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部分
《《凤凰涅磐》》 · 不死军魂 · 2026-07-25
而此时的彭全则在电讯室内焦急的等待着刘兴的电报,因为现在已经是上次所规定的联络时间了,但是却始终没有见刘兴的电报,这让彭全有些坐不住了,正在他焦急的时候,就见收报器上的红灯突然灭了,绿灯亮了起来,彭全知道这是刘兴发来了电报,所以便立即站到了收报员的身边,随着绿灯的不断闪烁,收报员在快速的记录着电报的内容,在绿灯变换为红灯的那一时间内,收报员也完成了电报的破译工作,一份完整的电报便交到了彭全的手里。在看完刘兴所发回的电报后,彭全笑了,这家伙依然是毛病还在,一个行程到现在还没有确定,回来的时间居然说了四个,看来这家伙不是在那边待烦了,就是在那边的谈判进行的不是他所说的那样顺利,想到这里彭全便对发报员说到:“给总司令回电,刘总司令兴,谢谢你的关心,我的身体依然健康,就算身体不济,也必须等你回来才能闭眼,不然死不瞑目……,”说到这里,彭全自己都忍不住笑了起来,而其他人在看见参谋长笑了起来后,也跟着笑了起来,不过没有那么大声而已。
略微笑了一会后,就听见彭全说到:“战争进程正按照你我所确定的方向进行着,具体部署如下:第一军梁冲部已经开始收复松原了,估计最晚明日就会有确切消息传来。第二军焦敏宏部正在全力围歼企图逃回吉林的黑龙江之残敌,第三军前几日已经与日军第二十一旅团接上了火,不过战斗规模不大,从他们目前所上报的作战方案来看,我感觉他们准备采取零敲碎打的战术来解决日军的这支所谓的钢军部队,并无大战之决心,这点我有些深感疑惑,因为根据我对葛文轩的了解,他似乎不是那种老实本分之人,所以感觉这里面似乎有些蹊跷,目前我已经将葛文轩的老搭档高健给派去出任三军参谋长,这样他的身边就有两个政委了,希望这样能管住这个不安分的家伙。第四军和机动兵团目前尚无具体的任务安排,还处于待命状态,第四军已经提出由他们负责攻打榆树后再转进攻打吉林,我尚在考虑之中。另在哈尔滨起义之部队已经被改编为复国军第八师,目前该部正和特种作战旅一起在收复黑龙江其他各地,相信不日应该会有捷报传来。对于下一步的安排,我目前还无具体的想法,只是准备在这一阶段作战结束后,便安排各部队进行三到五天的休整后,再考虑下一步行动方案,估计那时你已回来,到时你我再详商确定。目前对德已达成协议的有那些内容,是否可以通过电报转发谈判成绩,望回复。”
此时的刘兴显然没有彭全那么着急,就见他坐在了那间临时的电讯室内,一边喝着牛得草送来了咖啡,一边在等待着彭全的电报,毕竟离开国内已经快一个月了,此时的急于想了解现在国内的情况如何?特别是战争的进程情况,他担心彭全一人在那里指挥是否会延续自己早就和他确定的作战方向,如果方向改变了,那么他回去后将需要很长一段时间去了解情况后,才能做出下一步的行动方案来,这对于现在的复国军来说是不可想象的。
很快收报机这边有消息传来,李容迅速的放下了手里的咖啡,戴上耳机后,便开始了紧张的收报工作。此时只见收报机上的绿灯不断的在闪烁着,李容的脑子则在快速的破译着密码,手则在那里迅速的将破译的内容用笔写在了纸上,很快一份完整的电报便出现在了纸上。李容在经过认真的笔对确认无误后,便交给了刘兴,一边看着电报,刘兴一边在品尝着咖啡,看到起头那段,刘兴不由的笑了起来说到:“这个老彭,看来也和我一样童心未泯啊,开个玩笑都这么的幽默,实在看不出这家伙还能说出如此之话语来。”
看过电报后,刘兴想了想后便说到:“李容回电参谋长,对德谈判目前所取之成果甚小,暂不值得一提,但是在我回来后,所取成果一定会有大的收获,这点从目前之谈判局势来看已经是确认无误的,至于说到第三军,我建议参谋长最好能严加看管,军长葛文轩是个什么人物,你我都清楚,毕竟现在处于非常时期,蒙古那边不能出事,以我军现在之实力还不足以支撑两线作战之需要,而且那边的苏军似乎有大规模运动部队的迹象,鉴于目前整个形势之态势,我建议应该授权给现任政委李波或者是参谋长高健,在必要之时可以剥夺葛文轩之兵权,毕竟我方现在与苏联方面还处于名义上的盟友关系,此时撕破脸皮对大局影响甚重,所以还是谨慎小心为好。对于我军目前之态势,我个人认为第八师和特种旅一起收复黑龙江其他等地似乎有些浪费之嫌疑,所以我个人建议彭代总司令能详细考虑后再予以定夺。另根据德方所提供之情报来看,我认为石原将在近期发动新一轮的作战攻势,除开上次联系之时所提到的陆军师团外,日联合舰队已经开始大规模向朝鲜运动,最终目的地很可能是朝鲜的清津,至于是否带有陆军部队,已经陆军部队的规模等问题德方并未提供,所以希望你们能立即联系朝鲜支队人员迅速查明情况以便我军采取对应行动。至于说到第四军和机动兵团,我建议暂不做安排因为如果所有部队现在都撒了出去,那么一旦出现紧急情况,我们手头将无兵可用,这样的滋味你我都在前期已经有了深刻的体会,这无兵的光杆司令可不好当啊。”
说到这里刘兴笑了下,然后在略微思考了一下便继续说到:“近日在德空余时间内,我在思考一个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国家的恢复和建立,目前已有大致框架,具体构思如下
第一:建立县、市、省、中央四级议会架构,每一级议会议员的应包括工、农、学、商、兵这五个部分之人员,至于具体之比例还需斟酌后再以确定
第二:各级议会不拥有任何实质性的权利,他们的职责除开讨论国家以及地方事务外,就是执行监督之权限,任何一级议会对于该级政府或者是某位政府官员有意见和认为该名官员已犯有严重错误,不能再担任此项职务之时可以向上一级议会或者是政府机关进行投诉,经过查证所举报情况属实者,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标准还需要商议。
第三:就现在我们所控制的区域内实行全面教育制度,所有儿童必须全部进学校接受教育,所有费用由国家支付,必要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虽然行动有些过激,但是其目的是好的,所以在这方面我觉得还需要和老徐具体商议后再予以执行。
第四:军队目前之架构暂时不会予以更迭,只是部队在武器的选择上应该尽快实现统一,这样有利于部队以后的快速发展,在一定的程度上也能减少后勤部门的生产压力。其余之事情还尚需时间思考后再当面详谈。”
接到了刘兴的这封电报后,彭全开始在考虑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刘兴这家伙为什么总是急着建国这个事情,他不清楚这家伙到底在搞什么飞机。为什么会在此时突然提出建国的这档子事情来,而且最重要的是,从他电报上所反映出的情况来看,此时的他显然对于此事的考虑已经不是一天两天了,应该考虑了一段时间了,毕竟有些想法已经接近成熟,而且以现在刘兴之威信来说,如果他一旦宣布建国,那么将有很多人支持他的这个想法,至少徐富聪和覃旭是绝对赞同的,这样整个最高五人领导小组就有三人支持他了,就算章军这个墙头草支持自己的想法,反对现在建国,但是自己依然处于一个弱势,而且到时候这家伙会不会支持还另外一说,毕竟人总是会选择对于自己有利的态势,而不是说明知道失败还要硬去做,除非形势所逼,否则人就会按照古语所说识时务者为俊杰做为自己的最终选择。想到这里,彭全知道自己已经不可能再阻拦刘兴有关建国方面的行动了,现在只能采取拖延,能拖一天是一天,毕竟现在的形势还不适合建国,至少他彭全是这么看,至于其他人怎么看,他彭全管不了,也不想去管,毕竟脑袋长在别人身上,别人的思维不能代表自己,自己也不指望要求别人接受自己的思维,这就是他彭全的做事风格。
3-270重生 第二百七十章
见参谋长半天没有说话,收报员也愣在了那里,此时的他不知道参谋长在想什么,所以他现在唯一能做的选择就是在那里坐着什么也不做,什么也不想,静静的等待着参谋长的命令。
此时就见参谋长彭全在这间不大的电讯室内反复的来回走动着,所有的人都知道,参谋长一定是在思考什么重要的问题,因为电讯室的所有人员都是老十三军通讯部队出来的,因为这个岗位的重要性,所以他们这批人在坐上这个位置后,就没有发生过任何变动,他们每天的工作就是向下面部队传达信息和指令,接收各地传来的信息和情报后,根据所属部门的需要对情报和信息进行整理分发,用他们自己的话,除开那几次搬家在外面转悠过几次外,其他的时间不是在宿舍就是在电讯室了,有的时候连吃饭都是由食堂派人送过来,他们的生活成了真正的两点一线了,用他们自己的话说,现在的他们已经和机器人没有区别了,当然除开说话不会说那嗲声嗲气的外,其他的和机器人绝对没有区别。
在来回走动了不知道多少趟之后,就见彭全满脸毫无表情的说到:“给总司令回电,内容如下:根据目前之情况综合考虑,本人仍然反对现在建国,毕竟我们现在所面临的对手依然强大,而且他们还拥有完善的海陆空作战系统,就凭借他们目前所占领之区域与我军周旋,我军不会占到任何整体的优势,而且我军现在的活动范围才刚刚跨黑进吉,如果此时就建立国家的话,给外人的感觉就如同我们在搞分裂,而且中国的古语说枪打出头鸟,我觉得此时就考虑建国似乎有些操之过急。至于你来电所提建立县、市、省已经到中央的四级议会制度,我个人认为可以在黑先进行,毕竟我们在政治上还不是十分成熟,有些东西还需要时间去摸索和研究,毕竟此时我们所领导的部队已经不是单单一个军那么简单的事情了,所以基于此,本人以参谋长的身份建议总司令能慎重做出决定,我会在最近找时间与徐、覃两人商量,或者直接等你回来后,我们五人开会进行商议在做最后的决定也可。完毕。”彭全这边快速的说着,那边发报员便迅速将彭全所说之内容快速的变成电码给发了出去。此时他们要做的事情就是静静的等待那边的回信,不过此时所有在电讯室的人员都知道参谋长彭全的心情不会是那么好,毕竟从刚才所发电报的语气中就知道,司令和参谋长之间为了建国的事情已经有些隔阂了,看来双方爆发一场冲突似乎是再所难免的事情了。
接到彭全的回电后,刘兴在认真看过彭全的电报后,心里也显得十分的不高兴,他不知道为什么自己的这个搭档对于建国的事情会有这么强烈的反对,看来自己这趟出来之前应该就这个和他谈下,但是因为工作紧张,所以一直没有抽出时间来,看来这个事情只能回去后再进行面谈了,实在不行就在常委会上用表决的方式来逼迫参谋长接受,想到这里,刘兴便立即对李容说到:“给总参谋长回电,内容如下:鉴于你目前对于此事仍然持反对之意见,因你我现在不在一点,实无法与你就此事进行详细的沟通,鉴于目前我在国外,对于近段国内之局势发展不是很了解,我觉得可以暂时将此事搁置一边不谈,一切等我回去后,再详细商谈,如有必要可以就此事召开常委会进行讨论后再做决定,毕竟这不是一件小事,而且你我现在身边的变化,也让你我之间的思维发生了一些变化,对于此本人表示理解,不过我觉得,建国一事似乎已经不能再拖,而且我军目前已经在战略层面上占有主导地位,而且现在宣布建国可以解决很多问题,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此事可以先放一边。一切等我回家再面谈确定,对于目前敌我之态势,根据你刚才所介绍之情况,加上德国方面目前所提供之情报来看,我个人认为可以在稍晚时候举行一场大的战役,集中我军三个军之全部力量用一到两个月的时间彻底解决吉林之敌,争取将其赶出吉林,或者在吉林一些大的城市中建立起相对稳固的政权,以迫使敌人与我在吉林进行决战,以此发挥我军行动迅速,火力猛之特点,争取用一到两次大的战役歼灭关东军至少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七十五左右的有生力量,为部队下一步进辽出关作战打下坚实的基础,毕竟此时我们已经在局部形成了一定的优势,此时我们更应该将这个优势继续扩大发展,以此为建国打下一个更好的基础。完毕。”李容一边拍着电报,一边也在思考着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为什么总参谋长会对建国的事情如此反对呢?他到底在担心什么事情,或者说他到底在思考什么,为什么对于建国这个这么重要的事情持如此之强烈的反对意见呢。
很快电报便传回到了彭全这边,在接过收报员破译出刘兴所发之电报后,彭全知道自己就算再怎么努力也无法让刘兴暂时放弃建国之念头,毕竟此事现在似乎也已经到了该考虑的时候了,但是就目前之态势来看,他彭全认为这事还没有到刻不容缓的地步,而此时更重要的事情是需要尽快将东北三省给完全收复,在完成进关作战准备后,再去讨论建国一事都还来的及,毕竟此时彭全心里非常清楚,他们复国军此时如果打出建国的旗帜来,虽然在政治上会取得一定的主动,而且做任何事情也会显得名正言顺,但是有一个问题却是无法回避的,那就是目前他们在政治上所倚赖的依然是那些为日本人做过事情的人,而且还是以他们为主,这点已经成为了他们一个致命弱点了。虽然他彭全不敢说里面的人都是坏人,但是谁又敢保证里面就没有坏人呢?如果一旦宣布建国,那么军队国家化将不可避免,如果日本人此时在政治上做点手脚,或者玩点什么阴谋的话,那么就算军队再怎么努力也将不可避免的出现危局,而且政治上的被动将直接导致军事上的被动,甚至是直接导致军事上的失败这都是有可能的,所以基于此种考虑,彭全一直都是强烈反对现在建国的,在他的设想中最理想的建国时候,应该是在复国军已经完全收复了东北三省,而且在政府中他们也能占到主导地位的情况下,那么他彭全绝对不会反对建国的,但是此时无论那一条都无法做到,所以此时的他才会这么反对建国。
在看过刘兴的电报后,彭全快速的对电讯员说到:“给总司令回电,内容如下:对于建国一事,我主要是从军事的角度去考虑,我怕建国后,因为政治上的被动而影响到军事,特别是因为政治上的被动,而导致军事行动的失利,对于此种担心,虽然有些多余,但是对于历史都很了解的我们都应该很清楚这样的事情在历史上发生过很多次,我相信,如果太平天国能晚点宣布建都立国的话,那么清朝还能延续多长,这都是不是没有可能的。还有就是,目前我们政府系统的工作人员中,原先老的人员依然占据着绝大多数,对于他们的思维,我们目前根本就无法了解,毕竟他们都是一些给日本人做过事情的人,我不敢说这里面都是坏人,但是谁又能保证,他们中间就没有坏人呢?毕竟现在的时空和环境已经和我们那时之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也很大的不同,所以对于此,你我都必须慎重考虑。至于你在来电所提举行一场大的战役,或者用一到两场大的战役来歼灭敌人的超过半数的有生力量,对于这一想法,我们总参谋部目前已经在根据情况制定其作战计划,具体的行动方案还在商榷之中,不过等你回来,应该会有一个详细的结论,或者有一个具体的行动计划出来,我本人也十分赞同用一到两场大的战役来歼灭敌人的有生力量,以此来确立我军在东三省之优势。不过近日战局似乎有些微妙变化。石原上台后,就他目前之表现来看,我个人认为这家伙似乎在学打狐狸的猎人,开始由以前的冒险为主变成了现在的谨慎小心,对于此,我军几次诱战都未获得任何实质性的成果,这让我开始担心这家伙到底在等什么,或者在准备着什么一样,但是就目前情报部所获取的信息来看,我个人觉得他应该不光是在等南洋和关内的增援那么简单,虽然他此时手中之兵力不算太多,但是如果加上地方守备部队,在部队的人员上,他石原还是占有优势的,而且还有几支部队都是以前参加过关内,或者是南洋作战的部队,他们无论是战斗力,还是作战风格都要比这次从日本国内增援来的预备役部队要强许多,毕竟他们经历过战争,也知道该如何去应付战争。所以根据以上之判断,我个人有理由相信,此时的石原之所以不动手,不是因为作战部队没有到位的原因,更多的时候,他似乎是在等待,等待一个在他看来认为合适的机会,然后他会在这个合适的时候,给我们致命的一击,看来这家伙也是一个赌徒。也许这就是战争给人带来的变化吧。另对于目前之态势,或者在部队行动上有什么建议或者是决定可来电告之,我会根据目前敌我之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和部署,盼回电。”说完彭全在电讯室内坐了下来,他开始思考着下一步的行动方案来,特别是刘兴所提出的举行大的战役,歼灭敌人的有生力量的这个构思,自己该在那里动手,以此迫使石原这家伙出招呢?
三省之优势。不过近日战局似乎有些微妙变化。石原上台后,就他目前之表现来看,我个人认为这家伙似乎在学打狐狸的猎人,开始由以前的冒险为主变成了现在的谨慎小心,对于此,我军几次诱战都未获得任何实质性的成果,这让我开始担心这家伙到底在等什么,或者在准备着什么一样,但是就目前情报部所获取的信息来看,我个人觉得他应该不光是在等南洋和关内的增援那么简单,虽然他此时手中之兵力不算太多,但是如果加上地方守备部队,在部队的人员上,他石原还是占有优势的,而且还有几支部队都是以前参加过关内,或者是南洋作战的部队,他们无论是战斗力,还是作战风格都要比这次从日本国内增援来的预备役部队要强许多,毕竟他们经历过战争,也知道该如何去应付战争。所以根据以上之判断,我个人有理由相信,此时的石原之所以不动手,不是因为作战部队没有到位的原因,更多的时候,他似乎是在等待,等待一个在他看来认为合适的机会,然后他会在这个合适的时候,给我们致命的一击,看来这家伙也是一个赌徒。也许这就是战争给人带来的变化吧。另对于目前之态势,或者在部队行动上有什么建议或者是决定可来电告之,我会根据目前敌我之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和部署,盼回电。”
说完彭全在电讯室内坐了下来,他开始思考着下一步的行动方案来,特别是刘兴所提出的举行大的战役,歼灭敌人的有生力量的这个构思,自己该在那里动手,以此迫使石原这家伙出招呢?
