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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5节

《法哲学原理》》 · [德]黑格尔 · 2026-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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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5节

审判行为作为法律对个别事件的适用,得分为两个方面:(一)根据事件的直接单一性来认识事件的性状,以视其是否有契约等等存在,或是否有侵害的行为,以及谁是加害人;如果事关刑法,则以反思来规定行为的实体的、犯罪的性质(第119节附释);(二)使事件归属于法律下,因为法必须恢复起来,如系刑事,这种法律就包含刑罚在内。有关这两个不同方面的裁判是属于不同职权范围内的事。附释根据罗马的法院组织,这些职权的区别表现为,法官首先作出裁决,认为在本件中事实是如此这般的,然后他指定一个特别陪审员对这种事实进行侦查。按照英国的法律程序,某一行为的特定犯罪性质(例如是谋杀还是误杀)由检察官根据他的判断或任性来加以品定,法院即使发现他的规定是错误的,也无权作出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