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1节
《《法哲学原理》》 · [德]黑格尔 · 2026-07-25
第121节
行为的普遍性质就是还原为普遍性这一简单形式的一般行为的繁复内容。但是,主体作为在自身中反思的、从而是与客观特殊性相关的特殊物,在它的目的中具有他所特有的特殊内容,而这种内容是构成行为的灵魂并给行为以规定的。行为人的这个特殊性的环节之包含于行为中,并在其中得到实现,构成更具体意义上的主观自由,也就是在行为中找到他的满足的主体的法。
补充(动机)我意识到自身并在自身中反思,这时我还只是与我的行为的特殊性相关的特殊物。我的目的构成规定着我的行为的内容。例如,杀人放火是普遍物,所以还不是我的行为——作为主体的行为——的肯定内容。如果发生了这类犯罪,我们就要问他为什么要犯罪。他决不是为了杀人而杀人,而必然具有一个特殊的肯定目的。假如我们说,杀人是出于他好杀成性,那末,这种好杀成性就已经是主体的肯定内容本身,而其行动则是所以满足主体的欲求的。所以更精确些说,行动的动机就是我们叫做道德的东西,而且照这样说来,道德的东西具有两重意义:在故意中的普遍物与意图的特殊方面。近人特别对行为常常追问动机。以前人们只不过问,这人是否正直的人?他是否在尽他的义务?今天人们却要深入到他们内心,而且同时假定着在行为的客观方面和内在方面——即主观动机——之间隔着一条鸿沟。
当然,主体的规定是要考察的;他希求某种东西,他所以希求的理由是在他本身中;他希求满足自己的欲望,满足自己的热情。
但是善和正义也是行为的一种内容,这种内容不是纯粹自然的,而是由我的合理性所设定的。
以我的自由为我的意思的内容,这就是我的自由本身的纯规定。所以更高的道德观点在于在行为中求得满足,而不停留于人的自我意识和行为的客观性之间的鸿沟上,不过这种鸿沟的看法,无论在世界史中或个人的历史中都有它的一个时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