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1节
《《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 · [德]黑格尔 · 2026-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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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1节
家庭作为法律上人格,在对他人的关系上,以身为家长的男子为代表。此外,男子主要是出外谋生,关心家庭需要,以及支配和管理家庭财产。这是共同所有物;所以家庭的任何一个成员都没有特殊所有物,而只对于共有物享有权利。
但是这种权利可能同家长的支配权发生冲突,这是因为在家庭中伦理性的情绪还在直接的阶段(第158节)
,于是不免于分歧和偶然性之弊。
①参阅第199节以下和第253节。——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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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第三篇 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