糟,”他后来解释说:“按我当时所知道的事实,不可能对被告有帮助。”当然莫利斯在那时并不认为被控犯谋杀罪的伊文思是个杀人的恋尸者。 “这里重要的是在伊文思断言的克里斯蒂干了这件事和为什么克里斯蒂要干这件事二者之间缺了一个环节。”肯尼边评论说,“打个比喻说这里是克里斯蒂的指纹……根据我们现在知道的情况看,这件罪行归咎于克里斯蒂是很公平、很合理的。” 就象布拉宾法官先生已经搞清楚的那样,情况并不是如此。因为蒂亚尔从来没有说过什么归咎于他(克里斯蒂)的话。在地方法庭他重述了他所写的对贝丽尔的尸解报告:“在阴道后壁有一处陈旧性疤痕,旁边有一处小面积的生前挫伤。”拉丁语“生前”一词在医学外的职业是很少用的,而“死后”这一字却是英国语言。当我们没有听完全一句话时,我们就自动地根据我们假定的意思填进空白里去,熟悉的词汇往往比深奥的词汇更容易被人想到。起草案情摘要给律师的秘书贝利·桑达斯在地方法庭听取蒂亚尔作证时已是八十高龄的人,到了这种年龄,听话有点困难是很平常的。因此误解容易得到解释:巧合则是怪事。 克里斯蒂从来没有夸大他的谋杀案,而似乎是不愿记起这些。在拘留期间他对警察的供词中,承认警察告诉他的那四例,但关于花园中的两具尸骸他却什么也没说。只是在后来问他时,他才承认也要对这两例负责。在他被拘留了差不多一个月之后才第一次“供认”杀死贝丽尔。 “你还记不记得除了这七个人之外还杀过其他人吗?”审判时他的律师问他。 “我不记得。如果有谁说我杀了其他人的话,那么,我必定是杀了的。” 他在拘留期间,问他有没有杀过克里斯汀·布特查,这是一个七岁的女孩,在温德沙·卡斯特附近被人用绳绞死,尸体是我检查的。他认为他没杀,但仅仅是因为他没在温德沙。汉德森也问他是否杀过其他人,他又一次采取了不明朗的态度。 有一些证据说明他的受害者至少还有一个,也许有四个。 在克里斯蒂对警察供词的最后附言中,他说烟草罐子里的阴毛是来自在他屋子发现的四具尸体。尼科尔斯进行检查,发现其中一束可能来自克里斯蒂夫人,其颜色和类型相同,但没有一束可能属于厨房壁龛的其他三个妇女。 其他三束阴毛中有两束也是普通类型。尼科尔斯认为按照对那几个妇女的描述和所发现的一些头发来看,这些可能分别属于花园中发现骨骸的那两个妇女的。这两束中有一束的毛发末端磨损,我们发现除这点以外可能与贝丽尔的阴毛相似。 如果事实是这些阴毛来自那两具已经白骨化的尸体,那么克里斯蒂说这些毛发来自壁宪里的尸体似乎就很奇怪了。他取的阴毛仅仅一份是来自受害者死的前后他没有进行性交的那一例妇女身上。还有更奇怪的是他的这些纪念品中有一束肯定不是取自这几个已知受害的不幸妇女身上。 (伍新尧 祝家镇) 19.阿丹斯医生无罪 医生能够犯谋杀罪而逃脱侦查。他们的病人,有时是他们自己色衰的老婆,更常见的是几个老厌物。这些人都掌握在他们的手里。他们的药箱或诊所里都放有剧毒药。没有人会注意或怀疑他们。症状的变化,突然“严重恶化”甚至死亡,也只由他们来解释。他们只要交一份死亡证明给登记死亡的户籍员,便有权处理尸体,除非在填写上有某些未达到法定的要求,或者死亡似乎是由于某种意外或暴力造成,或措词含糊、晦涩难懂,以致户籍员不得不去请求验尸官来帮忙。除此之外,户籍员是无权过问的。 是不是有许多医生是杀人犯呢?有没有窃窃私语或是直率的声言从而引起发掘尸体和发现犯罪的?或者,医生不会受到怀疑? 谁也说不清楚。但如果医生真的犯了罪,罪行多半是碰巧暴露的,如通过私下议论对他的怀疑或者在他们处置尸体时偶然的粗枝大叶,就象布克·鲁克斯顿医生将他的老婆和他的女仆玛丽·罗格森的尸骸丢在丹福里郡莫佛特深谷开阔地时那样。 克里平医生关于他老婆的“失踪”愚蠢地撤了谎,他让埃塞尔·勒内韦戴着她的首饰招摇过市,然后带着女扮男装的情侣坐班机冲向美国,企图逃脱法网。十足的笨蛋! 尼尔·克利姆医生厚颜无耻地发表了庸俗下流的信件,刊印了骗人的通告,最后埋怨伦敦警察厅麦金太尔巡佐对被他用士的宁杀害的妓女的死亡进行调查:他本来是可以保持沉默的。 罗森先生去到一所私立学校,用一块含有乌头的糕点毒杀他那残废的舅子,当提供毒药的药剂师读了谋杀案的报道以后,罗森被逮捕了。克里蒙特医生,斯塔福德郡赛马场医生帕默,普利查德医生,斯密沙斯特医生,维特医生,韦勃斯脱医生——除了最后一个人外几乎都使用了毒药,本来是可以逃掉的,但因为计划失误或行动不慎或仅仅是偶然机会而被抓住了。 然而光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就有七万名医生,但在50年来,仅有少数利用职业进行谋杀。这一般说明他们的道德品质是很高尚的,或说明他们容易隐瞒罪行。 而另一方面,医生又要因他的病人死亡而受到怀疑。当病人患了必然要死亡的癌症而遭到难以忍受的痛苦时,或由于脑损伤、脑肿瘤而陷于持续性昏迷时,医生是有权使用一些使死亡过程舒适些的止痛性麻醉药。这不是安乐死术,而是一种人道的,明智的职业措施。 当然这可能被误解为恶毒的手段。止痛剂和催眠药不仅可以使病人入睡,如果使用过量也可以杀人,而在无痛苦睡眠与死亡之间又没有明显的分界线。有些病人是欢迎仁慈地结束他们难以忍受的痛苦生命,另一些病人则不一定选择这样的方法。 约翰·鲍迪金·阿丹斯医生是一个60岁的体格魁梧戴眼镜的爱尔兰人,他在伊斯特本市行医多年,他的病历卡上有许多老年病人。有些靠服安眠药片或胶囊,有些需要更强有力的麻醉剂如吗啡或海洛因,有些则在伊斯特本市舒适的护理房里勉强维持几个月的生命。阿丹斯医生并没有坚称自己是个特别高明的诊断学家,他不过是个普通医生,看一些轻症病人,保证他们生存得舒服些,晚上睡得好些。他的脑子里是否考虑过要杀死他那些年老的女病人?这样做能得到什么利益吗?是不是有一份遗产足以引诱这位有成就的医生去犯罪?一部罗尔斯-罗伊斯轿车或者古老橱子里的一套餐具竟会冲昏一个生活优裕的专业人员的头脑吗? 你决不会认为是这样的。但是1956年,仅仅是因为在伊斯特本市海滨区躺椅上的一阵私下耳语变成谣传,然后爆发成一个导致逮捕的丑闻。先是登在法国的《巴黎竞赛》上,最后登在英国国家报纸的前几版上。阿丹斯医生的富裕的夫人出了什么事?进入伊斯特本市的护理房安全吗?关于这事警察在干什么?犯罪的怀疑被说成是真正的谋杀。 “必须采取一些措施,”他们说。于是由报纸煽动的非议和谣言迫使苏塞克斯郡警察局进行调查,后来又要求伦敦警察厅协助。探长哈伯特·汉南姆,是一个与众不同的警官,被派去进行侦查。他穿着整齐,可能有点自高自大,自命不凡,他充分意识到自己的权力,有一定经验(尽管他几乎没有处理过这一类丑闻)。汉南姆着手进行了解事件的底细。 接着在7月份,病理学家法兰西斯·坎普斯应邀作格特鲁德·赫里特夫人的尸体解剖。她是一个富有的寡妇,死于俾赤岬①(①Beachy Head,在英格兰南部。——译者)她的公馆里。平常坎普斯为自己的尸体解剖速度而自豪,可是这一次却在停尸室花了很长的时间而始终找不到任何有助于警察的证据。汉南姆仍然怀疑鲍迪金·阿丹斯医生,要求发掘阿丹斯医生的另两个病人的尸体。于是阿丹斯医生,这个“医学辩护协会”的捐款成员就和协会干事接触,要求给予帮助。“医学辩护协会”同意为他处理这件事,并且说如果需要的话,会聘请一个高明的律师为他辩护。什么“刻毒的老医生”、“魔鬼般气味”、“诽谤”等老是盘旋在他脑海中的刺耳的谣言,从现在起可以交给他的法律顾问了。他或许还不能安睡,但至少他不是孤立的了。 “医学辩护协会”所采取的第一个步骤是邀请我去“监视”尸体发掘,这一尸体发掘的结局对阿丹斯医生的害处并不大于赫里特夫人的尸体解剖。两具尸体中只有一具还保存得比较完好,坎普斯和我一致认为其死因是脑血栓形成,这恰恰是这个医生所证明的。由于死亡至尸体发掘之间已经过好几年时间,所以无法分析他所使用的药物效果如何。 汉南姆坚持己见,并在12月逮捕了阿丹斯医生,指控他谋杀另一个病人,也是富裕的寡妇,艾迪思·阿里斯·莫莉尔夫人。 乍看起来本案似乎难以证实。因为根据莫莉尔夫人自己的请求,她的尸体已被火化,这对一个被指控为中毒的案件是明显的不利条件。她是在六年前死的,当时已经81岁,因中风半身瘫痪。中风之后,她被宣布只能活半年到一年,但是在这位现在被指控谋杀她的医生的护理下,她多活了2年半时间。她留下了157,000英镑的财产,但这位医生只接受了一部旧罗尔斯-罗伊斯轿车和一柜价值275英镑的银器……很难说算得上一份富裕的遗产。 然而,政府能够说服治安官去指控阿丹斯医生一个证据似乎确凿的案件,出示了他所开的吗啡和海洛因的处方;护士作证说所开的药物已被使用,就是在病人处于持续昏迷时也一样用,以致病人出现鸦片中毒征象;而且有一个著名医生指出只能是有谋杀她的企图才给她使用这种药物。 这个专家是阿瑟·道斯维蒂医生,他是盖氏医院老资格的内科医生。他在盖氏医院还讲授治疗学。“医学辩护协会”自然是想弄清楚有关他的一切。我只好告诉他们,这位医生在他那个学科里是受人尊敬的专家,是著名的哈里瓦特氏《药物学》的编者,是一个有杰出能力和原则性的好医生。当我还是学生时就已认识这位老师,后来成为他的助手和私人朋友。但在这一事件上我和他是对立的。这样“医学辩护协会”就决定寻找能驳倒他指控阿丹斯的证据的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我能够告诉他们的是,非但不能反对使用海洛因,而且事实上,道斯维蒂曾带领一个代表团去内政部请求在英国不应该禁止制造和使用海洛因。我还建议应该去检查道斯维蒂医生在一间伦敦私人诊所中使用的剧毒药品的定货簿,它表明道斯维蒂医生已经为他自己的病人用过相当多的吗啡和海洛因。我已准备好图表来证明这个事实,幸运的是我们从未用它来面对道斯维蒂医生。 这个案件在伦敦中央刑事法院审理。“医学辩护协会”挑选了一位英国律师界最有技巧和最有说服力的律师为阿丹斯医生辩护,他是皇家律师乔奥福雷·劳伦斯,后来成为法官劳伦斯先生。根据指控毒杀案的惯例和他对立的是检察总长利吉纳尔德·蒙尼罕-布勒爵士本人。当时他们两人的身分完全不同。虽然他们都很出名。第一重要的证人是四个护理过莫莉尔夫人的护士……对这四个非常普通的护士来说,这肯定是一场使她们感到恐怖的考验。 第一个护士赫琳·斯特朗纳说在她值班期间,那天晚上的常规没变:9点,她给莫莉尔夫人注射16毫克吗啡,11点当她仍然昏昏沉沉处于半睡状态时,医生进来,再给病人作一次注射,但注射什么药物她不知道。 劳伦斯问她是否将所有这些都记在护理记录上。“对,我们每作一次注射都有记录——记上注射的药物和时间,并签上我们的名字。” “病人病情上每一件有意义的事情谅必都记在护理记录上:每一件有意义的事?”劳伦斯用最轻的声音提示说。 护土斯特朗纳并不怀疑。“我们记录了每一件事情,”她呆头呆脑地说。 “这样,只要我们得到这些记录,就可以了解在你们那里日日夜夜所发生的事情真相了吗?” “是的,我们向您保证确是这样。” 劳伦斯的脸变得轻松了。这正是他想得到的回答。因为他已经得到了比她的保证更多的东西:他得到了记录簿。 就象魔术师从大礼帽上拉出一只兔子一样,他突然拿出这些记录簿。要求护士斯特朗纳辨认是不是她们的护理记录。她开始并不相信,因为通常这样的记录簿在病人死后都被销毁掉。当劳伦斯平静地开始宣读护士斯特朗纳不得不承认是她做的记录时,检察总长同样感到惊奇和沮丧。 “现在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你们那时的全部记录,”劳伦斯总结说,“我们并没有发现你刚才讲的注射16毫克吗啡的记载。你仅仅记录了医生来看过一、两次,而且我们发现你完全知道注射了什么药物。” 护士斯特朗纳没有什么话可说了。劳伦斯成功地毁掉了她的可信性。 第二个护士是护士长玛森-艾莉思。她的处境较斯特朗纳好过。护理记录现在已经公开了。检察总长很小心不提出任何对她们不利的证据。在盘诘时劳伦斯宣读了莫莉尔夫人死前那个下午的记录。“清醒而安静。喝了半杯牛奶和10克白兰地。”“从这份记录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她没有昏迷吧?” “啊!”护士长玛森-艾莉思不高明地推诿道,“没有按我的报告记录。” 律师睁大眼睛佯装惊奇。她不同意这份记录是寻找事情真相的根据吗?“你现在不想否认这份记录吧,是不是?” “一点也不。” “那么,当你写‘清醒’的时候,她谅必是清醒的吧?” “必定是的。” “因此,她不可能处于昏迷”。又一个证人被“摧毁”了。 下一个是护士兰德尔,她是该案的一个主要证人,因为她在莫莉尔夫人有生的最后几个钟头和她在一起。检察总长在开场白中期望兰德尔护士详细叙述这段时间的事情。“夜班护士会告诉你们莫莉尔夫人非常虚弱,偶然还抽掐。她处于昏迷状态。晚上10点,医生进来,他取针剂装满5毫升注射器。”检察总长拿起一支5毫升的注射器来展示它的大小。“医生将这支注射器交给夜班护士,并且告诉她给这位不省人事的妇女注射。她执行了。医生接过空注射器,再抽吸同样剂量——不论是吗啡或海洛因一次量都是太大了——告诉护士说,如果病人还不安静下来,就再注射第二次。不管怎么样,这个护士还是不愿意用这个不寻常的大注射器再一次注射大剂量的药物,后来在夜里她打电话给医生。她得到指示,她的责任是服从。注射第二次后,莫莉尔夫人逐渐安静下来,凌晨2点她死了。为什么医生指示用那样大剂量的药物给一个神志不清的妇女注射呢?检察当局不能讲出这些是什么药……”检察总长蒙尼罕-布勒的声音充满自信。 劳伦斯早已成竹在胸。夜班护士的记录在她到证人席之前就掌握在他手中了。检察总长不再要她重复在地方法院讲过的那些证词,因为她记录的事情与之完全不一样:“病人十分虚弱和烦躁不安。晚上9点30分医生静脉注射5毫升三聚乙醛①(①三聚乙醛paraldehyde 一种安眠镇静药。——译者)。11点30分,极度烦躁不安,没有入睡。12点30分烦躁、多话,剧烈发抖。12点45分,看来安静些,好象睡了,呼吸50次。凌晨2点,平静地去世。”没有抽痉,护士也没有注射药物,也没有打电话,在病人神志还清却烦躁不安时,医生给打了一针;没有对护士保密的阴险“制剂”,没有使用致死剂量的吗啡或海洛因,只用了合理剂量的安全的旧式三聚乙醛,这种药物因为有令人恶心的气味,护士在一英里外远的地方都可以辨认出来。 夜班护士兰德尔作证时还说她打了电话给医生,又注射了第二次,但劳伦斯迅速处理了。为什么这些没有记录下来?为什么当病人不烦躁而是较为安静且似乎入睡的时候还给她打针呢?“你的记忆不是很靠得住吧?”“似乎不大可靠吧!” 鉴于快到盘诘了,检察总长不高明地要护土兰德尔叙述莫莉尔夫人临终前痉挛性抽搐(鸦片戒断现象的一种常见征象)的情况。“因为抽搐得厉害,我不能离开,抽搐差不多使她掉到床下……我从没看过这样剧烈的拍搐。”但这些抽搐还没有严重到足以使她们认为必须记录下来,劳伦斯圆滑地指出。“我写着她剧烈发抖。”发抖?这是她用来形容病人抽搐得差不多掉到床下去的话吗?“我实在不晓得。我以为我立刻把这些记录下来了。” 回答法官提出的问题时,护士兰德尔极力为自己辩护。“我认为4毫升或5毫升的三聚乙醛是非常大的剂量。”她说。劳伦斯倏地站起来,“你知道不知道”,他问她,“英国药典中这种药的最大治疗量是8毫升么?” 作证的第四个护士是护士长巴特利特。她和护士兰德尔同值那晚夜班。她也大胆地重复了在地方法院讲过的证词:“病人颤搐性痉挛,处于半昏迷状态。”劳伦斯大声地宣读她写的记录:“清醒,不安,多话。”说不上半昏迷吧?没有痉挛或颤搐,甚至也没有发抖。 政府原先期望护士的证词是简短的,不会有很大争辩的。但是劳伦斯利用护理记录得以一点一点地对它提出质疑,最后基本上摧毁了这些证词。这一过程花去了一星期的时间。第二重要的证人是道斯维蒂医生。他也在地方法院作证过。到伦敦中央刑事法庭来是期待仅仅要他重复一次就行了。“检察当局请来了一位医学权威,”检察总长在开场白时这样说,“他会告诉你们,按他的观点莫莉尔夫人在最后五天服用医生开的药物之后,没有可能存活下去。”但如果是这样,证词就不够好了,因为护理记录证明只是在莫莉尔夫人临终前医生才给予小剂量的药物。道斯维蒂说过,他认为如果阿丹斯在莫莉尔最后5天期间给她使用2.665克的吗啡和2.535克的海洛因,那么阿丹斯才是蓄意谋杀。但情况显然不是这样。按照这位皇家化学家的计算,在那期间处方和注射剂量之间的差异是1.95克吗啡和1.43克海洛因。根据这些大幅度修正过的数据,根据护理记录而不是护士的回忆,道斯维蒂医生还会不会坚持说他认为阿丹斯医生试图杀死他的病人呢?如果他不这样认为,那么政府也同样会放弃这种观点的。 不难设想,原告律师们给道斯维蒂医生施加微妙的压力。他们对他的尊敬和也许是过度的奉承讨好,可能使他按他们想把这个案件搞下去的需要提供证据。虽然难于理解他为什么会同意。真正给莫莉尔夫人使用的吗啡和海洛因的量,包括将阿丹斯医生本人给莫莉尔作“特殊注射”也计算在内,最大量也大大地少于道斯维蒂本人平时在他的私人诊所里给病人的常用量,特别是象阿丹斯治疗的那种老年病号:这一点可从我的统计图表中得到证实。 但是,道斯维蒂进到证人席时,他没有表现出一点顾虑,他的形象引人注目,身高正好超过六英尺,端庄大方,头发灰白,坦率而耿直。至少在风格上他是一个模范的证人,鲜明而犀利。 “按你的观点,”检察总长问他,“在中风后立即注射吗啡和海洛因有没有道理?” “一点也没有。” “这样做是对还是错?” “错的,无论如何都是错的。” 戴眼镜的老阿丹斯脸涨得发紫,差点从被告席椅子上跳起来。你可以看出他认为至少有六条理由反对这种硬性规定。道斯维蒂只承认疼痛时有必要可以来用,但其他情况不要。他是真的要归罪于老阿丹斯。“吗啡会成瘾……引起对医生的依赖性……超过70岁的人除非患了某些不治之症不应该给予海洛因。” “从最后几天所使用的剂量看,你的结论是什么?”检察总长最后问。“给予那样的剂量的意图,你下什么结论?” 这是该案的关键。这个住在海边的老医生是不是仅仅开了较大剂量的镇静剂给这个令人烦恼而又衰老的病人?或者……? 当道斯维蒂缓慢地念出下面的字眼时,法庭里鸦雀无声: “我能下的唯一结论是:11月8日的意图是要结束她的生命。”(莫莉尔夫人死于11月13日) 劳伦斯再傻也不会傻到去评论如此穷凶极恶的一句话,并且用于一个医生同行?“即使是反对一个同行,当他不幸时,也是太激烈了。”在法庭的一个法国新闻记者这样写道(全欧洲的新闻记者都来了)。 劳伦斯改为从外围一点一点地对忖道斯维蒂医生。在地方法庭作证时,他关于“莫莉尔夫人生命的最后3至4天期间她处于持续昏迷状态”的臆断是错误的。情况根本不是这样。在柴郡莫莉尔夫人发病的地方,道斯维蒂医生对她中风的症状及其治疗有没有作过任何调查呢? 道斯维蒂医生陷于困境。他没有调查过。在讨论时他说“了解这些情况是很有意思的”,但他并不认为查明这些事实是他的责任。他还说过:“这些资料是没用的。” 劳伦斯开始施加压力: “在指责医生的治疗——正如你昨天那样——之前,最重要的大概是了解一下在柴郡发生了什么事吧?” 道斯维蒂同意:“了解这一点是很有意义的。” 律师慢慢地从他的桌子下面拿出一份文件。这是从魔术师大礼帽中钻出来的又一只兔子:柴郡医院的临床记录!对检察当局简直是当头一棒!“医学辩护协会”这一工作干得的确漂亮。 劳伦斯宣读了这份文件。它包括了莫莉尔夫人在柴郡住院10天的情况。每天晚上都有注射吗啡的记录。“你从证人席上发出的谴责范围是不是要包括柴郡的特纳医生?因为他在病人中风后曾给了吗啡。” 道斯维蒂医生似乎来不及调转他的马头。“如果那是为了治疗中风,就要包括进去。” “包括进去吗?”劳伦斯以绝望的手势举起双手说:“天哪!” 这个皇家案件已经崩溃。一共有四个医生看过这个病人,全都给她开过吗啡。是不是除了从未看过她的病的道斯维蒂医生之外,其他人都是错的呢? 我只能对这位杰出的医生表示同情。他把情况夸大了,真是罪有应得!但这还仅仅是长时间折磨的开始。一个钟头又一个钟头,道斯维蒂站在证人席上注意力集中,极其小心地选择回答问题的每一句措词。劳伦斯却在蚕食他那医学论据的主要内容。他先前绝对肯定的东西,现在都要修改。“我不知道这个医生是怎么考虑的。” “你先前不是知道吗?”劳伦斯突然说。“那时你不是已经看出有杀人意图的吗?” 