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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节

《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 · [德]黑格尔 · 2026-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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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节

人有权把他的意志体现在任何物中,因而使该物成为我。

的东西;人具有这种权利作为他的实体性的目的,因为物在。。

其自身中不具有这种目的,而是从我意志中获得它的规定和灵魂的。这就是人对一切物据为己有的绝对权利。。。。。。。

附释 对直接的单一事物、不属于人的东西,赋予实在性(指独立性以及真正自为的和在自身中的存在而言)

的那种所谓哲学②,遭到对待这些事物的那自由意念的态度的直接反驳。断定精神不能认识真理,不能知道自在之物的那种哲学③。。,也是这样。

如果对意识、直观和表象说,所谓外物是具有独立性这种外观的,那末与这。。

相反,自由意志是理想主义,是这种现实性的真理。

补充(意志的理想主义) 所有的物都可变为人们。。。。。。。

所有,因为人就是自由意志,作为自由意志,它是自在和自为地存在着的,至于与他对立的东西是不具有这种

①参阅本书第65节。——译者②参阅《哲学全书》,第26节以下。——译者③指康德哲学,参阅《哲学全书》,第40节以下。——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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