3-271重生 第二百七十一章
看过彭全发来的电报后,刘兴开始认真思考起彭全所担心的忧虑来,毕竟他所说的话确实是事实,特别是对于太平天国的事情,两人对于此段历史都有着与普通人截然不同的看法,在他们看来,就如同当初在长沙封王后萧朝贵所担心的一样,只要人有了一定的东西,这思维就会随之而产生根本的变化。因为一无所有的时候,人们对于很多东西,包括自己的生命都会看的很淡,也会对于很多事情表现出无所谓的态度来,但是人一旦拥有了某种东西,或者是某种实质性的权利后,那么这些人虽然会为了保卫这些所获取的东西而进行战斗,那么你就不能排除这些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而去牺牲别人甚至是大家的利益,这都是很有可能出现的事情,甚至在历史上这样的事情也是屡见不鲜的。
而此时的李容在破译完参谋长的电报后,也开始觉得现在建国确实不是时候啊,毕竟现在很多条件还不成熟,而且现在他们在这个世界上也并未完全站住脚,如果此时匆忙建国,那么一旦发生了大的变故,那后果绝对是不堪想象的,对于此,此时的李容似乎已经有了一个新的认识和态度了。
看着司令坐在那里半晌没有说话,李容便没有打算打搅刘兴的意思,而在那里开始思考起彭全所说的那些话和他的担心来,做为跟随司令和参谋长来到这个世界的唯一一位女性高级指挥员,随着部队的扩大,她的职务也相应的获得了提升,虽然此时的她不再在部队中担任职务,具体的工作也转到了地方事务上。对于此种安排,她本人也闹过意见,在刚任命的那会,她总是认为参谋长,或者司令是在有意识的让自己离开部队,但是在经过一翻考虑后,她也觉得无论是司令还是参谋长这么做都是为了自己好。毕竟女人上战场后,一旦被俘,那么这个女人所遭受的伤害将是男人的十倍,甚至百倍的伤害,何况现在他们所面对的对手是一个几乎可以说是没有人性,不讲做人基本原则的对手,他们习惯于称呼这个对手为是一支禽兽所组成的部队。
虽然自己的部下现在很多都转到了地方,但是那些在地方上被害,被杀,或者是被对手给用某种方式伤害的部下们,无一例外的都受到了很重的心理伤害,这对一个女人来说绝对是一辈子的事情。也许这就是男人与女人的区别,或者也可以理解为思维的不同,而造成的后果也就自然有着在本质上的差别。要是如果换到自己所在的那个时空和年代,很多女人对于这个事情都表现出无所谓的态度来。就她所知道的情况来讲,很多她的部下在学生时代就已经将女人最宝贵的第一次或是主动献身,或是因为环境所逼,再或者是其他什么原因给那个在她们看来会陪自己走完这生的男人了,而那些男人很多时候会在收获了成果后,或是选择离开,或是选择消失,反正最后还在一起的,至少在她的了解中是没有一对。而当她到了这个时空的时候,她发现这个社会与书本上所描叙的旧社会没有一点区别,一边是要求女人做贞妇,一面男人们又大肆在妓院选择着那些用钱就能玩弄女人,这还真是一个奇怪,甚至是复杂的社会啊,也许在反映到人身上的时候,也就表现出人的复杂性了吧。此时李容没有注意的是,这个时候的刘兴似乎已经开始注意到她的脸部表情来,刘兴发现此时的李容虽然脸上毫无表情,但是从其一下坐,一下靠的动作来看,就已经猜到了李容肯定是被参谋长的电报给改变了,看来这个参谋长做政治工作也是很有一套的。不过对于此,他刘兴并不会感觉到惊讶,因为他知道彭全这家伙以前在政治学院接受过为期三个月的短期政治培训,所以此时的他在政治倾向上也就自然选择了以苏联做为可靠的盟友,但是如果一旦苏联损害了这个国家或者是民族的利益,相信他彭全绝对在此事上不会对苏联手软,毕竟他们都是一帮知道历史的人,也是在创造历史的人。
刘兴略微咳嗽了一下后,李容这才看着刘兴,然后便说到:“司令,是否可以回复参谋长的电报了。”
刘兴想了一下后,便直接说到:“恩,给参谋长回电吧。内容如下:看过来电,对于你所担心之事,我详细考虑过,在这方面我确实考虑欠妥,这事就目前看来似乎有些操之过急之嫌。所以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将不会在提此事,毕竟这个事情你我似乎都需要时间去认真考虑。对于目前之军事行动,我本人感觉部队应该在近期采取一次大的行动来迫使日军或是提前行动,或是通过行动造成他们在局面上的被动,只要我们始终掌握着主动权,那么就算日本人玩再大的阴谋,我们也一样能应对自如。根据以上考虑,我谨慎的建议你做如下部署调整:
第一:接受第四军之请求,让其出榆树后进攻吉林市。以此配合第一军之行动。
第二:第一军在收复松原后,应放弃休整立即朝扶余方向转进,以此配合第四军进攻榆树。
第三:第二军应该放弃现在全面围攻敌人逃出之残部的作战计划,而应该转进宁安沿鹿道、春阳、苗岭、大兴沟一线进攻图们和延吉地区,因为根据德国人前几日所传情报显示,我有充足的理由相信,日本人此次调动联合舰队,绝对不会是他们对德国人所说的那样,只是为了掩护运送物资的船队那么简单,而且从德国在日本的内线所发来的情报来看,日本联合舰队的航行编队中就没有发现运输船只,所以在此我可以肯定的说,日本此时将联合舰队调回驻防清津,目标只有一个那就是我们,就目前的形势和敌我态势来看,我怀疑日本人似乎想玩仁川登陆,只是可惜他们似乎找错了对象。对于此,我的意见是在第二军攻占延吉后,立即建立一个大型前线机场,用一到两个团的兵力,在其周围布防,以防止日本人搞破坏。
第四:针对日军逃出之残敌,我本人的意见是用第八师的两个团加上机动兵团的力量予以围歼,第八师团的师属部队和剩余一个团与特种旅组成东进兵团,完成对黑龙江其余地方的收复。另,地方部队也需加快整、改编速度,必要时可以让地方部队成建制的转为正规军。所需要服装和军械暂时不于变动,第九师将继续留守齐齐哈尔、大庆与哈尔滨等地,师指挥部应设立在大庆,以便出现紧急情况之时,部队能迅速完成集结后,做出有针对性的行动来。具体行动措施回来详谈。完毕。”
说完后,刘兴伸了伸懒腰对李容说到:“再发个短电报过去,就说今天到这就可以了。”说完不等李容说话,刘兴便独自朝属于自己的房间走去。
接到了刘兴的电报后,彭全便直接拿着电报回到了指挥部,值班参谋长见彭全来了,刚准备向其汇报,却见彭全参谋长手里拿着一份电报,然后根本就似乎没有看见他一样便直接朝那幅巨大的东北三省地图走去,然后叫来了几个参谋,在那里指挥着他们忙活了起来。处于好奇,值班参谋也跟着凑了过去,他想看看到底是什么东西让参谋长居然连交接都忘记了,很快随着各种箭头不断的被贴在了地图上,一幅波澜壮阔的进攻画卷便出现在了那幅巨大的地图上,值班参谋一看就知道这很可能就是下一步的行动计划了,因为刚才总参谋长去电讯室就是为了和总司令就一些事情进行定期的沟通,此时参谋长拿过来的那份电报,很有可能,不应该说绝对就是司令所部署的下一阶段的作战行动计划。看着地图,值班参谋似乎也被眼前的画卷给惊呆了,如果真要按照现在所制定的这幅画卷来指挥部队行动的话。那么一场新的战役将很快就会打响,而且这绝对是一场比以前任何一次作战都要大的多的军事行动,好家伙,一下子就将基本上全部的家当都拿了出来,看样子在沉寂了一阵子后,部队又该有大的动作了,不然总参谋长也不会显得这么兴奋。在认真的看着地图上所标注的箭头,值班参谋此时就已经断言,如果这场行动一旦开始,那么吉林的大局可以在短期内就予以彻底的确定。也就是说,一旦战役开始之时,就是吉林被收复之日,这一点不容质疑的。毕竟此时的日本关东军虽然还占有兵力上的优势,但是因为其所要防守和稳固的地方已经消耗了他太多的兵力,加上前几次的作战行动也已经消灭了对方不少机动兵团,此时的关东军手里最多还有三到四个师团,如果算上这次增援过来的部队,全部加在一起也就是十个到十三个师团的兵力,如果算上稳固防线的话,那么此时敌人能真正做为机动兵团使用的师团最多也就是三到四个,甚至有可能更少,因为近期很多属于原来满蒙自卫军守卫的地方都被日本人给强行接管了过去,所谓的满蒙自卫军与警察所执行的任务似乎没有多少区别,他们现在的性质似乎与以前的武装警察部队差不多,但是就其现在的职能来看,似乎根本就没有办法和武装警察比,毕竟两者在本质上有着根本的差别。
见值班参谋站在那里似乎有些发呆,彭全笑着走过去说到:“感觉如何啊?”此时值班参谋这才发现,不知道在什么时候参谋长已经站到了自己的身边了。
3-272重生 第二百七十二章
对于这场突然发生的战斗,苏军一线指挥官的反应首先是犹豫,这仗可不好打,这个地方从国际法的角度说,依然属于中国,外蒙古的独立地位也只有苏联一家认可,其他国家依然视外蒙古为中国的一部分,也因此苏军的反应速度显得很慢,也很犹豫。直到复国军的攻势开始,突破苏军的防御线时,苏军主力才出动,直到这时,双方真正意义上的交火才算开始。令人没有想到的是,双方的第一次正式交火,竟然是由骑兵开始的。外蒙军第八骑兵师的主力,约一千名骑兵,成为了第一个与复国军交手的部队。
外蒙军无论人员与装备都是非常差的,苏联人看不起这支军队,但是在场面上的,苏联人依然喜欢放到最前面。外蒙古地区人口太少,财力与物力更有限,其所拥有陆军自然属于请看小说网电子书缩水版的,这个第八骑兵师无论是编制,还是实际兵力,也就是两千来人的规模。该师大部分兵力被派去担任游动的巡逻队,只有主力约集结于防御线后方,按苏军的意图,该部应担任预备队,其实根本没有把他们投入战斗的打算,可是当天早上,苏军主力采取行动时,该师竟然也接到了出击的命令,于是该师竟然集中了约一千人,且第一个出发,结果刚一出发就与葛文轩所派出的装甲重拳部队撞到了一起。这似乎让双方的指挥员都感觉到有些惊讶,苏联人没有想到葛文轩的行动会如此之快,而葛文轩也没有想到原先主力部队应该是首先遭遇苏联人的,怎么会在这里撞上了蒙古骑兵,不过在得知情况后,葛文轩并没有放在心里,毕竟用骑兵打坦克,他知道骑兵失败的例子,还没有听说过骑兵解决坦克的例子。
此时葛文轩的战术已经不再是做线型的平型推进了,毕竟此时他的目标可是一场歼灭战,而不是一场击溃战。因此他除开在安排了多路进攻部队之外,还特意对左右两翼的进攻部队进行了加强,因为这场战能不能胜利就看两翼到底能兜住多少敌人,因为被关的敌人越多,那么这场战斗所获取的胜利也就越大,这是肯定的。尤其是左路,这可是葛文轩的重拳,这其中就包括了葛文轩最好的一个坦克营和一个机步营,葛文轩此时的目的就是一个,分两次吃掉对面的苏军,强迫苏联人坐下来与其进行谈判。
这是没有阻碍物的大草原之上,几公里之外就可以看到对方,双方几乎是同时发现了对手,外蒙骑兵发现前方出现复国军之后,立即停了下来,一边急忙组成战斗队形,一边犹豫着,他们也不是笨蛋,不想以骑兵对抗坦克。奇啊书呀网呵复国军也停了下来,准备应战。
面对突然发现的敌骑兵,商钱海正想下令出击时,独立骑兵旅旅长竟然通过无线电,对他说道:“如果你是我的兄弟,那么就把眼前的敌人交给我吧!”
“为什么?”听到这话商钱海似乎有些不解的问到
“我的独立骑兵旅也许中国最后一支骑兵部队了,今天也许是这支部队所能经历的最大一次战斗了,你小子就不能大方把这个机会给我们,让我们做最后落幕的一个表演吧!”说到这里,骑兵旅的旅长显得有些情绪黯然。
此时的商钱海这才意义到对方的意思,独立骑兵旅可以说是复国军最后一支成建制的骑兵部队,且它已经降级为地方部队,以后的大战也许就没有他们参战的机会了!
想到这里商钱海说道,“既然你这个旅长已经开口了,我这个小营长又其敢不服从呢,好了,这些家伙就交给你了,我带着兄弟们到一边观战去了,不行就招呼一声。”于是他又下令道:“全营注意,改为横队,停车!”
得到商钱海的答复之后,独立骑兵旅旅长急忙组织自己的部队展开战斗队形。当外蒙军发现对方的坦克停了下来之后,一队又一队的骑兵开始在他们对面展开冲击队形时,他们多少明白了复国军的意图,于是也放心大胆地开始准备上了!于是一场骑兵战,在双方的默许下要开始了!
也不知是谁发了一场号令,双方的骑兵冲击,几乎同时开始。
“用炮弹为我们的骑兵兄弟开路!”随着商钱海的一声令下,坦克停了原地,在几千米之外,对敌骑兵展开了炮击,不过有人认为效果不大,他们使用是经过改装的日式坦克,确实的说是日式特三四型坦克,其使用的武器依然是七十六毫米炮,这炮的威力不足。其实这只是复国军的想法,这是与一零五毫米坦克炮对比的结果,而他们的对手可不这样认为,按他们的回忆,他们在发起冲锋时,遇到了猛烈的炮火压制。事后根据一位外蒙骑兵的回忆:当他们的骑兵部队刚刚冲出来不久,他们就遭遇上了复国军的主力部队,而且起先他们在看见对方的装甲部队后,也是很担心的,但是没有想到的时,对手不知道处于什么原因,居然没有出动坦克和装甲车,这让骑兵们心里开始看见了一丝希望,因为就骑兵对骑兵而言,他们似乎还是有些自信的。毕竟在他们自己看来,他们是属于天生的骑兵,或者说是天才骑兵,不过让他们感到失望的是,这边骑兵还没有冲过来,那边刚停下来的坦克和装甲车却抢先开了火,又是炮轰,又是机枪扫射,敢情这帮家伙停下来不是为了给骑兵让路,而是为了更准确的用机枪大炮来收拾他们。这边我们刚刚冲过炮火封锁区之后,接着就要面对的复国军骑兵的马刀,而且我们本来就不占有人数上的优势,所以输自然也是不可避免的。
对于已方骑兵是否会取胜,商钱海一点也不担心,这次复国军独立骑兵旅可是集中了三个营的兵力,在兵力上要比对方多了那么一点点,兵力上绝不吃亏,做为一支久经战阵的部队,论及骑兵对骑兵的搏杀,也许是天下无人能及的,更不要说,这时外蒙军被一通炮弹打乱了战斗队形,士气已非常低落。
这个时候商钱海只担心一件事,葛文轩会对这件事如何看,原本可以用大炮与机枪解决的事情,非让骑兵用马刀去解决,那可是自找增加伤亡的机会,不过他也明白,如果他今天拒绝了,以后日子也不好过,老朋友绝对会对有气的。正当他在考虑如何面对葛文轩的怒火时,一个消息传来,苏军冲来了!原因,苏军也有侧翼迂回的意思,正好与商钱海的装甲部队相遇了!
这时的商钱海才发现,他刚才的决定没错。他没有被对方的骑兵拖住,如今他可以全力对付苏军的坦克了!可是当苏军出现在他的视野之中时,他有点失望了,他不知道对手是小瞧了自己,还是装备就是这样,出现的竟然是装甲汽车。而且连一辆快速坦克都没有出现在队列中,这实在让他有些大失所望。不过这也不能怪人家苏军啊,毕竟驻蒙苏军从来就没有被列为重点部队。所以装备自然也就比不上在东线作战的苏军了。自苏德战争开始,根本就没有得到什么新装备,能保有这几辆装甲汽车就已经很不错了!要知道这些装甲汽车要不是因为出发的太快,提前到达战场的话,那么估计这几辆车都会被抽调到东线去。
这是一场没有什么问题的战斗,坦克对汽车,四十五毫米炮对七十六毫米炮,没等苏军冲近,已全部被摧毁。正想着下步该怎么办的时候,有人通过无线电告诉商钱海说发现了苏联的坦克部队了,这让商钱海一下子来了兴趣。等到后面的苏军坦克到达时,他们只能看到一堆堆燃烧的东西了,虽然它们也继续冲,可惜依然不行。它们使用的坦克太差了。按原计划,他们应于一九四二年换装的特三四型坦克的,可是苏德战争,让这个计划无限期推迟了!
凭借加持的附加装备以及改装的观瞄系统,商钱海率部取得全胜,且快速完成作战任务,重创苏军,包围苏军。葛文轩实在没有想到,作战会如此顺利,仅仅开战半天,苏军主力被他合围住了!
