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8节
《《法哲学原理》》 · [德]黑格尔 · 2026-07-25
第118节
其次,移置于外部定在中、并按其外部的必然联系而向一切方面发展起来的行为,有多种多样的后果。
这些后果,作为以行为的目的为其灵魂的形态来说,是行为自己的后果(它们附属于行为的)。但是行为同时又作为被设定于外界的目的,而听命于外界的力量,这些力量把跟自为存在的行为全然不同的东西来与行为相结合,并且把它推向遥远的生疏的后果①。所以按照意志的法,意志只对最初的后果负责,因为只有这最初的后果是包含在它的故意之中。
附释:什么是偶然的结果和什么是必然的结果,这是很难确定的,因为有限的东西的内在必然性,是作为外在的必然性,即作为个别事物的相互关系而达到定在的,而这些事物作为独立的东西是互不相关地、相互外在地聚集在一起的。论行为而不问其后果这样一个原则以及另一个原则,即应按其后果来论行为并把后果当作什么是正义的和善的一种标准,两者都属于抽象理智。
①席勒:《华伦斯坦之死》,第一场第四幕:“一旦离开了它的母床,这安全的心坎,被抛到生疏的人寰,它已经受着了人所不能操纵的恶力的羁伴。”——拉松版(中译文见《华伦斯坦》,生活书店,第111页)
后果是行为特有的内在形态,是行为本性的表现,而且就是行为本身,所以行为既不能否认也不能轻视其后果。
但是另一方面,后果也包含着外边侵入的东西和偶然附加的东西,这却与行为本身的本性无关。有限的东西的必然性所包含的矛盾的发展,在定在中恰恰是必然性转变为偶然性,偶然性转变为必然性。所以从这方面看,做一种行为就等于委身于这一规律。
正是根据这个道理,所以,如果犯罪行为所发生的后果为害不大,这对犯人是有利的(正如善的行为不会有什么后果或者后果很少,那也只好算了);如果犯罪使其后果得到比较完全的发展,就得对这些后果负责。
英雄的自我意识(见于例如欧狄普斯等的古代悲剧),还没有从它的天真中走出,达到反思,以区分行动和行为,外部事件和故意及认识(即对各种情况的认识),也没有达到对种种后果作出分析,而竟接受了对行动的全部范围负责。
补充(故意和意图)向意图的过渡在于,我只对属于我的表象的东西承认负责。这就是说,人们只能以我所知道的事况归责于我。另一方面,即使我只造成个别的、直接的东西,但是有一些必然的后果是同每一种行为相结合的,这些后果就构成了包含于个别的直接的东西中的普遍物。我固然不能预见到那些也许可以防止的后果,但我必须认识到个别行动的普遍性质。
在这里,问题不是个别而是整体,而这不与特殊行为的特定方面相关,而是与其普遍性质相关。现在,由故意向意图的过渡在于,我不但应该知道我的个别行为,而且应知与有关的普遍物。这样出现的普遍物就是我所希求的东西,就是我的意图。
《法哲学原理》
黑格尔著 范扬,张企泰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