没有回答。 在整个下午令人疲劳的盘诘以后,道斯维蒂(后来他告诉我,那是他从来没有遭受过的最折磨身心的考验)承认:“海洛因是有用的”。他还“记得他曾给一个73岁的老妇人开过海洛因的处方”。 “因而有时可以开吧?” 没有回答。 我的图表已经准备好,目的是提醒道斯维蒂他自己开过多少吗啡和海洛因,但已没有必要用这个来压他。法官明显的认为道斯维蒂夸大了情况。他眼瞪瞪地看着道斯维蒂,问道:“如果这位医生(阿丹斯)走到证人席上说‘我完全不同意他的观点’,道斯维蒂就要被判伪证罪——那样岂不是等于说,他持有一个他不能诚实地持有的观点吗?” 这是任何一个顾问医生都不可能坚守的阵地。正如法官先生所指出的那样,事实上他是在说,阿丹斯所用的治疗不仅是错误的,危险的,导致死亡的,而且不可能由于差错、疏忽或不胜任造成,必定是由于谋杀的企图造成的。 尽管审判又持续了六天,成为英国刑事审判史上最长的一次(五年后对A6凶杀案案犯汉拉第的审判时间更长)。当道斯维蒂医生最后被释放时,这件皇家案件就失败了。常常有人说,要不是道斯维蒂在这非常重要的医学争端上判断失误,他一定当上了议员,甚至可能会在第二年被选为皇家内科学会主席。我相信他是被皇家法庭顾问强行说服的。作为一个老朋友,后来我们谈起这件事时,他告诉我,他是如何悔恨“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他在劳伦斯手上失败的经验对每一个进入证人席的医生来说都是前车之鉴:证据的真正力量在于它本身的合理性,它必须既可靠又经得起辩驳。看来对陪审团也是如此。 从其他人的经验上学到的总是不很可靠的。但是人们都希望道斯维蒂的失败至少暂时能对有机会作证人的任何医生产生一定的约束。然而由被告请来的鉴定人——圣汤玛斯医院的顾问医生约翰·哈蒙——他曾那么有效地帮助劳伦斯对道斯维蒂进行盘诘——差不多一样地自讨苦吃,也落得了同样痛苦的下场。在描述吗啡所致的抽搐时,他作了一次令人难忘的、细致的表演:他在证人席上将身体扭曲和痉挛,眼睛突出,手掌摊开,身体后仰——作一次戏剧性的表演,当晚报纸就广为宣传;第二天盘诘时他却承认他一生中从没看见过吗啡中毒的抽搐。 阿丹斯当然被宣告无犯谋杀罪。后来又根据“药物条例”指责他开剧毒药处方“不严谨”而受审讯,这纯粹是一种技术事故。由于他被判决有罪,结果多少有些意外地取消了他的医学注册,但后来恢复了他的注册,他便继续自由地用他认为合适剂量的吗啡和海洛因治疗富有的老寡妇。 还有一个谜:被告一方证明开处方给莫莉尔夫人的吗啡和海洛因的量(及药剂师发的药量)大大超过她所服用的量,那么其余的药到哪里去了? “必定存在某些渠道,通过这些渠道处方所开的药物不合理地失踪了。”法官在总结时对陪审团说。“有人知道这些危险药物可作非法交易,你可以认为有人狡猾地将它处理了,这种人不是医生本人就是护士。甚至就在你开始怀疑什么人最可能时,如果能公道地对待医生,你就必须记住,有两个护士在证人席上对这件事情讲了假话。一个在药物有没有锁好这方面说谎——这是护士斯特朗纳;另一个不是艾莉思就是兰德尔,在火车上谈话时讲假话(这次谈话是关于药物是放在上了锁的药柜里还是放在没上锁的抽屉里)。 法官补充说,他不是在指责偷药或进行药物非法买卖的护士,而是告诫陪审团不要对被告下一个有成见的推论。结局是一个人也没有被控告。 (伍新尧 郭景元) 21.葡萄牙图里斯案件 三十年代中期,当我进入法医学领域时,国际性法医病理学会议是难得开一次的。但自从空中旅行将所需时间大大缩短以来,我们差不多常在世界各地会面。在过去的二十年里,我已经在各地召开的这样的会议上发表了演说,包括从斯德哥尔摩到布达佩斯的大多数欧洲国家首都;在远东,在悉尼、墨尔本、新西兰;在多伦多、纽约、新奥尔良洲、洛杉矶,以及加勒比地区、罗得西亚和南非……如果一个人在全世界有很多熟悉的法医病理学同事的话,世界就象一只可以轻易橇开的牡蛎一样。 再则,许多国家缺乏这个领域的真正专家,我曾被许多外国政府召请去处理各种凶杀案,包括塞浦路斯、百慕大群岛、巴巴多斯、圣露西亚市和其他加勒比岛;我还应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科威特、直布罗陀和维尔京群岛当局要求发表对案件的看法。邀请是如此殷勤,款待是那么慷慨,致使我无法对有一次(仅仅一次)连自费旅行都不让我入境,并且拒绝让我察看尸体的事件抱怨了。 这件事发生在葡萄牙。1959年2月,有个英国布莱顿市的牙科医生亚瑟·图里斯同他的妻子和两个孩子乘车出发度假。但到达里斯本附近格多斯溪他们下榻的姆克西多汽车旅馆时,这次度假却突然悲剧地结束了。安置孩子们上床后,图里斯夫妇狼吞虎咽地吃了一顿拉古什乌比杜斯的蛤肉和小牛肉,午夜11点回到了他们的单独的木造小屋里睡觉。第二天上午10点,一个侍女去敲他们的房门,中午再去一次,下午4点又去一次,都没有得到回答。她请来旅馆经理,后者强行进入房内。饥饿、疲倦而又困惑不解的孩子们告诉他,爸爸和妈妈“还没有睡醒”。经理很快就明白:他们再也不会醒来了。 图里斯四肢伸开躺在床上,只穿一套睡衣裤。他的妻子帕屈丽莎,则衣着较整齐,跪着靠在另一张床边。没有强行进入或翻箱倒柜的痕迹,也没有足以让警方怀疑谋杀还是自杀的东西。 阿马达地区检查官指令医官(相当于警察外科医生,不是病理学专家)检查尸体。除了两个尸体的脸上和衣服上有呕吐物斑迹外,他们没有找到损伤或其他有关死因的线索。在里斯本的英国领事列斯里·布列克韦尔打电话告诉图里斯的父母,并将孩子们用飞机送回国。《每日邮报》的记者哈里·韦福觉得其中必有文章,飞往里斯本,在那里他被告知死因是食物中毒:特别是拉古什的蛤肉。 韦福提出显而易见的问题:还有多少人受牵累?答复令他惊异。旅馆的不少客人吃了同一批蛤肉,剩下的由餐室职工包光了,然而连出现肚子痛的人也没有。一个名为詹斯·杜斯莱士的侍者告诉韦福,在图里斯死后他还吃了五只蛤肉说这些蛤肉的味道好极了,他健康得很。事有蹊跷、韦福得到旅馆经理的允许,巡视了图里斯住过的小屋,并试图发现他们在晚饭后到毙命这段期间里干了什么。经理指给他看尸体被发现时的准确位置。一个浴室毗连着卧室,其中一个人,显然是图里斯,在那里洗过澡。虽然水已放光,但浴盆里还留有水平面的标志,四根用过的火柴枝保留在水热器附近。图里斯夫人显然在浴室的脸盆里洗过袜子。这似乎就是他们做过的一切。他们的床没有被睡过。看来,—他们似乎是突然、急剧地同时发病,或其中一人还能够呼救。 回英国后,韦福与西瑞尔·普拉格内尔医生取得了联系,他是图里斯在盖氏医院时的同学和好友,普拉格内尔听过我上的法医学课,因此建议韦福,应该征求我的意见。普拉格内尔非常关心孩子们的前途,他们多半要受到双亲身亡的严重影响。图里斯在出发度假前,曾投保一万英镑的灾害保险。 无疑,他考虑到在国外时可能发生车祸或游泳失事,但保证金不止包括这些。保险证书用通常的措词对灾害死亡所下的定义是:“投保人遭受身体上完全的、唯一的、由于偶然的和可见的原因造成的暴力所致的伤害,这种伤害与任何其他原因无关,并导致他(她)的死亡”。这里并不包括食物中毒,保险公司对此作为疾病对待;但它又包括了下列一些危险,如火灾、建筑物倒坍,及其他可能使投保人在旅馆中遇到的灾难。但有没有这样一种灾害的证据呢?食物中毒是不大可能的,因为侍者和其他任何人都未遭害;但有呕吐,还有什么原因可以导致他们的死亡? 食物中毒并不是引起呕吐的唯一原因,它也常见于一氧化碳中毒——一种非常突然和无声的杀人者——的晚期。我问韦福有关浴室内水热器的情况,显然是由丁烷气体供热的。供气筒是在浴室内还是在浴室外?——一在室外。有没有嗅到什么气味?——没有。水热器有没有烟道?——没有(啊!我激动起来)。浴室内通风一类设备怎样?——极少(我更加激动)。假如他们在浴室内就差不多被一氧化碳所征服,但又刚好设法蹒跚地走出来,他们能倒在尸体被发现的地方吗?——能,尸体的位置似乎刚好表明是那样。 由于旅馆燃烧气体的通风装置有毛病或不足所导致的一氧化碳中毒,肯定符合保险公司的灾害定义。 是不是葡萄牙医官们没有去寻找证据便立即作出错误的结论?没有任何政府官员愿意承认错误,尤其是对外国人,因此我们谨慎、机智地开始工作。我没有告诉葡萄牙当局,如同我经常向我的学生们所指出的那样,我们都将在我们的最后一餐饭后死去(但并不一定就推论是这餐饭杀死我们);我也没有提醒葡方——因为无疑他们应该明白——这不是浮游动物会使蛤产生危险的季节。开始我们只要求验尸报告的副本。答复我们说,尸体已移到里斯本的法医学研究所进行检验,并且怀疑某种“毒素”中毒。在经过一些“暗示”后,我们被告知,检验已经证实,死因是由于食物中毒。但是研究所拒绝提供任何毒物、培养物、细菌或其他科学证据。在温和的压力下他们后来承认,图里斯夫人身上“存在有微量的一氧化碳”“但不足以致死”。 “为什么不是两个人?”我问道,“他们是一起的。” 很清楚,从尸检报告上看,葡葡牙专家们只取了内脏作分析,却没有取重要的血液和肌肉标本检验一氧化碳。显然他们心照不宣地采纳了医官在现场所作的假定,而一氧化碳气体的问题被完全忽略了。我几乎不能相信,调查工作是如此草率,因为我发现尸检报告记有图里斯太太两侧肺的情况。虽然好几年前她的一侧肺已被著名的外科医生布罗克勋爵切除掉,这已由复核他的记录而证实了。 我告诉普拉格内尔,葡萄牙给我签证后,我愿意立即去检查尸体和小屋。于是他和韦福飞往里斯本。在汽车旅馆,友好的主人为他们打开了图里斯的房门,他们检视了浴室并照了像。浴室非常小:长8英尺,宽4英尺6英寸,高10英尺。他们检查并试验了水热器,确信它没有漏气。但是,正如韦福说过的,没有烟道,浴室通风也非常不充分,只有半扇紧闭的小圆窗和一个小小的天窗。从他们提供的情况看,很清楚,自从悲剧发生以来,并没有检查过小屋的电或煤气设备,或检查过通风情况。 普拉格内尔成功地会见了法医学研究所所长,但是其他要求全被拒绝了,他们不许他检查尸体,取回标本、血液或肌肉,或询问葡方专家。最后,他转达了我的意见:死因可能是一氧化碳中毒,并询问可否让我检查尸体和现场。这引起里斯本一个检查官正式的、巧妙的反驳,说他的政府的专家早已“解决了问题”,而且,如果允许任何一个外国人核查警方的现场或验尸报告,那是违背葡萄牙法律的。我关于浴室内的煤气导致伴有呕吐的虚脱和死亡的意见被轻蔑地驳回,理由是我没有看到尸体或了解精心设计的分析,而这些都是发生在里斯本的。 精心设计?还不如说,是精心设计的不当处理——断言毒素和组织胺等等。证明一氧化碳的存在只要花2~3分钟,连能力一般的“实验室的学徒”都会做。 无论如何,葡葡牙当局的意见是决定性的,我没有被允许去里斯本检查尸体。为此,我亮出了一张王牌:死者家属通过正式的途径(不是我们的法医或新闻渠道)提出询问,葡萄牙政府可否让图里斯夫妇的尸体安葬在他们的祖国。当然,这个请求是不可能被拒绝的。 死后的第16天,两具密封在棺材里的尸体空运到希思罗,立即送到益氏医院我的验尸所,而不送去摈仪馆。同遗体一道送来一份检察宫的正式文件,最后结论是:“死亡原因未定”。而我只消几分钟就可以判定,而且是无可怀疑的。 尸体只不过是个空壳,所有器官都被拿走了,但那无关紧要。10分钟内,取自大腿的标本证明,一具尸体的肌组织液内含52%的一氧化碳,另一具含50%,推算血液内至少含有60%——这是一氧化碳致死的饱和度。但甚至在检验之前,我就确信我的论点是正确的。当棺材盖一被打开,我就确信了,我见到皮肤的特征性樱桃红色。为什么所有葡葡牙“专家们”都看漏了呢?仍是未解决的谜。没有别的,这只是福尔摩斯式的简单思考和推理的案件:观察一切事物,了解它的意义。 我让我的同事康纳德·蒂亚尔单独进行尸体检查,他同意我的意见。我的关于一氧化碳饱和度的数字进一步由当时的首都警察实验室主任尼科尔和英国空军医学研究实验室的弗利尔少校证实了。同时,丁烷研究所的主任化学家制造了浴室的实体模型,并安装了同样模式的水热器。他的实验表明,一小时内发生的一氧化碳可以积聚到0.28%浓度,“这个浓度”,他报告道,“能在半小时内致人于死地”。 我们将我们的发现通知了葡萄牙当局,并且邀请他们的专家来检查尸体、物证及我们做过的实验室检验。他们拒绝接受邀请,否认煤气中毒的可能性,并且详细阐述了他们的食物中毒的理论。 这对我或普拉格内尔或图里斯家属并没有什么为难。验尸官安·迈尔大夫(两具尸体是进入他所管辖的伦敦地区的)听取了情况后,便在南瓦克举行了公审。在他管辖的区域内所发生的一切不能令人满意的事情,他都有权这样做。我们的证据不但使这位精明的伦敦验尸官感到满意,甚至连为伦敦和兰克赛尔保险公司出庭辩护的律师也感到满意,该公司以前承受了图里斯的保险。听了我介绍的这些发现后,他告诉法庭,“任何合理的要求”都将会得到满足,不需要进一步的诉讼或费用。一万英镑在一星期内付给了图里斯的孩子们,是完整地全部支付给他们,因为卷入该案的任何专家都没有对他们的服务索取一个便士。 “一个顽强的英国人的胜利”,验尸官这样称赞道。哈里·韦福在《每日邮报》发表的报道最后一章里给予我一个令人愉快的称赞:“神秘的案件被一个端坐于千里之外自己办公室里的法医学家解决了。” 一个人不会为了获取奖章而帮助两个孤儿申张正义,但是我几乎不认为我应当被人申斥。在外交部高大的房间里,站在稍为陈旧但非常雅致的地毯上,也许帕麦尔斯顿勋爵曾经在那里派遣炮舰去给外国人“上课”。时代不同了,一个文雅的外交部重要官员严厉地指责我,他意欲送给“我们最老的盟国”一封情书。他冷冷地瞪着我说,麻烦的国际关系已经出现,好象这桩“可悲的案件”中,我在询问蛤肉的毒性问题之前就应当想到政治影响似的。难道我会愿意亲自写信给里斯本或是阿马达市当局,以助于修补两国关系间的裂缝?或是愿意由外交部草拟一份类似内容的信由我来签名? 他的训诫只有一点我同意,这就是那桩案件的确是可悲的,因为一个葡葡牙的新发明,以超过英国标准的营业法典安全水平八倍的剂量,使一对无辜夫妇被杀,使他们的孩子们变成孤儿。正是因为外交部不希望这类评论出现在我的信内,所以我告诉这位官员,在这种欺骗勾当中没有我的份,就拿起帽子走了出来。 我被这个事件所困扰,因为在从事寻找事实真相的职业上,是不允许有任何欺诈或不诚实行为的。外交和政治上的因素都决不允许作为借口,用来阻挠或转移法医学鉴定人在他们的职责范围内设法寻找事情的真相,即使这样会损害谁的感情或声望也在所不惜。 一、两年后,在匈牙利召开的欧洲法医学会的一个会议上,我抓住了这次在布达佩斯偶然遇到的机会,在演说中谈了这个看法。第二天清晨,一辆大型黑色的俄国汽车来到旅馆,在一个司机和一个不祥的、面孔严峻的“同志”陪同下,我被带到市政厅去。市委员会主席用法文作了长达两小时的关于匈牙利政府在法医学服务方面的效率的训诫之后,我在后门被释放了,从市政厅的人行道上象一个不受欢迎的访客那样离开。我妻子看见我再次走入旅馆感到又惊又喜:在欧洲,有人因为发表了远比我少的议论就被拘留、审讯,并且被长期关在监狱里。 (郭朱明 郭景元) 22.奸杀幼女与虐待儿童 可能所有犯罪活动中最可鄙的要数强奸和谋杀幼女案。的确,当犯人被传授审时,人群是如此愤怒,妇女们挤入通向法庭的通道,挥舞拳头,高声怒骂。受害者年龄多在五、六岁至十二岁上下,并且多是聪明伶俐的小娃娃。在发现孩子被残暴地强奸和扼杀,有时被打得体无完肤之前,那些不幸的母亲由于忧伤和焦虑,常常“神志失常”,她只能想象凶手是一只野兽。对于公众来说,他的确是一个恶煞,当他进入法庭受审时倘若没有警察的保护,妇女们在法庭外就会把他私刑处死的。对于精神病学家来说,他只不过是个性欲倒错的人。 犯罪记录不幸地充满了这类案例,连我个人的档案里也保存了一些特别令人毛骨悚然的例子。下面重述其中的三例。 1951年7月8日,星期日,一个名叫克里斯廷·布彻的七岁半女孩带着心爱的黑色陶瓷洋娃娃,离开了温莎市她的家。她母亲见她整个下午站在著名的拳击家“糖”雷·鲁宾逊的总部附近,当她终于没有回家时,温莎地区,伦敦附近六州和首都地区的警察都接到了告警。 以后两天,在各个公园,灌木林,泰晤士河沿岸,兰尼米德草地以及温莎市大公园进行了徒劳无功的搜索。然后,7月10日黄昏,两位到温莎去的旅行者经过笼罩在温莎城堡阴影下的史蒂文草地时,发现了她的尸体。克里斯廷躺在长草丛下,手里捏紧那个黑色大洋姥挂,她的蓝色雨衣盖着她的身躯,覆盖着她那被弄脏的脸蛋。 警察被叫到观场,而后是郡刑事侦察局长瓦尔特·克伦拜。他打电话到伦敦找我,我立即与秘书琼一起去现场。当我到达现场时,伦敦警察厅实验室的乔治·沙特警长也在那里。 凌晨一时,那美丽的皇家游览草地现场是阴森凄凉的。虽然还是一片昏暗,但城里橙黄色的光芒交织于天边,衬托出古城堡漆黑的轮廓。在车灯眩目的照射下,我们全都蹲在或跪在尸体周围,开始收集可能作为证据的每一样东西、每一点碎屑。为了对付律师在法庭上的质询,凌晨一时在广阔的土地上进行的现场工作必须做得象中午在一家舒适的派克莱思酒店一样好。我们必须寻找每一样东西。 克里斯廷是被人用她的蓝色雨衣上的腰带缠颈打了双结后勒死的。草地的一撮草被卷入结内,这表明尸体所在地正是她被杀害的地点。她在死前和死后均被残暴地强奸过。 一小时后,我在温莎市爱德华七世国王医院验尸室进行了尸体解剖,没有发现一点有用的线索。她的指甲剪得短短的,刮屑中未见异物。警察检查她的洋娃娃,只发现她自己的指纹。首都警察厅实验室的霍登博士保存了衣服碎片、头发和血液,以及泥土和青草的标本,希望与某个嫌疑犯的大衣或鞋子作对比。虽然由著名的伦敦警察厅侦探柯林·麦克多哥警长负责此案,但是,在相当大的范围内都没有发现嫌疑犯。杀害克里斯廷的凶手逃跑了,就象许多杀害儿童的凶手一样:他们以采“大黑莓”的诺言或用“糖果”将一些小女孩诱拐离开街道或进入树林,少数受害者还活着。 小孩子是容易受陌生人诱骗的,正如著名的加拿大病理学家博伊德有一次写道:“生命的小蜡烛是容易吹熄的”,他们不是攻击者的对手,攻击者容易逃脱应有的惩罚。这类案件对任何警察都是很难解决的,但又是最重要的,因为攻击者可能象斯特拉芬那样有一股压抑不住的冲动去反复犯罪,例如下面的两个案例。 一个住在特威克南的12岁女童子军,简称为巴巴拉(由于显而易见的理由,不用她的全名),被一个男人诱拐到一辆汽车里,开到一个空旷的地方,侮辱了三个小时,最后被强奸了,幸而末被杀害。相反地他将她载回到离她家不到一英里的地方。她保存着自己的理智,准确地叙述了那个男人的模样:一个年约40岁的黑发矮胖子,右脸颊有一个“海星”形的伤疤;她还准确地说出那辆汽车是黑色的瓦克斯霍·韦温牌。 此案发生在1960年9月9日,警方正在进行按部就班的侦查。10月28日,另一个童子军又失踪了。她11岁,叫布伦达·纳什,住在海斯顿,离巴巴拉家约3英里。警察打听当地有没有人在她失踪的那天晚上看到一辆黑色的瓦克斯霍·韦温牌汽车,结果有两个人恰好在当时当地看到那辆车停下来和开走。证人中的一个名叫韦克菲尔德的男人认为他可能辨认出司机。 伦敦警察厅的希克森探长负责此案,他组织对附近区域的搜查,并且派遣下属警官查询住在该地区的所有黑色瓦克斯霍·韦温车车主。11月24日,即布伦达·纳什失踪了差不多四个星期后,尼克森巡佐查访了一个名为阿瑟·艾伯特·琼斯的男人。他住在汉斯娄,离布伦达家仅一英里。此人44岁,家里有妻子和一个16岁的儿子。他肤色黝黑,身材壮实,右脸颊上有一个伤疤。布伦达·纳什失踪那天晚上,10月28日他在哪里? “到贝肯汉我的小姨子那里去了,”他说,“我的妻子和我一道去参观一只吸尘器”。 次日,尼克森巡佐访问了琼斯的小姨艾尔德里奇夫人,她证实他不在犯罪现场。这条有希望的线索看来断了线。又经过两个星期多一点之后,于12月11日,星期日,三个小男孩在坎伯里附近雅特里空地玩“牧童和印地安人”游戏,他们看到一只女孩的鞋子从一条沟底松开的野蕨下伸出来。再仔细一看,他们发现那鞋子连住一只脚!警察赶来,拉开上面的枯草,砍断矮树丛的树枝后,发现一具腐败尸体,穿着女童子军制服,佩带第五海斯敦连队的肩章。“布伦达找到了”的大标题出现在第二天早晨的各家报纸上。 那个星期日的下午,我正在特灵的乡村别墅里看书,电话铃响了。 “先生,我是探长琼斯。我们在坎伯里有一个案件。您能来吗?在雅特里空地,先生。