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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节

《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 · [德]黑格尔 · 2026-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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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节

为了取得所有权即达到人格的定在,单是某物应属于我。。。。

的这种我的内部表象或意志是不够的,此外还须取得对物的。。。。

占有。通过取得占有,上述意志才获得定在,这一定在包含。。。。

他人的承认在内。

我所能占有的东西是无主物(如第50节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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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第一篇 抽象法

述)

,这是不言而喻的消极条件,或者毋宁说,它涉及早已预想到的跟别人的关系。

补充(占有的表白)

人把他的意志体现于物内,这。。。。。

就是所有权的概念,下一步骤才是这一概念的实在化。

表示某物是我的这种内部意志的行为,必须便于他人承认。

我把某物变成我的,这时我就给该物加上了“我的”这一谓语,这一谓语必须对该物以外在的形式表示出来,而不单单停留于我的内部意志之中。孩子们惯于提出先于他人的希求,以对抗他人的占有;但是对大人来说,单单这种希求是不够的,还必须除去主观性的形式,而争取到客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