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部分
《《路路通——企业办证指南》》 · 佚名 · 2026-07-25
国家设领地点领馆等级开馆日期领区备注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州总领事馆 1979.8.31福建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上海总领事馆 1980.4.28安徽省美国黑龙江省、辽宁省、吉林沈阳总领事馆 1984.5.30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武汉总领事馆江西省贵州省、四川省、云南省、成都总领事馆 1985.10.16西藏自治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德国上海总领事馆 1982.10.15 安徽省意大利上海总领事馆 1985.6.21上海市、浙江省法国上海总领事馆 1980.10.21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罗马尼亚上海总领事馆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上海总领事馆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加拿大广州总领事馆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英国上海总领事馆 1985.6.12安徽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澳大利亚上海总领事馆 1984.7.2 安徽省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朝鲜沈阳总领事馆已开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西班牙上海总领事馆安徽省比利时上海总领事馆 1985.9.9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新加坡上海商务处上海市
科技人员因私出境
为适应改革开放步伐、扩大对外开放形势的需要,经国家科委、人事部同意,从1992年9 月起,简化中级、高级科技人员因私出境手续。
(1 )中级、高级科技人员因私人事务申请出境,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受理、审批,不再要求申请人像以前那样,提交省级科技、人事主管机关出具的同意出境证明;初级以下科技人员出境,过去和现在都没有特别规定,与一般公民出境同样对待。
(2 )外国民间团体通过我相应民间团体(包括行业协会)邀请离退休的中级、高级科技人员出国进行洽谈、交流、开会、讲学以及担任专家、顾问等工作,只要提交国外邀请函电、我民间团体和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公安
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依法受理、审发因私普通护照。
(3 )中级高级科技人员,大体包括以下专业职称人员:讲师、编辑、翻译、记者、经济师、统计师、会计师、工程师、农艺师、主治(主管)医师、主管药师、助理研究员、教授、编审、译审、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主任医师、主任药师、主任护师、研究员等,或其他同级以上人员。
中共党员、共青团员因私出境
1.短期因私出境的中共党员,出境后的党员组织关系仍留在原单位;长期因私出境的中共党员,出境后即停止党籍。党员的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一并转县一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党员出境,本人提出要求退党的,可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长期因私出境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
短期出境回来后,要求恢复党员组织生活或解决党籍的,如期回来的,如无问题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超假回来的,视情况处理党籍问题。长期出境的党员,出境若干年后,又返回的,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回来后表现好,可重新入党。
因私申请出境的党员,在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的同时,应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保留或停止党籍或者退党申请。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后,凭出境证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办理保留或停止或退出党籍的具体手续。
2.共青团员目前,全国尚无统一规定,可参照对中共党员规定办理。
以上各类人员因私出境,都有详细规章遵循。
一般公民因私出境
少数机关、团体、工厂、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对一般公民因私出境任意做出规定。这些规定内容,一般是要求出境申请人交足一定金额、完成某项任务后才能出境,个别领导甚至因出境申请人劳动纪律差或思想不好等不同意出境。这些规定一般反映在出境申请人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的“所在单位意见表”