好,坎伯里大桥见。” 那天寒风刺骨,细雨蒙蒙,当时又快天黑了。但是没有别的选择。我穿上一双威灵顿长靴,驱车到坎伯里大桥,见到华尔特·琼斯探长。他是我所见过的最为杰出和成功的一位刑警。他担任汉普郡刑事侦查局长八年,每一个他侦查的谋杀案都破案了。雅特里空地刚好在琼斯的管区内,因此当尸体被发现时,他就从伦敦警察厅的希克森手里接办了这件案子。 琼斯特别叫了一辆消防车到现场,以便我能在弧光灯照耀下检查尸体。次日,在奥尔得修特的剑桥医院,我作了尸体解剖,琼斯在场。 我认为,她死后躺在那里大约六个星期。我们知道她失踪已经44天了。她是被扼死的。掐压她的颈部不是短暂的行为,因为窒息征象表明至少必须持续扼压15~30秒钟。她的头部还遭受了打击,但并非致命伤。她曾经挣扎过。强奸未遂,她的灯笼裤和汗衫零乱不整说明有性犯罪的企图。她的外衣上附着一些外来的绿色纤维,她头部下面发现一段项圈。她的尸体位于离坎伯里-雷丁公路干线约20码处,距海斯敦她家25英里上下。 华尔特·琼斯下令对所有关于布伦达失踪的陈述进行彻底的复核,因而导致了对他的同姓者、有伤疤的阿瑟·艾伯特·琼斯不在犯罪现场的重新核查。后者被请到警察局,以帮助警方进行调查。12月29日报纸的大标题是“布伦达案:嫌疑犯己捕获20小时”。报纸没有能谈到的是,阿瑟已被置于辨认身份的行列中,女童子军巴巴拉认出他就是9月9日强奸她的罪犯。 阿瑟被指控犯罪,并在押候审,琼斯探长亲自去见艾尔德里奇夫人,她的防线垮了,承认她的证词(因看吸尘器而不在犯罪现场)是假的!不论阿瑟还是他的妻子都没有在10月28日布伦达·纳什失踪的那天晚上来访问过她。 两天后,阿瑟的律师交给警方一份陈述。他说这是他的委托人10月28日晚上行动的最后的、真实的陈述。按照这个陈述,阿瑟与一个娟妓同行,开车到伦敦西区①(①为伦敦富裕区,多富翁住宅和时髦物品店。——译者),因为汽车发动机出了故障,直到早上2时才回到家。他说,当时他妻子很生气,想知道他到底在哪里。他告诉她发动机出了毛病,可是她不信。次晨吃早餐时甚至拒绝同他说话。这时报纸公布了布伦达失踪的消息和警方查询有关黑色瓦克斯霍·韦温汽车的情况。琼斯夫人问丈夫是否知道有关这事的任何消息,他答道,“你不以为我知道那件事吧?”然后他承认与一个妓女在一起。为了避免窘迫和丢脸,阿瑟说服她妻子和小姨,让她们证明他那天晚上为了吸尘器的事到过贝肯汉。 在布伦达头部下面发现的那截项圈与在阿瑟家找到的另一截刚好相配;而她的大衣上绿色的纤维则与阿瑟汽车中绿色毛毯的纤维相同。这些完全是科学的证据,而在当时没有别的东西可以将他与凶杀案联系上。但巴巴拉的辨认以及阿瑟不在犯罪现场的谎言的破产使强奸的指控更有份量。3月15日在伦敦中央刑事法庭上,他因这件犯罪而受审,由英国财政部高级律师默文·格利菲斯·琼斯任检察官。华尔特探长没有参加审讯,但他对此案的证词十分感兴趣,尤其是那些答辩,因为可能与他的调查有关。 审讯中,阿瑟说9月9日晚上,即巴巴拉被强奸的那天,他不在犯罪现场,他说他与妓女一起驾车到了伦敦西区,早晨2点钟才回到家,因为汽车发动机坏了。他说他的妻子很生气,想知道他到底在哪里。他告诉她发动机出了毛病,但她不相信,次日早餐拒绝同他说话。各报纸报道了巴巴拉被强奸和警方查询有关黑色瓦克斯霍·韦温汽车的消息,琼斯夫人间她丈夫是否知道此事。他答道,“你不以为我知道那事吧?”然后他承认他与一个妓女胡搞去了。 华尔特将这些陈词与阿瑟1月4日写给他律师的陈述加以比较,发现两个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明如出一辙,除了先前的那个陈述是10月28日,那正是布伦达失踪的日子! 阿瑟·艾伯特,琼斯被审判犯有强奸巴巴拉的罪行,判处14年徒刑。这样,在第二天各报的照片版上,他获得了一个位置。先前告诉警察10月28日晚在海斯敦看到一辆黑色瓦克斯霍·韦温车停下和开走的韦克菲尔德,带着报纸走进汉斯娄警察局,指着阿瑟的照片说:这人就是那个驾车人! 其他目击者也来了,他们纷纷作证,阿瑟那天晚上在海斯敦。同牢囚犯罗伯兹说,阿瑟曾向他承认杀了布伦达。按照罗伯兹提供的证明,阿瑟曾说“那事是我干的”。囚犯们看不起犯这类罪行的人们:通常的杀人犯是“国王”,但强奸幼女犯则是“粪土”。罗伯兹将这次谈话报告给监狱长,后者将此转告警方。 最后,一个女理发师卡露赛斯小姐回想起当布伦达失踪的时候,另一个店员曾告诉她,她的姨父有一辆黑色瓦克斯霍·韦温牌汽车,并且似乎有点担心……。告诉她的这位小姑娘叫克里斯廷·艾尔德里奇,贝肯汉的艾尔德里奇夫人的女儿。当阿瑟和他妻子说服她母亲为他不在犯罪现场作假证明时,刚好被她听到了。 韦克菲尔德和另一个见到阿瑟在海斯敦的男人在一个辨认行列上都认出了他。5月10日,探长华尔特·琼斯步入旺兹沃斯监狱,正式指控阿瑟犯谋杀布伦达·纳什的罪。 审讯于6月17日举行,还是在伦敦中央刑事法院,仍然由默文·格利菲斯·琼斯领导皇家律师。只不过相隔三个月。他还很清楚地记得,在审讯时阿瑟所作的关于去年9月9日巴巴拉被强奸时他不在犯罪现场的陈词,而现在摆在他面前的是阿瑟通过律师交给检察长的书面陈词,这份陈词说10月28日,即布伦达·纳什失踪并可能被害的那天他不在犯罪现场。两者几乎逐字逐句都是相同的,但能否让陪审团了解被告先前的胡说乱道? 这正是英国法律的微妙所在。一般不能向被告提问本案审讯之外的其他问题,即使这些问题“倾向于证明”他曾犯罪,甚至可指控他犯任何其他罪行也不能提问。格利菲斯·琼斯十分巧妙地一步一步向前走。他讯问被告在“另外场合”是否给他妻子作过类似的解释;于是他拿出两个谎言的副本逐字逐句地照念,只是一次也不用“不在犯罪现场”的字眼。 陪审团只用了七分钟就裁决阿瑟·爱伯特·琼斯犯杀人罪。萨克斯法官先生判处他“终生”监禁,从他强奸罪的十四年徒刑期满后开始执行。被告对定罪和判刑两者都不服,提出上诉,对前者他还告到上议院,最后被驳回。 一个受强奸后幸存的儿童至少能说出甚至能辨认出攻击者,象巴巴拉那样;但是一个婴儿受虐待时则完全处于无助的状态,而犯罪的双亲或监护人对轻信的医生或护士、社会工作者,甚至对警官则花言巧语地把受伤原因搪塞过去,用“从婴儿车上摔出去或从桌子上掉下来,或是从楼梯上滚下来”来解释颅脑挤压伤及其他损伤,以掩盖残忍地拳打、脚踢、猛敲、或是用力掷向墙壁的罪行。 虐婴综合征是一个比较近代的现象。通常,虐待新生儿——缺乏适当的护理和照料,饥饿和疏忽——是一种古老的悲剧。当然,杀婴也一样,是精神失常的母亲们干的。但是由发脾气的双亲或监护人兽性地猛击、敲打,有时杀死新生儿,则是一种比较新的罪行;当这种罪行的后果大约在1944年头一次被一位美国放射学专家卡菲大夫注意到时,他认为:送给他作X线检查的新生儿骨折病例的大量增加其起因必定是由于一种新的骨病——一类骨质脆弱的疾病。这种病人可以在一般游戏时甚或自发地发生骨折。这种所谓卡菲氏综合征在长达十年之久的时间内并没有被真正地认识。后来又有一个美国人西尔弗曼大夫证实这些骨折的新生儿的骨骼结构完全正常,他们的骨折是外伤性的,看管孩子的那些人所作的解释不可能导致这种损伤。两年以后,1955年,又两位美国大夫伍利和埃文斯,直率地指出那些父母或监护人应当受到谴责。 没有人想相信这些。严重受伤的新生儿频繁地被送到医院治疗,又被送回伤害他们的人那里去照料,这样只有再次受伤。卫生督察和儿童福利官员们仍然轻易地被那些非常难以置信的辩解所蒙蔽。关心此问题的人很快就明白了,英国也有一些类似案例,只是他们常常没有被人注意罢了。艾里克·特纳大夫1964年在《英国医学杂志》上写道,“真正需要的是在报刊的头版登载一宗著名的诉讼案件”。一两个月后,我恰好有一个这样的案例。 事情发生在1963年12月,一位名叫劳伦斯·迈克尔·迪安的人打电话找医生检查他四个月大的女儿苏珊·穆恩,因为她已死在摇篮中。他说她几天来“精神不好”。医生注意到并指出一些体表的挫伤。迪安说几天前她的头部撞到摇篮上。这位医生过去没有诊治过这一家人和这个小孩,于是他将情况报告了验尸官,后者命令进行尸体解剖。解剖时,弗朗西斯·坎普斯大夫发现一处颅骨骨折,几根肋骨折断,肝脏破裂和多处新鲜挫伤,特别是在腹腔内、颌下和头皮下更为明显。做父亲的解释说。当他发现女儿呼吸停止时,他作了人工呼吸,给他作口对口呼吸,以致折断了她的肋骨;为了使她的头抬起来,握紧她的喉部,因而造成她颈部的扼痕;用手在她的心窝上加压,可能引起了她腹部的损伤;由于摇动她可能使她的内脏破裂。奇怪的是这些解释竟然被接受了。通过验尸得到了一个“死因末详”的裁决。 迪安自由自在地走出来了,并在苏珊·穆恩的母亲生她的另一胎孩子前,搬去苏塞克斯郡,同她结了婚。这个男孩随他父亲姓迈克尔,但他只活了五个星期,死在一位医生的怀抱里。迪安说孩子一直很健康,但用瓶子喂食后,他开始哭叫。“我将他抱起来,他就不哭了,”放回摇篮后,“他的呼吸声音很粗,”于是迪安将他抱下楼。一位邻居带着他父子俩找到附近一个医生,后者将他抱着并摇摇他,想把他唤醒过来。但婴儿已经死了。父亲的解释是那么不符合情理,那位医生并不需要仔细观察就怀疑起来。小尸体被送到盖氏医院给我进行解剖。 我发现尸体的6个不同部位包括头部在内有19处单独的新鲜挫伤,上腹部有深挫伤以及肝破裂,迪安于是对一些损伤作了解释。他说当在他的膝盖上喂养小迈克尔时,婴儿滚了下去,在试图救他时,“我将膝盖提起来就碰到他的腹部,”我认为不能接受迪安的说法。 两例死亡都报告了检察官,一起以谋杀罪审讯迪安。1965年1月19日于伦敦中央刑事法院,他被宣判有罪。这是英国判这类案件为谋杀罪的第一个案例。但是“流言”在增长,迪安的案子刚结束,我从中央刑事法院第一庭走下楼来到第五法庭,给另一件虐待婴儿案作鉴定。当谈到我发现婴儿体表可数出的损伤共有73处时,震惊了全法庭。五天后,我在雷丁市给另一个由于父母的残暴行为致死的婴儿作鉴定。那个母亲经常将她的孩子双手绑在身后,关在卧室里,使他不能跑出来;但孩子冲到浴室,摔倒了,撞着头部;在结冰的温度下躺着,失去了知觉。第二天早上他被发现死了。我的尸体解剖表明,他被打了许多次,至少被踢过一次。 这个雷丁案被送给地方治安官员,他们所能作出的最重的判决只是六个月监禁或是罚款25英镑。老实说,对这案件和其他类似案件这样的处理是十分不够的。 在北部乡村,一个六个月婴儿被他的父亲在面部猛击一掌,打得如此凶狠,使他一辈子成了瞎子。法医学鉴定证明他的面部有60%都是挫伤,一条腿受到严重挫伤,X线检查显示股骨骨折,脑出血。但又是判刑六个月。 另一桩案件发生在曼斯菲尔德,一个四个月婴儿的父亲受到同样的判处,因为他烧了孩子的脸,打断了一条腿和一条臂,并割掉他的舌头以制止他的哭喊。这人告诉一位侦察警长说:“这孩子从来不亲近我;他老是打扰我,弄得我发了脾气;我不是故意那样做的;我还是爱我的娃娃。他偏要继续哭叫”。 如果对这些父母的处罚不当,哪里还谈得上对儿童的安全保障呢?在走向我生命的尽头时(七十年代中期),虐待婴儿的发生率明显地下降了,主要是由于对这种令人不安的犯罪,在大多数医生、护士、保护儿童中心等组织中引起了高度警惕的结果,也可能是由社会工作者,而较少地由精神病学者去处理那些可能拿自己孩子出气的精神上受压抑的双亲的结果。我也尽了自己的努力,公开演讲和向杂志写稿,以使人们正确认识其真正意义:一种严重的犯罪潮流,即使不能完全制止,也必须被控制下来。 问题继续存在,婴儿们仍然受虐待,有时是致命的。据国家预防虐待儿童协会1977年发表的一份调查报告,估计前一年有约8000名婴儿受到虐待,其中约有100人因伤致死。 (郭朱明 郭景元) 23.蛆虫之谜 根据警方记录,解决凶杀案,几乎没有比英格兰和威尔士更有成绩的了:他们每年约有150宗凶杀案——不包括从法律上看的他杀——只有少数几宗未解决。但是警方不知道的凶杀案有多少?受害者被埋掉,或者,更糟糕的,被当作自然死或灾害死而火化的又有多少?将尸体藏匿得永远不能被发现或永远不能辨认为人的遗体的又有多少? 当然,这不过是猜测罢了。可是,的确有一些凶杀案逃脱了侦察,因为有一些案件的揭露纯属偶然。例如,彼得·汤玛斯的尸体只是浅浅地埋葬在布勒克尼尔树林中,直到两个13岁小孩寻找钓鱼饵时才偶然被发现。 他们寻找的鱼饵是蛆虫,这是在动物尸体上产卵的苍蝇的幼虫。1964年6月28日星期天,金汤尼和华保罗这两个小孩来到布勒克尼尔树林,希望能象先前一样找到死鸽子或死兔子。 他们来到离树林小道几步远的一个用草皮胡乱堆起的小土墩旁——其上松松地盖着山毛榉树枝,发现有一堆正在翻滚的又肥又白的蛆虫。他们高兴极了,立即用手扒开草皮,根本没有闻到什么臭味。可是,突然他们发现了一条腐败的前臂,一端连着一只手的残余。 钓鱼的计划没有开始就终止了。他们是有头脑的孩子。他们丢下所有的东西,包括这些珍贵的肥白蛆虫,跑到最近的警察所。他们以很值得称赞的实事求是的态度向值班巡官报告:“树林里埋着一具死人.。” 很快,警方就把我从在特灵别墅里星期天的午睡中叫醒。下午5时,我和伯克郡探长阿瑟·劳生一起到了现场。立即着手用比较科学的方法挖掘松松掩埋的尸体。当我移开草皮块和山毛榉小枝时,每做一个步骤都进行拍照。环视周围,附近并没有见到山毛榉树。劳生告诉我,在布勒克尼尔树林中也没有山毛榉树。这具尸体是否在别的地方死后被移到这里呢?探长很仔细地勘查现场,却未发现相应的轮胎痕迹或脚印。 这是一具男性尸体,仰面躺着,衣服齐全,头上缠着毛巾。他被丢在那里有多长时间?或者,说得更准确一点,他死了多长时间呢?靠测量尸温来判断已经太迟了,尸僵也已经发生过而且早就缓解了。尸体正在腐烂。警长估计其死亡必定有六到八周时间了。 我告诉劳生:“至少已经死了9到10天,但大概不超过12天。”他怀疑地凝视着我说:“奇怪,蛆虫会那么快就吃掉这些肉。”我提醒他:“我见过一具尸体10天就变成这个样子。” 我认为这些蛆虫是一种青蝇的幼虫。从肉眼看这种苍蝇的幼虫与其他的青蝇的幼虫并无异样,但仅仅孵化时间略有不同。因此当即把这些标本保存起来。这种青蝇的生活史很简单,通常在白天阳光下产卵,天气温暖时,第一天即孵出幼虫。幼小的“一龄幼虫”8~14小时后蜕皮,再过2至3天“二龄幼虫”蜕皮。“三龄幼虫”即“渔夫蛆”,经5~6天狼吞虎咽地取食后,变为蛹。这里所看到的幼虫是成熟的,实际上是老的、肥的、懒洋洋的三龄幼虫,但还不是蛹。因此,我估计蝇卵是9至10天前产下的。外加育蝇到达尸体需要一点时间,如此计算死亡是发生于6月16日或6月17日。 劳生打电话给伦敦警察厅失踪人局,得知一个名叫彼得·汤玛斯的人6月16日在格罗斯特郡莱迪尼家里失踪,而且警察厅的探长法伯已去那里帮助地方警察调查。法伯对布勒克尼尔树林的尸体很感兴趣,尽管远隔100多英里路,他于当天下午也赶到现场。 由于尸体高度腐败又有大量的蛆虫,我决定先检查暴露部分——头、颈和手。在检查颈部时,看见喉头左侧有一小滩血,其他部位没有。这是体内唯一的一滩血。喉部同侧的小骨被压碎,很容易取出。 我对警察说:“他的喉部受了一击,不是勒扼而是打击。” “是那一类型的打击,大夫?”法伯探长问。 “拳打,脚踢,一个酒瓶……” “可不可能用手掌侧劈?”探长己在模仿当时的动作。法伯在战争中曾受过突击队训练。 “很象!” 当我在验尸室里继续检查时,发现在气管和支气管里都有血液。心脏表面有少量窒息性出血点。颅骨和其他骨都末见骨折。脑组织已经腐败液化,所以不可能证明是否有其他打击引起神志丧失。由于未发现其他阳性体征,我认为死因是在喉部受钝性暴力打击造成出血进入气管,受害者失去抵抗能力,并将血液吸入肺里,几分钟内死去。 但是,这个死者是否就是那个失踪的彼得·汤玛斯呢?我估计死者的年龄在40至50岁之间,汤玛斯是42岁。摊开尸体时测量身长为5英尺3英寸,据说汤玛斯是5英尺3英寸或4英寸。此人平时并不注意牙齿(没有请牙科医生看过)因此牙齿的资料无用。但据说他年青时跌断过左臂,作尸体X线检查显示左前臂有陈旧性骨折。他有过犯罪的履历,因而有他的指纹卡。专家们成功地从尸体手指剥离的皮肤获得其指印,证明与档案及从他家里找到的指纹是同一的。在死者的男装茄克衫中有一张裁缝帐单也说明他就是汤玛斯。这样法伯探长就确信无疑地认定,莱迪尼失踪的那个人就是布勒克尼尔树林的这个死者。那他又是怎么死的呢? 汤玛斯的生活很简单,住在威尔斯镇外一问摇摇欲坠的木头平房里:只有他的一只狗作伴。三年前,他从他父亲那里继承了约5000英镑的财产,但他还在装穷,领取失业救济金。从他的房子发现的信件证明,最近他借了2000英镑给威廉·布利特尔。后者是汉普郡供暖设备的推销员。汤玛斯失踪的这个月,正是预定还债的期间。这是一种明确的商业债务。布利特尔曾在加地夫报纸上登广告要求提供一个“短期偿还的”用于“发展农业”的借款。汤玛斯不听他的律师和银行经理的劝告,借钱给布利特尔,利息为百分之十二点五(当时放债者的利率),为期六个月。 法伯审问时,布利特尔说6月16日他曾开车去莱迪尼,并把欠汤玛斯的债务还清了。就是这一天汤玛斯失踪。但不能证明汤玛斯已经收到这笔钱。法伯要布利特尔说清楚他是如何得到这一大笔钱的。布利特尔承认钱不是从务农获得的。他说:“我是在赛马场赌搏时逐渐积蓄起来的。”法伯问他获胜马的名字是什么,但他说:“不记得”,而且他也不能举出当地任何一个以赌赛马为业者或是赌搏场的任何人认识他的照片。为了证明6月16日他曾到过莱迪尼,他提及回途中给一个搭便车者坐上他的汽车。 在地区法医科学实验室,将布利特尔的汽车拆开检查,只发现驾驶坐垫底下有一张山毛榉叶子,没有其他可疑东西。布利特尔的家附近并没有山毛榉树生长。在布利特尔的外衣袖子上发现少数散在性的血痕:血型O型,与汤玛斯的血型相同,但碰巧也与布利特尔本人的血型相同。警察继续调查发现,布利特尔在军队时接受过徒手搏斗的训练,很可能包括使用“手掌侧劈”。这样的一种拳击需要训练,却不需要很大的力气。在审问他时,他那厉害的律师轻蔑地问:“什么,被这个人杀死?象牛受到一击那样倒下的吗?” 根据布利特尔的交代找到了搭便车的人,是一个高尔夫球童,他证实布利特尔的说法是真的:那天他是到过莱迪尼。究竟是还钱给汤玛斯还是去杀死他呢?如果法伯的怀疑是正确的,那么,在他将汤玛斯的尸体放在汽车行李箱回家的途中曾停下车来搭载这个搭便车的人。对于这样的案例必须非常冷静,而且正如他的律师所指出的,汽车经过最彻底的、最老练的搜查也找不到放置尸体的痕迹。当然,也有可能用布包裹起来、用麻袋或其他袋子装起来。 法伯对这一案件顽强地工作了四个月。有一个男人名叫丹尼斯·罗伯茨的尼龙纺织工前来报告,他在6月20日见到汤玛斯在格罗斯特汽车站观察时刻表。罗伯茨说他们还互致问候(他们曾在锯木厂一道工作过)。他确信这一日期无错,因为这是他有生以来参加罢工的唯一的一天。 如果汤玛斯6月20日还活着,指控布利特尔的整个案子就垮台了。他有机会杀死汤玛斯的日子是6月16日。而如果汤玛斯6月20日还活着的话,那我在布勒克尼尔树林见到他的尸体时,死后最多8天。 “这可能吗?大夫?”法伯探长焦急地问,他已带了罗伯茨的陈述到我在盖氏医院的实验室来。 “不,不可能!”我立即回答,“在这一点上我已作好准备接受严格的盘诘,如果进行审讯的话。” 看来我已让法伯卸下了很重的思想包袱。要是我回答说这个问题不能绝对肯定,那么,这案子的指控就会垮台,伦敦警察厅就会不信任我——理由很充分。如果我没有真正把握的话,为什么一开始我就满有信心地确定死亡时间呢? 法伯要我写一份书面说明,他可以呈交检察官。我当场就给我的秘书口授,它就象我最初那份尸解报告所推断的那样明确:  盖氏医院1964年10月21日 今天法伯探长给我看了丹尼斯·罗伯茨的证词副本,大意是说他于6月20日星期六在一个公共汽车站见到他所认识的彼得·汤玛斯。根据在森林里尸体检查所见,还在现场时我最初的推论——“死后9或10天,或者长些”——是一个最短的期限。根据尸体现象可以推论,没有任何特殊情况可能加速蛆虫的侵蚀及尸体的分解。 为了起到“落井投石”的作用,我还补充道: 对于测定死亡时间,我是相当有经验的。可以认为丹尼斯·罗伯茨的证词完全不符合我的检查所见。 起诉还是不起诉?这给伦敦的检察官提出了一个问题。他考虑了好几个星期。他接受了老资格的辩护律师的观点,最后判断该案不够充分。