葛文轩在前方打的正痛快之时,后方终于出事了。毕竟纸是包不住火的,这一天上午,刚刚回到指挥部不久刘兴几乎是同时接到了报告,并不是所有人在给葛文轩开方便之门,先是后勤部门报告,最近第一骑兵师的物资补给出现了问题,尤其是领取了太多的弹药,足够打一个战役之用,这远远超出了训练之需要,接着又有人报告了该师最近的行动,尤其是在内外蒙交界地区的行动。这些报告让刘兴感到意外,自己这才回来,这家伙身边不是有政委和参谋长在盯着吗?怎么还能惹事啊,这次葛文轩又要搞什么事情出来啊。可是没等他想明白,苏联人通过外交系统发来了照会,抗议复国军第三军葛文轩部的行动。这下子,刘兴才知道,葛文轩这家伙已经在外蒙方面搞起了事,而且看这架势,这事规模一定小不了。可是没等他联系葛文轩寻问具体情况。葛文轩那边的电报就已经到了,就见葛文轩在电报上竟然说,此时的他正在抗击入侵中国领土之敌人!直到中午过后,刘兴才弄明白,那里发生了什么。可是生过气之后,他竟然发现自己处于一个非常不好解决的形势之下。毕竟此时如果选择退让的话,那么刚刚与德国人所签定的协议很可能会发生改变,再加上外蒙古本身就是属于中国的领土,所以从内心上来讲,他刘兴对于葛文轩的行动是赞同的。
既然现在事情已经出了,那么生气就肯定已经没有用了,所以如何解决就已经成了最关键的问题了。由于事涉外蒙古的地位问题,复国军不可能在这个问题上认错,或者说道歉,毕竟此时已经没有一点让步的余地了。否则处理不好,等于认可了外蒙古的独立地位,以至于对葛文轩的处分也成了问题,因为这涉及对事件的定性问题。
对于第一骑兵师的行动,刘兴原想让他们停止进攻,可是葛文轩根本没有听命的意思,相反他还命令部队加紧了进攻。对此,刘兴一点办法也没有,最好在无奈之下,刘兴只好让后勤部门将作战物资不断运送前线,以此支援葛文轩的行动。甚至有部队以各种名义增援给葛文轩,很多人在知道了葛文轩的行动后,纷纷打来电报主动要求调到蒙古方面去,但是都被刘兴给压了下来,然后让彭全亲自过去指挥。结果彭全这边刚到,那边葛文轩就发来电报说战斗已经结束了。这家伙只用了二天时间,就把进攻的苏军给围住了,总人数在一万人上下,而且等彭全接过指挥权的时候,葛文轩的部下们就以没有接到命令为理由,按照葛文轩的部署把人家给全部歼灭了。
直到这个时候,复国军的参谋长才赶到前线,接管了指挥权。葛文轩则在电话中被刘兴狠狠的训斥了一通,最后被以养病为名,解除了第三军军长的职务。打发回总部医院养病去了。不过葛文轩并没有受到任何处分,葛文轩放的这一把火,可是不好灭,这可是涉及外蒙古与苏联问题。中国不可能去承认外蒙古的独立地位,但苏联承认,且驻军外蒙古,令问题非常麻烦。长期以来,中国只能动口,而不能动手,尤其是现在复国军为了对付日本人,也不想在外蒙问题上与苏联冲突。
所以在葛文轩离开之后,复国军并没有撤退,只是回到最后的出发地,但是大部分的部队依然在原地停留,甚至向前推进,按参谋长的想法,这个时刻不是示弱的时候。事实上,这主要是他与葛文轩离开时的一段谈话,葛文轩此时就已经分析出,苏军不想在此时在后方出事,所以苏方没有把事情扩大的想法。
苏联不想在后方生事,此时他们也不敢将事情扩大,毕竟此时他们主要的对手还不是复国军。因为美国方面在知道情况后,便立即采取相应的行动。除开答应了以前苏联人所要求的军事物资外,还额外准备了一份他们所急需的军事物资。对于美国人而言,打败日本人,比支持苏联对抗德国更重要,因此美国人不能许可苏联人对其盟友复国军的进攻,所以美国人以中止对苏援助为威胁,没办法,苏联让步了!最后在美国人的调停下,双方议和。苏联人承认外蒙古为中国的一部分,从那里撤出全部军队,复国军则保证不驻军外蒙古。
3-273重生 第二百七十三章
章军,复国军的总部长,一直在为着复国军的前线战斗,而默默的付出着,奉献着。毕竟此时他所管辖的事情实在太多了。部队在初期行动时,因为库存弹药还比较充足,但是他知道,指望那点库存根本解决不了任何问题,所以在部队开始行动的时候,他便开始利用仓库内的一些机械设备生产出简单的弹药和枪支来,以此来供应部队作战和地方民兵部队的日常训练需要和消耗。部队开始行动后,做事也不用象以前那样畏畏缩缩,他不但可以大规模招工,还能从常规部队中调人进行指导,这样他就轻松了许多。
而在清理仓库的工作中,他的脑子里面一直在思考着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部队武器制式化。因为他知道,这场战争不会是那么轻易的就能结束的,虽然在短短的四个月内,他们已经收复了黑龙江的绝大部分地方,甚至可以说最多再用一个月到一个半月,也就是半年的时间就能将整个黑龙江给解放了,但是这其实只是一个开头而已。毕竟后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所以部队的制式化是头等大事,至少在他看来是必须尽快解决的问题,所以他一边继续带着可靠的人清理着仓库,一边继续在脑海里面思考着该如何让部队尽快使用上制式化装备。
在仓库清理完后,他们也顺利的破解出那批封存电脑的密码,那里面储存着大量的现代化武器的技术参数和图纸,甚至有些武器还配有详细的图解以及其他相关的东西,所以在这以后,他只要一有时间便进入基地内为部队的制式化寻找合适的武器,最终经过几个月的辛勤努力,他最终从那些大量的武器中确定了适合现在部队所使用的武器装备,其中营、连、排的武器如下:
军队军官自卫手枪:章军最终选择了九二式九毫米手枪和九二式五点八毫米手枪。其实无论是九毫米手枪,还是五点八毫米的手枪,其实两种枪书一个型号,也是同一时期经过审核后,确定进行量产并装备部队的。这两种枪除开在口径上有区别外,在其他方面是没有任何区别的,五点八毫米口径和九毫米口径的手枪配件在必要是可以进行互换。这对于后勤上的压力将减少很多。作为军官所使用自卫手枪。其中五点八毫米被当成了团级以及团级以上干部的配枪,而团级以下的军官则配备九毫米口径的用枪。该枪参数如下:该枪的有效射程为五十米,初速为三百五十米每秒,全长一百九十毫米,枪管长一百一十一毫米,全枪重(含一个空弹匣)为七百六十克。故障率小于百分之零点二,全枪寿命大于三千发。该枪使用意大利产的九毫米普通弹(口径与国际接轨,并且可以通用国外的九毫米“巴拉贝鲁姆“手枪弹),该弹具有射击密集度小(在二十五米距离上,射弹二十发,其散布圆半径不超过六十毫米)、侵彻力强(在五十米距离上,穿透一点三毫米厚的头盔钢板后,仍可击穿五十毫米厚的松木板,而其他手枪弹均不能击穿钢板)。
该手枪系统包括九毫米手枪和九毫米枪弹。该枪使用九毫米钢心弹,在五十米处穿透钢盔后还可穿过五十毫米松木板,其外形尺寸与国外的九毫米“帕拉贝鲁姆”弹(简称帕弹)相同,必要时可以通用帕弹,而且无论使用哪一种弹,故障率均在百分之零点二以下,即三千发弹最多只允许出五次故障。弹匣双排供弹,容弹量十五发,还可加装激光瞄准具。主要性能处于九十年代同类武器的领先水平。不过章军将原先的九二式军官用枪,改名为零一型军官自卫手枪,以此确定这是复国军的第一款制式手枪。
章军之所以选用这种手枪作为军官的制式配枪,除开仓库有大量库存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这种枪的杀伤力很大,而且就以现在的条件来说,已经具备了大规模生产的可能,所以在谨慎选择后,章军最终选择了这种枪作为军官的制式配枪,以至于有些营级干部在知道自己要被提升为团职干部时,经常会对身边的人开玩笑的说上这样一句话:“终于可以不用这九毫米,换五点八了。”所以一旦有营职干部说这句话,那就意味着他已经获得了升迁。
在为特种部队选着武器的时候,章军可谓还真动了一翻心思,下了一点功夫啊,他从二战现在所使用的武器开始,一直找到了电脑中所有的武器,最终选择了八零式战斗手枪作为特种部队的使用枪械,其具体参数如下:一九八零年,为适应世界手枪朝增大容弹量方向发展的潮流,中国轻武器研制人员为基层军官设计了一种大威力全自动手枪,既一九八零年式七点六二毫米手枪,也称八零式冲锋手枪。八零式战斗手枪是我国自行设计、自行研制的第一种战斗手枪。这是一种既可以单发又可以连发的全自动武器,国外一般称其为冲锋手枪。该枪的设计思想是拟为部队基层军官及特种专业士兵设计一种体积较小、质量较轻、威力较大、既能自卫又能突击战斗的单兵自卫武器,其性能不亚于七点六三瑟手枪,拟取代五四式手枪。一九七零年开始研制,一九八零年设计定型,历经十年。冲锋手枪既有手枪携带方便的优点,也有冲锋枪火力猛烈的长处,可单发、连发射击。它配有两种可卸式枪托:一种是枪套枪托;一种是匕首枪托。装上枪托后可实施抵肩连发射击,此枪手持射击时有效射程五十米,抵肩射击时有效射程达一百米。该枪发射五一式七点六二毫米手枪弹,初速四百七十米每秒,枪口动能六百一十七斤,全枪长三百零二毫米(不含枪托),全枪质量一点三七公斤(含二十发空弹匣),可选配十发或者是二十发两种弹匣,战斗射速六十发每分。并设有存弹量指示器。可用持枪右手拇指迅速拨动发射转换器,变换单、连发射击状态。自动方式采用枪管短后坐式,闭锁方式为卡铁摆动式,发射方式为单发或连发。该枪虽然没有列装部队,但是它以独到的设计、较好的性能弥补了我国在这一产品上的空白,为手枪系列化发展进行了前瞻性的尝试。
也许这也是当时那些设计者没有想到的,现在看来那些枪给人的感觉似乎就是为这些发生意外情况所进行设计的,当然也包括他们这样意外,不过在章军看来,这枪更象是专门为他们设计的一样。毕竟在很多人使用过这枪都说这枪,要比那盒子炮好用多了,只是他们不知道这枪要比盒子炮晚了半个多世纪啊,这枪自然要比盒子炮好用的多。毕竟这两种外型形似的枪,却前后相隔了七十多年。
而在班用武器的选择上,章军在起初也不知道该怎么选择好,要是按照以往的思维,肯定会选择五六式冲锋枪,这不但因为这枪耐用,性能好,而且最重要的一点是,这枪在仓库内储存有将近五十万到一百万支,而且就目前子弹的库存也是相当的丰富,如果使用这种枪械做为部队的制式枪械,那么很多问题都将轻易得到解决。最重要的是,这种枪便于生产和维修,故障率低,彭全也曾向章军说过,如果可以的话,希望能让部队大量配备这类枪械。不过章军可不这么看,毕竟他有他章军的思维,所以在看遍了所有武器后,然后再综合了一些军官的意见,最终他出人意料的选择了九五式枪族作为部队班用制式武器,这让很多人都感觉到不可意议论。毕竟那是国家所发展出的第二代枪族型轻武器,以现在的环境和情况,能大量生产这种枪械吗?这让很多人产生了疑问。因为他们实在不清楚为什么章军会最终九五式枪族做为部队的制式武器,甚至有人曾大声提出过反对意见来,但是对于此章军则采取了一概不于理睬的态度。当有人提到在部队面对日本的三八大盖,与日本人进行拼刺刀的时候,章军对于此感觉到非常可笑,就见他说到:“如果你的面前,或者说在距离你两百米甚至更远的情况下,敌人都已经睡在了地上,你认为你还有必要和小鬼子去拼刺刀吗?当然,你如果愿意选择和小鬼子拼刺刀,我也无话可说啊。”因为大家都清楚,章军从事了多年的后勤管理,对于各种枪械的射程,技术参数以及其他东西可以说是专家了,一旦他所选中的武器真的成批装备进部队的话,那么以后就算你想拼刺刀,都不见得敌人能走到你的面前和你拼。
就见他在报告中这样写到:要了解九五枪族的诞生内幕还要从国际上的小口径发展历史谈起。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当时盟国的军用步枪型号杂乱,口径多种多样。于是从一九四七年到一九五六间,北约盟国进行了长达十年的口径论战,最终在政治干预下选择了美国的七点六二乘五十一毫米步枪弹作为北约的制式枪弹,称为全威力枪弹。而苏联则坚持走中间型枪弹的道路,即七点六二乘三十九毫米枪弹,并推出了经典的AK47步枪。我国的五六式冲锋枪和八一式枪族都延续了前苏联的中间型枪弹之路。
美军装备发射七点六二城五十一毫米步枪弹的M14步枪后不久,到了一九六零年,又出人预料地推出了五点五六毫米M16d,口径步枪,并在越战中充分体现了小口径的优势。在美军单方面换装的情况下,北约各国也都竞相研制小口径步枪及枪弹。与此同时,前苏联悄然推出了五点四五毫米口径AK74步枪。最终结果是,美国以五点五六毫米口径统一了北约,前苏联则以五点四五毫米口径统一了华约。
国际小口径的发展引起了我国的注意,其实早在美国人刚刚开始研制小口径步枪的同时,中国的轻武器专家就曾提出过小口径的问题,并初步认为步枪口径以五点八毫米为宜。一九七零年,在中央军委常规兵器工业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研制我国小口径步枪的思想。根据这个指导思想,总后装备部在一九七一年三月的轻武器科研工作会上确定开始研制我国的小口径弹/枪系统。随后一场全国范围内轰轰烈烈的小口径步枪论证工作开始了。由于当时正处于文革时期,小口径论证是在“一窝蜂”的情况下进行的,当时在全国有八个会战组从事小口径的论证工作,开始论证的口径有五种,即五点六毫米、五点八毫米、五点八一毫米、五点九八毫米和六毫米。但是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下,科研工作几乎处于停滞阶段,因此小口径的论证工作很长一段时间都处在徘徊之中。
一九七五年,总后决定成立专门的轻武器科研论证机构,组建了轻武器论证研究所,小口径步枪的论证工作开始走上正轨。在集合各方论证成果的基础上,一九七八年我国第一次提出发展五点八毫米枪弹和枪械及其战术技术的要求,并于一九七九年二月被中央军委以七九军字第二号文件批准立项研制,我国由此正式开始了五点八毫米口径枪械的研制工作。但是,我国应选择什么口径的争论并没有停息,军内外不少人主张仿制美国的五点五六毫米口径或前苏联的五点四五毫米口径步枪,认为这样有利于外贸出口,而且有国外的成功经验可以借鉴。
由于受口径问题干扰,五点八毫米枪族的研制工作徘徊不前,一直拿不出好的设计方案。一九八二年七月军队首长指示,“我军小口径枪族系统应尽快研制定型,早日装备部队”。为加快研制进度,经研究决定,先在八一式七点六二毫米枪族结构基础上改成五点八毫米口径。这就是后来的八七式五点八毫米枪族。八七式枪族系统于一九八六年通过了设计定型试验,一九八七年被批准定型,命名为QBZ87式五点八毫米枪族和DBP87式五点八毫米普通弹。步枪定型后,被列为国庆四十周年阅兵装备,又对外形进行了改进。八七式枪族采用工程塑料弹匣、小握把及护盖,新设计了剑形刺刀。由于存在尺寸偏长、重量偏大、工艺落后等问题,八七式枪族只生产少量装备四个军区部队试用。八七式枪族是中国小口径步枪的开端,解决了发射小口径枪弹特有的技术难点,为中国实现小口径化做出了历史的贡献。
一九八五年,总参、科工委发出三百五十九号通知要求:从作战使用任务和我国国情出发,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在战术、技术、经济性、四化等方面,抓紧新型小口径枪族的论证工作。为落实总部指示要求,一九八六年,我国再次进行口径论证,经过对三种小口径武器和弹药大量的对比试验和分析,一九八六年十一月,提出了采用五点八毫米口径,可以发展成一种口径,五种枪械(自动步枪、班用机枪、短步枪、通用机枪和狙击步枪),通用两种弹(普通弹和机枪弹)的小口径枪械系列,能大幅度提高我军轻武器弹药通用化程度,显著增强步兵分队的作战能力。一九八七年,中央军委召开常务会议讨论小口径枪族口径问题,与会者一致同意选定五点八毫米口径,发展新一代小口径枪族。至此,经过中央军委两次决策并最终确定,我国新口径枪械的发展开始了新的征程。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中国当时所处的国际环境,中苏关系恶化,决定了我国必须要走一条自己的小口径发展之路。实践证明,我国能特立于两大政治集团之外推出自己的五点八毫米口径是十分英明的选择。近几年有关轻武器口径的争论又有抬头的趋势。先是在车臣战争中,五点四无毫米枪族遭到了俄罗斯士兵的指责和冷落,原因是口径这样小的弹药并不适合用于完成许多战术任务,在远距离上小口径弹缺乏足够的毁伤力,作为支援武器更不及七点六二毫米弹。相比之下,美国的五点五六毫米口径的境况也好不到哪去,在阿富汗和伊拉克战争中,五点五六毫米弹威力不足的问题不断暴露出来,美军(特别是特种作战部队)对五点五六乘四十五毫米弹的终点弹道性能一直不满意,他们需要一种对人体有更大停止作用的枪弹,对现有的五点五六毫米枪弹不下大力气改造难以满足他们的要求。而我国因选择五点八毫米口径为枪弹的设计留出了很大的余地,不但杀伤性能远优于五点五六毫米和五点四五毫米,而且形成了由通用机枪和狙击步枪组成的小口径系列,令欧美各国望而兴叹。
在新一代五点八毫米小口径枪械系列指标要求方面,我国提出在总体性能上力争达到同类武器世界先进水平的目标,使步兵班具有点、面杀伤和打击轻型装甲的能力,增强夜间作战能力;明确提出采用“无托”型总体设计方案,大幅度缩短枪长和减轻重量的技术途径,要求采用铝合金、工程塑料和新的技术工艺,提高防护性能和质量要求。为了实现这些目标,在新枪族的研制过程中引入了竞争机制,组织了七家单位参加新枪族的方案竞标工作和选型试验。组织了轻武器行业内各方面专家进行了两次评审把关。这种招标竞争评优方式调动了各单位及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聪明才智,使结构创新和新材料、新工艺应用等方面有了实质性进展,为后续的枪族优化设计,研制性能优良的武器系统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九五式五点八毫米枪族采用结构优化设计,布局合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大量应用,一改我国轻武器粗制滥造的历史,综合性能得到明显提高,显示我国枪械的发展到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九五式枪族采用无托结构,导气式自动方式,机头回转闭锁,平移击锤击发机,枪托内设有杠杆式枪机缓冲器。枪族之间的主要零部件如机体、机头、复进簧、击发机、发射机能互换,互换率达百分之七十以上,通用件的比例高,这对生产和维修十分有利。枪族内不同型号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枪管长度。供弹具有三十发塑料弹匣和七十五发快装弹鼓两种,弹鼓主要供班用机枪使用,必要时可以与弹匣通用。九五式枪族配白光、微光瞄准镜及多功能刺刀。
九五式枪族的自动方式和其他导气式自动武器基本相同。枪弹击发后,弹丸在火药气体的作用下沿枪膛向前运动,通过导气孔后,膛内火药气体沿导气孔流入气体调节器气室,在气室内火药气体迅速膨胀并作用于活塞,推动活塞向后运动,活塞撞击枪机,枪机向后运动,迫使机头回转,实现开锁,并带动机头与击锤一起后坐完成抽壳、抛壳动作。枪机后坐即将结束时,枪机撞击缓冲器并压缩缓冲簧,起到缓冲后坐力的作用。后坐结束后,在复进簧、击锤簧、缓冲簧的共同作用下推动击锤和枪机复进,并在复进过程中连发阻铁挂住击锤,枪机完成推弹入膛和迫使机头回转实现闭锁枪膛等动作。机头闭锁后,机体继续复进,压下不到位保险,复进到位并带动连发阻铁解脱击发机,从而枪机复进到位,全枪完成由击发到待发的自动循环过程。如果是单发状态,击锤则通过单发阻铁被交换为阻铁挂机状态,并待下一次击发{如果是连发状态,击锤则在击锤簧力的作用下打击击针而击发枪弹,完成连发射击动作。
班用机枪采用弹鼓供弹时,在枪机复进过程中,弹鼓里的拨轮和推弹器在涡卷簧力作用下将枪弹向上推至进弹口处,由机头的推弹凸笋推弹入膛,弹鼓里的拨轮和推弹器输送下一发枪弹至进弹口,作好供弹准备。
枪机的回转式机头上有三个闭锁突笋,机头可在枪机框内往复运动,机头导杆上面有导柱,开闭锁作用面设计在导柱的顶部,机头在导柱和枪机框内导槽的作用下回转,从而实现开闭锁。