上。有的表上用印,明确表示为什么不同意出境;也有的既不在表上表示同意与否的意见,也不用印。
对少数单位的规定及做法,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本着既要维护法律尊严,做好法规宣传,又要维护单位利益,使所在单位的科研、生产、教学、工作不受或少受损失的精神去处理。具体做法:1.对出境申请人符合“出境法”规定应予批准,所在单位无理拒绝出具同意意见的,出入境管理部门要向所在单位进行“出境法”宣传,促使单位在知法懂法情况下,顺利协助申请人办妥一切出境手续。如所在单位执意不出具同意申请人出境意见,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依法受理、审批。
当然,依法不应批准出境的人,即使所在单位出具同意意见,出入境管理部门依然可以批驳申请。
2.对出境申请人符合“出境法”规定应予批准,所在单位确因单位利益
不出具同意意见的,出入境管理部门要区别对待。对确因所在岗位不宜离开的出境申请人,进行暂缓出境的宣传,再促使所在单位尽快物色合适人选,待顶替出境申请人所在岗位后,再批准申请人出境;对因经济问题,所在单位不同意出境的,请他们按经济纠纷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待民事纠纷了结之后,再受理、审批出境申请。
3.对所在单位既不提出原因,也不在所在单位意见表上表示意见,致使出境申请人不能向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单位意见,但其他申请手续完备的,出入境管理部门采用发函办法征求所在单位意见,要求该单位在7 至10天内函复,逾期不复者,以对出境申请人没有意见处理。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怎样办理公证
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及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和事实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种活动。
办理公证时,当事人可提出申请,也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申请。
办理时,还需根据各项公证内容的不同,提交不同的证明,如护照、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有关主管部门证明函等。如申请人已在国外,可提交护照影印本,影印本须有持证人基本情况、签证、入出境验讫章等内容。
委托书按下述内容书写:标题要写“委托书”;内容写明在某国为什么原因需要;委托人从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去什么国家;根据申办公证的内容作自我简介(如申办学历公证要写明什么时间、在什么学校毕业);被委托人住何处或在何单位工作。最后,委托人签名,写上某年、某月、某日。
居住在国外的申请人,直接向公证处写信申办公证,公证处可直接受理和承办。但申请人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明,并经查证属实。
办理公证手续应注意:1.申办公证的行为(如填写表格、签字、提供情况等),事实和文书必须真实合法,提供情况必须确实有据;2.为便于公证人员审查有关公证事项,尽快出证,申请人应主动提供与申请公证事项有关的证据;3.提供有关公证事项情况的单位和个人,作为证人,必须了解情况,实事求是,不得提供伪证;4.申请人提供的外文译名(包括关系人的外文译名),必须与国外亲属所填报的一致。在可能情况下,应让国外亲友按汉语拼音填报申请人姓名,以使各种证件上的用名都与护照上的一致。
办理公证“证明书”应提供的具体证明材料有:1.办理“学历证明书”须提供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申请人的学历证明如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如遗失学历证明原件,应向原就读学校申请补发,如就读学校已撤销,须提供就读学校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人外文译名,公证人员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
2.办理“经历证明书”须提供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有职称的,应提供职称证书;申请人外文译名;公证人员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
明。
3.办理“无受过刑事处分证明书”须提供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乡(镇)政府的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申请人的外文译名;公证人员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办理其他“证明书”
须提供的证明也大体类似。
怎样办理认证
认证亦称“外交认证”、“领事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证明文件上,证明公证机关或认证机关(包括本国和外国的外交、领事机关)
的最后一个签名或印章属实。目的是为了使在一国境内已公证证明的文件,能为另一国境内有关当局所承认,不致因后者怀疑印章是否真实而影响其效力。
认证的一般程序是:甲国的有关机关(多为外交代表机关)认证证明甲国公证机关的印章或其负责人签名属实,而乙国的有关机关(多为外交代表机关)认证证明甲国认证机关的印章或其负责人的签名属实。