不能忽视罗伯茨的陈述,那会使陪审团为难的。 其后,探长法伯能做的事就是将这个案件转交给布勒克尼尔的验尸官,并且让他的陪审团听取证据,侦讯持续了七天。在检察官拒绝审理这个案件之后,没有人期望验尸官陪审团会判布利特尔犯凶杀罪。然而使人惊奇的是,陪审团判断汤玛斯是在6月17日左右被杀,并认定布利特尔是凶犯。验尸官逮捕了他。1965年的春季巡回审判期间他在格罗斯特受审。 布利特尔的辩护律师与内政部病理学家和昆虫学家商量,要对我的推断进行一次严格的盘诘。好在我已将那个星期天下午在树林里找到的蛆虫装入瓶子里,因为昆虫学家应该检查和核对这些蛆是否真正的红头青蝇的幼虫。 当皇家律师质询时,我尽量清楚而又简短地介绍了这些很肥的三龄幼虫,尚未化蛹。我进一步说明了卵到孵化以及化蛹前蛆发育的三个阶段。把这些时间加起来,我说:“在时间问题上,我毫不怀疑,这个男人已经死了10天左右,最少9至10天。” 皇家律师很快结束质询。这时天已黄昏。他与他的顾问商量,在盘诘我之前,不想给辩护律师讨论我的证据。但布利特尔的辩护律师却同样是一个精明的策略家。 “大夫,”他开始了,“让我假定”’——律师喜欢使用这个词,而不用“我相信”——“对移去树林里那具尸体的覆盖物的各个阶段你都作了记录?” “是的,我把记录带来法院了。”它们就在我面前。 “阁下,”辩护律师继续说,“我打算要求用复印机将这些记录复制并于明天早上发给陪审团成员。” 法官同意了,辩护律师毕竟能在盘诘我之前和他的顾问磋商。而我也希望他们会帮他提出一大堆问题来考验我的鉴定中的观点。 第二天早晨,律师开始说:“大夫,对于你的笔记及其中的草图,我觉得比警察的照片更能帮助我了解尸体所躺的位置!” 我松了口气,他并不准备非难我的证据。但是,还有昆虫学家,他肯定比我更了解青蝇和蛆虫的习性,如果有人能在我的鉴定中挑毛病,那只有他。律师对昆虫学家说:“教授,你已听了这一案件的所有证据,你能不能告诉法庭,在诸如产卵和幼虫的孵化时间等方面在什么地方您的观点与辛普逊教授有不同吗?” 这位卓著的昆虫学家用手理了理他那纤细的头发,以愉快的表情朝我看了一看。是不是他准备剁我千刀而自娱呢? “好!”他仍然微笑着说:“我并不能肯定有任何事情我真正……” “教授,”辩护律师颇为绝望地打断说,“我们能不能同意一件事?”他的证人点头同意他说下去:“让我们假定某一天红头青蝇半夜在尸体上产卵……” “我的天啊,不?”昆虫学家喊道:“没有一只自尊的红头青蝇会在半夜产卵的。也许在中午,但决不会在半夜!” 在听众那边可以听见在捂着嘴咯咯地笑的声音,律师和记者都用手遮着他们的嘴在笑,甚至法官的脸也在抽动。可怜的辩护律师想再试一次。 “那么,教授,你认为要多长时间才孵化呢?” “哎呀!这就要看情况了。”教授似乎对他所产生的效果满不在乎:“你看,在天暖时……” “是的,教授,我们知道,6月天气暖和,”律师匆忙插嘴,“要经过几个钟点,第一批蛆虫才孵化出来呢?” “我同意辛普逊大夫的意见,”昆虫学家说,看起来好象他希望每个人都为此高兴,“就是说一龄幼虫需要8至14小时,至于……” “而且这些蛆虫会马上钻进尸体的组织里去,是吗?” “唷!蛆虫是很古怪的小魔鬼。”昆虫学家很有吸引力地说:“假定这是一具死尸,”他取来一个火柴盒,放在证人席的旁边,“假定你有一百条蛆虫在这里,”他把手摊开来表示,“99条会向死尸爬去,但那第一百条小魔鬼可能转向其他方面去。”教授转过身去,完全忘记了他在什么地方。 法官先生的脸再一次抽动,皇家律师几乎没有勇气交换眼色。陪审团看起来全部松了口气,而且都很高兴。辩护律师却把眉头皱得深深地,冷冰冰地对教授讲他没有什么问题要问了。 但是,被告有三个以上的证人,他们全都不接受起诉。 首先,罗伯茨说6月20日在格罗斯特公共汽车站看见汤玛斯并且和他谈过话。“你好,罗伯茨,”汤玛斯向他招呼。 其次,是莱迪尼的查理斯夫人说在6月21日看见汤玛斯沿着大路走向布列克尼村。她记住那一天因为那天是一年中日子最长的一天。当时正在乘车,只瞥见他一眼,但她肯定那就是她认识的汤玛斯。最后,布列克尼百货商店的一位女售货员也说6月21日在她的商店里见到场玛斯买火柴。他是老主顾,她记得这个日子是因为她刚好给她母亲一张支票。 皇家律师再三盘诘这两个妇女,因为时间已过了将近九个月了,可能会记错。他问她们6月21日和6月20日还干了什么事情?还发生了什么事情?当时汤玛斯穿什么衣服?等等。但她们都无法回答清楚。 最后陪审团都认为我提出的蛆虫孵化的习性比布利特尔的三个证人关于被告不在现场的证据可靠得多,便断定布利特尔犯凶杀罪。最后判处他无期徒刑。 这件案子特别使我满意。因为我坚持我对死亡时间的推断,使我在警察、检察官、律师以及报界都出名了。要是我错了,他们是会使我当众丢脸的。 (伍新尧 郭景元) 24.伦敦的匪徒 1964年10月的一个黄昏,一个流浪汉沿着南安普顿镇外7英里处一条农村小道漫步,想寻找一个地方睡觉。他找到了一处弓形矮树下一块舒适的宿营地,但有人已经先占了、或者更准确地说在那里己放着一个人。他看见躺在那里的那个人的头部被打坏了。流浪者赶快离开去其他地方另找住处。 天亮之后很快就发现这具尸体。上午9时30分警察外科医生探探他的体温是华氏110度,我下午5时30分作尸解时尸僵还存在。估计死亡是发生于当天凌晨。其损伤处的皮下出血明显地说明在他受到攻击后没立即死亡,很可能还活了几个钟头。然而残忍的毒打很可能使他立即昏倒。头皮撕裂,左耳几乎完全断离,他的头后面有在第一次打击使他倒下之后继续遭受猛击的证据。左手的损伤说明开始时他可能举起手臂自卫过。根据前两个伤口流出的血迹我认为受攻击时他坐着。不久后,在他还活着的时候,被抛在这里。 很快就证明他是南安普顿的出租汽车司机,名叫乔治·纽珀里,其他司机最后一次看见他在镇里是晚上10点。开始搜索凶手时,那个流浪者前来告诉警察,说他在晚上11点15分左右看见这具尸体。显然那个时候纽珀里处于濒死状态,而且事实上已无法救活,但可以肯定他还活着。同时在锡司·黛尔斯附近的荒地上发现了他的汽车,那里离纽珀里家不远。整个车顶衬里、司机座位和邻近的车厢都喷溅着血液。我认为很明显,他是在坐着时受到后座乘客的攻击。 纽珀里,60岁,估计是被某些钝器猛烈打击的:例如一根铁棍或管子,或一根撬轮胎的杠杆,或一个千斤顶的把手或类似的一些东西。警察在丢放尸体的附近灌木丛中搜索,发现了一很生锈的煤气管,第二天他们将它拿到伦敦警察厅来给我看。在螺帽固定的那一端有血痕,显然就是造成上述损伤的凶器。 负责这个案子的是探长华尔特·琼斯。他抓过杀害布伦达·纳什的凶手。这是他当汉普郡刑事侦察局长的12年中处理的第40个凶杀案。在这12年中他没有一次不抓到凶手,在法庭里这些凶手没有一个不判罪的。警察局长觉得没有必要邀请伦敦警察厅。琼斯很快组织了一个地区刑事调查小组。他料想这个调查是长期的和十分困难的,但最后又是成功了。 这是个能给警察造成巨大麻烦的案件,因为任何人都可能找到一个出租汽车司机,痛打他,偷去他的现款,把他的尸体丢到几英里路远的地方而不留下痕迹。琼斯在汽车里没有发现什么,除了纽珀里自己的以外没有别人的指纹,没有别人的纤维或头发,尸体上或其周围也没有发现东西,煤气管上除血迹之外没有其他东西。因此他在锡司·黛尔斯周围一英里路以内的地区挨家挨户进行检查,还组织了另一个小组在船只启航之前检查码头。那天早晨不幸得很“玛丽皇后号”己启航了,另有两艘船刚要开走。大约60名警察仔细检查了这些船只和停在港内的其他船只的船员,进行询问,对他们的物品,特别是他们的衣物进行搜查。同时发信号给“玛丽皇后号”的船长,要他们搜查有血迹的衣服,在船到达纽约时官员们询问了船员。但没有什么发现。 同时,琼斯从纽珀尔的寡妇那里了解到死者有邮政局存款帐户,而他的存折不在家里。琼斯给邮政总局发出紧急通知说这个帐户可能被人盗用。果然,通过正式的会计核算送来了那个帐户的3英镑的提款登记单。是在发现尸体那天下午1点至2点钟时兑的现款。这样就排除了玛丽皇后号的船员的嫌疑,因为那只船是1点钟前启航的。 琼斯拿提款单来作指纹检查,没有多少希望:它已被邮局各科室几十个职员拿过。最后——在那张提款单上发现了几个多汗的,油腻的指纹。总算找到了一条线索。 汉普郡档案和伦敦警察厅刑事档案局都查了有无类似指纹,令人失望的是没有结果。这个指纹的主人没有犯罪记录:从这一点沃尔特·琼斯正确地推断罪犯很可能是个青年。 除了“玛丽皇后号”之外所有在港内的船员都被提取了指纹,提款单上的笔迹与各种官方文件上的笔迹进行比较:海员身分卡、劳工介绍所和工厂的申请书,驾驶执照(将出租汽车开到锡克·黛尔斯去的不是纽珀里),所有警察能合法地弄到手的资料。堆积如山的陈词,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逐家逐户的、一个码头一个码头的、货栈和船上的人们的详细材料,有些是来自地中海和南非的——10万多份的文件——但是仍然没有线索。警察悬赏500英镑征求线索,没有反应。两个多月以后,看起来琼斯解决刑事犯罪的良好记录就要结束了。 但是琼斯并没有被这些所吓倒。如果他所寻找的人太年青以致没有犯罪记录,那么时间会使之得出正确答案的。他要求对所有新犯人的指纹与提款单上的指纹进行比较。就这样这个案子最后终于解决了。一个叫做约翰·威廉·斯通尼里的21岁电缆制造工,在试图破屋抢劫南安普顿汽车库时被抓住了,他的指纹与提款单上的正好相同。因为他将要结婚,获准保释。在他原定结婚那一天在莱福地方法庭指控他犯凶杀罪。跟他一起的是他作案的同伙乔治·埃尼斯特·赛克斯,23岁的牛奶房男工。证据包括斯通尼里的笔迹,那是在“帮助警察调查”时写给华尔特·琼斯探长的供词中的。 斯通尼里说他无意杀害纽珀里,而且只打过他一次。但我的证据证明纽珀里毫无疑问遭受了七次打击,最后的五次是平行的,靠在一起,都在头的后部,按我的观点是连续打击的,而且当时被害人因头两次打击已经向前倒下,不能抵抗,很可能已失去意识。这不是零散的单一次打击而是一连串残酷的毒打:明显的凶杀案。 斯通尼里用一句话总结他的供词,这一句话就足以失去陪审团的任何同情: “他的死是因没有得到抢救引起的。”实际上,不是这样。因为即使立即进行很熟练的治疗也不能救活他的生命。当时能够给予帮助的仅有的两个人就是攻击他的人,如果说死亡是由于纽珀里自己的过错,这种想法实在太荒唐了。 这两个人都被判犯凶杀罪。斯通尼里判死刑,后来减为终身监禁,赛克斯判无期徒刑。五个月以后,一个19岁姑娘帕特·曼德尔在圣米迦勒教堂和斯通尼里结婚。她由监狱福利官员带给新郎,男摈相是另一个监狱官员。没有赞歌,没有音乐,仅仅是13分钟在一起就回到达特莫,然后斯通尼里还是服他的无期徒刑。 沃尔特·琼斯探长解决了他的连续第40个凶杀案。第二年刑事作家协会授与他第一个“歇洛克·福尔摩斯烟斗”。此后不久他就退休了。在温切斯特附近开了一间汉普郡“小酒店”。我顺路时常去访问他。 1966年3月8日黄昏,一帮大吵大嚷的家伙的暴力行为打破了韦特卡普尔一间叫做“盲人乞丐”小酒店的平静。这间酒店除了坐在酒吧间饮淡啤酒的五个人之外,几乎没有其他人。唯一的一个很重要的名字是乔治·康尼尔。 晚上8点30分不到一点,那群人中的两个找了个借口离开了。其他的三个继续饮酒聊天。不久,一辆汽车停在外面,有两个人走进来。康尼尔抬起头来,刚说“啊,看谁来了。”之后其中的一个用手枪指着他,并朝着他的二眼之间开枪。康尼尔应声从凳子上倒下,又一枪打进了天花板。一句话也没有说,这两个人又走出去,开汽车跑了。 酒吧间女招待当时赶快藏到柜台后面,现在走到受伤的人面前。有人叫了一辆救护车,并通知了警察。同这个人一起喝酒的那两个朋友不见了。凶手及其同伙没有带面具,连帽子也没有戴,但酒店的人谁也说不上他们的样子。酒吧间女招待说,她大概能够认得出那两个人,但说话时显然没有什么热情。 康尼尔被送到伦敦医院,到达时已决要死了。要是他那时死了就会由坎普斯作尸体解剖。但他被转送到西部医院做颅脑外科手术,几小时后才死,便由我在韦斯明斯特作尸解。坎普斯气得脸发育。 我认为康尼尔当时必定是完全被吓惊了,两只手没有一只举起来进行自卫。枪创入口正好在两眼之间。没有火药粉末痕迹,显示枪是在几英尺远,超过一臂的距离开火的。从康尼尔的头内取出了弹头。侦探在酒店的地板上找到两颗弹壳。如果找到武器时要证明它是否凶器是根简单的事了。警察认为枪击事件是伦敦东部一帮歹徒保护其非法活动的花招。公众的忧虑在增长。 来自伦敦警察厅的警长巴特勒负责这个案子。不久就有两个告密的人告诉他到哪里去侦察。发案后三天他到华尔登斯托的李桥路的一间寓所,叫了两个人到商业大街警察局去询问。他们是兄弟俩,伦敦警察厅早已熟悉他们,姓克莱。他们俩向巴特勒保证那天晚上他们没有去过“盲人乞丐”酒店,而且说关于杀人这件事,他们一点也不知道。搜查了他们的房间,但没有找到手枪。巴特勒要罗纳德·克莱去参加辨认身分(他也满可以叫雷金纳德·克莱去参加,因为他们是同卵孪生兄弟)。酒吧间女招待比嫌疑犯显得紧张得多。她几乎不敢正眼去看在她面前排列着的人,其后就对巴特勒说她认不出那个是杀害康尼尔的凶手。在调查时她抗议说根本没有看见开枪。验尸官作出的唯一判断是:谋杀是由一个或几个未知姓名的人干的。 然而那是一个货真价实的凶杀案。那是在伦敦闹市的一个酒店里,公然地、从容不迫、明目张胆地干的。凶杀者进来,打死了他们的受害者,没有一个人敢吭一声,又开车跑了。康尼尔的四个伙伴突然不见,无影无踪。象其他知道凶手是谁的人一样,他们也因为给吓坏了而不敢告诉警察。对于伦敦,一个相对守法的首都来讲,这是一个新的值得警惕的事件。如果这种情况可以一次不受惩罚,那么肯定会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这是一场与匪帮的战争。 乔治·康尼尔未必会受到公众的悼念。事实上没有他伦敦会更健康和更安全些。他有过暴力犯罪的记录,曾恣意折磨拷打别人,最近又参加了伦敦西区色情文学的生意。这种情况间接地导致了他的死亡。在巴克里广场阿斯特俱乐部一次深夜偶然的会见中,另一个歹徒自己提出要求,而不是被邀请作康尼尔的“蓝色影片”生意的合伙人。 “去你的!你这个大混蛋!”康尼尔回答说。这样他当场差点被枪杀,但是这个人被他的朋友制止了,他认为现在既不是合适的时候,也不是好地方。他们认为“盲人乞丐”酒店的黄昏是用子弹打中康尼尔印堂以惩罚他那傲慢无礼行为的比较合适的时机。 使警察大为吃惊的是凶手的骄横和满不在乎的态度。如果他们干了这件坏事而能溜掉的话,那么他们可能会再干出些什么来呢?别的什么人又可能被杀呢? 警察在几个月以后才知道,答案在杰克·麦维蒂身上,这人是个秃头,老是戴着帽子,他是又一个有暴力罪行记录的冷酷残忍的恶徒。一次他正在开车时,把一个女朋友推出车外,撞坏了她的背部。他干各种犯罪勾当,从包庇犯罪行为到贩毒——甚至凶杀,目的是为了捞钱。他曾为了得到500英镑的报酬想去谋杀一个有潜在危险的证人,但没有成功。除了别的讨厌的事情之外,杰克还有一个坏处就是喝酒喝得很多,而且喝醉后就与人吵架。有人看见他在摄政俱乐部,北伦敦最漂亮的公共场所,歪戴着帽子,手里提着一支截短了的枪,威胁说要杀死他的雇主。几天以后他很愚蠢地接受了一个邀请,去参加斯托克·纽温顿底楼的一次私人宴会。那是乔治·康尼尔凶杀案发生后八个月(当时此案还没从技术上得到解决),即1967年10月的黄昏。 “姑娘在哪里?酒在哪里?”杰克进入房子时大声说。 没有姑娘,也没有酒。有五个男人等在房子里,还有四个和麦维蒂一起来。有人用手枪抵住他的头,拉动扳机,但子弹卡住了。其他的人就扑上去。 杰克朝窗子跑去,头和肩膀伸了出去,但他们却猛地位住他的双腿,把他又拖了回来。一个人从后面抓住他,同时另一个人用刀子刺他——一次在眼睛底下,然后刺胸部和肚子,最后刺穿喉咙,把他丢在地板上,大致就是如此(后来一个目击者说)。没有作尸解,因为麦维蒂的尸体根本就没发现。在他这个凶杀案的证人中,后来供出对同案犯不利的证据的人中,除了说麦维蒂被鸭绒被子包着,用汽车载走之外,没有一个能说出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最后有人走进公园,拣到了麦维蒂企图逃走时从他的秃头上掉落的泄露真情的帽子。小刀、卡住了子弹的手枪都被丢在奎思斯布赖特路旁的大运河里。小刀和手枪都没有发现,但将近一年以后警察在那里打捞出一支卡了子弹的0.32口径自动手枪。 这一经过周密考虑的谋杀案一句话也没有泄漏出来。过了相当久,别人和警察才知道杰克死了。和他一起生活的妇女报告他失踪了,那是他被谋杀的第二天早上,但他平时就是这样一个经常突然离开家里的人。要不是警察一直没有放弃“盲人乞丐”店的案件,杰克的被杀可能永远也不被人发觉。实际情况是,在两个很有经验的侦探,警长杰克·罗斯和侦察长“少年”利德带领下,一支警察小队已经非常明确受命查清康尼尔凶杀案和其他近来伦敦东区的匪徒犯罪案,这些犯罪案怀疑是克莱兄弟那一帮搞的。 经过几个月艰苦工作以后,警察最后突破了“沉默的墙”,开始收集证据。大多数证人仍然不愿意在他们所害怕的人还逍遥法外时把情况说出来。因此警察在这个案件没有搞清楚之前仍然必须把他们监护起来。1968年5月9日,他们拘捕了克莱两个双胞胎兄弟,他们的哥哥查理斯和其他14个人。 几乎一当这些人被投入监狱,情报就接通而来。探长穆尼最后说服了“盲人乞丐”酒吧间的女招待,保证她的安全,不会受到报复。她立即出来证实雷内·克莱是开枪打康尼尔的凶手。后来她又认出约翰·巴里是他的同谋。她们的证据得到约翰·迪克森的支持,他说是他开车送罗内·克莱和巴里去酒吧间的。迪克森被邀请去揭发同案犯;那对孪生子的表兄,雷尼·哈特也同样报告了杀死麦维蒂的令人毛骨悚然的全部细节。为了取得这些材料,需要相当巧妙的手段,因为哈特和其他人已被送回布勒斯顿监狱监护。去访问哈特时,侦察长利德装成内政部官员或监狱访问者的样子,有时甚至装成牧师的样子,因为害怕“狗急跳墙”或挑起报复。而且想要提问犯人时,就说叫他去“作医学检查”。用这种办法收集的证据虽然麻烦但还是值得的。哈特说就是雷奇·克莱第一次开枪打杰克,然后又用刀子杀死他。当时罗内·克莱从背后抓住杰克。 拘留了八个月之后,在伦敦中央刑事法院开始审判,梅尔弗德·史蒂文森法官先生主持。他是一个坚韧不拔的法官。有10个人站在象笼子一样的被告席里,一排庄严的律师陈列,一群挤得密密麻麻的穿制服的警察官员和刑事侦察局官员。每天都戒备森严,被告以高速度带进法庭,象“盲人乞丐”酒吧间女招待这样重要的证人被隔离保护起来,就象他们是有被暗杀危险的社会知名人士一样,罗内·克莱被指控杀死康尼尔和麦维蒂,雷奇被指控杀害麦维蒂,其他人则是这两个案子的同案犯。 审判开始时发生了一段插曲。有些罪犯撕掉了标明哪个是谁的号码标签,罗内·克莱对法官梅尔福德·斯蒂文森先生大喊大叫说:“这里不是牲口市场!”他们胜利了,标签被挂到他们前面的被告席上,但这是他们唯一的胜利。 “盲人乞丐”酒吧间的女招待明显地处予相当的紧张之中,样子苍白、拉长了脸。她是两个孩子的母亲,为了他们的安全一直担忧了几个月。当时她太害怕了,讲不出来。当我注视着她作证时,我想任何时候她都有可能晕倒。 “第一个人对准康尼尔头部开枪”,她说,“我看见康尼尔从凳子上倒下去。然后我就转身跑到地窖里去。” “你看见向康尼尔开枪的人吗?”作检察官的皇家律师肯尼思·琼斯问。 这是一个惊心动魄的时刻。她敢说吗?犹豫了几秒钟,然后她举起手指着那个人说:“是那边的第1号。罗奇·克莱。我见过他几次。我在酒吧间见过他,在伦敦东区也见过他。” “有疑问吗?” “不——哦,不!就是他。” 当然,作为辩护士的皇家律师约翰·普拉特斯-米尔斯,在她沉默时走近她身边。1966年当她的记忆更加新鲜的时候,曾假装没有看见开枪,对验尸官说谎。“为什么当时说没看见呢?”他问。 “我害怕会被枪杀。”她说得很简单。她仍然非常恐慌,晚上经常做恶梦,不能睡觉。 另一个重要的证人,罗内·哈特是一个自己坦白犯有不少于28件罪行的人,他答应为皇家法庭作证来赎对他自己的惩处。哈特对受到震惊的陪审团描述了在雷奇的弟弟罗内从后面抓住麦维蒂时,雷奇·克莱是怎样用切肉刀捅麦维蒂的。他否认他作证是为了使自己不受损害。