九五式枪族大量采用高强度的轻型材料以减轻重量,机匣为高硬度铝合金材料,采用阳极氧化处理工艺,强度高,上下护木及机匣盖则采用工程塑料。枪管内膛精锻成形,并进行镀铬。
九五式枪族的快慢机设置在枪托后方,共有三种状态,即保险位置零,单发位置一和连发位置二,使用时转动快慢机扳柄,使其绕轴转动到所需位置即可。枪不使用时,验枪后将快慢机置于保险位置。
95式枪族的气体调节器设有一号、二号和零号三个导气孔,根据使用环境不同,装定不同的导气孔。其中一号导气孔为常用导气孔,在一般正常条件下使用此孔;二号导气孔在能量不足或在水冷却的射击条件下使用,一般在出现枪机和枪机框后坐不到位故障,又无法用擦拭涂油的办法排出时也采用二号导气孔;零号导气孔为闭气位置,一般在发射枪榴弹时使用。
九五式枪族机械瞄准具采用觇孔式表尺,步枪表尺分为一号、三号和五号三个档位,分别表示一百米、三百米和五百米,机枪表尺分为三号、四号、五号和六号四个档位,分别表示三百米、四百米、五百米、六百米的射击瞄准位置。对付三百米以内的目标,常用表尺为三号。在表尺三号位时,一百米距离上的瞄准点为距靶中心正下方八点八厘米处。准星的高低和方向可用专用工具调整,一百米位置上,准星每旋转一圈,弹着点上下移动二十厘米,准星滑座每移动一格(刻线在准星座连接体上),弹着点左右移动二十七厘米。
九五式枪族有很多优点,在国内的兵器杂志中均有介绍,如采用无托结构,长度大大缩短,可加装白光瞄准镜、微光瞄准镜等辅助观瞄装置,提高了使用性能,多用途刺刀综合了砍削、剪切、锉削、开启瓶口和磨刀等功能,增强了士兵野外生存能力,等等。最重要的是,九五式枪族发射我国自主研制的五点八乘四十二毫米枪弹系列,与北约的五点五六毫米SSl09弹相比,弹头重,枪口动能大,中远距离存速能力强,外弹道直射距离远,因此在威力和作战性能方面有着五点五六毫米和五点四五毫米枪弹无法比拟的优势。
九五式枪族自列装以来,总体反应良好,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在两千年生产定型中,部分问题得到解决,但还存在一些系统性、结构性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反映在人机工效和勤务使用性能方面。反映问题较大的有:快慢机在枪托后方位置,操枪时快慢机柄易与身体接触,快慢机易自动变位,且快慢机转换动作复杂,不便于快速变换;拉机柄高度较小,首发装填时手指不便用力;瞄准基线高,瞄具座导轨宽度小,瞄具的重复装卡一致性存在问题。此外还有下护木烫手、缺少空仓挂机、塑料件磨毛发白等问题。这些问题反映出来后,有人据此开始对九五式枪族进行批判,甚至有些人提出八一式替代五六式是退步,而九五式替代八一则又退了一步。应该说这些说法不但是不公正的,也是毫无依据的。
九五式枪族作为我国自主研发的第一代小口径枪族,注定要走一条不断完善发展的道路,美国的M16、法国的FAMAS步枪等无不是经过不断改进完善的结果。九五式枪族出现的问题有些是技术方面的,也有些是与我国工业发展水平相关的,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一定会越来越好。
九五式五点八毫米枪族的研制成功,标志着中国轻武器在论证、设计、研制、生产方面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我国的轻武器开发研制以惊人的速度实现了对世界轻武器的追踪和超越。目前,五点八毫米口径的枪械已经实现了一种口径、两种弹、六支枪系列,为我国乃至世界的轻武器发展写下了浓重的一笔。
在看过这些资料后,章军做了慎重的考虑,最终还是决定以九五做为部队班用的制式武器进行量产,予以装备部队。不过等所有的人看见了第一批生产出来的装备后,他们发现章军这家伙最终确定的根本就不是九五式,而是根据九五的缺点进行大规模改进后而产生出来的新枪族,叫做零三型。那是共和国第三代枪族,也是他们来之前还有大量装备的主力枪械。对于零三型的优异性,这是众人所共识的。
而对于班排支援火力的选择上,根据最新的编制序列,在每个连中将有一个编制为三个班的火力排这一特点,在众多的轻重型武器中,他最终选取了三种武器。这三种武器中的第一种是:七八式八十二毫米无坐力:八十二毫米无坐力炮是伴随步兵营作战的一种轻型反坦克武器,主要用以击毁敌轻中型坦克,自行火炮和装甲车辆,也可以用以摧毁敌轻型土,木质或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野战工事和火力点.火炮重量轻,机动性好,威力大,射程远,主要战术技术性能:口径八十二亳米,全重三十四点一公斤,炮身重二十六公斤,初速二百五十二米每秒,直射距离五百米,高低射角负六度至正二十八度甲厚度一百五十毫米每六十五度.。
这种武器原来在那边是属于营级装备的,但是在这里章军却将它做为班排支援武器使用,显然是有他的安排。因为在他看来这种武器在那边是属于专门针对敌人的装甲部队来设计生产的。但是到了这里,由于时空的改变,环境的变化,这种武器如果配属到营的话,那么它的作用将受到限制,毕竟现在他们所要面对的对手并没有装备大量的装甲部队,而且可以说就只是一般的中小型火炮都能轻易的将小鬼子的装甲车变成一堆燃烧的废铁,而由于以后任务的变化,以前那种防御战将很少出现。而攻城战,特别是对敌人筑有大量野战工事地方的进攻战将会明显增加。毕竟现在复国军掌握有战场主动权,而且日本人现在都在想方设法修筑大量的防御攻势,号称要让城市工事化。日本是这么说的,也是这么做的,他们不在城市周边修筑了大量的防御工事,而且还通过修筑工事不断的蚕食根据地的范围,很显然日本人是希望通过不断的、大量的修筑工事来弥补自己在兵力上的不足,所以这种七八式八十二毫米无后坐力炮既然能轻易击穿敌人的装甲,那么就敌人修筑的那些土碉堡在它的面前就更不堪一击了。
在确定了无后坐力炮后,第二种武器则是W九五型零点五英寸重机枪:
初看W九五式零点五英寸重机枪的口径,相信很多读者就会想到这是一挺外贸型机枪。不错,W九五是一款走出国门、面向国际市场的产品。该枪以平射为主,主要装备步兵.用来杀伤敌集群目标,压制轻型武器火力点,毁伤轻型装甲目标,封锁交通要道和隘口等。必要时,它还可实施高射,对武装直升机等低空目标进行射击。
九五式机枪是以我国八五式十二点七毫米高射机枪为蓝本研制的,外形相似,借鉴了八五式高射机枪的成熟技术,继承了八五式精度高、可靠性和人机工效好、外形美观等特点。在此基础上.九五在结构设计上进行了创新。作为一款外贸型机枪.由于使用的NATO北约弹与我国12.7毫米机枪弹在尺寸、药型和装药密度上有所差异,结构自然也和85式有所不同,如内膛设计、抛壳位置、抛壳窗大小等。加之枪机的后坐能量不同,为证闭锁安全可靠,在闭锁机构上也有改进。
全枪标志件
九五式机枪应用了模块化设计理念,全枪由枪身、枪架和瞄准镜三大部分组成,拆卸组合方便快捷。
枪管枪管内膛表面镀铬,耐磨性、耐烧蚀性好。枪管后部设有与机匣配合的结合部、固定栓缺口,可以简便快速地装卸枪管。枪管圆锥面有纵槽.增加了枪管的刚度,并有效减轻了枪管重量,散热面积大,效果明显。
机匣组件机匣是全枪的一大特色,采用简单的圆筒形结构,这在轻武器设计中比较少见。前部的环行卡槽与枪架固定座结合,将枪身与枪架连为一体。机匣内部有一闭锁支撑面,与枪机配合完成闭锁、开锁动作。内壁的纵向沟槽用来容纳多余的油和污垢.减小了枪机、机框与机匣之间的摩擦。机匣上的输链板外端有防尘板,在机枪不工作和恶劣环境条件下可保护输链器及机匣。瞄具座铆接在机匣上,表尺可以向前折叠。机匣尾部的断隔矩形环用来连接枪尾。
可调导气装置火药燃气由导气孔流向导气箍,经过气体调节器(以三条不同深度的气槽来调节)进入导气管,再从气塞喷出,推动机框后坐。通过气体调节器,可获得不同的后坐能量,以适应不同射击条件的要求。
枪架枪架为三脚式弹性枪架.由上架、下架和连接箍组成。三脚架杆采用薄壁冲压结构,重量轻而且弹性好.很好地承担了射击时枪身的后坐、前冲能量,确保了射击时枪身的稳定。前架杆可以伸缩,便于高射与平射转换。偏心结构的架杆紧定器.使三脚架容易折叠且架设牢固,行军作战相互转换快速。
以简单实用取胜
九五式机枪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与其优异的总体性能密切相关。
机动性好与同类型武器相比,优异的机动性是该枪的最大亮点。枪身与枪架的连接采用一个卡箍,利于快速分解结合,行军战斗转换快,且枪身与枪架重量都在十五千克以下(全枪仅重二十八千克),与单兵的负荷能力相适应。武器的瞄准射击方便灵活,火力转移快捷,能够有效地压制地面装甲目标。
一件多用发射机由枪尾上的锁扣固定在机匣后部,解脱锁扣后,就可在机匣导槽上前后运动,并兼作拉机柄。击发机构借用了复进簧能量进行击发,复进簧还兼作击锤簧,机体兼作击锤。高低紧定扳手兼作气体调节器扳手。圆形机匣内壁兼作导引复进簧用.这些机构大大简化了全枪的机构,对于减小全枪尺寸和重量起到了重要作用。
威力大枪管有八条右旋等齐膛线(导程为三百八十毫米),发射北约零点五英寸系列大口径枪弹,穿甲能力突出。使用穿甲燃烧弹在距离五百米、命中角为九十度时,可击穿十五毫米厚的装甲钢板。钨芯穿甲弹在距离一千米、命中角为四十五度时,可击穿厚度为十五毫米的装甲钢板。九五的三脚架比较稳定,缓冲装置减振明显,射击时枪身抖动小,保证了机枪良好的射击精度和较高的射速。此外,通过采用穿甲、燃烧、曳光、爆炸等组合作用的弹头.实现对战场上多目标的打击。该枪配备了先进的白光瞄准镜,还可兼作狙击步枪使用。
可靠性高全枪的可靠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采用了圆筒形机匣和枪机,加工简单、尺寸精确。采用双程弹链供弹,供弹平稳。采用鱼腮式闭锁机构,强制闭锁,滑脱开锁,加之尺寸紧凑、耗能多、强度高的环行簧缓冲装置,自动机机构简化、工作可靠、撞击小。采用开膛待击结构,避免了枪弹自燃且便于冷却枪管。采用了防偶发保险、不闭锁保险、挂机保险等多重保险机构,保证了行军射击安全。
W95&M2HB
美军现役M2HB机枪一九二三年开始装备美军,经过不断改进,性能渐趋完善。美陆军除装备带三脚架的M2HB机枪外,还将它配装在轻型坦克装甲车辆上,作为地面支援武器使用.目前已有五十多个国家装备了M2HB机枪。与炙手可热的M2HB机枪相比,走出国门的九五式有哪些竞争优势呢?
第一.重量。九五式机枪比M2HB零点五英寸机枪轻十千克左右。可能有读者会问.为什么重量会有这么大的差异呢?这主要归功于九五式机枪的独特结构。该枪采用的是开式弹链、双程供弹机构,并设计了一件多用机构。M2HB机枪采用的是可散弹链(闭式弹链)、单程输弹、双程进弹的供弹机构,导致全枪纵向尺寸加大——即机匣尺寸的加大。另外.九五式采用圆形机匣、圆形枪机.尺寸小结构紧凑。M2HB采用的是方形机匣,仅目测即能看出尺寸比九五大得多。另外.M2HB采用枪管短后坐自动方式(如有枪管导向构件、枪管复进构件等),构件远比导气式复杂。
九五式机枪以其独特的结构有效地解决了大口径机枪的重量难题.具有M2HB难以超越的优势。尽管美国在M2HB机枪上采用了许多重量较小的冲压件.但还是无法大幅地减轻重量.成为M2HB至今难以弥补的缺陷。
第二,射速。与我国九五式和俄罗斯KORD机枪(理论射速六百五十发到七百五十发每分钟)相比.M2HB机枪射速较低也是其一大不足。究其原因是在自动方式和闭锁方式上。M2HB采用了枪管短后坐自动方式和闭锁卡铁起落式.完成一次自动动作需要几个机构动作。九五式采用导气式自动方式、鱼腮式闭锁机构,一次即可完成自动过程。
第三,尺寸。全枪长实际上是枪架展开最大时的长度,其尺寸要比枪身大许多。从表中的数据可知.九五式虽比M2HB机枪长,但枪管却又短一些。这是由W95式的作战用途决定的:它主要用于平射.射击时枪架展开大,火线高较低,因此在射击时枪身稳定性和射击精度高。M2HB战斗时火线高要比九五式的大得多,且架杆也比W95的短.这无疑缩短了它的全枪长度。实际上九五式的枪身长度要比M2HB机枪的短。
看到这里,可能有的读者要问,难道我国的轻武器研制生产技术就如此先进,没有什么不足之处吗?可以说,在轻武器行业,我国已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很多轻武器如八八式五点八毫米狙击步枪、九五式五点八毫米突击步枪等在世界上都是赫赫有名的。不过我们也确实存在不足:比如在制造工艺上,我们还是刚开始采用冲压件,应用还不广泛。不过,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现在的不足将演变为明日的亮点。晚来天欲雪,能饮一杯无?自居易这句诗不仅在平添着冬季会友的一份雅致,也多少渲泄着我们能为其把酒的欢庆与喜乐。
对于选取这种出口型武器作为部队的制式武器,大家似乎也是颇有微词。但是,章军可不管那么多,他选取武器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必须好生产,而且还要耐用,最主要的一个标准就是必须是拥有大的杀伤力。所以根据这些标准,加上综合了后勤仓库的那些精密机械设备后,最终章军将这种以前用于出口的武器做为了部队的制式武器。
而第三种武器就是九三式迫击炮该炮是我国最新研制的新一代迫击炮,目前己列装到我军部队,九三式六十毫米远射程迫击炮,是我军山地步兵、空降兵、海军陆战队、快速机动部队的理想压制火炮,具有结构简单、重量轻、火力大、射程远、机动性好等优点,其各项战术、技术指标达到或超过世界同类武器的水平,它的研制成功,标志国产迫击炮的研制开发能力已处于世界领先水平。
主要战技诸元如下:口径六十点七五毫米;全炮重二十二点四公斤;炮身重:九点四公斤;炮架重:五点八公斤;瞄准具重:零点四八公斤,榴弹重:二点一八公斤;有效杀伤半径:十七点八米;最大初速:三百二十九米每秒;最大射程:五千五百六十四米;高低射界:四十五度到八十五度;圆周射界:三百六十度;最大射速:二十发每分。
该炮采用轻合金材料,在身管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重量仅比原八九式六零迫多出四点一五公斤(为九点四公斤),而射程却比八九式远出两千八百九十九米(为五千五百六十四米)。即便与世界名炮--法国的六十毫米迫击炮相比,在重量基本相当的情况下,其最大射程也超过法国迫击炮五百六十四米(法国六十毫米迫击炮为五千米)。从而成为目前世界上同类口径中射程最远的迫击炮,国产九三式六十毫米迫击炮具有优良的战术性能。
1、火力反应快。九三式迫击炮可实施三百六十度圆周射击,而目前世界上最先进的迫击炮之一的北约标准口径八十一毫米迫击炮,也不具备全方位射击的能。此外,九三式迫击炮能背能扛,单人单炮射击也相当容易,在紧急情况下可不必构筑座钣坑直接实施射击,反应速度之快显而易见。
2、杀伤效果好。九三式迫击炮的炮弹为稀土球墨铸铁,破片性能良好,有效杀伤半径为十七点八米。此外,炮弹的引信性能也相当好,在山地、乱厂、水面和鹅卵石滩地的发火率均为百分之百。
3、应性强。九三式迫击炮具有多用性的特点,不论进攻还是防御,也不论乘车还是徙步,九三式迫击炮都能够以可靠的射击动作和迅速的伴随行动支援步兵战斗,特别是在战场地形和兵力部署情况复杂,战斗处于高度激烈状态时,九三式迫击炮能以最大的射程压制敌人、以最小的射程实施伴随射击。
九三式六十毫米远射程迫击炮在我陆军各部队中全面列装,必将使我陆军步兵分队的作战能力有一个整体性的提高。在完成为步兵配备的三种武器的选择后,章军这才算是完成班排级的武器配属工作。
3-274重生 第二百七十四章
就在刘兴与彭全就是否建国一事进行着紧急磋商的时候,此时身为复国军军管会主席的徐富聪则已经开始就国家建立,和国家的法制建设等问题开始进行着思考,并且通过的电脑找到了一些有关国家政治架构建立,以及与之相关的文章进行阅读。
此时他正在看的是资料室刚刚送来的最新一批关于建立国家的文章。这篇文章的题目叫
社会与政治运动理论,就见上面这样写到:本文在与美国主流社会与政治运动理论进行对话和点评的基础上,全面而简要地介绍了西方社会与政治运动理论的基本分析框架、理论要点、研究方法和发展趋势,尤其是西方社会运动理论和革命理论发展的内在逻辑,以及作者本人基于多年学术研究实践基础上的反思。只有面对中国自己的真问题,才能发展出一套与西方既有理论既能对话,又有所超越的、中国学者自己的社会与政治运动理论。
关键词:社会与政治运动理论政治行为研究社会学研究方法
各类政治行为的界定和社会学研究方法
探讨社会与政治运动理论,首先需要对集体行动、社会运动和革命做出界定。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维度——组织化程度、制度化程度、改变现状的诉求程度——来界定各种不同的政治行为。革命的组织化程度很高,要求改变现状的诉求也很高,而且在体制外;集体行动的组织化程度很低,但要求改变现状的诉求不高;社会运动要求改变现状的诉求不如革命高,组织化程度比革命要低,但比集体行动要高,制度化程度则分化很大,有的社会运动完全在体制之外,但今天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大多数社会运动已经被制度化了。比如在美国,十九世纪八十年代以前的罢工基本上是不合法的,是要受到镇压的,但现在在美国罢工已经被合法化了,甚至不再像是社会运动,而是利益集团政治。
这种界定方法与今天美国主流教材对各种政治行为的定义不同。美国学者认为革命理论是革命理论,集体行动理论是集体行动理论,这种分化实际上是从上个世纪60年代开始的,对美国人来说,大量的制度化的和半制度化的社会运动才是他们的主流。但是中国社会更像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美国社会,革命还有可能,集体行动很多,社会运动还没有制度化。所以,笔者则把这三类政治行为看作是一个连续统。这种处理的好处是,可以使社会特别是政府注意到这个事实:现在中国的关键问题不是不让集体行动和社会运动出现,而是如何将其制度化。二零零五年中国百人以上的集体事件就有四点七万起,而且呈逐年增加趋势。如果不能将它们制度化,一旦政府控制力下降,经济衰退,又出现了大型的话语,集体行动就很可能“跨过”社会运动,转变成革命。
比如何界定概念更重要的,是采用什么样的社会学研究方法去研究社会运动。方法论基础薄弱,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学术界,都是普遍的现象,尤其是,社会科学家处理的现象要比自然科学复杂得多,但是社会科学家的科学素养往往比自然科学家低。笔者认为,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重心应该是解释而不是解读。解释和解读各有长短,但解读方法的弱点是,解读基本上不比较,它得出的知识就缺乏这种方法论上的保障。詹姆斯??斯科特(JamesScott)、杜赞奇,甚至福柯、布迪厄等人采用的都是以理论为核心的解读。他们往往创新出很好的大词(phrase),比如“道义经济”(moraleconomy)、“日常反抗”(everydayresistance),但是由于遵循的是一致性原则,他们的理论就无法证伪。譬如,同样是“磨洋工”这样的日常反抗,为什么不同村庄、宗教的人“磨洋工”的方法不一样?为什么有的人“磨洋工”会成功,有的人会被老板开除?再比如杜赞奇,他说中国的民族主义是一个被构造出来的超级文本,但为什么第三世界国家当时都在阐述超级文本,中国的就能成功?为什么清末民初中国的“超级文本”那么多种多样?同样是“超级文本”,梁启超、章炳麟、孙中山等人的“超级文本”是否是一样的?为什么不管是国民党还是共产党,最后实际上采用的都是梁启超的包容性的公民民族主义(civicnationalism)?