办理认证的手续是:由我国公证机关颁发而到外国去应用的认证文件,由公证机关代办。外国在我国北京只设立大使馆的,由公证机关向中旅总社签证代办处发出材料,由签证代办处向外交部领事司申办认证,再转请有关国家使馆认证;外国在我国其他城市又设立总领事馆的,领区内中国公民办理认证,由公证机关向当地省一级政府外事办公室发出材料,外办认证后,由外办代向有关国家驻华总领事馆申办认证。领区外的中国公民办理认证,仍按外国在我国设立大使馆的手续办理。
上述流程是就一般情况而言的。遇有个别特殊紧急情况,需由当事人本人送办认证的,公证机关可为当事人出具介绍信,由当事人持公证书和介绍信到中旅总社签证代办处申办认证。
由外国公证机关发出,在我国境内应用的认证证明材料,其认证手续与由我国公证机关颁发而到外国去应用的认证文件的手续基本相同。
怎样申办临时因公出国赴港澳通行证
企业员工,因业务需要临时出国、赴港(澳)的,可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1 、政审集团(总)公司、直属公司、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政审和审批;内联企业主要负责人,由参加联营的特区企业的产权单位政审和审批。其他人员由企业自行政审,报具有政审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审批,出具当地市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
当地直属企业法人、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出境),须呈报材料在当地人事局政审,局以上干部及驻外机构人员由组织部干部二处政审。
持有暂住证并在特区工作半年以上的人员,企业借聘的干部须提交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的协议书,并由原单位出具政审函或政审委托函。企业借聘的工人,须提交劳动局的聘用合同或劳动手册。
初次出国人员应按要求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一式两份),封面贴大1 寸黑白免冠照片,加盖单位公章;表内签署本单位和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审查意见,负责人签名后,加盖单位公章。由企业自行政审的出境人员需提交有效的“当地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原件和复印件。该审查批件一次有效,由当地外办收存,再次出境需另开具审查批件。
再次出国人员凭出国时填写的“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到相应的审批单位开具“当地市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填写“因公再次出国证明”(一式份,由具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领导签字,加盖该单位公章),并提交“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原件和复印件。
审查批件的有效期为:当地市户口人员审查批件3 年有效;当地市暂住人员的审查批件当年有效;经批准临时借调人员的审查批件一次有效。
审查批件需由审批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在市外办留有签字样底的领导签字,并加盖审批单位公章;批件上应具有批文号,批准日期及出访人员姓名。
办理政审提交资料(按下列顺序呈报)
(1 )当地市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表;(2 )当地市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呈批表;(3 )出国及赴港澳请示(打印、编文号);(4 )合格的邀请函;(5 )身份证明材料①调入当地行政介绍信复印件;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③当地户口簿复印件或暂住证复印件。
(6 )其他特殊要求材料。
2 、审批经政审合格的出国(境)申请,报市外事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
临时因公赴港澳:按有关要求上报材料到市外办(出访费用由市财政局拨款的,须在市财政局核准外汇并在“当地市因公出国赴港呈批表”费用来源栏目盖章),经市外办核准后领取安全学习通知单,带齐因公出国赴港澳呈批表复印件、安全学习通知单、本人身份证或工作证,到当地市安全局参加安全学习。同时,当地市外办开具赴香港任务批件,凭该批件和下列资料到市公安局办理赴港澳通行证:(1 )因公出国赴港澳呈批表复印件;(2 )公民因公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审批表各一份;(3 )免冠大1 寸黑白照片每人1 张;(4 )赴港澳通行证;(5 )因公出国赴港澳呈批表复印件;(6 )安全学习回执。
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出境人员应按放行条规定的时间通过指定口岸出境,出境时需携带赴港澳地区通行证、放行条及外汇携带证。
临时因公出国:将有关资料报市外事办,报批外汇及参加安全学习方法同“临时因公赴港澳”。经外办批准后,便可办理护照及申办外国签证,需提交下列资料:
(1 )因公出国赴港澳呈批表原件;(2 )出访请示;(3 )合格邀请函;(4 )政审批件;(5 )合格照片每人6 张;(6 )护照申请表;(7 )外国签证申请表;(8 )申请外国签证所需的特别材料;出国人员出境时须携带:(1 )
有效签证护照;(2 )外汇携带证;(3 )邀请信复印件。
前往不需签证国家须携带出境证明(在市外办护照签证处办理)