“这是为了顾全我的生命,同时也为了顾全其他人的生命。”他与他的身份颇不相称地补充说,“我们之中一些人也有了道德心!” 当罗内·克莱在被告席上宣布他打算作证时,法庭里现出一片惊讶。他说整个事件都是编造出来的:自从他1965年从警察手里摆脱出来以后,警察就一直跟着他。“全都是谎话,”他厉声地说。“检察当局的证人所说的有关凶杀案的一切全都是谣言!” 他傲慢地向肯尼思·琼斯挑战,琼斯用一种挖苦的态度盘问克莱:“那你们都是被冤枉的了?”克莱就反驳道:“他们这样干是因为他们不喜欢我们。” 琼斯提出:“逃跑不是差不多等于承认犯罪?” “如果你认为从一家酒店跑到另一家去就犯了凶杀罪,那只不过表明你所谓的公正意味着什么,”克莱冷冰冰地回答。 但后来他被相当肥胖的皇家律师所激怒了,他骂道:“你只是头肥猪,饭桶!”当法官叫他注意秩序时,他就攻击法官说:“你也一样存有偏见!”他大声叫道,用手指指着法官梅尔福特·史蒂文森先生;“我对你大有意见。” 罗内·克莱行使他不作证的权利。这次审判持续了39天,是英国刑事审判史上时间最长,付出代价最高的一次。23个律师,其中九个是皇家律师(五名是首席法官),二个国会议员,一个前任国会议员,一个达拉漠市王室总检察长和一个伦敦中央刑事法庭专员——辩护状每张500英镑,“延长时间的律师津贴费”每天60至80镑——单法庭费用就要将近75,000英镑。国家为所有这些被告付了钱,包括克莱兄弟,都得到法庭的帮助。但花这些钱还是值得的:由这帮歹徒制造的恶劣气氛被一扫而光了。 10个中有九个被判了指控他们的罪过。克莱两兄弟都判犯凶杀罪,处以无期徒刑。“我建议徒刑不应少于30年。”这个坚定的法官说——与普通只执行10至12年的情况形成鲜明的对照。如果这个建议得到采纳,那么他们出狱时就已经65岁了。约翰·巴里、罗内在“盲人乞丐”酒店中的同案犯,也被判无期徒刑,建议其执行时间不少于20年。其他的分别判10至15年徒刑。查里斯·克莱判了10年。 三个粗暴的青年在抢劫位于比斯瓦特的发尔莫斯大厦豪华的公寓时,原来不想杀人,但是第二天门房却发现留下两具尸体。开始他奇怪为什么住户对电话和门铃都没有反应,而且没有显示出一点生气。他用万能钥匙,在1968年3月13日黄昏开门进去,发现房子里一塌糊涂,抽屉拖出外面,衣服,纸张和其他物品丢得到处都是。这个住户是个证券经纪人,58岁,叫迈克尔·圣约翰·奥卡罗尔,死在房子里一张床上;他的女朋友,珍妮·威廉斯,23岁,和他一起生活了6个月,已经怀孕,在旁边一个房子里死在同样的位置。打电话999号叫来了一个巡逻警察,很快刑事侦察局的官员就赶到现场。只20分钟后我就赶到,立即着手解决这一案件。 两个受害者都穿了全套衣服,根据测定体温和尸僵的情况,我推测两个人都死于前一天的夜晚,这一点意外地重要。他们两个都被捆住,嘴巴被东西塞住,耳后被切肉刀刺伤,这把刀被丢在过道里。但两人都是死于窒息,“由于呼吸道机械性堵塞,”我在报告中说。在珍妮这一例,要断定塞嘴、捂闷,以及勒颈究竟各起多大作用是不可能的。两个都脸朝下,头用枕头盖住,珍妮还被用一条白头巾紧紧地勒住她的脖子,没有打结,但在项部扭绞在一起。刀伤,每一例都有一英寸深,刺在身体非常敏感的部位,很可能是想要他们说出藏钱和放贵重东西的地方。凶手显然为了抢劫才跑到这里来的。珠宝、现金、一本支票簿和银行存折全都不见了。房子没有受到破坏,看起来至少有一个闯入者是认识奥卡罗尔或珍妮的。酒瓶、玻璃杯、雪茄烟在起居室内到处都是,更加支持这种看法。 两天以后,奥卡罗尔的汽车,一辆兰西亚牌小轿车,本来是停放在市镇里,却被发现丢在格拉斯哥的阿波辛克飞机场。有两个男人前天在格拉斯哥想把它卖掉。这时所有报纸都用大字标题刊登了这起凶杀双人案。它引起了街头巷尾的议论,最后为破案找到了线索。一个参与抢劫的人比他的同伙先离开现场,他读到《标准晚报》上刊登的一则消息说奥卡罗尔和珍妮被“捆绑、拷打和绞死”之后大吃一惊。因为他想自己只是参与了一次暴力抢劫,并没有更多的罪行。他不打算去承担他没有干的杀害双人案的罪责,决定回伦敦去向警察自首。 他叫莱蒙德·科恩,23岁,是个足球训练队管理员。其同案犯是迈克尔·艾利斯,22岁,游泳教练,和达维德·鲍尔顿,30岁,舞蹈教员,后者显然是这一案件的主谋。鲍尔顿认识珍妮时她是一个舞女。珍妮和奥卡罗尔定期到鲍尔顿教课的舞蹈学校上课。凶杀案发生前一个月,鲍尔顿失业了。他就要失去他的家,因当时他的房东向法庭控告他拖欠房租50英镑。凶杀案前10天,他被邀请参加奥卡罗尔寓所里举行的一次宴会。他发现在那豪华的世界里区区50英镑是微不足道的,再看看那短短的28天法庭限令,他决定去那里找钱。要求他的老朋友艾利斯帮忙,艾利斯又介绍科恩为第三个。鲍尔顿说,他认为单是珠宝就值15,000至20,000英镑。 鲍尔顿先独自爬上六楼,艾利斯和科恩几分钟后跟上。当珍妮开房门时,正站在她后面的鲍尔顿伸出一只膀子箍住她的面部,把她拖进房内,塞住她的嘴、捆起来,丢她在床上。鲍尔顿叫科恩去卖从她那里抢来的珠宝。但所获并没有达到预期的那么多钱。这些珠宝、一本支票簿和两本银行存折只换了320英镑。科恩回到公寓时这笔钱他们分摊了。然后他们都在等奥卡罗尔。 经纪人奥卡罗尔中午后不久就回来。立即被按倒在地并捆了起来。手表和身上带的5英镑被抢走。他被带去打电话告诉他的秘书说,当天他不能回去了。其实当天两个字不说也罢。 鲍尔顿向他要钱,奥卡罗尔半带笑地说他已透支3000英镑了。鲍尔顿就说,这样他们就必须卖掉他的汽车。艾利斯于下午3时30分离开公寓去卖珍妮的微型汽车,但很不走运,没人要,只得在4时30分回来。然后科思就被派去镇上从停车场取奥卡罗尔的小轿车,并且叫他晚上10点钟将车子开到鲍尔顿的寓所。科恩在陈词中说,当他离开时,奥卡罗尔和珍妮两个仍然被捆着,但活着,而且没有受到伤害,以后他就再没有看见他们。他从伦敦墙那里的停车场取了汽车,开到斯登福桥去看切尔西亚对“谢菲尔德星期三”,10点钟把车子开到鲍尔顿寓所门口。然后艾利斯和科恩开车到格拉斯哥,想把它卖掉。卖不出去,艾利斯建议把它开到爱尔兰去。在斯特兰莱亚过渡时,艾利斯拿了一张报纸给科恩,他看到了使他大吃一惊的新闻,说他正因凶杀案而潜逃。 “艾利斯告诉我,他们必须把奥卡罗尔杀死,因为他想按铃求救,”后来科恩告诉警察,“艾利斯说,鲍尔顿只是用手箍住奥卡罗尔的脖子,他就死了。艾利斯说他自己杀死了珍妮。他说奥卡罗尔和珍妮两个都是被扼死的。” 在艾利斯将这些告诉科恩以后,他们继续摆渡。但当他们注意到摆渡职员用“很奇怪的眼光”看他们时,他们掉转头开车离开了那个城镇。科恩要艾利斯开车到飞机场。“很奇怪,他并不介意这样做,他明明知道我打算回伦敦。”第二天科恩花了一整天——在弗尔汉姆到处游逛,去看电影,到一间叫做“火焰”的俱乐部和一个赌场,在那里他玩黑牌赢得了50英镑,但在另一个赌场却输了110英镑——就这样他决心向警察交代案件的整个过程。 最后科恩和他的父亲一起来到伦敦警察厅的“后院”,他们说他们是来提供与凶杀案有关的陈词的,但一个警察告诉他们“走错了一个站”,他们被重新指引到帕丁顿格林去!而那时全国都在注意这个案子! 很快,鲍尔顿和艾利斯就被抓了起来。在奥卡罗尔住处的烟灰缸上发现了很清楚的指纹更支持了对他们的指控。在伦敦中央刑事法院审判他们时,艾利斯的律师证实了科恩报告的凶杀过程。“奥卡罗尔曾冲向警铃,鲍尔顿跟在后面,用手箍住他的脖子。奥卡罗尔立即晕倒。珍妮看见了这一切,所以艾利斯也扼死了她。” 精明的法官西博格·肖先生,在他的律师生涯中是替窃贼辩护的老手,坐在法官席上,主持第一次委派他作高等法庭法官的刑事审判。他判鲍尔顿和艾利斯各人犯抢劫罪处以15年徒刑,同时因凶杀案处无期徒刑。 奥卡罗尔真的是被用手臂“行凶”杀死的吗?在我的证词里我说可能是的。在最近的一个案件,我检查了布罗德莫尔一个犯人正是用这种办法杀死了另一个犯人,受害者的脖子上没有什么痕迹。然而,奥卡罗尔还被用一条紧身裤紧紧地塞住嘴巴,而且脸还被紧紧捆住更进一步阻塞了呼吸。同样,珍妮也可能被毛巾缠绕她的脖子勒死,还有一只黑长丝袜塞住嘴巴并在脖子后面打了个结,使她的呼吸更加困难,而且她又是面朝下躺着。每一受害者都有三个窒息的原因、照我看这三个方面各起多大的作用是很难肯定的。 在这个方面,我没有受到盘诘,而我自己更加感到,不论是给皇家或为被告辩护,对于任何缺乏证据的观点,还是把情况如实摆出来为好。白垩坑凶杀案也许是这方面最突出的例子。我实在不知道在肯辛顿雷的房子里发生了什么事情,当时我就这样说。在开始时我常常是这样做的,虽然这看起来似乎缺乏决断力。但在这方面我也不想仿效斯皮尔珀里先生的固执,他的作证使老囚犯洛凡斯没有被判凶杀罪,而洛凡斯后来却供认了;同样毫无疑问,在另一些案件中本来陪审团有足够的怀疑无罪的证据,却因他的作证而判了罪。 然而在比斯瓦特凶杀案中有一点我作了证,它明显地影响了审判过程。 “我完全没有参与凶杀案,只是在艾利斯告诉我时我才知道这些事情。”科恩对警察总结了他的陈述。然而他还是被指控犯有凶杀罪。假若如他所说,他在下午4点30分离开这座公寓,那么他是肯定无罪的。根据我推算的时间,警察后来也相信了这一点。我这个确凿的观点使得检察当局放弃了指控他犯凶杀罪的起诉,仅判他在抢劫案中是同谋犯。法官西博格·肖先生判他监禁二年。 在我所受理的一件较早发生的残忍的双人凶杀案中,计算犯罪的时间同样很重要,却不是那样简单的。受害音是一位珠宝商赛西·鲁卡斯和他的老婆弗莱德里克。1945年6月6日黄昏他们那17岁的女儿下班回到莱夫海边的家里看见这两具被打得稀烂的、染满血污的、极其可怕的尸体。第二天中午12点30分我检查了这两具尸体,鲁卡斯的体温已下降至环境温度,我认为他死亡后至少有24小时。但是他老婆的尸体却比较温暖(体内温度为华氏77度),我认为她死亡时间不超过20小时,推算她是死于她的女儿发现她的尸体那天下午4点30分至6点30分,她的丈夫大约死于那天早上的6点30分到12点30分。后者的死亡时间可以从他的手表得到证明,这个手表在他自卫时被打烂——正好是9点钟。他的脑子严重挫伤,而颅内出血量不多说明被攻击后很快死去。鲁卡斯死亡和他的老婆死亡之间大约有7个半钟头的一段间隔。 这一点后来被证明是有道理的,因为她的损伤不那么严重,脑子仅是挫伤,血液的积聚说明受攻击后她的血循环继续了一段时间,很可能有几个小时。因此两个人都可能是在上午九点钟受到攻击的。 这一案例中更使人感到迷惑不解的是所使用的凶器。每一个受害者都受到多次打击——男的六次,女的三次——是在站着或跪着时被钝器打的。每个人都受到一次很重的,很可能是最后一次打击,但用的是不同的凶器——扁平的,象块板样的凶器——这一次是他们躺在地板上时打的。两个受害者都挨过同样的扁平凶器打击;但从伤口看,用来打鲁长斯的钝器有一件是装饰用的家具,然而用来打他老婆头部的却不是用同样类型的凶器。 也许攻击者不止一个,不然的话,为什么单独一个凶手要换那么多次凶器? 在我检查伤口时我想到引起这种变化的一个可能理由。鲁卡斯先挨到的六次打击,由于用力很猛使打击的凶器破碎了。这一假设后来由于找到了一条打断裂了的染有血迹的凳腿而得到了证实。警察也发现了能够造成鲁卡斯和他老婆扁平状损伤的染有血污的木板。没有发现其他凶器可解释鲁卡斯先生的钝器伤,但我认为这些伤口完全可以由这块木板的边缘打击造成。 两次的袭击只换了一次凶器,凶手也只有一个。他叫杨格,在切尔姆斯福冬季巡回大审时被判刑。 (伍新尧 祝家镇) 26.加拿大的史蒂文审判 1967年,哥伦兹出版社送给我一本新书——伊莎贝尔·莱博达伊丝著的《史蒂文·特鲁斯科特审判》,要求我进行评论。他们也送一本给法兰西斯·坎普斯。他明确表示同意这本书,告诉哥伦兹,他“认为医学证据不可能经得起认真仔细的研究。”还补充说他“不反对”他们公开他的主张,当然事实上也这样做了。为了避免和坎普斯进行公开争论,我只把自己的意见写了一篇书评投给了《法医学杂志》。我说,在我看来,莱博达伊丝小姐对加拿大警察、他们的病理学家和加拿大法庭进行了一种没有事实根据的、存有偏见的、感情用事的批评。哥伦兹在他们的出版广告或这本书的封底里完全没有引用我的评语,这是不足为奇的。 然而,这本书销路很广。整个加拿大出现了不平静的局面。一个以前我在盖氏医院的学生,那时在加拿大当医生,写信问我能不能“为了正义”出面干涉。我照办了。但这是出于加拿大政府的邀请;同时这样做是为了支持那些受莱博达伊丝那支尖刻的笔公开鞭笞了的人,他们迫于公众的要求不得不让步进行复审。我不久就去到加拿大,为的是去对一个青年人进行复审。他因为谋杀案已被监禁了八年。 1959年凶杀案发生时,史蒂文·特鲁斯科特才14岁。他的父亲是加拿大皇家空军的准尉,他的一家住在安大略省哥德利奇附近的加拿大皇家空军基地家属宿舍。琳妮·哈珀,一个飞行员的12岁的女儿也住在这个基地。他们两个在学校同级念书,互相很熟悉。 1959年6月9日,星期二。琳妮和她的父母坐在一起吃晚饭,有火鸡、酸莓果酱、豆子、马铃薯和“颠倒的”菠萝蛋糕。当时大约是下午5点钟。一刻钟以后,她在洗碟子。然后她就出去到校舍旁边的一块草地上参加女童子军会。 大约下午7点钟,史蒂文穿着红色长裤,骑着他那辆绿色的赛跑车,来到这块草地。琳妮走过去,别人看见他们在一起友好地谈天有几分钟。后来,大约7点05分,两个妇女看见他们扶着自行车横过草地去到铺了石子的县公路。琳妮搭坐在单车的梁杆上,史蒂文踩着车向北骑去。 离学校大约一英里远,这条公路就跨过贝费尔德河,桥下有一个游泳潭。那晚人们成群结队去游泳,因为天气很热。7点钟后不久,碰巧有两个小孩出水上岸回空军基地。一个叫理查德·格拉特利,12岁,骑自行车;另一个菲利浦·伯恩斯,11岁,步行。 就这样,史蒂文和琳妮骑车往北,理查德和菲利浦往南,都在这条路上,因此必然会碰头。果然,大约7点25分时理查德见到了史蒂文和琳妮。以后他们仍然沿着称为“劳逊丛林”的路旁小树林往北走。但菲利浦跟在理查德后面走却没有见到他们。尽管他走在理查德后面不远,而且在7点30分到家,但他十分肯定在路上没有见到史蒂文他们。他的话得到进一步的支持,因为当时有两个一块儿玩的伙伴出来找史蒂文,问菲利浦看见史蒂文没有,菲利浦说没有。显然推论只能是史蒂文和琳妮在理查德过去以后不久就离开那条大路,离开的地方仍然在劳逊丛林一带。 大约8点钟,别人又见到史蒂文一个人在校园。“你和琳妮干什么去来,扔下她一个人去喂鱼?”一个男孩问他。他外表很平静地说已经带她到8号公路,那个地方大概在游泳潭北面1/4英里和县公路交叉处。他跟他的兄弟和一些朋友一起走了几分钟,然后就回家了。 当琳妮在9点15分还没有回家时,她的母亲出来找她。她的父亲,飞行员哈珀也出来寻找。最后报告空军警察说琳妮失踪了。安大略省警察局于11点半接到通知。11点40分不仅在警察的无线电网而且在这个地区的商业电台也一起广播了她失踪的消息。空军警察和地方警察一清早去搜查仓库和空房子。早上7点45分飞行员哈珀听说有人看见琳妮和史蒂文在一起,就去找他。史蒂文说他带她到第8号公路,她搭别人的便车走了。这种情况哈珀听来是十分不可能的,因此他直截了当地问这个男孩“你肯定吗?”史蒂文说他肯定。 后来在早上警察问史蒂文,他补充了同样的故事:“她搭一辆灰色的有黄色金属执照牌的1959年查佛罗里牌汽车。”黄色金属执照牌意味着一辆“密执安”汽车。这一情况又通过警察无线电广播,也没结果。到天黑时仍然不见这个姑娘,一点线索也没有。 第二天,星期四,警察和空军组织了一队人肩并肩地搜索劳逊丛林。下午2点钟,发现了琳妮的尸体,上面盖了一些树枝,仰卧在离公路不够100码的矮林中。她除了罩衫和汗衫外没穿其他衣裤。罩衫被撕烂,且用来紧紧的勒着她的脖子,其他衣服丢在周围地上。 牛津大学毕业的约翰·潘尼斯顿大夫是这个省的法医病理学顾问,在下午4点45分到达现场。他看见这个姑娘的两腿叉开,在她的两腿之间有两个小土堆,大概是由一个男人的鞋子在强奸她时堆成的。地面有一个很明显的波纹状鞋掌印。 由于近两天的气温热得和热带差不多,加速了尸体的腐败。死者的阴道已经爬满了蛆虫,阴道口皱襞的擦伤和撕裂已被破坏。潘尼斯顿发现阴唇有些皮下出血和肿胀,但因腐败得厉害,很难证实任何细节。在会阴处,他没有发现精液或血性液体。 潘尼斯顿检查完尸体后,把她转向左侧,让警察摄影尸体底下的地面(这一步后来被证明是很重要的步骤)。同时潘尼斯顿在树叶子和泥土上仔细寻找精斑或血痕,但没有什么痕迹。后来将尸体搬到停尸室,在当天下午7点15分潘尼斯顿作了尸解。阴道拭子发现里面含有精液。琳妮的尸体附有许多嫩枝和长在下面的小树的印痕提示她不仅是躺在那里,她还曾被人用力将背部压在地上。死亡原因是勒颈引起窒息。 她什么时候死的?所有指征中最有意义的——尸体温度下降情况——已不再可取了。因为在18至24小时内尸体完全丧失了原来的热量。尸僵是所有因素中最不肯定的,虽然其化学变化已经比过去了解得较多,也已经“缓解”。但警察能精确地告诉潘尼斯顿,琳妮最后一餐进食的时间和吃了些什么,这样他就可以计算一下她胃内食物残留的情况。潘尼斯顿知道胃排空时间不是一个数学问题,而是决定于情绪因素,也决定于食物的量和种类。恐惧使它减慢,但愤怒加速胃排空,两种情况都有可能。严重的损伤能麻痹所有的胃肠运动,但这姑娘直至她死之前并没有受到任何损伤。在权衡了所有这些因素以后,潘尼斯顿写道:“我认为很难相信这些食物能在胃中停留二小时那样长,除非出现一些复杂的因素,但我并没有这方面的资料。如果最后一顿晚餐是在下午5点45分吃完,我认为可以下结论说:死亡发生在7点45分之前。”潘尼斯顿没有参考任何尸解外情况就作出了这个有说服力的推算。那时实际上史蒂文还没有被怀疑是罪犯。潘尼斯顿提取胃内容物送到检察总长实验室。检验结果证实胃内容物和她在星期二黄昏那餐吃的东西完全一样:肯定是她的最后一餐。 开始时史蒂文并没有受到怀疑,因为他讲的话听起来很有道理,就象侦察警长格拉汉后来说的他没有想到一个14岁的男孩会犯这类罪行。但是在史蒂文的证据和菲利浦的讲法之间有这样明显的差异,而在劳逊丛林中发现琳妮的尸体以后他那种称琳妮搭便车走了的说法看来更难以使人相信了。凶手从来不将他的受害者的尸体搬近自己的家;此外,潘尼斯顿大夫早就已经证明,几乎可以肯定琳妮就在她尸体躺的地方被人强奸并被杀死。因此,史蒂文关于和琳妮分手的那些话,最初除了她的父亲以外其他人都深信无疑,现在受到严格仔细的检查了。当问他看见她在8号公路搭车时他在哪里,他说他站在游泳潭旁的桥上,离她约有1/4英里。在相距那么远的地方,他能将汽车看得那么清楚,甚至连金属执照牌的颜色都看清楚?格拉汉决定再一次审问这个青年。 就在6月12日,星期五下午7点钟,尸解后24小时,史蒂文被带到哥德里奇警察局。差不多三小时以后,警察带他到空军基地作医学检查。取得史蒂文父亲的同意后由他们的家庭医生阿迪森大夫检查。他在史蒂文的阴茎上发现斑痕。他说阴茎的“每一侧都有擦伤,时间二到三天,大小约有一个25分钱的硬币大。”那时,距琳妮失踪以来正好是二天。一个加拿大皇家空军医宫布鲁克斯大夫同时也进行检查,意见一致。两位医生都认为这些擦伤是进行强奸的结果。他们还在他的腿背发现一个伤口,也是二到三天的时间,可能是围在发现琳妮尸体的那一地区的铁丝网的倒刺刮伤的。 在对史蒂文进行医学检查的时候,警察在他的家里进行搜查。发现了他那条红色长裤,刚洗熨过,单独挂在地窖的晾衣线上。膝盖处发现青草的斑痕,在与史蒂文腿后伤口相应的地方有撕裂。已经知道史蒂文有一双波纹状胶底的鞋子,而且别人说琳妮失踪那天晚上他穿着这双鞋。但警察找不到鞋子,事实上再也没有找到:难道他将这双鞋子毁了? 这个青年坚持他原来的讲法,但那天晚上,皇家律师决定指控他犯凶杀罪。青少年和家庭法院法官允许他暂住在县监狱里,于6月13日,星期六早上3点,他被拘入县监狱。 在审判他时有三个男孩作证替他辩护,一个说他看见史蒂文和琳妮在游泳潭旁的桥上,骑自行车朝北走;另两个孩子说他们在同样的地方看见史蒂文;但是当警察讯问,甚至当他们听说史蒂文被拘留时,他们都没有再说这些。他们这种说法仅在6月16日露头,当时史蒂文的父亲试图收集一些证据替他的儿子辩护。 史蒂文被裁决犯凶杀罪,然后被投进监狱,直至八年后哥伦兹出版了伊莎贝尔·菜博达伊丝的书之前,人们早就忘记这个案子了。