其次,由于没有比较,解读往往会被发展成“滥读”。例如,哥伦比亚大学的一位教授最近写了一本书,讨论中国古代妇女小脚上的绣花鞋。她的主要观点是,妇女缠小脚和穿绣花鞋增加了她们在家庭中的地位。她是怎么得出这个匪夷所思的结论的呢?原来,她认为,女人穿上绣花鞋的病态会唤起男人的怜爱,绣花鞋上的花纹会男人十分欣赏,于是绣花鞋变成了一种权力的载体来控制男人。的确,是有女人会这样算计,但一个女人完全可以利用她的容貌和社会交际能力来控制男人,为什么非要用绣花鞋呢?实际上,我们都知道,缠小脚和绣花鞋反映的是男人对女人的集体性压迫。
最后,由于以理论为导向,这种解读往往很难做出纵向的学术积累。比如萨义德的“他者化”(theother),一开始的时候是很好的词,发展到最后,结果变成了一个标准解读范式,被当作公式千篇一律地使用,结果不仅发达国家看待发展中国家戴着有色眼镜,而且发展中国家看待发达国家也戴着有色眼镜,这就又成了一个他者化。这就好像女孩子的时装一样,今天是红裙子流行,明天是蓝裙子流行,大家都在跟风。
社会与政治运动理论应该基于解释传统进行讨论。社会科学方法内存在两个本体论性质的问题,第一,什么是人,第二,什么是结构。对于人和结构这两个维度,我们均可以建立经验性的或形式性的假设。两者交叉结合,于是社会科学就有了四种解释方法:
这四种社会科学的解释方法都有自己的特点。以纯粹的形式方法为例,奥尔森的搭便车理论就是一个重要的形式模型。然而,多数形式模型由于建立在比较简单的假设基础上,并且一般不能预测一个复杂社会事务的发展,因而备受批判,许多学者试图指出奥尔森理论在经验上是错误的,或指出他忽视了其他的社会条件。但正如我在别的地方已经指出的那样,除极少的情况外,大量这样的批判在方法论上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形式模型的目的本来就不在于精确预测事物的具体发展,而在于抓住事物的重要本质,因此,对形式模型进行简单的经验性批判没有什么意义。
马克思主义理论就是第二种解释方法的经典案例。它并未对人的行为模式做出详细界定(人既可以是理性的,也可以是情感的),但它对社会结构做出了形式性的假设。现在流行的国家中心理论,也可以被看作这样一种半形式化的理论,在这种理论中,国家是社会机构的核心,社会行动者则是由兼具理性和情感的真实的人组成的。
第三种方法是对人的行为做出形式性的假设,但对结构的理解是经验性的。目前盛行的各种资本理论、政治机会理论和新制度主义理论都可以被视为这方面的例子。最后一种方法对人和结构的假设都是经验性的。韦伯的理论是典型的代表。我们做社会科学研究时,应当非常清醒地认识到这四种方法各自的优缺点,以及我们的研究工作应当采取何种方法。
西方社会运动与革命理论的发展
那到底应该如何研究社会运动中的情感呢?从生物学的角度来说,似乎只要测量诸如荷尔蒙水平这样的指标就行了,但人的情感无法做这样的事后测量。因此,应该在结构中研究情感,在不同的国家社会关系中,在不同的结构条件下,人的情感是不一样的:比方说,一个社会运动,当其组织力量很弱的时候,情感性行为往往会主宰该运动的发展。再比如,还有一个命题是,情感性行为在集体行为的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比在社会运动中起的作用更为关键。阚伯尔(Kemper)就写过一本叫做《社会结构和雄性激素》的书,其核心思想是,一个人的雄性激素分泌率与其所处的社会场合有着十分重要的关系,在面对领导或权威人士时,雄性激素分泌率就会降低,说话的声音会变细,而在面对社会地位低于自己的人的时候,雄性激素的分泌率就会提高,说话的声音会相应变粗。
变迁、结构、话语
如果说“情感”关注的是微观的社会心理学结构的话,那么宏观的社会变迁在社会运动中的重要性更是显而易见。社会变迁导致了生活方式的变化,导致了意义的重组,导致了产生新的怨恨感、新的阶级的出现,导致了社会的失衡和断裂。这种变化并不一定非得是社会在往坏的方向变,往往在社会变好的时候,社会运动会大量涌现,而一些大的社会革命恰恰就是发生在一些国家在往好变的时候,伊朗革命、俄国革命,甚至法国革命,都是如此。
变迁的视角实际上可以上溯到涂尔干学派,其中制度化(institutionalization)更是其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如果很多社会变化能够制度化,就能避免进入动乱高发区。有的学者批判说这是国家中心主义,实际上是很虚伪的。当西方社会进入危机的时候,西方学者都在说制度化,当社会运动被高度制度化了,变得和利益集团运动差不多了,他们又开始反制度化了。所以“和谐社会”不是说没有社会运动,而是加强社会运动的制度化能力,是一种动态的和谐,而不是压抑的和谐。
讨论社会和政治运动中的社会结构有三个视角,一是公民社会的结构,二是阶级结构,三是政治结构。公民社会结构视角实际上讲的是发达的公民社会,会让社会运动增多,集体行动减少,革命变得不可能。公民社会为社会内部成员的讨论,为中层组织之间以及中层组织与国家之间的对话提供了平台,有利于缓解他们对社会的不满情绪,从而不会因为冲动而轻易加入某个大众运动。比如,中央电视台曾直播了关于“春运”期间火车票涨价的听证会,来宾中有政府官员、铁道部代表、经济学家和一般消费者,政府部门说现在是市场经济,政府部门要按市场规律办事,铁道部就会说春运期间涨价是因为员工工作二十小时一天,很辛苦,经济学家则讲了很多理论和模型来证明这是供需关系发生变化后的正常结果,消费者代表则肯定是反对涨价。最后的结果仍然是涨价。有意思的是,节目播出后,一些接受记者采访的民工竟然表示,他们虽然仍然反对涨价,但是看了听证会以后,他们甚至也觉得涨价是有一定道理的。
公民社会还能促进认同感和利益多元化。如在最近的美国反伊拉克战争中,就有形形色色的人:有反对一切战争的和平主义者,有认为伊拉克战争证据不足的人,有认为战争至少需要获得联合国授权的人。有人说,正如这种不同利益群体大联合的社会动员结构才使得一场较大规模的反战运动成为可能,但同时这也使得这种联合结构松散,根本不具备发动大众运动式社会运动的条件。
公民社会发达还可以防止政治精英的决策直接为大众压力所左右,从而防止民粹主义的诞生,使程序政治变得可能,同时可以保护民众免受政治精英的操纵和控制。
还有一个结构是阶级结构,摩尔(Moor)的理论是一个代表。摩尔要回答的是,为什么在现代化的过程中,英国、美国、法国走向了民主,而日本和德国走向了法西斯主义,中国和俄国选择了革命。摩尔的出发点是不同国家的生产关系以及与之对应的阶级矛盾,尤其是农业的商业化程度,决定了这些国家走向了不同的道路。
社会和政治运动中另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国家。为什么国家在社会运动中那么重要?因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近代社会运动和革命都可以或多或少被看作是社会对现代国家建立进程的一种反应。对中国人而言,在西方学者的相关研究中,有一项研究尤其值得注意,那就是迈克丹尼尔(Mc-Daniel)对寡头整体现代化和革命关系的研究,他的《寡头政体、现代化及俄国和伊朗的革命》一书,旨在通过比较来解释一九一一年俄国的革命和一九七九年伊朗的伊斯兰革命,其中一个核心的观点就是在现代化成功的时候,寡头政体没有办法把现代化导致的社会利益的复杂化制度化,因为这样的国家的合法性建立于传统或神授,法律在寡头政体下缺乏严肃性,容易培养理想主义的知识分子煽动革命。虽然中国不是一个寡头政体的国家,但这一研究对我们理解一个由威权主义国家领导的现代化如何避免革命性动乱这一问题有很大的启发意义,尤其是国家的合法性应该建立在哪里,值得我们深思。笔者的一个观点是,国家的合法性不能建在实处,而必须建在虚处。
谈论社会运动中的国家,就不得不说国家和工人阶级的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工人阶级在数量上会增多,会由一个自在的阶级变成一个自为的阶级,会产生工人阶级运动。但一个问题是,工人阶级运动在不同的国家表现得完全不一样:美国几乎没有什么工人阶级运动,也没有工人阶级政党;俄国则发生了工人阶级革命。为什么会有这些不同?现在的一个解释是工人阶级的意识是建构的,代表人物是汤普森。但是工人阶级意识的建构结果不同,则是国家处理工人阶级意识的方式不同造成的。西方工人阶级运动有六种形式,在现代工业国家,工人阶级的利益和认同感已经被分割了,但是如果国家处理工人阶级运动时不能将其制度化,就会迫使工人逐步打破内部的认同感隔阂,工人阶级的斗争策略因此逐渐由保守转为极端。这对今天的中国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如果说前面我们讨论的都是结构主义的视角的话,那么,下面的讨论将转向行动理论。行动理论在社会运动研究中的一个经典应用就是“搭便车模型”,由于笔者在别的地方已经对什么是一个好的形式模型做过详细的讨论,在此不再赘述。本文只想介绍的是现在美国最时髦的理论:资源动员理论和政治过程理论。这些理论都是对传统理论的批判。传统的理论强调社会运动是病态的,他们认为社会运动是受压迫者反抗的正常现象,是一个政治过程;传统的理论认为社会运动中的行动者是非理性的,他们则有理性假设来分析人;传统的理论强调怨恨感的重要性,他们则强调利益、资源和机会的重要;传统的理论强调社会运动会使得社会崩溃,它们则强调社会运动会让社会组织起来。不过,如前文所述,这四点批判每一点都有误区。
西方的许多社会运动理论,都希望总结出一套充要条件来,而这些充要条件之间有一种特殊的、较为固定的逻辑关系,以此为基础,可以构造一个能对任何政治行为进行指导性解释的模型。比如,斯梅尔塞(Smelser)就认为,社会运动、集体行动和革命的产生,都是由这六个因素决定的:有利于社会运动产生的结构性诱因、剥夺感或压迫感、一般化信念的产生、触发社会的因素或事件、有效的运动动员、社会控制能力的下降。随着这六个因素自上而下地形成,发生集体行动的可能性也在增加。可是,这种先后的顺序并不是固定的。我们凭什么说“结构性的怨恨和剥夺感”就一定先于“一般化信念的产生”呢?很可能在有的社会中,有的人天天受压迫,都麻木了,等到有一个意识形态产生,告诉他这是压迫,他才知道。所以在这里,怨恨感反而来自于一般化信念产生之后。这个例子只是想说明,我们不可能把影响社会运动发生和发展的各种因素用逻辑关系贯穿起来,形成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理论模型。
这并不是说社会运动没有规律。笔者认为,影响和决定社会运动产生和发展的宏观结构,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因素:变迁、结构、话语。这三者不是变量,而是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变迁就是种种社会变化。结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的结构及其行为方式,二是社会结构以及社会行动者的结构性行为。话语则包括社会运动的意识形态、口号或话语策略等。
但是这三者之间没有什么一成不变的逻辑关系。一场社会运动既可以肇始于一系列社会变迁,也可以发端于国家主导的改革,进而引起国家和社会的结构性变化及挑战性话语的出现。另一方面[奇-书+网//QiSuu.cOm],这不是说它们之间没有任何有机的联系。尤其是在大规模社会运动中,影响或决定其发生和发展的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美国社会运动理论中的很多中层理论都可以用,但中国学者要想在这一理论立有一席之地,就必须有自己的问题意识。以国家与社会关系为核心实际上告诉大家,中国要想走向良性循环,就必须建立新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
社会与政治运动理论中另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集体行为理论及情感在社会运动中的作用。早期集体行为和社会运动理论在美国已经被“批臭”,但是其中仍有一些有意义的东西值得我们注意。对早期集体行为和社会运动理论的批判误区是:第一,早期理论都是站在右派角度看待社会运动的,把社会运动看作是一种病态,这样一来,社会运动就变成了非理性的、情感的,后来有人从理性的角度对它们进行批判,某种程度上是有道理的,但是如果把早期理论中的“情感假设”同“非理性假设”一并扔掉的话,那就不妥,因为情感在社会运动中的作用是非常突出的。事实上,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资源动员理论和政治过程理论在美国兴起以来,“情感”这个词似乎从集体行为和社会运动研究视角中消失了,直到90年代中期以后,新一代学者才开始重新重视情感在社会运动参与中的重要性,但他们的大多数研究还是赶不上一些早期的研究。因为他们往往流于给出种种情感行为在社会运动中的表现,以及强调它们在社会运动中的作用,却一般不去关心社会运动参与者情感行为背后的宏观结构和微观社会心理学机制。这样,即使是一个充满情感的行为,比如爱情、仇恨、剧院着火后观众惊惶逃跑等,也被用理性逻辑来加以解释。其实,现实生活中情感和理性是合而为一的,泛泛强调情感在社会运动中的重要性,就像泛泛强调理性选择在社会运动中的重要性一样,除了延续“先有鸡还是先有蛋”式的争论之外,很少能够真正推动学科的发展。
随着政治过程理论的发展,有一个理论叫“政治机会结构理论”(politicalopportunitystructuretheory)一直占据主流地位,笔者曾经花了很大的篇幅来批判这个理论。其中的关键症结就在于它把“机会”这个概念彻底主观化了。实际上,任何把社会结构彻底主观化的理论(比如社会资本、文化资本等等各种资本理论)都存在着类似的问题,理论变得不能证伪;把这种理论推到极端,整个社会学就会变成一种“机会学”或“资本学”。
社会运动理论对话语的讨论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看作是在讨论文化问题。对文化的定义基本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广义定义,这个时候文化实际上变得无所不包;二是狭义定义,文化包括了所有存在于我们头脑中以及人与人之间关系中的信息,但是我们称之为社会结构的那些范畴则不算其中。本文遵从的是第二种规范。社会运动理论关于这个问题发展出了好几种理论,比如框架分析理论、文本决定论等,其中有一个问题,回答的是文化如何作用于社会行动者的行为。我认为这方面有三种层面的机制。一是在策略层面上作用于行为,第二是在价值观和意识形态层面上,第三是在习惯和本能的层面上。人们可以把它们看作是韦伯意义上的理想型,在实践中这三个层面往往同时发挥作用,行动者会灵活运用策略,会依据自己的信念办事,也会做出本能性和习惯性反应。那么,这三者如何分开呢?我的一个建议是,从国家和社会角度看,在不同的结构情况下,文化在这三个层面起作用是不同的。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得出几个推论:当一个社会运动中组织的作用越大,这个社会运动的参加者就越有可能在策略层面上使用文化;当一个社会运动的组织性极差,自发行为在社会运动中就会占有统治地位,这个社会运动中的参与者的行为方式就会基于他们自己长期养成的习惯和本能;在一个具有较强镇压力量的威权国家中,一个社会运动即使有很好的组织力量,也会在组织原则和行动策略上重袭和延续威权国家的文化。总之我想强调的是,不同的结构中,文化的不同层面的重要性是不一样的。
另一问题是社会运动的动员结构,也就是社会运动的参与者是怎么被动员起来的?社会运动动员具有三种不同机制、网络机制、空间—网络机制、空间机制,其中第三种是笔者的一个新发现。通过研究学生运动,笔者发现空间不仅能导致一种组织网络和特殊的动员结构,而且空间能直接导致特殊的动员结构的形成。这就好比半夜打雷,同时惊醒了同一个地区的许多人,我们就不能说这是通过社会关系网络而得知打雷的;但是,如果一个人没有被雷声惊醒,第二天有朋友告诉他才知道,那么这个人是通过社会关系网获得这一信息的。游行的信息也一样,并不是都通过关系网络传递的,而是通过自然而然的直接接触传递的。所以空间既有间接作用,也有直接作用。当然,在不同的国家和社会结构中,这三种动员机制的作用存在有区别。
最后一个问题,该如何看待新闻、公共舆论和社会运动的关系?我认为有两大问题尤其需要引起注意,一是传媒特性本身与社会运动的关系。比如印刷书、电视和英特网的出现,都改变了社会运动的面貌,这个时候传播方式就是信息。第二个是新闻内容才是信息。西方的新闻在报道社会运动的时候往往是保守的,基本上是负面的,一个人甚至写了一本书研究美国的新闻报道是如何歪曲和破坏了美国的新左派运动的;而中国一旦允许报道,往往是正面报道,支持和同情的多。我在书中解释了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差异,最后的落脚点还是回到了国家合法性问题上。
总之,作为一个简短的结论,我认为,西方的昨天也许是中国的今天,西方的今天也许是中国的明天,所以把握社会运动发展的趋势非常重要。笔者将这种趋势概括为三点:一是新社会运动的出现,二是社会运动社会的出现,三是全球性社会运动的出现。接下来的一个问题,就是中国集体行动的现实和未来。中国目前处理集体行动的方法是有效的,但还不够,尤其是民粹主义一旦兴起,是非常危险的,所以关键还是要把社会矛盾用制度化的方式处理。作为中国学者,我们不能把西方理论当作圣旨,我之所以反对固定模型,反对把集体行动和社会运动分开,强调情感、文化、空间环境等因素的作用,这些都受益于我对中国真问题的思索。研究中国,必须提出中国自己的问题和理论,也许我们能走出一条不同的路来。
[内容摘要]:传统的民事诉讼制度要求起诉的条件之一是当事人与案件必须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是实践中发生大量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民事诉讼要实现其制度宗旨就必须要有所突破。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实现了维护私益与公益的双重目标。本文从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现状出发,分析了其理论依据,对我国公益诉讼的现状进行介绍并提出几点看法。
而第二篇则是我国公益诉讼创设的必要性及其制度架设,对于此,徐富聪表现出一种极大的兴趣来,因为他知道只有提高了人民的法律意识,才能让法律真正成为平衡社会各种矛盾,解决各种问题的最好手段。而这一切都必须靠国家所建立的法律架构来进行,而诉讼,也就是老百姓所说的打官司必须简单化,不然就很可能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这都是很可能出现的事情。
[关键词]公共利益公益诉讼
一、导言
(一)公益诉讼起源
公益诉讼起源于罗马法,发展到今天,美国成为现代公益诉讼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一八六三年,美国制订了《反欺骗政府法》,该法在一九八六年经修改后又规定任何个人或公司在发现有人欺骗美国政府索取政府钱财后,有权以美国的名义控告违法的一方,并在胜诉后分得一部分罚金。一八九零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第一部反托拉斯法即《谢尔曼法》,一九一四年又制定了《克莱顿法》,以此补充规定:对托拉斯的行为除受害人有权起诉外,检察官也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追究违法者的责任;而且任何个人及组织都可起诉,要求违法者停止违法行为。此外,美国的环境法中关于公益诉讼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备的制度,公民提起诉讼不仅有法可依,而且有证据可举,有标准可查,其中《清洁水法》就是其中重要的法律之一。于此相适应,《美国区法院民事诉讼法规》第十七条规定:“法定情况下,保护别人利益的案件,也可以用美利坚合众国的名义提起”。
事实上,公益诉讼一词始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美国在经历了剧烈的社会变革后,伴随着公益运动的展开而广泛使用该术语。由于当时美国的众多社会制度均面临挑战,因而出现了各种尝试改革的方案,设立了众多的公益法律机构及类似的倡导制度,它们都是为了环境、消费者、女性、有色人种、未成年人及类似的诸多社会公共利益而展开活动,由此而进行的诉讼被称为公益诉讼。
(二)公益诉讼的法理学依据
第一,公益诉讼制度是民主在诉讼领域的体现,它为民主的实现提供了现实的途径和司法保障。公益诉讼制度给人们广泛而真实的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提供一条现实的途径。人们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其作用犹如机车上的“制动器”,它能对国家各机关权力的正常运行给予肯定和保护,也能对权利的滥用和搁置不用进行有效地防范和矫正。同时,司法制度的设立和运作是国家保障人权的重要方式,司法保障的稳定性、规范性、公正性、权威性和平等性能够使人们掌握国家主权,防止公职人员滥用权力并纠正错位的权力。
第二,公益诉讼是建立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础。“法治应包含两种意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这其中程序是关键问题。而民事公益诉讼能够强化人们依法办事的意识同时给任何组织和个人依法维护公共权益、社会经济秩序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武器,从而成为依法治国的不可或缺的新型诉讼制度。
第三,从诉讼目的来看,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的进步,民事诉讼不再局限于保护私人利益,民事司法机能逐步向保护公共利益扩展。随着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而出现的公害、环境污染等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民事诉讼中一般也不完全采用当事人主义原则;各国都在逐渐突破民事诉讼限于对纯私人权利保护的限制,从重视对具体的群众性受害者的救济到抽象的公共利益迈进,这说明民事诉讼机能正扩张于公共利益领域。将公共利益置于民事司法保护下是市场经济和法治发展的必然。现代国家设立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在于赋予当事人诉权,通过优厚的程序保障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与一般公众的公共利益,并以此来实现解决纠纷、维护私法秩序、甚至公法秩序的司法职能,使社会的发展处于良性有序的轨道。因此,公益诉权是的法的主体性原则和程序主体性原则体现,是诉权的新发展,是因应现代民事诉讼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而产生的。
第四,从诉权方面来说,要实现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必须赋予当事人诉权,新的民事诉讼目的论要求赋予当事人公益诉讼的权利以实现民事诉讼保护公益的诉讼目的,公益诉权是通过民事诉讼制度保护公共利益的切实保证。例如许多国有资产流失不是没有被发现,而是举报人没有公益诉权。王海多管闲事的正现行诉讼制度不足的客观体现,但王海欲维护公益却没有公益诉权,因此只有买假才能获得告状权,且还不能维护其他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只有买了假才有告状权的话那么这告状权是否成本太高?有些商品因表面合格而逃避了行政机关的监管但内在品质却存在潜在瑕疵时就有必要赋予打假者或广大的消费者公益诉权,使他们在危害结果还没发生之前就能求助于司法保护。
二、公益诉讼概述
(一)公益诉讼概述
关于公益诉讼的概念,有三种观点:一、公益诉讼实际上是行政诉讼的一种。公益诉讼的提法是我国行政法学者的独有见解,域外均未见有阐释者。公益诉讼是我国学者在谈论行政公诉时制造的“概念”。二、公益诉讼分广、狭义。其中,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所有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既有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诉讼,也有私法人、非法人团体、个人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而狭义的公益诉讼是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公益诉讼。三、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活动。公益诉讼不等于公诉,它既可以由国家授权的检察机关和政府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又可以由利害关系人以国家授权机关的名义或以个人的名义提起诉讼。
所谓公益诉讼制度,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行为规范。也就是说,公益诉讼是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对于个人或组织提起的违法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进行审理并判决,以处理违法行为的活动。公益诉讼是与私益诉讼相对而言的。一般而言,私益诉讼是因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而引发的诉讼;公益诉讼则是因保障公共利益而引发的诉讼。公益诉讼包括公益公诉和公益私诉。需要指明的是,公益诉讼不等于公诉,私益诉讼也不等同于私诉。公益诉讼既可以由国家授权的检察机关和政府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又可以由利害关系人以国家授权机关的名义或以个人的名义提起诉讼(公诉或私诉)。
(二)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特征
一、目的的特殊性
