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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节

《法哲学原理》》 · [德]黑格尔 · 2026-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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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节

法作为特殊的东西,从而与其自在地存在的普遍性和简单性相对比,是繁多的东西,而取得假象的形式时,它或者是自在的或直接的假象,即无犯意的或民事上的不法,或者被主体设定为假象,即诈欺,或者简直被主体化为乌有,即犯罪。补充(不法的种类)这样看来,不法就是把自己设定为独立的东西的那本质的假象。当假象只是潜在的而非自觉的,即在我以不法为法时,这就是无犯意的不法。这时对法说来是假象,而对我说来却不是假象。第二种的不法是诈欺。这时它对法自身说来不是什么假象,实际情形是我对他人造成了假象。由于我进行诈欺,对我说来法是一种假象。在前一种情形,对法说来,不法是一种假象。

在后一种情形,对我本身即对不法说来,法仅仅是一种假象。最后,第三种的不法是犯罪。这无论自在地或对我说来都是不法,因为这时我意图不法,而且也不应用法的假象。我无意使犯罪行为所指向的他方把自在自为地存在的不法看成法。诈欺和犯罪的区别在于,前者在其行为的形式中还承认有法,而在犯罪则连这一点也没有。

一 无犯意的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