这本书对这个案子的定罪引起了一场批评的风暴,加拿大检察总长要我仔细阅读这本书,并且对作者所说的话进行评论。 就象我在评论这本书时说的,据我看来,这本书太过感情用事而不是对案件正当的批评。它的倾向性很强,荒谬无理,医学材料很少。作者依靠的是早已过时的教科书:1929年版的格莱斯塔著的《法医学》,和一本同一时期的《法医学新进展》。我非常惊讶地得悉法兰西斯·坎普斯不仅赞同哥伦兹的书,而且还写了一封私人信给英国检察总长表示他关注这一判决——这是在案子后来重又平静之前他感到很悔恨痛心的一封信。 在我看加拿大检察总长送来的案件报告之前,重看了哥伦兹那本书。当我读了潘尼斯顿那篇长而详尽的尸解报告时,越来越对他钦佩。他以极大的耐心,全面而熟练的技巧注意到明明又是一个凶杀案。我看过许多这样的皇家律师和被告辩护律师的报告,在三十年里头,我记得没有看过比这更全面透彻更细致的报告或更为公正的推断。我很想知道他是从哪里学出来的,后来得悉他在牛津获得学位。“我最后一次考试是你考我的!”当我们后来会面时这是他对我说的第一句话。遗憾得很,这个杰出的病理学家在复审后不久就于渥太华逝世——这时他正处于盛年;当时我想这次复审对于他来说也是一次过重的负担。 莱博达伊丝小姐的某些批评意见纯粹是由于无知。关于阴道拭子,她问为什么不作精液的血型鉴定:史蒂文的血型已经知道,如果他是分泌型(有75%的人是属分泌型①(①文中指的是ABO血型,有分泌型和非分泌型之分。现在还可以测定精液AK、PGM等酶型。——译者)),其精液的血型就相同。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已经作了阴道拭子的血型鉴定,而且和他的血型相同,但碰巧琳妮也是同一血型,而且也是分泌型。这样精液当然就会与阴道的粘液混合。因此这一项可能的证据就不得不抛弃。 在其他方面,莱博达伊丝小姐都用虚构出来的资料掩盖这个案件。例如,她说:“是在琳妮死了以后,凶手才去打好脖子上那个结的。因为除了要使所有东西都搞得整齐一点的奇怪想法外没有其他可能原因。”既没有什么证据证明他有这种行动,也没有证据证明他有这样的动机。 关于琳妮被人用她的罩衫绞死的论点方面,莱博达伊丝小姐只简单地说:那是不可能的。她如果更聪明一点,应该说她没有看见怎么可能那样做。因为当我们用同样普通的罩衫在一个女警察身上重演绞勒的时候,我们就能够证明那是完全可能的。 莱博达伊斯小姐也曾正确地说过:在审判史蒂文出示琳妮的罩衫时,有一部分已不见(撕掉)了。但她却毫无理由地争辩说,这就是皇家法庭处理这个案子的致命缺陷。琳妮的罩衫少了一块没有什么神秘的。当我们重做绞勒过程之后,潘尼斯顿非常准确地证明了这一部分是怎样分开的。“从那里割开,”他说,指着那个结扣。我就割断了当时使用的那件罩衫。果然就是原来那件罩衫上丢失的那一块掉了下来。潘尼斯顿就曾在斯特拉福那间光线很差的停尸房室进行尸解时割断了那件罩衫的结。当时那间停尸室挤满了医生、警官、摄影师以及他们的照相机架子。去掉这个结子之后,大家的注意力都集中在尸体上,这块割下的罩衫无疑被忽视或被遗忘了,后来被停尸室工人扫走,倒掉了。 潘尼斯顿的报告和警察在现场拍摄的质量优良的照片,不容置疑地证实琳妮就是在她的尸体所躺的地方被强奸杀害的。这就排除了莱博达伊丝小姐的争议,她支持史蒂文编造的话,就是说史蒂文看见琳妮在8号公路搭乘一辆汽车,她就被别人绑架,在这一地区之外被杀死。莱博达伊丝小姐还写了许多困惑不解的皮肤撕裂和出血,而这些伤痕对于许多类似的性凶杀案来说是十分简单十分常见的:左腿有一条长形擦伤,左肩胛部的挫裂创——莱博达伊丝小姐称之为“皮肤长条状切开”——以及她手背、腿上和躯干等处各种各样的小切创、压擦痕,所有这些照片上都显示得清清楚楚。照我看来,这些正是在受害者抵抗时被压在长有小灌木的地面上时出现的伤痕。 当我第一次考虑莱博达伊丝小姐对本案实验室工作的批评时,我相当犹豫地问本案的病理检材或标本是否保存或存档。答案是肯定的。当我到多伦多参加1966年7月的讨论会时,我就发现除了食物残渣以外,每一个实验室标本、所有涂片、所有的显微镜玻片(很多)都仍然保存在安大略州刑事实验室档案里。一个从事实际工作的病理学家不能不钦佩这种对每一个法医学和刑事科学的证据的细节在八年之后还完好地保存着各项记录的彻底精神。我们当中很少人能与之相比。我不知道莱博达伊丝小姐在她提出批评之前是否曾请过专家检查科学证据或医学所见,而这方面她几乎是一无所知的。我发现,她没有这样做。相反,她依赖的是非常过时的1928年和1929年版教科书,她详细地引证了这些书中的话。 她还从同样古老的书中广泛引证来反对把胃内容物作为推算死亡时间的一个指征。这一方面潘尼斯顿做得又是了不起的透彻。他注意到胃内容的情况和量,记录了胃内容物只有很少一点进入小肠的一小部分,并且把这些都拿到实验室作了检查。使我在八年以后能重新在多伦多检查每一个实验室证据,此后在1967年10月复审时提出我的报告。 三十年的实践经验告诉我,和其他任何案例一样,本案精确的死亡时间也是证据的重要部分。因为许多都取决于它,所以加拿大检察总长本人和他的高级律师唐·斯科特来伦敦拜访盖氏医院医学院的亨特教授,他是胃排空问题的世界权威。当加拿大检察总长办公室从多伦多打电话来要求进行会商时,我碰巧与纽约法医总鉴定人米尔顿·海尔朋大夫在哥本哈根病理学会上一起开会。我请海尔朋先生和我一道回伦敦,因为我也想征求他的意见。你想象一下,一个加拿大检察总长,一个高级律师、一个英国的和一个美国的法医学专家到伦敦教学医院和胃排空方面的专家会面时的情景!但是由于莱博达伊丝小姐、哥伦兹、坎普斯和加拿大报刊掀起公众对史蒂文案件如此广泛的焦虑,我决心千方百计去证实真理。 亨特教授表示了这样的观点:“潘尼斯顿大夫作出的结论与我对文献的仔细研究和在这一特殊领域中15年多的研究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他最后说:“我完全满意潘尼斯顿大夫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的正确结论。 对史蒂文的复审在渥太华最高法院进行,由11个老资格的法官组成“陪审团”,法院主要关心的是医学证据。大多数原来的证人重复了他们的证据。侦察警长格拉汉(不久后成为安大略警察长官)和潘尼斯顿大夫在史蒂文非常能干的律师马丁先生的盘诘时毫不动摇。在示范如何撕和缚布条时,一个可爱的警察姑娘扮演“受密者”的角色,这一点得到了意外的戏剧性的收获。当将取衫割断时,那块缺失的衣服布条不仅掉下来,而且飘到板凳底下看不见了——正好是在斯特拉福那间光线既差又很挤拥的停尸室里“遗失”的很好证据。对于这种十分意外的事情我几乎喜形于色。 被告辩护律师请了马里兰州巴尔的摩著名的美国病理学家佩蒂大夫来支持史蒂文所说的看见琳妮在第8号公路搭车走了的说话。佩蒂有点轻率地说死者面颊和左肩前面的苍白部位说明死者在死后某个时候所躺的位置与尸体被发现时所躺的位置不同。他想使辩护律师作如下的推论:这种情况是由于尸体被丢进汽车行李箱时引起的。但佩蒂先生似乎忽视了一张照片的意义。脸上和左肩部的压痕很清楚是在将尸体转向左侧以便拍摄其底下的地面的相片时造成的。佩蒂先生试图给法庭证明嫩枝长在地面就会象分散在桌子上的许多圆珠笔一样——他做给大家看。但这种圆珠笔的证明没有人相信,因为大多数的法官无疑都亲身去过一块粗糙的未曾修剪过的灌木林地。琳妮是在这个地区之外被杀的说法受到海尔朋的致命打击。“什么?”他用很重的美国口音大声问。“把她杀死之后又把她拖回她家附近,同时把她的鞋子、衣物等丢在她的周围?这简直不象话?”这就是我在法庭清消楚楚听见的“一席”谈话,辩护律师再也没有继续谈这个问题。 后来他们又要求佩蒂大夫支持这样的观点:这个女孩子可能在7点45分以后才死。佩蒂说在照片上所见到的腰背部呈拱形提示尸僵的程度比潘尼斯顿大夫所注意到的显著得多,好象这种拱背现象是一般正常人所没有的。我说“听见一个病理学家提出这样一种看法,使我感到非常惊讶!”。而听到佩蒂大夫提出皮肤上的“鹅皮样变①(①鹅皮样变,指皮肤受寒冷刺激,竖毛肌收缩后引起的皮肤疙瘩。——译者)”表示比潘尼斯顿所测出的尸僵更为显著的意见,同样使我感到惊奇。 辩护律师没有请亨特教授,因为他让我引用他关于胃排空的看法来支持我原先的报告。我需要补充的就是,在没有任何相反的证据时,必须确认琳妮的胃是按正常的平均速度排空的。盘诘时,马丁引证了我写的简明法医学教科书,并问我此书有没有谈到根据胃内容物来判断死亡时间的可靠性。我同意没有,但我说那本书是写给医学生的,而且不可能包罗万象。如果我的学生看到刊登着我的证词的金斯顿《辉格党标准报》,无疑他们会很高兴的,他们最后会说,这是“可以理解的”! 一个辩护律师请来的病理学家极力坚持琳妮“可能在一小时内死亡——或多至9或10小时’,因为依赖胃排空情况会把调查官员带到危险的错误道路上。但坎普斯在起初提出批评意见以后,对他自己的律师说:“潘尼斯顿大夫的结论是非常公正的。”坎普斯不能“提出什么证明”来了。 对坎普斯来说这是一次使他受到惨重损失的审判。当时唐·斯科特站起来盘诘他写的信。“请看看这封信吧,并且请你告诉法庭,信上是不是签了你的名。” 坎普斯接过信,他的脸色明显地在变。“是的,是我写的。这是一封私人信件,而且……” “请别介意。我打算读给大家听听。” 这是一封坎普斯写给英国检察总长的信。信中主动提出,如果进行再审时,他将给加拿大那位被判刑的青年提供证据。 在大庭广众之下,坎普斯脸色铁青。显然他是想用这个办法向检察总长拉生意。斯科特痛斥了他这种不道德的行径,然后就把这封信撕烂,一片又一片。坎普斯怒目瞪着我,把这看成是我在幕后策划的。当斯科特做完这一切之后,坎普斯红着脸,显然非常恼怒,冲出法庭,连他的公文包也忘记了!斯科特对我微笑,脸上现出胜利的喜悦。他从未告诉我如何得到这封信,我也不想去问。 史蒂文,那时已是22岁,最后为他自己辩护作证(最初审判时他没出庭)。他否认在县公路上看见过说自己见到他的那些证人。他解释说阴茎上的伤痕在拘留他前六个星期就已经有了(如果真有的话,他却未曾为此事去请教其他人。而且在他被逮捕后检查发现溃疡时,他却从来没有说它们己存在六个星期了)。对这种异常的损害经过许多争论(包括他被拘留期间一位皮肤病学家认为这是过敏性皮疹)以后,皇家律师接纳了这种意见,即认为先前确实存在有病损,但同时也认为阴茎的这种病损由于强奸而恶化了。 史蒂文也象坎普斯一样,听着法官将他所写的对他自己极度不利的信给大家宣读。他一面表示服从判决,一面又写信给保释委员会,要求给他“一个机会,以便证明一次严重的错误”将会保证他“不会再犯另一次错误”。法官问他,如果他真的是清白无罪的话,为什么要写这封信。他说他认为如果“继续为自己的清白辩解”时,他就会“更少有机会出去。”一直到审判那天都在坚定地支持他的报纸也显然在为他那封信担忧。 在听取证据期间加拿大民情激动,而审判期间每天晚上莱博达伊丝小姐都在电视中出现,详细叙述白天在法庭发生的事情——加拿大人公共关系的一个令人惊奇的特点。但是由11个老资格刑事律师法官组成的陪审团却不可能受到这方面的影响。在这一事件中,皇家律师和潘尼斯顿获胜。法院驳回史蒂文的陈词和相反的医学证据,决定维持原判。史蒂文被送回监狱。由于公众对他有些同情,1969年夏天他被解放出狱。 “从常识来讲,在这样短的时间内这个男孩强奸了这个姑娘,勒死她,然后又那样平静,那样镇定地回到家里,这可能吗?” 我在给法医学会宣读这一案例的论文后,在讨论时有人问我这个问题。回答时我讲了这样一个案件:在滑铁卢车站有一个妊娠晚期的姑娘。为了去厕所,她叫她的男朋友先走。这位男朋友后来肯定说她仅仅离开了七分钟。因为他们要去坐火车,男朋友一直注视着车站的钟。她从厕所出来时,拿着一个很重的旅行箱,不再怀孕了。他们赶上了火车。多数人都会说这是不可能的,因为这个姑娘到厕所,生孩子,收拾好然后又坐上火车却只用了这样短的时间。可是这却是事实。 同样,史蒂文也有足够的时间作案。奇怪的是这一点辩护律师没有提出,法院也没有提出。了解罪犯在犯罪以后的行为的那些人对史蒂文的平静就不会感到惊奇:看看黑格、希思、汉拉第或……案子,很多都是类似的。 (伍新尧 祝家镇) 27.迈克尔X杀人案 1970~1975年期间,在西印度群岛,我连续处理了几个案件。这些岛屿都很小,没有一个大得可以办起一间刑事实验室。当发生大的刑事案件时,他们有时就要向外求援。因此,我就连续受理了几起案子:维尔京岛一宗醉汉猛击人头案,百慕大岛汉米尔顿海滨一宗强奸杀人案,卡斯特里后面山里两起凶杀和纵火案。卡斯特里是草木葱翠的热带岛屿圣露西亚的港口,许多旅游者要在那里上岸一、二天观赏风光。不久,我就被叫去特立尼达检查盖莉·本森的尸体。她是在一个阿勃杜尔·玛利克,即人们常称之为“迈克尔X”的墓穴中挖出来的。这个墓穴在一个叫做迈克尔X罪犯的花园里。在西班牙港巡回大审法庭审问了这一案件以后回英国途中,我顺便到安提瓜岛(拉丁美洲)帮助伦敦警察厅的警官,他们是被叫到那里去调查一件英国贵妇人在阿拉伯橡胶树林中被枪杀案。 在大多数较小的“天国样的、长满菠萝、有棕搁海滩”的小岛发生严重的犯罪案件时,病理学的标准都是很低的。我所受理的一些案件开始就是马马虎虎处理的。有一例,当地一位权充病理学家的医官说是已经“作过尸体解剖”,并且写了三页纸的检查报告。在我复查时就发现,他甚至连尸体里面都根本没看。当我在一间很热的殡仪馆停尸室里复查尸体时,他一点也不感到害臊。显然他根本就没有完成他的工作。我感到有必要告诉站在我们旁边的警官,我们最好把他那份“尸体检查报告”称为“初验”。 1971年6月10日清早,圣露西亚的老港口卡斯特里那一侧的山边,有一间庄园式的房子突然起火。邻居发出火警,但是等到那辆陈旧的消防车跌跌撞撞地开到城外崎岖的道路上时,房子已经差不多烧光了。 消防队人员在底层卧室里蚊帐和木料碎块中间发现两具烧焦的尸体。这两具残骸是詹姆斯和玛乔里·艾德琳顿,他们是住在那里的一对做芭蕉生意的夫妇。 没有人有任何怀疑。一个地方警察医生在早上5点半钟检查烧焦的尸体。警察警卫着房子。第二天加勒比政府病理学家坐飞机来检查尸体,报告说他们是被烧死的。烧焦的残骸被装进两个塑料袋里,一起装入一个用锌箔衬里的棺木中,埋在邻近的巴伯多斯小岛上圣约翰教堂墓地里。 觉察到这是一宗凶杀案的是一个保险人员。他到房子废墟周围勘查了一天左右。在底层楼房后头的洗碗处一个烂百叶窗子下面发现有一个泥脚印。这个百叶窗被人从外面往里打烂。这里是平房,既没有被烧到,消防人员灭火时也没有使用过这块地方。但在附近的窗台上有一段绿色的胶管:可能是某些人用来浇花园的。 世界许多地方的保险人员对火灾最抱怀疑态度。这个职员拿起胶管端闻一闻,多么强烈的汽油味!他一直沿着房子的后面追踪到汽车房,那里停着一辆汽车,它的汽油箱开着,盖子丢在地上。这是一宗纵火案,凶杀案! 一个年青的剑桥大学毕业生,分配在伦敦警察厅工作的尼吉尔·福勒,第二天坐飞机赶到现场,撬起烧焦的地板,发现其下有四、五个起火点,并有汽油的碳氢化合物残余。第二天我去查看尸体,实际是去做首次尸体检查。我碰到伦敦警察厅的两个侦探,莫利森警长和奥斯本巡佐。通过调查,他们已经“得到线索”。在那天晚上起火前,有人看见几个人在这问平房附近徘徊。当地警察局长塞缪尔·布鲁克斯已经抓到三个出名的犯罪分子,正在审问。 “工作开展得好快!布鲁克斯先生,”我说。“这很简单,”他说,“在这个岛上如果有什么真正的麻烦事,我就把这三个人抓起来:弗洛伊斯是头目,福查和安东尼·查理斯是爪牙;如果他们没有干,他们也总是知道是谁干的!” 他说对了。弗洛伊斯的颈、手臂有烧伤痕,胸部和面颊有指甲抓痕。安东尼的肩部和手臂被抓伤。这三个人无法证明不在现场,火灾那天他们全都捞到钱。但他们不承认采取暴力——只是抢劫。他们只将那夫妇俩捆起来,没有杀他们,也没放火。头子弗洛伊斯说那不过是不幸的巧合。必须拿出其他证据来。 第二天早上6点钟,我们集合在圣约翰教堂墓地,发掘尸体。因为没有隐蔽,这个现场的热闹程度甚至胜过在肯辛顿挖掘贝丽尔和吉拉亭·伊文思的尸体。数以百计盛装的男女拥挤在教堂墓地墙外,有卖冰棋淋的货摊和成群的孩子瞪大雪白的眼睛渴望着他们从来见过的盛会。警察挖出死尸来啦!凶杀案!英国科学家!伦敦警察厅! 三小时后,因为受到挫折,我感到心神不定。只有一个老年挖墓人在挖,用的是陈旧的铁锹和两个搪瓷碗,这两个搪瓷碗全都生锈,每盛一次泥土拿到墓边时,大半都漏了回去。这个墓穴长8英尺,宽6英尺,深5到6英尺,刚够两个人并肩躺下。这个老者很快就疲惫不堪,却又没有人来帮他的忙:他是官方的掘墓人,达便是他的活儿。要是有谁下去墓穴帮他,他就会上来。大约每10分钟左右,他就要休息一次。有时要喝一点“古柯碱”,然后又开始挖,但越来越慢。火辣的太阳烤了我们足足三个钟头,其后我们才看见棺盖。可是墓穴旁边的泥土又崩塌下去!又过了一个钟头,这副很重的双人棺木终于撬起来?,其底下足以穿过粗帆布带。 当在伊丽莎白皇后医院打开棺盖时,气味使人感到非常可怕。在我检查这两具烧焦的尸体时,在解剖室的观众马上就跑光。尽管烧得严重,我还是能看到男尸的颅骨在左耳上方被钝器砸碎。其下有血凝块提示脑表面挫伤。我认为这个打击非常猛烈,足以造成意识丧失,不过还没有杀死他;在他的肺里,细小支气管发现有烟灰颗粒,血液和肌肉颜色的改变说明他还吸入了一氧化碳。死因是由于吸入火烟造成的窒息。女尸被火烧得更厉害,全身炭化。颅骨只剩下颅底部分还粘着一些脑组织。但是在她那烧焦的牙齿之间残留有塑料包裹的布线条残余物,说明她是嘴巴被布塞住之后放在那儿烧的。她的肌肉显示红色说明她也吸进火烟(通过鼻子)。 当我离开巴巴多斯岛回伦敦时,要携带我那个大的黑旅行袋有点困难。一个年青的好管闲事的班机货物管理员说,这个旅行袋太大,放不进一等机舱。我说我带着这个旅行袋己旅行过许多地方,不打算将它丢掉。我没敢说里头有二具死尸的残骸,要带回盖氏医院我的实验室。毫无疑问,旅客不会喜欢将尸首放在机舱里,班机职员无论如何也不愿意将死尸放在飞机上,就是放在货舱里也不行。最后我找到一位保安官员说服货物管理员说,这个袋里有一些“高度机密的内政部资料”必须放在我身边:有警察特派员的委令。这个年青人才勉强地让这个旅行袋带进去。 对血液和肌肉标本的实验室检查证实两具尸体都含有一氧化碳,没有什么怀疑,这夫妇俩是被残酷地用火烧死的。 三个月以后,弗洛伊斯、福查和查理斯在卡斯特里一间非常闷热的法庭里受审。尼格尔·福勒和我坐在那里直淌汗,他列举纵火的证据,我列出凶杀的证据。那些戴假发的,在伦敦训练过的辩护律师没有提出什么反对意见。福查站在被告席那里说,弗洛伊斯告诉他必须将受害者烧死,“因为英国有一种使死者说话的新方法。”弗洛伊斯似乎真的相信可以从死者那里将电子录音到磁带上去。“如果我们烧掉他们,那么灰烬就不会说话了。”检察长约翰·林韦克在他总结发言中提到这一点,指出灰烬通过尼格尔·福勒和我自己的证据已经非常雄辩地说话了。三个人全部被判有罪,处以绞刑。 有一次在电话里听见一个很有教养的声音说:“教授,我这里是外交部,我想看看您明天早晨是否能到特立尼达。那是迈克尔X案件。地方警察发现一个英国姑娘的尸体埋在他的花园里,而且说这是一宗凶杀案,想得到您的帮助。” “晤——噢,是的,当然喽。”但是我还不清楚明天的工作安排。就象心不在焉的希莱里·贝洛克那样,由于要作公开演讲,他打电话给在伦敦的秘书说,“亲爱的,我现在在克鲁,我应该去哪里?”我记得当时是星期五晚。没有再好的了,因为我在特林乡下我的家里可以轻松地过一个平静的周末。 “是的,当然。”我重复着说,“早晨我可以离开。” “好极了。”在电话的那一头用纯正的英语说。“我们会把您的飞机标放在希思罗的英国海外航空公司办公桌上。坐9点15分BA697班机。我们会通知特立尼达。要不要我们派汽车接您?” 好一个平静的周末!到星期六黄昏,我飞了4000英里到皮阿可机场。再驱车15英里离开西班牙港到阿丽玛花园,碰见了警察局长尤斯塔斯·伯纳德,看了一下被烧掉的房子和发现两具尸体的墓穴,在希尔顿舒舒服服地睡了一觉。