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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节

《法哲学原理》》 · [德]黑格尔 · 2026-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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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节

作为特定存在的定在,实质上是为他物的存在(第48节附释),从财产是作为外在物的定在这方面看,财产对于其他外在物以及在它们相互联系的范围内来说,是必然性和偶然性。

但是,财产作为意志的定在,作为他物而存在的东西,只是为了他人的意志而存在。这种意志对意志的关系就是自由赖以获得定在的特殊的和真正的基础。这是一种中介,有了它,我不仅可以通过实物和我的主观意志占有财产,而且同样可以通过他人的意志,也就是在共同意志的范围内占有财产。这种中介构成契约的领域。

附释人们缔结契约关系,进行赠与、交换、交易等等,系出于理性的必然,正与人们占有财产相同(参阅第45节附释)。就人的意志说,导致人去缔结契约的是一般需要、表示好感、有利可图等等,但是导致人去缔结契约的毕竟是自在的理性,即自由人格的实在(即仅仅在意志中现存的)定在的理念。契约以当事人双方互认为人和所有人为前提。

契约是一种客观精神的关系,所以早已含有并假定着承认这一环节。(参阅第35节和第57节两节的附释)。

补充(作为契约基础的普遍意志)在契约中,我通过共同意志而拥有所有权。这就是说,理性的利益在于主观意志成为普遍意志,并把自己提高到这种现实化。

所以这个主观意志的规定还留存于契约中,而且留存于与他人意志的共同性中。至于普遍意志在这里还只是以共同性的形式和形态出现的通过契约所成立的所有权,它的定在或外在性这一方面已不再是单纯的物,而包含着意志(从而是他人的意志)的环节。契约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表现出并解决了一个矛盾,即直到我在与他人合意的条件下终止为所有人时,我是而且始终是排除他人意志的独立的所有人。