附(1 )临时因公赴港(澳)呈报资料及要求:当地市因公出国赴港澳呈批表须用正楷填写,盖有主管单位公章并有领导签字。如出访费用由市财政局拨款,须先到市财政局核准外汇。市集团(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党委书记正副职及机关副局级以上干部填A 表,其他人员填B 表。
因公出国赴港澳请示1.详细说明出访任务、目的(具体项目、以往双方交往情况等)。
2.详细说明出访任务日程安排、出访日期、停留时间、途经国家及地区、出访人员名单及外汇来源(必须与任务批件、政审批件一致)。
3.编文号。
4.须打印、盖申报单位公章。
合格的邀请函1 、原件或传真件(须有香港传真号)
2 、采用邀请单位信头纸,有印章3 、采用邀请人姓名、单位、地址、电话号码及邀请人亲笔签名4 、写明被邀请人姓名、单位、职务5 、注明出访目的、出访时间、停留时间6 、注明费用来源有效的政审批件填写公安局制作的两份表格:1.“公民因公事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照片上加盖单位公章)
2.“公民因公往来香港(澳门)审批表”(审核意见栏由主管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
有关业务资料,如合同、协议书、公司成立的批文、营业执照、出口批文的复印件身份证明材料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户口不在本地者,还需提交暂住证复印件;3.初次出国者需提交:A.具当地市户口者:调入当地的行政介绍信复印件;市内人事关系调动介绍证明、任免职证明复印件。
B.外地户口者:常驻工作人员,需提交派驻地工作的介绍信复印件;单位借聘合同书复印件。
任职证明复印件4.大1 寸免冠黑白照片1 张附(2 )临时因公出国呈报资料及要求:因公出国赴港澳呈批表。要求同附(1 )。
出访报告(须打印,盖申报单位公章,详细说明出访任务,日程安排、出访日期、停留时间、人员名单及费用来源)
政审批件合格的邀请函原件(如是外文淆附翻译件);1.姓名:中文及汉语拼音(与身份证一致);2.准确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高;3.身份、职务、政治面目(党政人员在填写签证表时可作调整,但内部表应如实填写。再注明对外身份);4.详细的家庭住址、电话、配偶姓名等;5.交小2 寸彩色或黑白正面免冠光面纸相片6 张,相片背面注明相片人姓名。
有关业务资料,如合同、协议书,公司成立批文、营业执照,进出口批文的复印件其它特殊材料要求:1.跨地区、跨部门组团的奇-_-書--*--网-QISuu.cOm,应报出国及赴港澳请示和任务批件或任务通知书。
2.因公出国培训人员,要呈报因公出国培训批件。该批件在当地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办理。
3.组团出国及赴港澳参加展览会、展销会的,其出国及赴港澳须先送市贸促会签署意见。
4.组织文化、艺术、体育等项目出国进行交流、演出、比赛的,其出国及赴港澳申请须先送市主管单位审批。
怎样办理长期多次出国赴港通行证
当地企业可根据其不同的经营规模及效益、创汇水平,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一次性申请若干业务人员多次出国、赴港澳,从事经营业务活动。生产型企业年出口供货额100 万美元以上,贸易企业年出口额在300 万美元以上的,可申请办理赴港澳长证或多次有效出国确认件。按临时因公出国、赴港(澳)规定审查合格后,直接到当地市外事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办理说明申请理由的申办赴港长证请示1.详细说明申请理由的申办赴港长证请示;2.有效的政审批件;3.填写公安局制作的两份表格:(1 )“公民因公事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照片上加盖单位公章)。
(2 )“公民因公往来香港(澳门)审批表”(审核意见栏应由主管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
4.身份证明材料:(1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
(2 )初次出国者需提交:A.具当地市户口者:调入当地的行政介绍信复印件;当地人事关系调动介绍证明信复印件。
B.外地户口者:驻当地内联企业派驻本地工作人员,需提交派驻本地工作的介绍信复印件;单位借聘合同书复印件;任职证明复印件。
5.大1 寸免冠黑白照片1 张6.外汇管理局开具的创汇证明7.新办长证需提供公司成立批文、营业执照复印件8.续办长证或长证换人需补充以下材料:(1 )
赴港记录表(由单位审核并盖章)
(2 )半年内长证使用情况总结(3 )赴港长证使用一览表(4 )提交原持有赴港通行证(5 )提交原办理长证的“当地市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呈批表”复印件(6 )办理多次有效出国确认件提交资料及要求(7 )详细说明申请理由的请示请示内容应包括:A.公司基本情况成立时间;经济类型;固定资产;总资产;净资产;主要产品;年平均人数。
B.经济效益指标。
C.上一年度总产值;销售总额;全员劳动生产率;上一年度出口额;上一年度实现利税;纯利润;创汇情况。
D.对外业务往来国家和地区以及对外合作方式及对外合作方式和海外业务开展情况E.公司目前已持有“一年一次审批,多次有效出国确认件”个数,持证人员姓名、性别、职务及确认件的办理方式。
F.申办人姓名、性别、职务、联系电话、传真。
(8 )有效的政审批件A.公司成立批文、营业执照以及高技术企业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创汇大户认定书复印件B.身份证明材料a.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当地市户口簿复印件。
b.外地户口者“调入本地的行政介绍信复印件;市内人事关系调动介绍证明复印件。
