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5节
《《法哲学原理》》 · [德]黑格尔 · 2026-07-25
第205节
(三)普遍等级以社会状态的普遍利益为其职业,因此,必须使它免予参加直接劳动来满足需要,它或者应拥有私产,或者应由国家给予待遇,以补偿国家所要求于它的活动,这样,私人利益就可在它那有利于普遍物的劳动中得到满足。
第206节
等级,作为对自身成为客观的特殊性来说,一方面就这样地按照概念而分为它的普遍差别;至于另一方面,个人应属于哪一特殊等级,却受到天赋才能、出生和环境等的影响,但是最后的和基本的决定因素还在于主观意见和特殊任性,它们在这一领域中具有它们的权利,它们的功绩和它们的尊严。所以,在这一领域中由于内在必然性而发生的一切,同时也以任性为中介的,并且对主观意识说来,具有他自己意志作品的形态。
附释:就在这方面,关于特殊性和主观任性的原则,也显示出东方与西方之间以及古代与现代之间政治生活的差别。在前者,整体之分为等级,是自动地客观地发生的,因为这种区分自身是合乎理性的。但是主观特殊性的原则并没有同时得到它应有的权利,因为,例如个人之分属于各等级是听凭统治者来决定的,象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那样(柏拉图:《理想国》,第3篇),或听凭纯粹出生的事实来决定的,象在印度的种姓制度中那样所以主观特殊性既没有被接纳在整体的组织中,也并未在整体中得到协调。因此,它就表现为敌对的原则,表现为对社会秩序的腐蚀(见第185节附释),因为作为本质的环节,它无论如何要显露出来的;或者它颠复社会秩序,象在古希腊各国和罗马共和国所发生的,或者,如果社会秩序作为一种权力或者好比宗教权威而仍然保持着,那它就成为一种内部腐化和完全蜕化,在某种程度上象斯巴达人的情形,而现在十足象印度人的情形那样。
但是,如果主观特殊性被维持在客观秩序中并适合于客观秩序,同时其权利也得到承认,那末,它就成为使整个市民社会变得富有生气、使思维活动、功绩和尊严的发展变得生动活泼的一个原则了。如果人们承认在市民社会和国家中一切都由于理性而必然发生,同时也以任性为中介,并且承认这种法,那末人们对于通常所称的自由,也就作出更详密的规定了(第121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