到星期天上午9点钟,我们全都到综合医院那间通风很差的解剖室,对腐烂的,发出臭气的受害者衣物、刺创和凶器等进行检查和照像。下午2点钟,经午餐讨论以后,我们又出发到西海岸海湾,那里另一个受害者斯蒂维·耶蒂斯前不久“意外地”溺死了。下午5时30分我去洗澡。7点在西班牙港闹市的中国餐馆,大约有20名当地医生,包括我的老学生和律师,设宴招待我。10点,经过一场令人毛骨悚然的猛冲赶到机场,为我的耽搁向英国海外航空公司表示歉意后,登上BA697(现在是698)班机,机上的女乘务员说,“先生,我以前没见过您吧?”她是经过一天日光浴休息以后准备回家的。星期一早上8点回到希思罗。 “请你猜猜我是在哪里过周末的。”上午9点30分我对在盖氏医院的秘书希拉丽·怀特说。 “我在报上已经看到了,”她回答说,“你这一次旅行愉快吗?” 是呀!我已经从时常被约请到国外处理犯罪案件中得到许多乐趣。他们帮了我一个“忙”,使我逃脱了在英国必须处理的日常工作。 “对,怀特小姐,”我诚实地说,“那是一个非常欢乐的周末”……我忍住一个呵欠。一大堆星期一的常规工作摆在面前。经常都是第二天你才感到疲劳。 这真是一件轰动全世界报刊的工作。迈克尔X或阿勃杜尔·玛利克,在任何地方都是使人讨厌的。虽然新闻记者不期望一个英国姑娘被杀案成为下一次的新闻,但他们还是察觉到一点事情的发展。 玛利克出生在特立尼达,父亲是葡萄牙种植园主弗莱塔斯,母亲是西班牙港的黑人姑娘。他来到伦敦在诺汀山与一个黑人姑娘结婚,然后逐渐进入堕落世界。他变成一个嫖客、酒鬼、赌徒,加入了腊次曼的“不动产”行业。腊次曼是讹诈财产的人,他通过雇用象弗利他斯那样的暴徒在佩丁顿有色人种地区制造恐怖,让那些土地占有人放弃他们法律上“占有的财产”,因而让他的财产价值暴涨。 玛利克,就象他自称的那样,被美国一个自称为马尔科姆X的人领导的黑人运动所迷住。玛利克效仿他,用上迈克尔X的名字,创立了一个“种族调整行动协会”,并自命为伦敦黑人社会的救世主。“当你想到我的时候,你就会想到希特勒……他有力量!”他告诉他的信徒。他教他们组织力量,鼓吹向任何与黑人姑娘在一起的白人开枪。这导致他在1967年以种族关系法被监禁12个月。1969年夏天,他被指控抢劫及勒索钱财时逃亡了。1970年听说在特立尼达又发生一次。英国当局并不去寻找引渡他,宁愿让他到随便什么地方去而不让他在伦敦的讲台上挑起种族冲突。他有许多有钱的朋友——小戴维斯,约翰·伦农,作家亚历山大·特劳基,尼格尔·塞缪尔,百万富翁的儿子——有不少的信徒真诚地相信他就是黑人的救世主,而且认为不可能会有最后使他垮台的那种犯罪活动。 跟随玛利克的人中有一个外貌迷人的英国姑娘益莉·本森,当时20岁,是个正直的有教养的人的女儿。她的父亲是名人录里的一员,船长利奥纳德·普勒奇,是个作家、旅行家、军舰发明家,查塔姆的前议员。她和玛利克的关系不是肉体的,肯定没有性关系。她和他的一个穆斯林信徒海金·詹马尔生活在一块。但玛利克能象教唆犯那样控制着她。他从没有过抛弃他的老婆德莎丽的想法,一闪念头也没有,但却企图无情地控制盖莉这个姑娘的意志。他们在一次宴会上相遇,玛利克把她描绘为“我所见过的最美丽的姑娘——长而直的黑发,皮肤象黑橄榄”。他说他已经“对她做了各种罪恶的事,她却从未抱怨。但我并不因此而爱她,我恨她。有一次我将她四肢绑在床上鞭打,一直打到我疲倦。”她并不计较。对于他,她虔诚得就象十足的奴隶,而她只不过是许多被他弄得神魂颠倒的白人姑娘中的一个。 1969年,当玛利克从伦敦逃跑时,盖莉和她的爱人海金·詹马尔跟随他到特立尼达。开始他们大家过得不错。玛利克再干起勒索保护费、卖淫,并逐渐走向政界。举行会议酝酿游行,接着是黑人运动的示威,最后挑起1970年使警察总署撤退的兵变。在这方面,玛利克被深深的陷在里头,而当这兵变被镇压下去时他的名声便在为衰落。这时他缺乏银钱,到1971年底,他菲常急于买下阿里马一所价值2万英镑的房子。这房子离西班牙港大约有20英里远。他开始持枪勒索,组织武装抢劫,而且派了一个臭名昭著的叫约瑟夫·斯卡利特的罪犯去袭击一个乡村派出所(这是他的致命错误)。斯卡利特不服从,而玛利克却简单粗暴地命令他去执行。包括斯卡利特在内的一伙人挖了一条深沟。当这条沟挖好后玛利克就用一把弯刀将这个违抗者斯卡利特的头斩下来,并把他理在里头。这条沟填好之后,玛利克命令他的花匠“种点东西在上面”,第二天就种上一些莴苣。干这种事情的代号是“种树”,玛利克的同伙都知道他们当中的任何人随时都有可能落得同样的下场。 斯卡利特是在1972年2月8日被杀的。仅仅几天后,他们这一伙的另一个成员斯蒂维·雅蒂斯在去桑斯·索西海湾作游泳旅行时“失踪了”。那是一个很平静的小港,我自己一个人曾去那里游过泳都很安全。这伙歹徒里每一个人都紧张不安,脾气暴躁。一个月没有看到盖莉工没有一个人想要问问她的情况。局外人都避开这一伙, 后来,突然整个肮脏的勾当都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完完全全暴露出来了。玛利克带着他的老婆到圭亚那作“讲演旅行”,就在那天晚上,他那座房子被他那带枪的歹徒中的一个点着火。当玛利克一住进乔治城里一家小旅馆时,他就接到了火烧房子的消息。他的反应很奇怪。他打电报给他在西班牙港的律师,要他出示禁令,禁止任何人去检查他的房子。但太迟了。警察跟着消防队去了。一个巡官认为花园里那小块土地的莴苣长的“太高太黄”。他的随从将这些莴苣挖出来,就发现了斯卡利特的墓穴。两天以后他们又发现了一个墓灾。离地面约5英尺深,发掘出一具穿着粉红色上衣和玫瑰色紧身短衬裤的女尸:一个白人妇女。 两天后,我到达特立尼达不久查看这座墓穴时,取了泥土标本。警察局长开车送我回希尔顿。当我们进入酒吧间时,那里的谈话中断了。他们全都知道我为什么到那里:《百眼巨人》晚报已将我的照片登在头版,因此很难假装说我不过是一个普通的旅行推销员。 世界各地的新闻界代表都已飞到皮阿可机场。在希尔顿酒吧间饮朗姆酒或者可口可乐,随便凑在一起吃晚餐的或走到阳台或围在池子边的人中,我认出不少。事实上,我所感兴趣的只是睡觉。原来的计划是早上“到教堂去”,但中途我拐弯到了停放盖莉尸体的医院,因为去做礼拜太迟了。 警长麦克·菲利浦对尸体作了初步的个人识别。后来由她的牙科医生劳伦德·奈特检查了她的牙齿,认出了他帮她填补的35个牙齿中的25个。根据埋葬的情况、深度,我估计她已经死了大约2个月,因而是在斯卡利特死前一个多月被杀死埋掉的。 检查尸体没有发现使她丧失活动能力的殴打,也没有性暴行的迹象。她的脸没有损伤,但她却明显地抵抗过攻击。发现一个咬下来的指甲在她舌后的咽部,这指甲不是她自己的。她的前胸部被砍了10刀,但都不深,只砍破了皮肤。背部肩胛下角有一个一英寸宽的刺创,同样也很表浅。左臂肘关节处有一个贯通刺创,入口4英寸,出口2英寸,外观是典型的“防卫伤”。最后有一处刺创是使她致命的,该创位于颈胸交界处,创口细长,左右向,长3英寸,穿入左胸,深达6英寸半。它穿过胸骨上端,进到左肺,使血液和空气进入胸腔。我告诉警察,凶器是一把长刀,刀尖锐利,刀刃至少能够刺穿6英寸以上。因为它穿通胸骨,刺戳力量肯定是相当大的。这一刺创本身就足于致死。但它却不是唯一的死亡原因。在她喉咙的后部,气管和呼吸道都发现有污泥,与我从墓穴那里取来的标本相似;在她的胃粘膜上粘有更多这样的泥土。她吸进和咽进这样多泥土的事实证明她还没有死就被埋葬。紧接着的呼吸道阻塞必定加速了她的死亡。指甲还在她的喉咙里,既没有被呛出来也没有被吞下去这样的事实,说明指甲刚咬下她就被埋葬掉,而且死得很快。 一位报社记者在马萨诸塞州发现死者的丈夫海金·詹马尔,他说他正在寻找盖莉。“三个星期以前,自从她在特立尼达失踪以来,我就一直在找她。”根据特立尼达警察的调查,近两个月来,这个岛上没有谁看见过她,当时他们已要求圭亚那的警察拘留玛利克。他们发现玛利克的老婆还在乔治城,但这个迈克尔X叫他的总管刮掉他的胡子以后就失踪了。“我说我不是理发师,但他用剪刀尖对准我强迫给他剃,”这个总管后来在法庭上说,“我太软弱了,”他补充说。 剃光胡子的玛利克穿上一件粗布新外衣,戴上黑眼镜,出发去离巴西边界约300英里的地方。才走60英里,在一个密林里就遇上一个测量队。这时他已经跌跌撞撞,全身湿透,疲惫不堪,身上只带着小刀、鱼钩和绳子。当时已是黄昏,他们就带他到樵夫的棚屋里。一个测量队员认得他,就打电话给警察。第二天破晓他醒来的时候,三个端着手枪的圭亚那警察面对着他。“请别开枪,”就是他说的一切。 8月,玛利克以谋杀斯卡特利罪受审,被判有罪,处以死刑。特立尼达政府还控告他谋杀盖莉·本森,也许是因为害怕他可能上诉而逃脱第一个判决。其他两个人,斯顿富·阿勃特和艾瓦德·彻迪,也被指控谋杀盖莉。10月我回到特立尼达在地方法院作证。同时我在西班牙港接受邀请给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医学会作一次及时的“打气”谈话,内容是在怀疑犯罪行为时医生应该做的工作。 地方当局决定对阿勃特和彻迪交付审判,但一直拖到八个月后即1973年7月才进行。同时玛利克仍然在押。他施展了各种上诉的手股,外界仍然广泛存在着恐惧。1973年5月,海金·詹马尔在波茨顿他家门前被五个带枪的歹徒杀死。一般人都认为:是迈克尔X从他那死刑囚犯的牢房里下令“处决”海金的。这就可以解释当我回去参加审判阿勃特和彻迪时所受到的严密保护。便衣警察日夜都坐在我卧房外的走廊里(就好象我是一个同案被告),另外两个人则负责在我去水溏沐浴时跟着我。人们普遍还害怕玛利克可能会采取另一次突然袭击,就象三年前那次,他把整个中央警察局包围起来一样。 西班牙港的第一号大审法庭是使人印象深刻的:一个又长又阔的法庭,有很大的窗子,窗门朝一侧开,天花板很高,装饰华丽。法官加文·斯科特先生,穿着红色长袍,戴着假发,接受检察长、副检察长和辩护律师照例的表示敬意的鞠躬,在一些例行的异议之后,陪审团宜督就职。一个被告反对我出庭听检察长说明案情,因为他可能提示我和其他证人要讲些什么,这样我就离开法庭或是在“加尔各答土牢”里等候,那里大约30个证人在流汗,或是在外面骄阳烘烤的阳台上等候。没有一个人忍受得住这样的闷热。 我悄悄地溜进有冷气设备的第二号法庭消磨时间。这里在复审另一个刺杀案。 我正在看得入神,听到走廊里在叫我的名字。我回到隔壁一号法庭。 在这个案件中,我的证据没有受到反驳,主要由另一证人阿道弗斯·帕米沙证实,他参与这一凶杀案。他说盖莉被斯蒂维·雅蒂斯引诱到凶杀现场,斯蒂维后来又“意外地被淹死了”。他指给她看挖好的坑,她问是用来干什么的。“把鲜货放进去腐烂,”他回答说,然后就将她推进去。经过一番激烈的搏斗以后是斯蒂维(他们说)用他的弯刀砍她的脖子。 阿勃特和彻迪都被判死刑。迈克尔X的最后上诉被伦敦枢密院于11月驳回,终了被处绞刑。这差不多是在盖莉和斯卡利特被杀后二年的事了。 (伍新尧 郭景元) 28.卢肯伯爵案 在我档案里没有侦破的神秘案件中最使人为难的要算用“洛夫”(“爱”)(显然这个名字不很合适)为姓的一对夫妇的案件。 1960年12月5日,一艘巨大的称为“加利昂的手臂”挖泥船正在维多利亚女皇船坞30英尺深水中挖泥。大约在下午3点钟,其中的一部挖掘机挖出一部汽车的底盘和发动机。一小时以后这艘船又挖到了更多的汽车部件。然后从舷侧传出一阵喧嚷声知道水里捞出了一具尸体。显然这具尸体是在汽车被捞上来时翻腾出来的。船长阿尔弗雷德·霍兰用一支有钩竹篙将尸体拖上来送交刑事警察局。这是一具无头的女性躯干,已经崩解,脂肪因尸蜡化而肿胀。大部分的肢体已经散失,我认为必定浸泡了好几个月时间。只有右腿还连在躯干上:这条腿完整穿着长统丝袜和毛皮面的轻便短统女靴。推算这个妇女的高度约5英尺4英寸,年龄在50到60岁之间。阑尾炎手术疤痕仍然辨别得出。 第二天早晨捞上了汽车的其他部件、一个女用金属手镯和一块男庄手表。然后又捞上几块松散的骨头和碎块,一只男式皮鞋,8-1/2码,里头还有一只脚。最后还捞上一件可辨认出洗衣店名称的男衬衫。 因此,至少有两个人的肢体残骸。当我尽可能将这些碎块拼起来时,我就确实弄明白没有第三个人的肢体。根据男尸的骨头我推算,他高约5英尺10英寸,年纪约30至40岁。这些尸体残块的情况提示在水中浸泡了几年而不是几个月。 那是一辆沃尔斯利牌汽车。车牌已经生锈,但最后二位号码30,仍然可以看见。几小时内警察就追查出这辆汽车属于一个名叫杰克·洛夫的汽车修理厂主。他和他的老婆玛丽四年前在伦敦北区妥汀汉他们家里失踪。洛夫夫人的女儿乔伊认出她母亲的手镯和轻便女靴和她继父的手表和鞋子。他们失踪之前,她和他们一直住在一起。她那天中午下班时他们两个都在家,汽本在房子外面。她的母亲穿着毛皮大衣和轻便女靴大约在中午12点45分出去,说是在养老金部有事情,大概在4点半钟会回来。乔伊的继父不久也出去,没说他去哪里。乔伊上班时约1点45分,房子外面已经没有汽车。以后她就再没有看见她的父母回来过。 杰克·洛夫34岁,玛刚57岁,他们结婚才一年,但在那以前洛夫已租住玛丽房子达七年。玛丽继承有大量的财产,并且一直支持她那比较闲散的丈夫,为他那不成功的生意筹措资金——他是一个汽车修理厂主和出租汽车商——但她仍然牢牢地控制着她的财产。洛夫有过精神抑郁症病史并作过精神治疗。由于精神状态不稳定,被从皇家空军遣散回家。在失踪前三个月他常常酗酒。 我认为这两具尸体都已在水里浸泡过四年长的时间。尸体保存程度上的差异无疑是由于女尸在汽车里头而男尸在外面。 是意外事故吗?似乎不太可能,因为洛夫夫妇没有什么理由到船坞去。在这样一个巡逻得很严的船坞,这将会是一个很不平常的精心策划的意外事故,因为没有人报告曾看见或听见这辆汽车翻倒在路旁。 自杀?洛夫是个精神抑郁症患者,但他的妻子不是。她的女儿嘲笑关于一同自杀的想法。 那么,是犯罪?是否他把她杀死,将尸体放到汽车的行李箱里,开车越过码头,然后企图跳出去而又没有成功呢?我不能回答这全部的问题,但我可以告诉警察她的尸体不是放在汽车的行李箱里。她的右腿在臀部和膝部弯曲,姿势就象坐位,部分坐垫中的弹簧深深的嵌进她那已经崩解的背部中央。 凶杀和自杀?是不是他开车越过船坞,目的是为了杀死他自己和他的老婆?这是可能的,但却没有任何类型的损伤证据。由于内脏全都不在,因此无法肯定其死因:似乎两个都可能是溺死的。 不可避免地,验尸官只能登记为存疑待决。他还劝死者亲属不要将尸体火化,以防万一有新的证据暴露出来。但却始终没有。 1945年在几个月中间我有三例开头看起来象是强奸杀人案,但实际不是。 康斯坦斯·威廉斯是个发育正常的14岁姑娘,她的尸体在普利茅斯港附近的军用公路旁发现。由一个老资格的西部地区的病理学家作了尸体检查,他认为死因是窒息,但没有多少发现可以解释窒息原因。他报告说“外表上暴力征象不明显”。他注意到脖子前面的“细微的挫伤”,但“脖子的其他地方却没有挫伤”。显然,这位病理学家没有将尸体翻转来,否则他就不会看不见尸体背面和脖子的挫伤。这些挫伤到第二天我作第二次尸体检查时仍然非常清晰可见。我还发现在脖子前面有两个分开的挫伤,两侧每侧一个。其下的肌肉组织则有更广泛的深层挫伤。喉头的左翼挫伤但没骨折,很可能是因为这个姑娘年青,这些部位有很大的弹性。我认为很明显她是被人用手以相当大的力气从前面扼她并且一直掐到发生窒息。她背朝下被按在地上不能动弹,由于反作用力造成项部的挫伤,这点当地的病理学家却忽视了。他也没有注意到这个姑娘已经怀孕七个月了。 她就是在发现她的尸体那个地方被扼死的,很可能在前一天晚上。她的脸上有多数点状出血,肺部有更显著的窒息改变,说明凶手一定是紧紧掐住她的脖子至少有20至30秒钟时间。由于她可以在仅仅几秒钟内就丧失意识,毫无疑问这是谋杀。 因而,有许多暴力证据;但是奇怪的是,尽管她是一个健康的姑娘,身体强壮得足以进行积极的自卫,却几乎没有搏斗的迹象。一个指节上的小挫伤可能是在自卫抵抗时引起的,但也可能是手撞击地面时产生。她的指甲虽然长得足以抓刮,但却没有撕裂。指甲里没有碎屑,手指的表皮没有损伤。 这个姑娘的妊娠没有受到扰乱,也没有性暴行或强奸的证据。阴户和处女膜的情况显示她已经有过多次性交了。我回忆起在肯特野外的另一个姑娘被强奸的案子,这是由两名美国军人干的。一个按住她的喉咙,另一个性交,在这个过程中她就被扼死。强奸是轻易地完成了。由于缺乏暴力和损伤,给人造成印象似乎是她同意的。但在康斯坦斯·威廉斯这个案子,却没有同意性交的证据。如果有过性交的话,那就必定戴了避孕套(似乎不可能,因为当时她已怀孕七个月)或是没有射精,因为阴道拭子阴性。 警察找到一个嫌疑犯,却因为缺乏更充分的证据始终都没有逮捕他。 这个案件发生后一个月,我被叫去爱丽岛,那里发现一个年青的穿着妇女辅助空军队员制服的尸体,脸朝下躺在尼尼河堤上。她的裙子卷起缠在腰部,没有穿衬裤。但其他部分都穿戴得很好,只是少了一只长统袜和两只鞋子。警察杰克·科克斯被叫去现场,翻转尸体,注意到她的脸上黑色的斑点,他认为可能是挫伤。还看见从阴道里流出黑水来,他赶快通知刑事警察局。在这天结束之前这个案子已经交给伦敦警察局侦察警长索普。半夜后不久我在桑尼公共停尸室检查尸体。那时已证实她是妇女辅助空军队员,28岁,名叫弗洛伦斯·蔡尔兹。 我估计她死后躺在河床那里已有二周左右的时间,而且死后尸体似乎被水完全淹没过。腐败得太厉害,以致无法看见通常的窒息征象。有许多淤泥沉积于身体的孔穴处(包括阴道),并且扩展到双肺最末端的支气管,这就提出了一个强烈的推定证据:她还活着时就吸进了大量的水,因溺水而窒息死。 脸上的黑色斑点,警察科克斯认为可能是挫伤,实际上是由于腐败造成的正常变色。整个体表我只发现有三处浅表损伤。其中的一处,即头皮的半英寸长的裂口未见生活反应的皮下出血,但皮肤的裂开也可以使血液流入水里而不是在皮下扩散。另两处——一处在背部,一处在肩胛部——是更为轻微的皮肤擦伤,但这些显然都是在她活着时形成的。没有什么迹象表明有更为重大的损伤或疾病会使她晕倒或使她掉进水里或偶然失足掉进水里而不能自救。她是已婚妇女,没有什么强暴的或其他的性方面干扰的证据:阴道拭子阴性。 我只能这样报告:根据医学方面的材料,没有发现引起这种暴行的真正原因。尼尼河的那一段潮水涨落很急,而且由于潮水的回头浪与水流加在一起使得在这里游泳很危险。发现尸体的那个地方完全可以在涨潮中将人淹没,显然尸体是退潮时留下的。在河边软泥地上警察没有发现脚印或其他可疑的痕迹,而且死者本人的历史也没有显示什么可以怀疑的死亡原因。没有饮洒。看起来似乎是意外掉进水里,但很奇怪她的扎口短衬裤不见,可是也有些妇女是不穿的。 另一个我档案里末破的凶杀案发生于1952年11月的一个黄昏,地点是伊平森林。肯尼思·道尔登,是个在休假的皇家空军人员,他把汽车停在林间空地,和他的未婚妻杰辛斯·布兰德一起坐在汽车后座。当时有一个人戴着一顶灰色布帽一直压到眼睛上,还用一条围巾蒙住脸的下半部分,扭开了他的车门。“滚开!”道尔登命令他。这个人弯身向前并向道尔登连开三枪。布兰德小姐后来说枪声似乎很低沉,她当时以为枪上有消声装置。道尔登支撑着摇摇晃晃地走出汽车,但立即倒下去了。布兰德小姐跑到路上去求救。看见另一部汽车停在那里,她气喘吁吁地将事情向司机和他的女乘客说,随即他们开车到最近的警察电话亭。警察叫布兰德小姐在电话亭里等他们,另一个妇女和她在一起等候。这个汽车司机说他回林间空地去设法挽救被枪打的人。但是当警察到达林间空地时这个司机并不在那里而且再也没有见到他了。那个女乘客告诉警察说他在当天黄昏让她坐车,并说他的名字叫贝尔。没有什么理由怀疑他与这个犯罪事件有关,很可能只是不想让其他的人(比如他自己的老婆)知道他结识了一个姑娘并把她带到森林里去。 道尔登死于胸部和腹部的枪创。胸部的损伤很清楚是接触性枪创,其他两枪也是在很近的几乎接触的距离射击的。毫无疑问,凶手是蓄意杀人的。 当送到医院时道尔登还有呼吸,在短时间昏迷以后,他上气不接下气地向他旁边的警察作了临死前的陈述: “打在头上……三枪很近射击……那个人蒙住……我讲不出他是谁。他戴了帽子……我想踢他……穿着大衣。讲不出多大年纪。我在那里大约有半个小时……手帕缠着鼻子……我想不管他是谁,是跟在汽车后面的。当我将车子开进树林时附近没有其他车子。” 