c.外地户口者“暂住证复印件;内联企业派驻当地工作人员,需提交派往驻地工作的介绍信复印件;单位借聘合同书复印件。
C 任职证明复印件D 大1 寸免冠黑白照片2 张E 申办多次有效出国确认件人员登记表(贴照片并加盖公章,申报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盖章)
怎样办理应邀赴台旅行证
凡应邀赴台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交流活动的人员,需了解以下程序:1.必须向当地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申请赴台立项,同时需提交:台方机构或个人发出的邀请函、邀请方资信情况、赴台期间的日程安排及赴台经费来源。此外还须经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填写《赴台人员审查表》和《应邀赴台人员申请、审批表》。
2.办理入台证。经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批准立项后,需将赴台人员身份证影印件4 张2 寸黑白照片交台湾邀请方,填写台方发的《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申请书》,由邀请方代理申请《大陆同胞旅行证》(简称“入台证”)。
3.赴台审批。提交“入台证”影印件,由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赴台通知书》,连同《赴台人员审查表》和《应邀赴台人员申请、审批表》以及2 寸正面免冠照片2 张,到当地市公安局签证处办理有关赴台证件。
怎样办理大陆居民因私赴台有关证件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首先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前往台湾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1.申请人身份证件影印件1 份,光面、黑白2 寸免冠近照6 张。
2.经当地公证处公证的亲属证明书。如前往定居,须提交确能在台湾定居的有关证明;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如1949年后结婚需满2 年或有子女);处理亲友丧事,须提交有关的函件或者通知书;接受、处理财产,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
3.与台湾亲属往来家信 1封(信内最好有对方邀请申请人往台湾的内容)。
4.台湾亲属(邀请人)的姓名、详细通讯地址、联络电话。
5.申请人向台湾有关当局申请办理大陆台湾同胞旅行证(简称“入台证”)。
6.申请人持“入台证”传真件或副本传真向当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
7.申请人办妥“往来港澳通行证”后,连同“入台证”副本,购妥香港前往台湾的往返机票,即可从规定海关口岸出境,前往台湾。
8.申请人抵达香港后,凭“入台证”副本前往中华旅行社换取“台湾地区入境证”正本。持“入台证”正本及机票乘飞机前往台湾。
怎样申办港澳同胞回乡证
《港澳同胞回乡证》是澳港同胞入出我国边境和在内地旅行、居留的身份证件。
凡长期居住在香港、澳门的同胞,需回内地探亲、旅游、谈生意的,均
可申领《港澳同胞回乡证》。如果是不经常回内地的港澳同胞,可以申领《入出境通行证》。持用《英国国民(海外)护照》或《英国属土公民护照》的香港居民,持“澳葡护照”的澳门居民,若本人愿意,亦可申领回乡证。
申领《港澳同胞回乡证》,由香港中国旅行社或澳门中国旅行社负责受理申请。
香港同胞申请领回乡证,可向香港中国旅行社或澳门中国旅行社提出申请,同时交验居民身份证明,填写申请表、并交本人近期证件照片和一定费用。12岁以下的儿童,需持香港儿童身份证、出生证等证件,或者澳门儿童身份证或认别证。经省公安厅签发后,再由中国旅行社发给本人。
港澳同胞来内地后,如果遗失了回乡证,应立即向遗失地的市、县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的公安机关报失,详细说明遗失经过,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出具证明,并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一次有效的入出境通行证。凭此证返回香港、澳门后,再重新申领《港澳同胞回乡证》。
《港澳同胞回乡证》的有效期为10年。12岁以下儿童的回乡证的有效期为3 年。期满后可换领新证。如果在内地期间《回乡证》已过期,可以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出境时,应将此证交边防检查站收存。
附“港澳同胞回乡证注意事项”原文:一、本证是港澳同胞来往内地的身份证明,在有效期内可多次使用。有效期满或查验页用完,须换领新证。
二、持证人在入境时须自行写《入境卡》和《出境卡》各一份(公布免填卡的口岸免填)。
三、持证人到内地后,应按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
四、此证应妥为保存,不得损毁、涂改或转让他人使用。
五、在内地遗失此证者,应向遗失地的公安机报失;在香港和澳门遗失此证者,向当地代办单位办理报失手续。六、此证不得重领、冒领或伪造。
外国企业投资者来华如何办理入境证件
外国人申办入境签证需办理的手续有:向下列机关申请签证:1.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2.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3.在香港、澳门的外国人也可以通过香港、澳门的中国旅行社向广东省公安厅驻口岸办事处申请。