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与为维护个人和组织自身的合法权益的私益诉讼相比较,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是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法律的授权,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并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违法案件、确认权利义务关系,制裁违法行为,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诉讼主体特殊性
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可以是与侵害后果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公益诉讼当事人中的原告既可以是直接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也可以是没有直接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即只要违法者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或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对国家或不特定的人的合法权益构成损害或具有损害的潜在可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利代表国家起诉违法者,以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秩序。无任何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之所以有权起诉违法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行为,主要因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有权利也有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同时,国家、社会和个人或组织的利益是一致的,三者的关系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既相互依存又相互独立。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必然有个体利益受到侵害。因此,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实际上是维护个体利益。
三、公益诉讼成立的前提
公益诉讼成立的前提既可以是违法行为已造成了现实的损害,也可以是尚未造成现实的损害,但有损害发生的可能。与私益诉讼相比较,公益诉讼的成立及最终裁决,则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社会组织和个人有违法行为,不论其是否已给国家、组织和个人带来损失,都可以被起诉并经审理做出判决,由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做的原因当然是为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不受违法侵害行为的侵害,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而不能让它“开花”、“结果”。
三、两大法系公益诉讼理论比较
(一)英美法系。
根据《美国法典》有关规定,检察官在涉及联邦利益等7种民事案件中,有权参加诉讼,其中包括检察官有权对所有违反《谢尔曼法》或《克莱顿法》而引起的争议提起公诉。根据《美国区法院民事诉讼法规》第17条规定,在法定情况下,保护别人利益的案件也可以用美利坚合众国的名义提起。典型的有相关人诉讼、职务履行令请求诉讼和禁止令请求诉讼。相关人诉讼是指当司法部长决定不亲自起诉违法行为时,私人可以以司法部长(或国家或州)的名义起诉。以美国的《联邦采购法》为例,该法规定,任何人均可代表美利坚合众国对政府采购中的腐败和有损于美国公众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在获胜以后,可以在诉讼收益中获得一个相应的比例作为奖赏。职务令请求诉讼是指美国很多州的法律允许私人在公务员未履行其义务的场合,以市民的身份并根据其义务的具体内容向法院提起请求发布职务履行令的诉讼;请求诉讼是指纳税人以其纳税人身份提起请求禁止公共资金违法支出的诉讼。
(二)大陆法系。
法国、德国、日本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都规定了检察院作为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代表,对特定的涉及公益的案件,有权以主当事人的身份提起诉讼,也可以作为从当事人参与诉讼,并可以上诉。特定案件的范围不同的国家规定不一,但一般包括三类:(1)涉及亲子关系、婚姻无效、监护、禁治产人的案件;(2)雇佣劳动案件;(3)个人破产、法人清算重整的案件等。
由此可见,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涉及公益的诉讼都建立了相应的诉讼机制。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里,并没有公益诉讼制度的存在,如果说有的话,也仅仅是《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和《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监督的方式只有一种,就是抗诉。尽管可以扩充检察院的民事行政诉讼检察权,让其可以参加涉及公益的诉讼,甚至可以上诉,但还是不敷使用,因此我国可借鉴英美法系模式,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法律制度。
如上所述,公益诉讼不仅要建立公诉制度,而且要引入私诉制度。在涉及公民、法人利害关系的问题上,由利害关系人发动法律争议,远比政府依职权查处来得及时、公平、有效。所以,公益诉讼可以是公诉——“官对官”或“官对民”或“民以官的名义对官或民”的;也可以是私诉——“民对官”或“民对民”或“官以民的名义对官或民”的。
四、我国公益诉讼的构件
(一)我国公益诉讼的现状与缺陷
我国民事公益广泛遭受侵害的严峻事实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污染环境;(2)破坏生态平衡;(3)侵害广大消费者权益;(4)危害社会公众生命和身体健康;(5)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民事公益;(6)不当处分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7)破坏社会公益事业(主要包括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事业);(8)危害公共安全;(9)侵害其它民事公益。
造成我国民事公益广受侵害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以下两个方面是不容忽视的:
1、行政手段的缺陷。目前,对我国公民的民事公益权利的维护,主要是依靠行政手段来保障的。应当承认,行政管理活动对维护民事公益不仅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由于行政管理手段自身的局限性,决定其对民事公益保护的有限性,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民事公益侵权行为的普遍存在使行政管理机关管不胜管;第二,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严重地影响了行政管理行为的公正性;第三,行政部门的多头管理或互相扯皮,相互牵制或互相推诿、互相踢球;第四,经济至上,利益驱动不仅使一些市场主体见利忘义,也使一些行政管理者染上不正之风,甚至管理机关本身也实施侵害民事公益的行为;第五,行政权利无制约,容易滋生腐败。
2、民事公益法的可诉性缺陷。“法的可诉性是指法所具备的为了判断社会纠纷的是非而使纠纷主体可诉求于法律公设的判断主体的属性”。然而,在我国现行的经济法律法规中,不可诉现象大量存在,这就是法的可诉性缺陷。大多数法规仅就权利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包括诉权在内的补救权利却没有提到,形成了只有实体权利义务而无诉讼权利的情形。其它民事公益法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但都没有规定上述主体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明显造成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脱节而使实体法形同虚设。
(二)公益诉讼的评价与前景
如何评价公益诉讼?有的西方学者指出:“从有益的方面看,公益诉讼可以强化公民社会。在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之下仅有脆弱和微弱的公民社会结构的国家,此类诉讼可以作为从政府获取救济的替代途径。或者,它在发展公民社会的结构中起拾遗补缺的作用。许多著作都认为,公益诉讼可以为弱者或者被压迫者提供一种筹码或声音,以救济不正义。”“但是,公益诉讼的社会成本可能是可观的。尽管在涉及某些集团的某些案件中,如起诉卡特尔行为的消费者诉讼,公益诉讼可以发挥作用,但允许公众进入的制度刺激可能会给司法资源造成社会性浪费。我们无法区分哪些诉讼是有益于社会和提高经济效率,哪些诉讼是浪费社会资源和不经济的。”
的确,公益诉讼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它有利于保护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利益,有利于保护弱者,有利于强化对依法行政的监督。另一方面,公益诉讼可能使司法权过于具有能动性,而背离其权限范围,或者易于导致滥讼,既浪费司法资源,又妨碍行政效率和效力。因此,对于公益诉讼要适当地放开,但其范围不可能过于广泛。
笔者认为,对于公益诉讼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
第一,要有选择地适当放开公益诉讼。我国法治水平还不是太高,监督依法行政的任务还很繁重,整个社会的诉讼监督意识还不是太强,在这种情况下,适当地选择一些领域,如有关当事人不太愿意提起诉讼、没有能力提起诉讼或者难以有效监督的行政领域,放宽原告资格要求,引进公益诉讼机制,使其成为一种分散化的监督,以此培育法治意识,保护公共利益,保护弱者,促进依法行政。公益诉讼确实有其独特的诉讼功能,适当地扩展公益诉讼,可以造就更多的和分散的公共利益和依法行政的监督者(“私人检察官”),对于推进我国依法治国进程有一定的意义。
第二,公共利益类公益诉讼与分散利益类公益诉讼应区别对待。前者的范围要控制严格些,就目前来说,现行原告资格标准尚不适宜此类诉讼,需要有法律的专门规定或者原告资格的司法解释突破,靠个案的突破很容易招致合法性的质疑;后者适用现行原告资格标准已无障碍。
第三,公益诉讼必须考虑可能性和可行性。公益诉讼的范围应当逐步放开。当然,那些不适宜公益诉讼的领域,如特定范围内的当事人具有较强的诉讼刺激的领域,即使有足够的司法权威,也不宜引进公益诉讼。
五、结语
我国目前仍然是行政主导型国家,行政权力处于强势地位,特别是,行政机关普遍享有行政处罚权,这种制度使得大量的公共利益和分散利益能够通过行政渠道获得救济,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替代了由国家代表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形。因为,在许多法治发达的国家,除具有准司法权的行政机关外,其他行政机关往往不具有实体处罚权,对于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分散利益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只能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进行处罚或者发布。我国恰恰不是以此为主渠道,而都是在行政行为作出之后给予司法救济。
总之,无论从现有的法治环境还是行政诉讼的实际地位看,公益诉讼都只能是稳步推进。否定公益诉讼的积极意义固然不符合社会和法治发展的趋势和进程,而对公益诉讼的盲目乐观也不切合实际。我们应当以积极而审慎的态度,稳妥地推动公益诉讼的健康发展。
就在徐富聪看到这里的时候,就听见外面有脚步声传来,徐富聪知道这是警卫员给自己送简报来了,每天一次,这是惯例,看来还有一篇文章是不能再看了。只能留在下次了。
3-275重生 第二百七十五章
揉了有些发胀的太阳穴,徐富聪站了起来略微活动了一下后,便开始继续看起第三篇报告来,这时有人将今天需要处理的文件送了过来,在问清楚今天并没有平常所需要急着处理的急件后,徐富聪略微得意的笑了下后,便开始继续看起最后一篇文章来。这篇文章的题目叫:论行政立法权来源的正当性
摘要行政立法权有授权立法权和职权立法权两种类型。在关于授权立法权的理论中,对分权原则的功能主义解释不太适合中国的国情,但其原理对我们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禁止授权立法原理和立法权代理说可以适当地借鉴,立法权转移说则不能正确说明授权立法权的来源。授权立法权来源于权力机关的授权,授权立法必须受到严格的控制,以不侵犯公民的权利为原则。我国存在职权立法,并且职权立法不是授权立法。行政职权立法权违背民主和宪政原则,与我国的政体相矛盾,造成行政立法的混乱,应当取消。
关键词行政立法权授权立法权职权立法权立法权来源立法正当性
行政立法包括授权立法和职权立法两种类型,而授权立法权和职权立法权具有不同的来源,因此讨论行政立法权来源的正当性需要将两者分开论述。
一、授权立法权的正当性
本文的研究主题限于行政立法,因此本文所说的授权立法主要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立法机关的授权而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及其结果。这样就排除了下级立法机关根据上级立法机关的授权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授权而进行的立法活动及其结果。也就是说,授权立法不全是行政立法。虽然英国的韦德爵士将国有企业、行业组织等根据授权制定规章的行为也概括在行政立法之内,王名扬先生将法国的地方议会制定的条例也归于行政立法的范围,但是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最好采取狭义的理解。
关于行政机关行使授权立法权的权力来源的正当性问题,除了从行政立法的必要性的角度即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立法机关能力有限的角度进行讨论以外,还有专门适用于授权立法权一些理论,当然,在大多数国家行政立法权就是授权立法权,因为在这些国家只有授权立法,没有职权立法。
(一)禁止授权立法原理
禁止授权立法原理(doctrineagainstdelegationoflegislativepower)也可以译为“反对授权立法原理”,是美国法院在司法判例中形成的一种关于授权立法的理论或者原则。这个理论字面意思是禁止或反对授权立法,倒是和它的理论基础或理论渊源是一致的,禁止授权立法原理的基础就是近代的社会契约论。洛克对此有经典一般的论述:“这种立法权不仅是国家的最高权力,而且一旦共同体把它交到某些人手里,它就是神圣的和不可改变的。如果没有得到公众选举和委派的立法机关的批准,其他任何人的任何命令,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无论得到什么权力的支持,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因为,如果没有这个最高权力,法律就不可能具有成为法律的绝对必要条件,即社会的同意。除了基于人们的同意和基于人们授予的权威,任何人都无权对社会制定法律。”“立法机关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其他任何人。既然立法权只是来自于人民的一种委托权力,拥有那种权力的人就不能把它转给其他人。只有人民才能通过组成立法机关和指定形使立法权的人,决定国家的形式。当人民表示‘愿意服从规定,接受那些人所制定的和采取那些形式的法律的支配’时,谁也不能声称其他人可以替他们制定法律。他们选出一些人,授权那些人为他们制定法律;除了那些人制定的法律外,他们不受其他任何法律的约束。”禁止授权立法原理要求行政机关决定给予私人的制裁或强制性控制,必须得到立法机关的授权,授权的方式是制定控制行政行为的规则。立法机关必须颁布规则、标准、目标或某个“可以理解的原则”,以指引行政权力的行使。相应地,个人进而享有抵制未经授权之政府侵权行为的权利。然而,假如允许立法机关将其立法权像批发商品一样地授予行政机关,那么,这些原则的所有实际意义会被剥夺殆尽,在相互冲突的社会政策之间的选择会由非民选的行政官员作出。况且,对行政机关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制定法控制,会使公民失去用以对抗行政权滥用的有效保障:立法机关无法对所有行政行为实行持续的监督;法院在缺少具有引导作用的立法指令的情况下,就没有可以用来衡量行政权力主张的标准。
但是,由于社会的需要以及立法机关不可能详尽制定所有的法律,法院也不可能全面禁止立法机关授予行政机关立法权。为了维持传统的理论,法院最初认为授权法中授予行政机关的权力,只是确定法律实施的情况,或者补充法律所未规定的细节,不是立法权力,最低限度不是专属的立法权力。如一八一三年的布里格奥罗拉货船案,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总统只是根据法律中的规定,确定恢复已停止适用的法律的事实是否存在,没有行使立法权力。这个判决对委任立法的合宪性问题没有正面说明,实际上是肯定委任立法。法院在一八九二年的菲尔德诉克拉克案的判决中声称:“国会不能授予立法权于总统是一个得到普遍承认的原则,是维持宪法规定的*制度不被破坏所必需的原则。”但是法院认为该案所涉及的一八九零年的法律不违反宪法规定的分权原则,法律没有授予总统立法权力。总统没有制定法律,只是执行法律中的规定,这种自由裁量是行政权的自由裁量,不是行使立法权的自由裁量。法院的观点后来发生了转变,认为只要在委任立法权力的法律中,规定有限制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明确的标准,这样的授权不违背分权原则。在一九三五年最高法院关于巴拿马案和谢克特案的判决中,认为国会在一九三三年通过工业复兴法委托总统行使的权力违反宪法,因为法律仅仅规定授予总统的权力,没有规定行使权力的适当标准,是完全没有限制的授权,授权无效。一九八九年,最高法院在一个案件中,仍然认为委任立法的权力必须受到限制,不是受到某种标准的限制,而是受到某种可以理解的原则(intelligibleprinciple)的限制。可理解的原则是一个意义非常广泛的概念,法律中规定的任何标准,不论如何空洞都是一个可以理解的原则。法律中没有规定任何标准,如果有表示目的和政策的规定,也是一个可理解的原则,足以使委任立法的法律合法成立。然而从一九三五年以后,除涉及人身自由等问题外,法院从未严格检查授权法中的标准或原则。美国联邦国会由于委任立法权力缺乏明确的标准而被法院否认的授权法只有两次,州立法机关的委任立法权力法律由于缺乏明确的标准而被法院否认的数量较多。联邦国会的授权法中以公共利益作为限制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标准时,联邦法院认为已经符合权力委任的标准。州立法机关的授权法中以公共利益作为标准时,往往得不到州法院的认可。法院认为这个标准模糊不清,弹性太大,不能构成一个适当的标准。因为一切授权法中都有一个默示的条款,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必须符合公共利益,授权法中以公共利益作为标准,等于没有规定标准。由于对行政机关过多的对政策的自由裁量不满,包括西奥多。洛伊教授和斯凯利。赖特法官在内的评论家们主张复活禁止授权立法原理,以阻止立法机关宽泛授权给行政机关。洛伊教授呼吁法院扩展“至今仍然有效但却被忽视的谢克特案规则”的适用范围,宣布“任何对行政机关的授权若不伴之以明确的执行标准即为违宪而无效。”
禁止授权立法原理经过一个微妙的发展过程,由原来的禁止授权立法转变为禁止在授权法中没有规定任何标准和原则的授权立法,实际上是由不承认授权立法发展到承认授权立法,只要法律规定了授权立法的标准或者原则,授权就是合法的。
(二)对分权原则的功能主义解释
美国法院对分权原则的功能主义的解释也有利于国会对行政机关的委任立法获得合法性。美国联邦宪法关于分权的规定非常简单,可以作出不同的解释。联邦最高法院对分权原则的解释往往受当前案件的影响,有时着重对权力的限制,采取形式主义的解释,有时着重效率的需要,采取功能主义的解释。形式主义从政府机关的观点解释分权原则,认为美国宪法为了保护个人的自由,把政府权力分别归属于三个部门,每一个部门行使一种权力,除了宪法特别规定的例外情况以外,每一部门不得行使属于其他部门的权力,否则就是破坏分权原则。功能主义对分权原则的解释,不是从机关着眼,认为某种权力属于某一部门,不能由其他部门行使,而是从权力的作用着眼,在每个具体问题上观察权力行使的效果。因为分权原则的基本观念在于防止政府权力过分集中,所以规定政府三个部门的最上层机构,各自享有某一方面的权力,互相制约,以保持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平衡。对于上层机构以下的其他机构能够享有什么权力,宪法没有规定。这个问题由法律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法律在规定下级机关的权力时,不受权力不能混合的限制,下级机关的权力不取决于其所属的政府部门,而取决于职务上的需要,所以美国的行政机关,不论是隶属于总统的行政机关,还是独立于总统的行政机关,一般都有行政、立法、司法三种权力。只要下级机关的权力混合不破坏宪法规定的最上层机构之间的权力平衡,就不被认为违反分权原则。由于下层机构没有上层机构的广泛的职务范围,而且他们的活动同时受到总统、国会和法院的监督和控制,不可能出现权力集中不受法律约束的情况。所以一般情况下,下层机构中的权力混合不会破坏最上层机构之间的权力平衡。最高法院在大部分情况下根据功能主义观点解释分权原则。根据对分权原则的功能主义解释,国会委托行政机关行使立法权,只要不破坏最上层机构之间的权力平衡,就不会破坏分权原则,也不违反宪法的规定。
(三)立法权代理说与立法权转移说
“立法权代理说”和“立法权转移说”与前面的两种理论不同,它们是“洋为中用”的学说,至少经过了我国学者的加工改造。这两个理论主要用来解决授权立法的位阶问题,但同时也可以说明授权立法的效力来源或者授权立法权的权力来源。
从笔者掌握的有限资料来看,最早介绍“立法权代理说”的是龚祥瑞教授,他在《比较宪法与行政法》一书中说:“委任立法是基于法律授权的立法,是法律委任行政当局制定具有法律内容和法律效力的法规,其权限由授权法规定。”“议会仍旧是最高立法机关,因为所有这些执行机构如无议会的委任,是不能立法的,因此行政立法只能是委任立法。委任立法只能是行政行为,不是主权者的行为。”“不论直接授权还是间接授权,凡是委任立法都具有法律同等的效力,其理论根据就是民法的代理说。‘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活动,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这段文字后来经常被学者们引用。但是也有很多学者对“立法权代理说”进行了批驳,其中最有力的理由是授权立法中的授权与民法代理中的授权有本质的区别,用民法中民事权利之间的代理制度套用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是不适当的。授权立法的构成与实践并不符合民法代理制度的要求。授权立法规范制定主体不是以授权机关的名义,而是以被授权机关的名义制定的,授权立法的责任也不是由授权机关承担,而是由被授权机关承担。尽管“立法权代理说”存在以上缺点,但是笔者以为,用它来说明行政机关进行授权立法的权力来源还是恰当的,因为行政机关只是执行法律的机关,本来没有立法权,它们之所以能够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就是因为立法机关的委托或授权,授权法应当是行政机关立法的唯一权力来源。授权立法中的授权一般可以认为相当于委托代理中的特别代理,有一定的代理范围;民法中的利己代理属于代理权的滥用,授权立法中的行政机关谋取部门利益等也属于授权立法权的滥用;委托代理终止的特别原因中的代理事物完成、授权行为附有终期的而期限届满等等都可以为授权立法制度所借鉴。再者,“立法权代理说”只是借助于民法的代理制度加以比喻,不必苛求每一个环节都与民事代理完全相同。因此,不能完全否定“立法权代理说”。
“立法权转移说”认为授权立法中授权立法权基于授权机关的授权,已经转移到被授权机手中,由被授权机关行使。它是“立法可以因情势变更之需要而由一个立法主体转移到另一个立法主体的理论。”“某一法定立法权,由享有该项立法权的立法主体通过授权这一行为,转移到另一个无此项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另一个国家机关就获得该项立法权限。该项权限此时就成了接受授权的机关的权限的组成部分了。所以,授权立法改变了法定立法权的性质和主体属性,产生了转移,改变了法定立法权的划分。”“立法权转移说”用来说明授权立法的位阶时,得出授权立法的位阶与被授权机关在国家机关的地位相一致的结论,这个结论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转移说本身是有问题的,甚至是危险的。首先,立法权属于代议机关是民主与法治的根本原则,其他机关不应当享有立法权,立法机关不能将人民授予的立法权转移出去。立法机关授予行政机关在一定条件下的立法权,行政机关只是获得了类似“使用权”、“经营权”的权力,并不享有立法权的所有权。如果按照“立法权转移说”,立法机关授予行政机关立法权之后,立法权已经转移到了行政机关,立法机关自己岂不是没有立法权了(至少是没有被授出的立法权了)。随着一次又一次的授权,立法机关岂不是越来越接近于死亡。再者,转移说不能说明授权期限届满或者授权立法完成后立法权的归属或者到哪里去了。在授权立法期限届满或者授权立法完成之后,该项立法权是“消失”了还是重新转移回到授权机关呢?如果是消失了,那么立法机关、行政机关都再也无此项立法权了。如果是重新转移回到立法机关,那么又需要经过什么程序和形式?更重要的是,这种理论不仅违反民主与法治的原则,而且可能使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陷于朝不保夕的境地。因此,“立法权转移说”无法正确解释授权立法权的来源。
