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量小说免费读·TXT / EPUB 详情页免费下载·无需注册

第299节

《法哲学原理》》 · [德]黑格尔 · 2026-07-25

字号
行距
背景
宽度

第299节

这些对象对个人说来,可以较确切地从两个方面来规定:(甲)个人从国家那里可以得到什么,可以享受到什么;(乙)个人应该给国家些什么。第一方面包括一般的私法,包括自治团体和同业公会的权利以及一般的组织设施,而间接地(第298节)包括了整个国家制度。个人应给国家的东西只有折合为金钱,即折合为实物和劳务的现行普遍价值时,才能公平地规定,同时还按下列方式来规定:让个人按自己的意志选择他所能承担的特殊的工作和劳务

附释:普遍立法权的对象应该是什么,由行政机关来管理并由政府来调节的应该是什么,大体上可以这样区分;前一领域所包括的按其内容说来是完全普遍的,亦即法律的规定;而后一领域所包括的则是特殊的东西和执行的方法。但这种区分并不是完全固定的,因为法律要成为法律,而不成为简单的戒律(例如“不可杀人”,参阅第140节附释:),它的内容就应该是明确的。法律规定得愈明确,其条文就愈容易切实地施行。但是规定得过于详细,也会使法律带有经验的色彩,这样,法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就不免要被修改,而这就会违背法律的性质。正是在国家各种权力的有机的统一中,同一个精神既建立了普遍物,又使这个普遍物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并加以实施。

初看起来会觉得奇怪,国家中有无数的才干、产业、活动、才能,以及这些东西里面所包含的无限多样的、同时也和政治情绪相联系的活的财富,但国家却不要求它们直接献纳,而只要求唯一的、表现为金钱的财富保卫国家免受敌人侵犯的义务同另一些义务一起放在以下的几节中去谈。但在事实上,金钱并不是其他财富以外的一种特殊的财富,而是可以作为实物①存在于外界的所有这些财富的普遍物。只有在这种最外在的阶段上,义务才能有量的规定性,因而才能公平和均等。

①参阅本书第42节以下。——译者

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首脑人物把个人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并委以特殊的职责(参阅第185节附释:)在封建君主国中,藩臣既必须担负不固定的劳务,也必须根据自己的特点担负固定的劳务,例如审判等等。在东方和埃及为进行巨大工程等等而尽的义务,也有特殊的质。等等。在所有这些情况下,都缺乏主观自由的原则——个人的实体性活动(它在这些劳动中按内容来说本身就是某种特殊的东西),应该由个人的特殊意志来选择主观自由的原则是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只有以普遍价值的形式来履行义务时才能实现。这也是引起这种转化的原因。

补充(对国家的义务)国家制度的两个方面就是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而义务现在几乎可以全部折合为金钱,所以服兵役几乎成了唯一的人身义务。从前,人们对个人的具体方面提出更多的要求,并且征募他们各按其才干来工作。国家向我们购买它所需要的东西,初看起来,这好象是抽象的、死板的、无情的,好象国家会因满足于抽象的劳动而堕落下去。但是,现代国家的原则,就是个人所做的一切都要由自己的意志来决定。不过,通过金钱就能够更加有效地达到公平合理。如果一切都以具体的才能为标准,那末,有才能的人就会比没有才能的人缴纳更重的税。但是只有从每个人可以接受的那一方面来对待每个人,才是对主观自由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