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量小说免费读·TXT / EPUB 详情页免费下载·无需注册

第135节

《法哲学原理》》 · [德]黑格尔 · 2026-07-25

字号
行距
背景
宽度

第135节

但是以上这些规定并不包含在义务的规定本身中,相反地,由于两者都是被制约和受限制的,所以它们就导致向不受制约的东西,即义务这一较高领域过渡。因为义务本身在道德的自我意识中构成这自我意识本质的和普遍的东西,而且这自我意识在它内部只是与自己相关,所以,义务所保留的只是抽象普遍性,而它以之作为它的规定的是无内容的同一,或抽象的肯定的东西,即无规定的东西附释着重指出纯粹的不受制约的意志的自我规定,并把它作为义务的根源,这诚然很重要,又意志的认识——多亏通过康德哲学——只是通过它的无限自主的思想,才获得巩固的根据和出发点(参阅第133节),这诚然也很真确,但是固执单纯的道德观点而不使之向伦理的概念过渡,就会把这种收获贬低为空虚的形式主义,把道德科学贬低为关于为义务而尽义务的修辞或演讲。从这种观点出发,就不可能有什么内在的义务学说;固然,我们也可从外面采入某种材料,借以达到特殊的义务,但是,从义务的那种规定,作为是缺乏矛盾的、形式上自我一致的(这无非是肯定下来的)抽象无规定性来说,不可能过渡到特殊义务的规定的;即使在考察行为的这种内容时,这项原则也不含有标准,借以决定该内容是不是义务。相反地,一切不法的和不道德的行为,倒可用这种方法而得到辩解。康德所提出的进一步的公式,即有可能把一种行为设想为普遍定理,固然导致对某种情况具有较具体的观念,但除了上述缺乏矛盾和形式的同一以外,其本身不包含任何其他原则。所有权不存在这一句话,跟说这个或那个民族、家庭等等不存在,或者说根本没有人生存一样,其本身都不包含矛盾。否则如果已经确定了而且假定了生命财产是应存在的,并应受到尊重,那末盗窃或杀人就是一种矛盾。矛盾只能是跟某种东西,即跟预先被建立为固定原则的内容,所发生的矛盾。只有在跟这种原则相关中,才说得上某种行为是跟它一致的,或是跟他相矛盾的。但是,如果应该为义务而不是为某种内容而尽义务,这是形式的同一,正是这种形式的同一排斥一切内容和规定此外,还有二律背反和永世不绝的应然的其他各种形态,在其中,关系的单纯道德观点徘徊往来,既未能把它们解决,也未能越出应然一步,这些我已在《精神现象学》第550页以下加以论述(参阅《哲学全书》,第420节以下)①。

补充(康德无上命令之不足)上面我们着重指出,康德的哲学观点,提出义务和理性应符合一致,这一点是可贵的,这里还必须指出它的缺点,它完全缺乏层次。如果我们关于应该做什么已经具有确定的原则,那么,请考察你的处世格言是否可被提出作为普遍原则这一命题就很好。这就是说,要求某一原则也可成为普遍立法的一种规定,就等于假定它已经具有一个内容,如果有了内容,应用原则就很容易了。但是,在康德的情形,原则本身还不存在,至于他认为不该有什么矛盾,这一标准不会有什么结果,因为什么东西都没有的地方,也就不会有矛盾。

①《精神现象学》,道德的世界观,虚矫,拉松版,第389页以下;《哲学全书》,第3版,第507节以下。——拉松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