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2节
《《法哲学原理》》 · [德]黑格尔 · 2026-07-25
字号
行距
背景
宽度
第222节
在法院中,法所获得的性格就是它必须是可以证明的法律程序使当事人有机会主张他们的证据方法和法律理由,并使法官得以洞悉案情。这些步骤本身就是权利,因此其进程必须由法律来规定,同时它们也就构成理论法学的一个本质的部分。
补充(证明的强制)某人明知自己具有某项权利,由于不能证明而他的请求竟被驳回了。这可能使他感到愤恨。但是我所具有的权利,必须同时为法律所规定;我必须能够阐明它和证明它,自在存在的东西只有在被设定后,才能在社会上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