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量小说免费读·TXT / EPUB 详情页免费下载·无需注册

第160节

《法哲学原理》》 · [德]黑格尔 · 2026-07-25

字号
行距
背景
宽度

第160节

家庭是在以下三个方面完成起来的:(一)婚姻,即家庭的概念在其直接阶段中所采取的形态;(二)家庭的财产和地产,即外在的定在,以及对这些财产的照料;(三)子女的教育和家庭的解体。

第一 婚姻

第161节

婚姻作为直接伦理关系首先包括自然生活的环节。因为伦理关系是实体性的关系,所以它包括生活的全部,亦即类及其生命过程的现实(见《哲学全书》,第167节以下和第28节以下)①。但其次,自然性别的统一只是内在的或自在地存在的,正因为如此,它在它的实存中纯粹是外在的统一,这种统一在自我意识中就转变为精神的统一,自我意识的爱补充(婚姻的概念)婚姻实质上是伦理关系。以前,特别是大多数关于自然法的著述,只是从肉体方面,从婚姻的自然属性方面来看待婚姻,因此,它只被看成一种性的关系,而通向婚姻的其他规定的每一条路,一直都被阻塞着。至于把婚姻理解为仅仅是民事契约,这种在康德那里也能看到的观念,同样是粗鲁的,因为根据这种观念,双方彼此任意地以个人为订约的对象,婚姻也就降格为按照契约而互相利用的形式。第三种同样应该受到唾弃的观念,认为婚姻仅仅建立在爱的基础上。

爱既是感觉,所以在一切方面都容许偶然性,而这正是伦理性的东西所不应采取的形态。所以,应该对婚姻作更精确的规定如下: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这样就可以消除爱中一切倏忽即逝的、反复无常的和赤裸裸主观的因素。

①第3版,第220节以下和第366节以下。——拉松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