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8节
《《法哲学原理》》 · [德]黑格尔 · 2026-07-25
字号
行距
背景
宽度
第108节
所以,作为直接自为的而与自在地存在的意志区分开来的主观意志(第106节附释)是抽象的、局限的、形式的但是主观性不仅是形式的,而且作为意志的无限的自我规定,它构成一切意志的形式。由于这种形式当初在单个意志中这样出现的时候,尚未被设定为与意志的概念同一,所以道德的观点是关系的观点、应然的观点或要求的观点。再由于主观性的自我区分同时包含着跟作为外部定在的客观性相对立的规定,所以在这里又出现了意识的观点(第8节),总之,这是意志的自我区分,它的有限性和现象的观点。
附释:道德的东西并非自始就被规定为与不道德的东西相对立的,正如法并非规定为直接与不法相对立的,毋宁应该说,道德和不道德的一般观点都是成立在意志主观性这一基础之上的。
补充(应然)在道德中,自我规定应设想为未能达到任何实在事物的、纯不安和纯活动。
唯有在伦理中,意志才与意志的概念同一,而且仅仅以意志的概念为其内容。在道德的领域中意志尚与自在地存在的东西相关。
联,所以它是自我区分的观点,而这一观点的发展过程就是主观意志跟它的概念的同一化。所以原在道德中的应然在伦理的领域中才能达到,而且主观意志与之处于某种关系中的这种他物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是概念这种实体性的东西,另一方面它是外部定在的东西。即使人们在主观意志中被设定了善,但这并不就是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