(四)一点结论
在上述几种理论中,对分权原则的功能主义解释不太适合中国的国情,因为,第一,中国宪法未采取三权分立原则。第二,中国宪法不像美国联邦宪法那样只规定联邦议会、总统、联邦法院之间的权力和它们之间的关系,我国宪法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以及人民法院的职权都有所规定。第三,我国宪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职权立法权。但是对分权原则的功能主义解释的原理对我们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禁止授权立法原理和立法权代理说可以适当地借鉴。立法权转移说则不能正确说明授权立法权的来源。
我们认为,授权立法权来源于立法机关的授权,立法机关之所以授权行政机关立法,是因为现代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以及立法机关的精力和能力有限,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律规范的需要。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立法权本来属于民意代表机关,行政机关都不应当具有固有立法权。行政机关行使立法权毕竟潜藏着侵犯公民权利与自由以及立法偏私的危险,因此立法机关在进行立法授权时需要对授权予以严格的限制,规定授出的立法权的权限范围和期限,限定行使授权立法权的原则、目的和程序等,以保证授出的权力不会被滥用,不会侵犯公民的权力和自由,不会形成行政专断。一揽子授权或批发式授权是违背民主和法治原则的,也是相当危险的。当然,由于立法机关不可能完全预料授权立法所产生的结果,以及立法机关本来就是因为立法能力有限才进行授权,所以授权法控制的效果也只能是有限的,因此还需要其他监督形式的配合,如批准、备案以及违宪审查、司法审查等等。虽然我们不实行三权分立原则,但是权力的过度集中毕竟是有害的,历史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在我国,权力分工和权力制约仍然是客观的需要,权力之间的制约和平衡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有效机制,因为人民直接控制权力的手段和能力都是有限的。我们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只是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其立法权的授出以不损害人民的权利为原则。目前我国客观上存在强势行政的现实,因此,授予行政机关的权力必须受到严格的控制,只有这样才不会导致行政专断。
二、我国有没有职权立法
如果说授权立法的正当性存在争论的话,职权立法的正当性则问题更大,首先是否存在职权立法都是个问题。如果不存在职权立法,那么关于职权立法的正当性的讨论就失去了前提。在我国到底有没有职权立法,学术界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并且持否定说的学者有增加的趋势,如罗豪才教授在他主编的自学考试教材中开始采取否定的观点,从而也否定了自己以前的看法。[7](p126)从国内公开发表的文章的数量看,专门讨论职权立法的文章寥寥无几,而专门讨论授权立法的文章至少50篇,这与行政立法的实际状况是不成比例的。这种情况不仅说明职权立法未引起学界的重视,而且说明很多学者忌讳承认职权立法。
否定说把职权立法归于“一般授权立法”,即宪法、组织法对行政机关的授权,从而否定职权立法的存在。从本质上说,所有的权力都来源于人民的授予,而人民授予权力的方式就是制定宪法,所以从深层次来看这种观点是合理的。但是,这种观点在逻辑上是有问题的,如果把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授权也看作是授权立法的话,那么权力机关的立法也是授权立法,因为权力机关的立法权也是宪法和组织法授予的。这样所有的立法都是授权立法了,那么授权立法直接用“立法”的概念来替代就行了,根本就没有必要使用“授权立法”这一词语。第二、授权立法与职权立法是相对称的概念,如果没有职权立法,同样授权立法也没有存在的必要。虽然我们可以将权力机关的立法理解为职权立法,但是,如果立法机关的根据宪法规定的权力进行的立法是职权立法的话,行政机关根据宪法规定的权力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也同样是职权立法。第三,根据立法授权的明确性原则,禁止一揽子授权或者批发式授权,授权法必须限定授权的范围、期限、目的、程序等等,如果把职权立法看作是授权立法,那么,要么授权立法的理论不再适用,要么取消宪法或组织法对行政机关授予的立法权,因为宪法、组织法对行政机关的授权虽然有一定的范围,但是其范围是很大的,并且这种授权几乎是“永久的”,因为只要宪法不修改关于该授权的规定,行政机关就“永远”享有这种立法权。这和授权立法的理论根本上是矛盾的。
我们承认否定说的出发点是好的,那就是认为如果承认行政职权立法,将会给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带来危险。这种观点主要是从西方的三权分立原则出发,认为立法权只能由权力机关享有,如果行政机关享有固有立法权,就会使行政机关的权力过大,会造成行政权僭越立法权。但是这种观点把我国应当不应当有行政职权立法与我国有没有行政职权立法混为一谈,同样是以应然代替实然、事实让位于逻辑的观点。我国《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组织法》和《立法法》作了类似的规定,并且对宪法规定作了扩大解释。现实中我国行政机关根据立法职权制定大量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并且在数量上远远超过行政机关根据权力机关授权而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同时,这种观点实际上是有害的,因为本来认为职权立法是不正当的,但是明明存在职权立法却不承认事实,结果得出我国没有职权立法的结论,那么也就是说我国的立法体制没有什么大问题。这样以来,就根本没有必要去研究职权立法是好是坏、要不要取消职权立法等问题了,反而不利于研究、规范或者取消职权立法。这种观点有掩耳盗铃、自欺欺人的味道,实际上导致讳疾忌医的结果。至于行政机关有没有固有立法权的问题,涉及对“固有”概念的理解,如果“固有”权力是指依据宪法和组织法所享有的权力,则我国行政机关有固有立法权,如果是从某种学理或者原则如分权原则的深层次上来理解“固有”,则我国行政机关没有固有立法权。“固有”这一概念是一个意义不确定、容易产生歧义的概念,而有些学者将“固有”的概念在不同的意义上交叉使用,只能造成无意义的纷争。
笔者认为,我国存在职权立法,并且职权立法不是授权立法。
三、职权立法权不具备正当性,应当取消
职权立法造成我国立法体制的混乱,导致行政机关的权力过大和行政立法的失控。笔者虽然承认我国存在职权立法的现实,但是同时认为,职权立法权并不具备正当性,应当取消。
第一,职权立法的存在等于承认行政机关具备立法权的所有权,违背了民主和宪政原则。在现代法治国家,大多数国家行政机关没有固有立法权或者自主立法权。立法权的所有权只能由权力机关享有,权力机关是经过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人民制定法律,任何其他机关都不能具备立法权的所有权,否则就违反了民主原则。行政机关不是民意代表机关,因而不能享有立法权的所有权,否则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就陷于危险的境地。“在现代高度有机化的社会中……如果行政行为和决定将会干从根本上影响到许多公民、特别是穷人的福利和幸福,那么,行政行为对个人自由和财产的干预就不得超出立法机构授权的范围……授权范围之内的行政决定,也应以正当的方式作出。如果没有保证这一点的手段,那么,生活将变得使人无法忍受。”[9][2]虽然现代社会发展的现实,权力机关无法独自完成立法的所有任务,但是行政机关未经立法机关授权,无权制定涉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顶多可以制定不直接涉及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内部规则。职权立法权的不具备正当的来源,虽然宪法可以规定行政机关的立法职权,但是如果宪法赋予行政机关过多的权力,只能说明宪法存在瑕疵,还不完善。
第二、职权立法与我国的政体相矛盾。西方国家的宪法一般实行三权分立原则,总体上议会享有立法权,行政机关享有行政权,法院享有司法权。我国不实行三权分立制度,我们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行政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按照这种理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应当比西方国家的议会的权力更大,行政机关应该更多地服从权力机关。可是,职权立法权的存在,使得行政机关不经权力机关的授权,可以自主立法,反而扩大了行政机关的权力,削弱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在缺乏有效的行政立法监督机制的条件下,行政机关立法完全可以“反仆为主”。我国目前立法的现状已经充分证实了这一点。
第三、行政职权立法的存在造成职权立法与委任立法(授权立法)的混乱,使得委任立法的必要性削弱。由于行政机关直接根据宪法和组织法就可以取得立法权,完全可以不经过权力机关的授权,自主进行立法。虽然《立法法》对法律保留原则有所规定,但是由于界限的原则性以及缺乏有效的监督,行政机关完全可以充分地、经常地行使立法权。既然如此,授权立法的必要性就大打折扣,因为行政机关没有多少授权立法的需要。
第四、赞成职权立法的学者提出的主要理由有两个:1.社会发展的需要。2.加强对职权立法的监督和控制,可以减少职权立法的负面作用。笔者以为,其一、他们指出的社会需要是社会对行政立法的需要,并非仅仅是对职权立法的需要。目前存在职权立法的国家并不多,并且受到比中国的职权立法更多的限制,如在日本,宪法对执行命令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它需要宪法和法律根据,一般不得设定科以义务或者限制国民的权利的规定。在绝大多数国家行政立法恰恰就是授权立法,这说明授权立法完全可以满足社会的需要,根本无需职权立法。有学者引用王名扬先生《美国行政法》中的话来证明职权立法的必要性,[10]可是在美国行政立法中却没有职权立法,只有授权立法。其二、加强对职权立法的监督和控制,当然可以减少其负面作用,但是对行政立法的控制本身包括两个方面,即对行政立法“进口”的控制和对“出口”的控制,赞成职权立法的学者所讲的控制仅限于“出口”,其控制是不全面的。且不说我国目前对行政立法“出口”的控制无力的状况,即使在存在完善的事后监督控制的情况下,事前的控制也是相当重要的。如果“进口”开得太大,不仅增加了在“出口”处进行控制的困难,而且也影响“出口”控制的效果。就像人的进食一样,与其吃得过饱或者吃进带病菌的食物后再打针吃药来帮助消化或者消灭病菌,还不如开始就少吃食物或者不吃带病菌的食物。行政职权立法无需权力机关的事先授权,使行政机关的权力过大,很容易产生种种弊端,对公民权利的威胁远远大于授权立法,因此应当取消。
取消职权立法,需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1.加强权力机关的立法。这就需要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如减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名额,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制,实行直选和加强竞选,延长会期等等,以加强权力机关的立法职能。同时需要立法的法典化,减少或避免原则性立法或框架性立法,尽可能使人大立法具体化并具备超前性。2.增加授权立法,同时应当使授权立法更加规范,使授权更加具体,加强授权法控制。当然,取消职权立法还需要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修改宪法有关条文,同时修改组织法、立法法。
在完全取消职权立法存在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先采取过渡性的做法,即借鉴日本的经验,即规定职权立法仅限于执行性行政立法,即在已经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法律的规定加以具体化,并且不得创设公民的义务或者限制公民的权利。
看完正篇文章后,徐富聪已经在思考如何建立一个他心中认为是最完美的法律架构来,因为他知道只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让一个国家真正的变的强大起来,毕竟无规矩不成方圆,这是一条永恒不变的真理,不过要由人治转变为法治,这绝对不是一两天就能做成的事情,这必须靠国家大力推行同时,还必须让更多的人明白现在复国军所制定的法律不再是为某人,或者是某个特权阶级服务的了。它所服务的目标是人民。
3-276重生 第二百七十六章
就在徐富聪为建国做着理论准备的时候,与他有同样思维的复国军高级军政人员也同样在为这个事情而忙活了起来。因为在他们看来,只要他们彻底的掌控了黑龙江,那么司令绝对会立即宣布建国的相关事情,所以与其倒时候去忙,还不如现在就未雨绸缪,早做准备的好,这样可以在宣布建国的时候,他们可以做更充足的准备啊。
此时已经身为财务部部长的包元不但自己在为建国的收支进行着合理的规划和安排,而且还让手下的税务司司长戚寰也做着同样的准备。对于此,税务司司长似乎并不显得有一丝的着急和焦躁,而是在回到办公室不久,便立即写出了一份名为:论地方政府间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法规,其内容如下:
【摘要】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的产生,客观上基于财政分权的结果,主观上缘自地方政府绩效的考虑。对处在经济转型期的中国来说,虽然税权高度集中于中央,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同样难以避免。若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能遵循一定的秩序要求,无疑将有益于资源配置的优化和公共服务质量的提高。经济转型期制度约束环境的弱化与地方政府事权界定的模糊,使得税收竞争进退失据、容易逾越正当的界限。地方政府间的税收不当竞争亟待全面的法律规制,以便为税收竞争提供常规性的制度保障,符合“依法治税”精神。
【关键词】财政分权;政府绩效;税收竞争;税收不当竞争;法律规制
【正文】
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不仅常见于西方发达国家,而且存在于经济转型国家。对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问题的研究,目前主要集中于经济学领域。法学上对地方政府间税收不当竞争的认识不足、研究较少。“法治是现代社会治理的最有效的办法,人类选择法制,就是使社会控制资源得以最大化利用,用惯例与常规来解决问题,使治理风险最小化、成本最小化。法律的规制、权力的分离和行政的透明,都是基于对人性的不信任和人们对自我有了清晰认识后所建立的他律机制。”[1]有鉴于此,本文在借鉴税收学上关于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立足法学的研究视角,因循“为权利提供救济”、“给权力施加约束”的研究思路,探讨建立常规性规制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有序进行的法律体系问题。
一、政府间税收竞争产生的主客观原因
经济学上的财政联邦制理论与政治学上的政府绩效管理制度,有助于全面把握政府间税收竞争的成因,只有这样,法学研究政府间税收竞争的法律规制问题时才能有的放矢。
(一)税收竞争客观上源于财政分权
“一个国家的财政结构是分散的或集中的,要视其政体是联邦制或单一制而定,而不是相反。”单一制的特征是:一切地方政府的权力均来自于中央政府授予,地方政府的重要官员由中央任命;每一级政府只管理隶属于其的下一级政府,最基层的政府才直接统治人民。单一制国家的政府间结构关系传统上仅采取自上而下的单向控制模式。然而,联邦制所主张的双向控制或曰相互依赖模式,即通过设置协调机制或制度保障因素,来确保两个层级的政府之间既在政府组成、立法与执法等层面上相互依赖、利益上又各自相对独立。中国尽管仍然坚持单一制和中央集权,实际上的政府间关系更接近相互控制模式,有经济学者认为,中国经济转型所以取得相对成功,要归功于M型体制结构或曰“创造市场的准联邦制”。
政府间财政关系即政府间的财权与财力划分及其相互关系。财权与财力在各级政府间的分配量度,直接关系到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各自利益的满足程度或实现程度,财权与财力的归属与分配,则涉及中央与地方各自利益及两者的对比度。财政分权并非联邦制国家专属的,很多单一制国家也采取财政分权模式,而且分权化愈加明显。所谓财政分权,是指中央政府赋予地方政府在债务安排、税收管理和预算执行等一定的自主权。财政分权理论旨在解释地方政府存在的合理性:中央政府不能够按照每个居民的偏好和资源条件供给公共产品,地方政府的存在有利于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与发达国家通过宪法或法律界定各级政府事权的做法不同,经济转型国家的政府间财政关系因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未定而极不稳定。
我国自一九九四年实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改革以来,[7]财政分权改革逐步铺开;二零零三年《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两千零六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再次肯定:“调整和规范中央与地方、地方各级政府间的收支关系,建立健全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明确界定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合理调整政府间财政收入划分”。目前,我国宪法和法律尚未明确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以及与之相称的财权,未来政府间的财政关系还可能存在较大幅度的调整空间。
西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主要理论——财政联邦制理论,至今已产生了两代:传统理论和新近理论。[10]传统理论以蒂布特、马斯格雷夫、奥茨等理论为代表。蒂布特的“用脚投票”理论是财政分权的经典模型。“蒂布特理论”指出,从经济效率的角度来说,由地方政府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将更有效率。不是政府在适应选民,而是能吸引最优数量居民的政府可以被接纳。通过竞争,居民对公共产品的偏好得以揭示,公共产品提供效率从而得以提高。人们可能基于对地方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物品与所征税收的比较,来选择居住区域,即“用脚投票”。马斯格雷夫指出,中央与地方政府分别提供全国性与地方性公共产品;具有外部性和规模经济的地方性公共产品,则由中央政府提供或由中央政府协调地方政府联合提供。奥茨认为,如果集中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不会节约成本,且不存在辖区间的外部性,那么每个辖区自己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至少与统一提供获得的福利一样高。
如果说传统理论的精髓是通过财政分权、赋予地方政府更多责任来促进地方政府的竞争与经济效率的提高的话,新近理论则尝试运用企业理论分析政府激励问题。新近理论注意到发展中国家、经济转型国家的政府间关系比发达国家可能存在更多的问题。巴丹、温加斯特等学者认为,经济转型国家的人口流动性不强、公众的监督能力有限,地方政府的政治责任观念比较薄弱,地方政府征税水平和征管能力都较低。钱颖一等指出,财政联邦制作为一种承诺,具有维护市场有效体制的潜在力量,给市场维护提供激励。吕费斯曼将政府间财政关系视为不完全契约,认为若某一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有溢出效应的话,政策协调总是互惠的、可以增进地方收益。在没有成本分摊时,中央补助可起决定性作用,政治交易过程本身就可以消除低效率;而有成本分摊时,财政分权的效率则明显占优。
(二)税收竞争主观上源于政府绩效管理
存在于各种同时规范其行为的制度环境中的地方政府,其所以进行税收竞争,财政分权是客观因素。财政分权使得地方政府产生了相互独立的利益诉求,由此,有学者提出,在经济转型国家,特别是中国和俄罗斯,都存在地方政府作为产权主体的“地方产权制度”现象:由中央确定的货币政策都对解决财政矛盾起着关键作用,以及中央与地方政权之间存在着围绕税基和财政收入再分配的复杂的讨价还价现象。税收竞争在经济转型国家出现,政治体制是另一个值得注意的因素,传统的政府考核机制让地方长官只须对上级而无须对辖区居民负责。真正的竞争往往发生在地方政府之间,而不是出现在省级政府与中央之间。甚至,中央政府还试图通过保护地方民众的利益,来更好地规范地方政府的行为。
政府绩效,是指运用“绩效”概念衡量而得出的政府活动的效果,指政府在社会管理活动中的结果、效益及其管理工作的效率、效能,是政府在行使其功能、实现其意志过程中体现出的管理能力。政府绩效改革就是改变政府只是“照章办事”的传统风格,塑造有使命感的政府;即改变以过程为导向的控制机制,谋求以结果为导向的控制机制。政府绩效以取得的结果而不是以投入要素作为判断政府部门效率的标准。根据政府绩效评估的目标和评估标准,运用现代通讯技术,通过管理效率、管理能力、公共责任、公众的满意程度等价值判断来体现。我们认为,政府绩效评估应当引入“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中心”的制度理念:政府部门应当对公共服务的消费者负责,公共消费者籍此对公共服务直接进行控制和选择。
美国是世界上最先探索政府绩效管理的国家之一。政府绩效管理之所以兴起,财政压力是最直接的动机,公众期望的剧增敦促政府更加关心绩效,新的基础理论成果也为绩效改革提供了思想基础。美国一九九三年颁布、一九九四年试行、二零零零年全面实施的《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是各国政府绩效改革浪潮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代表性立法。该法大力推动了美国政府绩效改革,政府绩效明显改善。政府绩效的评估指标包括公共决策的科学性、政策及法规的连续性、政府行为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公务员队伍的廉洁、务实、勤政、高效等。地方政府的绩效评估则是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按照规定程序,对地方政府一定年限内的依法行政能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要素进行全面科学的定量及定性分析,作出真实、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
为增进政府绩效,很多国家鼓励地方政府间开展税收竞争来提高公共部门的效率。从税收竞争对政府绩效产生的不同后果来看,政府间财政关系理论可以归纳为“增进效率说”与“降低效率说”两类。前者认为,税收竞争的结果会提高经济效率、增进社会和个人的福利水平。该说的典型是“蒂布特理论”,居民通过“用脚投票”向地方政府施加压力,迫使地方政府官员提供最优的财政收支组合,提高经济效率;而后者则认为税收竞争会降低经济效率、减少社会和个人的福利水平。该说的典型是奥茨理论,地方政府为吸引资本、竞相减税,使得靠税收融资的地方政府无法为最优的公共服务产出筹集到足够资金。上述理论都注意到了税收竞争在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上的作用,两者各有合理之处,区别在于研究起点不同。税收竞争的效果是增进还是降低效率虽无定论,但其本来目的是要增进政府绩效这一点是无疑的。因此,适当的税收竞争是一种较为可取的状态,税收竞争是必要的,但必须有限度。
二、税收竞争的限度与超限
财政分权与政府绩效增进必然引发政府间税收竞争。地方政府围绕具有流动性的生产要素展开竞争,包括制度环境、政策、区位、营销等在内的税收竞争战略旨在吸引资本、劳动和其他投入要素等,以提高社会与个人的公共福利。税收竞争,乃政府竞争手段之一。
(一)税收竞争的界定及其有限性要求