需提供的证件和履行的手续:1.有效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2.申请入境、过境事由有关的证明;3.回答被询问的有关情况;4.填写签证申请表,交半身正面免冠二寸半照片;5.纳缴签证费。
普通签证:根据来华的事由以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标明:D 字是定居签证;Z 字是职业签证,发给来中国任职或就业的外国人及其随行家属。申请这种签证,须有中国聘雇单位的聘请或雇佣证明,或被授权单位的函电和健康证明;X 字
是学习签证;F 字是访问答证,发给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培训进修、实习等活动不超过6 个月的人员。申请这种签证须有被授权单位的函电。L 字是旅游签证;G 字是过境签证;C 字是乘务签证。
外国客人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在中国驻外机关申办签证,可以向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在申请办理口岸签证时,要持有被授权单位的函电,并持有与中国外交关系或官方贸易往来国家的普通护照,遇到以下几种情况,可申办口岸签证:1.中方临时决定邀请外商来参加交易会的;2.外商应邀来华参加投标或正式签订经贸合同的;3.外商按约来华监装出口、进口商检物品或多加合同验收的;4.外商应邀参加设备安装或工程检修的;5.外商应中方要求来华解决索赔问题的;6.外商应邀来华提供技术咨询等。
下列口岸设有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上海、北京、天津、大连、福州、厦门、西安、桂林、昆明、广州、深圳、珠海、海口、三亚等。
台胞前来大陆投资如何申办有关证件
根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规定,台湾居民来大陆,应凭国家主管机关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入出境口岸通行。应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1.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大陆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大陆公安机关申请;2.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可向大陆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3.经由外国来大陆的,应向大陆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使领馆或大陆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
台湾投资者来大陆考察、投资、经商等须履行下列手续:1.交验表明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明;2.填写申请表;3.经由其他国家、地区的台胞,须提交途经国家或地区的再入境许可证明,但过境不需要签证的地区或国家除外。
对批准来大陆的台湾居民,由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台湾居民因投资、贸易等经济活动来大陆或其他事务来大陆后,需要多次来往大陆的,还可以向当地市、县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多次出入境有效签证。
台湾投资者如何申办多次出入境证件
根据规定,在大击投资的台胞申请办理多次出入境证件的范围是:1.已在大陆投资开设企业的台胞本人及其由境外来大陆参与经营的亲属;2.大陆台湾合资、合作、台商独资企业聘用的台湾管理、技术人员;
3.已在大陆购置房屋的台胞本人及从境外来大陆共同居住的亲属;4.与大陆有长期实质性贸易关系和“三来一补”等业务确需多次入境的台胞;5.具有特殊原因的台胞也可根据投资、建厂签订协议、合同等提出申请。
已入外国籍和在外国定居的台胞,不能办理多次入出境证件。
申请办理证件需要提供的材料: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复印件;2.台湾同胞持用的台湾身份证件的复印件;3.省人民政府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两份;4.大陆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两份;5.申请办证的报告两份;6.2 寸免冠照片4 张;7.购置房屋者,或与省区有长期实质性贸易关系或“三来一补”业务的台胞,若无上述第3 、4 项所列证件时,应提供房屋证书或有关合同的副本。
符合上述要求的台胞,在大陆的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人员,由大陆单位报区、县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从事长期贸易业务和“三来一补”
业务的由大陆报广东省外经贸委员会审核,提出意见;有在大陆购置房屋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领取申请表,报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向省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核办多次出入境的签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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