偷汽车似乎不可能是凶杀的理由,但警察却没有发现比这更有说服力的理由。道尔登或他的未婚要生活中没有什么可提示这宗凶杀案有别的动机,也没有发现识别凶手的任何线索。事实上,根据他的观点,这完全是一件犯罪行为,即使是无意义的犯罪行为。 第四个案件发生于英国东部。它与第一案子出奇地相似。被害者也是一个只有14岁的姑娘,正常的但不是早熟的,也没有性暴行的迹象;同样清楚:凶杀是蓄意的。 在阿尔德林罕一块黑麦田里发现了达夫妮·培根的尸体。她是被用一枝粗糙的棍子、树枝或某些类似的钝器殴打致死的。不象康斯坦斯·威廉丝,她能作出一些抵抗。她的头至少遭受了五次非常猛烈的打击,她曾试图用她的手挡开,而当她倒在地上时受到两次更重的类似的打击。最后她被抓住脚拖到发现尸体的地方。 那个杰出的刑警爱德华·格林诺负责这个案件。当他听到说这个姑娘在死前咕哝“一个士兵来……打我”。他们彻底检查了三万名士兵。朗格巡佐在一个士兵的口袋里发现一串有血污的麦穗,格林诺把他抓起来。他对发生凶杀时在什么地方的问题上撤了谎,结果被处以死刑,缓期执行。 卢肯伯爵,他的名字仍在国际警察组织的“红色警报”类档案中,被人取个绰号:“卢克”(幸运儿)。但是在他最喜欢的职业——赌博中,无论他多么走运,最后还是倒了霉。那是1974年11月7日黄昏的事。 大约在晚上9点45分,一个妇女跌跌撞撞地走进伦敦东区“侦察兵”洒吧间,头上直淌血,一边走一边尖叫:“救命啦!救命啦!我刚从凶手那里逃出来!我的孩子啊?我的孩子啊!”她哭诉着补充说“他还在家里。” 按照房东杰克·弗伦奇后来在他那克制的陈述中说:“这一类事情在这里不大发生。” 这个女人是卢肯伯爵夫人,她家在贝尔格莱德大街南部46号,离那间小酒店仅有30码远。当警察在几分钟后冲进去看时,没有见到大人,只有三个小孩,都没受伤。伯爵的儿子,继承人,7岁,和他的妹妹一起睡在床上。最大的孩子,10岁的法兰西斯小姐只是被弄得糊里糊涂,急于知道她的母亲什么时候才回来。但卢肯夫人却被救护车送往圣乔治医院,在那里她住了一个星期。她的头皮有七处损伤,处于休克状态。“是我的丈夫打我。”她告诉在她身边的警察。后来在调查她孩子的保姆桑德拉·莉维特的情况时她重述了一次。桑德拉的尸体被发现捆着装在粗帆布邮袋里,放在房子的地下室里。 警察在搜查卢肯夫人的凶手时发现了桑德拉的尸体,摸摸尸体仍然暖和。分局警察医生证实已经死亡。第二天上午10点钟我去作了尸体检查。致死原因是多次严重的头部钝器伤,三处在面部,最少有六处在头上。颅骨没有骨折,但脑有挫伤,并有相当显著的出血。在两侧肩部也有严重的损伤,可能是打偏了,右手背有些“防卫性”挫伤。右侧上臂前部的排成一线的四处皮下出血,是由于手猛力掐扼所致。死了以后才将尸体捆起、塞进袋里。 警察给我看一根沾有血迹的重约2-1/4磅的铅管,是在楼房底层找到的。铅管上缠着外科用石膏绷带。可能是它造成桑德拉头皮、肩部和头部损伤,也可能是使卢肯夫人遭到损伤的凶器。当警察问她认为是什么凶器打她时,她说:“我认出它的声响是钝的,有包了绷带的感觉。” 卢肯夫人在她的陈述中说,当桑德拉来她卧室问她要不要茶时,她和她的女儿法兰西斯正在看电视。当时正好是在9点钟新闻节目前五分钟。桑德拉去了地下室的厨房,卢肯夫人就再也没有看见她或听见她讲话了。大约9点15分卢肯夫人下楼去看看茶泡得怎么样。在楼下她朝地下室的楼梯看看,里面熄了灯。她叫桑德拉的名字,从楼下的衣帽间里传出来一声响。“我朝着声音走去,有人从里面冲出来,打我的头。大约打了四次。我大声呼叫。这个人说:‘住口!’我认得这声音,他就是我的丈夫。他用三个带着手套的手指掐我的喉咙。我们开始打起来。他想从前面来掐我,用拇指来挖我的眼睛……我就用手抓他的阴部。然后他转回身。”显然搏斗就这样结束。“我问他要水喝。我们走进楼下的衣帽间。我喝了一点水,那里漆黑一团。接着我们又上楼到我的卧室。我女儿法兰西斯仍在那里。我送她上楼,说我不舒服。我和我丈夫一起看我的伤口。然后他放一条毛巾在枕头上,我躺在上面。我懂得我丈夫打算拿块布来抹干净我的脸。他到浴室里去,我听见开水龙头,就跳起来跑出房间,下楼去。我一直跑到酒吧间……” 尽管10岁的法兰西斯小姐认为发生的时间早一点,但她证实了这过程的大部分。“过一会儿,妈妈说她不知道桑德拉为什么去那么久。我不知道当时是什么时间,但是在晚上9点钟电视新闻节目之前。我说我下楼去看看桑德拉被什么耽搁了,但妈妈说她去。我说我和她一起去,但她说不,她去就行了……妈妈刚离开房子不久我就听到一声尖叫。我想大概是猫抓了妈妈,使她吓一跳。我并不害怕,因为我在房间里看电视。我走到房门边叫‘妈妈’,没有回答,这样我只好留在房里。大概是9点零5分,当电视新闻节目继续时,爸爸和妈妈两个人走进房间。妈妈满脸是血,还在哭着。妈妈叫我上楼去……我上床去读我的书。这时我没有听到楼下有什么声音。又过了一会儿,我听见爸爸在叫妈妈。他大声叫唤‘维朗妮卡,你在哪里?’我爬起来,走到楼梯栏杆边朝下瞧,见到爸爸走出儿童室(专供小孩玩、吃饭用的房间)。他走进浴室,然后又出来到楼下去。那是我最后一次看见他。” 10点过几分钟,警察冲进前门。约10点20分,发现桑德拉的尸体,刑事侦察局的格拉汉·福西思巡佐到达。10点45分警察医生史密斯大夫证实桑德拉已经死了。一刻钟后卢肯伯爵的母亲来到。“很抱歉,我必须告诉你,你的媳妇遭到别人攻击,住在医院,你那孙子的保姆已经死了。”福西思巡佐说。“我已经知道出事了,”她回答说,“因为我的儿子刚才打电话给我,叫我到这里来。” 卢肯伯爵约在10点45分打电话告诉他的母亲发生了“一件可怕的大祸”。“他说他经过房间时,看见在地下室维朗妮卡和一个男人在打架。”这个有钱的伯爵老夫人告诉福西思,“他说他进去阻止打架。他还说‘维朗妮卡在大喊大叫’,他听起来觉得非常震惊。他也提到那保姆,说她受伤了。我问‘很厉害吗?’他说‘我想是的。’他要我尽快将孩子带出去。我对他说‘你去哪里?’他说‘我不知道。’然后就挂断电话。” 不到两小时,卢肯伯爵出现在40英里外的休西克斯的乌克菲尔德,去拜访他的朋友伊思·马克威尔-斯科特。马克威尔-斯科特不在家,但他的老婆苏珊接待了卢肯伯爵,看见他长裤上湿了一大块。卢肯重复了告诉他母亲的事情,添加了一些细节。“他说他的老婆非常神经质,哭叫说有人杀死保姆,同时又指责他雇人来杀她……我想他讲的那些话‘是不可相信的恶梦似的经历’,因为是那么离奇所以没有人会相信他那一套。他说他感到他老婆有想把他牵连进去的意思。他说他估计没有谁会相信他。” 半夜12点15分,卢肯伯爵再次打电话给他母亲,那时他母亲已经回到圣约翰林地的寓所里了。苏珊听见了他这一边的谈话。一个警官听见了老伯爵夫人那一边的谈话。卢肯首先问孩子们的情况,她告诉他跟她在一起。然后他问维朗妮卡的情况,他被告知已经住院。他的母亲问他是否要和警察谈一谈。他犹豫了一会,然后说他会在早晨再打电话给警察。 苏珊看到卢肯写了两封信。然后不愿过夜,在凌晨1点15分钟离开,说他“一定会回来把事情弄清楚的”。 负责这个案子的主任探长朗森后来说,他期望那天早晨这个伯爵会和他的律师一起到警察局来。同时朗森采取预防措施,通过国际警察组织把这则消息送到世界各地:“理查德·宾汉·卢肯伯爵因杀人和杀人未遂罪被通缉。请协助逮捕。引渡手续随后办理。” 再也没有看见这个伯爵。他失踪后两天在纽哈温的英伦海峡港发现一部汽车。这部汽车是两周前由一个朋友借给卢肯的。车子的前座染有大量A型(卢肯夫人的血型)血迹和少得多的B型(桑德拉的血型)血迹。在车子的行李箱内警察发现——段缠着绷带的铅管,缠绕的方法同犯罪现场所发现的染有血迹的铅管一模一样。 发生这件事之前,卢肯伯爵已离开他的老婆将近两年时间,但仍然定期叫孩子们到外面旅游。桑德拉作他们的保姆才二个月。显然凶手是用钥匙开门进去,当桑德拉下楼泡茶时杀死她。我发现她头颅损伤的出血已有相当量流进喉咙、声门和气管。由于她已被打昏,血液流进气管会加速她的死亡,死于一、二分钟内。一个昏迷的人是不能通过咳嗽来清洁气管的。 房屋里没有抢劫的迹象:许多值钱的物品仍在原位。其他人似乎没有什么道理要谋杀保姆。几乎可以肯定她是被误认为卢肯夫人而被杀害的。 这两个妇女身高都是5英尺2英寸,但其他方面是不象的。然而知道他们生活习惯的人都会以为是卢肯夫人去泡茶。她常在星期四晚上那个时候到楼下泡菜,因为桑德拉通常在星期四晚上离开。而那个星期碰巧她休息改为星期三。就象卢肯夫人说的:“星期四晚上在厨房找到桑德拉是很不平常的,平常那时都是我在那里。”显然凶手是计划杀死卢肯夫人,然后把尸体装进麻袋带走。 警察断定一个过路人不可能通过软百叶窗看见地下室里打架。发出了对伯爵的逮捕今。桑德拉案件的审理中止了七个月时间,后来因为仍未抓到伯爵,将整个事件公开出来。验尸官陪审团的裁决是“被卢肯伯爵谋杀”。验尸官正式把卢肯提交给中央刑事法庭审判。“我不想让我的孩子看见我站在被告席。”卢肯在他失踪之前告诉苏珊。事实是他们以后也没有看见他站在被告席上。 (伍新尧 郭景元) 29.仍然在召唤 1960年,在塞浦路斯一个地方法庭上,辩护律师问我从事法医学工作有多长时间了,做过多少尸体解剖,其中又有多少是勒杀案。当然他是企图说明一个人的经验在犯罪案中是多么微不足道。我有资格回答他,在大约30年中,我个人所作的尸体解剖中有57起勒杀案。虽然他没有问,我还补充说其中没有一宗的凶手是妇女。那是这个律师最不愿意听到的事,因为他的案子中,勒杀被害姑娘的并不是他的委托人干的,而是委托人的老婆干的。 在证人席的每一个医生都要准备着以鉴定人的资格被考验,如果有机会的话,自然他会用这一类办法为难他的律师。但作证不是一种游戏,我却从来没有故意占律师的便宜。 1970年一天下午,当我走下证人席时,从法庭门房那里非常荣幸地收到一张铅笔写的便条。这张便条是由中央刑事法院一个老资格书记官李斯里·博伊德叫他交给我的。在英国最著名的审判场所——第一号法庭,博伊德比任何活着的人都看见过更多的医生和病理学家出庭作证。“如果我可以尊敬地这样说的话,”便条写道,“我仍然认为你作证比我所知道或我所记得的任何人——包括斯皮尔珀里在内——都要好!” 我小心地将这张便条和另一张较短的,也是用铅笔写的,实际上是写在撕下来的信封的一个角上的纸条存入我的档案里。那张纸条是在1968年以类似方式交给我的,上面写道:“如果我可以讲的话,你是征人席上了不起的人物,谢谢你。”签的名是“杰拉尔德·霍华德”——法官霍华德先生,他主持那次审判。 这样的褒赏是珍贵的。另外我还意外地收到了陆军上校圣约翰斯顿发来的一封信,那时他是兰开夏的警察局长,正式同意我在我的一本书上复制一些警察照片:“我非常高兴有这样的机会再一次写信给你,因为,尽管你不会记得,你给我看了我从未看过的第一次尸体解剖。那是1938年在瓦尔汉·格林,当时我还是一个青年警察。”我记得很清楚,那是潮湿、雾蒙蒙的11月的一天,他的钢盔上滴着水滴,敲敲福尔汉停尸室的门,问他是否可以看看尸体检查。当然可以,我邀他进来,虽然我怀疑他是来避雨,或许是来要一杯茶的。他似乎是个非常聪明的年青官员,后来我说,“他是那种将来一定会有出息的青年。”他真的如此!后来,就象艾利克·圣约翰斯顿爵士那样,变成了警官队的侦察长,是任何青年的警察可以祈求的最高职位……那是拿破仑在他年青时带在背包中的陆军元帅官杖”。 每个医生,尽管有他的专业上的超然态度,还是有他自己的感情的。我在做了几千例尸体检查以后也没有多大改变。 甚至还在年青时,对老年、体弱的尸体或那些患不治之症死亡的尸体进行检查时我也没有感到难过。许多老人在睡觉时死亡。或者死得非常突然,以致他从没有抱怨过“有一天不舒服”。照我看来,这种死亡应该算是一件幸福的事情,或者无论如何也是最少痛苦的事情。但是当我看见儿童——对我们大多数人说来是生命中最欢乐的时期,带着渴望了解一切的表情和天真无邪的微笑——被卡车辗死或因为好奇的手指无意拨弄触电而死,或他们的房子藉火而被吓坏、烧死时,我总是感到非常悲痛:只是因为命运的偶然机会,那些才不是我自己的孩子或孙子。 对那些青年母亲的死亡我也感到很伤心,它留下了一个为失去爱情而哀痛的家庭。我自己在盛年时期,因为不治之症先后失去了两个妻子。至今仍然因为日日夜夜孤独无伴,精神上的空虚而感到悲痛。但是当我看见由于经过自愿冒卖淫职业的危险而被勒杀的姑娘,或是喝醉而滚下楼梯致死的酒徒,或那些青少年吸毒致死的受害者时,我常常不无伤感地说:“实在还是离开这个世界为好。他们不会成为一个幸福的和有用的公民。” 残忍的谋杀不能不引起任何医生(或任何普通人)感情上的厌恶和憎恨,这种感情是法官们必须设法予以抑制的。但我认为,我可以完全自信这样的感情从来没有——真正从未有过,即使是虐婴案例——掺入到我在法庭上的鉴定中。 一次,我通过电话作了一次尸体检查,这个经历值得谈谈。一天凌晨,在英国我躺在床上只想设法得到更多的材料时,这个案件却一步一步地在我面前展现开来。那是1971年凌晨3点15分,一阵刺耳的电话铃声吵醒了我。 “对不起,先生,这么早就吵醒您,但,我们这儿碰到了一个看起来很棘手的案子,想得到您的帮助。” “你在哪里?”我问,希望它离这里不超过10分钟的路。 “加西,先生。我是侦探警官布朗,我不知道您今天早晨能否坐飞机来。” “告诉我点情况,警官。”我想在坐飞机到这个英吉利海峡小岛之前搞清楚有多紧急。 “是一个14岁的少年,死在他父母的起居室里,到处是血,家具乱七八糟。门的把手被拉掉。他的父母昨晚8点左右都出去,半夜后不久才回家,他们说回到家时就发现他死了。情况就这样。” “警察医生说什么呢?”我问。 “麻烦就在这里,”布朗警官说,“他早上1点30分被叫来,说整个尸体都已形成尸僵,尸体谅必死了七、八个小时。那样推算大约在昨晚6点钟左右,他的父母承认当时他们还在家。我们不知道他的创伤是怎么回事。”布朗补充说,“他满身都是血,看起来很棘手。”他的意思是看起来象谋杀案。 我不知道警察医生关于尸僵的意见是否正确。“他探过尸体的温度吗?”我问。布朗警官说他没有。“那么我建议你们马上再去叫他来,叫他探体温。要他隔一小时后再探一次,如果体温在继续下降,我们就可以知道下降得多快。然后再打电话给我。”我回去睡觉。 5点半钟电话铃又响了。布朗警官报告说,死者的体温4点钟时是华氏93度,5点时华氏92度。 “那么他不可能死于昨晚6点钟。”我说,“他谅必在11点或12点钟左右死亡。正好在他父母回家前,这样看来他的父母似乎是无罪的。” “那尸僵……” “那不是尸僵。它谅必是尸体痉挛,是在死亡那一瞬间发生的尸体僵直。它意味着这个小孩在死亡当时非常惊慌,神经非常紧张。现在我建议你们把尸体抬到停尸室,把伤口弄干净,看看从哪里出血。然后再打电话给我。” 7点半钟时电话又响了。“他的一只脚底有深达4英寸的一个伤口,先生。这是他身上唯一的伤口。” “我从没有见过一件凶杀案,甚至是一次打架仅仅割伤一只脚的,”我说,“是赤脚还是穿着袜子?” “穿着袜子的,先生。您提到这点,使我们发现门边地板还有一个打烂的大玻璃杯或类似的东西。” “他谅必是在漆黑一团的地方跌跌撞撞喝醉酒或……”我正在怀疑到药物的作用。 “我忘了讲,”布朗警官说,“那个地方有一股很强烈的威士忌酒味,还有半瓶的苏格兰威士忌酒在餐柜上。我认为很可能是入侵者喝的。” “你们清洁尸体时闻到这股酒味吗?” “想起来了,”布朗警官说,“有的!” “喔,我不知道,”我说,用肘部支撑着,背靠在床上,“看起来这很象是乘他父母不在时他痛饮了一番;可能是在黑暗中以免被捉到。如果饮了酒,跌跌撞撞的,酒瓶掉到地上或是摔在地上,他可能绊倒在破酒瓶上,割伤了脚。然后惊慌失措——这种惊恐状态可用来解释尸体痉挛——因为流血而死去。可能是这样的。那么为什么门把会脱开的?” “哦,我问过这点,先生。门把原来是经常脱开的。上面也没有什么痕迹。” 当时接近早上8点钟。“我想现在需要的就是拿他的血液标本,乘今早的飞机送来。”我说,“我们看看血液是否含有高浓度的酒精。要是超过150左右,我想在电话里我们已经解决这个案子。” 酒精浓度达每百毫升173毫克!对于一个14岁的孩子来说是喝得太多了。案子到中午就结束了。 这个案子是例外,因为通常我都欢迎坐飞机到新地方去的每一次机会。1973年当我就要放弃我在盖氏医院大学的职位时,我已经: 1.周游了世界,在印度、曼谷、香港、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演讲过,回来时路经斐济和墨西哥。 2.访问了蒙特卡洛,给美国“年青的大学校长”讲演,富得象克利沙斯①(①公元前六世纪小亚西亚吕底亚国极富的国王。——译者)那样的一群人们,他们喜欢以极豪华的方式研究他们的边缘问题——象人口压力、犯罪的控制、吸毒和社会趋势等。连雷尼亚王子和格雷丝公主也听了我的讲演。 3.给卑尔根(挪威)大学一次盛大的学生集会作了一次纪念性讲演,他们以铜管乐队游行欢迎我。授予我“领头母牛勋章”,在一条兰色的缎带上挂着一个小银钟,它是不授予妇女的! 4.连续三次访问了加勒比地区,作艾德林顿凶杀案的尸体发掘和参加对三个人的审判。这三个人在圣路西亚他们自己的家里残杀了受害者。 5.揭开了在塞浦路斯北边海岸一个山洞里发现的一具尸骸的秘密(可惜没有访问这个岛屿),那是战争的遗留物。 6.为加拿大警察解决了一个北美酒醉妇女拘留后被发现吊死在艾德蒙顿拘留所里的问题,报界宣称她是被督察追逼自杀的。 7.访问了百慕大群岛,对被皇家指控的一个男人作证。这个男人对当地一个英国姑娘伏击,用拳猛击她,掐她的脖子,强奸她,然后把她丢进当地小艇俱乐部下面的海水里。 8.访问了特立尼达去发掘盖莉·本森的尸体。 9.代表英国理事会接受了访问印度、尼泊尔和锡兰的邀请,对法医学服务方面的问题作了讲演,也提供了意见。 ……当然,还有,“在家”时做我的日常工作,在伦敦、伯明翰、海威克姆、扑茨茅斯和其他任何发现不幸的受害者死亡的场所进行检查。 1973年秋天,由凯茨·曼特接替我在盖氏医院法医学教授的职位。自从他在战后不久从战时刑事委员会调来和我一起工作后,就一直是我得力的第一个助手。没有人有过比他更忠诚,更完全可靠的同事了。很快他就深入到“老哥西”凶杀案中,并且作为“伦敦警察厅病理学家”参与了特丁顿著名的拖船路凶杀案。他在这两个案子中都获得了功绩。他继续以他那种信得过和正直的荣誉为警察局和内政部服务,这些荣誉正是使我放心地离开这一工作时所希望的。 1976年英国广播公司为“地平线”电视系列片拍摄了我职业生活的传略。我的同事们十分令人高兴地恭维了它。“全英医学理事会”没有说它是“严重的职业性不端行为”——哗众取宠的广告!医生有下面五个不准:通奸、做广告、酗酒、滥用特权和结交不合格的人员。在我即将退休时,似乎所有这五个方面我都避免了。 当我从盖氏医院法医学教授的职位上退休时,我并没有放弃作为内政部病理学家的工作。就在我写这本书时,我的大多数时间仍然花在法庭和做大量的各种各样的尸体检查。有哪一种职业能提供我有过的激动人心、旅行和兴趣呢?完全不同于那些每天赶在8点15分到伦敦的办公室,或检查喉咙,检查发臭的脚,对付各种各样的人,将他们的精神与身体问题进行分类。我的病人从不会陈诉。如果他们的病搞不清,我就会把他们送回冷藏库,同我的问事商量,然后回来再干。当然,开始那二十年有些事情是必须经过刻苦磨炼的:我的全部时间都用在外出,到各种各样的地方,围着尸体站在沟里、田野里、后院小屋和污秽房间里,要遭受法官和律师对年青医生的奚落。但报酬是多么大!随着时间的推移,现在甚至法官看起来也开始变得年青些,举止合理些:多年前,我们都曾是年青的同事和亲切的对手。 我那勤奋工作的苏格兰父亲在我还是小学生时就经常对我说:“值得争取的东西是不易得到的。你应该为得到这些而努力。”这一点至少在医学生涯上是聪明又正确的。没有一个医生是不经过努力学习和受到苏格兰人所特有的品质——勤奋——的熏陶而能取得荣誉的。我知道没有什么职业比从事医学工作更好……对那些有幸从事法医学工作的人更是如此。退休吗?我还想不出理由来。 (伍新尧 郭景元) 更多精彩,更多好书,尽在请看小说网www.qiyeb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