政府竞争,源于“竞争性政府”的概念,该概念最早见于英国学者阿尔伯特?布雷顿的著作《竞争性政府:一个政府财政的经济理论》:“联邦制国家中政府间关系在总体上看是存在竞争性的,政府之间、政府的内部部门之间以及政府与政府之外的行为主体之间迫于选民、经济主体和非经济主体的压力,必须供给合意的非市场供给的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当地居民和组织的要求。”政府间竞争可以围绕技术与制度供给展开,通过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平台准备、服务制度构建以及各种税收优惠和营销策略等,不仅能够吸引居民与资源流入当地,而且能够使之稳定融入本地的社会网络。美国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曾指出:“征税的权力事关毁灭的权力”。由此可见,税收与税权之重要性。
不少学者均尝试定义“国内的税收竞争”:有学者认为,广义上,税收竞争是指独立性的政府所采取的任何形式的非合作性税制设定行为;一般意义上,增加了一个限定条件,即要求每一个政府的税收政策能够影响税收收入在政府间的分配;狭义上,进一步限定了政府预算相互依赖性的原因:税收竞争是独立性政府的非合作型税制设定行为,每一个政府的政策选择都会影响流动性税基在这些政府所代表的地区间的配置。另有学者认为,税收竞争是指不同政府之间为了特定的目标(吸引资本、吸引居民等),通过降低税收、增加公共支出或其他影响政府收支的方式而展开的竞争。还有学者认为,税收竞争是指各地区通过竞相降低有效税率或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等途径,以吸引其他地区财源流入本地区的政府自利行为。另有学者认为,税收竞争是指政府间以增强辖区政府的经济实力,增进辖区福利为主要目的,以税收及相关手段进行的各种争夺经济资源及税收资源的活动。
上述税收竞争的定义,虽然并不完全相同,却已形成基本共识:在财政分权中不同地方政府利益各异的前提下,为达到增进政府绩效、增加公共福利水平等目的,采取各种税收优惠手段,吸引资本、扩大税基等,实现公共服务产出与财政收入的最优比例,即促使公共服务资源的配置实现最优化。如何有效、均衡地在政府间分配税收利益,从来都是税法的重要任务之一。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经济转型或发展中国家,地方政府职能的实现都必须依靠地方政府的财政。事权与税权是否匹配是地方政府能否完成其应有事权的普适性标准。税收来源不同也会影响地方政府制定决策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税收竞争客观上可能增加地方政府用于提供公共服务的税源,但是,过度的税收竞争则可能使地方政府因提供过多税收优惠而无法获得税收增加,也就是说,即使税源增加,地方政府的财力仍可能下降。因此,税收竞争应当是有限度的,只有良性的税收竞争才有助于实现税收竞争增进财力的本来目的。
(二)中国经济转型期的税收不当竞争行为
政府间税收竞争与市场竞争一样,都必须遵循竞争规律和公认的道德准则。发达国家与经济转型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不同,政府间税收竞争的理论与具体实践亦有差异。对经济转型国家来说,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对市场的发育与市场秩序的维持至关重要,发达国家相对成熟的立法与司法体制,可以为税收竞争提供成文的竞争规则以及规范的权力约束和权利保障。而经济转型国家,很多社会制度仍在不断的调试过程中,市场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市场秩序不稳定且多有混乱。政治上的集权传统与财政上的分权改革并存,难免出现税收立法权虽高度集中在中央,但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也屡见不鲜的奇景。税收竞争的矛盾在经济转型期表现得更为突出,因此,本文着重探讨中国经济转型期的税收不当竞争。从制度运行效果来看,过度的税收竞争不仅不会促进经济发展,而且会导致税收的大面积流失,故可称为“有害税收竞争(harmfultaxcompetition)”或“税收不当竞争”、“税收竞争失当”等。“有害税收竞争”一词源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一九九八年四月提出的研究报告《有害税收竞争:一个日益突出的全球问题》,这是针对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起各国税制改革中出现的降低税率、提供各种税收优惠的普遍趋势,包括避税港与有害税收优惠等进行的专题研究。而“税收不当竞争”、“税收竞争失当”的提法,则参照竞争法上的“不正当竞争”这一违反“以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核心的公认商业道德”的竞争行为的提法。
为与我国法律体系中惯常使用的法律术语保持一致,本文倾向采用“税收不当竞争”的概念。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中国启动渐进性的经济体制改革,现已取得巨大的经济成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全能性政府、管制型政府向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有限型政府、服务型政府过渡,政府通过放弃由市场配置更有效率的领域来培育市场,地方积极性因获得发挥空间而得到释放,部分地区的经济率先发展,并且带动经济全面起飞。地方政府辖区内经济增长的重要原因是上下级政府之间直接的委托代理关系和经济转型期相对“软化”的制度约束环境。[24]相比之下,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各级人大未能对同级政府构成有效的监督制约,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人事任免仍有较大的发言权,而辖区内的纳税人与公共服务受益人也无法对地方政府进行有效监督。政府绩效的评估机制既不规范,也不科学。经济转型期的地方政府面临相对软化的制度约束环境,税收竞争作为发现更好制度的手段,不可能绝对消灭。从税收竞争的角度分析,经济转型中国的地方政府大致有三种类型:第一,进取型地方政府。这类地方政府主要依靠制度与技术创新、加强软环境建设来吸引税源,从而扩大税基。如沿海一些地区。第二,保护型地方政府。这类地方政府虽然也进行制度与技术创新,但创新能力有限,不足以吸收税源。为了保证一定的税基,常采取地方保护主义,依靠政府保护来创造当地企业的产品市场。如中部一些地区。第三,掠夺型地方政府。这类地方政府基本上很难创造新的税源,为维护政府的日常开支,不惜通过各种手段增加收费。财政上的困境使其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搞活经济需加大投资公共设施、降低税负;另一方面,各种刚性财政支出迫使地方财政必须扩大或至少维持财政收入,税负不增反减。财政困境与经济发展水平形成相互遏制的格局。如果地方政府没有动力进行制度创新来打破这种格局,掠夺型政府可能持续更长时间。如湖北省赤壁市。
两千零六年三月,湖北省汉川市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倡导公务接待使用小糊涂仙系列酒的通知》,给市直机关和各乡镇农场下达喝酒任务,“全市各部门全年喝小糊涂仙系列酒价值总目标为两百万元,完成任务的按照百分之十的奖励,完不成的通报批评。”其原因在于:二零零五年,生产销售小糊涂仙系列酒的湖北云峰酒业有限公司纳税超过一千三百万,是该市纳税过千万的六家企业之一,但该酒的市场份额却偏低。该文件出台二十多天后,四月六日,市政府又出台了新文件,称“经研究决定,关于倡导公务接待使用小糊涂仙(神)系列酒的通知,从即日起废止执行。”这是政府角色错位的典型案例,背后最大的原因在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典型的滥用公权力促进税收增长的手段。“喝酒令”虽然只存活了短短二十余天就不幸终结,但这一终结并非来自于规范的制度规制,而是来自于群众监督的力量:自媒体披露“喝酒令”以来,各方的反对意见不绝于耳。这一局面是正式制度缺失时规制税收竞争的权宜之计。
在中国,怎样杜绝税收不当竞争、提高税收竞争的效率是各地方政府面临的共同难题。地方政府税收竞争植根于改革过程中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改革不配套,反映在具体制度安排上,就是事权与财权的界限都比较模糊,这种不确定性不利于地方财政从长远利益考虑问题,导致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的形式也在不断地调整,导致地方税收不当竞争的恶性后果。政治体制配套改革的关键是在现行体制框架下如何实现后两类竞争模式向第一类竞争模式的转换。重建地方政府税收竞争秩序的出发点是培育地方的经济竞争力,通过地方经济发展引导规范的政府行为。地区间竞争力来源于地方的资源、技术和制度,而起决定作用的则是制度。制度的创新会带动技术的创新与资源的流动,从而决定当地的经济增长。
摘要】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的产生,客观上基于财政分权的结果,主观上缘自地方政府绩效的考虑。对处在经济转型期的中国来说,虽然税权高度集中于中央,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同样难以避免。若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能遵循一定的秩序要求,无疑将有益于资源配置的优化和公共服务质量的提高。经济转型期制度约束环境的弱化与地方政府事权界定的模糊,使得税收竞争进退失据、容易逾越正当的界限。地方政府间的税收不当竞争亟待全面的法律规制,以便为税收竞争提供常规性的制度保障,符合“依法治税”精神。
【关键词】财政分权;政府绩效;税收竞争;税收不当竞争;法律规制
【正文】
三、规制税收不当竞争行为的思路
构建规范政府间税收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框架,既可以保证税收竞争积极作用的发挥,也可以防止税收不当竞争引起的混乱。税收不当竞争问题的解决,遵循法学的思维范式,可以通过常规性地提供规范的税收法律制度,以完善规制税收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体系。
(一)税收不当竞争何以需要法律规制
相比发达国家“财权与事权的界限法定”的情况来说,我国政府间财权与事权的界限不明确,因此,地方政府选择的税收竞争方式,很容易受税权划分的意外变动和频繁调整的负面影响。换言之,地方政府因对中央缺乏必要信任,而不惜各显神通,在税源的争夺上大动脑筋。改革开放后到1994年税制改革前,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围绕着给外资提供税收减免优惠展开,表现出地方政府侵犯中央政府统一税权的特点;一九九四年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转向税收返还政策上的竞争,地方政府将税收返还给投资者,以吸引投资。
在发达国家,地方政府官员政绩的好坏主要由选民进行评价,其行为主要对当地选民负责,选民的满意程度是税收政策所要考虑的首要因素。我国现行官员考核机制使得税收政策更多的是要考虑上级官员的满意程度。处在经济转型期的中国,很多问题都依赖高速经济增长来解决。经济增长率,特别是国内生产总值(GDP),成为官员政绩评判的最重要指标。尽可能吸引外资,是保持经济高速增长的有效途径。地方官员不会把太多的心思放在提高辖区内社会总体与个人的公共服务质量上,地方政府间难免出现恶性的税收竞争。我国公共财政体制建设刚刚起步,税收竞争决策主要由行政机关及其官员作出,监督与制约都较为不足,即使行政机关作出错误决策,也没有责任需要承担,更遑论责任追究机制了。
针对上述问题,经济转型期的中国可以通过清晰界定各级政府间财权关系以及事权与财权的界限,降低地方税收竞争行动预期的不确定程度,促使地方政府选择有利于地方经济长远发展的税收竞争形式。另外,还需要引入“绿色GDP”等新指标来构建合理的地方官员政绩考核制度、提高税收竞争决策过程的民主程度、充分发挥同级人大的监督职能、完善预算的民主编制与有效执行。目前,地方保护主义已成为目前制约全国统一市场形成的最主要障碍。[27]大量以行政区划为界限的“地方政府经济圈”各自独立运行,使全国市场处于分割状态,商品与要素的自由流动严重受阻,市场机制在更大区域内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失效。[28]仅仅依靠行政措施和税收立法权集中的手段,不足以消除地方保护主义,更无法规制税收不当竞争。
各地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财政能力和税源情况有很大差别,可赋予地方适当的立法权。税收立法权全部集中于中央,财政分权不彻底,某种程度上加重了税收不当竞争。中央税和共享税的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政策制定可以集中在中央,但对一些地域性的、较为零散的税源则可以通过地方立法来征税。大税种的统一性对维持国内统一大市场有重要意义,对于地方税种,则可考虑中央只负责制定这些地方税税种的基本税法,如确定税目税率的可调整范围,税收减免的幅度、范围等,但具体实施办法、税目、税率调整、税收减免及其征收管理等权限应赋予地方。有关地方税的税权若能明确下放,不仅能给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收空间,也有利于循合法渠道解决目前地方财政困难与严重的“费挤税”、“重费轻税”现象。
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根本区别在于:行政权是管理权,司法权是判断权。判断的前提是关于真假、是非、曲直所引发的争端的存在。税收是行政权的管理行动之一,司法判断是针对真与假、是与非、曲与直等问题,根据特定的证据(事实)与既定的规则,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认识。司法权作为一种判断权,不仅应独立于行政权,而且可以给行政权必要的监督。依法行政迫切需要强化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力度。西方国家践行三权分立、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理念。中国虽实行议行合一的制度,但并不排除权力的分工与监督,在权力制约机制中,行政权按照立法权提供的方向行使权力,司法权按照立法权赋予的标准行使权力。目前,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主要是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即对行政权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司法是一个国家社会公道实现和公民权利救济的“最后堡垒”,一个社会的法治发育程度往往以司法能够容纳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深度和广度为衡量的重要依据。司法不是万能的,也始终不是最优的纠纷解决手段,但没有司法是万万不能的,“司法是公认的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中央与地方关系是中国长期面临的一个问题。中央政府拥有强大的独立执行力量的同时,完全可以放心地让地方政府拥有更大的自主权。“十一五规划”对政府间税收竞争虽无规定,但责任政府观念与政府问责制的确立,反映了立法与行政尝试通过内部设计体制保障因素和相互依赖机制来化解或消灭政府间权力冲突。一个政府,不论其权力来自于人民通过投票表达的明确授权,还是人民的默示同意,都应该是一个可以问责的政府。政府的权力与义务必须平衡,不能要求政府对实际上不能完全自主决定的事物负责任,也不能使政府做最终不必自身承担后果的决策。当然,仅仅通过立法和行政来调整税收竞争,是不够的,适当引入司法调节方式,可以避免政府间直接对抗的不利因素,也可以弥补立法和行政的不足。尽管司法的现状不尽如人意:存在司法独立性不够、司法权不统一等种种问题。然而,“价值判断”毕竟是司法权的本质所在,司法权协同配合立法权与行政权是必须且可行的。
(二)法律怎样规制税收不当竞争
要素流动日益频繁和技术与信息的飞速发展,加快了税基的地域流动,导致地方政府为争夺流动性资源而引发税收竞争。税收竞争使地方政府间的行为相互制约,客观上促进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对政府间税收竞争进行正当与否的价值判断,既需要理论上的判定标准,也需要实践上的认识准则。可以构建一系列客观指标来判断税收竞争是否不当:如果税收竞争会侵蚀税基、扭曲税负或资本流向、阻碍资源流动、增加征税成本的话,这样的税收竞争就应被视为“不当”。如果要从司法规制的角度来达到减少甚至消灭政府间税收不当竞争的目的的话,至少有两个途径:通过地方政府间直接诉讼与通过裁决私人间或私人与政府间诉讼来间接协调政府间财政关系。理论上说,两种途径都是可行的,但实际上并不尽然。
司法权的属性决定了其不宜对所有争议进行审查,除了法律上特别承认的情况外,应该将其审查范围限定于“法律上的争讼”:必须存在法主体之间的有关法律利益的具体争讼或必须存在通过法律判断能够解决的争讼。当中央与地方的立法都直接适用于个人,政府间的权限冲突可能使法律冲突以私人或私人与政府间利益纠纷的形式大量表现出来,不必而且大多数情况下不以两者之间直接对抗的形式体现。即使是美国这种典型的联邦制国家,其最重要的关于联邦和州之间权力范围调整的判例,往往不是直接发生在两个政府之间的诉讼,而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案件或纯粹是私人间的诉讼。政治制度的设计如果让联邦与州政府直接面对面对抗,就会导致国家的危机。如果这种危机通过立法机关解决,将会更加陷入僵局。这从联合国与国际法院在解决国家间冲突上的不佳效果可见一斑。
对处在经济转型期的中国来说,消除地方政府间的税收不当竞争现象,不能完全依赖上下级政府及其官员之间的制约和合作,而应通过设立专门的司法机构或者准司法机构,适当借助司法规制的手段来解决问题。财政分权虽使各地方政府产生了利益对立的状况,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却很难与地方政府为各自利益直接对簿公堂的机制并存。概言之,一项不当的税收竞争制度安排,不可能丝毫无损于私人利益。若能给合法的私人利益提供司法救济的途径,各种损害全国性市场统一的地方保护主义措施将受到间接但有效的遏制。例如遭受地区封锁的侵害或产品碰到市场准入的限制或歧视待遇的企业,如有权对其他私人主体或相关政府机关提起诉讼主张,则这些地方保护主义措施就不得不接受司法机构的价值判断了。司法规制税收不当竞争必须具有实体法上的依据,政府间税权配置与权力利益关系都需要法制化,以形成政府间长期稳定的、超越个人关系的相互信任关系。为确保地区间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在财政分权的基础上,应继续推行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具体来说,“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调整和规范中央与地方、地方各级政府间的收支关系,建立健全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完善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理顺省级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省级直接对县的管理体制。”正在酝酿制定的《税法通则》,作为税法领域具有基本法性质的立法,亦应考虑设置专门规制税收不当竞争的法律条文,以表明税法“鼓励和保护地方政府间正当税收竞争,制止不正当税收竞争行为”的基本立场,保护各地方政府及其辖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财税分权价值目标的顺利实现、协助实现地区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经济转型期暴露出来的种种被称为“行政垄断”的现象,一直为多年来反复酝酿的《反垄断法》所
关注,甚至一度被列入《反垄断法》草案,亦被认为是《反垄断法》所以迟迟未能获得通过的最大难点。有学者认为,“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应成为《反垄断法》的首要任务,并应“专章用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令禁止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抽象性行政垄断纠纷应纳入受案范围,扩大对行政垄断受害人的司法救济范围”。[37]行政垄断是当前我国最严重的垄断形式,但要不要在《反垄断法》中对此进行规制,则一直存在两派针锋相对的意见。《反垄断法》草案一开始就有专章规定“反行政垄断”。最新一稿的《反垄断法》草案将“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一章——即通常所谓的“反行政垄断”——整体删除。相应的法律责任也逐一删去。仅在总则中保留一条宣示性规定:“禁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对行政垄断问题进行多番激烈争论后,“改革消除论”最终战胜了“立法规制论”。[38]行政垄断是政府间税收不当竞争的一个外在突出表现,《反垄断法》的立法过程再次验证了司法规制税收不当竞争的难度所在。在德国和美国,反垄断当局的财政与职权上都有很大的独立性,各自强大的司法体系亦为反垄断提供了可行的途径。相比之下,我国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却无法提供相应的司法救济渠道。我国法院系统地方化,无论是其产生还是财政来源,都受制于地方政府,法院独立性难以确定,不可能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无法为税收不当竞争的受害人提供充分的司法救济。本文认为,如能建立属于中央法院系统的巡回法院并保障巡回法院中的法官独立于地方政府的法律地位,巡回法院才可能对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一定意义上的司法审查,通过典型个案累积的方式逐步实现对“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彻底否定的目的。司法可以也理应成为市场秩序的守护者。简言之,司法规制税收不当竞争可以通过税收不当竞争的受害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甚至公益诉讼来实现。
结论
如果仅仅以GDP的指标来衡量,中国地方间税收竞争的确对中国经济发展取得的瞩目成就贡献良多。地方政府长期主导资源配置、充当经济建设和投资主体角色,堪称“经济建设型政府”。然而,经济发展的衡量标准不应局限于单一指标,我国地方政府正逐渐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地方政府也渐渐意识到“合纵连横”的重要性:陆续展开区域经济合作。2005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中央明确提出“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重新调整经济区域划分。可以预见,区域经济合作将会改善目前的地方政府间关系。政府间的竞争、合作与联动是政府间围绕着稀缺的资源展开的,即便是合作,法律规制仍是不可或缺的。因为,法律规制是实现公正的重要手段和保障,规范的法律规制将会有力地促进社会和谐。
在看完自己写的这些东西后,戚寰又略做了修改,然后便交到了包元那里去了,以为这样自己就可以忙其他的事情了,不过让戚寰感觉郁闷的是,包元在看过后,便直接对他说到:“戚司长,你这篇写的不错,不过我希望你能再写一篇,题目我都帮你想好了,就叫企业税务筹划吧。好了,这里没有事情了,你去忙吧,对了,文章尽快给我,估计过几天老大一回来,这些资料就要交了,所以你最好抓紧点啊。”说完便开始看起自己的文件来,全然不管戚寰那杀人的目光了。
3-277重生 第二百七十七章
回到办公室后的戚寰便开始考虑起包元刚才所布置的任务来,虽然按常规来说,税务与财政应该是分开的,但是现在由于环境限制,所以复国军便将所有与收支有关的部门都统一划到了财政部,这样虽然工作起来会有些麻烦,但是大家毕竟都是在一起工作的,所以就目前的情况来说,感觉依然还算不错啊。
坐到办公室后,戚寰略微思考了一下后,便立即开始写了起来:效益最大化是投资者和生产经营者的终极目的。税务筹划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已在筹资、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从税务筹划的途径和形式来看,税务筹划的本质决定了税务筹划的类型有两种:优惠型筹划和节约型筹划。虽说这两种类型的目的和结果都是税金支出的节约,但是从实现“节税”的原理和途径来看,二者是截然不同的。优惠型税务筹划其着眼点在于选择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以税收优惠政策为依据安排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这种途径的“节税”是有国家和税收优惠政策作保障,如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节约型税务筹划其“节税”不是靠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实现,而是通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分析研究,从“节税”角度出发,调整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和方法,取消不产生经济效益的生产经营行为和环节,避免和减少企业税金支出,求得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