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0节
《《法哲学原理》》 · [德]黑格尔 · 2026-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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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0节
国际法是从独立国家间的关系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国际法中自在自为的东西保存着应然的形式,因为它的现实性是以享有主权的各个不同意志为依据的补充(国际法)国家不是私人,相反地,国家是自在的、完全独立的整体自身,所以它们之间的关系与单纯道德的和私法的关系有别。人们往往要从私法的和道德的观点来看待国家,殊不知私人的地位是这样的:他们处于法院管辖之下,而法院使自在的法成为实在。至于国与国之间的关系的确也应该自在地合乎法,但在尘世中,自在存在的东西还应该拥有权力。由于现在还没有任何权力来对国家作出裁判,决定什么是自在的法,并执行这种裁判,所以就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说,我们必须一直停留在应然上。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是独立主体间的关系,它们彼此订约,但同时凌驾于这些约定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