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2节
《《法哲学原理》》 · [德]黑格尔 · 2026-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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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2节
君主主权产生赦免罪犯的权力,因为只有这个主宰一切的权力才有权实现这种化有罪为无罪,并用既往不咎的办法消除犯罪的精神力量。
附释:赦免权是对精神的尊严的一种最崇高的承认。
此外,这种权力是属于较高领域的规定对较低领域的一种适用或反射。可是诸如此类的适用乃属于特殊科学的范围,而特殊科学所处理的对象是属于经验方面的(参阅第270节附释:注②)。
属于这样一种适用的还有:把妨害国家或妨害国君主权、国君陛下和国君人身等行为归属于犯罪的概念下,这一点已见于上面(第95节到第102节)所述。这些行为是最严重的罪行,对之定有特种程序等等。
补充(赦免和陛下)赦免权免除刑罚,但不取消法。
法毋宁是照旧存在的,被赦免的依然是一个罪犯。
赦免并不宣称他没有犯过罪。
取消刑罚也可通过宗教做到,因为精神可以在精神上化有罪为无罪。这既然是在尘世中实行的,所以赦免权专为陛下享有,而且也只能属于他的没有根据的决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