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0节
《《法哲学原理》》 · [德]黑格尔 · 2026-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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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节
用复仇的形式来对付犯罪(第102节)的那种法,只是自在的法,它是不合乎法的形式的,即它的实存是不合乎正义的。现在,受害的普遍物代替受害当事人而出现,它在法院里具有独特的现实性,并承担着对犯罪的追究和惩处。因而这种追究和惩处就不再是通过复仇的那种主观的和偶然的报复,而转变为法同它自身的真实调和,即转变为刑罚。从客观的方面说,这是法律同自身的调和,由于犯罪的扬弃,法律本身回复了原状,从而有效地获得实现。从犯罪者的主观方面说,这是犯罪者同自身的调和,即跟他所知道的、保护他的和对他有效的法律的调和。因此,当法律对他执行时,他本身就在这一过程中找到正义的满足,看到这只是他自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